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5:冯贵春被山东女子监狱剥夺通讯、购物权利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联合绑架、构陷并枉判四年,于二零二四年十月被劫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在押期间,她曾遭受“关小屋”强制转化等迫害。
二零二五年八月,因向监狱递交“申诉状”,
冯贵春遭到打击报复,被关“小号”一周。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起,她因拒绝在所谓“转化”文件上签字,被山东省女子监狱剥夺通讯、购物等基本权利。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是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为人善良正直。她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与信仰自由权利,向民众讲述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散发真相资料,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并遭构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她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并勒索罚金两万元。上诉后,临沂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原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她被劫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入狱后,
冯贵春被单独关押,全天被人贴身监视,并被强迫观看诬蔑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的影像。监狱人员为逼迫她“转化”,在她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控制她的手在所谓“同意转化”的文件上强制签名。家属会见时得知,她被禁止洗澡洗头,头发污垢结成一绺绺。监狱以“犯人分等级”为由限制她购物,但具体含义家属不得而知。她的衣服外被挂上意义不明的红色牌子。会见前,狱警警告家属不得说“上天”“神佛”等词语,否则取消会见。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属收到
冯贵春八月四日写出的信件。信中提到,她向最高法(或最高检)递交申诉状后,监狱以“不能越级申诉”为由进行威胁,要求她必须“逐级反映”。八月二十七日家属探视时发现她状态极差:因挂红牌被限制购物,身体明显消瘦,疑因营养不足或遭受其它折磨;炎热天气加上恶劣环境,她身上长满痱子。家属问她是否遭虐待,她不敢作声,只是不断流泪。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周三),家属再次探视。以往负责看管
冯贵春的陈姓狱警未出现,改由警号3705471的张姓狱警带出。
冯贵春刚提到自己被关在十一监区204房间(疑为二楼204室),并说房内六人轮流夜间值班,张姓狱警立即阻止继续谈话,并多次打断交流,态度粗暴。据悉,陈姓狱警因个人原因不再负责
冯贵春。
家属询问为何连卤蛋都不能购买,狱警答称她“不符合监狱规定”,理由是“不写思想汇报、不参加教育日”。
冯贵春脸色发黑、身体消瘦,每天只能吃炒辣椒豆。节假日家属过去可给她账户转100元,如今只允许50元,仅够购买少量日用品(如一支口红20元),生活极度拮据。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周三),家属探视时得知:
冯贵春当时值中午班,身上的分类牌被藏起不让家属看到;她被禁止购买食物,只能买日用品;家属也被禁止给她存钱,理由是“减分”(家属推测与拒绝签字转化有关)。自二零二五年十月至今,她被禁止给家里打电话、写信。
冯贵春的法定委托亲友辩护人持续为她上诉、申诉、举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不断向各级政府机关申诉冤情。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正月初八/周二),家属探望时,
冯贵春焦急落泪,要求家人不要再向监狱邮寄申诉材料,却无法明说原因。家属推测她受到狱方恐吓,随即安慰她:申诉完全合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监狱警察也应了解真相,避免执法犯法、强制剥夺信仰自由。与此同时,
冯贵春的母亲在监狱外遭到临沂市兰山区国保(政保)警察的信件恐吓,理由竟是她“作为受控人员利用申诉宣传法轮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周四),家属探望得知:
冯贵春因拒绝在“转化书”上签字被“减分”,被剥夺写信、春节与家人通话的权利,也被禁止购买任何食物和晒太阳。长期营养不足使她脸色发黑、极度消瘦,她自述已有三颗牙齿松动,咀嚼困难。家属叮嘱她善待他人、向内找不足,她强忍着表现平静安慰家人;但在被带离转身的一瞬间,家属看到她落下眼泪。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周三),短短一个月后,家属探望得知:
冯贵春就医检查显示已有十几颗牙齿松动,进食困难。她本就饭量小,经历近三年强制迫害后已瘦得皮包骨头。家属看到她仍被挂“红牌”,询问是否还被迫坐小板凳,她未明说,只以眼神示意仍在继续。
同在十一监区被非法关押的临沂市沂水县法轮功学员李孝梅,据传已满头白发。她在与儿子通话时叮嘱他要做个好人,话未说完即被监控狱警强行掐断电话并架走。李孝梅高喊:“给我饭菜减半,我也不承认自己是坏人。”家属据此推测,李孝梅因拒绝“认罪”,被监狱以“减半饭量”方式惩罚,用饥饿逼迫法轮功学员“转化”。
山东省女子监狱为追求所谓“转化率”,专门设立十一监区,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身心摧残,逼迫其“转化”。手段极其残忍,其中“严管”迫害尤为典型:将学员单独关押在小号,安排多名犯人贴身监控,二十四小时体罚;禁止与他人说话;限制洗漱、如厕、饮水;随时遭殴打、上刑具等。
监狱强制转化,涉嫌多项刑事犯罪:
一、违反《宪法》,触犯《刑法》
1.《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违反《刑法》,构成 “虐待被监管人罪”
其一,监狱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符合“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狱警与刑事犯虐待法轮功学员、企图剥夺其信仰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和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刑法》 构成“滥用职权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一、根据在国外一百多个国家都有对国内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的揭露,从这些揭露看,监狱里的迫害手段惨绝人寰。这些对善良人的迫害行径在国际曝光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世界影响。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监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二、滥用职权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违反《刑法》
1、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侮辱罪、诽谤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等等。
五、违反《监狱法》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它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六、违反《警察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法律条例
1.《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公务员法》: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5.终身追责制度: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 “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和“责任倒查机制”出台。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零一五年九月,《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规定》出台。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斩断了幕后操纵公检法司办案的黑手。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5/15/冯贵春被山东女子监狱剥夺通讯、购物权利-509940.html2025-10-08:冯贵春递交申诉状 遭山东女子监狱报复关小号迫害
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遭公检法绑架构陷、枉判四年,于二零二四年十月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遭“关小屋”强制转化迫害。二零二五年八月,
冯贵春因向最高院(法院或检察院)递交“申诉状”,遭山东省女子监狱打击、报复,再次被“关小号”迫害虐待至今。
山东省女子监狱剥夺
冯贵春对“冤案”的申诉权利,公然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伤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非常善良。
冯贵春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的事实真相,散发真相资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构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上诉被临沂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入狱后,
冯贵春被单独关押,全天被人随身监视并强迫观看栽赃法轮大法及大法师父的影像。监狱人员为让她转化,在
冯贵春拒绝签字的情况下,非法转化人员控制她的手在同意转化文件上强制签名。家人会见得知她不被允许洗澡洗头,头发脏污成绺。监狱不允
冯贵春随意购物,说是犯人分等级,具体“意思”家人也不知晓。她的衣服外被挂不知标记意义的红牌子; 家人会见前被狱方警告不准和
冯贵春说“上天”、“神佛”之类的词语,否则禁止会见。每次会见时,主管狱警(其一为毕姓警察)在她身边监听通话内容,不时做记录;家人问起有无被强迫坐小板凳和非法虐待她的人员,
冯贵春不敢透露真实情况。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人收到八月四日
冯贵春书写的信件,信中她提及递交最高法(或检)的申诉状监狱回应。冯被告知不能越级申诉,需从基层逐级反映。此事由监狱一陈姓警察办理,诉状具体递交给临沂市哪个部门不详。从信中情况推测,
冯贵春当时身心状态良好。
八月二十七日家人去监狱探望冯,发现其状态非常不好:她因挂红牌(狱警怕家人看见,反扣红牌)被限制购物,似因营养缺乏或其他折磨导致身形非常消瘦 ;天气炎热叠加环境恶劣,痱子可见。家人问她是否受到了虐待,她不敢言语、一直流泪。在家人追问下得知,冯被逼迫“学习”诽谤大法与师父的各种邪恶的东西,每周只两天被允许看常人电视节目。家人问起生活状态,
冯贵春因说了一句“只给一大堆咸菜吃”,随即被监听电话并做记录的警察严厉训斥。家人提醒她监狱里犯人(包夹)管犯人是违法的,
冯贵春只听不语,一直哭泣。
冯贵春说起监狱里评判她是坏人,监视她的警察立刻追问:谁说你是坏人了?
据说,同被非法关押的另一法轮功学员临沂市沂水县李孝梅已满头白发、面目虚肿,家人探视时嘱咐她做好人,监视监控的警察打断谈话、禁止提及相关字眼。
家人给
冯贵春寄去的二审法律援助律师整理的《辩护词》,冯拿到手还没等看完就被人匆匆收走;家人提醒她多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冯说里面没有这些,只有规定书目。
九月十七日家人再度探望后确信
冯贵春是因为邮寄《刑事申诉状》遭报复,监狱不仅剥夺了
冯贵春的申诉权,连写信的权利也被剥夺,理由是硬笔壳的笔不能给;与家人见面通话的时间由每次八分钟缩减到五分钟。
冯贵春的状态较上次更不好,人更消瘦更沉默,依旧被挂红牌限制购物和其他合法权益被剥夺。这次带
冯贵春出来会见的警察态度很恶劣,除监听通话内容外,强调通话只能说家常,否则随时给挂断电话终止会见。
山东省女子监狱为了所谓的“转化率”,还专门成立十一监区,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身心摧残,逼迫法轮功学员所谓的“转化”,手段非常残忍,“严管”迫害是其中之一:将法轮功学员单独关小监号,派多个犯人贴身监控,二十四小时体罚,不能与他人说话,限制洗漱、限制如厕、限制食水,随时遭殴打、上刑具等等。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山东省女子监狱迫害死伤的学员众多,由于中共信息封锁,无法完整统计。现任监狱长李延群在任职山东省女子监狱的短短一年多里,就有法轮功学员林建平、李凤英、王玉玲、徐海红四人因遭监狱的残酷迫害而含冤离世,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伤。
监狱内是禁止犯人行使管理权的。《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之(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狱警将管理权力赋予给了应该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罪犯,这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共监狱强制“转化”,违反多重法律。《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监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0/8/冯贵春递交申诉状-遭山东女子监狱报复关小号迫害-501301.html2025-02-14:冯贵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强制转化迫害
山东省临沂市善良女子
冯贵春,因为向民众传播法轮大法好的真相被绑架关押构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她上诉被临沂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十月十七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强制转化迫害。
自入狱后,
冯贵春就被单独关押,全天被人随身监视并强迫观看栽赃法轮大法及大法师父的影像。监狱人员为让她转化,在
冯贵春拒绝签字的情况下,非法转化人员控制她的手在同意转化文件上强制签名。
冯贵春被关押期间,家人会见得知她不被允许洗澡洗头,头发脏污成绺。
在监狱内,
冯贵春购物受限,监狱不允
冯贵春随意购物,说是犯人分等级,具体“意思”家人也不知晓。她的衣服外被挂不知标记意义的红牌子; 家人会见前被狱方警告不准和
冯贵春说“上天”、“神佛”之类的词语,否则禁止会见。每次会见时,主管狱警(其一为毕姓警察)在她身边监听通话内容,不时做记录;家人问起有无被强迫坐小板凳和非法虐待她的人员,
冯贵春不敢透露真实情况。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非常善良。
冯贵春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的事实真相,散发真相资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后被检察院非法批捕。她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一年多。
冯贵春被兰山区公安分局警察构陷到兰山区检察院后,家属多次找兰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说理,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公安局、检察院人员以种种借口拒不见家属,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接电话,不接快递寄去的法律文书。家属不得不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和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冯贵春被兰山区公安分局警察和检察院李蓓蓓构陷到兰山区法院。第一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因兰山区法院法官以要求律师提供“无犯罪证明”为借口,阻止律师辩护,而
冯贵春坚持要求让律师辩护,因而休庭。第二次非法开庭是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态度蛮横,拒绝律师出庭辩护,并把
冯贵春的妈妈、妹妹强行推出庭外,后休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法庭第三次对
冯贵春非法庭审,庭审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历经四个多小时。当庭未作宣判。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兰山区法院对
冯贵春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冯贵春和家属上诉至临沂市中级法院,却遭枉法维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
冯贵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关押迫害。据悉,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是集中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监区。
请知情者,曝光监狱更多内幕,请正义人士帮助营救。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2/14/冯贵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强制转化迫害-490725.html2025-01-27: 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
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女士,因为向民众传播法轮大法好的真相,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冯贵春和家属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法院,遭枉法维持冤判。
2024年10月17日,
冯贵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遭迫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是集中关押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监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27/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89542.html2025-01-22:山东临沂市
冯贵春被枉判四年 中院枉法维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女士,因为向民众传播法轮大法好的真相,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冯贵春和家属不服,上诉至临沂市中级法院,遭枉法维持冤判。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她是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
冯贵春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的事实真相,散发真相资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后被检察院非法批捕。她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一年多。
冯贵春被兰山区公安分局警察构陷到兰山区检察院后,家属多次找兰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说理,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公安局、检察院人员以种种借口拒不见家属,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接电话,不接快递寄去的法律文书。家属不得不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和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后,
冯贵春被兰山区公安分局警察和检察院李蓓蓓构陷到兰山区法院。此后,兰山区法院两次企图对
冯贵春非法庭审,均未果。
第一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因兰山区法院法官以要求律师提供“无犯罪证明”为借口,阻止律师辩护,而
冯贵春坚持要求让律师辩护,因而休庭。
第二次非法开庭是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态度蛮横,拒绝律师出庭辩护,并把
冯贵春的妈妈、妹妹强行推出庭外,后休庭。
据悉,在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法庭第三次对
冯贵春非法庭审,庭审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历经四个多小时。当庭未作宣判。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兰山区法院对
冯贵春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公检法合伙诬陷
冯贵春在
冯贵春被第三次非法庭审中,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警察与兰山区检察院提供的构陷证据中,所有举报证人都没有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在所谓的举报的材料中,都没有警察的签名与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等;
警察抄家的材料中,只有证人的名字,却没有侦查警察的签名,其余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等都没有。
冯贵春的家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抄家”劫走的“物品扣押清单”,
冯贵春的手机、电脑、房间钥匙、身份证等等物品都没有归还。
其它的构陷证据也没有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职务、资格证明,也没有单位资质证明等等。
在审讯材料上的签字,是警察谎言欺骗、语言暴力威胁恐吓的结果。因为起初
冯贵春知道自己没有违反法律,她拒不配合签字等,遭到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与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人员“肢解”、“不签字就等着判吧”等的语言暴力威胁恐吓。
冯贵春堂堂正正做好人,非常善良。她突然遭绑架,被非法拘禁,又遭到警察威胁恐吓,身心受到重创、精神几乎要崩溃。在这种情况下,警察诱骗她说:签了字,三天后就释放她,还说中秋节后,就释放她出去。在这些的谎言欺骗下,
冯贵春被迫签的。
辩护人要求: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人证言无效;被举报的所有法轮功书籍类的证据,都得当场宣读,看看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拿出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拿出当事人到底利用了哪个“邪教”,破坏了国家哪条法律的实施等等。法官都没有采纳。
面对兰山区公安国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法办案的情况,兰山区检察院应当给予监督与阻止。然而在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却写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李蓓蓓)声称当事人“反党”,要求法院判处。律师回应:“反党”与“反对党”是两个名词概念。迫害在先,反迫害在后。在不公正的对待下,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是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不应该被迫害,就被扣上政治大帽子,二十多年来,一个个冤假错案就是这样被中共公检法人员给制造出来的。
被一审非法判刑并被二审非法维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兰山区法院枉判
冯贵春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
冯贵春及其家人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家人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见到了二审法院的下达《刑事裁定书》。
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破坏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涉嫌多项刑事犯罪,是真正的在破坏法律的实施。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22/山东临沂市冯贵春被枉判四年-中院枉法维持冤判-488926.html2024-04-23: 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女学员
冯贵春再次遭非法庭审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女士,被非法关押构陷八月,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两次(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和三月二十七日)开庭未果,四月十二日再次非法开庭,
冯贵春的家人聘请了两位北京律师作无罪辩护,因谢律师未到场,由当事人母亲作为“亲友辩护人”出庭辩护。
庭审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历经四个多小时,从上午10点多开庭 至下午2点多结束。律师及辩护人提出的许多异议,等待法院回复,案件还在审理中。
在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与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构陷的证据中,所有举报证人,都没有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在举报的材料中,都没有民警的签名与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等;抄家只有证人的名字,却没有侦查警察的签名,其余个人身份证明,单位,职业、职务信息等都没有(
冯贵春的家人至今也没有收到“抄家”劫走的“物品扣押清单”;手机,电脑,房间钥匙,身份证等等物品都没有归还);认定(×教宣传品)的人员,没有个人身份证明、职业、职务、资格证明,也没有单位资质证明等等。
在审讯材料上的签字,是在
冯贵春突然遭绑架、非法拘禁,身心受到重创,精神几乎要崩溃的情况下,由警察诱骗她,说签了字三天后就释放她;说“中秋节”后就释放她出去的“谎言欺骗”下签的。因为
冯贵春拒不配合签字等,遭到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与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人员 “肢解”,“不签字就等着判吧”等的语言暴力威胁恐吓。
辩护人要求: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否则证人证言无效; 被举报的所有法轮功书籍类的证据,都得当场宣读,看看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拿出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拿出当事人到底利用了哪个“邪教”,破坏了国家哪条法律的实施等等。法官都没有采纳。
面对兰山区公安国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法办案的情况,兰山区检察院应当给予监督与阻止。然而在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却写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李蓓蓓)声称当事人“反党”,要求法院判处。律师回应(“反党”与“反对党”是两个名词概念)。
迫害在先,反迫害在后。在不公正的对待下,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就是“反党”?就被扣上政治大帽子?一个个冤假错案就是这样被中共公检法人员给制造出来的!
北京谢律师因辩护权被剥夺,现已启动(罢免兰山区法院院长王成国,与审判庭庭长)的控告与举报。
冯贵春是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大厅上班,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绑架抢劫,她的手机、电脑、电动车等个人合法财产,连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汽车也一并抢走,没有人给她家属出具扣押物品的清单。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构陷。家属多次找兰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说理,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公安局、检察院以种种借口拒不见家属,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接电话,不接快递寄去的法律文书。家属不得不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23/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女学员冯贵春再次遭非法庭审-475495.html2024-04-11: 临沂市兰山区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开庭时间变更
据悉,山西省临沂市兰山区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原定于4月9日于河东看守所开庭,现开庭日期变更为4月12日,这是
冯贵春面临的第三次开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11/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75124.html#24410222134-12024-04-09: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面临第三次开庭
据悉,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7余月,遭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两次(2024年1月18日/2024年3月27日)非法开庭,未果。临沂市邪党法院预谋2024年4月12日再次对
冯贵春非法庭审,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9/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75052.html#2448223114-12024-04-02: 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第三次面临非法开庭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七余月。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在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和三月二十七日非法开庭未果,预谋四月九日再次对她非法开庭,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
冯贵春是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大厅上班,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失联,后来得知她是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绑架了。她的手机、电脑、电动车等个人合法财产,连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汽车也一并抢走,没有人给她家属出具扣押物品的清单。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被构陷至今已八个多月。家属多次找兰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说理,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公安局、检察院以种种借口拒不见家属,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接电话,不接快递寄去的法律文书。家属不得不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兰山区法院第一次非法开庭是一月十八日日,因法官要求律师提供“无犯罪证明”为借口,阻止律师辩护,
冯贵春坚持要求让律师辩护,因而休庭。
第二次非法开庭是三月二十七日,法官态度蛮横,拒绝律师出庭辩护,并把
冯贵春的妈妈、妹妹强行推出庭外。后休庭。
据悉,法庭依然要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第三次对她非法开庭。
法院两次开庭未果,并始终不敢让律师出庭辩护。经过家属几个月的递交各种法律文及控告书,足以证明法庭自知违法心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2/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冯贵春第三次面临非法开庭-474818.html2024-03-30: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面临第三次非法开庭
据悉,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7余月,遭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两次(分别在2024年1月18日和2024年3月27日)非法开庭,未果。
临沂市邪党法院预谋2024年4月9日再次非法庭审,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3/30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74700.html2024-03-27: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面临重新开庭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
冯贵春,2023年8月24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国保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至今已7个月。
据悉,近日兰山区法院将对
冯贵春重新开庭。上次开庭日期是1月18日,因法官无故要求家属辩护人提供无犯罪证明,被家属拒绝而休庭。本次开庭日期是3月27日,地点在河东区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3/27/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74620.html2024-01-15: 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面临开庭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
冯贵春,在临沂市政务大厅上班。2023年8月24日失联,后来得知她是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绑架了,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在临沂市河东区),至今近5个月。据悉,家属接到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电话通知下周四(2024年1月18日)开庭,地点在临沂市看守所。
请正义人士给予帮助,请知情者提供更多的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人员信息。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5/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大陆综合信息-470983.html#24114231417-12023-12-26: 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绑架关押已一百多天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绑架关押已100多天。以下是补充有关人员的手机号码。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2/26/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69850.html#23122522336-12023-12-09: 临沂
冯贵春被关押逾百日 家属控告
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绑架关押已100多天。据悉,她家属正在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冯贵春是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大厅上班。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失联,后来得知她是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绑架了。她的手机、电脑、电动车等个人合法财产,连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汽车也一并抢走,至今并未归还,也没有人给家属出具扣押物品的清单。
据悉,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到临沂市看守所,并被检察院非法批捕。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100多天。
冯贵春家属多次找兰山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说理,递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之后公安局、检察院以种种借口拒不见家属,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接电话,不接快递寄去的法律文书。现在家属正在向上级检察院、督察等各级各部门控告警察、检察员李蓓蓓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公检法人员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公开的法律依据,执行的是黑恶势力下的、见不得人的“内部文件”,上级给你下文件,却不会替你背黑锅,所以公检法人员是替罪羊,才是最冤枉的。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2/9/临沂冯贵春被关押逾百日-家属控告-469061.html2023-10-20: 在临沂市中心血站工作的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近2个月
在临沂市中心血站工作的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非法关押近2个月。据悉,她的家人四处奔波找办案人员,无果。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0/20/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67298.html2023-09-16: 临沂市中心血站大法弟子
冯贵春被绑架关押已20多天
据悉,山东省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
冯贵春(女),在临沂市政务大厅上班,2023年8月24日失联后,得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绑架,被非法关押到临沂市看守所,现已被非法关押20多天。
参与绑架的政保科警察之一:向姓警察。办公室电话:0539--7305810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9/16/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65371.html2023-09-01: 山东沂水县黄山铺镇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绑架关押
8月25日,山东沂水县黄山铺镇法轮功学员
冯贵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绑架,目前被非法关押在临沂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9/1/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64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