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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崇文区 >> 王凤梅, 女紧急成度: 中 家庭地址: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 拘留时间: 2007年11月1日
迫害情况: 被非法判劳教3年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7-11-13
交叉列在: 北京 > 大兴区 北京女子监狱(天堂河女子监狱)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4-01-11: 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六点半左右,一群朴实善良的老年人,在北京天坛公园里聊天、散步。他们大多七、八十岁,也有几个六十多岁的老年人。突然几十个男、女便衣警察疯狂扑向一群善良的老年人,凶神恶煞地大喊大叫,不许动把书包放下。然后每一位老年人,由两个彪形大汉,扭曲、抓住,给他们拍照、录像。之后把将近二十多名老年人,野蛮的扭送到已经准备好的警车里。 据说,警察为了抓这些善良老人已经利用眼线监控盯梢了四个月,为了抓这些人,他们准备了十几辆警车,一辆救护车。当天凌晨五点,大批警察先伪装成游人,在周边蹓跶,把持各个路口,然后突然抓人,以气势汹汹的态势对付温和善良的老年人。即便是游客也要拦截、盘查。十几辆警车把他们送到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然后又分别把他们送到各个北京公安分局。 到了分局,他们不由分说就给他们采血和量血压。要求七十岁以下采血,七十岁以上不用采血。然后把他们分别押送到地下室里的小黑屋非法审问、然后又关进牢房。然后又给他们体检。 体检之后,警察把他们拉到各自家里进行非法抄家,每家都去几个、最多有十个警察,在家里待几个小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法轮功书籍、打印机等物品。 北京警察在无任何案由以及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法律文件、证明文件、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拍照,非法强行签字,非法强行采指纹、采血、录音、录像、索要电话,对这些老年人的家属,采取骗供、诱供、恐吓的方式,胁迫家属在空白拘留证上签字、按手印。 当天许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取保候审”放回家。还有几个仍在非法关押。 当天被抓的法轮功学员有:胡行铣、吴齐珍、岳军、张乃荣、王凤梅、于志昕、李小平、王作兰、赵淑明、邢桂玲、雷秀慧、齐志英、陶工、王阿姨、张姓学员等,还有几个不知姓名的学员。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北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这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刑讯逼供,寻找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北京警察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这些老年人决定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立案。 第二,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老年人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不符合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北京警察对一群守法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北京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不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物抢劫走,涉嫌抢劫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的违法行为,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6、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强迫当事人放弃信仰,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7、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四、信仰法轮功是合法行为。 其实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 是不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六千项。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第五、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3、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废止了两个1999年发布的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 (1)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新出图[1999]933号。发布时间:1999-7-22 。 (2)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文号:新出技[1999]989号 。发布时间:1999-8-5。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所有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办案人员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 因此,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讲: 第一:法律无权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进行过任何定义; 第二: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轮功从未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如果依据《刑法》300条及其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非法的。 第六、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本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据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提供的数据,截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01部。北京法轮学员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以及其行为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第七、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综上所述,北京警察的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追查北京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恢复这些老年人的人身自由,返还私人合法财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1/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470851.html 2013-12-12: 在北京市女子监狱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名单统计(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2/12/在北京市女子监狱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名单统计(3)-283779.html 2008-09-25: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法轮功学员王凤梅被绑架情况补充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法轮功学员王凤梅,于2007年11月1日发资料时被绑架,现被非法判劳教3年。其它具体情况不详,望知情者速将详情及近况在明慧网上曝光并积极营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25/186549.html 2008-02-24: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法轮功学员王凤梅被绑架情况补充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法轮功学员王凤梅于2007年11月1日发资料时被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西城清河看守所,不许家属探视,也不给家属任何说法。其它具体情况不详,望知情者速将详情及近况在明慧网上曝光并积极营救。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24/172925.html 2007-11-13: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大法弟子王凤梅被绑架 北京市天坛南门崇文区老年女大法弟子王凤梅于11月1日被绑架,具体情况不详。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1/13/166456.html 崇文区联系资料(区号: 10)2005-10-19: 崇文区分局:6712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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