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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秀丽家人对不法单位的上诉:

上 诉 书

原告:毕振财,男,59岁。

被告:大庆市龙凤公安局、 大庆市看守所 、 哈尔滨戒毒所。

请求事项:要求无罪释放毕秀丽。

上诉的事实依据:毕秀丽以“真善忍”的原则做一个好公民,没有错。可是自99年至今,毕秀丽多次被绑架、抄家、被迫流离失所、非法劳教。只因毕秀丽等修炼人,欲揭露原龙凤公安分局政保科长马云峰等不法警察向被绑架的修炼人家属勒索钱财一事,遭到恶意报复。不法警察到毕秀丽家非法抄家,抄到几个条幅。毕秀丽被迫流离失所。2003年7月,毕秀丽在龙凤火车站被龙凤公安局无理绑架后,又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后被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判劳教3年。 2003年8月被非法送到哈尔滨戒毒所迫害至今。

上诉的法律依据:

按《宪法》第36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毕秀丽坚持信仰“真善忍”无罪;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毕秀丽为说明法轮功真象、澄清事实而书写条幅的行为完全符合《宪法》;《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而龙凤派出所2003年7月,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合法公民毕秀丽绑架、非法关押于大庆市看守所、龙凤公安局又以所谓的“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将其非法劳教是违法的。

因此,大庆市龙凤派出所、大庆市看守所、哈尔滨戒毒所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罪。

鉴于不法单位所犯以上罪责,本人要求执法单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世界人权宣言》依法惩办不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无罪释放毕秀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原告:毕振财
20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