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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白云区 广东省女子监狱(广州市女子监狱) >> 黄芳妮(黄芳莉), 女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拘留时间: 2002年9月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7-04-29
家庭成员: 儿女/侄儿女/外甥/甥女: 黄芳妮(黄芳莉)
夫妻/父母: 赵英梅(赵殷梅)
孙子/孙女: 方华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0-11-25: 另一个广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二)
—— 中共广州市法庭系统迫害法轮功学员略记
附录一:广州市部份被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名单
23. 黄芳莉(广州,女,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七年,劫入省女子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25/另一个广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二)-232882.html

2010-08-21: 广州法轮功学员被绑架、非法关押情况
被非法判刑的广州法轮功学员
张元博,男,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晚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罗立,男,二零零九年五月被绑架,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阳江监狱。
朱耀庭,男,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绑架,被白云区法院诬判三年半,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冯志刚,男,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赖伯锐,男,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被绑架,被增城法院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赖惠兵,男,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陈涌滔,男,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刘宇,男,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七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龙观德,男,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暴力绑架,被天河区法院秘密非法判刑七年半,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谈伟昌,男,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非法抄家,被越秀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马民庆,男,二零零六年十月八日,被绑架,被越秀区法院诬判七年徒刑,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王忠诚,男,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绑架,被芳村区法院诬判八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袁华,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1三日遭绑架,被诬判十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梁刚,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遭绑架,被诬判十一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朱德智,男,一九九九年末遭绑架,被诬判十二年,被现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四会监狱。
李峭松,男,二零零六年二月遭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阳江劳改场。
蓝穗明,女,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
李瑶莹,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遭绑架,遭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邹丹予,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赵萍,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王英,女,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黄潜,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遭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王家芳,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遭诬判九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阳江监狱。
黄芳莉,女,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绑架,被天河区法院诬判七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徐菊华,女,二零零七年四月被绑架,遭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莫笑梅,女,二零零七年被增城法院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陆羡明,女,二零零六年九月被绑架,被荔湾区法院诬判五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刘爱玲,女,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被绑架,被芳村区法院诬判七年,现被非法关押在 广东省女子监狱。
陈丽东,女,二零零二年遭诬判十三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危佩铃,女,二零零八年,遭诬判四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高云銮,女,二零零七年九月被绑架,遭越秀区法院诬判五年,现被非法关押在广东省女子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8/21/228602.html

2008-09-04: 广州天河看守所被迫害大法弟子情况补充
徐菊华,张爱萍,张清云,黄芳莉,赵英梅已被转走,现只剩下黄潜、赖惠兵、邹丹宇、赵萍、黄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4/185268.html

2008-06-09: 广州法轮功学员赵英梅、黄芳莉已遭天河伪法院非法判刑
去年遭绑架的广州学员赵英梅、黄芳莉母女俩已遭天河伪法院分别判刑二年、七年。没有通知家人,仍被劫持在天河看守所,现两位同修正在上诉。

由于大家高密度的发正念和讲真相,现天河看守所的恶人已收敛。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9/179960.html#0868232932-1

2008-06-04: 广州市公安近期迫害大法弟子部份犯罪事实
7、赵英梅、黄芳莉母女,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于2007年4月28日晚,被广州天河区“六一零”、林和派出所、居委会、员村派出所、员村居委会、福金莲居委会以及白马花园管理处恶警及不法人员非法闯入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恶警绑架了赵英梅夫妇及女儿黄芳莉。后赵英梅的丈夫被恐吓后放回家,赵英梅、黄芳莉被刑拘天河看守所

参与迫害责任人:
黄武长,员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江得茂,员村街派出所恶警, 电话:38690346
天河区员村街派出所 地址:员村四横路百合路36号,电话38690346 38690189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4/179629p.html

2008-03-19: 广州市天河看守所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目前仍然非法关押着一些法轮功学员,女的有:赵英梅、徐菊华、罗海燕、张清云、黄潜、庾瑞君、黄芳莉、张爱萍等;男的法轮功学员有:廖黎明、赵理堂等。这些被邪恶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环境很艰苦,在此紧急呼吁正义力量共同营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3/19/174581.html

2008-03-16: 黄芳莉、赵英梅应被无罪释放
广州法轮功学员黄芳莉、赵英梅是我的妻子和岳母。2007年4月28日员村派出所、住地居委会以户口事为名来到我家,他们未出示法律证件,非法带走她俩和我岳父,并進行翻抄搜查,不给收据清单拿走私人物品。其后将她俩羁押在广州天河看守所,至今不让见人。为此岳父受到惊吓,精神痛苦,严重影响了我家的生活。现我为她们辩护如下:

一.不给清单和收据扣押私人财物

在非法抓捕黄芳莉她俩时,员村派出所警察拿走法轮大法书籍、大法真相资料、《九评共产党》、手提电脑、台式机主机、打印机等。这不但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五):“……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也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且他们在非法拿走我家物品时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警方上述行径显然触犯了我国《宪法》第37条和39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证据不充份,不能证明黄芳莉、赵英梅有违法犯罪行为。

被作为物证的是:《九评共产党》和大法资料。但没有证据能否定这些内容的真实性。依据甚么以这些资料说黄芳莉、赵英梅有罪,也没有解释。那么,黄芳莉、赵英梅是否违法,应视《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的内容真伪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内容是真实的,就不违法,如内容中有诽谤、污蔑、编造等成份,才构成违法。因此,核实这些内容的真伪就应该是法官定罪的最重要依据。

《九评共产党》系统地评价了中共,其参考数据均来源于共产党的各种刊物,事实确凿、理清言明,成为时下全世界的畅销书。据岳母的亲身经历来说,书中的内容,镇压法轮功、六四、文革、反右、三反、五反、土改等历次运动都是真实的。大法真相也是据实讲所受到的种种迫害。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执政党的见解,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某种功法的正面认识。就是说,作为一个公民,评价执政党或自由表达自己对某事件的看法,是很正常,与“违法”无干。

所以,以上真相资料的内容,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不违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三、适用法律不当

据家属通知书,4月29日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拘留、6月5日由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同样的原因進行逮捕。下面以正式立法为依据進行说明。

(一)法轮功不是×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属无效解释。

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那么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均无特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唯一一次从形式上貌似立法定性行为的是,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法轮功教人向善,不符合“×教”定义的任何一条。

在镇压者所援引的全部法律中,仅有的明确提到法轮功字样的两个行政法规是19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但这两个法规中所“取缔”和“不准”的内容,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遊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所以不能成立,也是非法的。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虽然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细则中“邪教”定义。显然,这是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并无任何已成定论的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与《宪法》67条和《立法法》42条相违背,属无效解释。因为“两高”只有司法解释权而无法律解释权,即其无权解释甚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也无权解释甚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定义的,要看其教义是善是恶、其信徒行为是否危害社会。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而且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危害社会。如果说倡导真善忍是邪,那么倡导假、恶、暴才是正的吗?

再从普世认同的价值取向来看,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广受欢迎,两岸三地也只有在大陆有人说是邪教,这是不是表明其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与世界各国都不同呢?

此外,众所周知,法轮功没有组织,松散管理,想学就学,想走就走,也没有记名册。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带走黄芳莉、赵英梅,其所谓的“×教组织”明确指向法轮功,而综上所述,法轮功既不“邪”,也无组织,针对“邪教”的刑法三百条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也就是不适用于她俩的。

(二)黄芳莉、赵英梅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广州公安局天河分局及员村派出所认定黄芳莉、赵英梅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黄芳莉、赵英梅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更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也未能说明黄芳莉、赵英梅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也就是说,天河分局和检察院认为黄芳莉、赵英梅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结论,是典型的枉法。

如果按照如此的逻辑:没有事实,仅根据个人喜好就可以随意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逮捕,那么如果不想让人有独立思想,就定一条“利用持有独立思想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是也可以列为《刑法》××条了呢?

四、黄芳莉、赵英梅拘留逮捕的罪名不成立、要求无罪释放

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抄家抄出《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涉嫌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这也纯属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修炼法轮功的人深信法轮大法好,岳母已十几年没报销医药费,她俩都祛病健身,身心受益很大。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这些就属于必然的自由。而且,法轮功学员的宣传,一无暴力,二无仇恨,三无诲盗诲淫,四无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而只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制作、散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法轮功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讲明真相,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媒体被封锁一切真实信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等方式?進行讲明真相。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两码事,若认为讲明真相方式无理,可以公开在电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份的争辩,很容易明辨是非,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的方式讲真相,叫民众知情是应该的,完全合法。

没有论证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未证明当事人有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无法成立。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甚么完全是他自己有权决定之事,信神也好,信无神也罢,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众所周知,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的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所以她俩无罪,应无罪释放。

法轮功的历程使人们在思考,辨真假、识正邪、明对错,已不是几年前对他的认识了。因为这不是简简单单对社会民众团体的迫害,这是正邪的较量。人们心知肚明,不管抱着一种甚么样的态度,在事实面前都得服气,必须正视。

我很理解,希望法庭不要受到任何压力和安排的干扰,要以《宪法》为根本和《立法法》为依据,按正式的立法条款规定,遵循法律是除暴安良、惩恶扬善的宗旨审理,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倡导“司法独立”的先行。以上辩护足以说明法轮功学员黄芳莉、赵英梅应无罪释放。谁是罪魁?谁是祸首?谁有罪?一目了然。匡扶正义,对民族,对国家,对你,对我,对他都好。

黄芳莉、赵英梅家属:李志兵
2007年7月2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3/16/174382.html

2007-05-02: 广州天河区赵英梅、黄芳莉母女遭绑架情况补充
四月二十八日晚,广州天河区“六一零”、林和派出所、居委会、员村派出所、员村居委会、福金莲居委会以及白马花园管理处恶警及不法人员非法闯入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莉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抢走电脑、打印机、裁纸机、全部真相资料和纸张共两车,并绑架了赵英梅夫妇以及他们的女儿黄芳莉,后赵英梅的丈夫经过恐吓后放回家。

目前赵英梅、黄芳莉被刑拘天河看守所,邪恶之徒欲非法审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2/153950.html

2007-04-30: 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妮遭绑架
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妮2007年4月28日晚被绑架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4/30/153817.html

广州 白云区 广东省女子监狱(广州市女子监狱)联系资料(区号: 20)

2024-05-28: 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电话:
一、广东省女子监狱电话:
监狱长:罗晖13609089493
政委:樊文忠13600048108
副监狱长:杨东晖13924266899、刘翠松13922229355
纪委书记:何维真13924063161
政治部主任:肖颖 13928764688
团委书记:苏伟15013233766
“610”主任:郑珠娥13802941626
“610”副主任:徐先银13928529219
监狱医院院长:尹红缨 13924266886
教育改造科科长:彭华娟 13924266618
狱政管理科副科长:李婵 13924227895
狱内侦查科副科长:张璇13924212921
一级警长:梁忆宁13929823311
一监区副监区长:李志13924162762
三监区监区长:秦涵13922403515
八监区分监区长:李艳芳13926090724
九监区副监区长:李品墨15913167820
教育改造科
科长:彭华娟13924266618
副科长:甘甜13602811716
刘晓倩13662448712
汤永平13924266538
李卓君13826125488
林泽佳13710524090
吴正益13925130722
喻晓13503060218
李梅13678960311
古小春13826359877
蔡少华13570147689
尹利红13600092711
古国珍13802448215
廖幼群13826246281
孙嘉旋15920367695
陈润梓13427501352

2023-05-28:
参与迫害的部份责任人:
揭阳市榕城区610
姓名 职务 办公 宅电 手机
林奋 榕城区政法委副书记 610办公室主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副主任 0663-8622214 0663- 8678207 18822919927
方健文 榕城区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原揭阳市国保支队长) 1380232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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