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globalrescue.hopto.orgGLOBALRESCUE.HOPTO.ORG 登陆 今天是 2024-04-19 星期五 搜索 地址 其它
数据库从此进入
高等院校
海外营救
海外营救(按省分类)
最紧急救援
迫害案件分类
当前监狱非法关押表
Current Illegal detainee in Prison/Camps
相关工具
繁简转换器
电话提取器
相关链接
法网恢恢
法轮大法新闻社
法轮功追查国际组织
spacer  

黑龙江 >> 佳木斯监狱(原莲江口监狱,连江口监狱) >> 吴志刚(母栾基芝), 男

吴志刚(母栾基芝)
大法弟子吴志刚被被酷刑折磨和非法关押,现又被邪党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
个人情况: 佳木斯市永红区福利机械厂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黑龙江佳木斯市北焦化社区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9-08-24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受迫害程度:高
家庭成员: 儿女/侄儿女/外甥/甥女: 吴志刚(母栾基芝)
夫妻/父母: 栾基芝
交叉列在: 黑龙江 > 佳木斯市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1-03-03: 黑龙江省在佳木斯监狱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
吴志刚:佳木斯市永红区福利机械厂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3/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236943.html

2010-12-15: 公民建议函:将宋佩侠尽快清除出法官队伍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职责的要求。

宋佩侠作为佳木斯中级法院一名多年来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和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和失职行为:

一、不能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弘扬正义

纵观中国所有现行法律,没有一条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违法的。而所有关于对法轮功问题的定性规定如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等等均不能作为法律实施。为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定罪而普遍使用的《刑法》第300条也没将法轮功定为“邪教”。两高解释也因为违宪不适用处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来说,宋佩侠是应该熟知法律的规定的。然而宋佩侠视法律于不顾,多次枉法裁判,在受理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明知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还坚持原判,丧失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刚直不阿、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本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二、超越权限诱骗、绑架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马多的二审案件中,预先设计由宋佩侠诱骗,对马多的亲属谎称上午没时间,“约”他们下午一点十五分再来。下午马多的亲属和朋友陪同律师刚走进法院,就发现佳木斯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六一零”成员陈万友正在法院的门卫室内坐着。见到宋佩侠后,宋找借口百般刁难,迫使律师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延误了很长的时间。期间宋佩侠一直不停的与外面的人通电话,内外串通、相互勾结。一直拖到了下午三时以后,宋佩侠才告诉律师和家属可以走了,当律师和家属刚走出法院大门就陷入了一大群警察的包围圈里。时任佳木斯“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政法委副书记刘衍亲自现场指挥,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架住律师的胳膊,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而屋子外面开始暴力绑架马多的亲友。与此同时,另一伙警察则将在法院外面等待的马多的母亲邱玉霞及亲朋好友等8人绑架。宋佩侠在将马多非法判刑后不久,强行将马多的母亲邱玉霞也非法判刑三年,母女二人都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在这次事件中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项晓波、蔡荣、屈玉杰、邱玉芬、赵文杰、田洪英和王洪忠被非法劳教。

这次事件是由宋佩侠与佳木斯“六一零”政法委、市公安局直属国保大队的陈万友等恶人相互勾结,动用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的大部份警力事先预谋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

《法官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只是审判权,宋佩侠滥用职权,策划参与绑架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造成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送去非法劳教,使多个家庭陷于痛苦之中,使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妻子、孩子、母亲、父亲,家庭减少了经济来源,生活更加困顿。《法官法》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故拖延、贻误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宋佩侠在受理有关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经常找各种借口、个人理由不履行职责。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李绍志家属到佳市中级法院询问李绍志案子的情况,却被告知当天下午就判。当家属得知负责案件的法官是宋佩侠,家属要求找宋佩侠时,对方说宋佩侠出差了。这时家属又和身在外地的律师取得联系。李绍志的辩护律师给法院打电话询问,法院声称“法官宋佩侠出差回不来。”律师问道: “今天怎么能结案?”对方支吾说:“待会能回来。”下午宋佩侠回来后对一直等她的李绍志家属说:“合议庭已经合议完了,维持原判。”

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于云刚、付裕和刘秀芳的上诉案件期间,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付裕的家人到佳木斯市中院找宋佩侠时,被告知宋佩侠已经请假一周。宋佩侠故伎重演,以请假来拖延上诉时间(因上诉期限恰好是一周)。八月二十四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及其亲属来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准备找宋佩侠询问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卫接待室的人通过内部电话与刑一庭沟通后,转告家属,法院对付裕、于云刚、刘秀芳和吴志刚的二审非法判决结果已经被送到佳木斯看守所。中院二审的非法判决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当时法轮功学员付裕、于云刚和吴志刚已被送往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家人仍对此一无所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聘请两位律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宋佩侠担任办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王丽新、李秀荣聘请的两位律师去中院办理手续时,宋佩侠又谎称去医院输液借此回避律师,由中级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出面办理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十二月二日上午,家属再次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一些情况。家属通过电话找到宋佩侠,宋佩侠的态度非常蛮横恶劣,拒绝与家属见面,并说二审不开庭了,家属两次挂电话询问为何不开庭,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说完话立刻把电话挂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四、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影响司法程序公正

二零零七年五月在受理法轮功学员李绍志的二审案件中,宋佩侠欺骗家属和律师,阻止律师辩护,谎称出差,致使北京正义律师无法代理,然后通过监听电话得知十八日前律师因有其它的案件不能来,就在十八日匆匆结案,达到不让律师介入的目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法轮功学员马多的律师在当事人亲友陪同下应宋佩侠之约赶到法院,到门口就发现他们被由佳木斯市“六一零”、公安局,以及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警察包围。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便架住律师的胳膊,不顾律师的大声质问,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之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没有通知家人和律师,在辩护律师被强行剥夺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直接宣布判处马多三年有期徒刑。

五、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蓄意冤判法轮功学员王丽新三年零六个月、李秀荣三年徒刑。王丽新、李秀荣提出上诉,详述公安机关执法犯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开庭审理。王丽新、李秀荣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来的身心变化,以及在高压下为什么不放弃修炼,俩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信仰真、善、忍无罪。然而,佳木斯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宋佩侠却蛮横地告诉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不开庭”,理由是“上边有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口处的法警禁止家属上楼找办案人宋佩侠,只能用内部电话联系。家属从电话中听到宋佩侠的态度非常烦躁、生气。当家属问宋佩侠什么时候二审开庭,宋强硬地回答说:“不开庭了!”家属想当面谈,她立刻回答: “没有必要!”并很快挂断了电话。后来家属用手机再一次给宋佩侠的办公室拨通电话,问宋佩侠为什么二审不开庭,是不是还要暗箱操作啊,宋佩侠回答说,什么暗箱操作,那是铁的事实!家属理直气壮的质问她,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宋佩侠说完话再次把电话挂断。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决书签证的是你,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是你,“上面”的哪个人替你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六、宋佩侠在接待当事人及家属时的表现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司法礼仪做了严格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多次来到市中级法院,通过电话与宋佩侠联系,宋佩侠刚开始接电话都是很客气,当得知是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时声音立即就变了调:你们家属有什么资格叫我接见,我告诉你不开庭了!我说了不算,你找院长去!不开庭,就是不开庭!

家属也多次对宋佩侠讲:李庭长,我的家人被判刑是冤案,“她们做好人没有错,这次请你好好把握,这也是对你好,也为你的家庭好。”宋佩侠没好调的说:我怎么不愿意听你说的这些话!然后宋很快就挂断电话。家属再挂电话,宋佩侠不接电话或者让别人接听,拒绝与家属面谈也拒绝接家属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佳木斯中级法院法官宋佩侠在其行使职责的范围内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一个法官应有的质素,建议佳木斯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尽快将其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宋佩侠'
宋佩侠

宋佩侠相关信息:
宋佩侠,性别,女,1958年02月0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33组83号。办公室8620162,手机13314544858,宅电8695052
宋佩侠丈夫王伟明,在佳木斯市百货大楼工作;
儿子王宇。
公民建议函:将宋佩侠尽快清除出法官队伍
【字号】 中 大 特
打印版本

文/佳木斯市民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职责的要求。

宋佩侠作为佳木斯中级法院一名多年来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和执法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和失职行为:

一、不能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弘扬正义

纵观中国所有现行法律,没有一条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违法的。而所有关于对法轮功问题的定性规定如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等等均不能作为法律实施。为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定罪而普遍使用的《刑法》第300条也没将法轮功定为“邪教”。两高解释也因为违宪不适用处理法轮功学员案件。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来说,宋佩侠是应该熟知法律的规定的。然而宋佩侠视法律于不顾,多次枉法裁判,在受理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明知一审法院判决有错,还坚持原判,丧失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刚直不阿、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本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二、超越权限诱骗、绑架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马多的二审案件中,预先设计由宋佩侠诱骗,对马多的亲属谎称上午没时间,“约”他们下午一点十五分再来。下午马多的亲属和朋友陪同律师刚走进法院,就发现佳木斯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六一零”成员陈万友正在法院的门卫室内坐着。见到宋佩侠后,宋找借口百般刁难,迫使律师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延误了很长的时间。期间宋佩侠一直不停的与外面的人通电话,内外串通、相互勾结。一直拖到了下午三时以后,宋佩侠才告诉律师和家属可以走了,当律师和家属刚走出法院大门就陷入了一大群警察的包围圈里。时任佳木斯“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政法委副书记刘衍亲自现场指挥,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架住律师的胳膊,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而屋子外面开始暴力绑架马多的亲友。与此同时,另一伙警察则将在法院外面等待的马多的母亲邱玉霞及亲朋好友等8人绑架。宋佩侠在将马多非法判刑后不久,强行将马多的母亲邱玉霞也非法判刑三年,母女二人都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在这次事件中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项晓波、蔡荣、屈玉杰、邱玉芬、赵文杰、田洪英和王洪忠被非法劳教。

这次事件是由宋佩侠与佳木斯“六一零”政法委、市公安局直属国保大队的陈万友等恶人相互勾结,动用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的大部份警力事先预谋绑架法轮功学员的恶性事件。

《法官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只是审判权,宋佩侠滥用职权,策划参与绑架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造成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送去非法劳教,使多个家庭陷于痛苦之中,使他们失去了自己的妻子、孩子、母亲、父亲,家庭减少了经济来源,生活更加困顿。《法官法》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故拖延、贻误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宋佩侠在受理有关法轮功学员的二审案件中经常找各种借口、个人理由不履行职责。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李绍志家属到佳市中级法院询问李绍志案子的情况,却被告知当天下午就判。当家属得知负责案件的法官是宋佩侠,家属要求找宋佩侠时,对方说宋佩侠出差了。这时家属又和身在外地的律师取得联系。李绍志的辩护律师给法院打电话询问,法院声称“法官宋佩侠出差回不来。”律师问道: “今天怎么能结案?”对方支吾说:“待会能回来。”下午宋佩侠回来后对一直等她的李绍志家属说:“合议庭已经合议完了,维持原判。”

宋佩侠在受理法轮功学员于云刚、付裕和刘秀芳的上诉案件期间,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付裕的家人到佳木斯市中院找宋佩侠时,被告知宋佩侠已经请假一周。宋佩侠故伎重演,以请假来拖延上诉时间(因上诉期限恰好是一周)。八月二十四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及其亲属来到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准备找宋佩侠询问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卫接待室的人通过内部电话与刑一庭沟通后,转告家属,法院对付裕、于云刚、刘秀芳和吴志刚的二审非法判决结果已经被送到佳木斯看守所。中院二审的非法判决没有通知当事人家属,当时法轮功学员付裕、于云刚和吴志刚已被送往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家人仍对此一无所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聘请两位律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宋佩侠担任办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王丽新、李秀荣聘请的两位律师去中院办理手续时,宋佩侠又谎称去医院输液借此回避律师,由中级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出面办理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十二月二日上午,家属再次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一些情况。家属通过电话找到宋佩侠,宋佩侠的态度非常蛮横恶劣,拒绝与家属见面,并说二审不开庭了,家属两次挂电话询问为何不开庭,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说完话立刻把电话挂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四、阻碍律师参与诉讼,影响司法程序公正

二零零七年五月在受理法轮功学员李绍志的二审案件中,宋佩侠欺骗家属和律师,阻止律师辩护,谎称出差,致使北京正义律师无法代理,然后通过监听电话得知十八日前律师因有其它的案件不能来,就在十八日匆匆结案,达到不让律师介入的目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法轮功学员马多的律师在当事人亲友陪同下应宋佩侠之约赶到法院,到门口就发现他们被由佳木斯市“六一零”、公安局,以及佳木斯前进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长虹派出所等单位警察包围。一帮警察不由分说冲上去便架住律师的胳膊,不顾律师的大声质问,强行将其拉入法院一间屋子里。之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没有通知家人和律师,在辩护律师被强行剥夺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直接宣布判处马多三年有期徒刑。

五、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蓄意冤判法轮功学员王丽新三年零六个月、李秀荣三年徒刑。王丽新、李秀荣提出上诉,详述公安机关执法犯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开庭审理。王丽新、李秀荣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来的身心变化,以及在高压下为什么不放弃修炼,俩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信仰真、善、忍无罪。然而,佳木斯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宋佩侠却蛮横地告诉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说:“不开庭”,理由是“上边有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来到市中级法院,询问有关二审的情况。法院门口处的法警禁止家属上楼找办案人宋佩侠,只能用内部电话联系。家属从电话中听到宋佩侠的态度非常烦躁、生气。当家属问宋佩侠什么时候二审开庭,宋强硬地回答说:“不开庭了!”家属想当面谈,她立刻回答: “没有必要!”并很快挂断了电话。后来家属用手机再一次给宋佩侠的办公室拨通电话,问宋佩侠为什么二审不开庭,是不是还要暗箱操作啊,宋佩侠回答说,什么暗箱操作,那是铁的事实!家属理直气壮的质问她,宋佩侠说不开庭是上边有令,关于法轮功的事不受理。宋佩侠说完话再次把电话挂断。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决书签证的是你,将来追究责任的时候是你,“上面”的哪个人替你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六、宋佩侠在接待当事人及家属时的表现影响法官的职业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关于法官应当遵守的司法礼仪做了严格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轮功学员王丽新、李秀荣的家属多次来到市中级法院,通过电话与宋佩侠联系,宋佩侠刚开始接电话都是很客气,当得知是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时声音立即就变了调:你们家属有什么资格叫我接见,我告诉你不开庭了!我说了不算,你找院长去!不开庭,就是不开庭!

家属也多次对宋佩侠讲:李庭长,我的家人被判刑是冤案,“她们做好人没有错,这次请你好好把握,这也是对你好,也为你的家庭好。”宋佩侠没好调的说:我怎么不愿意听你说的这些话!然后宋很快就挂断电话。家属再挂电话,宋佩侠不接电话或者让别人接听,拒绝与家属面谈也拒绝接家属电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佳木斯中级法院法官宋佩侠在其行使职责的范围内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一个法官应有的质素,建议佳木斯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尽快将其从法官队伍中清除出去。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宋佩侠'
宋佩侠

宋佩侠相关信息:
宋佩侠,性别,女,1958年02月0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33组83号。办公室8620162,手机13314544858,宅电8695052
宋佩侠丈夫王伟明,在佳木斯市百货大楼工作;
儿子王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15/公民建议函-将宋佩侠尽快清除出法官队伍-233676.html


2009-08-19: 于云刚等被判刑 佳木斯法院追撵恫吓家属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在佳木斯看守所对参与用“小喇叭”讲真相的于云刚、付裕、刘秀芳和吴志刚非法开庭后,一直不给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判决书”。七月二十九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亲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遭到法院工作人员、庭长赵玉斌的追撵和恐吓。后来,家人辗转获悉,向阳区法院已对于云刚非法判刑八年;吴志刚六年;付裕五年;刘秀芳三年。向阳区法院人员作恶心虚,欲盖弥彰。

七月二十九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找刑一庭庭长赵玉斌,准备就此事来咨询一下。当时赵玉斌不在,与他在同一办公室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起初态度还算客气,可一听到来者是咨询有关法轮功的案件,竟立马一反常态的质问:“谁叫你们進来的?!你们没有权力来问(这事)。”她还一边赶他们快走,一边给门卫打电话。当付裕家属提出还要再等一等赵玉斌时,她竟恐吓道:“你们再不走,我就叫人带你们下去!”

恰逢此时,赵玉斌回来了,当他问明来因后,蛮横地一口回绝道:“要问,就到看守所找当事人问去!”他还撵他们快走。付裕家属一看如此,就想再上五楼去找院长打听一下。

可当赵玉斌发觉付裕家属没有离开法院时,就开始到处追找他们。一直追到院长办公室门前,不容分说的一下将他们拦劫住,还叫嚷道:“这是领导办公的地方,不许你们在这儿!就是不许你们在这儿!快走!”付裕家属见状只好无奈的离开了法院。

当他们走到法院侧面,发现那里设有信访接待室时,就抱着一线希望准备進去打听一下。没想到法院的工作人员和门卫在赵玉斌的唆使下,一直尾随其后。一见他们要進信访接待室时,就赶紧去阻拦,还逼问他们是否也炼法轮功。最后,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只好失望的离开了佳木斯向阳区法院。

后来,上述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辗转获悉,向阳区法院已对于云刚非法判刑八年;对吴志刚非法判刑六年;对付裕非法判刑五年;对刘秀芳非法判刑三年。于云刚、付裕和刘秀芳都对向阳区法院的非法判决不服,已经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的上诉。

赵玉斌曾紧随邪党在先后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绍志和崔胜云时表现十分卖力,特别是二零零九年在参与过对用“小喇叭”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后,邪党法院特为其配备了一台“现代”新专车,企图怂恿其在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事件回放

今年二月初,邪党恶首之一周永康以保“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为由,坐镇黑龙江直接操控迫害,邪党暴力机器开足了马力在佳木斯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从参与的部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直至佳木斯市安全局、佳木斯市整个公安系统的所有警种以及其它一些相关部门,甚至还从外地调集来了警力;到利用的无线电监控等设备;再到采取所谓的喇叭事件不能让当地公安介入、对所谓的重点24小时监控和蹲坑;对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施以吊铐、毒打、“熬鹰”等酷刑迫害,甚至绑架家人做人质。其参与人员之多、手段之恶劣,可以说自二零零二年电视插播真相之后,在当地还未曾有过。

从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用“小喇叭”讲真相的形式是自电视插播真相之后,对邪恶又一次有力的震慑,令末日到来前的邪党非常惶恐和胆寒。

法轮功学员于云刚、付裕和刘秀芳等人都是因为利用“小喇叭”的形式向世人讲真相,而遭到邪党疯狂的迫害。他们均于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被佳木斯市检察院强制批捕,于次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非法逮捕。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在佳木斯看守所对参与用“小喇叭”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于云刚、付裕、刘秀芳和吴志刚非法开庭。向阳区法院对外谎称是公开开庭,却不敢把“法庭”设在法院,而是设在了地处郊外的佳木斯看守所。

于云刚和付裕还在以绝食的方式抵制邪党的无理迫害,目前他们的身体状况十分虚弱。付裕在被公安非法提外审期间,曾遭佳木斯市公安局高东旭的毒打,并经历了五天五夜不让合眼睡觉(又称之为“熬鹰”)的迫害。于云刚曾遭到吊铐、毒打等残酷迫害,身上伤势很重。据见证人讲,在看守所被公安非法提审时,于云刚的头上还缠着绷带。


佳木斯向阳区法院 赵玉斌 手机:13298762222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12/206399.html

2009-08-24: 老伴含冤去世 儿子被非法判刑(图)
(明慧通讯员佳木斯报导)来到家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北焦化社区吴老汉的家中,院落收拾得井井有条、干净而又规整,可是除了几条大狗与老人相依为伴外,家中显得冷冷清清。原来吴老汉的老伴栾基芝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末含冤离世,儿子吴志刚现又被邪党法院非法判刑六年。从老人落寞的神情中,可以想象的到他内心的痛楚与辛酸。

栾基芝屡遭迫害,含冤离世

老伴栾基芝自从修炼大法后,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可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铺天盖地的迫害法轮功后,作为在大法中深受其益的栾基芝,同其他千千万万大法弟子一样,本着善意于二零零零年六月来到北京,想通过依法上访的形式,向政府澄清法轮功真相,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可还没找到信访办,就遭到北京警察的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到佳木斯看守所。半个月左右后,栾基芝才得以回到家中。紧随其后,恶党以“连坐制”的形式指派江南村(又称竹板屯)小学校长来“包保”栾基芝。

从此以后,这位小学校长在上级的胁迫下,为了个人的利益不被牵连,就经常上门骚扰,威逼栾基芝写什么“保证书”。此外,佳木斯郊区长青乡政府邪党人员、友谊路派出所的警察也经常进家骚扰。那时长青乡政府邪党部门官员甚至做过联合、胁迫下属村屯的“包保”人员,乘夜幕降临时,偷偷摸摸的来到被邪党登记在册的法轮功学员家,只要在窗外一看到谁家的灯还亮着,就可以闯入民宅盘查骚扰。

二零零零年十月,栾基芝冲破被监控和骚扰的重重阻力和封锁,再次进京上访。从那以后,她独自一人漂泊在外,流浪了一年多的时间。其间所吃的苦,令常人难以想象。她曾在饥饿难耐时,到垃圾箱捡拾过被人丢弃的残羹剩菜,也曾打过零工,挣些微薄的收入勉强糊口。因为当时公安恶警正在到处追找她,那时对她而言,除了肉体上所承受的之外,其实更大的痛苦是来自精神上的压力和漫长的苦难对人意志的消磨。在那种强大的压力下,生存下来的艰辛,对于曾经有过被中共恶党迫害经历的人来讲,可谓感同身受,刻骨铭心。

二零零二年一月九日,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和长虹派出所的邪恶之徒闯入江南村大法弟子李凤华家,抄家后绑架了李凤华、李香兰、段玉发(男)、李艳杰、冯秀娟和栾基芝等数名大法弟子。时任佳木斯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的陈永德与其他恶警把抄到的真相资料与从别处抄来的资料放在一起,在邪党喉舌电视媒体上大肆炒作,造假宣传,煽动仇恨。致使李香兰、段玉发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李凤华,直到被迫害至生命垂危,才被抬回家,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含冤去世。(详情见【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佳木斯市大法学员李凤华被当地恶警迫害致死》)

栾基芝在佳木斯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一天后,回到家中。可家中从此再无宁日,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长虹派出所的警察、北焦化社区的协警李培玉经常上门骚扰,长虹派出所的片警每月一次、甚至有时两次砸门入室骚扰。

在长期的精神高压下,栾基芝的身体每况愈下,最后瘫痪在床,连生活都无法自理。好在儿子吴志刚很孝顺,他对母亲照料的很精心。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末,饱经苦难的栾基芝离开人世,终年六十一岁。

吴志刚被非法判刑

身为水暖工的吴志刚靠在劳务市场等活打工维生,劳务市场上的人都知道大刚(吴志刚的小名)是个好孩子,他品行端正、为人忠厚善良,活干的好,不欺骗人,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宁可自己吃亏,尊敬老人,主动操持家务。母亲去世后,父亲年岁大了干不了水暖活,就在家里饲养了几条狗,家中的生活还算平静。

可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一行五名警察身着便装来到吴志刚家要找大刚。他们的到来,再一次打破了近十年来一家人难得的宁静生活。因大刚出去干活没在家,因为这些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大刚的父亲就问其姓名,他们也不告诉。大刚的父亲就问他们:“你们不都是‘伟大、光荣、正确’吗?怎么不敢说出姓名?”最后,他们支吾说他们中有两个人是市公安局的。其中有一个警察一再逼问大刚的情况,其他人则是屋里屋外的到处乱看乱翻,并说要带走老人有事要说。

大刚的父亲让他们有事在家说,他们不同意。老人又建议到社区去说,他们也不同意。于是,他们就把大刚的父亲带到佳木斯郊区公安分局,随后又带到前进公安分局,让他见了一位大约六十岁的老太太,问大刚父亲认不认识这个老太太,他们互相都说不认识。最后,在大刚父亲的严厉斥责下,警察才不得不让他回家。大刚父亲告诉他们:“是你们用车给我拉来的,现在你们也得用车把我送回去。”最后自知理亏的他们没用自己的车,而是给大刚父亲十二元钱,叫他自己打出租车回家了。

二月十七日,大刚父亲见儿子没回家,就到处去打听,可没有儿子的任何消息,老人心急如焚,寝食难安。五天后,警察送来一张“拘留通知单”,上面写的日期是二月十八日。老人后来才知道,原来是二月十七日下午,警察又去了大刚干活的地方(原佳木斯师专附近),绑架了大刚。大刚已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据好心人说,大刚遭受了一天一夜的酷刑折磨。可吴志刚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遭受迫害、被迫害到什么成度,全都不得而知。大刚父亲去看守所要求见儿子,警察也不让看。

二月十八日,六名警察又去大刚家到处乱翻,还到处拍照,大刚父子俩靠做水暖工,到处打工挣点辛苦钱养家糊口,家中存有一些干活用的设备与材料是情理之中的事。可警察也要逐一盘问一翻,最后把干活剩下的铁皮也都给拉走了,屋里屋外被翻的乱七八糟,一片狼藉。

七月七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在佳木斯看守所对大法弟子吴志刚、于云刚、付裕、刘秀芳非法开庭,一直不给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判决书”。七月二十九日,付裕年过七旬的老母亲来到法院,遭到法院工作人员、庭长赵玉斌的追撵和恐吓。后来,家人辗转获悉,向阳区法院已对于云刚非法判刑八年;吴志刚六年;付裕五年;刘秀芳三年。

大刚的父亲今年六十三岁,老伴栾基芝已去年十一月末去世,尸骨未寒。与他相依为命的儿子就是他的希望。大刚是个好孩子,劳务市场上的人都知道大刚的品行端正、为人忠厚、善良,活干的好,不欺骗人,宁可自己吃亏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尊敬老人,主动操持家务,这么好的孩子被酷刑折磨和非法关押,现又被邪党法院非法判刑,这对老人家的打击实在是太大了。老人整天愁眉不展,不知道去哪说理,现在又见不到儿子,也不知道儿子已被迫害成什么样子了。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24/207097.html

佳木斯监狱(原莲江口监狱,连江口监狱)联系资料(区号: 0454)

2020-01-09: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林明健:13766590999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公安局局长 王乐刚:13904532927、0453-3933555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和:15946358888、0453-3933555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冯立波:13019056226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城镇派出所所长 李晓野:13115533111、0453-3922207
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城镇派出所副所长 赵泽勋:18645759157

2019-08-03: 黑龙江省同江市国保队长陆文双15946593222
同江市委书记许德东13734500005
同江市市长王金13845439999
同江市公安局局长尚志权18946436888
政法委书记王胜芝13803658718
原政法委书记赵静13836888396
公安局书记薛金玉13351761003
公安局政委单胜芝13284650678
公安局副局长蔡永江13339549600
同江市司法局局长张属新13339548058
公安局法制科朱风军15945419655
公安局法制局局长周俊河13604697318
公安局治安科王丽君13945443788
民政局局长于峰民13339547777
同江市农业副市长张志文13624655678
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跃福13945408111
法院院长孙峰18746365111
法院刑事庭长刘春毅13555437666
刑事庭庭长孙荣13512637166
信访局副局长包四海18645472315
信访局局长鲍红伟13115345999
同江市看守所所长杨华13945432077
尤利军13803679506
谢希忠13512639234
武云鹏18845434545
宫宇昕18249232053
吕凤波13512635985
张喜美13796368890
任广丽13763636228
赵国胜13199103221
... 更多


相关案例 恶人榜 主页


网页界面更新: 2023-12-05, 9:57 下午 (AST) 关于我们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