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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大庆 龙凤区(龙风区,厂西看守所,卧里屯,石化总厂,采油二厂,四厂,乙烯厂) >> 毕秀丽, 女

个人情况: 大庆石化总厂机械厂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大庆龙凤地区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4-12-02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05-09-20: 大法弟子毕秀丽曾就职于原大庆石化总厂机械厂。99年11月与同修去北京为法轮功和平请愿,被当地不法人员带回,在大庆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了2个月。

2000年6、7月份,大法弟子们在街心花园集体炼功,被非法集体绑架。毕秀丽路遇警察劫持炼功学员时,警察问:“你炼不炼?”毕秀丽回答“炼”。警察便将毕秀丽一同绑架,在大庆市看守所非法羁押。期间,原龙凤公安分局政保科长马云峰等不法警察向被绑架的修炼人家属勒索钱财,3个月后毕秀丽等大法弟子获释。

事后,大法弟子们纷纷写揭露材料欲上网揭露马云峰等恶人勒索钱财的不法行径,可是揭露材料竟落在马云峰等警察手中。恶警们疯狂报复,非法到毕秀丽家抄家,欲绑架毕秀丽,抄到几幅条幅。 2000年腊月27日,毕秀丽被迫流离失所。

2000年年末,毕秀丽单位强迫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使其失去了生活来源。2003年7月毕秀丽与丈夫孩子去外地旅游,在龙凤火车站再次被龙凤派出所绑架,在大庆市看守所关押1个多月后,又被非法劳教3年,自2003年8月在哈尔滨戒毒所非法劳教至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9/20/110787.html

2004-12-01: 大庆龙凤地区6名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情况

毕秀丽:现非法关押于哈尔滨戒毒所。

2003-12-27: 强制改变不了人心,在戒毒所丧失人性的迫害下,许多学员曾经违心妥协,但现已写了“声明”强制洗脑作废,现知声明后被迫害的部分大法学员有:大庆学员盛晓云、朴英杰、李瑞霞、张丽娟、陈丽萍;汝梅(铁力)、姚铁梅、孟庆敏(苇河,二次被绑架到戒毒所,一直被隔离看管,坚定信仰)。毕秀丽(大庆),戒毒所以“批捕”等手段对其进行精神迫害。魏俊(大庆)浑身长脓包疥,衣服粘身,非常痛苦。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2/27/63411.html

大庆 龙凤区(龙风区,厂西看守所,卧里屯,石化总厂,采油二厂,四厂,乙烯厂)联系资料(区号: 459)

2021-04-08: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政法委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38号 邮编:163711
电话
办公室:0459-6231582、0459-6236055、0459-6248510、0459-6208022
政法委值班室:0459-6243943

此单位责任人名单 职务
姜海涛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王恩龙 大庆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龙凤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维稳办主任 办:0459-4681611、宅0459-6295699、手机13836979977
张金 副书记 政法委系统副书记
张金:15846921777

刘广成 书记 政法委系统
姜维东 区长、原政法委书记 政法委系统, 国家机关

2020-12-24: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局东光分局孙玉忠,电话号码是18545917000

2020-09-09: 卧里屯公安分局, 电话:0459—6763113

2020-04-29: 卧里屯公安分局参与迫害警察
李贵义,卧里屯公安分局副局长 手机 : 13945953235
孙宏刚,警察 手机:13069601211
刘仁,乙烯四区片警 手机:13904895051

2019-12-14: 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街道(社区)刘亮 手机号码;13936935130;其家里座机号码;6746885

2019-06-13: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
地址:让胡路区西苑南路西苑街301号门,邮编163453
院长白景权 0459-5509009、13936708080
原院长李卓琳0459-5994066、13359596123
副院长魏文斌0459-5997575、13359596118 (主管刑庭)
张书琦0459-5977552、13359596011
刑庭庭长施洪斌13359596012、0459-5509001
纪检组长张旭光 0459-5990640
法官:李晨勇 13359596120
法官王广明18145999201、1335959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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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有关文件

毕秀丽家人对不法单位的上诉:

上 诉 书

原告:毕振财,男,59岁。

被告:大庆市龙凤公安局、 大庆市看守所 、 哈尔滨戒毒所。

请求事项:要求无罪释放毕秀丽。

上诉的事实依据:毕秀丽以“真善忍”的原则做一个好公民,没有错。可是自99年至今,毕秀丽多次被绑架、抄家、被迫流离失所、非法劳教。只因毕秀丽等修炼人,欲揭露原龙凤公安分局政保科长马云峰等不法警察向被绑架的修炼人家属勒索钱财一事,遭到恶意报复。不法警察到毕秀丽家非法抄家,抄到几个条幅。毕秀丽被迫流离失所。2003年7月,毕秀丽在龙凤火车站被龙凤公安局无理绑架后,又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后被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判劳教3年。 2003年8月被非法送到哈尔滨戒毒所迫害至今。

上诉的法律依据:

按《宪法》第36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毕秀丽坚持信仰“真善忍”无罪;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毕秀丽为说明法轮功真象、澄清事实而书写条幅的行为完全符合《宪法》;《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而龙凤派出所2003年7月,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合法公民毕秀丽绑架、非法关押于大庆市看守所、龙凤公安局又以所谓的“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将其非法劳教是违法的。

因此,大庆市龙凤派出所、大庆市看守所、哈尔滨戒毒所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罪。

鉴于不法单位所犯以上罪责,本人要求执法单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世界人权宣言》依法惩办不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无罪释放毕秀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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