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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牡丹江 宁安市 >> 周秀慧, 女, 62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8-04-28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4-05-17: 黑龙江牡丹江宁安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名单补充
2024年5月9日,目前获悉共有18人当天被绑架,有:周秀慧、陈晶、商秀芳、公文学、刘桂菊、王丽君、王丽梅、姜美玲、周艳清、金莲、赵二姐、祝兴志、吴老师、董大姐,还有4位不知姓名。吴老师和董大姐因年龄大,被放回家,其他人员分别被关押在牡丹江看守所和拘留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17/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77654.html

2024-05-15: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补充
补充5月9日宁安市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的名单:周秀慧,陈晶,商秀芳,公文学,刘桂菊,王丽君,王丽梅,姜美玲,周艳清,金莲,赵二姐,祝兴志,吴老师,董大姐,还有4人不知道姓名,总共18人,其中的吴老师和董大姐,因为年龄大和身体状况原因被先放回来了。

现在知道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现在分别关押在牡丹江看守所和拘留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15/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77452.html

2024-05-13: 黑龙江省宁安市绑架8名法轮功学员的信息补充
2024年5月9日,黑龙江省宁安市(牡丹江代管县级市)公安警察绑架的8名法轮功学员:周秀慧、姜美玲、王丽君、陈静、吴老师、祝姐、刘桂菊、董姐。除董姐因身体原因,其他法轮功学员都被劫持到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13/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77119.html#24512212045-1

2017-11-18: 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回家信息
◇重庆罗向旭父子已回家。
◇吉林省农安县张华被非法拘留15天后于11月2日回家。
◇黑龙江宁安市周秀慧结束10个月冤刑于11月17日回家。
◇吉林省白山市孙正兰被非法刑拘20多天后取保候审回家。
◇10月4日被绑架的河北省秦皇岛张春芬被非法拘留15天后回家。
◇吉林市车平平结束四年冤狱于10月17日从吉林省女监出狱狱回家。
◇10月26日被绑架的山东省青岛市法轮功学员纪毓亮于11月10日回家。
◇2016年11月被绑架的河北省武强县李士广已从唐山冀东监狱出狱回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18/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56694.html

2017-09-16: 黑龙江省宁安市周秀慧再次被非法判刑
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无视宪法和法律,诬判周秀慧十个月。这是周秀慧第二次被非法判刑。

周秀慧,女,一九六二年九月五日出生,黑龙江省宁安市人。

她是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起初是因为生过小孩以后,她的身体特别不好,去医院检查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说要不手术马上就有可能会瘫痪在床;还有萎缩性胃炎和浅表性胃炎,医生说如果不马上治疗就是胃癌的前期;同时伴有严重的失眠,整夜睡不着觉,四处求医问药,花了不少钱都无济于事。

长期的病痛折磨使她多次想到过自杀,投江、喝药,一了百了,但每当看到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她就一次又一次地打消了寻死的念头,那段日子对她来讲真的是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啊!

就在全家人都感到特别绝望的时候,好心人向她推荐了法轮功。她从此开始天天坚持学法炼功,一个月后,她能睡着觉了,也能吃饭了,再接着炼下去,她身上所有的病都好了!她终于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滋味!

修炼法轮大法以后,她无论在哪里都要求自己做个好人,并且还按照“真、善、忍”的法理教育孩子,要求自己的儿子要有男子汉的胸怀,光明磊落,做个讲真话、办真事、有诚信的人。在她的教育下,孩子乐观向上,积极友善,是个很孝顺的孩子。

从此,她一家人其乐融融,温馨幸福。可以说法轮大法不仅救了她的命,也挽救了她一家。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周秀慧被东京城林业局尔站派出所警察绑架,在宁安看守所被非法关押的八个多月中,周秀慧被插鼻管灌食盐水迫害,管子从鼻孔插入胃里,刺激食管剧烈呕吐,灌的几乎都是盐水,嘴里苦涩无比。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秀慧被非法判七年。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周秀慧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狱警逼她放弃信仰,不停地对她进行精神折磨,加上之前的刑讯逼供,造成她出现背痛、颈椎痛、右手肌肉萎缩不好使,身体上的痛加上精神上的摧残,使她的身体渐渐的撑不住了,到女监不久就出现严重的呕吐。

狱警带周秀慧去哈尔滨医大二院做了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查出她脖子里有四个囊实性团块、双乳腺有病。在做核磁共振时,医生说她有胸椎结核,问她都受过什么外伤,她无力回答。医生说:“这人随时随地都有生命危险,马上高位截瘫。”诊断结果是脊髓压迫症。

最后,在被绑架、关押了两年七个月后,生命垂危的她被狱警们扔出黑龙江女子监狱的大门。

周秀慧出来后身体非常虚弱,情况堪忧!她回家就开始炼功,两个月后又可以下地了,逐渐的,她的身体恢复了健康,生活能自理了,又可以打工挣钱了。

在她身上所发生的这些奇迹,都是亲朋好友有目共睹的,这就足以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美好。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十三时三十分许,周秀慧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向民众发放年画、福字时,被东京城派出所警察曹航、李志坤等四人绑架,办案负责人是所长刘可峰。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周秀慧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月十六日,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夏亚俊将此案移送宁安市检察院,宁安市检察院主管此案的检察官是张彬。期间,家人聘请律师介入,为其维权。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点,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对周秀慧非法开庭。周秀慧家人聘请了两位律师到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正式开庭,周秀慧身体状态欠佳,医护人员庭审时全程陪护。公诉方证据粗糙,明显证据不足,准备不足,竟在中午休庭补充证据。

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所谓证据一一质证,驳回公诉人有罪指控,认定证据为非法证据。

法庭辩论时,律师辩护:修炼法轮功并不构成包括刑法三百条在内的犯罪;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信仰与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信仰角度皆证明周秀慧无罪。

周秀慧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问她是否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周秀慧回答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这是自己的信仰,绝不会放弃的。并最后陈述自己无罪,信仰无罪。

当非法庭审结束,走出法院的大门时,周秀慧的亲人们由开始受邪党污蔑宣传误导,误会法轮大法,到知道了真相,明白了信仰法轮功合法,自己的亲人周秀慧无罪,并敬佩法轮功学员的和平与坚韧。

律师与周秀慧本人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令陪审员和旁听者都耳目一新。

在铁的事实和无罪证据面前,宁安法院无视宪法和现行法律,竟然诬判周秀慧十个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9/16/黑龙江省宁安市周秀慧再次被非法判刑-353796.html

2017-08-25: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非法庭审周秀慧纪实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点,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对善良公民周秀慧非法开庭。周秀慧家人聘请了两位律师到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违法安检与限制旁听

上午八时四十分,两位律师到达宁安市法院,进入法院时被告知需要安检。律师当即拒绝安检,并正告他们:法律规定律师无需安检。法院安检处法警称是领导说的需要安检,律师据理力争:“到底是听领导的还是听法律的?你跟领导讲,我们明确表态若一定要过安检,我们就不进去了,这个庭你们自己开吧。”期间法院承办人李力与另一合议庭成员到安检处与律师沟通,称律师人身不用安检,随身包裹需要安检,律师不予同意,沟通未果。李力给他们十分钟考虑,要么安检,要么视为律师拒绝辩护。律师坚持不配合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二十分钟后,合议庭法官至安检处接律师开庭。同时与检察人员同等对待进入法庭。

律师的行动告诉我们,权利被侵犯时,就要据理力争,合法权益却要经过抗争得来。宁安市法院对律师安检的行为确属违法,违反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同时违反最高院相关规定。

除安检问题外,旁听也被限制,部份想参与旁听的公民被禁止入内,甚至家属都被限制旁听。后经过家属抗争,几位家属都顺利进入法庭旁听,其中大部份位置已被街道等官方事先安排的人员占领,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律师与当事人依法无罪辩护

正式开庭,公诉方证据粗糙,明显证据不足, 准备不足,竟在中午休庭补充证据。

九点庭审,将近十点正式开庭。法院严阵以待,六、七名法警全程摄像,屏蔽器控制。周秀慧身体状态欠缺,医护人员庭审时全程陪护。听家属称,或许是见到家属过于激动所致,律师前一日会见时,状态还挺好。

开庭初始,公诉人张彬宣读起诉书,周秀慧认定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传福音无罪。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向周秀慧发问,问其是否有组织,答:没有。问其是否知道修炼法轮功违法,答:不违法。问其在哪里修炼,答:在家里。

随后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所谓证据一一质证,驳回公诉人有罪指控,认定证据为非法证据。法律上讲法轮功不是邪教,不能定罪。证人作证不真实,证人高远、李佳欣、褚良皆未接受周秀慧的宣传单,也未出庭作证,其证言真实性存疑。周秀慧询问、讯问笔录皆未签字,不予认可。辨认笔录违法,见证人“谢培东”未附个人信息(此后中午休庭,公诉方立即至公安局补充证据,却出现错误,“谢培东”变成了“解培东”,真是荒谬至极!)所有证据未经辨认,鉴定来源,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辩论时,律师辩护:修习法轮功并不构成包括刑法三百条在内的犯罪;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价值;信仰与修习法轮功皆是无罪的,因此而被涉罪是一种迫害人权的做法。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信仰角度皆证明周秀慧无罪。

临近中午,控方欲非法宣判,想枉判周秀慧,当庭律师面对此景,质问道:“如果说我的当事人真的有罪,请把她的犯罪证据拿出来!”控方面面相觑,低头不语。这时就听“铛”的一声法官定锤,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庭审。

下午庭审,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提交收缴的宣传品作为实物证据,其中质证电话卡时,律师提出电话卡为周秀慧个人合法持有,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回复称其并不是作为指控犯罪提交,律师质疑,既不是作为指控证据,何必作为证据提交呢?难道只为充数?

周秀慧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问她是否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周秀慧回答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这是自己的信仰,绝不会放弃的。并最后陈述自己无罪,信仰无罪,这是对法轮功的迫害,要让更多人知道法轮功是好的,是教人做好人的!

想必旁听人员参与此次庭审后,也都了解到周秀慧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对她庭审是对信仰人士的迫害。此记述仅为当今中国法治史上迫害信仰案件中的一个非法庭审。

当事人背景资料

周秀慧,女,一九六二年九月五日出生,黑龙江省宁安市人。

她是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起初是因为生过小孩以后,她的身体特别不好,去医院检查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说要不手术马上就有可能会瘫痪在床;还有萎缩性胃炎和浅表性胃炎,医生说如果不马上治疗就是胃癌的前期;同时伴有严重的失眠,整夜睡不着觉,四处求医问药,花了不少钱都无济于事。长期的病痛折磨使她多次想到过自杀,投江、喝药,一了百了,但每当看到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她就一次又一次地打消了寻死的念头,那段日子对她来讲真的是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啊!

就在全家人都感到特别绝望的时候,有人向她推荐了法轮功。她从此开始天天坚持学法炼功,一个月后,她能睡着觉了,也能吃饭了,再接着炼下去,她身上所有的病都好了!她终于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滋味!

修炼法轮大法以后,她无论在哪里都要求自己做个好人,并且还按照“真、善、忍”的法理教育孩子,要求自己的儿子要有男子汉的胸怀,光明磊落,做个讲真话、办真事、有诚信的人。在她的教育下,孩子乐观向上,积极友善,是个很孝顺的孩子。从此,她一家人其乐融融,温馨幸福。可以说大法不仅救了她的命,也挽救了她一家。

然而,就在周秀慧及所有法轮功修炼者还沉浸在修炼大法所带来的幸福美好中时,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时任党魁江泽民开始了全面对法轮功的镇压,当然周秀慧本人也未能幸免。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周秀慧被东京城林业局尔站派出所警察绑架,尔站派出所所长一米八的个子,体重二百斤左右,用胶皮警棍拼命打她,几次打得她站立不住。她双手被铐在背后,警察抓着手铐把她提到半空中,双手腕被割开了口子。于兴臣和另一矮个子警察,在前面打她耳光。他们简直没有了人性,她当时正来例假,打得她腰疼得直不起来。她去厕所时,掀开衣服让女警看她的背是什么颜色,女警吃惊的说:“谁这么缺德,把你打成这样,你不就炼个法轮功吗?”在宁安看守所被非法关押的八个多月中,周秀慧被插鼻管灌食盐水迫害,管子从鼻孔插入胃里,刺激食管剧烈呕吐,灌的几乎都是盐水,嘴里苦涩无比。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秀慧被非法重判七年。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周秀慧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狱警逼她放弃信仰,不停的对她精神折磨,加上之前的刑讯逼供,造成她出现背痛、颈椎痛压迫右手肌肉萎缩不好使,身体上的痛加上精神上的摧残,使她的身体渐渐的撑不住了,到女监不久就出现严重的呕吐。狱警带她去哈尔滨医大二院做了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查出她脖子里有四个囊实性团块、双乳腺有病。在做核磁共振时,医生说她有胸椎结核,问她都受过什么外伤,她无力回答。医生自语道:一定是外伤引起的胸椎结核。核磁共振核查报告一出来,医生赵宝权就急了:“怎么才领来?人都啥样了?犯人(修炼法轮功无罪)也是人哪!”狱警问怎么回事?医生说:“你们要摊事了,这人随时随地都有生命危险,马上高位截瘫。”诊断结果是脊髓压迫症。

就是这样,监狱还不放人,也不办保外就医,周秀慧这时候已经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了,她想起起不来,想倒倒不下,吃不了饭,喝不了水,整个人都不行了。最后,在被绑架、关押了两年七个月后,生命垂危的她被狱警们扔出黑龙江女子监狱的大门。

周秀慧出来后身体非常虚弱,情况堪忧!她回家就开始炼功,两个月后又可以下地了,逐渐的,她的身体恢复了健康,生活能自理了,又可以打工挣钱了。在她身上所发生的这些奇迹,都是亲朋好友有目共睹的,这就足以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神奇与美好。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十三时三十分许,周秀慧在宁安市东京城镇向民众发放年画、福字时,被东京城派出所警察曹航、李志坤等四人绑架,办案负责人是所长刘可峰。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周秀慧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月十六日,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夏亚俊将此案移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宁安市检察院主管此案的检察官是张彬。期间,家人聘请律师介入,为其维权。

周秀慧的迫害源于前党魁江泽民的灭绝政策,最后变成了自上而下的程序化的犯罪链条,导致整个法制体系沦为犯罪工具,导致我们善良的同胞混淆了真假与善恶,制造着我中华民族之千古奇冤!

中共江泽民犯罪集团在腐败治国政策下,中华大地无官不贪,黄赌毒盛行,假、恶、暴的中共江泽民集团惧怕和妒忌真、善、忍,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对亿万手无寸铁的善良民众举起了屠刀,至今十八年来,超过四千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另有无数人被活体摘取器官贩卖牟利,令人神共愤。目前已有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在全世界,三十一个国家及地区的逾二百四十一万人刑事举报江泽民,被称为二十一世纪最大的人权义举。

中共自建政以来,作恶多端,古语说:人不治天治。现在上天要灭它了,贵州平塘的藏字石“中国共产党亡”(百度输入“救星石”可查询照片)就是神在诏告天下,天灭中共即在眼前。而当初咱们中国人加入中共党团队组织时,都发过毒誓要“为其奉献终身”,等于被它绑架到了死亡列车上,天灭中共时,它的成员——党员、团员、少先队员会成为陪葬。劝人“三退”(心生一念退出党、团、队组织)不是搞政治,而是救人于危难之中,帮助人们从前面不远处的悬崖边躲开。劝您“三退”的人,不图您一分钱,是真心为您好,真心希望您获得平安。早一天退出早一天平安。

周秀慧非法庭审后的人心觉醒:

当非法庭审结束,走出法院的大门时,周秀慧的亲人们由开始受邪党污蔑宣传误导,误会大法,到知道了真相,明白了信仰法轮功合法,自己的亲人周秀慧无罪,并敬佩法轮功学员的和平与坚韧。律师与周秀慧本人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令陪审员和旁听者都耳目一新,大为震惊。事后官方安排旁听的公职人员有的表示:“人家法轮功没有罪,还不放人,共产党真是太邪恶了!”有的则关心的叮嘱法轮功学员注意安全,还有的感到自己的工作都没有意思了,不想上班了。有人看到庭审记实报道后,小声和别人讲述着庭审的过程,大家对中共的违法行为流露出惊讶和愤慨的神情。

附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秀慧的委托,指派曾武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及庭审,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

我的委托人周秀慧自2008年11月28日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七年重刑,实属冤判,而今又以不属实的罪名面对庭审,更不应发生。周秀慧信仰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在法律意义上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在社会上,她是一名坚守信仰、知恩图报、善待他人的守法公民。基于信仰自由与平等的原则,任何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不能因为人们以某种信仰的名义去实施,就转而被视为违法行为。全世界都没有思想罪,刑法只处罚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并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是宣扬了某一种信仰,或者只是实施了原本合法的行为,那么,无论他信奉的是基督教,还是佛教、道教或者法轮功,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大量的实际调查,鉴于法律的真实与公正,我要讲出这样的事实:这并不仅仅是为我的委托人周秀慧作无罪辩护,更主要的是为了让公检法司人员能够认识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发放真相资料是合法的。任何迫害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违法的。具体论证如下:

一、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判定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相悖。

(一)、公开颁布(或发表)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刑法》第300条。

1999年7月20日,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

1999年7月20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1999年10月26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相关法轮功的部份。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法轮功相关文章。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抛出“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抛出“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泽民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的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如《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而法轮功也根本不符合这个标准。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运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信仰者定罪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第三种情况:两高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种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它的权力从哪来的?公安部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我要问,公安部颁发这两份文件的权力依据何在?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36条。民政部与公安部颁发的通知与通告因违反《宪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而且这十四种宗教也不包括法轮功。

江泽民执政时期,在媒体的宣传之下,很少人真正去思考过法轮功是否违法的问题。一个惊人的事实是:法轮功根本就不违法!就是按现行的中国法律,也不能说法轮功是违法的。

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相反,《宪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也没有法轮功。在查阅了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后,咨询了多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经详细核实,得知:至今中国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认定法轮功违法!我有义务提醒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

二: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进行打压是非法的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条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从第一点上说,前文已经论述过了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我的委托人周秀慧利用邪教组织的说法不成立。从第二点上说,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我的委托人周秀慧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实际中的应用或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实行或应用?

由此可知,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打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错用《刑法》第三百条。《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在我的委托人周秀慧问题上因错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行为应当予以停止。

三、法轮功信仰者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无罪。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也早已解除。2011年3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1999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由此可知,不能认定法轮功书籍为邪教宣传品,不能因此认定数量,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在遭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得允许人说话,这是最基本人权。法轮功信仰者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真、善、忍”,都做好人,不做坏人,没有危害社会、妨害他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法轮功宣传品是一份或者是几万份,都不构成犯罪。因此,我的委托人周秀慧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传播信仰无罪,宣讲自己的苦难遭遇及澄清事实无罪。

四、周秀慧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构成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累犯为: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我的委托人周秀慧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无累犯可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周秀慧于2008年11月28日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七年重刑,实属冤判!她没有犯罪事实,相反判处她的公检法部门涉嫌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徇私枉法等多项罪名。作为受害者,周秀慧同时也是江泽民“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灭绝政策的见证者,是数百万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绑架、劳教、判刑和残酷迫害的见证者,还是江泽民靠谣言诬蔑法轮功,并蒙蔽公检法参与迫害的见证者。

最后重申,周秀慧信仰法轮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和原则,基于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罚,这种纯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不但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且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反人类罪行。在实际生活中,周秀慧对周围的朋友、同事、陌生人均十分友好和善,并不存在任何社会危害性。

综上,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望法院从错案终身追责的角度以及推动法制进步的大局观来考虑,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依法裁判周秀慧无罪,对其立即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综合参考,谢谢。

辩护人:曾武律师

2017年8月10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8/25/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非法庭审周秀慧纪实-352963.html

2017-08-06:黑龙江牡丹江宁安市大法弟子周秀慧面临非法庭审
8月10日,黑龙江宁安市法院欲对法轮功学员周秀慧非法开庭。

2017年1月17日,周秀慧在街上发年画被恶意举报,非法关押至今。

2008年,周秀慧因撒真相资料被非法判刑7年。在黑龙江女子监狱关押2年多,出现生命垂危,被保外就医。出狱后,学法炼功身体恢复健康。为感恩法轮大法,把大法美好告诉世人,2017年1月上街发年画,被绑架,现在面临非法开庭。邪党公检法部门人员,受谎言毒害,把周秀慧说成是“累犯”因此要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8/6/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52145.html

2017-07-02: 黑龙江省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遭非法庭审
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6月18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周秀慧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7/2/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大陆综合消息-1--350487.html

2017-06-15: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构陷到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遭人构陷,被当地派出所警察曹航、李志坤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

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于4月4日会见了家属。

第二天,家属又陪马律师一同去牡丹江看守所会见周秀慧。到了那里,看守所故意刁难说必须持得司法局的证明,才允许接见。无奈律师又去司法局开了证明,这才见到了周秀慧。3月18日被构陷到宁安市检察院。6月5日又被构陷到了宁安市法院。律师6月12日到法院阅卷,刑庭庭长谢吉山告知案件目前还未立案登记,还告知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证据。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6/15/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49660.html

2017-06-07: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补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遭人构陷,被东京城派出所警察曹航、李士坤二人绑架。3月18日被移交到宁安市检察院。6月5日又被移交到了宁安市法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6/7/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49280.html#1766223459-51

2017-06-04: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补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遭人构陷,被东京城派出所警察曹航、李士坤二人绑架。3月18日被移交到宁安市检察院。

5月12日,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再次来到宁安市检察院,见到了负责人张彬。张彬说,周案不久之后移送法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6/4/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49092.html

2017-04-09: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补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遭人构陷,被当地派出所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

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于4月4日晚到达牡丹江,会见了家属。现家属态度转变了,人也精神了,一再说让大家费心了。

第二天,家属又陪马律师一同去牡丹江看守所会见周秀慧。到了那里,看守所故意刁难说必须持得司法局的证明,才允许接见。无奈律师又去司法局开了证明,这才见到了周秀慧

虽然被非法关押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律师说周秀慧看上去人显得有些憔悴,但是精神状态很好,也很乐观。周秀慧让律师转达她对家人和法轮功学员们的问候,同时感谢所有关心她的人。

当天下午,律师又去了宁安市检察院,顺利阅卷,并且还从中了解到,周秀慧被绑架案是三月十六日被送到检察院的。

(注:现任国保大队长夏亚俊,是东京城派出所刘可峰的前任所长。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7月22日以来,东京城派出所追随元凶江泽民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从当年姓曹的所长开始,曾先后12次绑架当地的大法弟子19人,4人次被罚款各500元,1人被非法判刑4年,2人分别被非法拘留15天和10天,周秀慧至今仍被非法关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4/9/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45154.html

2017-02-06: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情况补充
2017年2月2日正月初六,几位同修一同去看望周秀慧的母亲,家人说周秀慧年前(被绑架仅十天)就被检察院批捕了。

2月4日上午,周母去检察院要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孟庆云说卷宗还在公安局侦察呢。随后,同修又与周母去了公安局,门卫不让进,并说国保副队长邓红卫刚走,夏亚俊也不在(其实当时夏就在单位里),让家属星期一再去。

当天下午,有法轮功学员给国保队长夏亚俊打了电话。说了周秀慧因脊椎长瘤曾被哈尔滨女子监狱保外就医,及家中两位老人在她被关押监狱期间为她担惊受怕相继去世等,希望夏能善待她。

周秀慧是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被绑架的,警察扬言说周秀慧是宁安市的“头”,想草草结案,在年前1月26日家属就得知案子已被送交宁安市检察院了。检察院批捕了。

2月4日上午周母去检察院要人,

检察院:
公诉科科长孟庆云 13904531964

公安局国保大队:
副队长邓红卫13206896108(刚走。邓己退休,但还在留用,是国保副队长)
警察夏亚俊13964353699也不在(其实当时在单位里,他也快要退休了),让家属星期一再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2/6/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42769.html#1725234336-1

2017-02-04: 黑龙江省牡丹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补充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黑龙江省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在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被两个警察绑架到东京城镇派出所,截止至发稿时,还没有消息。请有条件的人士帮助写真相信或打电话。

东京城镇派出所:
袁继刚 15246315559 :调走了
高 进 15846781579 :调走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2/3/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42623.html

2017-01-19: 黑龙江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被绑架补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因2017年1月17日下午,在宁安市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遭人构陷,被当地派出所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9/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41089.html#17118215843-2

2016-09-11: 遭冤狱逾两年 命危的她被扔出监狱
黑龙江法轮功学员周秀慧遭迫害经历

在两年零七个月的囚禁日子里,现年五十五岁的周秀慧女士遭到百般折磨,最后在医生诊断她随时会死亡的情况下,被狱警扔出监狱大门。

周秀慧女士,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人,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被警察绑架;二零零八年,周秀慧再次遭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七年;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命危被扔出监狱回家后,通过修炼法轮功,挽回了自己的生命。

以下是周秀慧自述遭绑架、判刑、酷刑折磨的经历: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我与丁淑华、孙霞、李艳波租车去当地尔站林场附近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在二里屯村被举报,被尔站派出所警察绑架,东京城林区公安局局长一行十人左右连夜到尔站派出所提审我们,其中有局长张某、国保队长邢茂盛、国保于兴臣、两个女的一个姓郭,还有一个姓王的高个子技术人员等,他们都没着装,先对我们搜身、戴手铐,尔站派出所所长一米八的个子,体重二百斤左右,我一米五五的身高,体重一百零二斤,他用胶皮警棍拼命地打我,几次打得我站立不住,我双手被铐在背后,他抓着手铐把我提到半空中,双手腕被割开口子,于兴臣和另一矮个子警察,在前面打我耳光,我当时的感受,他们似乎没有了人性,我当时正来例假,打得我腰疼得直不起来。提审完他们去休息了,把我们五人连成一圈,站了一夜。

第二天凌晨三点多钟,他们把我带到二里屯进行照像、录像,邢茂盛一路满嘴脏话谩骂侮辱我,后带我们回到东京城林区公安局继续提审。下午四点多,将我们五人非法拘留,劫持到东京城林区看守所,他们单独将我关在一个小黑屋中。我炼功时,看守所副所长把唾液吐在我的脸上。第六天,申晓平、于兴臣提审我核实抄家时的事。我去厕所时,我掀开衣服让女警看我的背是什么颜色,她吃惊的说:谁这么缺德,把你打成这样,你不就炼个法轮功吗?

东京城林区看守所期间,我们曾因不穿号服被关小号二十四小时。在那里我们五人被关押了十二天后,被转回宁安市看守所。在宁安看守所被非法关押的八个多月中,我被迫绝水绝食三次,第一次第四天被插鼻管灌食盐水迫害,管子从鼻孔插入胃里,刺激食管强烈呕吐,灌的几乎都是盐水,嘴里苦涩无比。第二次绝食八天,身体状况很好,行动自如。第三次绝食十二天,一切正常。他们对孙霞、丁淑华灌食迫害,把我和孙霞关小号,孙被关二十四小时,我被关了九小时,绑成大字形。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在宁安看守所被强迫挑冰勺,我们因不干活、不穿号服先后两次被戴脚镣子,都是将两人绑在一起,无论干什么两人都得一起动,宁安市法院先后开庭三次,在看守所被关押九个月后,我被非法判刑七年。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我们四人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狱警每天逼我们坐小塑料凳子,逼看诬蔑大法的光盘录像,进行洗脑迫害。每天不许和其他人说话,无论去厕所,去洗澡洗脸洗衣服,都会有包夹人员监控。他们逼我放弃修炼,不停的精神折磨,加上之前的刑讯逼供,造成我出现背痛、颈椎痛压迫右手肌肉萎缩不好使,身体上的痛加上精神上的摧残,使我的身体渐渐的撑不住了,到女监不久就出现严重的吐,那一年多的时间真的是度日如年。

有一天,我实在坚持不住了,去找狱警程秀艳让他们领我去检查,她说疼能疼死人哪?去找七监区大队长王晓丽,她说:你够哪项能办保外,除非你生命垂危。后他们听与我同监室的人说我疼得要坚持不住了,才把我带到狱中医院,院长一看吓了一跳,说:赶快领她去法外检查吧。狱警让我给家人打电话要五千元钱,带我出去检查。家人吓坏了,不知怎么回事,拿了二千元钱。

狱警带我去哈尔滨医大二院做了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查出我脖子里有四个囊实性团块、双乳腺有病。在做核磁共振时,医生说我有胸脽结核,问警察我受过什么外伤,说一定是外伤引起的胸椎结核。核磁共振核查报告一出来,医生赵宝权就急了:“怎么才领来?人都啥样了?犯人也是人哪!”狱警说怎么回事?医生说:“你们要摊事了,这人随时随地都有生命危险,马上高位截瘫。”

诊断结果是脊髓压迫症。我对狱警说:你们帮我办保外回家吧。他们还说:你以为现在就能给你办哪,得给你治,实在治不了了才能办。回到监狱后,狱方跟大夫问明情况后,吓得马上给我办保外,怕我死在里头。第三天就赶快把我弄到监狱医院,那里的人一看我人这样了,死活不收,狱警只好又把我拉回监狱。第八天,在去做法医鉴定的路上我休克了二十多分钟,狱警害怕极了,程秀艳跟我说:“你就象我手上捧着的炸弹,你一天不回家我都睡不了觉,你走到大门外死,就与我没关系了。”

那时的我,就象个活死人,想起起不来,想倒倒不下,吃不了饭,喝不了水,整个人都不行了。最后,在被绑架、关押了两年七个月后,生命垂危的我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被狱警们扔出黑龙江女子监狱的大门。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11/遭冤狱逾两年-命危的她被扔出监狱-334300.html

2009-07-18: 十余牡丹江法轮功学员被枉判三年至七年
二零零八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操控法院枉法判处十余名法轮功学员三年半至七年刑期。零九年二月,他们先后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队遭受迫害。其中残疾人李永胜(下肢残疾)也在监区被强制奴役,给娃娃玩具粘眼眉。
所谓的集训,期间不许洗漱、不许洗澡、不许洗衣、动不动就打骂,恶警利用集训队犯人殴打体罚大法弟子,强制长时间码铺(就是盘腿坐)或不许睡觉、不许大法弟子接见家属,妄图利用长时间的折磨迫害来强迫大法弟子放弃修炼大法。为了所谓“转化”,公开对大法弟子肆意虐待、奴役,在精神和肉体上进行双重折磨。

据知情人透露,近一段时间以来,牡丹江监狱十监区,为执行牡丹江监狱一系列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以经济利益为手段,诱使干警和服刑人员对大法弟子行恶。受狱警指使,十监区刑事犯侯振宝(牢头)对该监区的王新民、谢玉欢等四名大法弟子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摧残、殴打、折磨、用手铐长时间吊起。现谢玉欢被关押在小号(禁闭室)。

一、牡丹江十余名法轮功学员被枉判

二零零八年期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法院枉法枉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各四年;戴启鸿五年,侯喜才四年,吴国利五年,宫呈阁、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三年零六个月;宁安市伪法院枉判法轮功学员周秀慧七年,丁淑华六年,孙霞五年半,李艳波五年。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四位法轮功修炼者。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非法开庭,法院外公安警察和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对一百多名亲朋好友和炼功人施以驱赶、呵斥、拍照、录像、推搡、殴打、绑架,拒绝他们旁听,最终非法拘捕了三十多人。恶党法院枉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三位法轮功学员四年。

六月三十日下午一点多,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大法学员赵柏亮及其岳母张玉华,家里仅剩下赵柏亮坐月子的妻子和出生仅四天的小儿子。同一天下午,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彭福明、穆棱国保等,在牡丹江市西三条路隆门市场,欲抓世人大斌(未修炼法轮功)时,看见大法弟子李海峰,绑架了李海峰。 七月二日,在牡丹江做生意的鸡西市法轮功学员李永胜被绑架。

在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的非法庭审中,为了讲清上述四位修炼人突遭绑架后的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澄清法轮功修炼者与犯罪无关,四位家属聘请了北京及省内四位律师为其做公正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阅读全部案卷后,对四当事人认真调查后,一致认定作为当事人的法轮功修炼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

作为第一辩护律师的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在辩护中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了辩护,最后总结时说: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柏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这次非法开庭才知道李永胜、李海峰被上绳酷刑迫害。李永胜当庭陈诉:国保大队彭福明让我说别人放在我这里的东西是李海峰给的,承认了就放我,并且给我上绳,(就是从两肩膀开始用绳子勒紧,一圈圈缠勒至手腕处,然后把两臂背到后边,再用绳子吊起来)一次性吊起一个半小时之久,受不了我就认了。李海峰在被关押期间,被国保数次上绳。李海峰当庭陈诉:国保给上绳上到极限。问:什么是极限?李海峰示范极限状。问:有什么证明?李海峰:有伤痕在身。现在都过去近五个月了,仍有伤痕在身。

而且彭福明已不是第一次上绳酷刑迫害大法弟子了。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大法弟子赵建国就被彭福明上绳二次折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柴市派出所将法轮功学员赵建国等强行拖入派出所,当晚送往看守所非法关押。赵建国抵制迫害,不穿号服,被看守所管教“定位”、强戴手铐、脚镣迫害。国保恶警将其弄到市国保,恶警们轮班“审讯”,数天不让睡觉,不让休息。在非法审讯中,叫国良的恶警一脚将赵建国的牙齿踢掉;恶警彭福明给赵建国上绳二次折磨;乔平用鞋底抽赵建国的嘴巴子,并且以劳教相威胁恐吓。

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恶党法院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等,于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前后,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队关押迫害,已被分到各个监区强制奴役劳动,其中残疾人李永胜(下肢残疾)也在监区被强制奴役,给娃娃玩具粘眼眉。

穆棱市伪法院零八年九月十日非法开庭,非法审判被绑架的大法弟子宫呈阁、吴国利、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六名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宫呈阁、赵建国等在法庭上揭露了国保、检察院、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当庭法官被揭露的理屈词穷,草草收场。他们却被枉判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宫呈阁依法上诉,恶党法院坚持践踏法律,维持枉判。宫呈阁、吴国利、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大法弟子,于三月二十五日也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队。

牡丹江监狱修炼法轮功的警察戴启鸿,二零零八年三月发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资料,被当兵的劫持绑架。牡丹江监狱财务科公务员侯喜才由于坚持修炼法轮功“真、善、忍”,在二零零八年三月被市610、国保绑架。这两位在目前中国社会不可多得的善良警察一年后分别被枉判五年、四年,也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队遭受迫害。集训队折磨迫害中学教师宫呈阁、善良的警察侯喜才等已经三个多月,近日被分到各个监区,被强制劳动。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7/18/204760.html

2008-12-28: 牡丹江“六一零”操控法院诬判十余法轮功学员
近期,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各市县“六一零”(江氏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机构操控法院枉法诬判多名法轮功学员:牡丹江市西安区伪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三位法轮功学员四年;宁安市伪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周秀慧七年,丁淑华六年,孙霞五年半,李艳波五年;穆棱市伪法院诬判大法弟子吴国利五年,宫呈阁、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大法弟子三年零六个月。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8/192441.html

2008-06-02: 黑龙江宁安市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情况补充
2008 年月22日晚,法轮功学员周秀会,孙霞,丁淑华,李艳波在东林局尔站一带撒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村民举报,当地警察把四位法轮功学员关押到东林局看守所,一周后移交宁安市公安局,由国保大队邓宏伟,金勇进接回继续关押在宁安市看守所,家属多次要人,大队长说过几天就放人,后来又说他们得听牡丹江的。

现在恶人预谋给其中三位法轮功学员判刑,我们决不承认旧势力的任何安排,解体邪恶,救度众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2/179580.html

2008-04-26: 黑龙江省宁安市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
四月二十二日晚,黑龙江省宁安市法轮功学员周秀慧、丁淑华、孙霞、李艳波坐出租车去尔站发真相资料,被东林局第一派出所非法抓捕(包括出租车司机),现关押在东林局看守所。

四月二十四日恶警去法轮功学员周秀慧家抄家,手机被抄走,并威胁家属。当天又去法轮功学员孙霞家抄走电脑一台。四月二十四日出租车司机家属去东林局看守所要人,看守所拒绝接见。四月二十五日孙霞母亲及家属去要人,看守所拒绝接见。详情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4/26/177249.html

牡丹江 宁安市联系资料(区号: 453)

2024-05-13: 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队长:夏亚俊:13946353699
邓宏伟:13206896108
李洪涛:15904635988
金勇进:13945316518
赵文英:13945316444
徐志财:13946320775
王振东:13009884789
尹燕:13019065958


2024-02-15: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公安局办案人刘常量 电话:15504536626 13704603177 04537673026办公室电话

2024-02-1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公安局办案人刘常量 电话:15504536626 13704603177 04537673026办公室电话
海林市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莲花路1号,邮编157100
电话:0453-7321011
其它电话:0453-7321008、7117286、7117213、7117218
院长刘兴利
法官闫俊龙(陈雪艳案主审法官)
海林市检察院:
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烟路456号,邮编:157199
检察官罗金鹏(陈雪艳案公诉人)
检察长杨猛0453-7103901
副检察长:
刘淑静04537103902、04537232966、13845335566
郝树卓04537103903、04537226862、13945336619
闫明04537103905、04537330567、13904531973
马强04537103906、04538526988、18946336666
刘洋04537103937、15004509772
段鹏04537103977、18845306000
公诉科:
徐士伟04537103921、04537223066、13845335666
张新凤04537103922、13009791397
刘玉新04537103926、13212833331
孙麒贺04537103923、13154533333
马永欣04537103921、04537223066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53)

2017-07-02:
宁安市法院:
院长张翼宏04537818777
副院长李丽04537895503(本案主管法官)
刑庭庭长谢吉山 1303970601、18504536708
辛春荣18504536855
赵国英18504536817
董艳 13845371669
邓艳 15504537839
2017-01-19:
相关人员电话:
宁安市政法委:
书记:王欣15304535432
副书记:闫和成13946331815
610主任:张欣艺13836335837
公安局国保大队:
队长:夏亚俊13946353699
邓红伟13206896108
金勇进13945316518
赵文英13945316444
刘海亭13945372726
宁安市公安局:
局长:霍锋15504536999、18645300005
副局长:王宜清15504536555、15245363555
张甲平15504536888、13704606222
宁瑛钰15504536667、13804820555
郑庆彬15504536567、13945355933
张陆云15504536677、13836393138
耿立新15504536579
宁安市东京城镇派出所:
所长:刘可峰15504536863、15945370000
指导员:张爱军15504536730

本案件有关文件

2024-05-17: 局长 樊泽科15504530909 15174667466 7899666
副局长史贵宾15505436661 15846468870 13359530110 7684331
副局长张甲平15504536888 13704606222 7699456
副局长宁瑛钰15504536667 13804820555 7670686
政委 王汝刚15504536793 18003630777
民警 刘常量15504536626 13704603177 7673026
民警 13359602631 参与迫害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17/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77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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