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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广州 天河区 >> 赵英梅(赵殷梅), 女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拘留时间: 2002年9月
迫害情况: 被非法劳教二年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4-10-14
案例分类: 劳教  非法拘留/绑架  抄家/非法搜查  受迫害程度:高
家庭成员: 儿女/侄儿女/外甥/甥女: 黄芳妮(黄芳莉)
夫妻/父母: 赵英梅(赵殷梅)
孙子/孙女: 方华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0-11-29: 另一个广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六)
—— 广州市槎头劳教所迫害纪实(二)

附录一:部份遭广州市槎头劳教所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名单

1. 李明蔚(二零零一年底第一个正念闯出槎头劳教所)
2. 戴艳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被超期关押,二零零一年底正念闯出)
3. 陈春莉(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被非法劳教一年)
4. 刘海利(现年三十多岁,北二外日语硕士,暨南大学日语教师,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后精神失常)
5. 欧阳汐音(现年三十六岁,二零零零年初劫入,被非法劳教三年,回兰州后精神失常)
6. 蒋爱鸣(现年四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初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7. 吴瑞绮(时年五十三岁,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二零零零年一月再次進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8. 罗慕栾(二零零零年初至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被劫持迫害十四个月)
9. 梁文坚(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0. 邹玉韵(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延期一年,劫持到多个洗脑班持续迫害)
11. 徐菊华(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一年,加刑一年)
12. 汪宇清(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到期)
13. 赵愉(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4. 沈荔(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5. 宋洪锋(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6. 徐红霞(儿童心理学硕士,广东省妇联干部,时年三十一岁,二零零零年二月底被绑架,二年)
17. 陈悦旭(贵州人,在广州工作,二零零零年五月底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18. 欧冰坛(现年三十一岁,二零零零年六月左右劫入,二年或一年)
19. 林小蓓(现年约三十五岁,二零零零年六月左右劫入,二年或一年)
20. 胡映霞(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七日被绑架,三年)
21. 唐西陶(退休,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被绑架,二年)
22. 李惠花(时年六十五岁,二零零零年七月八日深夜被绑架,一年)
23. 李红伶(女,增城区二中英语教师,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劳教一年)
24. 武扬珍(工作单位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被非法劳教一年,加期六个月)
25. 陈华(二零零零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一月被劫持迫害)
26. 宋津(年轻未婚法轮功学员,在强制转化中精神失常)
27. 周洁丽(年轻未婚法轮功学员,在强制转化中精神失常)
28. 邓少霞(二年,二零零二年二月到期)
29. 邓淑娟(二年,二零零二年六月到期)
30. 颜海玉(女,时年四十六岁,原广东农垦物资总公司工会副主席,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六月到期)
31. 唐乙文(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八月到期,被加期)
32. 曾艳辉(被非法劳教二年)
33. 吴秀花(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六月到期)
34. 谭少维(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到期)
35. 郭雅芬(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到期)
36. 王慧敏(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到期)
37. 熊玉兰(被非法劳教二年)
38. 罗江英(被非法劳教二年)
39. 唐福兰(被非法劳教一年,释放后又抓回)
40. 马建蓉(被非法劳教二年,释放后又抓回)
41. 戴咏梅(被非法劳教一年,延期二年,释放后又抓回)
42. 沈家宁(被非法劳教二年)
43. 邓小燕
44. 钟兰清(周兰清?)(被非法劳教二年)
45. 伍吟恩
46. 吴华
47. 李蔓
48. 林少华
49. 林颖榆
50. 余玮明(因参加广州二零零零年“6.18”大炼功被非法劳教二年)
51. 邓芳
52. 隋晓
53. 谢焱(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十月到期,延期三个月)
54. 李妙莲(时年二十九岁,广州歌手,二零零零年六月在天安门广场请愿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三年)
55. 王英(时年四十一岁,中国科学院广东省分院地化所工程师,二零零零年七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56. 张少铃(广州荔湾区人,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劳教)
57. 周敏桐岳母二姐妹(二零零零年七月中旬被绑架、劫入)
58. 叶慧珠(二零零零年七、八月间被绑架,二年)
59. 葛佳(时年三十岁左右,广东电视台工作人员,二零零零年十月被绑架,劫入)
60. 谢燕(二零零零年十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三年)
61. 陈丽萍(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二年)
62. 周梅林(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63. 钟凤燕(二零零零年底,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64. 陆玲(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教师,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三年)
65. 陈穗玲(二零零零年被华乐街派出所恶警绑架,劫入)
66. 林少华(林小蓓母亲,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或一年,正念闯出)
67. 李燕(李曼的妹妹,现年三十多岁,广州市小北路小学语文教师,二零零零年劫入,三年)
68. 邓韵静(现年三十多岁,清远学员,二年)
69. 庞冬珍(现年三十四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三年)
70. 谢衍君(现年三十五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1. 吴瑞绮(现年六十岁左右,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2. 郑桅英(二零零零年劫入,已含冤离世)
73. 戴小荣(五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或一年)
74. 冯灵萍(四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5. 李娥英(六十到七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6. 张爱萍(现年五十多岁,家住华南理工大学)
77. 李艳
78. 陈承燕
79. 汤金爱(女,增城区镇龙镇人,被强制堕胎,二零零一年大年三十晚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80. 谢云霞(女,时年三十三岁,原广东省委办公厅干部,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劫入)
81. 古婉美(广州外经贸委干部,二零零一年传统新年期间被绑架,二年)
82. 李琼(女,二年,二零零二年七月到期)
83. 焦健(搜狐华南副总,二年)
84. 司兵
85. 韩祎哲(华南师范大学教师,二零零一年三月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86. 陈丽霞(家住海珠区昌岗路,二零零一年五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87. 曾裕华(五十六岁,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医院药剂科会计,二零零一年五月被绑架,已含冤离世)
88. 谢坤香(五十多岁,原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派出所警察,二零零一年六月被劫入、迫害)
89. 卢怡蓉(二零零一年九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90. 高焕莲(二年)
91. 梁子慧(二年,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保外就医)
92. 薛仁琼(约二零零一年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93. 夏月琴(湖北人,约二零零一年被绑架)
94. 李健(中山大学教工,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95. 杨艳(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96. 王家芳(二零零二年一月劫入)
97. 李晓今(二零零二年一月劫入,已含冤离世)
98. 邓怡(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晚被绑架,二年)
99. 黄海燕(佛山人,时年二十多岁)
100. 徐建琼(女,时年约五十八岁,原广州纸厂医务人员,二零零二年十月劫入,一年六个月)
101. 刘秀英(女,时年五十岁,湖南人,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02. 曾小玲(女,时年二十八岁左右,湖南人,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03. 赵淑梅(二零零三年传统新年前夕被绑架,劫入)
104. 石荣(二零零三年传统新年前夕被绑架,劫入)
105. 史慧丰(女,时年近七十岁,荔湾区人,二零零三年六月中旬被绑架,一年)
106. 卓越(女,时年三十多岁)
107. 王潜(黄浅?)
108. 陆羡明(二次)
109. 王霞(广州市花都区核工业293退休职工,二零零三年八月被劫入,一年六个月)
110. 张茂英(二零零三年被八月被劫入,一年六个月)
111. 陈华(二零零四年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六个月)
112. 陈桦(三年)
113. 戴艳红(二零零四年四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14. 陈东慧(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劳教三年)
115. 邓冬梅(又名邓祥秀,二零零四年九月被绑架)
116. 刘怀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六个月)
117. 张玉兰(女,时年五十五岁,系广州市海运局菠萝庙船厂职工,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被绑架)
118. 李红伶(女,增城区二中英语教师,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再遭绑架,非法劳教二年)
119. 邓淑娟
120. 黄艳江(家住广州下渡路,二零零五年九月上旬被绑架)
121. 宋虹锋(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22. 邓祥秀(女,时年四十岁,湖南祁东县人,被非法劳教二年)
123. 郑洁儿(二年,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劫入)
124. 梁丽霞(在香港机场工作,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在广州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25. 林冰菊(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26. 林文凤(广州海珠区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127. 沈元慧(广州海珠区人,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28. 赵英梅(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29. 林秀金(二零零七年六月劫入,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30. 黄海霞(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31. 汪宇清(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劫入)
132. 穆广杰(女,现年七十一岁,家住海珠区下渡路,二零零八年三月中旬被绑架)
133. 吴正萍(湖北人,约四十岁,被非法劳教二年,约二零零九年五月到期)
134. 姜美媛(约四十岁,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约二零零九年十月到期)
135. 梁活(女,五十七岁,二零零九年一月十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36. 熊玉兰(二零零九年三月上旬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7. 雷文(女,43岁,广东省电力学校教师,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8. 樊红卫(女,硕士,约四十岁,二零零九年四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9. 黄小瑜(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晚被绑架)
140. 张润钊(女,四十五岁,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劫入)
141. 张丽霞(二零零九年于七月二十日晚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2. 周雪霞(女,教师,二零零九年九月劫入)
143. 郑映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4. 梁惠贤(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45. 吴丽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46. 骆丽萍(女,约五十四岁,广州市中国旅行社退休职工,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147. 刘玉娥(湖北松滋市人,到广州市番禺区走亲戚,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七日晚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8. 杨黎燕(女,广州美林集团公司工程师,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被绑架,三月十七日劫入)
149. 侯月萍(女,三十八岁,广州救助局财务经理,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50. 任秋红(二零一零年在五月十五日被诬告,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51. 曾丽波(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52. 李静(湖北人,广州打工,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被绑架,一年九个月)
153. 谢纯瑶
154. 李文玉
155. 谢文瑞
156. 赵萍(原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157. 罗春红
158. 高素明
159. 高倩明
160. 周雪菲(从广东省三水劳教所转押过来“转化”,为期二个月)
161. 曾洁(周敏桐之妻)
162. 徐小华(二年)
163. 张阿莲(澳洲公民的亲属)

附录二:《广州市槎头劳动教养管理 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

一、奖励(略)

二、处罚

法轮功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经过严格的教育学习,在改造期间仍对法轮功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或有违反所规队纪行为的,要在对其实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禁闭、延长劳教期限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一) 在场所内有炼功、传功、绝食、有病拒绝接受治疗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等抗改行为的,给予罚1000分,对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加期一至三个月的处理。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所、队组织的学习和考试,或者学习期间不主动、不按规定填写入所教育各种表格和思想汇报和揭批材料,破坏学习制度的,或者参加各种考试无故交白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1000分。

(三) 有私藏、传抄、诵读或默写法轮功宣传品行为,发现一次扣1000分,给他人传阅经文或者接受他人经文的,发现一次加期一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的处理。

(四) 坚持顽固立场,散布反动思想及言论,不认罪错,公开要求与政府、干警对话,言行嚣张,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给予加期1至3个月的处理。

(五) 幕后指使他人進行炼功、传功、绝食和闹事等抗改行为的顽固分子,一经查实,给予加期3至六个月的处理。

(六) 在场所内煽动骚乱,纠合闹事,危害场所改造秩序、安全、稳定的,给予加期半年以上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转化后思想反覆的,给予十五天的思考后仍不能认识的,给予加期一个月的处理。

(八) 正期已到尚未转化为写“三书”的学员延长劳教期限一年。

三、分级管理及处遇规定

(一) 宽管的处遇(略)
(二) 普管的处遇(略)

(三) 严管的处遇
思想顽固,仍不认罪认错,执迷不悟的,一切活动受到严格管理,限定活动范围,二十四小时由三名劳教人员進行夹控;每周给予两个半天的学习与训练,每周写一次思想小结,每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由本班组学员对其思想认识、表现情况進行评论、评定等级;未转化期间暂停接见直系亲属(经主管所领导或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而且停止购买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各种物品、取消各种奖励、不能当选为“三大员”、不能够办理所外执行等手续。

四、奖惩原则和要求(略)

五、本规定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29/另一个广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六)-232933.html

2008-09-04: 广州天河看守所被迫害大法弟子情况补充
徐菊华,张爱萍,张清云,黄芳莉,赵英梅已被转走,现只剩下黄潜、赖惠兵、邹丹宇、赵萍、黄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4/185268.html

2008-06-09: 广州法轮功学员赵英梅、黄芳莉已遭天河伪法院非法判刑
去年遭绑架的广州学员赵英梅、黄芳莉母女俩已遭天河伪法院分别判刑二年、七年。没有通知家人,仍被劫持在天河看守所,现两位同修正在上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9/179960.html

2008-06-04: 广州市公安近期迫害大法弟子部份犯罪事实
7、赵英梅、黄芳莉母女,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于2007年4月28日晚,被广州天河区“六一零”、林和派出所、居委会、员村派出所、员村居委会、福金莲居委会以及白马花园管理处恶警及不法人员非法闯入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恶警绑架了赵英梅夫妇及女儿黄芳莉。后赵英梅的丈夫被恐吓后放回家,赵英梅、黄芳莉被刑拘天河看守所

参与迫害责任人:
黄武长,员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江得茂,员村街派出所恶警, 电话:38690346
天河区员村街派出所 地址:员村四横路百合路36号,电话38690346 38690189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4/179629p.html

2008-03-19: 广州市天河看守所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
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目前仍然非法关押着一些法轮功学员,女的有:赵英梅、徐菊华、罗海燕、张清云、黄潜、庾瑞君、黄芳莉、张爱萍等;男的法轮功学员有:廖黎明、赵理堂等。这些被邪恶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环境很艰苦,在此紧急呼吁正义力量共同营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3/19/174581.html

2008-03-16: 黄芳莉、赵英梅应被无罪释放
广州法轮功学员黄芳莉、赵英梅是我的妻子和岳母。2007年4月28日员村派出所、住地居委会以户口事为名来到我家,他们未出示法律证件,非法带走她俩和我岳父,并進行翻抄搜查,不给收据清单拿走私人物品。其后将她俩羁押在广州天河看守所,至今不让见人。为此岳父受到惊吓,精神痛苦,严重影响了我家的生活。现我为她们辩护如下:

一.不给清单和收据扣押私人财物

在非法抓捕黄芳莉她俩时,员村派出所警察拿走法轮大法书籍、大法真相资料、《九评共产党》、手提电脑、台式机主机、打印机等。这不但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五):“……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也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且他们在非法拿走我家物品时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警方上述行径显然触犯了我国《宪法》第37条和39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证据不充份,不能证明黄芳莉、赵英梅有违法犯罪行为。

被作为物证的是:《九评共产党》和大法资料。但没有证据能否定这些内容的真实性。依据甚么以这些资料说黄芳莉、赵英梅有罪,也没有解释。那么,黄芳莉、赵英梅是否违法,应视《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的内容真伪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内容是真实的,就不违法,如内容中有诽谤、污蔑、编造等成份,才构成违法。因此,核实这些内容的真伪就应该是法官定罪的最重要依据。

《九评共产党》系统地评价了中共,其参考数据均来源于共产党的各种刊物,事实确凿、理清言明,成为时下全世界的畅销书。据岳母的亲身经历来说,书中的内容,镇压法轮功、六四、文革、反右、三反、五反、土改等历次运动都是真实的。大法真相也是据实讲所受到的种种迫害。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执政党的见解,也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老百姓不能发表对某种功法的正面认识。就是说,作为一个公民,评价执政党或自由表达自己对某事件的看法,是很正常,与“违法”无干。

所以,以上真相资料的内容,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都不违法。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三、适用法律不当

据家属通知书,4月29日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拘留、6月5日由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同样的原因進行逮捕。下面以正式立法为依据進行说明。

(一)法轮功不是×教,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属无效解释。

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他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法律吗?不是。《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那么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均无特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唯一一次从形式上貌似立法定性行为的是,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法轮功教人向善,不符合“×教”定义的任何一条。

在镇压者所援引的全部法律中,仅有的明确提到法轮功字样的两个行政法规是19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但这两个法规中所“取缔”和“不准”的内容,从根本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遊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所以不能成立,也是非法的。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虽然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字,国家也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细则中“邪教”定义。显然,这是利用了许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镇压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并无任何已成定论的法律认定法轮功为×教。“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与《宪法》67条和《立法法》42条相违背,属无效解释。因为“两高”只有司法解释权而无法律解释权,即其无权解释甚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也无权解释甚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且,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定义的,要看其教义是善是恶、其信徒行为是否危害社会。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而且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危害社会。如果说倡导真善忍是邪,那么倡导假、恶、暴才是正的吗?

再从普世认同的价值取向来看,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广受欢迎,两岸三地也只有在大陆有人说是邪教,这是不是表明其价值取向和道德标准与世界各国都不同呢?

此外,众所周知,法轮功没有组织,松散管理,想学就学,想走就走,也没有记名册。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带走黄芳莉、赵英梅,其所谓的“×教组织”明确指向法轮功,而综上所述,法轮功既不“邪”,也无组织,针对“邪教”的刑法三百条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也就是不适用于她俩的。

(二)黄芳莉、赵英梅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广州公安局天河分局及员村派出所认定黄芳莉、赵英梅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黄芳莉、赵英梅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更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也未能说明黄芳莉、赵英梅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也就是说,天河分局和检察院认为黄芳莉、赵英梅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做出的结论,是典型的枉法。

如果按照如此的逻辑:没有事实,仅根据个人喜好就可以随意以“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逮捕,那么如果不想让人有独立思想,就定一条“利用持有独立思想破坏法律实施罪”,是不是也可以列为《刑法》××条了呢?

四、黄芳莉、赵英梅拘留逮捕的罪名不成立、要求无罪释放

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抄家抄出《九评共产党》和大法真相资料,涉嫌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这也纯属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修炼法轮功的人深信法轮大法好,岳母已十几年没报销医药费,她俩都祛病健身,身心受益很大。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宣传这些就属于必然的自由。而且,法轮功学员的宣传,一无暴力,二无仇恨,三无诲盗诲淫,四无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而只讲“真善忍”,因此肯定属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制作、散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法轮功受到有关部门极不公正的待遇,被大量关押劳教判刑,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肯定要向外人陈述,讲明真相,维护自己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媒体被封锁一切真实信息,法轮功学员才被迫采用下载复印等方式?進行讲明真相。此种自我辩护行为与刑事犯罪完全两码事,若认为讲明真相方式无理,可以公开在电视、报纸、杂志及其他一切媒体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展开辩论,谁是谁非经过公开、公平、充份的争辩,很容易明辨是非,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行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或是通过印发传单的方式讲真相,叫民众知情是应该的,完全合法。

没有论证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未证明当事人有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前提不存在,那么所谓构成犯罪的结论也就无法成立。

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宪法第36条对此亦已确认。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问题,不能追究信仰的责任。一个人信仰甚么完全是他自己有权决定之事,信神也好,信无神也罢,应当是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畴。因为只要该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本质上仍属思想自由范畴。众所周知,法律是只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从这一点上说,“法律”被滥用到根本不属于法律所应该适用的范围,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这场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的镇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所以她俩无罪,应无罪释放。

法轮功的历程使人们在思考,辨真假、识正邪、明对错,已不是几年前对他的认识了。因为这不是简简单单对社会民众团体的迫害,这是正邪的较量。人们心知肚明,不管抱着一种甚么样的态度,在事实面前都得服气,必须正视。

我很理解,希望法庭不要受到任何压力和安排的干扰,要以《宪法》为根本和《立法法》为依据,按正式的立法条款规定,遵循法律是除暴安良、惩恶扬善的宗旨审理,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倡导“司法独立”的先行。以上辩护足以说明法轮功学员黄芳莉、赵英梅应无罪释放。谁是罪魁?谁是祸首?谁有罪?一目了然。匡扶正义,对民族,对国家,对你,对我,对他都好。

黄芳莉、赵英梅家属:李志兵
2007年7月2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3/16/174382.html

2007-05-07: 帮助营救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敕惠冰等
请看到消息的大法弟子加持广州天河区员村大法弟子敕惠冰、黄芳华、赵英梅。彻底清除员村街派出所及员村街道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黑窝。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7/154235.html

2007-05-02: 广州天河区赵英梅、黄芳莉母女遭绑架情况补充
四月二十八日晚,广州天河区“六一零”、林和派出所、居委会、员村派出所、员村居委会、福金莲居委会以及白马花园管理处恶警及不法人员非法闯入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莉家中進行非法抄家,抢走电脑、打印机、裁纸机、全部真相资料和纸张共两车,并绑架了赵英梅夫妇以及他们的女儿黄芳莉,后赵英梅的丈夫经过恐吓后放回家。

目前赵英梅、黄芳莉被刑拘天河看守所,邪恶之徒欲非法审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5/2/153950.html

2007-04-30: 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妮遭绑架
广州天河区大法弟子赵英梅、黄芳妮2007年4月28日晚被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4/30/153817.html

2006-11-03: 广州市天河区部份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恶行记录
7、张琳、张丽珠、赵殷梅及女儿方华,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前被天河南派出所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3/141655.html

2002-11-03: 广州市天河区大法弟子张琳、张立珠、赵英梅10月1日前被610恐怖份子绑架。

广州 天河区联系资料(区号: 20)

2023-12-16: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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