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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 >> 王香菊, 女, 70
紧急成度: 高 家庭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 有关恶人: 副所长郑向阳、警员 任行 个人近况: 2021年8月5日 迫害致死 (2009-04-06首次报道致死) 立案日期: 2009-04-06 明慧案例: 明慧所列迫害致死案例编号 4719
案例分类:
退休职员 奴工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毒打/体罚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家人/朋友被迫害 剥夺睡眠 多次/长期迫害 骚扰/恐吓/长期监控 上绳/吊铐/上大挂 受迫害程度: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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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1-11-14:辽宁丹东市王香菊遭十七年迫害含冤离世
辽宁省丹东市法轮功学员王香菊女士,先后被枉判关押迫害九年,非法行政拘留两次,遭绑架抄家、跟踪骚扰、停发养老金等,累计遭迫害近十七年。长期的迫害和精神高压致其身体严重受损,出现脑出血,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含冤离世,终年七十岁。 王香菊女士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她向世人讲清大法的真相,多次遭当地国安国保六一零公安等迫害。 二零零零年三月,王香菊因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坚持炼功,被绑架劫持到丹东市白房看守所,以“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行政拘留一个月,强制劳动。当时兴东派出所(原名振安桥头派出所)一个小个子指导员到其家中抢劫走全部大法书。在派出所,警察让王香菊写“保证书”,遭拒绝。另一警察还把《转法轮》(法轮功主要著作书籍)书上大法师父的照片撕下来用脚踩。 二零零一年秋,为使世人不被中共谎言误导,了解大法被迫害的真相,王香菊在早市向民众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一协警举报,再次被当地兴东派出所绑架到当地拘留所,非法关押五天。 被非法判刑五年,在辽宁女子监狱遭折磨 二零零二年八月末,王香菊在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一年轻交警举报,被绑架到丹东市四道桥派出所,遭酷刑折磨,当晚被双手吊铐在审讯室的铁笼子里最高点,一个大个子警察将王香菊的鞋扒下来,使其身体被吊铐起来,只能脚尖着地,王香菊这样痛苦地被吊了三天三夜。当晚抄家,还将其丈夫和儿子也抓去关了一晚上,欲对其造成精神压力迫使其妥协。 同年,王香菊女士被枉判五年,办案单位:丹东市振兴区法院、振兴区检察院。王香菊女士被非法关押于沈阳市“辽宁省女子监狱”。不转化(放弃信仰)不让家属接见,不允许买生活日用品,非法剥夺其应有的权力,警察还威胁其家属要配合狱方的转化工作,接见时要尽量劝王香菊放弃信仰,不能说大法好等言论,否则取消接见。(监区警察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都有奖金,完成指标任务后年底还有分红,承诺犯人参与的可拿到高工分或减刑)当时接见时其他犯人都是在餐厅可以和家属一起吃饭聊天,没人监管。对待法轮功学员则单独在会见室,由多个狱警现场监督,说话经常被制止打断,最多半个小时,有时就十几分钟。和家属的往来信件都必须经警察拆封检查,根本没有人权。 在监狱七大队四小队被非法关押期间,警察指使犯人包夹迫害王香菊,体罚十天关禁闭,吃饭专人送,上厕所受限制,王香菊还遭监管人员(犯人任烁)辱骂,用极其肮脏的语言进行人格侮辱。高负荷劳动,长期的迫害使王香菊身心疲惫,营养不良,导致高血压,小腿浮肿,颜色呈茄子皮色,粗的吓人,在寒冬腊月连鞋都穿不上,还让她拖着浮肿的腿继续参加劳动。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 再次被非法判四年,被辽宁女子监狱迫害致瘫痪 二零零九年三月,王香菊在集市讲真相途中,在公路上被警察绑架到丹东市蛤蟆塘派出所(后改名金山派出所),在派出所由于不报姓名和住址,不配合警察的所谓“工作”,副所长郑向阳气急败坏的扬言“要给她整进去待几年”,然后开始指使手下任行、金焕等人制造假证,两名伪证人的证词也纯属虚构,根本没有事实依据,两名伪证人其中一名叫“孔某某”,是派出所警察。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刑事庭庭长马述和通知王香菊的家属将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对其非法庭审。七月二十七日家属为其聘请的辩护律师到元宝区法院要求阅卷,遭百般阻挠,其中副院长王玉娟和刑事庭庭长马述和都曾分别对律师和家属表示:法庭上只能做有罪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在情节上简单辩护,不能在定性问题上做辩护。马述和说:“不要给我找麻烦,要按照我说的意思做,否则我将连续敲法槌三次将律师逐出法庭。”而在非法庭审过程中,他的确多次打断律师的话,王香菊的律师要求当庭传唤证人并出示证据时,法庭根本不予理睬,并说证据因危害性大已经被销毁了。马述和说:“越辩护判的越重。”也有警察说“越请律师判的越重”。 当庭没有宣判要等结果。其实第二天,也就是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王香菊就被违法枉判四年,整个非法庭审和宣判的过程不过就是在走过场而已,其实结果他们早就是内定好了的,对法轮功修炼者他们从来都是知法犯法,不讲法律的。家属接到通知已是多日后,便立即到丹东市中级法院要求上诉,给的答复是可以,让回家等消息,而后家人等到的结果是二审维持原判,没有过程,没有解释,说二审不需要通知家属。 王香菊被枉判四年,非法关押于沈阳市“辽宁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十一监区(老残监区)。办案单位: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元宝区检察院、丹东市中级法院 。 二零零九年被非法关押于丹东市看守所期间,看守所女警王晶经常污蔑大法,王香菊就给她讲真相,她恶狠狠地打了王香菊好几个耳光,引起法轮功学员和犯人们的反抗,一起喊“法轮大法好”,所长得知后训斥了王晶。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在辽宁省女子监狱,王香菊被一名警察和两名服刑犯人(杜辉、王桂华)带到4号楼4楼体罚虐待二十天,罚站、罚蹲,被打、被踢、被骂,往其脸上吐吐沫,不让休息,就这样反复折磨,每天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点,才让她休息。警察指使犯人企图用这种卑鄙无耻的手段逼迫她转化(放弃信仰),并强迫她看诬蔑大法的录像。迫害过程中,王香菊给两名犯人讲:我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没有错,你们想让好人往哪转啊?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王香菊被调到老残监区分到六小队,当时监狱规定劳动时间是早七点到晚七点,各个监区为增加效益又延长了劳动时间,晚上加班到十点有时十二点,因她拒绝参加晚上劳动,在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被调到四小队,四小队有个专门转化的傀儡团,受警察操控一共七人,她们分工不同,有策划的,有写材料的,有轮流监视的,也有打手,她们都为了挣高分。开始是不让睡觉,一分钟都不可以,上厕所洗漱都受限制,只要一闭眼就往王香菊头上、脸上、身上扔东西,晚上两个人一班监视她不让睡觉,只要一闭眼就推拉、拽衣服,就这样四天四夜没睡觉。 到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也就是正月十五凌晨三点,有个贩毒犯人范旭值班,过来就让王香菊罚站,自己在旁边吃花生米喝酒,看王香菊眼睛睁不开,就叫号子(专管卫生的犯人)拿瓶子装水往其头上脸上身上浇水,看她还闭眼就拧耳朵、掐两腮、把鼻子往下拽,嘴里还嘟囔着,用拳头打其胸部,致使王香菊胸口像裂开似疼痛。暴徒们这样反复折腾王香菊,然后又抓其胸口衣服使劲往下拽,再拖起来使劲往后撞,后面是连接上下铺手指粗的钢筋焊的小梯子,每撞一次都感觉腰背部疼痛难忍。 遭这折磨之后,王香菊一直感觉腰疼背疼,脱衣服都费劲,越来越严重,后在监狱拍片子检查结果是腰部脊椎骨折,在外诊(监管医院)拍片结果是腰椎粉碎性骨折,从那以后慢慢行走困难,后来在监狱就一直卧床,接见时坐轮椅。家属曾要求保外就医,监狱方答复是不符合保外的条件,不予办理。 二零一三年,王香菊被非法关押4年期满回家时,监狱一女警察强行将王香菊的枉判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起诉书”抢走。 在非法关押迫害九年的过程中,面对失去自由,强制转化,体罚虐待,不讲法律,没有人权恶劣的环境,加上高负荷的劳动,精神、心理、身体上都承受着巨大痛苦,致使王香菊由原本非常健康的一个人到回家时已经走路都困难,身体虚弱,营养不良,二零一三年回家后不久因突发脑出血,四个月内先后做了三次大手术,全麻开颅及颅骨修补手术和接骨手术,日常起居需家人照顾,生活中多有不便,但她无怨无悔,仍然坚信大法。 王香菊最终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含冤离世。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至今,当地社保停发其养老金,累计人民币八万多元,目前仍未办理补发。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1/14/辽宁丹东市王香菊遭十七年迫害含冤离世-433605.html 2009-10-20: 辽宁丹东大法弟子王香菊被非法送沈阳迫害 王香菊在十月二十日早七点,将被非法送往沈阳继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20/210718.html 2009-08-21: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枉判王香菊四年 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近日对大法弟子王香菊非法庭审,枉法判王香菊入狱四年。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案件的证据、证人证言提出质疑,并据此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可是元宝区法院仍然无视事实,陷害无辜。在庭审前,法院就威胁律师,称:越辩护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辩护。 丹东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的,同日,王香菊被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后,王香菊因不放弃修炼,曾被反复关押。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户外炼功被丹东市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并被非法拘留一个月。 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对邻居说:法轮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邻居举报,再次被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后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宝区四道桥派出所楼上的居民区发送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一个姓王的年轻人举报,被四道桥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在监狱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 在王香菊被绑架的几个月时间里,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地要人,但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家属便聘请律师要为王香菊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律师在取证和了解案情的过程中,遭到元宝区金山派出所副所长郑向阳、元宝区公安分局预审科李晓梅、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等相关人员及部门的阻挠和相互推诿,拒绝向家属和律师提供案情进展的真实情况。 因王香菊身体不好,家属提出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派出所、分局、检察院等部门找各种借口拒绝,不予办理。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辩护律师到元宝区法院履行出庭辩护的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元宝区法院的王院长(女),刑事庭庭长马述和先后对律师宣称:“越辩护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辩护”。 刑事庭庭长马述和赤裸裸地说:“如果律师辩护,就打断律师辩护,三次打断就将律师驱逐出法庭。”“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审过程中,马述和多次打断律师的讲话,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举动。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非法庭审开始。在法庭上,律师根据所发生的事实,说明王香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理做了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说:一、本案没有什么有效证据,无从认定被告人存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实。 理由: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二、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即使起诉书所述的事实确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违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条。 王香菊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提出有异议: 一、要求证人当面对质,否则仅拿一份证词单方面怎么能说明问题,要凭这样的证词来给她定罪,她不承认,不承认证词中的情况。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犯了哪一条罪,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并没有说清楚。 庭审过程中,王香菊曾想讲关于法轮功的真相,刚开头,庭长马述和就敲法锤打断,不许再说,庭审过程中也多次打断律师的话。 当日开庭并没有宣判。 近日,元宝区法院践踏法律,无视自己执法犯法的行为,置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于不顾,再造冤案,私下做出枉判大法弟子王香菊入狱四年的非法判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21/206907.html 2009-08-18: 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以所谓的“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王香菊进行非法审判。当天,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为王香菊做了无罪辩护,当质问控方律师“王香菊一个六十多岁的退休老太太如何破坏得了法律实施”时,对方理屈词穷。辩护律师有力的推翻了对方的诬告。当时法庭没有宣布结果。 然而,随即家属得知,王香菊被中共法院违法强判四年。 中共法院的所做所为令民众费解:一、为什么控告王香菊的证人没有到场?二、为何在开庭前销毁了指控王香菊的所谓证据?三、法院自称是公开开庭,为何又限制人数?并且只允许二名直系亲属入庭旁听?是不是应该在座位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应该被允许旁听。四、法庭明明知道是诬告,为什么没有结果?又在无结果的情况下对王香菊秘判四年? 在这种没有证人、更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草草判刑,说轻点是执法犯法,说严重点就是草菅人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活动,那中共这个组织为什么就凌驾于《宪法》之上呢?更不可思议的是,当其家属得知王香菊被枉判,到执法部门伸冤时,他们竟要抓人!可见,对法轮功的判决都是欲加之罪。 开庭的前一天元宝区法院王副院长(女)曾对辩方律师施压,恐吓律师不允许对法轮功作无罪辩护,并威胁家属说:“越请律师,判得越重。”这不禁引起人们的疑问:如果中国大陆的执法部门都是这样办案的话,简直就是一个镇压老百姓的工具。在中国大陆上这种权大于法、对人权的肆意践踏,让老百姓无处伸冤,无处讲理。 王香菊曾经被非法判刑五年,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王香菊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再次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几个月来,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的要人,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18/206738.html 2009-08-10: 丹东法院执法犯法 阻挠律师辩护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七月二十八日对法轮功学员王香菊进行非法庭审,该院王院长(女)、刑事庭庭长马述和先后对律师声称:“只能做有罪辩护;越辩护判的越重。”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刑事庭庭长马述和赤裸裸地说:“如果律师辩护,就打断律师辩护,三次打断就将律师驱逐出法庭。”“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审过程中,马述和多次打断律师的讲话,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举动。 王香菊被抓经过 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的。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王香菊去蛤蟆塘集市买菜,在回来的公路上,遇到一男子,王香菊想送他真相光盘,男子不要,并称自己是警察,让她快走。她走出不远后,在公路上边来了一警车,下来一穿警服的和几个穿便衣的人(可能是巡防员),强行把王香菊与同伴拽上警车。恶警将王香菊她们拉到蛤蟆塘金山派出所,对她们进行非法搜身,从王香菊的蓝色布包里找出六张光盘,三月三十一日下午,派出所恶警将王香菊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几个月来,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的要人,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家属便聘请律师要为王香菊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律师在取证和了解案情的过程中,遭到金山派出所副所长郑向阳、元宝区公安分局预审科李晓梅、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等相关人员及部门的阻挠和相互推诿,拒绝向家属和律师提供案情进展的真实情况。 因王香菊身体不好,家属提出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派出所、分局、检察院等部门找各种借口拒绝,不予办理。 庭审前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辩护律师到元宝区法院履行出庭辩护的相关手续,并提出要阅卷,负责人马述和庭长在确认律师的相关手续合法后,将律师带往楼上办公区域进行阅卷。 在楼上的办公区域,律师见到了该院的王院长,律师提出要阅卷,结果院长说:案卷在检察院,要等到开庭的二十八日早上到检察院阅卷。但院长却拿出案卷来,律师问:这案子院长直接办吗?院长说:我要研究。 下面是该院王院长与律师的对话: 院长:你们怎么能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呢?只能做有罪辩护。 律师:我对当事人做什么辩护是根据我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决定的。确实触犯法律就要从这方面来辩;如果没有犯罪,就要做无罪辩护。更何况我作为律师做什么样的辩护好象跟法院不发生关系吧? 院长:可是对于法轮功的定性问题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 律师:好象没有吧?有规定就应该有文件,我没有见过这方面的相关文件。 院长:有文件。(从办公桌上拿出一份文件交给律师看,律师接过文件刚看了几眼,院长又将文件拿了回去。接着院长打了个电话,好象是在请示什么。) 律师:我还没有看…… 院长:你炼法轮功吗?我怎么觉得你象是炼法轮功的,如果在法庭上你可不许宣传法轮功。 律师:不是,我没有炼,可我不知道你这个说法是以什么为标准的。据我所知,有的关押法轮功学员的地方的狱警,他们从事这个工作都必须看、甚至看过几遍《转法轮》(法轮功的主要著作)。如果按照你的这个说法,我不知道那些狱警算不算炼法轮功的? 院长:可我们打过电话问过你的律师事务所,你们所里的人告诉我们说你是炼法轮功的。 律师:是吗?不可能吧,那我要问问的。(过后律师经过打电话核实,事务所并没有人说过这样的话。) 庭长马述和接触过律师后对外宣称:一、不允许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二、不能对法轮功的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如果庭上律师非要辩,他就要敲法锤,辩一次敲一次,再辩一次就再敲一次。庭上如果敲三次法锤,他表示就要亮红牌,将律师清出法庭。并说: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最后庭长马述和明确表示:他所说的这些在庭上一定会这样做。事实上他确实是这样做的。 律师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说明当事人王香菊年龄大、身体不好,希望当庭考虑一下这些情况,庭长马述和并无表示,只表示他会按照他的意思做。 庭审过程 时间: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 地点: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法院一号厅; 审判员:元宝区法院刑事庭马述和(庭长)、李颖(女)、×××、男,政治处的; 公诉人: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于小伟、××× 庭审开始,王香菊被带到法庭,戴着手铐,站在法庭中间,四周有四名法警轮流看守。 法官:宣读相关事项后,庭审正式开始。 公诉人:宣读王香菊被抓时间、地点、事实和王香菊的笔录后,向法官陈诉:王香菊之前因修炼法轮功被判过五年,这次属于累犯,所以认为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里,公诉人并没有当庭出示公安机关非法抓捕王香菊及检察机关给王香菊定罪的所谓证据——六张光盘。 律师:关于把法轮功定为××……(律师话未说完)。 法官:(敲法锤)与本案无关的不要陈述,下面继续。 律师:王香菊是在外出买菜时在自己家的一楼捡到六张光盘,随手放进包里,打算在市场买菜时免费送给有缘人。可是在一张光盘都没有送出去的情况下她是破坏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抓她时你们也不知道光盘的内容是什么,怎样认定她犯罪的? 公诉人:宣读了胡姓证人的证词。胡姓证人在证词中说:他遇到过两位妇女,年龄五十岁左右,向他宣传法轮功,推荐光盘和资料,他没有要。其中一人是王香菊,因穿着绿色上衣、蓝裤子,相貌与王香菊相符。公诉人还向法庭提供了王香菊的几张照片,想说明与证人描述的相符。确实是绿上衣、蓝裤子,并当庭让王香菊指认是不是她本人(可照片是王香菊被抓以后拍的,拿这样的照片问谁都会说是)。 真正的事实是:公安机关伪造了证人、证词,通过这种现提出有证人证实王香菊曾主动向证人宣传法轮功后,再变相的由王香菊自己指认自己确实穿着与证人所说相符的衣服来诱导王香菊,目的是想让她承认这一事实,再定罪。其实没有证人,证词也是捏造的。 另一个证人孔繁强在证词中说:他在今年新年在集市购办年货时曾碰到一妇女,五十多岁,向人发送光盘、资料,他没有要。称如果再见到可以认出来。 宣读证词后,律师和王香菊本人都要求证人到场当面对质,马述和没有理会,没要求公诉人传唤证人到场。 公诉人于小伟对于之前律师提出王香菊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只是说明了王香菊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允许宣传、散发、法轮功光盘、资料等的部份行为,并没有具体指出是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只是宣读了这项规定的所属条款是第几条、第几项。 律师:昨天,我和本院的院长……(话未说完)。 法官:(敲法锤)与本案无关的不要陈述了。 律师:当事人年纪大身体不好,久站恐怕不合适,能否让她坐下;她是个五十多岁的妇女,不会对法庭造成威胁,应解除她的手铐。(马述和只让搬了凳子,不同意解除手铐。) 最后的庭审陈述中,公诉人于小伟极力的说明王香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属累犯,需处罚。而对造假、作伪证的行为公然无视,对于律师和王本人提出当面与证人对质的要求并无表示。 律师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明王香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理做了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说:一、本案没有什么有效证据,无从认定被告人存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实。 理由: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二、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即使起诉书所述的事实确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违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条。 王香菊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提出有异议: 一、要求证人当面对质,否则仅拿一份证词单方面怎么能说明问题,要凭这样的证词来给她定罪,她不承认,不承认证词中的情况。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犯了哪一条罪,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并没有说清楚。 庭审过程中,王香菊曾想讲关于法轮功的真相,刚开头,庭长马述和就敲法锤打断,不许再说,庭审过程中也多次打断律师的话。 法庭只给家属留两个位置,连家属对王香菊的简单问候都要被禁止。在休庭时,有不明身份的人向律师索要联系电话,看他的辩护词,开庭前也有人分别问律师和家属是怎样取得联系的。 庭审过程中,法庭门口聚集了很多的警察,来回走动。参加的庭审的有政法委、检察院、“六一零”、国保、公安、蛤蟆塘派出所等部门的人,一个个如临大敌。不知道是这个庭审是不是真的这么重要,需要这么多部门的人参加,还是他们对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犯法感到心虚而虚张声势。 王香菊曾被迫害的经历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户外炼功被丹东市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并被非法拘留一个月。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对邻居说:法轮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邻居举报,再次被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后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宝区四道桥派出所楼上的居民区发送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一个姓王的年轻人举报,被四道桥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在监狱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 纵观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难看出,元宝区法院的所谓法官,完全违背法律的精神,违背做人的良知,将法院变成了他们私设的公堂,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践踏人权,无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帮助中共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而所谓的庭审也只不过是他们行恶的装潢,是他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无耻的伪劣表演而已,法律在他们的眼中只不过是一纸空文,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所欲为。 通过所谓的庭审,不难看出,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在这种不公正的待遇下蒙冤遭受邪恶中共迫害的;你也不难想象出十年的迫害有多少象王香菊这样的法轮功学员遭受的魔难。但是请不要忘记,一时的强弱在于力,而千秋的胜负在于理,强权压不倒修炼人的正信,摧毁不了修炼人的意志,相反只会使修炼人更加坚定。不要拒绝善意的劝告,更不要为一己之私助纣为虐,无理智的疯狂最终换来的只能是正义的审判,付出的代价可能是生命的毁灭。 元宝区法院的“法官”们:当你们不辨善恶、有一天因执法犯法、协助中共迫害法轮功而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想一想你们今天说过的话,不知你们的心里会作何感想? 正义与邪恶,孰胜孰败,让我们拭目以待!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10/206128.html 2009-06-15: 丹东市王香菊被绑架,家属要人遭推脱 辽宁省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二零零九年三月在买菜回家的路上被恶警绑架,后被非法批捕。其家人不畏困难,几个月来坚持不断的要人,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恶警非法抓人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和同伴去蛤蟆塘集市买菜,在回来的公路上,遇到一男子,王香菊想送他真相光盘,男子不要,并称自己是警察,让她们快走。她们走出不远后,在公路上边来了一警车,下来一穿警服的和几个穿便衣的人(可能是巡防员),强行把王香菊与同伴拽上警车。 恶警将王香菊她们拉到蛤蟆塘金山派出所,对她们进行非法搜身,从王香菊的蓝色布包里找出六张光盘,三张《神韵晚会》,两张《让我们告诉未来》,一张《九评》,接着恶警给王香菊做笔录,但笔录中绑架地点和光盘数量上与事实有出入,事实是恶警在公路上绑架王香菊的,非法搜出六张光盘,而派出所恶警笔录上写是在集市上进行绑架,光盘数量留空,没有填写。而当后来家属去问情况时,派出所恶警告诉家属在王香菊身上发现大量光盘资料。三月三十一日下午,派出所恶警将王香菊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就这样王香菊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绑架,整个绑架过程中没有一个执行者对其进行过问询或是核实,完全是强行,在王香菊本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强行绑架到派出所,到目前已被非法关押两个月,并且家属不得接见。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王香菊的家属(下简称家属)到蛤蟆塘派出所核实情况,派出所内勤人员告知王香菊已被转押在丹东市看守所。随后,家属去找派出所所长郑向阳,郑向阳先是让家属在拘留通知单上签字,家属不承认王香菊有罪,未签,并向郑反映其母身体有病,年龄大,法轮功并没有错,王香菊并没有犯法,郑只听个开头,称他们只是执行者,依据国家法律行事,对于家属反映的情况只能表示同情,便离开办公室。 接下来近一个月,家属一直不断的以反映情况为由,去蛤蟆塘派出所要人。当家属问道王香菊当天被绑架的实际情况时(家属当时并不知情,实情是后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以后才知道的),派出所里有的说是有人举报,他们接到举报出警,并在现场发现王香菊携带大量真相资料,有的说是在巡逻时碰到的,因王香菊带有资料并向他人发放。这两种说法与实际情况都不相符。 家属从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传播信仰、持有信仰的书籍、资料都受法律保护等角度向警察讲明王香菊无罪。 家属问道:既然你们认定王香菊犯了法才抓她,那么她到底犯了哪一条法?郑向阳说:给王香菊订的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家属问:到底具体是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在场警察都答不出来,只好说:不管是哪一条,肯定是触犯了法律。拒不承认他们是在执法犯法。 派出所、分局、检察院互相推脱 后来家属再次去派出所要人。郑向阳说他们已(非法)提审过王香菊,并已将卷宗转交到元宝区公安分局案审科。如果要找就到分局去,派出所已经不管了。 这样家属又去元宝区分局案审科找科长李晓梅,门卫给了她的办公电话,联系多次,最后联系上时,李晓梅态度很不好,家属刚说话,李晓梅便挂了电话,再打过去就拒接了。后来家属又去过几次去找李晓梅,总也没能见到她,要么说是开会,要么说是出去办事,要么说可能是出差了,总之这个案审科科长似乎永远不上班。后来家属写信将情况转告李晓梅,再去时,李晓梅通过门卫告知家属:还是去找派出所,她处理不了这件事,而且也不在她们科的管辖业务内,叫以后不要再找她了,这事不归他们管。 这样家属回头又去了派出所找郑向阳,并将分局的情况告诉他,说是分局让来找派出所的。郑说:不可能,因为确实已经交给分局了,他也管不着了,找他也没有用,还是让家属去找分局。 后来家属只能抱着小孩往返于派出所与分局之间,事情没有半点进展,并且谁也没有给出正确说法。这期间去分局始终没有见到王晓梅本人。 接着家属为王香菊聘请了两位律师。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早上,两位律师先是去了市看守所会见了王香菊,了解有关情况后,下午去了派出所。 刚开始郑向阳不接待律师,情绪不稳定,很激动,后来问律师有什么问题找他,律师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的申请,郑看后拍着桌子大叫着:“到我这就不允许。法轮功把我的名字贴的满大街都是,电话、短信不断,还给我写信,把我写成什么样子了,叫我保命,我就不信我保不了命。” 律师笑着善意的提醒他要不带情绪的办案,并说明律师来的目的是除了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外,还想确定一下案子现在已经走到哪个部门了。此时他情绪稍缓和,告知案子在分局。 律师到分局后,门卫联系科长李晓梅,说李不在,不能进去,后律师又要求门卫联系案审科其他人想确认王香菊的案子是不是在他们科,里面传出话说不在,律师又给蛤蟆塘派出所打电话找到郑向阳,郑说在分局,找别人不好使,只能找李晓梅,找别人不管用。律师要求门卫帮打案审科的电话,想把取保的申请递给案审科的其他人转交李晓梅,或者让律师自己上五楼自己说,门卫不同意,律师又要求给分局纪委科打电话,叫一林姓书记称帮忙查一下再回复。过后说案卷在检察院。 这样律师又赶到检察院,在检察院门卫处联系公诉科,回复说没有这个案卷,又联系另一个公诉科,也说没有。而律师上午在看守所会见王香菊时,她说在律师来之前,有检察院的人到看守所非法提审过她。因此律师要求公诉科的内勤人员帮忙查一下是否上午有去提审的记录,回复说:没有去提审过,并说所有的案子只要转过来了,他们都要做详细的记录。坚持称案卷不在检察院。 后律师又给分局纪委书记林某打电话,他仍称不在分局在检察院,这样整个下午律师都无法确定案卷在哪儿,从派出所到分局到检察院互相说没有。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早上,律师又去蛤蟆塘派出所找郑向阳,想再进一步确定案子到底在哪儿,并想知道现阶段王香菊是否被检察院批捕。 郑向阳说他已交分局,也许分局也往上交了,现在应该是批捕的侦查阶段,够不够捕,等消息了,但办案单位仍然是派出所,不够捕的话案子会打回来。 五一假期过后,家属再到派出所询问情况,郑说:已批捕,经元宝区检察院批准,由元宝区分局执行,执行人:任行、金焕。家属问为什么没及时通知家属,郑向阳搪塞说没联系上。其实家属的手机号已事先同取保申请一同交给郑向阳。 家属要取保 又遭各方推脱 考虑到王香菊身体状况,家属又找郑向阳,希望能取保,郑说他说了不算,要请示上级,最好是家属亲自去。家属又准备了一份书面申请去了元宝区分局,李晓梅还是不在;第二天去,仍不在;再去,李晓梅让门卫转告家属:申请取保不用交给她,她不管这个事,以后不管有什么问题就只管找派出所,不要再找她,找她也不接待,这件事就是派出所负责,有问题就找派出所。 家属又去检察院,问案子目前是否在检察院,如果办取保是否要经过检察院,公诉科一科长是这样答复的:案子不在检察院,有问题就找派出所,因为他们才是办案单位,如果什么时候王香菊的案子真转过来,派出所不通知你我们都通知你,这件事我们也都知道了,你抱着孩子来了好几次了,律师也来过,不要听派出所胡说八道,你再有问题就找他们,至于取保不在检察院管辖范围,就找派出所办。还讲:就算案子真的转过来了,检察院侦查事实时也要采纳或听取办案单位的意见。 后来家属又多次去蛤蟆塘金山派出所,派出所说郑向阳出差要一个多月才回来,问其他人,都推说办不了,有的说到分局国保问问也行。于是家属到分局找国保,这回有人接待。家属表示:王香菊已被关押两个月,始终未能见到,办取保又不给办,而且法轮功也没有犯法,对社会和他人有益而无害,怎么能把人关到现在还不让取保,王香菊年龄大,身体不好,看守所的环境和家里不能比,她又没有犯错,家属表示担心和不满。 对方说:你这事是由派出所负责,人是他们抓的,至于取保,现阶段只怕是办不下来,如果有重大疾病病历,经查确实属实,那还可以。家属问现阶段卷宗应该在那个程序范围内,他说不好说,不太清楚。家属给其简单的说王香菊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法轮功也没有错的道理。他只听,无语。 第二天,家属又去了派出所,郑出差回来,家属表示所有的相关部门都已去过,所有的人都说办取保就找派出所,派出所是办案单位,其他谁也不管这事,所以就又来找他。 郑说:就是办不了,不符合条件。 家属问:不符合什么条件?按法律上讲具体是哪一条。 郑说:法律上也没规定取保申请只要提出了就必须给办。 家属问:要按你这种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不是办不了,就是不给办的意思? 郑说:不管是办不了还是给不给办,这事肯定不行。他没有那么大权力。 家属说:所有部门找过后,都叫来找派出所。 郑说:爱找谁找谁,让你找派出所又没让你找我。 家属说:这事是你经手负责的,不找你找谁,要不是你负责,我也不会来找你。 他说:不是我负责,没在我这。 家属说:既然不是你负责那我就不找你了,是谁在负责你说一声,我去找。 郑无语,又说:你说是他们让来找我的,都谁说的,你要能确定,我打电话跟他们当面对质。家属就告诉他有分局的李晓梅、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还有国保科的人,可以现在就打电话对质。郑无语。 家属说:王香菊被抓当天的情况简直就是绑架,她不过就是在大街上跟人讲了几句话,就被你们抓回来关到现在,你们要是没抓错人,干嘛到现在一直推来推去的,连卷宗到底在哪儿都不敢站出来讲,这件事到现在居然哪个部门都不敢讲实话,你们派出所作为办案单位连个负责人都没有了,这算怎么回事。 郑听后又说,案子在他那儿,他负责。 家属说:如果取保办不了是什么原因,派出所方面应该给一份书面的回执并签字,因王香菊身体有病,若因此在看守所期间出现什么后果,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郑说: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取保办不了还得写个回执签字的。 至今,王香菊仍没有被保释。 纵观家属上述要人过程,可以看到邪党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赤裸裸的,但却企图用法律遮掩、蒙骗世人。而邪党公检法机构内参与此迫害过程一些人,显然明知迫害法轮功违法,但为了保有眼前的那点利益,仍然漠视人权、生命,参与迫害,但他们不敢出面承认,采取不露面、不接待、不承认、不留名,不留字据、不说真话的流氓手段,尽量推脱干系,以免日后有麻烦。也有一些受邪党谎言蒙骗太深的执法人员,奋力充当邪党迫害的马前卒,完全看不到邪党卸磨杀驴一贯伎俩,不知大难将临,将被充当替死鬼、陪葬品的可悲下场。 望大法弟子能以更大善心、智慧讲真相,救度那些可怜的被邪党毒害的人们,让他们尽快明白真相,能有未来。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15/202757.html 2009-04-20: 辽宁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被绑架 辽宁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在元宝区蛤蟆塘集市讲法轮功真相时,被金山派出所绑架。现在家属正在向派出所要人。负责此案的是金山派出所副所长郑向阳及警员任行。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20/199273.html#09419233024-1 2009-04-12: 辽宁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被绑架 辽宁丹东市大法弟子王香菊在元宝区蛤蟆塘集市讲法轮功真相时,被金山派出所绑架。现在家属去派出所要人,希望同修配合讲真相,发正念。负责此案的是副所长郑向阳、警员 任行。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12/198779.html 2009-04-06: 大法弟子张舒霞及妹妹张舒婕等被绑架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大法弟子张舒霞及妹妹张舒婕在家里遭绑架。据说是警察以电信局检查电脑病毒的名义,发现电脑里有法轮功的东西,因此遭绑架。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大法弟子丛兰芝、王香菊在元宝区蛤蟆塘集市讲法轮功真相时,被非法抓捕。同日,振兴区大法弟子赵广顺在家里遭绑 架,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6/198445.html 2009-04-05: 辽宁省丹东市王香菊,丛兰芝被非法绑架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点,大法弟子王香菊,丛兰芝在辽宁省丹东市蛤蟆塘集市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非法绑架。丛兰芝于四月一日下午被家属要回家。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5/198392.html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联系资料(区号: 24)2024-11-13:(2019年更新)
辽宁省女子监狱信息: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育新路7号 邮编110145 九监区监区长:武力,办公电话:024-89296896 九监区科长:李鹤翘(李可巧) 九监区教导员:徐敏 九监区狱警:杜庆欣、刘梅、郭艳斌、王晶、邢东来、李丹、钱蕾 九监区办公室:024-89296892、024-89296893、024-89296895 传真电话:024-31236026 值班室:024-31236329 办公室:024-31236316、024-31236317 监狱长:贾福军024-31236001、15698808121 政委:徐敏 024-31236002、15698806633 副监狱长:姚彬 024-31236007、15698805885 副监狱长:徐健美 024-31236006、15698806688 副监狱长:孙桂娟 024-31236008、15698806111 副监狱长:王丽艳 024-31236009、15698806006 副监狱长:房淑霞 024-89296633宅024-86164016、13390116633 副监狱长:张静 024-31236010、15698806321 纪委书记:李爱东 024-31236005、15698805353 610主任:王治 024-31236020、15698800291 政治处主任:史迎春 024-31236011、15698807010 狱政科科长:富荣(警号2105123) 纪检监察科科长:王丽英 辽宁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 电话:024-31236323、024-31236325、024-31236326、024-3123632923 张树民、王丽娟、李海燕、继龙 政委办公室:024-89296677 纪委书记室:024-89296818 副狱长办公室:024-89296655 副狱长办公室:024-89296688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4)2009-04-12:
金山派出所电话:0415-4151288 所长 教导员王宏伟: 办公电话4151376 住宅2839390 手机13842520033 副所长 赵义 : 办公电话4151288 住宅2322878 手机13842559090 副所长 郑向阳: 办公电话4151288 手机13842567773 副所长 彭永春: 办公电话4151288 住宅2805288 手机13704959680 2009-04-05: 辽宁省丹东市蛤蟆塘派出所所长:郑向阳 辽宁省丹东市蛤蟆塘派出所干警:任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