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5:山东龙口市三位老年妇女被非法判刑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轮功学员
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栾艳萍(女,50多岁),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在集市上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并遭构陷,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三人被非法庭审。三月十三日,崔秀菊、栾艳萍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九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
李玉芳被非法判刑二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目前,三人正在上诉。
非法庭审中,崔秀菊、
李玉芳多次提出:签字非本人所为,签字是在被威逼恐吓下完成的。亲友辩护人也指出:所谓“证据”均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龙口市法院无视法律程序,坚持执行上级指令,对三位学员作出冤判。
一、预谋已久的绑架
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龙口市610、政法委各级头目紧随迫害政策,多次指使龙口市公安局国保(政保)大队对辖区内的法轮功学员进行疯狂迫害。其中,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月、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都发生了大面积绑架法轮功学员、骚扰无辜群众的事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清晨,龙口国保利用大数据掌握的法轮功学员信息,调动多个派出所的大批警察、协警,驾驶私家车在学员家门口及常去地点蹲守,按名单实施抓捕。当日共有十余名学员被绑架、抄家,二十多人遭到骚扰。
七月十七日上午八点,国保大队郭福兑带领徐福、新嘉、开发区派出所警察到徐福大王集上蹲坑,将正在讲真相的
李玉芳、崔秀菊、栾艳萍绑架。
这些警察既未穿警服,也未出示任何证件。他们像扑向猎物一样冲向三位与他们母亲年龄相仿的老人。崔秀菊被七、八名警察按倒在地,强行戴上手铐;栾艳萍、
李玉芳也分别被戴上手铐,塞进警车。
随后,警察拿着从学员身上搜出的钥匙,对三人家中进行肆无忌惮的搜查。所有抽屉、柜子、箱子,只要能打开的地方都被翻遍。三位学员珍藏的法轮功著作、师父法像、真相资料等全部被抢走,并被当作构陷“证据”。
三人被带到龙口市公安局地下审讯室做笔录。下午四点多,又被送往烟台市某医院强制体检。深夜十一点左右,三人被送往烟台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八月八日,被非法批捕。
二、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以所谓“案件侦查终结”为由,将案件移送龙口市检察院。家属得知消息后,于八月二十日第一时间赶到检察院递交书面材料,依法申请亲友辩护人,并提交了《以案释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等多份法律文书。
然而,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对这些材料置之不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回复,并以“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为由,拒绝亲友辩护人提出的阅卷、会见申请。
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亲友辩护人拿着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赶到龙口市检察院,却被告知案件已审查完毕并移送法院。辩护人询问为何如此迅速,承办检察官竟回应:“办案快还不行吗?有些案子我们一两天就办完了。”吕莎莎通过人为设置障碍,使亲友辩护人无法及时提交法律意见,变相剥夺了其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应当查明以下内容(节选):
• 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清楚;
• 犯罪事实、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是否明确;
• 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 是否认罪认罚;
• 证据是否随案移送、是否确实充分;
• 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 侦查措施是否合法;
• 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 是否存在遗漏罪行或不应追究刑责的情形;
• 涉案财物是否妥善处理等。
这些内容均需要充分审查,法律因此赋予检察机关一个月的审查期限。
本案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
本案中,公诉人未听取亲友辩护人的意见便匆忙完成审查起诉,首先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其次,《最高检刑诉规则》所要求查明的众多事项,不可能在短短几天内完成。
然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在不到五天的时间内草率完成审查起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审查过程中,吕莎莎:
• 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诸多违法行为;
• 无视亲友辩护人提交的多份法律文书及合理诉求;
• 无理拒绝阅卷、会见申请;
• 剥夺辩护人知情权与参与诉讼权;
在这一明显的冤案、错案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荒诞的庭审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龙口市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所谓“公开审理”。虽然名为公开审理,但每位当事人却被限制只能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上午十点三十分,三位学员被带入法庭。
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举手申请为当事人解除手铐。审判长赵瑜却故意反问:“手铐是哪的?”法警回答:“看守所的,没有钥匙。”如此拙劣的借口,不仅暴露了程序的荒诞,也折射出被利用者的人性扭曲。
(一)应当回避却拒不回避
庭审中,
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赵瑜问:“申请谁回避?”
辩护人提出两点:
1.申请在座的党员回避。理由是:党员坚持无神论,而法轮功学员属于有神论者。无神论者无法理解并尊重信仰,因此无权审判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
2.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理由是:二人曾被控告,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一条,应当回避。
赵瑜仅简单询问公诉人意见,随即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当庭宣布:“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
辩护人追问理由,赵瑜态度强硬:“你们是否听清?”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或检察长决定。赵瑜自行驳回回避申请,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证人、鉴定人未出庭质证
对于亲友辩护人依法提交的《庭前释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证人、鉴定人员出庭申请书》等材料,赵瑜全部拒绝回复。
在庭审中,当辩护人追问为何不回复时,赵瑜才以“当庭回复”为由敷衍处理,结果不是“不予准许”,就是“予以驳回”,完全无视法定程序。
(三)庭审中漠视新证据
庭审中,栾艳萍、
李玉芳的亲友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关键新证据:
• 公通字〔2000〕39号文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
此外,还提交了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5·28”烟台招远涉嫌邪教故意杀人案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该《意见书》明确引用公通字〔2000〕39号文,其中列明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并无法轮功。
辩护人据此质疑:为何同类案件中检方可引用此文,而本案公诉人却拒绝采用?
对此:
• 公诉人吕莎莎称:“证据来源存疑,不予采纳。”
• 赵瑜仅重复:“法庭都给记录了。”
辩护人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与指控罪名无关联,拒绝接受指控。
赵瑜仍重复:“法庭都给记录了。”
(四)关键证据未质证,审判长明显偏袒公诉方
庭审中,审判长多次阻挠亲友辩护人发问,对关键证据不予质证,严重违反审判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意见。
然而,本案中:
• 关键证据未出示
• 证人、鉴定人未出庭
• 辩护人被多次打断
• 审判长明显偏袒公诉方
整个庭审过程严重背离法律程序。
法庭质证阶段,
李玉芳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烟台市公安局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
赵瑜(强行打断):只能就被告有罪无罪 罪轻罪重发问,而不是质问公诉人。
李玉芳辩护人问:不是质证吗?
赵瑜:记下来。还有什么?(转):栾艳萍辩护人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我想请问公诉人,你是依据什么请烟台公安局做这个认定意见?
赵瑜:辩护人,你现在就是就栾艳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不是在这质证吗?
公诉人:对呀,你就发表质证意见,而不是让你反问我,而是让你发表意见,你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栾艳萍辩护人:是他们提供证据没错吧?他们就得告诉我依据什么……
赵瑜(又打断):你看看法庭怎么给你记录?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什么法庭给你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说明烟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的依据。
现场一片死寂。
赵瑜:好,继续发言。
栾艳萍辩护人:怎么不给答复啊?等着呢。
赵瑜:你有什么意见法庭给你记录?我们现在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你这个要求,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关于证据这方面?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啊。
赵瑜:(转移话题),栾艳萍辩护人还有没有辩护意见了?
李玉芳辩护人:公诉人控诉当事人的证据必须所有证据全部到庭,不到庭这个就不叫证据。
赵瑜:法庭已记录。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已辅以各方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栾艳萍辩护人:等一下,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你有异议了?
栾艳萍辩护人:证据也不拿,怎么叫质证?
赵瑜:法庭已给你记录,请听从法庭指挥,你们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赵瑜: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记录有什么用?
赵瑜:请听从法庭指挥,现在是法庭在开庭,请尊重法庭,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不知道“法庭已记录”是把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呢?还是赵瑜苟且偷生的欺世谎言?
(五)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栾艳萍的亲友辩护人向山东省公安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安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所对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龙口市公安局回复称:相关文件“涉及警务工作秘密”,龙口公安局“无权公开”。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公开申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将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视为“信访事件”,并借机恐吓民众,本质上是一种愚民手段。
多次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或不予答复
二零二五年十月,
李玉芳与栾艳萍的亲友辩护人分别向烟台市公安局、山东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备案情况。
2.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受法院、检察院委托出具认定意见”这一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备案情况。
3. 两高与公安部为执行法释〔2017〕3 号第十五条而共同发布的文件名称、内容、公布时间与方式。
4.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出具“认定意见”的具体职能部门、其权限、设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及国务院备案情况。
5. 上述职能部门对所谓“邪教宣传品”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归类所依据的标准,以及该标准的公布时间、方式与载体。
6. 该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所应具备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7. 该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所应具备的鉴定人姓名及其《鉴定人资格证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上述两部门均已签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回复。辩护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又被告知“查不到案子”。
这就是所谓“太平盛世”中普通民众真实的生存处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却处处被推诿、拒绝、搪塞,合法权利被无视,程序正义被架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3/25/山东龙口市三位老年妇女被非法判刑-508137.html2026-02-07:检方念“证据”无实物 法官蛮横袒护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
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她们因在集市上讲真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被警察绑架,后来被构陷到法院。
以下是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纪实摘录:
公检法人员带着愚昧的仇恨刁难、欺负法轮功学员
在龙口市公检法人员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司法迫害过程中——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在非法庭审过程中,涉案的公安局办案警察、审判长赵瑜和公诉人吕莎莎、书记员、法警等,都是带着被邪党谎言灌输的仇恨对待法轮功学员。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故意违反规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审查起诉,刁难亲友辩护人,使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力。
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严重影响辩护人对案情的了解。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只准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在近三个小时的非法程序中,审判长赵瑜和公诉人吕莎莎、书记员、法警都带着被邪党谎言灌输的仇恨欺负法轮功学员,当亲友辩护人申请解开当事人的手铐时,赵瑜故意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法庭调查中,审判长数次打断亲友辩护人发言,偏袒公诉人,为其解围,甚至强令不许辩护人发问;对于亲友辩护人要求更正法庭记录,书记员更是一口回绝:“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别人的,别人的跟你没关系。”
庭上,对于申请回避,亲友辩护人说,因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控告过吕莎莎、赵瑜,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31条,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赵瑜强行说:“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辩护人问:“为什么不属于?”赵瑜根本不回答,强硬问:“你们是否听清?”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问三位法轮功学员认不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崔秀菊说:“我不认罪。那都是(警察)把着我手写的,我也不知道写的啥。”公诉人气哼哼的问:“谁把着你手写的?你在公安、检察院的笔录都没有签字,谁把你的手写的?来,你过来看看,上面的字是不是你签的?法警,把她带过来。”崔秀菊说:“这不是我签的,我不会写这种字。”栾艳萍说:“俺不承认是邪教,俺没有犯罪。”
李玉芳说:“我让他(公安提审人员)吓的,我就承认了。(他们)大声呵斥我,叫我签字,不让看,就让签字。
辩护人让崔秀菊说说她被绑架那天的经过。崔秀菊说:“那天(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在大王集上,有七、八个人,没穿警装,都是便装,也没出示什么(证件),就问我:叫什么名?叫什么名?领头的一个穿蓝短袖的说:是不是崔秀菊?他们抓着我两手摁在地上,我当时吓坏了,我说我怎么的?然后他们把我拽到警车上,当时我就不知道啥了,也不知道到哪去了,后来说是徐福派出所。他们把着我的手让我写字,全是把着我的手写的,我也不认字。当时上面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他们也没念。然后他们拿着我的钥匙到我家去抄家,去了一屋子人,不是警察,他们把我看的(大法)书都抄走了,具体有什么我也不知道,没让看单子也没让签字,接着(拉我)去烟台(医院)抽血、量血压,有人说这个血压200多,一个警察说没事,然后就把我送到看守所去了。我在家时没病,家属都知道,我从炼功后没吃过药,(这次)是吓的心脏不行了。我在看守所值班站在那就倒了,监室的人都扶着我到窗口那叫,警察就给大夫喊来了……”没等崔秀菊说完,赵瑜打断她说:“好,下一个问题。”辩护人接着问:“在看守所有人讯问你吗?”崔秀菊:“在看守所,我血压280-290,稀里糊涂的,很多事记不清了,只记得公安(警察)对着我大吼:你就说你犯罪了!……”这时赵瑜强行打断:“现在开始,不允许辩护人发问。”
在
李玉芳被讯问时,辩护人指出公诉人的提问有诱导性,赵瑜马上袒护说:“与案件无关法庭会予以制止,公诉人发问有自己的方式。”
公诉人念“证据”无实物 法官赵瑜全程蛮横偏袒
在法庭质证阶段,当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时,公诉人全程都是在念“证据”,但实物1-10都没有呈堂,所谓五名证人无一到场。
亲友辩护人:我的当事人不承认法轮功被定为邪教,证据是不是应该当庭出示?
赵瑜偏袒说:公诉人已经当庭出示了,公诉人当庭宣读一下,把详细内容宣读一下。
公诉人开始读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烟台市公安局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
赵瑜(强行打断):只能就被告有罪无罪 罪轻罪重发问,而不是质问公诉人。
辩护人问:不是质证吗?
赵瑜:记下来。还有什么?栾艳萍辩护人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我想请问公诉人,你是依据什么请烟台公安局做这个认定意见?
赵瑜:辩护人,你现在就是就栾艳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不是在这质证吗?
公诉人:对呀,你就发表质证意见,而不是让你反问我,而是让你发表意见,你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栾艳萍辩护人:是他们提供证据没错吧?他们就得告诉我依据什么……
赵瑜(又打断):你看看法庭怎么给你记录?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什么法庭给你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说明烟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的依据。
现场一片寂静。
赵瑜:好,继续发言。
栾艳萍辩护人:怎么不给答复啊?等着呢。
赵瑜:你有什么意见法庭给你记录?我们现在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你这个要求,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关于证据这方面?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啊。
赵瑜:栾艳萍辩护人还有没有辩护意见了?
栾艳萍辩护人:根据刑诉法新司法解释71条:证据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明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过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我提交了《证人和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赵瑜(转移话题):公诉人是否已就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出示完毕。
赵瑜:是否有视听资料需要展示?需不需要展示视听资料?光盘那些资料需要展示?
在赵瑜的再三“启发”下,公诉人及其助理仓促播放了崔秀菊、栾艳萍、
李玉芳在集市散发真相小册子、
李玉芳家被搜查的视频,视频播放了很长时间,除了展示一群彪悍的男人是如何欺凌弱小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她们三人的行为是善良的体现,与被构陷的罪名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辩护人:法庭也得依法办事!
栾艳萍、
李玉芳的辩护人随后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文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并当庭做了解释:“我们的当事人与公诉人给定的罪没有关联性,拒绝接受。”
赵瑜:法庭都给记录了。
李玉芳辩护人:公诉人控诉当事人的证据必须所有证据全部到庭,不到庭这个就不叫证据。
赵瑜(转移话题):被告人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向本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还有《回避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撤回起诉申请书》、《庭前释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当庭予以驳回。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未提交初步的线索和证据,本院不召开庭前会议,也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栾艳萍辩护人:这个我提交了。
赵瑜(强势打断):法庭还没说完,(口气强硬)不启动非法调查程序,也不召开庭前会议。关于证人、认定人员,关于证人,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将相关卷宗材料提交法庭,公诉机关就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证明事项已当庭宣读,本案认定机构为相应的公安部门,对《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是否需要撤回起诉,须本次庭审结束后,本院综合案件情况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会准予以辩护人请求,不再另行答复。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相关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对阅卷和调取无罪证据,相关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辩护人是否听清?
栾艳萍辩护人:听清,但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记录。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已辅以各方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栾艳萍辩护人:等一下,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你有异议了?
栾艳萍辩护人:证据也不拿,怎么叫质证?
赵瑜:法庭已给你记录,请听从法庭指挥,你们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栾艳萍辩护人:你说我排除非法证据没提供初步的线索?我之前邮寄的……
赵瑜(抢话):初步的线索和证据不符合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条件。
栾艳萍辩护人:你和上面说我没提供线索,这不一样的。
赵瑜:不符合条件。
李玉芳辩护人:(如果)不符合那你们应该给我们回复告诉我们不符合。
赵瑜:当庭予以回复。
李玉芳辩护人:那你们应该告诉我让我们补交啊,但是你们没告诉我们呀。
赵瑜:当庭予以告知。
在崔秀菊当庭否认讯问笔录系本人签字且不知内容是否属实、揭露所谓证言是在被恐吓所致这一事实情况下,公诉人依然昧着良心说。
公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按破坏法律实施罪予以宣判。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赵瑜: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记录有什么用?
赵瑜:请听从法庭指挥,现在是法庭在开庭,请尊重法庭,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法庭也得依法办事。
违法违宪迫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必将承担反噬后果
最后陈述时,栾艳萍说:“修炼是合法的,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做好人没错。”崔秀菊说:“做好人没有错,修心向善没有错。”
李玉芳说:“法轮功对国家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书都是好的,法轮功任何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
两位亲友辩护人从《宪法》、《刑法》、《立法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非法性讲述了自己的当事人没有触犯刑法300条,法轮功不是邪教,当事人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
最后公诉人以两高司法解释和民政部的所谓决定构陷法轮功,污蔑说邪教。其实她忘了宪法。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充分说明,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立法权。两高司法解释、民政部的所谓决定因违反《宪法》、《立法法》,其所作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龙口市公检法人员公然违法违宪构陷法轮功学员,必将承担反噬的后果。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所有善良人都在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2/7/检方念“证据”无实物-法官蛮横袒护-506014.html2026-02-05:山东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三名女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崔秀菊(女,约70岁)和
李玉芳(女,约70岁),突显中共公检法相关人员知法犯法、践踏法律、羞辱本应该公平公正的法庭。
当日上午十点二十分左右,三名法轮功学员被从烟台看守所带至法庭。
李玉芳辩护人要求解除当事人的手铐,审判长赵瑜明知故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龙口法院以无钥匙为由,想借此羞辱当事人,实际上羞辱的是法庭本身。有正义人士表示:再有这样的流氓法庭,家属可自带老虎钳。
众所周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限制旁听人数的,而本次所谓的“公开审理”,却对当事人限制每人只允许两位亲属参与旁听。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龙口公安非法抓捕辖区法轮功学员栾艳萍、
李玉芳和崔秀菊等以来,龙口市公、检、法相互勾连,恶意构陷好人。检察官吕莎莎作为公诉人,知法犯法,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她对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的《以案释法》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回复,并故意剥夺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的权利。鉴于此,吕莎莎已不具备继续办理此案的资格和能力,亲友辩护人已对其提出控告并提出回避申请,但龙口市检察院未予采纳。
面对检察官的诸多违法行为,亲友辩护人寄希望于主审法官(现已退出),期望她能秉公执法、主持公道。卷宗送达法院后,亲友辩护人立即递交《庭前释法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然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毫无回应。面对亲友辩护人的追问,主审法官竟称:法律没说必须得回复。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亲友辩护人手续及《阅卷、会见申请书》,主审法官却以“牵扯政治问题”为由强硬拒绝,剥夺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亲友辩护人质问:“我是不是亲友辩护人?”主审法官回答:“是。”“那为什么不能阅卷、会见?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开庭在即,辩护人连卷宗都没看,如何提供有效辩护?”面对亲友辩护人的追问,主审法官和刑庭庭长赵瑜(曾主审诬判法轮功学员郭美学一案)统一口径称:怕阅卷、会见后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为了维持迫害结果,吕莎莎、主审法官、赵瑜对亲友辩护人的电话要么不接,要么直接挂断。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标榜“好人之城”的龙口市执法机关,为了某些人的所谓“业绩”,人为的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致使六、七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环境恶劣的看守所半年之久。
从夏日炎炎熬到白雪皑皑,半年后,亲友辩护人接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庭审中,在是否申请回避环节,
李玉芳、栾艳萍的辩护人均提出:因对公诉人吕莎莎、审判长赵瑜提出过控告,与辩护人已形成事实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第31条,申请二位当庭回避。
李玉芳的辩护人还提出:无神论者对有神论者无权审判,申请庭内党员回避。赵瑜狡辩:申请回避需符合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却说不出“相关规定”具体是哪一条规定,非法强行开庭。
赵瑜作为审判长,知法犯法、亵渎法律,公然为公安违法抓人、检察院违法指控站台:
(1)拒绝提供公安“认定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吕莎莎宣读所谓“犯罪依据”——烟台市公安局的“认定意见书”后,辩护人指出:公安机关无权对印刷品进行鉴定,并要求公诉人出示法律依据。吕莎莎无言以对,现场陷入尴尬。赵瑜随即强行转移话题,拒绝回应。
(2)拒绝采纳关键无罪证据
栾艳萍辩护人当庭提交《河南法制报》(2014年6月4日)及山东省检察院关于招远案的公诉书,两份材料均明确: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该案与本案同属“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具有直接参考意义。赵瑜却故意岔开话题,附和公诉人,武断认定“与本案无关”。
(3)违反刑诉法关于证据出示与质证的强制性规定
辩护人依据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71条、第61条,要求证据必须当庭出示、质证,证人必须到庭。
李玉芳辩护人要求所有书籍、资料及证人到庭。
然而在既无证人、亦无证言的情况下,赵瑜仍荒唐宣布:“以上证据均已当庭质证”,完全违背事实。
(4)允许公诉人全程宣读所谓“证据”,却以“电脑不能插U盘”为由拒绝播放辩方证据
赵瑜纵容公诉人将庭审变成“朗读会”,却以荒诞理由拒绝辩方证据当庭呈示。
(5)面对当事人否认笔录真实性,拒不查实
崔秀菊当庭否认笔录签字,
李玉芳表示“我是被他们吓的,我就承认了”。赵瑜却拒不调查侦查、讯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反而完全采信公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谎言,企图冤判善良民众。
公检法人员掌握公权力,本应遵循法律、秉公执法。然而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件中,程序被彻底颠倒:公安机关既侦查又“认定”,检察院和法院放弃本应承担的审查与审判职责,沦为公安的附庸。这不仅使公诉程序与审判程序形同虚设,也让公诉人和法官丧失职业尊严。最终的结果是:公安判案,检察院、法院背书。
山东龙口市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崔秀菊、
李玉芳、吴凤珍、刘海燕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详情,请见《山东龙口市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法院 家属维权》、《山东五位老人被非法关押 法院剥夺辩护人阅卷权》、《山东五老太被绑架关押构陷四月 家属申冤维权无门》。
对于赵瑜、吕莎莎而言,当前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公检法系统也在倒查三十年。迫害法轮功是一场政治运动,而政治运动终有结束的一天。中共历次运动结束后,替罪羊从未缺席。更何况法轮功是佛家大法,迫害法轮功是犯下如天重罪,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免除个人责任。今天的非法起诉书、非法判决书,就是明日的罪证。
善劝相关人员
做事应给自己留条后路,不要被中共利用去迫害善良民众,从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灾祸。立即停止迫害、将功补过,才是唯一的出路。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2/5/山东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三名女法轮功学员-505929.html2026-01-20: 山东龙口市栾艳萍、
李玉芳和崔秀菊面临非法庭审
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栾艳萍、
李玉芳和崔秀菊,被绑架、非法关押并遭构陷已半年之久。龙口市法院将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在第一法庭对她们非法庭审。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在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的统一策划和指挥下,十余名法轮功学员被同时绑架、抄家。当日深夜十一点左右,所有女性学员被非法拘留并押往烟台市看守所。其中,栾艳萍、
李玉芳、崔秀菊、刘海燕、吴凤珍五人被非法批捕。
崔秀菊,女,约70岁。七月十七日当天,她在龙口市大王集被便衣警察绑架,随后家中遭非法抄查。家属聘请律师会见后得知:崔秀菊血压长期维持在180~190之间,整日头昏脑涨,健忘严重。在看守所内,吃饭、洗澡、洗漱均被严格限制时间。因年纪大、动作慢,她遭到同监室人员的孤立、嫌弃和辱骂。
李玉芳,女,70岁左右;栾艳萍,女,50多岁。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左右,两人在大王集被便衣警察绑架,随后被戴上手铐押回家中抄家。之后,她们被带到新嘉派出所做笔录。栾艳萍家中被翻得一片狼藉,物品散落满地。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宣布侦查终结,将他们制造的所谓“案子”移送龙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民警为郭福兑。
其间,家属多次前往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案情,工作人员却以“案子没到”为由搪塞,拒绝告知承办检察官姓名。八月二十日,家属得知案卷已送达检察院,立即递交亲友委托书申请阅卷,却被以“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出具委托书”为由拒绝。
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家属辗转取得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再次赶到检察院时,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却告知:审查起诉已完成,案卷已移送法院。九月三日,龙口法院对五名学员非法立案,承办法官为迟亚囡。
在六个多月的维权过程中,家属目睹了官员之间的推诿扯皮与相互庇护。面对家属合理、合法的质疑,相关人员要么装聋作哑,要么集体沉默,却在强权驱动下加速推进冤案。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与二十三日上午十点,龙口市法院将在第一法庭对栾艳萍、
李玉芳和崔秀菊三人进行非法庭审。
检察官知法犯法
公诉人吕莎莎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她对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的《以案释法》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回复;并故意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会见权利。亲友辩护人已对其提出控告。
鉴于其行为,吕莎莎已不具备继续办理本案的资格与能力。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龙口市检察院未予采纳。
法官麻木执行命令
面对检察机关的诸多违法行为,家属原希望主审法官能够主持公道,阻止冤案继续扩大。卷宗送达法院后,家属立即递交《庭前释法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然而,经过漫长等待,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毫无回应。
当家属追问时,法官迟亚囡竟称:“法律没说必须得回复。”家属依法递交亲友辩护人手续及《阅卷、会见申请书》,迟亚囡却以“牵扯政治问题”为由强硬拒绝,剥夺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家属质问:“我是不是亲友辩护人?”迟亚囡回答:“是。”
“那为什么不能阅卷、会见?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开庭在即,辩护人连卷宗都没看,如何提供有效辩护?”
迟亚囡与刑庭庭长赵瑜(曾主审法轮功学员郭美学冤案)统一口径称:“怕阅卷、会见后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本案本就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却为了某些人的所谓“业绩”而强行推进,导致六、七十岁的老人被关押在环境恶劣的看守所长达半年。
如今,为了维持迫害结果,吕莎莎(公诉人)、迟亚囡(主审法官)、赵瑜(刑庭庭长)对家属的电话不是不接,就是直接挂断。面对一份起诉书中的三名当事人,却要分给两个法官、分两次“审理”,这种荒诞操作恐怕也是司法界罕见。在“办案责任终身制”的今天,为眼前的利益而背负终身责任、丧失做人尊严,实在不值。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1/20/山东龙口市栾艳萍、李玉芳和崔秀菊面临非法庭审-505272.html2025-09-18: 山东龙口市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法院 家属维权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十八日,山东省龙口市刘海燕等至少十二名法轮功学员被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警察绑架。目前,其中五名法轮功学员刘海燕、崔秀菊、
李玉芳、栾艳萍、老吴被公安和龙口市检察院构陷到龙口市法院。他们的家属正在积极维权。
市公安局实施大绑架 司法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
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在半年多的非法跟踪、监控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十八日,裹挟多个派出所警察,参与大规模绑架法轮功学员。参与绑架的警察着便装,有的在集市上、有的到学员家里、有的到工作地点实施绑架。法轮功学员傅秋荣、刘海燕、王洪玉、刁春风、姚建禄(男)、韩翠英、李美琴、崔秀菊、栾艳萍、
李玉芳、老吴(女,70多岁)、邹淑卿十二人被绑架。
这些法轮功学员被带到派出所,做所谓的“笔录”,后被送到龙口公安局审讯中心(地下室)采集指纹等信息。傍晚,这些法轮功学员被拉到烟台市某医院,强制体检。当晚,李美琴被劫入龙口市拘留所,其他女法轮功学员被劫入烟台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刁春凤因血压高,被看守所拒收。男法轮功学员姚建禄被劫入龙口市张家沟看守所。
龙口市公安局整个办案程序违法,证据与罪名之间没有关联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李玉芳、栾艳萍的家属依法向龙口市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状》,要求追究涉案警察的刑事责任。龙口检察院收到《控告状》后,不行使检察机关监督审核职能。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刘海燕、崔秀菊、
李玉芳、栾艳萍、老吴五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批捕。
公安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法轮功学员。家属问办案民警:谁定的邪教组织?答:民政部定的非法组织,只要是非法组织又符合邪教特征,我们就可以打击。面对如此荒唐又蛮横的解释,家属向办案单位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法律文书,要求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公开此次绑架案中下达立案、拘传、搜查、逮捕的责任人及参与者的信息,却迟迟得不到答复。在家属一再追问下,公安局信息办回复:属不公开信息。问:为什么不公开?答:国保大队不让公开。
在家属不断递交法律文书、要求检察院追责的声浪下,办案人员仓皇结案。仅10天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龙口公安局政保大队以侦察终结为由,将此构陷移交龙口市检察院。
龙口市检察院起诉人玩忽职守 继续司法陷害法轮功学员
家属去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公诉人的名字,工作人员要么说案子还没过来,要么以其它理由搪塞。直到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经家属多次询问,才得知吕莎莎是本案的公诉人。家属依法提交了亲友辩护人手续、《阅卷、会见申请书》、《以案释法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吕莎莎一方面承认法律上允许家属自己委托自己做亲友辩护人,一方面又要求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家属紧急赶到烟台市看守所,取得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下午递交手续时,吕莎莎却说:已完成审查起诉,卷已移交法院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吕莎莎作为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无视公安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事实;对家属依法提交的《以案释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回复;对亲友辩护设置重重障碍,使当事人未来得及委托辩护人,在未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剥夺当事人应有的权益。
鉴于吕莎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家属发出《控告信》,同时申请其回避退出本案的继续审理。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家属发出《要求免去吕莎莎检察官职务的申请》和《要求龙口市检察院层报并责令吕莎莎退出员额的申请》。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家属发出《要求烟台市检察院监督并作出指令的申请》,同时向司法局递交了《吕莎莎司法考试成绩的信息公开申请》,向检察院政工科递交了《吕莎莎二零二四年考核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
龙口市法院法官拒绝家属辩护人阅卷 非法立案起诉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在家属的再三追问下,龙口法院告诉家属已立案,主审法官是迟亚囡。家属立即邮寄了《亲友辩护人委托书》、《阅卷、会见申请书》和《庭前释法申请书》。家属想就公安违法办案和检察院的徇私枉法向法官迟亚囡反映一下,希望法院能秉公执法阻止冤案继续。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上午,家属拨打电话,接听的工作人员说迟亚囡开庭去了,下午又说去开庭了。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家属打电话找迟亚囡,又被告知去开庭了。下午,迟亚囡终于接听了电话,家属提出会见、阅卷申请,迟亚囡说领导去烟台了,得下星期一(九月八日)回来,跟领导汇报申请。迟亚囡在电话中反复询问家属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诱供意图明显。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家属没能联系上迟亚囡。
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家属再次询问迟亚囡什么时候能阅卷?迟亚囡告诉家属:(法院)不同意阅卷。家属问:谁不同意?是你不同意,还是领导不同意?迟说:商议后决定的,反正就是不同意。家属问为什么不同意?我是不是亲友辩护人?迟说:是。家属问:那为什么不允许阅卷?迟: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怕影响公正审理,说案件涉及敏感事件。问她涉及什么敏感?她说国家政治。家属要求书面答复,迟亚囡说需要下周一(九月十五日)领导从济南学习回来,再给答复。她还让家属放心,说会依法审理的。后迟说:你有什么问题,可以在开庭时和公诉人质证。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家属依法递交了《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法官迟亚囡没有对家属提出的请求做出回复。后家属得知,法院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已将《起诉书》副本送到看守所。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家属对迟亚囡提出控告并申请其回避,要求退出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目前,法轮功学员刘海燕、崔秀菊、栾艳萍、
李玉芳、老吴已被构陷到龙口市法院。家属辩护人会继续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9/18/山东龙口市五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法院-家属维权-499576.html2025-09-06:山东龙口崔秀菊、刘海燕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法院
8月22日,山东龙口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将龙口法轮功学员崔秀菊、刘海燕、
李玉芳、栾艳萍四人非法起诉到龙口法院。9月3日,龙口法院非法立案,以上四人面临非法庭审,承办法官是迟亚囡。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9/6/二零二五年九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99176.html2025-08-31: 山东龙口市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再次发生有组织、有预谋的绑架法轮功学员事件,目前已知有12名法轮功学员傅秋荣、王洪玉、
李玉芳、老吴、栾艳萍、崔秀菊、邹淑清、刘海燕、韩翠英、刁春凤、李美琴、姚建禄(男)等被绑架,李玉君因不在家,绑架未遂。崔秀菊、栾艳萍、
李玉芳、刘海燕等人在八月八日被龙口检察院非法批捕。
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吕兵、王琪、郭福兑组织策划了此次绑架,据说从二零二四年底就已经开始监控了。
七月十七日清早,东莱派出所、徐福派出所、北马派出所、新嘉派出所、龙港派出所、石良派出所、海岱派出所等接到“任务”的民警,按名单到法轮功学员家或者她们常去的集市上蹲坑,为了不引起民众的注意,他们雇用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男女都有)打头阵,开着私家车在法轮功学员必经的路上等着。这些人有纹身者、也有穿着无袖杉、双臂发达,脸上透着玩世不恭的匪气,当他们亲眼见到被绑架的学员时,又被法轮功学员的善良、纯朴所感化,眼神由凶恶变得麻木,机械地做着坏事。
……
李玉芳(女,70岁左右)、栾艳萍(女,50多岁),七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左右,在龙口市大王集上被便衣绑架,随后被戴上手铐到家里抄家。到
李玉芳家抄家的两男一女,未穿警服,拿着强加罪名的非法搜查证,将
李玉芳家里的法轮功著作及师父法像和一些真相资料全部抄走,然后将她带到新嘉派出所做笔录。栾艳萍的家被翻的东西扔的到处都是,现场一片狼藉。
七月十七日深夜十一点左右,所有女性法轮功学员被送到烟台市看守所非法拘留,刁春凤血压220,被看守所拒收。其中,李美琴被非法治安拘留7天,七月二十四日已回家。傅秋荣、王洪玉、邹淑清、韩翠英、姚建禄(男)被非法拘留15天,八月一日已回家。
李玉芳、栾艳萍被非法拘留30多天,家属心急如焚,多次找辖区派出所,被告知是公安局办案,家属找到办案民警郭福兑了解情况,家属问:谁认定的邪教?郭答:民政部,家属问:民政部认定的邪教?郭答:民政部认定的非法组织,只要是非法组织又符合邪教特征,我们就可以进行打击。并告诉家属:不要找人(咨询),找人(咨询)也没用,我们知道你找谁了,也知道谁找你了。家属连为亲人喊冤咨询律师的权力也没有了吗?
……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8/31/山东龙口市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498965.html2025-08-23:山东省龙口市
李玉芳、栾艳萍被构陷到检察院
7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
李玉芳、栾艳萍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烟台看守所。
8月8日,
李玉芳、栾艳萍被龙口检察院非法批捕。家属打听其家人所谓的案情,检察院案管中心告诉家人,构陷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8/23/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98671.html2025-08-12: 山东
李玉芳女士遭非法逮捕 家属控告警察违法
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
李玉芳女士现年70岁左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警察绑架,当天被劫持到烟台市看守所非法拘留,二十二天后遭非法逮捕。
李玉芳的家人对警察执法无据、制造冤案的行为非常愤怒,于七月十七日当天就开始了维权行动。二十多天来,先后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山东省及烟台市及龙口市的纪监委、烟台市检察院、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等单位进行举报、递交《刑事控告状》,控告涉案单位及警察违法抓人。二十多天过去了,
李玉芳的家人仍在坚持依法维权。
李玉芳遭绑架及家属维权情况简述
李玉芳家住龙口市新嘉街道北沙姚家村。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左右,她在集市上发真相资料时被警察绑架,接着新嘉派出所两男一女着便衣的警察闯到
李玉芳家中非法抄家,掠走了许多私人物品。
七月十七日当天下午,龙口市新嘉派出所警察邢常桓通知
李玉芳的家属(下称家属),警方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将
李玉芳非法关押到烟台看守所。警察邢常桓在电话中要求家属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被家属拒绝。
七月十八日,家属拨打12389,举报警察违法抓好人,电话一直打不通,忙线。十九日和二十日是周末,电话无人接听。
七月二十二日,家属委托律师会见
李玉芳,了解到事情经过:十七日上午八点左右,
李玉芳在集市上被龙口市政保大队几个警察按倒,这几人既没穿警服,也没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他们强行给
李玉芳戴上手铐,推上警车,然后到
李玉芳家非法抄家。警察既没出示搜查证,也没出具物品扣押清单,抄走了
李玉芳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等私人物品,家里被翻得一片狼藉。因家属当时不在现场,家中是否丢失其它东西,暂时还不清楚。
七月二十三日,家属把控告信送到新嘉派出所,一份给所长蒋冬雨,一份给警察邢常桓,均由教导员王黎臻转交。
七月二十三日,家属进行一系列的电话举报和网上举报,控告警察的违法行为:
1、打最高检察院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新嘉派出所非法抓好人,并在检察院网站提交《刑事控告状》;
2、打公安部举报电话12389,电话留言成功后进行网上举报,递交了《刑事控告状》,一直没有回复;
3、到龙口市纪监委网上举报,递交《刑事控告状》,已回复;
4、到山东省纪监委网上举报,递交《刑事控告状》,已回复;
5、到中纪委网上举报,递交《刑事控告状》,未回复。
七月二十四日,家属邮寄《刑事控告状》到烟台市纪委监委,七月二十五日快递显示收到。
七月二十四日,家属邮寄《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和《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到烟台市检察院,七月二十九日,快递显示收到。
七月二十五日,家属将《不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刑事控告状》快递邮寄到龙口市政保大队。八月一日,家属电话询问快递情况,对方回复已收到,但拒绝提供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同日,家属把《不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批准逮捕申请书》和《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快递邮寄到龙口市检察院控申科,不久,检察院电话告知家属已收到,说案子还没到检察院。
七月二十八日,家属将《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快递邮寄到龙口市法院立案庭,后快递显示收到;同日,家属到公安局递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警号048957的辛姓警官接待,家属要求书面回复。
八月一日,家属在12337全国扫黑办网站举报,提交《刑事控告状》。八月四日,家属在此网站二次举报。
八月四日,家属给龙口市检察院案管办公室打电话咨询,被告知案子没到检察院,让联系公安咨询。
八月四日,家属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快递邮寄到龙口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后快递显示收到;同日,家属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给检察官的一封信》快递邮寄到龙口市人们检察院控申科,后快递显示收到;同日,家属将《不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快递邮寄到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后快递显示收到。
八月六日,家属又到12309网站控告,控告政保大队隐瞒办案信息,不提供办案警察的信息及案情进展情况,同时把
李玉芳对警察的控告状提交到烟台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八月七日上午,家属再次拨打政保大队电话,依然没得到办案警察的信息。
八月八日下午,家属接到新嘉派出所警察邢常桓的电话,获知
李玉芳已遭非法逮捕。警察邢常桓让家属过去在逮捕通知书上签字,再次被家属拒绝。
二十多天过去了,
李玉芳的家属仍在坚持依法维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8/12/山东李玉芳女士遭非法逮捕-家属控告警察违法-498269.html2025-07-20: 山东省龙口市至少九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
2025年7月17日、18日两天,龙口市各派出所再次出动大批警力,按名单大面积绑架辖区内法轮功学员。
17日上午8点左右,东莱派出所警察绑架了付秋荣。
17日上午9点左右,新嘉派出所警察绑架了
李玉芳。
17日,北马派出所警察绑架了王洪玉。
17日,徐福派出所警察绑架了邹淑卿、栾艳萍、老吴(家住洼里煤矿)。
17日,龙口开发区派出所警察绑架了刘海燕。
以上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抄家,被送到烟台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7月18日上午,港栾派出所警察绑架李美琴,李美琴被行政拘留。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7/20/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97346.html#257200221-12025-07-19: 山东省龙口市至少九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
2025年7月17日、18日两天,龙口市各派出所再次出动大批警力,按名单大面积绑架辖区内法轮功学员。
17日上午八点左右,东莱派出所警察绑架了付秋荣;
17日上午九点左右,新嘉派出所警察绑架了
李玉芳,
17日北马派出所警察绑架了王洪玉;
17日徐福派出所警察绑架了邹淑卿、栾艳萍、老吴(家住洼里煤矿);
17日,龙口开发区派出所警察绑架了刘海燕。
以上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抄家,被送到烟台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7月18日上午,港栾派出所警察绑架李美琴,李美琴被行政拘留。
听说此次行动是中共“上面”要求的,重点抓以前有过记录的(被迫害过的),要求上集市上去抓,不在集市发真相资料的,就直接进家抄家、抓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7/19/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97304.html2025-07-18: 山东龙口法轮功学员付秋荣、
李玉芳遭非法关押
2025年7月17日上午八点左右,山东龙口市法轮功学员付秋荣在家中被绑架,警察非法闯入付秋荣家,大宗私人物品被掠走。
付秋荣,女,60多岁,曾在2019年7月,被龙口市东莱派出所警察、龙口国保警察在家中绑架,后被龙口法院冤判三年,于2022年7月走出冤狱。付秋荣出狱后依法为自己逐级申诉,但申诉状被龙口法院、烟台法院无理驳回,之后付秋荣实名控告了终审法院的法官和两名公诉人。
2025年7月17日上午九点左右,龙口市北沙姚家村法轮功学员
李玉芳(女,70岁左右)在集市上发真相资料时被绑架,新嘉派出所三名警察(两男一女着便衣)到家中非法抄家,家中私人物品被掠走。
付秋荣、
李玉芳当日被送到烟台看守所非法关押。
2025年7月9日,龙口市石良镇法轮功学员刁春凤被警察上门骚扰。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7/18/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97262.html2009-06-27: 山东龙口市中村镇治保助恶为虐迫害大法弟子
山东省龙口市中村治保主任王国道受恶党毒害,仇视大法,每当村里有张贴的大法真相传单,都是他到处撕揭。 姚家村大法弟子
李玉芳就是被其告发后,被恶警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27/203500.html2009-01-13: 山东龙口市大法弟子
李玉芳被警察绑架
2008年11月11日,龙口市中村镇派出所恶警闯入中村镇姚家村大法弟子
李玉芳家中,将
李玉芳戴上手铐,绑架到中村镇派出所。
李玉芳常年一人居住,家中别无他人。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9/1/13/193417.html2009-01-12: 山东龙口市中村镇治保王国道迫害大法弟子
2008 年11月12日,山东省龙口市中村镇派出所绑架了姚家村大法弟子
李玉芳,现已非法关押在龙口市张家沟拘留所。据知情者透露,
李玉芳是被中村镇胡家村治保主任王国道举报的。王国道受恶党毒害,仇视大法,每当村里有张贴的大法真相传单,都是他到处撕揭。 10月前后的一天早晨,
李玉芳起的很早,发现村里有发放的大法真相材料,他就挨家挨户搜捡,门口没有就到家里要,那天他捡了一袋子。然后到村里探头里查,发现是大法弟子
李玉芳,上交上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2/193360.html2008-11-13: 大法弟子
李玉芳被山东龙口市中村镇派出所警察绑架
2008年11月11日10时,龙口市中村镇派出所警察,非法闯入中村镇姚家村大法弟子
李玉芳(女,50多岁,一人生活)家中,非法抄家,抄走大法资料。并给戴上手铐,绑架到中村镇派出所,详细情况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13/189627.html2004-12-29: 李玉芳的儿子高风被绑架到洗脑班后,李清华听闻后,花了三天三夜写了一份长达十几页的诬陷大法的材料,拿到洗脑班复印、散发,逼高风阅读。后来,高风为免遭邪恶迫害流离失所后,李清华又栽赃法轮功学员不要家、不孝顺父母、不要亲人等等并到处宣扬,
李玉芳的亲人们由于受江氏集团蒙蔽和听信李清华的栽赃谎言后,都开始反对大法。李清华的哥哥李宝先也在其带动下诽谤大法,逼迫
李玉芳一家人放弃修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