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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银川 永宁县 >> 姚小艳, 女, 43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宁夏银川市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21-12-07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3-07-17: 2022年宁夏法轮功学员遭迫害案例概述
一、遭非法判刑、勒索五人:褚继东、徐润叶、刘嗣祖、赵恒德、姚小艳(被勒索二万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7/17/2022年宁夏法轮功学员遭迫害案例概述-463034.html

2023-06-03:宁夏38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
截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底,宁夏法轮功学员共有38人仍被非法关押,具体情况如下:
被非法关押在陕西省监狱1人:

◎陈秀萍,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勒索罚金25,000元;二零二一年九月被劫持到原籍陕西监狱关押迫害。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被非法关押在宁夏石嘴山监狱9人:

◎王德生,男,宁夏石嘴山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晚在家中被警察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十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八年十一月。

◎栾凝,男,今年64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被银川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年,罚金10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七年八月。

◎孙建锋,男,今年51岁,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四个月。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

◎马智武,男,今年50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三四年六月。

◎李学军,男,宁夏灵武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四月被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六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

◎张兴增,男,60多岁,银川市法轮功学员,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刑期不详。

◎高兵,男,今年43岁,宁夏盐池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遭警察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九月被非法判刑,刑期不详。

◎赵恒德,男,今年67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四月初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刘嗣祖,男,今年71岁,宁夏银川市隆德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九月中旬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被非法关押在宁夏女子监狱16人:

◎蒋红英,女,今年78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被警察绑架,约于二零二零年一月被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

◎纳琴,女,回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八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勒索罚金3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朱海燕,女,今年49岁,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姜春梅,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孙芳红,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孙芳惠,女,今年约66岁,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九月。

◎陈波,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九月。

◎罗新平,女,今年68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被警察绑架,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单季宁,女,今年56岁。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陈淑琴,女,今年59岁,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轮功学员,医生,二零二零年六月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三月被隆德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严英,女,今年60岁,宁夏灵武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家中被警察绑架,后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

◎余德贞,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

◎史梅兰,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

◎刘翠梅,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五月。

◎徐润叶,女,今年67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九月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

姚小艳,女,今年43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被永宁县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

遭非法判刑、仍被非法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8人:

◎杨洁,女,今年53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

◎郑永新,男,今年67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十个月,勒索罚金1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

◎常秀娥,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两个月,勒索罚金7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景玉玲,女,今年57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十个月,罚金6000千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黄玉霞,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

◎王顺芹,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十个月,罚金4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温静,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八个月,罚金35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尤海军,男,今年53岁,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1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

遭非法判刑、被非法关押地点不明3人:

◎余润彩,女,宁夏灵武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四月被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关押地点不详。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十月。

◎赵林,男,今年56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三、四月间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西夏区法院。据悉赵林已被非法判刑三年,目前关押地点不明。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褚继东(楚继东),男,现年48岁,原天津法轮功学员,流落到宁夏。约于二零二二年一月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四月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十三年,关押地点不明。非法刑期至二零三五年一月。

被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1人:

丁乾,男,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至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6/3/宁夏38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461573.html

2023-03-25:宁夏法轮功学员姚小艳被劫入宁夏女子监狱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姚小艳,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枉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她不服冤判提出上诉后,又被银川市中级法院维持冤判。近日获悉,姚小艳已被劫入宁夏女子监狱。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25/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58096.html

2023-02-18:银川中级法院非法驳回姚小艳上诉
近日获悉,宁夏银川市四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姚小艳就自己遭西夏区法院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的上诉案,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被银川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终审维持原来的枉判。
据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银川市中级法院的这份(2022)宁01刑终184号的《刑事裁定书》里,没有显示履行检察职务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具体名称和姓名及相关检查意见。这证明,该案二审法院没有通知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应属违法。银川市中级法院涉及此案的审判长是牟锦,审判员是孟佳鹏、黄琼,书记员李会荣。

根据宪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以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使命是法律监督机关体现法律监督本质属性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的二审的职责要求是监督中办案。其监督责任在二审中是重中之重。新修订的《高检刑诉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五)依法从事其它诉讼活动。以上五项内容,肯定了检察人员出席二审程序的监督权。

因此,二审程序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是违法的,(2022)宁01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是无效的。

(2022)宁01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不但枉法枉规,同时无视辩护律师致中级法院的《补充辩护词》和上诉人提交的《刑事上诉书》的合理合法的依现行法律法规的呈述:“认定姚小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同时,姚小艳的行为也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客观构成条件。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其无罪。”

姚小艳女士遭非法判刑经过

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姚小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庭审,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二万元。姚小艳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姚小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家门口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十二月三日被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区法院对姚小艳非法庭审。姚小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定,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辩护人在提交法庭的辩护词中认为:1、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系某个邪教组织的成员,进而无法证实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2、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些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更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一行为产生了何种社会危害性。3、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证实姚小燕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4、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行为,仅凭一些间接的、不连贯事件,去推理、拼凑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枉法,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办案准则。所以姚小艳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希望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本案做出无罪的判决。

然而,银川市西夏区法院不顾事实,枉法对姚小艳非法判刑四年半。(2022)宁01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送达后,姚小艳依法提起上诉。姚小艳在《刑事上诉书》中写道:《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枉法判决“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特要求银川市中级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修炼法轮功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想做个好人;一直提醒自己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不做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就是认为炼法轮功可以让人向善、做个好人。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刑事判决书》却认定上诉人有犯罪故意。2、《刑事判决书》认定我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是哪一个邪教组织的成员,也没有释明我的哪一个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硬是判决我构成犯罪。3、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去破坏法律实施,我就是不明白,教人做好人的法轮功宣传品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如果这些宣传品能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损坏别人的利益,上诉人真想知道原因!一审检察院举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真的不能说服上诉人认罪。希望二审法官一定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我无罪。

辩护律师配合姚小艳的上诉,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补充辩护词》,认为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其无罪。具体理由是:

1、40位证人没有一个证人能够证明上诉人姚小艳实施了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

2、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是涉案宣传品上检出的DNA与姚小艳的血样在S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相同,其似然率为4.01/1028,辩护人认为不能当证据使用。理由是:⑴现场提取物证的人员资质和操作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⑵案卷无法证实公安办案人员固定、提取涉案物品上的生物检材程序合法,没有提取人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签字,严重违反现场勘查程序。⑶侦查人员在诱骗上诉人指认涉案物品时,接触或靠近涉案物品时可能留下了指纹、皮屑、吐液、血液等。⑷所有涉案生物检材的固定、提取不是案发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的,均为本案证人发现上缴、侦查人员收缴、不同地点保管、转运、分拣归类、整理后提取的,已被严重污染。

3、附相关法律法规: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八十二条;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⑶《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4、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有罪证据不足,一是其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能力和行为,二是DNA检材来源存疑或为造假诬陷,三是即便涉案检材来源合法也无法证明涉案物品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

因此建议贵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自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大师从长春传出,至今已传遍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修炼的主要指导书籍《转法轮》有四十多种语言版本在全球发行;目前已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使上亿人身心受益。

在被迫害之前,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乔石委员长组织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广泛调查,结论是“法轮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在被迫害之后,若依“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之魂办案,忠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36条和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等明文法律法规,法轮功修炼者就不会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绑架关押,就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堂而皇之批准逮捕、起诉,更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庭审、冤判、罚款。更不会有西夏区检察院、法院,银川市中级法院为永宁县公安局、西夏区公安分局背书,陷入被追责的尴尬境地。

当今公、检、法的部份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枉法操作,集团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大肆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颠倒了社会公理,颠倒了人的良知。这场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苦难,同时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中华大地假、恶、斗遍地,贪污腐败猖獗,长眼睛的新冠病毒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体制内的人员则首当其冲。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信仰的操控中解脱出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公平、公正的办好每一案件,弘扬正义,惩处邪恶,维护人民安居乐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2/18/银川中级法院非法驳回姚小艳上诉-456889.html

2022-09-09:遭非法判刑四年半 宁夏银川市姚小艳上诉
宁夏银川市四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姚小艳女士,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庭审,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二万元。姚小艳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姚小艳现年四十二岁,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小区五十九号楼二单元出门时(判决书显示)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绑架,十二月三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在所谓“侦查”终结前,不法警察编造的构陷她的“案件”移交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西夏区检察院非法以银西检二部刑诉(2022)5号《刑事起诉书》指控姚小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区法院对姚小艳非法开庭,审判长虎桂花,审判员王小佳、金菁,法官助理任爽,书记员赵敏;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员丁泽宇出庭公诉。

庭审中姚小艳陈述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给予否定,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⑴、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系某个邪教组织的成员,进而无法证实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⑵、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些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更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一行为产生了何种社会危害性。⑶、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证实姚小燕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行为,仅凭一些间接的、不连贯事件,去推理、拼凑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枉法,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办案准则。所以姚小艳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希望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本案做出无罪的判决。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2022)宁01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在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判处姚小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

姚小艳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姚小艳在《刑事上诉书》中写道:《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枉法判决“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特要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是:⑴、上诉人修炼法轮功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想做个好人;一直提醒自己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不做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就是认为炼法轮功可以让人向善、做个好人。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刑事判决书》却认定上诉人有犯罪故意。⑵、《刑事判决书》认定我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是哪一个邪教组织的成员,也没有释明我的哪一个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硬是判决我构成犯罪。⑶、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去破坏法律实施,我就是不明白,教人做好人的法轮功宣传品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如果这些宣传品能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损坏别人的利益,上诉人真想知道原因!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自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大师从长春传出,至今已传遍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修炼的主要指导书籍《转法轮》有四十多种语言版本在全球发行;目前已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使上亿人身心受益。

在被迫害之前,乔石委员长带领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广泛调查,结论是“法轮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在被迫害之后,若依“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之魂办案,忠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36条和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等明文法律法规,法轮功修炼者就不会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绑架关押,就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堂而皇之批准逮捕、起诉,更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庭审、冤判、罚款。更不会有西夏区检察院、法院为永宁县公安局、西夏区公安分局背书,陷入被追责的尴尬境地。

尊敬的二审法官,并非我不认罪,而是一审检察院举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真的不能说服上诉人认罪。希望二审法官一定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若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我有罪,请依法改判我无罪。

尽管DNA技术鉴定是高科技,但本案利用人体脱落皮屑在经多个环境存放、多人经手的宣传册上的残留物进行同一性鉴定的检材是极易造假的,也是极易变质的,物证鉴定所仍然得出了部份检材的似然率均为4.01X1028结论。

人体皮肤脱落的上皮细胞,每人每天大约会自然脱落400,000个上皮细胞,每时每刻都有皮屑散落在空气中或物品上。DNA鉴定通常在专业实验室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便移动物品的也得由专业人员到现场提取,如此还经常出现被污染的情况而导致实验失败;本案“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提取的擦拭物进行鉴定”,不知该检材提取勘查人员是否进行过相应专业训练?物证鉴定所对看不见盲提的擦拭物检出了前述结果。《刑事判决书》没有显示对DNA鉴定意见的:⑴主体合法,⑵程序合法,⑶证据形式合法的审查。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长达38页的《刑事判决书》说明了四个问题:

1.35位证人证言,没有一位目击了姚小艳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只是看到了或遇见了法轮功宣传品。

2.剪辑、拼凑的22段视频没有一帧捕捉到了姚小艳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画面,只能证明姚小艳何时离家或回家,何时由哪一个门进入或离开某某小区,何时在何地乘坐了何种交通工具。

3.由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的13项在各小区收集的法轮功宣传品的DNA鉴定,其检材来源和鉴定意见均没有进行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的审查。“部份涉案检材检出的DNA”不是司法用语,应该是一个确定的数字。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检材和鉴定意见和《刑事判决书》使用不确定的模糊的司法表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侦查机关对从姚小艳处搜查到的U盘、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存储卡等进行检查及数据提取。”只定性了“……均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学习资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披露提取文件的具体名称,也没有说明所提取的电子数据与姚小艳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有无联系。一个没有电脑制作版本、打印机打印痕迹的纸质法轮功宣传品是万万不可能出现在各个住宅小区的。硬说是姚小艳制作的那是弥天大谎,对司法人员来讲是严重违法的恶意诬陷或故意枉法。

以上4条足以说明本案缺少目击证人,缺少散发时现场视频,缺少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迷信,缺少电脑可读的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版本,缺少电脑执行打印的操作痕迹,缺少打印机打印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记录,只有侦查人员在跨地区的各个小区收集的纸质法轮功宣传品存在,只有纸质法轮功宣传品一个环节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判决书》充分且有效的证明了本案是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恶意制造的。司法系统应及时清除系统内的害群之马。

当今公、检、法的部份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枉法操作,集团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大肆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颠倒了社会公理,颠倒了人的良知。这场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苦难,同时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中华大地假、恶、斗遍地,贪污腐败猖獗,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信仰的操控中解脱出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公平、公正的办好每一案件,弘扬正义,惩处邪恶,维护人民安居乐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9/9/遭非法判刑四年半-宁夏银川市姚小艳上诉-449139.html

2022-07-29: 宁夏法轮功学员赵恒德、严英、姚晓艳已被劫持到监狱
近日获悉,宁夏法轮功学员赵恒德大约在六月份已被劫持到监狱(具体是在宁夏入监中心还是石嘴山监狱不详);女性法轮功学员严英、姚晓艳(姚小艳)近期已被劫持到宁夏女子监狱。

银川市四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姚晓艳女士,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自己家小区内被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其遭冤判情况待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29/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46931.html

2022-07-04: 宁夏银川市姚小艳被非法庭审
(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四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姚小艳女士,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她在法庭上讲述法轮功真相,但被法官数次阻止。

非法起诉姚小艳的检察官是西夏区检察院丁泽宇,电话:0951-5926575。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姚小艳在自己家小区内被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次日被永宁县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姚小艳遭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永宁县公安局非法执行逮捕。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永宁县公安局将构陷姚小艳的案卷送到西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丁泽宇。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西夏区检察院非法将姚小艳起诉到西夏区法院。家属为姚小艳聘请了律师。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4/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445773.html#227322378-1

2022-06-12: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姚晓燕面临非法开庭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姚晓燕,将于六月二十一日上午9点,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开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6/12/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44795.html#22611223716-1

2022-04-23:宁夏赵林、姚小艳面临司法迫害 褚继东遭枉判13年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赵林、姚小艳日前分别被当地警察构陷到西夏区法院;流落到宁夏的天津籍法轮功学员褚继东,据悉已被银川当地法院非法判刑十三年,望知情者提供更多信息。

法轮功学员赵林被构陷到西夏区法院
赵林,男,现年五十五岁,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在讲真相时遭人恶告,被银川市兴庆区国保大队及解放西街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解放西街派出所警察找到赵林的儿子担保,将赵林放回,并做出“等疫情结束后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兴庆区国保大队再次搜查了赵林的居住地,并由解放西街派出所整理案情材料,对赵林准备实施进一步迫害,赵林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因银川爆发疫情,当局大规模做核酸检查,在此过程中赵林身份信息暴露,原办案单位警察搜查了赵林新的租住房,并再次绑架赵林,将他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至今。二零二二年三、四月间,赵林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西夏区法院。

赵林原银川西北轴承厂职工,经常遭中共骚扰、迫害,曾被非法劳教、判刑。

二零零六年五月中旬,赵林因向路人讲大法真相,遭人诬告,被银川西夏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被劫持到宁夏劳教所(吴忠市)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晚,赵林外出时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看守所;后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囚禁在平罗监狱偶喽樱虿槐臣喙妗⒓岢至豆Γ还亟蘸牛客硪坏愣嗖呕丶嗪潘酢2⒁虿槐ㄊ环溉伺∽鸥觳惭瓜氯ィ淮蛄场⒎U镜炔锌崞群ΑU粤只贡环欠ü匮涸谘瞎芗嗲Q瞎芗嗲惶于男∈庇蟹溉嗽谂约嗷ぃ屑嗍由阆瘢涣豆突嵊腥说仿摇⑴勾颉�

法轮功学员姚小艳被构陷到西夏区法院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姚小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自己家小区内被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十二月三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姚小艳遭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永宁县公安局非法执行逮捕。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永宁县公安局将姚小艳的案卷非法移送到西夏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西夏区检察院将姚小艳非法起诉到西夏区法院。家属已为姚小艳聘请了律师。

西夏区检察院:
主办检察官丁泽宇0951-5926575
西夏区法院:
主办法官虎柜兰0951-4014281
书记员赵敏0951-3011952

传褚继东遭判重刑 在银川看守所绝食反迫害
近闻,天津籍法轮功学员褚继东先生,现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据悉已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褚继东绝食抵制迫害至少有九十天,他被拉到看守所医务所野蛮灌食。有人经常能听到褚继东大声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经分辨声音来自看守所医务所。

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二十多年的迫害中,褚继东在天津时曾遭非法劳教。他于二零零一年九月九日结束三年非法劳教,但天津双口劳教所却不放他,就地办洗脑班迫害他。

据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信息,天津双口劳教所所长郑金东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在大会上对法轮功学员叫嚣:“我们已经等不了了!劳教是有政策,加期最多只能加一年,告诉你们,加满一年你也走不了,褚继东不就是个例子吗?礼拜日(二零零一年九月九日)已经给他办了解教手续,但是他仍然走不了!就地给他办班,还不‘转化’,就地逮捕,然后撤捕,再劳教三年,再加期一年,那就是四年,两次,你就看不到二零零八年的奥运会了!我看你这一生有几个八年?我老了,退休了,我们还有年轻的,让你的一生就在这里度过!”

望知情者曝光更多褚继东遭迫害情况。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4/23/宁夏赵林、姚小艳面临司法迫害--褚继东遭枉判13年-441645.html

2022-03-04: 宁夏银川市大法弟子姚小艳被构陷到西夏区检察院
宁夏银川市大法弟子姚小艳,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自己家小区内,被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姚小艳被永宁县公安局非法逮捕。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3/4/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439641.html

2021-12-07: 宁夏银川市大法弟子姚小艳被绑架
宁夏银川市大法弟子姚小艳,12月2日,在自己家小区内,被永宁县公安局警察绑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2/7/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34476.html#21126225036-1

银川 永宁县联系资料(区号: 951)

2022-07-04: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

检 察 长:王安云0951-5926588、13995396589
副检察长:吴万宏0951-5926511、13709501555
副检察长:郭海虹0951-5926520、13895192498
副检察长:张捷武0951-5926555、17395093456
侦监科科长:白燕0951-5926525、17795086522
法警队队长:王斌0951-5926502、17795086557
纪检组长:赵启勤
公诉部副科长:张铭
业务管理部副部长:杨艳
检委会专职委员:高峰岩
检察院专职委员:梅欣
检察官:李艳春、张铭、鲍嘉睿、刘丽、丁泽宇、王静。

永宁县公安局

郑振杰:局长 8022718 13995102525
闫忠福:0951—8022798、15209684666
刘光武:副局长 0951—8022758、13895379988
杨坤云:副局长 0951—8022768、13995398566;常金平 8022717 13995286669
黄 伟:法制大队队长 8022704 13995086348
周永忠:8022788 13709513268
张德军:8022387 13629505008
鲁 孝:8022705
苏如才:8022702 13709506055
张 昊:8022727 13995319899
李 海:8022735 13995190319
国保办公电话:0951-8610561 0951-8610559
国保主办人曹建利:8022710 17395019580 13895312029
保锦宁:8022776 13709586679
骆浩峰:14709682777

永宁县政法委

姜 利:副书记0951—8022208、13995301699
李玉新:综治办主任 8012769 13895071863
杨 静:防范办主任 8021109 13995487393;
... 更多

本案件有关文件

2022-03-04: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姚小艳被非法移送到西夏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 丁泽宇 电话:0951-5926575

附:部分相关人员信息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
检 察 长:王安云0951-5926588、13995396589
副检察长:吴万宏0951-5926511、13709501555
副检察长:郭海虹0951-5926520、13895192498
副检察长:张捷武0951-5926555、17395093456
侦监科科长:白燕0951-5926525、17795086522
法警队队长:王斌0951-5926502、17795086557
纪检组长:赵启勤
公诉部副科长:张铭
业务管理部副部长:杨艳
检委会专职委员:高峰岩
检察院专职委员:梅欣
检察官:李艳春、张铭、鲍嘉睿、刘丽、丁泽宇、王静。
永宁县公安局
郑振杰: 局长 8022718 13995102525
闫忠福: 0951—8022798、15209684666;
刘光武: 副局长 0951—8022758、13895379988;
杨坤云: 副局长 0951—8022768、13995398566;常金平 8022717 13995286669;
黄 伟: 法制大队队长 8022704 13995086348;
周永忠: 8022788 13709513268
张德军: 8022387 13629505008
鲁 孝: 8022705
苏如才: 8022702 13709506055
张 昊: 8022727 13995319899
李 海: 8022735 13995190319
国保办公电话: 0951-8610561 0951-8610559
国保主办人曹建利: 8022710 17395019580 13895312029
保锦宁: 8022776 13709586679
骆浩峰: 14709682777

永宁县政法委
姜 利: 副书记0951—8022208、139953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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