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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青岛 李沧区 >> 崔鲁宁(崔卢宁), 女, 48
出生时间: 一九七三年出生
个人情况: 青岛大学本科毕业,原先在青岛泡花碱有限公司工作
紧急成度: 中 家庭地址: 山东青岛市李沧区泡花硷厂宿舍 拘留时间: 2005年9月22日 有关恶人: 青岛市李沧区“邪教科”的刘勇、孙巍峰等恶警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05-09-25
交叉列在: 山东 > 济南 山东省女子监狱(济南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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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青岛市孙全俊、崔鲁宁夫妇多次遭非法判刑迫害
青岛市李沧区今年47岁的孙全俊和妻子崔鲁宁,都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分别拥有硕士、大学学位,夫妻俩原本都可以有一个很稳定、高收入的工作,但是因为中共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不仅遭非法抄家、罚款、骚扰、歧视,或受到精神压力等迫害,还被绑架,非法关押、判刑,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监狱遭肉体与精神折磨;并遭严重经济迫害,被勒索、开除、扣押工资或退休金,在社会上受到歧视,他们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都承受了难以承受的痛苦。 四、妻子崔鲁宁因揭露酷刑 二零一四年又被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 在青岛市政法委、“六一零”指使下,青岛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出动警察七十多人包围民宅,绑架了陆雪琴、崔鲁宁、袁少华、杨乃健、刘秀贞、李浩、冯华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当时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晚九点左右,青岛市李沧区国保大队和兴城路派出所的警察到孙全俊家非法抄家,将崔鲁宁的工作用台式计算机1台,孙全俊的工作用笔记本一台,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移动硬盘2个,手机3部,MP3一个,艾诺MP4一个,所有的法轮大法书籍一套。除了崔鲁宁随身的包和银行卡、护照,孙全俊去派出所要回之后,其余物品一直到现在仍未归还。(当时孙全俊和崔鲁宁都没有在现场) 五月八日,孙全俊和妻弟鲁文到兴城路派出所询问崔鲁宁刑事拘留的原因,并要求见人,派出所的警察也没有出示搜查令和物品扣押清单。崔鲁宁被绑架后,他因为要给妻子请律师等事情,而单位很忙,需要长时间在外出差,根本请不下假来,加上面对繁忙的工作,孙全俊也静不下心来,最后被迫辞职。 六月四日,央视、新华网等突然高分贝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对揭露酷刑的正义行为进行污蔑和诽谤。 六月九日,警方给家属非法逮捕通知,“罪名”是所谓的“组织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随后,警方像是接到了统一命令一样,把所谓的“罪名”改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期间,青岛市警方非法更改罪名,采用各种卑鄙手段阻挠律师会见,孙全俊为妻子聘请了律师,律师去会见当事人时,却遭到了阻挠,借口是“泄漏国家机密”。 孙全俊家属聘请的律师们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青岛市警方还是一意孤行,把妄加的所谓“罪名”移送青岛市检察院,由于编造的“罪名”漏洞百出而被退回。青岛市六一零、不法警察又故技重施,又一次改变罪名,拆分这个伪造的“大案”成三小“案件”。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迫害陆雪琴、袁少华的案子被移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没有详细审查下,就迅速非法起诉到市北区法院;迫害崔鲁宁、李浩的案子被非法移送至李沧区检察院,也是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迅速被非法起诉到李沧区法院;而迫害杨乃健、刘秀贞母子和冯华的案子被非法移送到城阳区检察院。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李沧区法院对崔鲁宁、李浩非法开庭。二零一四年七月,崔鲁宁被枉判五年六个月。崔鲁宁提出上诉,二零一四年九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十月二十二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在这期间,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李沧区国保大队孙巍峰,李沧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青岛市文化市场执法局相关人员总共10人左右,到青岛市李沧区孙全俊家庭所在地,将孙全俊家收看新唐人电视台的卫星接收器和机顶盒抢走。 五、崔鲁宁二零零五年曾遭冤判五年 身心备受折磨 老父亲悲愤而逝 崔鲁宁,青岛大学本科毕业,原先在青岛泡花碱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业务能力强表现出色。家住李沧区碱厂宿舍。 崔鲁宁被青岛国安长期电话监听,非法跟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单位工作时,被李沧公安分局邪教科等多名恶警绑架并被非法抄家,抢走了两车私人物品,其中包括现金、存折。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对崔鲁宁非法开庭,崔鲁宁的弟弟崔鲁文连同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李沧区法院法官柳林等人在明知崔鲁宁无罪,在所有构陷证据严重不足、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枉判崔鲁宁5年徒刑。之后,崔鲁宁被非法关押济南的山东省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崔鲁宁刚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入监队的时候,恶警为了迫使崔鲁宁放弃信仰,扒光她下身,强迫她光着下身蹲了两天两夜。那时她还是一个未婚女子。之后监狱以每天十五、六小时奴役般的劳动从身体到精神上迫害她,后又上午干活,下午严管洗脑迫害。她长期绝食抗议,被强行灌食,夜间心脏疼痛,身体虚弱到走路都摇摇晃晃,仍然被迫奴工劳动,最后严重憋气,几近昏厥,才送到医院,确诊为严重心肌劳损。 崔鲁宁坚持自己信仰无罪,拒绝奴工迫害,恶警全不顾她心脏病未愈,恶警指使犯人每次两个人提着腿,两个人提着胳膊,故意让她后背贴在地上拖,下楼梯一层一层拖着摩擦,致使她后背都血肉模糊。挣扎中上衣被撕扯下来,只穿内衣被从监舍拖到车间,口吐白沫,喘不动气。恶警多次用这种方式将崔鲁宁抬到车间迫害。 到二零一零年,走出冤狱的崔鲁宁发现,老父亲因为牵挂自己的女儿,过度气愤和悲伤,已经身患重病。在二零一一年新年过后去世。 孙全俊的妻子被绑架后,指使居委会威胁孙全俊,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李沧区唐山路小区居委会主任任士安和一个女办事人员敲孙全俊家的门,不怀好意地说非要进屋去和孙全俊谈谈,被孙全俊拒绝并说:“你有什么事就直说吧。”任士安嚣张说:“以后不准你在这儿住。”孙全俊就反问他:“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在这住?”任士安说:“你户口不在这儿,不能在这儿住,否则我把门给你锁起来。”任士安的态度嚣张、蛮横。为躲避骚扰,孙全俊到外住了一个多星期。期间,有四个自称政府部门的人到孙全俊家敲门。青岛市市北区政法委姓郭的书记也打电话骚扰孙全俊。 二月二十六日孙全俊回家发现门打不开了。后来才知家门的锁里被人堵上东西了,孙全俊费了好大劲才把门锁打开。回家一看没电,电闸被人给拉下来了。冰箱里的蔬菜都烂了,冒出股腐烂的味道,冷冻的食品全泡在水里了。三月三日,居委会的主任任士安和女办事员又来到崔鲁宁的家,任士安反复问崔的丈夫这几天都干什么事了,到哪里去了,并无赖地说,以后到哪儿去要给他打报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4/5/青岛市孙全俊、崔鲁宁夫妇多次遭非法判刑迫害-422893.html 2015-01-11: 体检不合格 袁绍华仍被强行送入山东省监狱 2014年12月22日,山东即墨普东看守所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欲把袁绍华非法送入山东省监狱,在山东省监狱因体检不合格,血压高达210,监狱拒绝接收袁绍华,袁绍华又被非法送到章丘看守所医院“治疗”4天,2014年12月26日送到山东省监狱医院,现在仍给他打吊瓶。 2015年1月6日,袁绍华的妻子和儿子去山东省监狱看望袁绍华,看到袁绍华的气色还不是很好,脸色发黑,人显得很憔悴。 据悉,有两个监护,天天“陪着”袁绍华。 袁绍华因修炼法轮大法身体健康,现在却被非法迫害致高血压,而且被强行送入山东省监狱。呼吁社会上的正义人士关注这些信仰“真、善、忍”而被迫害的好人,立即停止迫害。 青岛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出动警察七十多人包围民宅,绑架了陆雪琴、李浩、袁绍华、杨乃健和他的母亲刘秀贞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当时中共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六月四日,中共央视、新华网等突然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六月九日,警方给家属非法逮捕通知书,“罪名”是所谓的“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随后,警方象是接到了统一命令一样,把所谓的“罪名”改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逼迫家属签字。 法轮功教人向善,民众揭露酷刑,不仅无罪,反而有功,因为酷刑威胁所有的中国人,揭露酷刑是保护所有中国人的人身安全,有利国家形象。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律师们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 最终,法轮功学员陆雪琴、袁绍华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诬判10年和4年,杨乃健、冯华、刘秀贞被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诬判7年、4年、3年,崔鲁宁、李浩被李沧区法院诬判5年半和4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11/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03034.html#15110235158-1 2014-09-02: 青岛陆雪琴、袁绍华、崔鲁宁、李浩上诉到青岛中级法院 山东青岛法轮功学员陆雪琴、袁绍华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诬判10年和4年后,现已上诉到青岛中级法院。主管法官是刑一庭的赵彩霞。 另外,被李沧区法院诬判的崔鲁宁、李浩的“案件”也已上诉至青岛中级法院,主管法官也是赵彩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9/2/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大陆综合消息-296798.html 2014-06-23: 青岛法轮功学员冯华遭受的迫害 青岛法轮功学员冯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与陆雪琴、杨乃健等法轮功学员一起遭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一年多,期间,冯华远在陕西的父亲曾来青岛,想给冯华请律师,遭到青岛市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的威胁,未能请律师代理,所以,在被非法关押的几人中,只有冯华在看守所的状况不为外界所知。近来,冯华托人捎出了自己的辩护状,其中揭示了青岛警方对其施以酷刑的真相。 青岛市610控制警察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有预谋的非法抓捕了法轮功学员陆雪琴、崔鲁宁、杨乃健、冯华、刘秀贞、李浩。当时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六月四日,中共央视、新华网等突然高调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从开始当局阻止律师接见,到后来不断的更改所谓的“罪名”,再后来又耍流氓拆分“案件”,其中,杨乃健受到了酷刑迫害。刘秀贞、杨乃健、冯华被城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城阳区法院。 城阳法院突然通知杨乃健和刘秀贞的家属,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点在即墨普东镇看守所开庭。杨乃健和刘秀贞都有律师,但因为时间太紧张,刘秀贞的律师在沈阳赶不过来。城阳法院应该提前三天通知家人和律师。城阳法院明显违法。 下面摘自冯华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写的辩护状,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并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及理由: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辩护人“利用邪教组织”完全是无稽之谈,法庭应予驳回。 公诉人指控“破坏法律实施”却根本无法证明何种具体行为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造成什么样的客观后果,这种所谓的破坏是在何处发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以及辩护人对此有什么样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公诉人及控方完全无法证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则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均在法理上完全无法成立,当然无法指控犯罪。若法庭支持控方就抽象的“破坏法律实施”进行指控,则这一罪名可以指控任何公民的任意合法行为,必然成为以执法名义制造冤案的依据。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6/23/青岛法轮功学员冯华遭受的迫害-293786.html 2014-04-15: 法轮功学员崔鲁宁、李浩被非法庭审 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四月十日在普东看守所对崔鲁宁、李浩非法开庭。崔鲁宁、李浩均是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震惊中外的“酷刑演示”案中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两人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演示酷刑是为了制止酷刑。 当时青岛市“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控当地公安局、派出所警察,绑架了陆雪琴、崔鲁宁、杨乃健、刘秀贞、李浩等至少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安的罪名是所谓“破坏法律实施”。 一个月后,中共媒体突然对此进行大肆抹黑,污蔑法轮功学员伪造“酷刑迫害图片”。当时有评论指出,警察随后将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改成“泄漏国家机密”,这无疑是给中共喉舌媒体一记耳光,而且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都遭到警方严重的酷刑逼供。 四月十日上午,看守所大门处戒备森严,警察只让四位家属和三位律师进入法庭门口。在庭审过程中,崔鲁宁和李浩都做了无罪陈述。三位律师对公诉人张志勇的所谓指控逐一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指出修炼法轮功无罪,把法轮功定为×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演示酷刑是为了制止酷刑。 另外,律师还提出,当事人和证人的笔录等证据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情形,如没有提审人员签字,笔录很多处被更改;还有侦查机关抓人时没有出示传唤令(法律),身穿便衣,去家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令,而且没有本人和家属在场,没有让当事人辨认扣押物品,没有让当事人看扣押物品清单,等等,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最后要求无罪释放崔鲁宁和李浩。 公诉人面对三位律师的正义辩护,不敢正面回应,只是反复读手中准备好的文字。但他透露自从接手这个案子后,收到一百多通来自国内外的短信和电话。另外一个公诉人,一句话也没有说。法官王强曾几次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不让讨论关于信仰的问题。下午两点,法官王强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非法庭审结束后,李浩的妻子申请让李浩见见自己出生十个月、但从未见过的女儿,但遭到法庭拒绝。 多位法轮功学员揭露酷刑遭绑架、构陷 在青岛市政法委、“610”指使下,青岛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出动警察七十多人包围民宅,绑架了李浩、陆雪琴、袁绍华、杨乃健和他的母亲刘秀贞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当时,李浩的妻子已经怀孕临产,李浩为了照顾即将分娩的妻子回到家里,却遭到当局的绑架。 当时中共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六月四日,中共央视、新华网等突然高分贝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六月九日,警方给家属非法逮捕通知书,“罪名”是所谓的“组织利用邪教破坏 法律实施”(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随后,警方象是接到了统一命令一样,把所谓的“罪名”改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逼迫家属签字。 法轮功教人向善,民众揭露酷刑,不仅无罪,反而有功,因为酷刑威胁所有的中国人,揭露酷刑是保护所有中国人的人身安全,有利国家形象。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律师们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 律师意见书指出:“国家政权,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予以保护。几个人拍了几张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动颠覆政权的力量,又怎能动摇国家政权的稳定?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有关。况且,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权是否被颠覆完全是两个事情。嫌疑人的批评如果真实存在,就应该及时处理,只有处理公正了,政府形象才会好,政权才会稳定。即使批评错了,对国家的形象和政权稳定又有什么影响呢?相反,只有固守错误,政府形象才会更坏,政权也才会不稳定。” 由于编造的“罪名”漏洞百出,青岛市检察院退回所谓的“案件”,青岛警方又一次改变罪名,拆分这个伪造的“大案”成三个小“案件”,把迫害陆雪琴、袁绍华的“案件”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把迫害崔鲁宁、李浩的“案件”送至李沧区检察院,把迫害杨乃健、刘秀贞母子和冯华的“案件”送到城阳区检察院。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应该撤销案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4/15/律师-演示酷刑是为了制止酷刑-290029.html 2014-04-05: 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将对法轮功学员崔鲁宁、李浩被非法开庭_ 崔鲁宁和李浩的家属于4月4日上午接到李沧法院电话,说将于4月10日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即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对两人非法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4/5/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289618.html 2014-03-09: 青岛市不法官员对崔鲁宁家属的迫害 山东青岛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绑架了崔鲁宁等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并刑讯逼供,之后对她们非法起诉。 中共警察绑架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借口是她们以真人演示并拍照的方式揭露中共监狱和劳教所等处对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折磨。 中共不仅绑架、陷害揭露酷刑的法轮功学员,还骚扰、威胁她们的家人。比如,崔鲁宁女士的丈夫近日就受到当地居委会人员的骚扰。 1、操控居委会骚扰、威胁崔鲁宁的丈夫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左右,青岛李沧区唐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士安和一个女的敲崔鲁宁家的门,崔鲁宁的丈夫没有开门,问他们什么事,任士安说要进去要和崔鲁宁的丈夫谈谈,崔鲁宁的丈夫说:“你有什么事就直说吧。”任士安说必须进屋谈,崔鲁宁的丈夫不让他进,他说:“以后不准你在这儿住。”崔鲁宁的丈夫就反问他:“你有什么权力不让我在这住?” 任士安说:“你户口不在这儿,不能在这儿住,否则我把门给你锁起来。”“你在这里住,不准你参加法轮功的活动。”“你今天不给我开门,所产生后果你自己承担。”态度嚣张、蛮横。 后来崔鲁宁的丈夫到朋友家住了一个多星期。据邻居反应,在他不在家时,有四个自称政府部门的人到他家敲门。期间青岛市市北区政法委姓郭的书记打电话找崔鲁宁的丈夫。 二月二十六日崔鲁宁的丈夫回家发现门打不开了。后来发现家里的锁是被人堵上什么东西了,就找朋友帮忙用铁丝捅,最后把门锁打开。回家发现没电,检查发现一楼的电闸让人给拉下来了。冰箱里的蔬菜都烂了,冰箱里都有一股腐烂的味道,冷冻的东西虽然还没烂,但是全在水里泡着了。 崔鲁宁的丈夫就去找居委会,任士安说,不准参加法轮功的活动。 三月三日,居委会的任士安和女办事员又来到崔鲁宁的家,崔的丈夫让他们进屋。任士安反复问崔的丈夫这几天都干什么事了,到哪里去了,并说,以后到哪儿去要给他打报告。 2、指使平度市恶警和610人员抢劫崔鲁宁母亲和弟弟的财物,并威胁家属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青岛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610人员(据后来看到的人说是司法所的)三、四个人,到李子园村崔鲁宁的母亲王悦芳家,抢走了所有的大法书籍和光盘等物品,抢走了王的个人的包,里面有现金四千多元、个人身份证、存折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青岛平度市610一行七、八个人,到崔鲁宁弟弟崔鲁文家里,反复问前两天干什么了,是不是请律师了?并在崔鲁文家里到处看,检查崔鲁文家的电脑,以发现电脑中有法轮功的音乐为由将电脑抢走。期间派出所警察还到崔鲁文家里看看就走了。 3、威胁崔鲁宁的律师,逼迫其放弃代理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崔鲁宁的丈夫和唐天昊律师通电话,唐律师说重庆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不停的给他打电话,让他马上放下手中的事务,赶回重庆。到三月二日再通电话,律师说,司法局的人说,这个“案子”中央电视台都播了,他们的压力非常大。司法局让他放弃这个“案子”(如果他要接的话,他们就要到青岛来解除合约。)而且他的事务所要求他必须放弃这个“案子”,否则他就算接案子事务所也不给他盖章,或者将他从律师事务所开除。 最后唐天昊不得不和崔鲁宁的丈夫解除代理合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3/9/青岛市不法官员对崔鲁宁家属的迫害-288533.html 2014-03-06: 被非法关押的山东省青岛法轮功学员家属被骚扰和被“偷盗” 2013年5月2日,被非法关押的青岛法轮功学员家属,新年前,为了让法轮功学员回来和自己的家人团聚,自发到青岛市信访局及市青岛市政府要求释放自己的亲人,被中共拍照,不久,恶人便逐一骚扰青岛法轮功学员家属,近期又借“两会”不断骚扰青岛法轮功学员家属,表现为: 1、610、政法委指使法轮功学员所在社区和居委会的人员直接去骚扰法轮功学员家属,并让法轮功学员家属离开家,不允许在那?居住。李浩的妻子一人带著年幼的女儿已经十分不容易,可是恶人却多次去找她,让其离开所租住的房屋,并让房东撵;崔鲁宁的丈夫多次受到兴城路居委会的威胁,就连崔鲁宁的弟弟都受到牵连,家中电脑被拿走;陆雪芹的丈夫、孩子、姊妹也受到骚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3/6/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88429.html 2014-02-04: 青岛迫害陆雪琴、崔鲁宁等法轮功学员的相关人员电话补充 陆雪琴、崔鲁宁、刘秀贞被非法关押在青岛第三看守所(位于即墨市普东镇),袁绍华、李浩被非法关押在青岛第一看守所(位于即墨市普东镇),杨乃健、冯华被非法关押在青岛第惜福镇看守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他们的“案子”仍被拆开,其中陆雪琴和袁绍华都在分为市北区法院,且案子被分开;李浩、崔鲁宁被合在一起非法提交在李沧区法院;刘秀贞、杨乃健、冯华的“案子”仍在城阳区检察院。其中陆雪琴出严重的病业状态,已被多次抢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2/4/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287243.html 2014-01-26: 炮制“大案”未遂 青岛市610、公安局继续迫害无辜 在青岛市政法委、“610”指使下,青岛市公安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出动警察接七十多人包围民宅,绑架了陆雪琴、袁绍华、杨乃健和他的母亲刘秀贞等多名法轮功学员。 当时警察给出的荒唐理由是“法轮功学员聚会”;六月四日,中共央视、新华网等突然高分贝宣称,青岛警方“破获”一起模拟演示法轮功学员在狱中遭酷刑折磨的照片的案件,将法轮功学员曝光中共酷刑的正义之举诬陷为犯罪行为。 六月九日,警方给家属非法逮捕通知,“罪名”是所谓的“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是真正的邪教);随后,警方像是接到了统一命令一样,把所谓的“罪名”改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逼迫家属签字。 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律师们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法轮功教人向善,民众揭露酷刑,不仅无罪,反而有功,因为酷刑威胁所有的中国人,揭露酷刑是保护所有中国人的人身安全,有利国家形象。一贯对中国人進行洗脑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由于编造的“罪名”漏洞百出,青岛市检察院退回所谓的“案件”,青岛警方又一次改变罪名,拆分这个伪造的“大案”成三小“案件”,把迫害陆雪琴、袁绍华的“案件”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把迫害崔鲁宁、李浩的“案件”送至李沧区检察院,把迫害杨乃健、刘秀贞母子和冯华的“案件”送到城阳区检察院。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应该撤销案件。 最近,中国新年就要到了,陆雪琴、杨乃健、崔鲁宁、刘秀贞、袁绍华、李浩等六家亲属为了给自己被非法关押的亲人申冤,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多,到青岛市市政府信访中心信访,被告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陆雪琴等再遭种种酷刑折磨 陆雪琴等青岛法轮功学员三零一三年五月二日被入室绑架后又遭种种折磨。五月八号开始,青岛警方连续九天提审。七月十六日,山东省公安厅“四二七专案组”進驻看守所,不在正常的接见室会见,而是腾出了看守所医务室旁边的一间屋子。四月二十七日成立所谓的“专案组”,说明五月二日的绑架是蓄谋已久的阴谋,根本不是青岛市市警方所言收到群众举报。 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每天四个警察轮番提审,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有时甚至到晚上十点钟,使用各种方式折磨陆雪琴。叫嚣:“我们不打你,但是我们会折磨你,如果你犯了病,医务室就在旁边,随时抢救。”“我们就是要像对待死刑犯一样的对待你。”一个叫邵鹏的警察俯在陆雪琴耳边大喊、谩骂,参与的警察还有强大(音)、张队,有一个女警察叫文迎新。 短短几个月时间,杨乃健被折磨得整个人瘦了四十多斤,一个原本身心健康、面容红润的年轻棒小伙被折磨得瘦弱不堪,多次昏死,生命垂危,曾经健康的心脏现在不断地疼痛,并伴有憋气、胸闷,大量便血、腹痛、腹坠……在炎热未退的八、九月份,三十二岁的杨乃健却时常感觉到阵阵寒冷。 据知情者透露,恶警想方设法、变本加厉地折磨杨乃健,轮番使用暴力、诱供、威胁、恐吓等残忍手段强迫他放弃信仰,无中生有的罗织所谓证据,并威逼其承认,企图進一步迫害。一次恶警对杨乃健進行夜审,给他戴上手铐和沉重的脚镣,连续三天三帮人轮班倒,却不让杨乃健睡觉,哪怕是闭一下眼。恶警企图罗织所谓证据,拿出二零零八年青岛市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安在他的身上,杨乃健拒绝回答,残忍的恶警就把杨乃健用手铐铐到审讯室的铁窗户上,让他的脚够不着地,并在他的腿、脚前放上石质的桌子,一边挡着他的身子,一边挡着他的腿,让他站不起来,更蹲不下去,就这样痛苦地被吊铐了三天三夜,期间杨乃健被折磨得一直肚子疼,腹痛、腹坠、便血,并且大便血量很大。审讯过程中,恶警威胁杨乃健不能把遭受酷刑后拉血的事情说出去,并让看守所人员带领杨乃健到城阳医院肛肠科進行检查,告诉医生要诊断成“痔疮”。医生见他大便血量很大,不是痔疮的症状,反覆叮嘱、建议再做其它检查,被看守所人员拒绝。 一次恶警恶狠狠地说:“你是铁打的还是钢铸的,今天要叫你开口!”恶警用多种方式折磨他,用棒球棍打他,并用带尖那头狠狠地捣杨乃健的心脏部位,导致杨乃健当场胸闷、憋气,心脏激烈疼痛,不能自主呼吸喘气。一阵折磨过后,见他没有反应,恶警慌了,吓得赶紧用两个指头为他测量脉搏。此次迫害导致此后杨乃健的心脏长期疼痛不止。 恶警继续每天三班倒地非法审讯折磨他。始终沉默的杨乃健绝食抗争,最后恶警只好把奄奄一息的杨乃健送回监室。 期间,陆雪琴身体也生命垂危,生活不能自理,被非法关押,其代理律师一再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检察院申请保外就医,遭到拒绝,律师感叹青岛市相关人员“实在无人性”。 伪造“大案”不成 青岛市610、警方拆分“案件” 陆雪琴、杨乃健他和他的母亲刘秀贞、崔鲁宁、袁绍华、李浩、冯华等人与2013年5月2日被青岛市恶警非法抓捕,关押至今。期间,青岛市警方非法更改罪名,采用各种卑鄙手段阻挠律师会见,并对杨乃健、冯华、李浩酷刑迫害。陆雪琴的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律师去会见当事人时,却遭到了阻挠。崔鲁宁、杨乃健、刘秀贞、李浩等人的律师也遇到了同样的情景,都是不让见,都是藉口“泄漏国家机密”。 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的律师们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联名写了意见书,要求当局撤销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并立即释放当事人。 律师意见书指出,“国家政权,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予以保护。几个人拍了几张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动颠覆政权的力量,又怎能动摇国家政权的稳定?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作为有关。况且,政府形象的好坏与政权是否被颠覆完全是两个事情。嫌疑人的批评如果真实存在,就应该及时处理,只有处理公正了,政府形象才会好,政权才会稳定。即使批评错了,对国家的形象和政权稳定又有甚么影响呢?相反,只有固守错误,政府形象才会更坏,政权也才会不稳定。” 青岛市恶人还是一意孤行,把妄加的所谓“罪名”移送青岛市检察院,由于编造的“罪名”漏洞百出,被退回。青岛市邪恶610、不法警察又故伎重演,又一次改变罪名,拆分“案件”:迫害陆雪琴、袁绍华的材料于2013年12月20日被非法移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12月25日,市北区检察院没有详细审查就非法起诉到市北区法院;迫害崔鲁宁、李浩的案子被非法移送至李沧区检察院,也是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迅速被非法起诉到李沧区法院;而迫害杨乃健、刘秀贞母子和冯华的案子被非法移送到城阳区检察院。 陆雪琴的律师提出抗议,认为时间太快,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应该详细审查是否应该起诉。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应该撤销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检察院不履行审查责任,直接起诉到法院是违背法律。 “案件”被拆分后,青岛市警方及市北区检察院却又企图利用2008年的所谓“罪名”迫害陆雪琴。2008年2月,青岛“六一零”、公安局绑架陆雪琴,并对她進行刑讯逼供,导致她多次昏死,风湿性心脏病、肾盂肾炎、肠粘连等旧疾复发,致使陆雪琴下半身严重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必须插导尿管;又因被恶警闵行用皮鞋猛踢腹部,下身流血不止,子宫内形成严重肌腺瘤与血栓,陆雪琴整个腰部以下不能动弹、无力说话、头脑昏迷不清,瘦弱的皮包骨头,邪恶之徒企图对她非法判刑,但终没能得逞。 这一次,却是以“伪造酷刑图片”的名义非法抓捕,青岛市恶人竟连“自打嘴巴”的荒唐逻辑也不顾了。 冯华的父亲从遥远的陕西来到青岛,想给儿子请律师,但遭到青岛市检察院人员的非法的威胁。 信访中心不予受理、市政府武警驱逐家属 陆雪琴、杨乃健、崔鲁宁、刘秀贞、袁绍华、李浩等六家亲属为了给自己被非法关押的亲人申冤,于1月21日上午9点多,约十七八人,先到青岛市市政府信访中心信访,每家领取“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一份,将反映主要问题填好后上交工作人员,约十来分钟后一工作人员来到工作窗口喊表格中家属姓名到窗口处,他说法轮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信访不予受理,家属们据理力争,问:“法律哪一条规定不让修炼法轮功?”“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哪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教?”“不能以言代法”。但工作人员坚持不受理,并开具给陆雪琴家属一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家属们无奈离开市政府信访中心,来到青岛市市政府大门前警卫处要求面见市长,工作人员问明是因为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关押及酷刑迫害问题后又直接拒绝,还是说法轮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家属追问下,他们又说这些问题到公安部门解决等等推辞,要求家属离开。家属们坚决不离开,并拿出陆雪琴、杨乃健的被迫害照片他们看,过程中一二十个武警陆续来到警卫室,他们驱逐家属离 开市政府门前,并有两三人到前面来录相、照相,家属们拿着陆雪琴、杨乃健的被迫害照片高喊“控告酷刑迫害”“信仰无罪”“控告犯罪”。其中有杨乃健80多岁的姥姥,也有李浩七个月的小女儿,杨乃健80多岁的老奶奶大喊冤枉,听了让人心酸落泪…… 最后二十多个武警警卫们都進到警卫室不再出来,家属们陆续收到了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不断地威胁家属,要求赶紧回家,称上访的人太多了,说再上访就要出动警察抓人了,家属们无奈离开。 家属们又拨打12345市长热线,控告了酷刑迫害陆雪琴2008年致残情况及5月2日其演示被酷刑迫害真相被非法抓捕,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即墨普东第三看守所,生命垂危生活不能自理,并表达家属要求无罪释放的诉求。 几位法轮功学员以前遭受的部份酷刑 崔鲁宁二零零六年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济南监狱一监。恶警为了迫使崔鲁宁放弃信仰,扒光她下身,强迫她光着下身蹲了两天两夜。那时她还是一个未婚女子。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1/26/炮制“大案”未遂-青岛市610、公安局继续迫害无辜-286247.html 2013-07-11: 不敢承认抓人原因的山东省青岛公安 2013年5月2日,青岛国安、610、及李沧公安等部门出动70馀名公安非法抓捕青岛大法弟子崔鲁宁等人,至今不准家属和律师会见。 前不久,崔鲁宁的朋友因为打电话找崔鲁宁有事,电话一直打不通,便到位于李沧区硷厂宿舍的崔鲁宁家中找,她的朋友见崔鲁宁家中没人,就向崔鲁宁的邻居打听,谁知崔鲁宁的邻居竟然告诉说“崔鲁宁因为涉嫌吸毒,被李沧区公安局兴城路派出所抄家,并带走了。”崔鲁宁的朋友说,不可能,崔从不吸毒。可是邻居说是派出所的人说的。 由此可见青岛公安知道自己做的事见不得人,不敢承认也不敢让邻居知道自己所抓的人是修炼法轮大法的。 崔鲁宁他们修炼法轮大法没有错,他们将自己受到的非法残酷迫害演示给世人更没有错。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7/11/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76522.html 2013-06-18: 青岛酷刑案成“国家机密” 610更改构陷罪名 中共公检法迫害法轮功,随意编造罪名。青岛法轮功学员为了向外界揭露中共劳教所和监狱的酷刑,以真人模拟的方式演示酷刑并拍摄照片,居然被中共警察说成是“泄露国家机密”。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青岛市“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控恶警绑架了陆雪琴等多位法轮功学员,六月四日,中共的媒体大肆报导抹黑,混淆视听,欺骗民众。 陆雪琴、崔鲁宁、杨乃健、刘秀贞、李浩等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陆雪琴的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律师去会见当事人时,却遭到了阻挠。崔鲁宁、杨乃健、刘秀贞、李浩等人的律师也遇到了同样的情景,都是不让见,都是藉口泄漏国家机密。 六月九日,陆雪琴家属接到青岛市水清沟派出所的逮捕通知,罪名是“组织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同日十点左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边防派出所警察赵亮到杨乃健家,送给杨乃健的父亲杨友欣逮捕证,罪名是“组织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袁绍华的也是同样罪名。 六月十四日上午九点,陆雪琴的家属去水清沟派出所找到办案警察王伟(警号024639),问他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让律师会见?他说陆雪琴是以“泄漏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批捕的,不能会见。陆雪琴家属说发给的逮捕通知书所谓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是可以会见的。王伟说罪名可以改,马上改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你等着签字就行,并当场安排警察(警号111956)去改。当家属问他“你怎么能随便给老百姓扣个帽子就下逮捕令?”他说“我们可以马上重发,你签字就行”。过程中他一直气焰嚣张。 六月十四日,刘秀贞和杨乃健的非法逮捕通知也被改成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警察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刘秀贞的弟弟签字取回逮捕证。 由此可见,青岛市邪恶“六一零”和恶警从来没把法律当回事,恣意践踏法律,法律只不过是邪恶用来迫害好人的遮羞布,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18/青岛酷刑案成“国家机密”-610更改构陷罪名-275534.html 2013-05-29: 青岛崔鲁宁被警察绑架抢劫,家属控告 2013年5月2日晚21点多,据周围邻居称: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兴城路派出所到崔鲁宁家進行非法抄家。崔鲁宁丈夫回家发现:大法书籍、台式机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很多合法物品被非法抄走。当天,崔鲁宁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家庭聚会时被绑架。5月4日上午,崔鲁宁弟弟接到派出机构兴城路派出所电话,说崔鲁宁已被刑事拘留。 5月8日,崔鲁宁丈夫和弟弟到第一被控告人的派出机构兴城路派出所询问崔鲁宁刑事拘留的原因并要求见人,向派出所的警察讨要自己的工作笔记本电脑,里面有工作资料和出差的发票,属于正当请求,却被无理拒绝。5月22日上午,崔鲁宁丈夫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国保大队以“涉及到国家机密”拒绝。此前5月16日,陆雪琴的家属聘请的律师第三次到青岛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陆雪琴,被恶警拒绝。 崔鲁宁家人认为,崔鲁宁与朋友聚会、串门,是人的基本生活权利,绝对不违法;而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岛市第三看守所的绑架、抢劫、关押、剥夺探视权等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崔鲁宁家人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抓捕行为,依法恢复崔鲁宁的人身自由,保护崔鲁宁的合法权益。 崔鲁宁家人已将控告信寄往: 青岛市检察院,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公安局,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政府,报送:李 沧区检察院,李沧区人大常委会,李沧区政府,李沧区公安局,青岛第三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29/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74580.html 2013-05-28: 青岛警察绑架抢劫 崔鲁宁家人要人被拒 山东青岛市5月2日发生警察包围民宅,绑架家庭聚会中的十多名法轮功学员,目前至少有七人被非法拘留,其中陆雪琴出现心、胆、肾、腿血栓等重病症,警察不但不放人、送医治疗,还剥夺律师探视当事人的权利。 5月22日上午,崔鲁宁丈夫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被国保大队以“涉及到国家机密”拒绝。此前5月16日,陆雪琴的家属聘请的律师第三次到青岛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陆雪琴,被恶警拒绝。 据悉,此绑架案是青岛市政法委、“610”(中共专事迫害法轮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公安局直接参与。当时警察给出的绑架藉口是“法轮功学员之间聚会”。5月22日上午,国保警察告诉律师现在的罪名“危害国家安全”。 2013年5月2日下午两点,在山东青岛市政法委、“610”指使下,青岛公安局出动便衣恶警七十馀人,包围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女姑山村法轮功学员杨乃健的家,先后绑架了杨乃健及其家人、亲友韩正美、刘秀贞、刘秀芳、刘秀芝、杨友欣、袁绍华、王翠菊、江勇勇、盛祥博、李浩、冯华、陆雪琴、崔鲁宁等人。 5月2日晚21点多,青岛兴城路派出所和李沧国保大队到崔鲁宁家進行非法抄家。其丈夫回家发现大法书籍、台式机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很多合法物品被非法抄走。5月4日上午,其弟弟接到兴城路派出所电话,说崔鲁宁已被刑事拘留。 5月8日,崔鲁宁丈夫和弟弟到兴城路派出所询问崔鲁宁刑事拘留的原因并要求见人,派出所的警察说是因为和法轮功学员之间“聚会名义”被非法抓捕的。他们只是接到电话后到城阳接的人,然后由派出所的人(17日说是派出所和李沧国保大队的人一起去的)到崔鲁宁家非法抄家。出具给家属的刑事拘留书注明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丈夫向派出所的警察讨要自己的工作笔记本电脑,里面有工作资料和出差的发票,属于正当请求,却被非法拒绝。 据称崔鲁宁在被非法拘留期间也向警察提出了工作交接的请求,因为崔鲁宁的被绑架也给其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5月17日上午,崔鲁宁丈夫再次到兴城路派出所,找到林警察,再次问起他的工作电脑的问题时,林说已经向第一控告人汇报这个情况了,当着崔丈夫的面又给第一控告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明了这个情况,再次拒绝交还电脑。 5月22日上午,崔鲁宁丈夫聘请的唐律师到即墨市普东镇第二控告人,要求会见。当时接见女警身穿便装,唐律师出示(家属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接见女警说,此类是法轮功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必须徵得第一控告人的同意后方可会见(此为非法阻碍,无任何依据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唐律师要求接见女警在刑事案件专用介绍信注明,以便跟第一控告人沟通,接见女警拒绝。 律师和崔的丈夫赶紧赶到第一控告人处,找到第一控告人的国保大队,其中姓孙的高个年轻警察(别人称呼他小孙,穿便装)在走廊里说,她们现在的罪名已经改了,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到国家机密,律师不能会见。期间,姓孙的警察将唐律师的律师执照和授权委托书進行复印,律师和其丈夫跟了進去,被撵出来,说不让進,这里面涉及到国家机密。 律师问,为甚么不通知家属更改罪名,说刚改的(具体记不清了)。律师说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十二个罪名,崔鲁宁到底是哪一款罪名?背叛国家罪还是分裂国家罪?属于哪一种,孙警察说不上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其他”那一类的,就是属于他们那一类(是指法轮功)的(刑法中并无其他一类兜底条款)。律师和家属要求给家属一个书面文件,即更改罪名的书面文件,孙警察说没有,这些都是国家机密,不能给。律师说那就应该另行出示更改后的刑事拘留证,被拒绝。他就直接進了办公室,里面的人说,把门关上。然后就关门不见人了。 家人和律师万般无奈,有冤无处诉,家属也只好怀着悲愤的心情和律师离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28/青岛警察绑架抢劫-崔鲁宁家人要人被拒-274596.html 2013-05-23: 青岛陆雪琴被迫害致病 律师探视遭拒 .......崔鲁宁被非法关押在即墨普东看守所 法轮功学员崔鲁宁五月二日下午在家被绑架后,当晚九点多,青岛市兴城路派出所警察闯到崔鲁宁的青岛家中非法抄家。当时崔鲁宁的丈夫回家后发现,大法书籍、台式机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传真机等很多东西被抄走。五月三日晚,崔鲁宁的弟弟接到兴城路派出所警察电话,说崔鲁宁已被非法拘留,让去取拘留通知书。 五月八日,崔鲁宁的丈夫和弟弟到兴城路派出所询问崔鲁宁被非法拘留的原因并要求见人。警察说是以法轮功学员之间“聚会名义”绑架崔鲁宁等人,不让探视,并说他们是接到电话后到城阳区接人,然后派出所警察到崔鲁宁家非法抄家。 崔鲁宁的丈夫向派出所的警察讨要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这是他的工作电脑,里面有工作资料和出差的发票,他们说要向上级请示,迄今为止也没有归还,给崔鲁宁的丈夫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崔鲁宁修炼法轮功后,工作上兢兢业业,业务能力出色;在家庭中孝敬老人,很是贤慧。她出事后家中亲人都非常痛心。 崔鲁宁现在被非法关押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她在被非法拘留期间,向警察提出工作交接的请求,因为她的被绑架也给其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23/青岛陆雪琴被迫害致病-律师探视遭拒(图)-274359.html 2013-05-09: 五月二日青岛市公安局绑架法轮功学员事件补充 青岛市5月2日发生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一共有11人被绑架,其中杨友欣等四人已回家;陆雪琴因为身体呈严重病态,被送往医院,现被非法关押在青岛市绍兴路洗脑班;杨乃健、刘秀贞,崔鲁宁被非法拘留,被非法关押到青岛市普东看守所;李浩下落不明;男性法轮功学员杨乃健被关押在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城阳区派出所。 已获知法轮功学员袁绍华被青岛市南丰路水清沟派出所警察绑架。在5月3日上午11点左右,恶警到袁绍华家非法抄家,抢走不修炼儿子袁洋的电脑,抢走电脑时候,威胁他儿子说:“你老实点,你知不知道你爸爸现在在我的手里?!”然后,把其儿子袁洋带到派出所進行恐吓,并扬言说:“你是不是没尝过电棍的滋味?是不是好用电棍电你了?”袁洋说:“我又不是坏人,你电我干甚么?”恶警的威胁给孩子的心灵遭受极大的伤害,吓得他晚上都不敢回家睡觉。 在法轮功学员袁绍华体检不合格(血压高达270)的情况下,恶警强行把袁绍华送人青岛即墨普东镇第一看守所,现在不知身体情况如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9/二零一三年五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73243.html 2013-05-07: 五月二日青岛市公安局绑架法轮功学员事件补充 现在已知道陆雪琴前几天被非法关押在绍兴路洗脑班,崔鲁宁现在被非法关押在即墨普东看守所。男同修杨乃健、冯华和常人司机李浩现仍不知在何处。 另外,胶南法轮功学员王涛静也于五月二日当天被胶南市警察从家中绑架,现在不知被非法关押何处。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7/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73074.html 2013-05-06: 山东青岛市公安局610疯狂绑架多名法轮功学员(更新) 5月2日下午大约2点左右,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女姑山村和东女姑山法轮功学员在同修家中一起被绑架,5月5日,已确定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继续关押的有:刘秀贞、杨乃健、袁邵华、陆雪琴、崔鲁宁和其他两位不知名的同修 ,韩正美、杨友欣、刘秀芳、刘秀芝已回家。 是青岛市公安局、610办公室、政法委直接参与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6/二零一三年五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72956.html 2011-09-05: ◇崔鲁宁,女,一九七三年出生,一九九六年从青岛大学毕业,曾在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和青岛泡花碱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出色。 崔鲁宁家住李沧区碱厂宿舍,九月二十二日被绑架并抄家,抄走了两车物品,其中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光碟机、现金、存折和许多生活用品。之后李沧区反教科恶警多次私自拿着崔鲁宁家的钥匙非法搜查,甚至当着崔鲁宁父母的面用钥匙打开门,入室将存折等物品抢走,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崔鲁宁的弟弟崔鲁文连同律师为崔鲁宁做了无罪辩护。他说,从具体的价值标准看,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人类普适性的价值准则就是“真诚、善良、宽容”即“真、善、忍”,也正因为如此,以“真、善、忍”为人生准则的法轮功才获得了世界上近八十个国家的信奉与褒扬。而与此“正”的价值准则或行为准则相反的“假、恶、斗”才是真正“邪”的。从行为来看,所谓“邪”者,一定是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等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但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发现一例这样的一般刑事犯罪是法轮功的真正信仰者。从事实来看,凡是出过国的人都知道,在许多国家,法轮功不仅合法存在,因其对人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回升所起到的巨大作用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褒奖和赞扬。为什么在中国情况就不同呢?为什么在中国一九九九年以前法轮功传播的那么快呢?国家也对其褒奖过多次呢?为什么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呢? 二零零六年四月,李沧区法院罔顾天理与事实,强判法轮功学员崔鲁宁五年,被非法关押济南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在监狱中,因为不配合穿囚服,被值岗刑事犯剥光衣服,赤裸身体被关在阳台整整三天,期间不让上厕所,憋了三天因害怕出人命才给她披上一件衣服去了一次厕所。每晚二点之后方允许睡点觉,她绝食抗议,被强行灌食,夜间心脏疼痛,呼吸困难,支持不住倒在地上,被包夹的刑事犯从地上拖起来,还骂她装病想睡觉。每到点名时间就被赤裸的拖出阳台站在房间里点名,她在阳台向窗外高喊“法轮大法好,监狱迫害法轮功”,一帮邪悟分子就冲上去用脏抹布堵住嘴巴,把她拖的满身是擦伤,感染之后流黄水。晚上崔鲁宁因虚弱将头倚在墙壁上,想闭眼休息,也被斥之为违反规定,一邪悟分子用手指撑开她的眼皮,还狠命的去掐脖子上的穴位,直到她疼的喊出声来。在一监区,因长期绝食抗议,身体虚弱到走路都摇摇晃晃,仍然被迫奴工劳动,最后严重憋气,几近昏厥,才送到医院,确诊为严重心肌劳损,崔鲁宁坚持自己信仰无罪,拒绝出工做奴工,全不顾她心脏病未愈,多次被抬到车间,挣扎中上衣被撕扯下来,只穿内衣被从监舍拖到车间,上下楼梯时身体被磕碰的青紫,口吐白沫,喘不动气。 崔鲁宁的母亲王悦芳因为到青岛“六一零”洗脑班探望女儿,也被平度“六一零”绑架,并勒索几千元钱。其弟弟崔鲁文和弟媳因为为姐姐辩护并积极营救,也被公安和“六一零”恐吓。当地“六一零”还经常上门骚扰,其父在巨大的打击和精神压力下,日夜思念女儿,最后身患重病,在见到出狱的女儿后四个月就含冤离世。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9/5/青岛国安、公安狼狈为奸迫害法轮功学员-246295.html 2010-05-22: 请青岛市区及周边同修发正念 目前狱中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有:欧允洁、 崔鲁宁 、宋云、刘锡铜、刘维先、邵承络、王康宁、刘全福、尹信晓、梁丽军、李雪、田勇健、孙力、范延启、魏本生、王淑兰、王成林、王清德、王海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5/22/224176.html 2009-12-31: 济南女子监狱对崔鲁宁的迫害 青岛市法轮功学员崔鲁宁二零零六年被非法判刑五年、非法关押济南女子监狱。因崔鲁宁拒绝“转化”,济南女子监狱不允许家人探视,至今已有九个多月。家人很担心她现在的处境。 崔鲁宁,女,三十七岁,大学本科,在青岛市泡花硷厂工作,家住李沧区硷厂宿舍。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崔鲁宁在单位工作时,被李沧区“六一零”恶警绑架。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对崔鲁宁非法开庭。法院法官柳林等人在明知崔鲁宁无罪,在所有构陷证据严重不足、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枉判崔鲁宁五年徒刑。 崔鲁宁被非法关押在济南女子监狱一监区,刚入监队的时候,恶警扒光其下身,强迫她光着下身蹲了两天两夜,想以污辱的方式迫使崔鲁宁放弃信仰。之后劳教所以每天十五、六小时奴役般的劳动从身体到精神上迫害她,后又上午干活,下午严管洗脑迫害。崔因承受不住残酷迫害,被迫写所谓不修炼的保证书。后来又声明违心写的保证书作废。 二零零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青岛市“六一零”操控四方区“六一零”、平度市 “六一零” 、崔的小姨王涛静(邪悟者),数次去济南监狱企图“转化”崔鲁宁。 二零零九年一月,崔的小姨王涛静(犹大)配合四方区“六一零”办主任张爱玲、平度“六一零”人员一起去济南监狱“转化”崔鲁宁,骗崔说只要说三句污辱师父和大法的话他们就可以马上联系李沧区法院来监狱评证给记分减刑,早点回家。崔鲁宁一概不配合,义正辞严地说决不会再听他们这些害人的谎言,以前就被他们欺骗过写过保证书,一旦写了之后监狱就会一步步逼迫做些见不得人、没有人性的事情,说永远不会再上当受骗。监狱从此开始了对崔鲁宁的残酷迫害。 二零零九三月,平度市“六一零” 胁迫崔鲁宁的家人、青岛四方区“六一零”的张爱玲、王涛静等人又一起去济南监狱想再一次“转化”崔鲁宁。到达后正碰上一帮恶人把崔从楼上拖到楼下,崔鲁宁头发凌乱,人已瘦弱的不成人形,说话有气无力,坐着腰都直不起来,头耷拉着也抬不起来。家人问她怎么成这样了,崔说自从上次他们来“转化”,自己不配合他们,恶徒就开始对她不间断的迫害,现在她都没有力气走路了,他们还强行拖着她去干活,每次两个人提着腿,两个人提着胳膊,故意让她后背贴在地上拖,下楼梯一层一层拖着磨擦,致使她后背都血肉模糊没有好的地方。狱警打断她的话,说那是因为她不干活,在走廊上喊“法轮大法好”才拖她的。崔说是狱警勾结“六一零”一起逼迫她“转化”,她就要喊“法轮大法好”,决不会放弃信仰的。 今年四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四方区“六一零”、平度市 “六一零”、王涛静等人第三次去济南监狱,并且住在那里,连续五天勾结监狱“转化”迫害崔鲁宁,崔坚决不配合,表示要跟随师父坚修大法到底。这之后九个多月,监狱不允许家人接见,家属几次写信并要崔回信,结果一直接不到崔的任何消息。家人很担心她现在的处境。 再一次奉劝那些还在作恶的监狱、六一零、公检法的人员,为了自己及家人的未来,都能明白真相,早日醒悟,停止迫害大法,善待大法学员。弥补所犯的罪过,在天灭中共之前退出中共一切邪恶组织,就能在天灾人祸发生之时脱离危难,否则等到更大恶报到来时后悔都来不及。 青岛市四方区“六一零”办公室主任张爱玲小灵通:0532--89897178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31/215428.html 2009-07-23: 济南监狱恶警迫害大法弟子案例 山东省济南监狱恶警野蛮迫害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强迫大法弟子参加奴役劳动,对于反迫害的大法弟子殴打和凌辱。以下是部份迫害案例。 被五监区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何秀环(潍坊人,三十岁左右)因点名时不答到,被恶警王海燕带领值班人员迫害,白天奴役劳动,晚上被轮流看管熬鹰(不准睡觉),最后大法弟子集体绝食,才抵制了邪恶的迫害。 2007 年,大法弟子李宗贞(四十六左右,北京人,老家潍坊,现住北京)被关禁闭室,第一次因为炼功,第二次因为和同修刘湘云说话。2008年,大法弟子李宗贞的家人从北京赶往济南女子监狱看望李宗贞,因李宗贞不配合邪恶,不戴犯人牌,被剥夺了接见的权利。李宗贞绝食抗议,不参加奴役劳动,大法弟子刘湘云一同不参加奴役劳动。恶警孙秀华、李艳丽带领班内人员连抬带拖,恶警李艳丽揪住刘湘云的头发往墙上撞,将其手打肿。大法弟子李宗贞在济南女子监狱入监队的时候,恶警为了迫使她放弃信仰,在寒冷的冬季,强迫她光着脚站在水泥地上,在恶警的授意之下,被犹大乔丽梅等不停的扇耳光,揪着头发往墙上撞。 2007年,大法弟子刘湘云因拒不参加奴役劳动,被恶警刘爽领着值班人员,连拖带拽,裤子被拖破很多洞,刘湘云又被恶警彭伟芝关入禁闭室迫害。 大法弟子孔凡华(五十三岁,家住烟台龙口)因为帮助同修解决生活困难,被恶警以卫生不合格为藉口扣掉了其每月订制的生活用品和副食品,其实孔凡华卫生相当好。孔凡华被迫害的出现高血压,不能参加奴役劳动,就是这样,恶警江肃艺、李艳丽、吴湘艳对其恶语相加,辱骂一顿,致使大法弟子孔凡华被迫害的吐血,恶警李艳丽还说:“再怎么有病,也得在监区干活。”根本不管大法弟子的死活。 三监区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赵吉华因不参加点名、不答到,不戴犯人牌不配合邪恶的任何要求,被关小号长达数月之久。 大法弟子张宝环(五十多岁,烟台莱州人)被迫害的满头白发,面黄肌瘦。 被非法关押在一监区的大法弟子崔鲁宁(三十多岁,青岛人,未婚)在济南女子监狱入监队的时候,恶警为了迫使崔鲁宁放弃信仰,扒光其下身,强迫她光着下身蹲了两天两夜。 被非法关押在七监区的大法弟子李爱华,在济南女子监狱入监队的时候,因喊“法轮大法好”被犹大乔丽梅不停的扇了100多耳光,被犹大掐着脖子,打的满脸青。为了抵制播放诬蔑师父和大法的录像,大法弟子李爱华被犹大乔丽梅和犹大于圆美领着值班人员拖入谘询室,把嘴堵上毛巾,掐住脖子,差点掐死。打得出现了严重病态,送入医院,并出现短暂精神失常。 被非法关押在济南女子监狱的大法弟子每天被强迫干的是一些画领子、衣兜盖等的缝纫活。早晨六点半左右起床,从早晨八点开始干活,中间不休息,中午只有五分钟的吃饭时间,二零零八年七月份以前星期日休息半天,晚上八点半收工,二零零八年七月份以后,星期日休息一天,晚上五点收工。二零零八年七月份以前加班,不干完继续干。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7/23/205179.html 2006-09-11: 济南女子监狱迫害大法学员 被青岛市邪恶法院非法判刑的刘志荣、闵惠荣、崔卢宁、欧允洁、等大法学员于2006年。8月押往济南女子监狱后,在邪恶的残酷迫害下,都不同程度的“转化”了,据前去探监的家属们讲,在探望时,都有狱警在场,不能多讲话。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9/11/137563.html 2006-08-03: 青岛大法弟子欧允洁、刘芝荣、闵惠荣、孙虹、崔鲁宁为否定邪恶的迫害,目前已在青岛大山看守所绝食八天。据悉,邪恶准备于近期将上述同修押送到济南监狱继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8/3/134688.html 2006-07-03: 青岛四名法轮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 2006年6月中旬,青岛非法对四名大法弟子判刑:欧允杰8年,闵惠荣、孙虹、崔鲁宁各5年。 2006年6月14日半岛都市报上说因为发现有法轮功真相材料8200多份及20馀台电脑主机、打印机、切纸机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7/3/132094.html 2006-05-22: 青岛市中级法院罔顾天理,维持对崔鲁宁的无理判决 2006年2月21日,李沧区伪法院非法判处青岛大法弟子崔鲁宁有期徒刑5年,崔鲁宁家人冲破了重重的阻挠后,依法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级法院罔顾天理国法,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可耻判决,维持邪恶迫害。 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于2005年9月21日,在单位正常工作时被李沧区反×教科的恶警绑架,李沧区伪法院在2006年2月21日非法开庭。整个庭审过程中,崔鲁宁本人及家人、律师均做了义正辞严的无罪辩护,令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哑口无言。李沧区伪法院及法官柳林等人在明知崔鲁宁无罪,所有欲构陷崔鲁宁的证据严重不足、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于2006年3月20日,枉法判处崔鲁宁有期徒刑5年。 崔鲁宁的家人在冲破了重重的阻挠后依法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立案后没有开庭审理,而是進行书面审理。当崔鲁宁的家人到中院递交辩护词时,法官任道亮曾小声的说:不要抱甚么希望……。律师讲正常情况下要两三个月后才会有结果。 2006年5月8日,而仅仅一个月,青岛中院就罔顾天理、国法,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可耻判决。审判长任道亮、代理审判员牛传勇、杜凤,书记员陈占武等人参与了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5/22/128516.html 2006-04-30: 崔鲁宁被非法判刑 家人冲破阻挠上诉 据悉,自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女,33岁)被李沧区伪法院非法判处5年徒刑后,其家人已冲破重重阻挠,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青岛市中院已正式立案并已开始审理。 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于2005年9月21日,在单位正常工作时被非法绑架,被李沧区伪法院在2006年2月21日非法开庭。整个庭审过程中,崔鲁宁本人及家人、律师均做了义正辞严的无罪辩护,令法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哑口无言。李沧伪法院及法官柳林等人在明知崔鲁宁无罪,所有欲构陷崔鲁宁的证据严重不足、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于2006年3月20日,枉法判处崔鲁宁有期徒刑5年。由于做了亏心事,李沧区伪法院一方面不给家人判决书,刁难、阻挡家人上诉,一方面又威胁崔鲁宁的律师不准将判决书的内容外传。青岛市邪恶的610和司法局亦从幕后跳至前台,公然威胁律师、更改辩护词、同时不准青岛的所有律师事务所给法轮功学员辩护,流氓嘴脸暴露无遗。 崔鲁宁的家人顶着压力与威胁,冲破了重重阻力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现在青岛中院已开始书面审理此案。 希望青岛中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明白:自古以来邪不胜正、善恶必报的天理,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蠢事,在退党大潮已突破千万,中共恶党随时都会垮台之际,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你们的现在的选择将决定着你们的未来。 辩 护 词 审判长好,审判员好: 受本案上诉人崔鲁宁的委托,崔鲁文作为亲人为上诉人崔鲁宁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崔鲁文,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李园乡文武街5号,暂住青岛市硷场宿舍,系上诉人崔鲁宁之弟。 本人作为辩护人参加了一审的庭审过程,并提出了基本的辩护意见。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裁判。 鉴于此,辩护人慎重补充辩护意见,敬请二审合议庭改判上诉人崔鲁宁无罪! 本辩护意见由三部份组成: 1、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缺乏正当性。 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原审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112条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侦查机关在被搜查人不在,家人不在,无任何见证人的情况下私自拿着被搜查人家中的钥匙对被搜查人的住处進行了非法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其次,原审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据不足。 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系上诉人藏匿于其住处的;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系上诉人制作,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是上诉人用来准备传播的;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利用了甚么组织妨害了法律的实施,如何利用所谓的组织?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藉组织的力量進行活动。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现有任何的组织存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利用甚么组织的行为,更不可能妨害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指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实现,而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也就是使法律的规定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行为怎么能又如何能破坏法律的实施?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是怎么样破坏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制作和传播的故意。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利用甚么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或动机。 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标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具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自1992年传出,因为其神奇与对人道德的提升而让上亿的人信仰。1999年,少部份掌握了国家权力的人处于嫉妒开始打压法轮功,为了欺骗国人,制造自焚谎言、自杀闹剧,栽赃诬陷。法轮功人员在被冤枉被诬陷了以后,开始申诉和上访,希望国家能公正对待。然而,他们的正常合法的申诉权利被完全剥夺。为了维护中国民众的知情权、为了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他们选择了和平理性的方式来为自己進行合法合理的辩护。任何人受到不公正的诽谤和诬陷以后,都会为自己辩解,这是人之常情。是否是某些人利用了所掌握的国家权力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有意编造假相欺骗社会愚弄民众,需要的是司法机关去调查清楚,到底是谁在造谣诬陷,谁犯罪谁就应该受到审判和惩罚。 据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一方的诉词都应该被充分听取,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在一个有法制的国家里,怎么能允许一方不断的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不允许另一方辩解与说清楚真相呢?一方不断的制造假事端对另一方進行诽谤和诬陷欺骗公众却不受法律的惩罚;另一方试图揭露这种谎言告知公众真相却成了犯罪?天下哪有这么荒唐的“道理”?这不是强盗逻辑吗?害怕另一方辩解,不让另一方说话,本身就说明了做坏事一方的心虚和不坦荡,恐惧真实情况被公众知道。任何一个有公平正义平等心态的人都能判断出谁是谁非。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对被告崔鲁宁判决依据的是中国刑法的第300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首先,刑法第300条和上诉人的信仰和行为毫无关系。 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即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刑法的分则规定的罪名必须明确,此原则要求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 从事实来看,凡是出过国的人都知道,在许多国家,法轮功不仅合法存在,因其对人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回升、社会的更宽容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褒奖和赞扬。为甚么在中国情况就不同呢?为甚么在中国1999年以前法轮功传播的那么快呢?国家也对其褒奖过多次呢?为甚么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呢? 如果哪一个国家把“真诚、善良、宽容、忍让”认为是“邪”的,那么这样的国家在提倡一种甚么样的价值准则呢?它还能够存在吗?如果一个人反对的是“真、善、忍”的价值准则,那他才是真正邪的不分善恶了。 因此,刑法的这一条款和被告人对法轮功的信仰是毫无关系的。原审法院适用这条法律是严重的错误,是对国家严重不负责任。 法律所调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身份或信仰,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准则。我们国家的一些违宪的规则,违法的做法却将信仰真、善、忍,对社会毫无任何危害的法轮功的修炼者任意打压。其实大家都清楚,许多公民是因为坚持法轮功的信仰而被治罪。这种做法违背了中国的宪法、违背了世界人权公约、违背了世界公认的文明准则,而且,这种做法也造成了对法律普遍标准的任意性,造成了对法律尊严的轻视,也造成了对我们国家确立及追求法治社会的努力现实的、长久的危害。因为法律是保障每一公民的权利的,如果法律的尊严不能确立,法律的普遍标准变得任意,受到迫害的人今天可能是他,明天可能就是你、我。没有法治的国家是可怕的,“一个人受奴役,所有的人就不自由”、“任何一个人的人权受到强权的侵犯,都是对每一人的侵犯”。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道理。没有法治的国家是可怕的,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的国家主席及其他许多高官不是被任意迫害死了吗?更不用说一般的公民?去年的时候,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件中,对佘相林刑讯逼供的刑警不是也不明不白的死了吗?今天是害人者,明天是被害者,没有法治的国家,只有强权,没有人的尊严! 其次,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两高”的解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国际人权公约、也违背了普适的正义和公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 从权限看,“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是越权解释。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最高院、最高检,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不允许法官造法,自法国1804年民法典以来确立的原则就是“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以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進行判决”其判决只具有个案效力。因此,“两高”的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宪法》、《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官裁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样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依据现有中国法律,最高院的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从解释的内容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刑法及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宪法第33条第二歀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存放那些所谓的“真相”资料,在主观客观上只能是属于言论表达的范畴,公民有表达思想和观点的权利,这种表达不应有任何的限制在前。法律调整的是行为,也只能是行为,而不是信仰,更不能评判信仰!“两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竟用自我授权的方式越权违宪造法,剥夺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是荒唐、蛮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有权力制定法律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两高”用解释的形式代替法律的制定明显是越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即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此原则要求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两高”的解释远远扩大了刑法的第300条的规定,明显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两高”的解释在具体内容上,也有违公平、公正、正义的公理。从解释的每一条、每一款,从它所规定的应该依照刑法第300条所定罪的每一个行为或者非行为分析,哪一个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危害了哪一种合法的权益?众所周知,刑法所处罚的只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并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而这个解释中的所有行为都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危害任何合法的权益。这也是众所周知。这些行为所揭露的恰恰是那些真正对社会具有很大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两高”的解释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法律,违反了普适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也违背了其作为国家公权力机构——司法机关所应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更违背了人类的良知。其后果,不仅伤害了这些受到冤枉的公民,更严重的是对于我国的法制,我国法律的尊严,以及我们整个的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3、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缺乏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而言,原审判决完全不顾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合法、正当的辩护意见,并且,在判决中删除、淡化了2月21日庭审中律师所提出的许多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崔鲁宁无罪”,原审法官不知出于甚么目的,在随后的判决中把此最关键的辩护意见删除,另外,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明确指出了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崔鲁宁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私自拿着钥匙進行搜查,并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非法搜查的证词。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能够证明侦查机关扣押的刻录机、切纸机及宣传品就是崔鲁宁的?又如何能够证明是崔鲁宁藏匿于其住处的?又如何能证明是崔鲁宁制作或准备传播? 上诉人也当庭否认了制作、藏匿公诉机关提供的所谓证据,辩称自己无罪。公诉机关针对质疑,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回答,一直哑口无言。 原审法院却完全不顾事实,不顾辩护方的辩护意见,武断的评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是违背了程序的正当性。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信仰是合法的,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任何一个条款规定过禁止信仰法轮功,有这样规定的文件也只能是违法的文件,因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白纸黑字的写着“信仰自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崔鲁宁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真、善、忍”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是公认的、普适的做人标准,这样的信仰能够使人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中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种很不正常的思维和意识却导致了公诉人和原审法官忘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完全不顾事实,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违背程序的前提下,对上诉人行为的认定,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和残酷性。在这冷酷的不负责任的判决中,法律的公正和威严荡然无存,国家的检察院和法院成为了实现某些不正常意志的工具。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极端不公正的,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对一个无辜的人随意判处刑罚,不仅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这样的判决应该得到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官予以充分考虑!改判上诉人崔鲁宁无罪! 此致 辩护人:崔鲁宁 2006年4月16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4/30/126470.html 2006-04-11: 青岛市司法局阻挠律师为大法弟子崔鲁宁辩护 继公然威胁阻止闵慧荣、孙虹的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以后(前面明慧网已有报导),青岛市司法局继续助纣为虐,完全听命于青岛市邪恶610,用更加恶劣的手段违背法律,威胁崔鲁宁的二审辩护律师,强迫他们解除了委托。 青岛市李沧区伪法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一审非法判处大法弟子崔鲁宁5年。崔鲁宁的家人代崔鲁宁上诉,遭到了李沧区伪法院的非法阻挠。无奈之下,崔鲁宁的家人为其聘请了律师。青岛市司法局又公然非法干涉律师办案。 先是青岛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不断的给该律师施加压力,蛮横无礼的公然要求律师解除委托。 出于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出于正义的考虑,律师拒绝了司法局的非法要求。于是,司法局的一个局级头目直接出面,给律师事务所打电话,進一步威胁律师,必须放弃委托,并让律师不要给委托人做任何事,解除委托,并且不用给委托人退回代理费,保证一切责任由司法局承担。 但是,恶人总是心虚和怕曝光的,因为它们很明白它们做的都是违法和见不得人的事,所以,一方面威胁着律师解除委托,另一方面又威胁律师不能告诉委托人是司法局让解除委托的,并一再的和律师说自己的压力来自上面。当然,上面就是邪恶的青岛市610犯罪集团和上至恶党的各层机关。 青岛市司法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听命于非法的610组织,丧失了作为一级国家机关的颜面和尊严,这种行径让青岛市律师界感到震惊。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4/11/124941.html 2006-04-10: 青岛公检法司部门及610的违法犯罪行为举要 针对青岛大法弟子欧允洁、刘芝荣、崔鲁宁、闵惠荣、孙虹的非法审判,青岛市公检法司部门及610,在案件办理中肆意践踏法律的种种劣迹不断传来。他们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九评共产党》中对中共本性论述的有力证据,希望仍旧被中共欺骗的人们从心理上摆脱共产邪灵的控制,跳出恐惧的枷锁,放弃对共产邪党的一切幻想。 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辩护权),被恶党红头文件所剥夺,有良知的律师受胁迫退出诉讼,法官的中立裁判、法院的司法独立变成了看党的脸色行事。党性再次凌驾于法律之上,逼迫人性必须对其绝对服从。在这三起迫害案件中,构成中共恐怖控制体系的公检法司及610流氓痞子队伍,将其邪恶基因发挥的淋漓尽致。 关于在迫害法轮功案件中,青岛市公检法司部门及610的违法犯罪事实已有多篇文章加以分析,本文不再赘述,仅就其中有代表性的部份加以列举。 1,司法局用强权胁迫律师,和610一起,联合践踏法律侵犯公民辩护权及人权。 1) (论据一) 青岛市司法局无视法律尊严,擅自对全市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所下红头文件,阻止岛城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诉讼案提供法律援助。 2) (论据二)崔鲁宁的代理律师在一审结束前一直与当事人家属正常交往,尽职尽责的工作。在一审结束若干天后再见面时,该律师言辞小心谨慎,闪烁其辞,情绪低落,此后不久法院便迅速做出崔鲁宁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我们怀疑该律师受到了来自青岛市司法局和610的胁迫。 3) (论据三) 闵惠荣、孙虹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久便有司法局的人出面制止其代理此案,并无耻地要求律师刁难当事人家属迫使家属主动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4) (论据四)孙虹、闵惠荣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30天后,在没有任何人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为继续進行迫害,李沧公安分局骗孙、闵的家人签字取保候审,然后将二人又绑架到青岛市明霞路34号的610洗脑班。進洗脑班大门时,孙、闵二人曾正告非法人员这样做是违法的,要求出示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要求回家,结果被拽着头发强行拖到了洗脑班二楼。崔鲁宁也遭到了610的上述迫害。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4/10/124863.html 2006-03-26: 山东青岛大法弟子崔鲁宁被非法判刑5年 山东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3月21日被秘密非法判刑5年,之前没有通知家属。望青岛市大法弟子及时向周围人揭露邪恶、讲清真相,齐发正念,铲除邪恶的一切安排,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判刑的同修。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3/26/123761.html 2006-03-19: 青岛一伪法院企图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崔鲁宁 3月20日(星期一),邪恶之徒在青岛市李沧区法院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崔鲁宁。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3/19/123214.html 2006-03-12: 给姐姐做无罪辩护 弟弟遭邪恶威胁 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的弟弟崔鲁文,只因给姐姐做无罪辩护,遭到了青岛市恶人的威胁。 2006年2月21日,青岛市李沧区伪法院非法开庭欲加重对大法弟子崔鲁宁的迫害。崔鲁宁的弟弟崔鲁文代表全家与律师一起为姐姐做了无罪辩护。程序完全合法。在此过程中,主审法官柳林曾两次以辩护词带有政治色彩为由想终止小崔的辩护,在崔鲁文的据理力争下作罢。辩护词还没有念完,快到结尾时,柳林以时间到了为由,终止了崔鲁文的辩护。 在法庭上,律师明确的指出李沧区反邪教科的恶警违反办案程序,非法抄家后没有任何清单,并且曾多次私自拿着崔鲁宁家的钥匙非法到崔鲁宁家抢劫,甚至当着崔鲁宁父母的面,用钥匙开门,登堂入室,将存折等物品拿走,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与抄家清单。 一直到庭审结束,在场的法官、公诉人、陪审员等人无人对律师、崔鲁宁、崔鲁文所做的无罪辩护提出任何不同意见。 当崔鲁文为姐姐辩护完回老家青岛平度后,一姓孙的警察竟多次给他打电话,让小崔家不要再追究警察非法抄家的事了,要配合法院等等;平度政法委的人也找到崔鲁文的妻子单位威胁其妻子说崔鲁文“闹事”,我们已经很给面子了,本来要抓起来,判刑等等,让小崔下次别再这样。 2005年9月22日上午,青岛市李沧区“邪教科”的刘勇、孙巍峰等恶警恶人从青岛市泡花硷厂绑架了正在工作的崔鲁宁(女,33岁),随后到崔鲁宁所住的李沧区硷厂宿舍的家中非法抄家长达4个小时,抢劫了两车物品,其中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光碟机、现金、存折和许多生活用品。恶人在非法抄家时,还卑鄙的用崔鲁宁的小灵通给与之有过联系的人打电话,询问对方是谁,并发短信称:“小崔出事了,赶紧到她家来,别的就不多说了。”妄图引诱抓捕更多的大法弟子。走时,他们又一次恶狠狠的威胁崔鲁宁的邻居不准告诉任何人崔鲁宁被抓的事。 26日上午,四、五个恶警再次非法闯入崔家,贼喊捉贼的质问崔鲁宁的父母是谁,怎么進来的,谁通知你们的……并当面又蛮横的翻了一遍,又抢走了一包物品。 崔鲁宁被非法关押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一月后被非法转至青岛市610洗脑班非法拘禁,至12月23日被非法批捕,又送回大山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3/12/122638.html 2006-02-26: 青岛市崔鲁宁的家人为亲人做无罪辩护 2006年2月21日,青岛市的恶人妄图在青岛市李沧区伪法院对大法弟子崔鲁宁進行非法审判。继2006年1月25日,青岛市另一大法弟子欧允洁的父亲欧兆麟为女儿做无罪辩护后,崔鲁宁的弟弟崔鲁文连同律师为崔鲁宁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 上午9:30分,非法开庭,在青岛市全体大法弟子的正念作用下及海外大法弟子的声援下,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公诉人全都有气无力,死气沉沉的,说话连一点底气都没有。当检察院的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崔鲁宁、崔鲁文及律师均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在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法庭上始终回响着大法弟子与家人、律师的义正辞严的声音。对崔鲁文、崔鲁宁及律师的辩护,法官及公诉人除了念起诉书外,自始至终没有一句反驳的话,一个公诉人一直抱着头趴在桌子上,并且在中途就离开了法庭。 2006年2月24日 附:崔鲁文所作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好: 受本案被告人崔鲁宁的委托,崔鲁文作为亲人、弟弟给被告人崔鲁宁担任辩护人。因为是近亲属的关系,崔鲁文对被告人崔鲁宁的性格、为人非常清楚,对本案案情也有相当的了解,且在近期学习了许多的法律知识。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从案件事实和犯罪构成来看,崔鲁宁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人称对被告崔鲁宁的控诉依据的是中国刑法的第300条。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崔鲁宁利用了甚么组织妨害了法律的实施,公诉人也说的很清楚,她只不过是在家里放了些资料,如何利用所谓的组织?所谓利用,是指依靠、凭籍组织的力量進行活动。在本案中,并没有发现有任何的组织存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利用甚么组织的行为。更不可能妨害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指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实现,而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也就是使法律的规定不能实现。被告人的行为怎么能又如何能破坏法律的实施?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是怎么样破坏的。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利用甚么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意图或动机。 至于作为“证据”的非法搜查所获的资料,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一,持有这种资料是不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是甚么?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可能被法律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罚的手段去惩罚。被告人在家中放置的所谓材料及其他物品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 其二,这种资料和物品作为证据,其证明力是无法成立的。证据的监定机关和侦查机关有隶属关系,其身份的非中立性无法保证证据监定的公正性的。比如作为证据的书籍和光盘的《九评共产党》,是对国内近几年公开出版的书籍中历史资料的系统总结,大纪元时报对一个政党组织的客观公正的评论,任何人都有阅读和持有的权利,恐怕在座的各位家中都可能收到过,也阅读过。中国没有哪一部法律的哪一个条文规定持有和阅读此书是违法。怎么被告人持有就成了公诉人控诉的证据了呢? 再比如说所谓的“真相”资料,是法轮功人员在感觉被冤枉被诬陷了以后,在他们的正常合法的申诉权利被完全剥夺以后,为了维护中国民众的知情权、为了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而進行的合法合理的辩护。是否是某些人利用了所掌握的国家权力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有意编造假象欺骗社会愚弄民众,需要的是司法机关去调查清楚,到底是谁在造谣诬陷,谁犯罪谁就应该受到审判和惩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33条)。 根据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任何一方的诉词都应该被充分听取,法官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在一个有法制的国家里,怎么能允许一方不断的诽谤和诬告陷害而不允许另一方辩解与说清楚真相呢?一方不断的制造假事端对另一方進行诽谤和诬陷欺骗公众却不受法律的惩罚;另一方试图揭露这种谎言告知公众真相却成了犯罪?天下哪有这么荒唐的“道理”?这不是强盗逻辑吗?害怕另一方辩解,不让另一方说话,本身就说明了做坏事一方的心虚和不坦荡,恐惧真实情况被公众知道。任何一个有公平正义平等心态的人都能判断出谁是谁非吧? 二、从法律原则来看,被告人所信仰的法轮功与公诉人公诉书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没有任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即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刑法的分则规定的罪名必须明确,此原则要求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 但刑法的300条第一款却非常不明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很不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都是笼统的、概括的、牵强的、不顾事实的、没有证据证明的、难以以理服人的提起公诉。 那么,何谓邪教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这种解释的合法性暂且不说,其模糊性和不明确性还是非常明显: 1、从具体的价值标准看,所谓“邪”者,对社会有危害性者,一定是与人类普适性的价值准则“正”对立的,众所周知,稍有一点理性与良知的人也会赞同,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人类普适性的价值准则就是“真诚、善良、宽容”即“真、善、忍”,也正因为如此,以“真、善、忍”为人生准则的法轮功才获得了世界上近80个国家的信奉与褒扬。而与此“正”的价值准则或行为准则相反的“假、恶、斗”才是真正“邪”的。 2、从行为来看,所谓“邪”者,一定是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等对社会有危害的犯罪行为;但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发现一例这样的一般刑事犯罪是法轮功的真正信仰者,对这一点,代表司法机关的公诉人及法官先生应该比普通公民更明白。有的人认为,国家的宣传机器中央电视台报到的“天安门自焚事件”说明了法轮功的性质。这里,且不说中国的媒体作为官方的“喉舌”报到的真实性从来就不值得信任,且不说到今天几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这场闹剧的真伪,即使是真的,也只能是个别人的过激行为,并不代表千千万万个法轮功的真正信仰者。 国家只能惩罚个体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从不对信仰進行评判,也不能以个体的行为取缔整个群体,这是世界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的一个信仰天主教的妇女曾在家中自焚并烧死了她自己的孩子,州法院也只是依法对她進行了惩罚,而不能对天主教進行非议。 如果以个体的行为而否定群体的善良性,那么,在中国,现实中媒体上从不间断的报导着某党的某些官员贪污、腐化、受贿、雇凶杀妻、道德败坏,在历史上多次搞祸国殃民的所谓“运动”、杀人无数、坏事做尽。能不能由此说明此党是邪党呢?为甚么他们只是说是其党派的个别党员所为而已呢? 3、从事实来看,凡是出过国的人都知道,在许多国家,法轮功不仅合法存在,因其对人身体的健康,道德的回升,社会的更宽容而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褒奖和赞扬。为甚么在中国情况就不同呢?为甚么在中国1999年以前法轮功传播的那么快呢?国家也对其褒奖过多次呢?为甚么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呢? 因此,刑法的这一条款和被告人对法轮功的信仰是毫无关系的。公诉人适用法律不当。 三、公诉人作为法律依据的规则违反了《宪法》和世界人权公约,也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准则。 法律只约束行为而不干预信仰和思想,是普适的价值准则。 自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建立,法律作为一种出自国家的规则只能约束行为,因为人类经过历史的教训深刻的认识到,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其发展与文明的前提之一是保障思想的自由、信仰的自由,所以,无论是世界人权公约,还是各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信仰自由。并规定,政府对表达政治观点、宗教信仰、道德价值或少数意见的干预,只能在其构成煽动仇恨和暴力或直接威胁国家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進行干预。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遍人民的最高愿望”,《宣言》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权利包括改变他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18条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在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中国宪法36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牴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依据中国宪法第36条,第5条,任何限制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则都是违宪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所调整的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是人的思想、身份或信仰,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准则。我们国家的一些违宪的规则,违法的做法却将信仰真、善、忍,对社会毫无任何危害的法轮功的修炼者任意打压。其实大家都清楚,许多公民是因为坚持法轮功的信仰而被治罪。这种做法违背了中国的宪法、违背了世界人权公约、违背了世界公认的文明准则,而且,这种做法也造成了对法律普遍标准的任意性,造成了对法律尊严的轻视,也造成了对我们国家确立及追求法治社会的努力现实的、长久的危害。因为法律是保障每一公民的权利的,如果法律的尊严不能确立,法律的普遍标准变得任意,受到迫害的人今天可能是他,明天可能就是你、我。没有法治的国家是可怕的,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的国家主席及其他许多高官不是被任意迫害死了吗?更不用说一般的公民?去年的时候,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件中,对佘相林刑讯逼供的刑警不是也不明不白的死了吗? 所以,公诉人作为控诉依据的规则是违法的。 四、“两高”的解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国际人权公约、也违背了普适的正义和公理。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 首先,从权限看,“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是越权解释。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是最高院、最高检,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不允许法官造法,自法国1804年民法典以来确立的原则就是“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以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進行判决”其判决只具有个案效力。因此,“两高”的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宪法》、《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官裁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样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依据现有中国法律,最高院的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其次,从解释的内容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刑法及刑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存放那些所谓的“真相”资料,在主观客观上只能是属于言论表达的范畴,公民有表达思想和观点的权利,这种表达不应有任何的限制在前。法律调整的是行为,也只能是行为,而不是信仰,更不能评判信仰!“两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竟用自我授权的方式越权违法造法,剥夺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是荒唐、蛮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有权力制定法律的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两高”用解释的形式代替法律的制定明显是越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即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此原则要求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两高”的解释远远扩大了刑法的第300条的规定,明显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两高”的解释在具体内容上,也有违公平、公正、正义的公理。从解释的每一条、每一款,从它所规定的应该依照刑法第300条所定罪的每一个行为或者非行为分析,哪一个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危害了哪一种合法的权益?众所周知,刑法所处罚的只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并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而这个解释中的所有行为都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危害任何合法的权益。这也是众所周知。这些行为所揭露的恰恰是那些真正对社会具有很大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两高”的解释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国的宪法法律,违反了普世的公平、公正和正义,也违背了其作为国家公权力机构——司法机关所应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更违背了人类的良知。其后果,不仅伤害了这些受到冤枉的公民,更严重的是对于我国的法制,我国法律的尊严,以及我们整个的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诉人对被告人崔鲁宁所指控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其所依据的规则是不合法的,其所提出的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公诉人所称的被告人崔鲁宁信仰法轮功违法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任何一个条款规定过禁止信仰法轮功,有这样规定的文件也只能是违法的文件,因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白纸黑字的写着“信仰自由”。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崔鲁宁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 所以,被告人崔鲁宁无罪!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亲人给我姐姐辩护,我姐姐一直是一个善良、正直、宽厚的人,无论在家里、在单位,还是和朋友、同学,任何和她交往的人都能感受到她的善良。在我的印象中,总认为站在法庭上受到审判的都是那些杀人、放火、抢劫、贪污腐败的坏人。却从没有想到我善良的亲人,对任何人都无私的好人会站在被告席上。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因为我对法律、法庭、法官怀着信任和尊重,在这威严的法庭上面,悬挂着代表国家权威的国徽,在这代表了公正与正义的法庭上,我希望法律的正义能够实现,国家法律的尊严能够体现,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公正的救济,被告人崔鲁宁的无罪能获得公正的裁判! 人都是有理智和思想的,人也都会在面对是非时作出自己的选择。每个人也都会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历史已经无数次提醒人们许多荒谬事件的结局。远的如两千年的古罗马,古罗马曾因自己法律的精致、正义而成就了她强盛的帝国,古罗马也因为邪恶皇帝尼禄破坏法律对善良的基督徒進行迫害而使无人能敌的帝国为天所灭,四分之三的人口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四次瘟疫中痛苦的死去,那是所有参与迫害的、所有支持迫害的、所有赞同迫害的人。历史清晰的写着。近的如上个世纪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那些残害无辜人们的法西斯战犯们为自己辩解的理由就是:他们是在执行国家的法律,他们个人不应负责。然而世界正义的法官们还是公正的宣判了:法西斯国家的法律不是法律,恶法非法,他们必须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 纵观历史,明智的人会作出自己明智的选择。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辩护人:崔鲁文 2006年2月21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26/121650.html 2006-02-16: 青岛市不法官员妄图秘密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崔鲁宁 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准备在2006年2月21日上午9:30分在李沧区法院对大法弟子崔鲁宁進行非法审判。 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女,33岁)于2005年9月22日在单位正常工作时被青岛市李沧区“邪教科”的刘勇、孙巍峰等恶警绑架后关押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一月后被非法转至青岛市610洗脑班非法拘禁至12月23日,被非法批捕,又送回大山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 在非法绑架崔鲁宁的过程中,恶警们违反办案程序,叫来开锁匠将崔鲁宁家的房门非法撬开,闯入后,将崔家洗劫一空,后来又私自拿着小崔的钥匙多次非法闯入崔家抢劫。直至今日没有一份清单,家人也不知到底少了甚么东西(明慧网曾有报导)。 由于一直没有亲人的消息,近日,崔鲁宁的家人到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及李沧区法院進行查询,结果获悉检察院早已给法院下达了起诉书,如不聘请律师,再晚几天就要开庭了,在崔的家人问及为甚么不通知家人时,检察院的人却说:没有义务通知家人,并说小崔已经主动放弃了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事实上,崔鲁宁一直坚持要家人为自己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法律规定当法院在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要在三日内通知家人。看来青岛市不法官员很清楚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非法的,见不得人的,所以故意不通知其家人,妄图掩人耳目,秘密把坏事赶紧干完。 现在,崔鲁宁的家人已经为崔鲁宁聘请了辩护律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16/120914.html 2006-02-10: 山东青岛市大法弟子欧允洁等面临被非法审判 青岛市大法弟子欧允洁,在农历年后面临着邪恶的第二次非法开庭,崔鲁宁、孙虹、闵慧荣等同修也面临着邪恶的非法审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10/120524.html 2006-01-05: 青岛市大法弟子欧允洁、刘芝荣、崔鲁宁面临邪恶非法审判 青岛市大法弟子欧允洁与母亲刘芝荣于2005年9月21日晚被绑架后,欧允洁在2005年10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非法批捕,母亲刘芝荣在看守所非法羁押30天后办理了取保候审回到家中,近日也接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 在青岛市泡花硷厂工作的崔鲁宁于2005年9月22日被李沧区“邪教科”的恶人绑架后,在大山看守所非法关押30天后又被非法关在青岛市610洗脑班迫害,于2005年10月24日左右被非法批捕,现又被转至青岛市大山看守所,现在这三位大法弟子都面临邪恶的非法审判。 欧允洁家人已聘请了律师,但青岛市的律师在接关于法轮功的案子时都被青岛市司法局告知不准涉及是非问题,也就是说只能做有罪辩护而不能做无罪辩护。故欧允洁60多岁的父亲准备替女儿做无罪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5/118098.html 2005-11-28: 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已被转至大山看守所 据悉,2005年11月24日,十一前被绑架的青岛市大法弟子崔鲁宁已被非法从610洗脑班转至青岛市大山看守所,在这之前曾有检察院的人到洗脑班找她谈过话,可能崔鲁宁已被非法批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28/115371.html 2005-11-03: 追踪青岛市610不法人员的新罪行 自2005年10月9日《法轮大法学会公告》发表以后,邪恶的青岛市610成员仍不知悔改,且又犯下了新的罪行。 十一前被绑架的青岛市大法弟子已知的有崔维蕊、闵慧蓉、孙虹、崔鲁宁、张允翠、王东林等人被继续非法关押在洗脑班迫害。崔维蕊已被迫害到出现心颤、血压高达240。 平度大法弟子王悦芳,去青岛市610洗脑班探望被绑架的女儿时,被青岛及平度610犯罪人员相互勾结,秘密绑架至平度610洗脑班迫害。 王悦芳的女儿崔鲁宁是青岛泡花硷厂的职工,于2005年9月22日在上班时被青岛610组织及公安劫持,其住处被非法抄家4次,后被非法关押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30天后,办了取保候审,却不让回家,又绑架到洗脑班继续迫害。 2005年10月24日,王悦芳与丈夫去探望自己的女儿,洗脑班拒不让见,并让他们25日再来。当王悦芳于10月25日再去时,青岛市610的犯罪人员与青岛平度610的犯罪人员联手将王悦芳扣留并绑架到平度610洗脑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3/113635.html 2005-11-03: 青岛市十一前被国安、公安、610绑架的二十多名大法弟子现在已知的有:欧允洁于10月28日被非法批捕,她的母亲刘芝荣于27日取保候审;孙虹、闵慧蓉、崔鲁宁、张允翠、王东林等人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后,现在又被非法关押在明霞路34号的610洗脑班继续迫害。有人看到王东林被打得很厉害,脸上的肉都翻翻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3/113635.html 2005-10-23: 青岛市恶人与恶警由于在崔鲁宁家搜出了几台打印机,刻录机等设备,准备作为大案向省里报,并妄图以此为突破口抓捕更多的大法弟子。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0/23/112968.html 2005-10-02: 青岛恶警当着崔鲁宁父母的面入室抢劫 青岛大法学员崔鲁宁9月22号被非法抓捕后,崔鲁宁的父母由于多日与女儿联系不上而特地赶到她家时,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的狼藉,像刚刚被土匪洗劫过。26日上午,四、五个恶警再次非法用钥匙打开崔家,贼喊捉贼的质问小崔的父母是谁,怎么進来的,谁通知你们的……当着小崔父母的面又蛮横的翻了一遍,又抢走了一包物品。9月22日上午,一群恶人从青岛市泡花硷厂绑架了正在工作的崔鲁宁(女,33岁),随后他们到崔鲁宁所住的李沧区硷厂宿舍的家中非法抄家长达4个小时,抄走了两车物品,其中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光碟机、现金、存折和许多生活用品。 恶人从9月21日就开始在崔鲁宁家的周围布控,监视。晚上11点多一个小平头、戴眼镜的人拚命的砸小崔家的房门,见没人就敲开其邻居家的门问崔鲁宁怎么还不回来,并威胁邻居不准告诉崔鲁宁他们来过。 22日上午恶人在抄崔鲁宁的家时,还卑鄙的用崔鲁宁的小灵通给与之有过联系的人打电话,询问对方是谁,并发短信称:“小崔出事了,赶紧到她家来,别的就不多说了。”妄图引诱抓捕更多的大法弟子。走时,他们又一次恶狠狠的威胁崔鲁宁的邻居不准告诉任何人崔鲁宁被抓的事。 现在崔鲁宁被非法关押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不准亲人探望。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0/2/111627.html 2005-09-25: 崔鲁宁,女,33岁,在青岛市泡花硷厂工作,家住李沧区硷厂宿舍,9月22日被绑架并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青岛市大山看守所。9月21日晚上11点多,有一面相凶恶的男子,小平头,戴眼镜,曾用力的敲过她的房门,见没人,又敲其邻居的房门问她怎么还不回来。22日有男子用她的小灵通给与这部电话有过联系的人打电话,并询问接电话的是谁,还发短信说小崔有事,让马上到其家来。可能崔鲁宁的家里已有坏人蹲坑,请与其有联系的同修注意。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9/25/111121.html 2005-09-24: 市南区的欧允洁和她的母亲、和在四方试验小区住的王东林和陈晓东在前天(9月21号)、李沧区的崔鲁宁在昨天(9月22号),都已被青岛邪恶警察非法抓捕,现被非法关在大山看守所。还有在宁夏路附近的一位王工可能也被抓捕。这些同修都是被恶警敲开门后,强行非法抄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9/24/111125.html 青岛 李沧区联系资料(区号: 532)2022-08-11: 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派出所 电话:0532-84632389 (2016-12-20)
2018-12-08:虎山路派出所: 通知家人的电话:053266576852 警察电话:17667586706、17667587380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地址:青岛市枣园路26号 电话:053283012133 053287610511 山东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所辖派出所地址、电话: 李村派出所地址:君峰路16号,电话:053287655481 永清路派出所地址:升平东路22号26号网点 053284632389 楼山派出所地址:娄山路5号,电话:053284816856 南渠派出所地址:重庆中路958号,电话:053284825256 兴华路派出所地址:四流中路291号,电话:053284632575 永安路派出所地址:永安路51号,电话:053284633334 浮山路派出所地址:浮山路127号,电话:053287895586 九水路派出所地址:九水东支路16号,电话:053287602578 虎山路派出所地址:金水路757号,电话:053287696719 湘潭路派出所地址:梅庵八路文体中心,电话:053284835622 兴城路派出所地址:兴城路7号,电话:053284683133 振华路派出所地址:四流中路146号,电话:053284632538 2017-08-1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地址:青岛市金水路1303号,邮编266100 审判长:王强0532-66878689,18561997933; 书记员:郭钢0532-66878689,13768913096 李沧法院院长:陈永奎 0532-66878699 李沧检察院公诉科:陈洁萍:0532--83012132 13969689648 段晓峰 科长 83012131 13963951826 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5号,邮编266100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532)2006-04-30: 青岛中院总机:0532-83881888
刑1庭法官 任道亮 0532-83881888转6512 0532-83098074 李沧法院刑1庭办公室 0532-87062822 青岛市司法局 0532-85912208 司法局律师管理处0532-85711690 监督电话 0532-85712090 李沧区司法局 局长室 0532-87614959 杨小军 副局长室 0532-87627517 苟乃合 副局长室 0532-87619516 王沛洲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4/30/126470.html 2006-01-05: 崔鲁宁亲戚家电话 大姨:0532-88358959 三姨:0532-85387013 大姨家表姐:0532-87399659 崔父:0532-82633222 二姑:0532-83641391 弟弟:0532-88319704 手机:13792893861 崔鲁宁办公室:0532-84632267 单位陈书记:13705323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