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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济南市(泉城) >> 张玉英, 女, 47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0-04-15: 为何泉城的春天姗姗来迟?
.......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历城区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张玉英七年徒刑。张玉英,女,四十七岁,原历城区唐王镇卫生院护士长。恶警闯入家中绑架她,私人物品被洗劫。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4/15/221576.html 2009-05-29: 邪党公检法在张玉英案中耍尽流氓手段 在610的操纵下,2009年4月17日,历城区法院偷偷的判张玉英七年徒刑。没有通知张玉英的辩护律师和家人。张玉英的家人4月22日才收到所谓判决书。 4月23日,张玉英的家人找到历城区伪法院的孙志光,孙志光让家人看了张玉英的笔录,称张玉英不一定上诉。张玉英的家人不相信这个所谓笔录。 4月24日,张玉英的辩护律师去济南看守所会见张玉英,被济南看守所恶警阻挡,称历城区法院不让律师会见。 4月28日,张玉英家人终于找到历城区法院孙志光和孙明凯,孙志光、孙明凯称五一后他们会找张玉英在上诉书上签字。 5月4日,张玉英的家人又找历城区法院孙志光和孙明凯,他们说还没有报到上级法院去。 5月8日前,张玉英的家人打电话问了济南市法院,济南市法院刑二庭一个姓顾的说已经接到了张玉英的上诉书。 5 月25日,张玉英的辩护律师到济南市法院刑二庭要办手续时,姓顾的却告诉说此案件已经审理完了,张玉英的辩护律师问都还没有参加二审为甚么就会审理完了呢?他们说张玉英不请律师,所以在事实充足的情况下進行了二审。张玉英的家人不相信他们所说的,而且二审为甚么不通知家属,张玉英的家人要求拿出张玉英不雇律师的证据,姓顾的说:卷宗是不能随便给家属看的,如果不相信你们可以通过检察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实。当时律师就说:家属有权知道,并且你们要把证据给家属看。但是他们最终还是没有让家属看证明张玉英确实说过不请律师的话。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29/201832.html 2009-05-07: 张玉英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 张玉英的家人用挂号信给张玉英邮去的信被撕开后退回给了张玉英的家人,事后张玉英的家人质问看守所,看守所恶警说这是法院干的,这些恶警恶官执法犯法,剥夺公民的通信自由。张玉英的家人前后问过看守所恶警,看守所恶警回答说可以。张玉英的家人半年多没有见到张玉英了,通信自由又被剥夺,中共邪党及邪党的官之邪恶可见一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7/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00381.html#0956231414-20 2009-03-28: 济南市历城区邪党法院非法盘问辩护律师 2009年2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邪党法院非法开庭非法审理大法弟子张玉英一案。在法庭上,两位律师理直气壮为大法弟子张玉英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李苏滨发表了《宪法至上 信仰法轮功无罪》的辩护词。邪党法院心虚得不得了,突然提前半小时开庭;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布判决,于下午3点40分左右草草收场。 2009年3月18日下午,张玉英的两位辩护律师到历城法院追问张玉英案件判决情况,被安排在接待室内等,一直等到快下班时,邪党法院刑庭副庭长孙志光(主审张玉英案件的合议庭庭长)受人指使,开始非法盘问律师接受委托等等各种情况,并有书记员记录。刑庭庭长孙某更是一趟一趟的出来進去,似乎是同某人随时联系,显然,是受人操控为达到某种阴谋而操作。李律师对有的问题回答,有的拒绝回答,在最后孙志光要求李律师签字,李律师提出签字可以但必须要复印件时,他们心中有鬼怕曝光,没有再坚持让李律师签字。 19日下午,孙志光又故伎重演,再次一遍一遍的给莫律师打电话,叫去法院接受非法盘问,因为是非法操作,莫律师未理睬他们。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28/197905.html 2009-03-06: 律师理直气壮为大法弟子张玉英做无罪辩护 2009 年2月24日下午1点30分,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邪党法院在第一审判庭非法开庭非法审理大法弟子张玉英一案。开庭前法院已经得知张玉英的辩护律师在开庭时要做无罪辩护。邪党心虚得不得了,法院、公安如临大敌,戒备甚严,绑架了在法院附近的三位大法弟子。并且,为了减少旁听人员,原定于下午2点开庭而法院十二点半突然决定下午提前半小时开庭。 邪党法院出庭担任审判长的是孙x光,邪党历城区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是侯广军、闫××,辩护律师是李苏滨,莫宏洛。 当大法弟子张玉英穿着黄马甲戴着手铐出现在法庭时,李律师明确要求给当事人脱下黄马甲。 当公诉人问张玉英:你学法轮功吗?张玉英正面回答:学。 当非法庭审审问到清单时,审判长问六万份都是哪些。公诉人闫××念清单,审判长也没有算出六万份。 李律师说:仅凭清单,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法律规定得有物证。按法律规定,清单是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交给当事人。 李律师问张玉英:有没有给你清单。张玉英回答:没有。 莫律师问张玉英:你在清单上签字是甚么时间、地点签的。张玉英答:是在看守所签的,十三日把我带到看守所后过了几天后才签的 。 莫宏洛律师问张玉英:搜查时你当时在场吗?张玉英答:没有在场。 莫宏洛律师问张玉英:你签字时公安人员有没有让你清点。张玉英答:给我念了一遍清单就让我签上字了。 公诉人侯问:你有甚么证据证明你是在看守所签的。张玉英答:当时我就是没有在场,已经把我抓走了,我大伯哥可以作证。 莫律师问张玉英:日期是不是你签的。张玉英答:不是。十三日把我带到看守所后,过了几天后才签的 。 公诉人侯问张传山:搜查时你在场吗?签字时几点钟。张传山答:我在场。签字时一点多。 李苏滨律师问张传山:你当时签字时上面的持有人是空着的还是已签名。张传山答:是空着的。 李律师问张传山:日期也空着吗? 张传山答:是空着的。 莫律师问张传山:你当时签字时张玉英有没有在场。张传山答:没有在场。签字时都搜完了,人早就带走了。 莫律师问张传山:当时签字时,有没有让你清点物品。张传山答:没让点,当时那么多人,完事后,说是让亲属签字,我和春生也就是张传宝就签上字了。 从上述几点询问,就可看出邪党公安目无法律,不讲程序,违法办案,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可见一斑。 当非法庭审到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李苏滨发表了《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辩护词。李律师首先明确指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2009)历城检刑诉030号起诉书指控张玉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其提起公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律师重申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李律师强调说,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论在张玉英家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品6万份还是60万份,都不构成犯罪。 李律师提醒大家,极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的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尤其在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遊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李律师在辩护中進一步提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行为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案卷材料,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辩护人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运动式、过于激烈的惩治行动,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本案看起来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 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谚云:对一人的不公,是对所有人的威胁。从某种角度讲,对张玉英的审判,就是在审判全国人民。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李律师最后重申张玉英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随后,辩护律师莫宏洛也紧紧围绕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发表了辩护意见,莫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事实张玉英其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次,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嫌疑人张玉英构不成公诉人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轮功信仰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信奉的纯教义的书籍等宣传品的制作、传播行为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精神的。第三,嫌疑人张玉英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其在98年因心脏病、胃病、妇科病原因开始习炼法轮功,1999年中共打压法轮功后中止习练了一段时间,2001年因疾病复发又开始习练,据张本人讲述,因为又开始习练并坚持下来,其身体各项病症明显得到改善。法轮功所倡导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主张“真善忍”,强调做好人理念,使得张玉英本人在其各项活动中做到并严格遵守了这一准则,成为一个在单位中遵纪的好员工。刑法三百条的犯罪构成客体在立法本意里指的是所组织和利用的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了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只有破坏、违反、阻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某个条款、某项规定造成该某个条款、某项规定无法具体实施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后果和影响的方能构成此罪名,然而,公诉人的指控却没有指出嫌疑人张玉英究竟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哪一项条款、哪一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张玉英一个人的言论怎么也不可能将社会秩序扰乱,所以说指控是抽像和空泛的,也是模糊和含混不清的。刑法三百条的罪名构成要求有三个条件:其一是须有组织和利用的行为;其二须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供组织和利用的工具;其三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某条规定、某项条款因遭受阻挠、破坏而无法实施,但起诉书中始终未见到有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破坏并且有无法实施的后果出现的记载,因此,起诉书指控张玉英的法律依据同样严重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不能够依法成立。 莫律师進一步强调说,人类文明发展至今,诸如癌症等不治之症也是现代医疗科学尚无法攻克的难题,还有许多人类自身无法做出科学解释但非常神奇的科学谜团,所以张玉英为治疗自己的身体疾病而对法轮功的坚持修炼行为不能简单的称之为反科学;法轮功信仰者在遭受取缔打压后始终在申辩,一直在呼喊,应留给他们一条正常、合法的申诉渠道,不能简单的认为他们仅剩的一条讲真相和评论渠道是反政府。在强调依法治国、实行法治社会的今天,再搞地毯式的肃杀、运动式的镇压、眉毛胡子一把抓而阶级斗争式的“法律追究”,很显然是不妥的,毕竟现如今不是也不可能倒退到三、四十年前全国上下齐搞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最后,莫律师明确指出,公诉人指控张玉英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支持,张玉英不构成刑法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 法庭最后没有当庭宣布判决,于下午3点40分左右草草收场。 在此警告济南市历城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们,在“天灭中共”的紧要关头不要再听命于中共,继续充当镇压善良的帮凶,立即停止对信仰民众的迫害,立即无条件释放被你们非法关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放下屠刀,退出邪党,悔过自新,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才是你们的唯一出路!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6/196655.html 2009-02-13: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大法弟子张玉英面临被非法开庭 被绑架的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大法弟子张玉英,于本月二十四日下午两点在济南市面临被历城法院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2/13/195399.html 2009-01-24: 大法弟子张玉英辩护律师冲破重重障碍终于见到本人 济南市历城唐王镇大法弟子张玉英于2008年11月12日上午十点多被济南市历城区委610办公室、历城区公安局邪教大队及唐王派出所三十多个恶警非法绑架到郭店派出所,于2008年11月13日又被非法拘留关押于济南市看守所,12月20日被非法逮捕。现在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 大法弟子张玉英的家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律师于2009年1月12日去历城区检察院了解案情,检察院办案人员推脱说,刚刚立案正在审查期,还未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办理换押手续后,可以会见,到下一星期再说吧。1月19日家人追问时,检察院案件承办人闫某某说,已经决定受理案件,已办完换押手续。然而,20日上午律师及家人再找到闫时,闫又说办换押手续时地方搞错了,正在要开庭去,没时间办理换押手续。律师找到公诉科,科长侯光军说,要三四天内换押完,很可能要过年了。律师义正辞严地告诉他们: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这不是你们在破坏法律实施吗! 2009年1月20日下午,经过律师的多方努力,检察院终于同意,办好手续后到看守所已经四点多了,被看守所以时间已晚为理由拒绝。 2009年1月21日上午,律师律师终于会见到张玉英。据了解,恶警非法绑架大法弟子张玉英后,一直在威胁诱导她:你要是继续炼或不配合会影响到你的丈夫和孩子。恶警已经理屈词穷,黔驴技穷!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4/194060.html 2009-01-10: 济南法轮功学员张玉英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 济南法轮功学员张玉英在其丈夫张传超被非法抓捕后,张玉英也被绑架至济南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0/193285.html 2009-01-09: 济南市大法弟子被迫害部份案例 以下是二零零七年六月至二零零八年底山东省济南市大法弟子被迫害部份案例: 26、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被绑架的大法弟子情况。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安局已将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玉英的材料送往检察院,检察院已对法轮功学员张玉英非法审问过。法轮功学员徐友民已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法轮功学员乔红与张玉英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即山东省看守所)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9/193222.html 2008-12-21: 济南历城区张玉英等大法弟子仍在被非法关押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报导:济南历城区恶警绑架张传超等法轮功学员,现得知历城区公安局已将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玉英的材料送往检察院,检察院已对法轮功学员张玉英非法审问过了。法轮功学员徐友民已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法轮功学员乔红与张玉英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迫害。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1/191969.html 2008-12-20: 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被绑架的大法弟子情况补充 公安局已将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玉英的材料送往检察院,检察院已对法轮功学员张玉英非法审问过。 法轮功学员徐友民已被非法劳教一年半。法轮功学员乔红与张玉英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即山东省看守所)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0/191920.html 2008-11-23: 济南历城区恶警绑架张传超等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点多钟,在山东济南历城区“六一零”、历城区公安的操控指使下,唐王镇派出所、董家镇派出所、郭店镇派出所的三十多名恶警突然非法闯入唐王镇东张村张传超家,绑架了张传超(男,四十八岁)及其妻子张玉英(四十七岁)等多位法轮功学员等,并非法抄走了张传超的私人财物,非法打开抽屉抢走现金、存折。对其他法轮功学员,恶警也非法抄了家,其邪恶程度比土匪还土匪。 张传超及其妻子张玉英等法轮功学员被分别绑架到唐王镇派出所、董家镇派出所、郭店镇派出所,遭非法审讯。 在郭店镇派出所,一个穿便衣、瘦瘦的、个子不太高的恶警,先狠狠的打了大法弟子张传超两巴掌,又凶狠的一拳把张传超打倒在沙发上,过一会,他又打了张传超的脸一巴掌。另有一个穿便衣恶警(个子不高、肩挎着包、嘴大脸胖、戴一副眼镜),照着张传超的脸抬手就打了一巴掌。 随后恶警于德泉(三十多岁)与一名恶警(五十多岁)非法审讯张传超,五十多岁的恶警出口脏话侮蔑张传超,张传超拒绝签字。接着恶警蒋磊与一名四十八岁的恶警第二次非法审讯大法弟子张传超,恶警蒋磊先以伪善诱惑张传超配合非法审讯,被张传超识破,恶警蒋磊见此便露出恶面目说:“我不比他们差(指刚才殴打张传超的那两名恶警)。惹急了我,我会拿凳子打的。”,蒋磊还大言不惭的承认:“我是专门管(迫害)法轮功的,从九九年开始我就管(迫害)。” 目前,张玉英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济南看守所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3/190344.html 济南市(泉城)联系资料(区号: 531)2024-11-03:
承办法官是王芳,电话:053187262363 2024-10-03: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1、张克平:17853187799,警号:110608,冷晓成居住地区片警,曾给冷晓成的房东打电话,让其告知冷晓成的妻子办暂住证,不办的话,就赶紧搬走。 2、程警官:17853181759,单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派出所,曾给冷晓成的家人打电话,自称是协助外地工作人员办案,并告知冷晓成家人近期会邮寄(非法)刑拘通知书。 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派出所电话:0531-85961019。 安徽省蚌埠市相关单位和人员: 1、参与到济南非法抓捕冷晓成,电话:18712457986,18755265180,微信名:伊为 2、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公安局,负责邮寄(非法)刑拘通知书,电话:13805529120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013县道 3、安徽省蚌埠市看守所,对外公开电话:0552-4115407 4、安徽省蚌埠市看守所,狱警与外面家属联系的电话:0552-4115406(这个电话平时是个公用电话,一般情况只有他们往外打电话,外面给他们打,多数情况没有人接) 5、邮寄被关押人员给家属写的书信,姓名:刘双,男,电话:13205525992 (不确定是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看守所的) 2023-12-07: 李静(又名李秋枫)济南市钢城区综治办主任 18963419970 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国保大队(2017年) 许莉 大队长 18963495715 13806340359 王文敏 教导员 18963495822 13306346099 李秋凤 副大队长 18963495885 15806345868 张其军 18963495736 13963495678 全称 济南市钢城区政府综治办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 邮编:271104 区号:0531 钢城区公安分局地址: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府前大街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531)2008-12-21:
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张玉英的工作单位(唐王镇卫生院)电话:(0531)88710523 姓名 部门 职务 办公电话 宿舍电话 手机 地址 邮编 张书年 历城区610办公室 主任 88066000 15963117228 济南市山大北路47号 250100 刘华玉 历城区610办公室 副主任 88066000 13173050570 济南市山大北路47号 250100 李国祥 历城区政法委 书记 88115007 88018309 15965638090 济南市山大北路47号 250100 齐建中 历城区政法委 副书记 88112999 88902722 13906416689历城区检察院 85037536、85037508 济南市山大北路75号 250100 亓浩 历城区检察院 检察长 85037599 82568755 13370592007济南市山大北路75号 250100 张志刚 历城区检察院 副检察长 85037516 88011180 13370510135济南市山大北路75号 250100 历城区法院 89939123、89939125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250100 郑玉 历城区法院 院长 89939100 86598278 13553155007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250100 王继宝 历城区法院 副院长 89939101 88907033 13583180867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25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