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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 >> 郭佩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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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
(1)公检法司枉法构陷手段 非法搜查、扣押、绑架;非法拘留、超期羁押;非法收押;制造虚假口供、剥夺诉讼权利;非法视频庭审;依法上诉;非法裁定;看守所内维权受阻;变相剥夺当事人阅卷权;非法监视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 (2)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受的迫害 非法强制认罪、转化;封闭式的洗脑迫害;强迫诋毁个人信仰;邪恶的“验收”;长期封闭于洗脑班;歪曲解释法律、制造“合法性”;将管理权限下派给“互监组”;言行思想的严密受控;封锁迫害消息与内幕;以“集训矫治”手段打压基本人权;侮辱人格的“甲级搜身”;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的违法性。 详细内容请看明慧网文章《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一)》《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二)》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7/3/2025年上半年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遭迫害情况综述-496740.html 2025-01-20: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二)——监狱肉体与精神摧残 第二部份 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受的迫害 (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二三年三月中共放开疫情,大连看守所长期非法羁押的法轮功学员被全部投进监狱,大连市检察院于幕后监督。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郭佩璐被投入位于沈阳市的辽宁省第一女子监狱。入监体检时,同行近百人抽血,唯有郭佩璐以“没抽好”为由,事后被单独又抽了一管血。郭佩璐作为同行唯一年轻的法轮功学员,我们可以想象那多抽的一管血意味着什么。 法轮功学员入监起被定为红色严管级别,意味着:严格管制、严密监视、限制活动范围、限制会见与通信、限制购物等。每个学员案卷很早提交给监狱,郭佩璐自当晚进入二监区入监队起,被视为重点关注。在给新收人员理发时,有人故意在其背后贴了一张贴纸,之后郭的头发被剪得很短、乱七八糟,监狱以这种方式给刚入监的“重点人”心理打击。二监区作为女子监狱的“门面”,表面给人一种“人权假相”,声称“尊重个人信仰”;私下狱警教唆管理新收的犯人对法轮功学员暗中监视、观察、了解、分析,定期开会;将“重点人”与负责管理的犯人编排于一个“行动组”,形影不离。 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下午,所有法轮功学员被叫到走廊面对墙壁站一排,狱政、监狱心理科等一行人在栅栏门外架起摄像头作势坐一排,要求每个学员蹲下打报告词,挨个“提审”。期间这些人不时取笑,假意亲切询问,只要法轮功学员提及自身在大法中的受益情况,立即被严厉打断,邪恶至极。郭佩璐对她们说,“我不会回答你们任何问题,法轮大法是正法!……”心理科人员栽赃郭心理有问题,主审狱政气急败坏地将本一合,“给你个脸了!”,然后走了。 一、非法强制认罪、转化 一般犯人在入监队学习一个月左右,法轮功学员只象征性驻留几日。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同批的十六名法轮功学员被全部转到十二监区秘密强制转化,郭佩璐被直接带到一楼尽头109室。监室里三名犯人祁铭(六十多岁)、孙霞(六十多岁)、李金波(三十多岁)起初故作亲热的让郭坐在小板凳上,围成一圈、不断询问各种问题,包括自身经历、家庭、对法轮功的看法等,蓄意套取信息和思想动态,见郭不予回答,她们表现得愈加强势。在郭站起来之后,她们便不让再坐下,说辞是,“要坐下就得跟‘政府’递交“申请”,是你自己选择要站起来的”,逼郭面朝前方监控,直挺挺的站在一块砖内“画地为牢”。期间,时任十二监区的监区长吴妍进入109室,对郭冷眼上下打量后离去…… 十二监区从犯人中挑选一批精明伶俐、能力强的专门搞“转化”工作,这些人被秘密上小课、培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套路,以及对法轮功邪悟的理论。针对学员任何“状态”,她们已掌握一套应对技巧;在转化学员时都能滔滔不绝的说出各种诋毁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入监转化前,狱警根据掌握的信息,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策略,选择不同犯人来制约;对法轮功学员疾风骤雨的“单独攻坚”,用尽招数让人妥协,无论是否强迫违心,只要“签字画押”就认为可以挫伤学员修炼的意志。 狱警指派六十多岁的犯人,对郭佩璐“苦口婆心”的软化、道德绑架式的陪着一起站,毫无间断的灌输诋毁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和各种邪悟理论,不让人有喘息和独立思考的空隙。半夜,两个年纪较大的犯人一个血压飙到200,一个高压190;换下去一个,狱警又派犯人韩玉玲继续内耗周旋… 如此“车轮战”,犯人换了一批又一批。暴力体罚、剥夺睡眠(又称熬鹰,酷刑的一种)、禁止排泄、精神折磨并伴有各种欺诈骗术,最大限度、最快的速度耗干一个人的体力、精力、意志力,生生将人拖垮熬疯。整个过程,巡岗在门外窥视观察,狱警在办公室监控前全程关注,时而改变转化策略,通过巡岗传达给搞转化的犯人,里应外合。 四月三日晚,郭佩璐被叫到办公室,主管“转化”的科长胡杨在场,二小队狱警高鑫晶传达其家属如何的“痛哭流涕”,以此向郭施压,见郭没言语,训斥道,“不说话就滚出去!”。之后,继续整宿整宿不让睡觉,白天黑夜轮番洗脑,长期软禁体罚,只要动一下、闭会儿眼、或手脚没放好就被警告威胁,甚至嘴动一动,都会被问在背什么。不让上厕所,以此强制手段变相逼迫认罪,任何生理需求都被要求递交“申请”,写一份相当于“认罪书”的文字。 四月四日下半夜,郭佩璐被迫害到出现心悸症状,犯人依然连拉带拽的拖其继续罚站,并威胁送去医院打不明药物。此时,郭佩璐被剥夺正常上厕所已超过四十个小时。二小队狱警高鑫晶进来询问情况,依旧重申任何生理需求要向政府递交“申请”,以此变相强制认罪。后来,郭违心的写了所谓“申请”,这些犯人仍不依不饶,继续逼写“五书”。在郭站不住、生存极限的情况下,该狱警通过巡岗犯人送来一个U盘,指定播放当年某些人违心“转化”的洗脑录像。言外之意是,看看那些曾经“声名显赫”的学员都妥协了,你还有坚持的必要么?然而她们不明白的是,法轮功修炼者不会以任何人为“榜样”,不是常人式的“大帮哄”,修炼人是以法为师,在法中正悟是根本。 直到四月五日下午,郭已被迫害的濒临休克、意识模糊,几个犯人仍连拖带拽的继续逼其罚站、强迫睁开眼睛看录像、往眼睛里灌,试图将录像中栽赃污蔑之词强行压入脑中… 十二监区执行员犯人付思文出面谈判,根据已得的信息,句句击人软肋痛点、威逼恐吓。她们常用手段是精神打压,让人感到卑微和无能为力。最终她将“五书”模板当所有人面撕个粉碎,扬言有本事就永远都别写,让人感到迫害步步升级、未来生死难卜;旁边犯人韩玉玲假意劝说,“现在不写再写就是500字以上”;犯人杨旭“好言相劝”,泪眼婆娑的说不想看到郭走向那一步,到那时一切都晚了,暗示对其将采取更残酷的酷刑… 如此软硬兼施。在身心双重折磨、威逼利诱下,郭被迫“妥协”。 历经五十多小时的非人折磨,郭佩璐腿脚出现明显体表伤,腿脚青紫、极度浮肿,表皮下面都是水,无法正常行走。这种暴力剥夺公民信仰、严重践踏人权的恶劣行径,被完全密闭消音,过后狱警不承认实施过迫害,并制造高压恐怖窒息自由言论。 纵观中国法律,没有“认罪”或“转化”的规定。法轮功学员是中国合法公民,有权不屈从非法指控,有权拒绝放弃个人信仰。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作为法律执行机关,漠视良知与法律,践踏公民最基本人权;狱警教唆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残暴转化、“屈打成招”式的签字画押,违背法轮功学员内心真实意愿,更是监狱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封闭式的洗脑迫害 血雨腥风的“转化”后,法轮功学员被软禁于不同监室每天强迫观看洗脑录像。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郭佩璐因拒绝书写污蔑法轮功的“心得体会”,被二小队执行员犯人施压威胁,随后被狱警高鑫晶叫到办公室谈“观后感”。谈话过程中,郭对录像内容不置可否,没有说出狱警想要的内容。高鑫晶当众质问呵斥年过六旬的包夹祁鸣,要求其蹲下,以此对郭施加心理压力。当郭佩璐指出她们使用体罚非法转化时,在场的科长胡杨立即否认,“谁体罚你了!”公然掩盖明晃晃发生在监控下的罪恶。 当晚,郭佩璐被软禁于一楼活动室(二),视为“重点”暗中观察。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郭被软禁于206室十平左右房间中剥夺午休、剥夺周末休息、剥夺所有空暇时间的重点洗脑。狱警安排犯人翟媛媛、于丹红与其形成“互监组”:监视、看管、约束、洗脑与精神打压。她们终日“寸步不离”,强制郭佩璐反复观看污蔑法轮功的洗脑录像。 各个监室的表被故意摘下去,不让人有时间概念;没有个人隐私、没有个人时间;隔绝一切外部信息,能接触到的只有洗脑录像与资料、新闻联播、监规。包夹对郭各种细节无孔不入的“死盯”:做任何事情限时,不允许有肢体动作,缩小活动范围;剥夺独立思考的机会,甚至看向窗外或做思考状,都被问在想什么…… 洗脑不等同于道德教化,尽管二者都能改变人的思想,而洗脑的核心是:让人“无法思考”。心理学表明,将人长期封闭于单一环境,严格限制信息和感觉输入,剥夺视、听、嗅、触、味,重复单一刺激,将使人注意力涣散、记忆力减退、弱化人的思考能力、改变原有认知结构。实验证明,通过这种“感觉剥夺”对人洗脑的有效性是“单纯灌输”的两倍。十二监区将该心理学非法应用于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剥夺和洗脑迫害。 三、强迫诋毁个人信仰 监控前,狱警时刻关注每一个拒绝洗脑的法轮功学员,察言观色、判断情绪、揣摩心理,因人而异的设计“改造方案”,根据学员信息情况,研究归类、寻找突破口,对症下药。一旦学员就某一问题思想出现“裂缝”或稍加妥协,就被钳制,进而不断加码。 每次看完录像,犯人翟媛媛喋喋不休的向郭佩璐强行灌输各种邪悟理论,逼其书写“思想汇报”,将“不合格”的汇报撕碎,勒令重写。强迫说出污蔑大法的“观后感”,不让说修炼大法的美好与真实感受,任何不符合她们的观点言论遭到残暴训斥,连“普世价值”都是监区“违禁词”,甚至剥夺沉默的权利。人格贬损、人身攻击、责备训斥、嘲笑挖苦、威胁恐吓、道德绑架、甚至上演苦肉计…强迫一个人放弃所有判断完全臣服于中共意志,颠倒黑白的扮演愚昧无知;极尽招数的逼人撒弥天大谎。强化洗脑、强化“回答问题”、强化写“思想汇报”,妄图在反复“纠错”中使人产生行为记忆,这是中共消磨人意志的典型手法。 每周的“揭批课”是更系统、细化的灌输洗脑。课上,狱警带头揭批,极力污蔑法轮功;将“法轮功信仰者”打造成愚昧、无知、容易轻信、毫无判断力的固化形象。狱警不时抛出问题,怂恿学员举手当众诋毁个人信仰。主管狱警在监控前观察每个人的微表情,头上的监控、所谓上课的狱警、旁边的包夹、门口盯梢的巡岗都在记录谁没发言。没发言的学员课后成为重点打击对象;以“改造表现”为由施以处罚,甚至株连包夹面临共罚。 因而每次课前,包夹竭尽招数做学员“工作”——上课发言揭批。二零二三年四月期间,郭佩璐因不举手公开揭批,被包夹警告施压。之后一日,干事吕思瑶进入206室,在桌上扔下一管牙膏说,“郭佩璐,鉴于你的表现,从今天开始刷水房。”从那天起,郭被无理处罚每日刷水房,并株连两个包夹犯人一起,她们怨声载道,以此道德绑架。后来,狱警让郭用小钢丝球刷监区厕所,两个厕间十多个厕所、所有墙面地面每天刷。 二零二三年四月下旬,因拒绝说出诬蔑法轮功的谎言,科长胡杨几次以“配组”为名将郭佩璐关进禁闭室,罚站于一块砖内任由包夹翟媛媛精神施暴与人格打压,专管矫治的打手犯人齐红在胡杨的指派下,对郭暴力威胁,“信不信我杵死你!你是不是以为监狱不打人?”期间,这些人几次被叫到办公室或门口窃窃私语交代一番,回来后便调整“策略”。十二监区的潜规则是:包夹直接实施迫害并随时听候指示与调遣,执行员与各类巡岗“上传下达”,狱警身居幕后监控部署,她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心知肚明并有意掩盖。 四月末一晚,因郭佩璐白天没说出她们想要的,被两个包夹精神施暴。犯人翟媛媛对郭人格侮辱、贬低斥责,甚至拿其私事说事,当作把柄宣扬打压,试图抓住任何“小辫子”,贴上各种标签精神中伤。另一包夹不时在一旁起哄嘲笑、讽刺挖苦。当晚,郭佩璐与翟媛媛发生语言冲突。狱警派监区打手齐红来谈判,对郭下“最后通牒”:再违背“政府”将对其实施暴力。 四、邪恶的“验收” 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郭佩璐偶然翻开一犯人的笔记本,看到了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培训套路”,诸如:询问学员哪些内容;那些内容是重点;针对不同类型如何应对;包括如果法轮功学员喊“法轮大法好”,要实施暴力用抹布堵住她的嘴等等。这时被包夹翟媛媛发现,她脸色大变,私下将“事故”报告给执行员陈雪飞。二人罚该犯人每日书写检讨,避免日后承担责任。郭佩璐不想看到她被无理处罚,对执行员表示什么都没看到,她没有相信:“如果这事影响你“验收”不过,那后果太可怕了。” 五月下旬,洗脑录像后,郭佩璐依旧没说她们想要的答案。执行员陈雪飞大怒,对郭威胁打压,要将思想汇报“加码”,每日经其检查,不合格重写,强制郭用更加恶毒的语言攻击大法与大法师父。第二天,郭佩璐对包夹翟媛媛表达了想法,“监狱改造是为了把人变好,而我所经历的却是逼我说谎、逼我使用污言秽语,这究竟要将人变成什么样?是谁给你们的权利?”“你不要和我讲真相…”翟表情戒备并暗示头上的监控。 为使法轮功学员通过转化“验收”,狱警押三十多道“验收题”。包夹每天强化学员在题目中说三句话,即“法轮功是×教”、“×××是骗子”、“X再也不学不练了”,穷尽手段让人说的出、演的像,内容、表情、眼神都得达到她们的标准。小队执行员对郭佩璐要求不论对方问什么,都绕到“表态”上,就好象“转化”是彻底的、没有丝毫强制的。直到验收前一刻,监区执行员付思文还在对其提醒,“不想验收可以继续‘学习’”。 这种非人性的高压洗脑持续近三个月。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后入监的共十八名法轮功学员被分别带入十二监区二楼办公室非法录像“验收”,监区狱警全程坐于旁边监视。辽宁省司法局来人逾越中国法律,以“验收”为名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该十八名学员为:金晓梅、孔英、于守芬、刘清芳、于春梅、崔凤、谭华丽、郭佩璐、张英玲、杨凤英、梁淑杰、康桂云、宋晓美、郭淑芬、李臣英、孙丽娟、崔静、张慧。 强制改变不了人心。这场对法轮功修炼群体的迫害打压,即使有人违心妥协,却改变不了一个生命深处向善的归心、修炼的意志与来世的夙愿。亲历这场史无前例的信仰迫害,让真修者逐渐走向理性成熟,也让世人彻底看清中共的流氓本性。 五、长期封闭于洗脑班 验收后,法轮功学员被终日软禁于活动室系统性洗脑,由犯人左右包夹监视。一天中的每个时段塞满了各种“课程”,封闭外界输入、控制人所有感官,视、听、说、写无孔不入的灌输刺激,妄图对人思想、话语、行为全面重构。长期的幽禁使关在这里的人逐渐思维局限、反应迟钝、表情呆滞、眼神空洞游离。在这里,郭佩璐被高压软禁、洗脑、包夹,直至冤狱结束的前一刻。 洗脑班每周的“周考”定期检验巩固洗脑成果,判断学员是否有“反悔”迹象。以卷面作答形式,结合揭批课“知识点”书写污蔑法轮功的“简答题”,逼人反复泯灭良知的攻击个人信仰。期间,郭佩璐多次因卷面分数低、作答“似是而非”被狱警单独“谈话”,因不发言揭批被包夹警告施压。 辽宁省女子监狱将现代心理学引入十二监区洗脑班,对法理不清、正念不足的学员施以诱骗,钻学员思想漏洞;将恶意栽赃法轮功与法轮功学员行为的歪理邪说套上一个个专业化心理学术语;以无神论、唯物论意识形态为衡量基点,更为系统、理论性的灌输给学员,以此扮演绝对权威。 监区狱警大多通晓心理学,惯用心理战术管制人、控制局面,现代社会将这套操控机制称作“暗黑心理学”抑或“控制邪术”。在揭批课上,她们毫不避讳的“教授”学员心理学理论,然后将这盆脏水反泼向法轮功。看上去自成体系,欺骗的只是对真实法轮功毫无所知的犯人和心存偏见的狱警。对于法轮功是什么,每一个真修者有切身的美好体会,在切切实实感受到生命境界的升华后而内心坚定。 那些被中共谎言蒙蔽的人,将超越肉眼所见、无法解释的现象,套以心理学自圆其说,无论那是否是真理,只要符合其一套逻辑;有人将心理学套路认作是左右人心的唯一方法,因为他们目光所及的只是这个。对于信仰的坚守是唯物主义者的盲区,被无神论者嗤之以鼻,统统抨击为“被精神控制”。 法轮功立足于社会,每个学员有自身工作、社会交往、家庭生活;没有强制与硬性规定,没有思想行为的限制,来去自由。那么,是谁对人施以封闭强制性的精神灌输与洗脑?是谁在利用“一言堂”的舆论造势欺骗民众?又是谁消灭自由言论与个人思想去操控每个个体乃至中国社会?真正对“精神控制”百用不厌的正是中共自身。历数中共百年运动,历经这场史无前例的信仰迫害,剜心透骨的人们愈加明晰:中共所为契合古今中外所列举“邪教”之所有特征。 六、歪曲解释法律、制造“合法性” 从根本上,中共在这场信仰迫害中没有讲过法律。对于基层迫害的单元细胞内,最无法面对的是法轮功学员与她们较真、与她们讲法律,于是谎言欺骗、威胁碾压、实施暴力成为她们的终极解决方案。但是,作为所谓的执法机关,她们需要执法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就加以“制造”,将不合法合法化。即使漏洞百出,即使在法律上根本无法成立,也要强迫所有人认同,而“强迫接受”这一套整人术,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比中共更驾轻就熟。 郭佩璐曾向包夹说明,中国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法轮功不是“×教”。因此,在活动室软禁期间,狱警高鑫晶给郭佩璐单独“加课”,以“邪教的五大特征”试图将“法轮功”与“×教”扯上关系,制造法律依据。两个包夹竭力鼓动郭上课发言,给队长“面子”。课上,郭被两包夹夹在中间,狱警一提问,包夹就在下面捅咕暗示。一次发言中郭佩璐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依据么?”狱警一时没有准备。课后,郭被包夹指责埋怨,“为什么有问题不提前说?”“你这样是不尊重队长”“今后不要上课突然提问题”… 然后便强迫天天书写“思想汇报”。四月九日下午,因拒绝书写诋毁个人信仰的内容,不配合包夹韩玉玲的无理要求,执行员犯人付思文上来拽住郭的领子欲施以暴力,将桌面物品乱摔一气,威胁道,“信不信我叫她们把抹布塞你嘴里!” 后来,狱警在揭批课上逼法轮功学员不断背“五大特征”,不发言者课后被整。“周考”不合格者被狱警单独施压… 她们的目的当然不是普法,是制造封闭环境中的压力和恐惧,压制质疑与自由思想,打消法轮功学员利用法律维权的念头。以专制手段让人在“愚昧”和“被迫害”间做选择,只有“故作无知”“演戏说谎”,才得以生存。如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在监区内部生生制造出了“合法性”。 在持续二十五年的迫害中,中共衍生出一整套歪曲抹黑法轮功的理论体系。监狱内部妄图垄断人心的手法,除上述“心理学”和“法律”骗术,更有编造大量极端案例抹黑法轮功,制造监区内“一言堂”的舆论效应… 构成其暴力转化后的谎言润滑剂。 七、将管理权限下派给“互监组” 辽宁省女子监狱实行非人性的“三人行动组”管理制度,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行动组”人员都要在一起。在十二监区,“行动组”也被叫作“互监组”,粉饰之意为“互相监督”,实质是利用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管制夹控变得“名正言顺”。 狱警将法轮功学员的管理权限非法下放给犯人,在犯人中设置“监区执行员”“巡岗员”“小队执行员”“监室长”“互监组组长”等森严等级,层层监视、追责、施压。法轮功学员被置于“生物链”最低端,挤压成群体中的“人下人”,表面是被关怀对象,实质是被关注的重点。 在这里,法轮功学员始终生存于狱警的监视监听下,生存于包夹犯人的直接管制干预下。一次,郭佩璐向狱警说出包夹的越权管制时,得到的回应是,“你也可以监督别人…”这种狱警私下授权,以“互监组”名义对法轮功学员严控打压的迫害模式,成为这个高压环境下人人意会却无人言表的“潜规则”。 逼写“五书”当天,狱警安排两名犯人与郭佩璐形成“互监组”,定期汇报情况。她们以管制者角色居高临下,做狱警想做又不好直接出手的事情。有事狱警直接追责,“郭佩璐的互监组组长是谁?管好你的互监组!”借包夹之手施压。然而,当“互监组”达不到目的时,狱警又将这些包夹作为筹码,株连整个“互监组”面临“共罚”。 八、言行思想的严密受控 监区内部无死角的高清监控设备对所有人从行为、言论、眼神,到时间、空间、位置,具化到神经末梢的监视监听。从狱警到监区执行员、小队执行员、巡岗号子,再到互监组组长、包夹犯人,形成对法轮功学员的层层监视系统,洞察心理,逐级上报。 狱警将没“验收”的学员与已转化者分别置于两个楼层、防止碰面;将“思想不稳定”的学员单独隔离,封闭消息,避免“影响他人改造”;学员间有互相认识的被调离,安置不同小队、不同监室,防止交流觉醒;时刻关注“重点人”的一言一行,怕其他学员效仿、重拾对修炼的坚定。 此种环境下,法轮功学员长期处于思想行为被看管、人格尊严被压迫、基本权利被压榨、个人时间被强占、活动空间画地为牢、精神状态高度紧绷、情绪紧张压抑的艰难处境。郭佩璐曾被狱警和包夹警告:不准与法轮功学员说话,不准与法轮功学员眼神交流,不准与法轮功学员并排坐,不准与法轮功学员对面坐,不准与法轮功学员靠得近,不准闭眼,不准直眼,不准看向其他监室,不准看向窗外,不准在窗边站,不准靠床站,双手不准抱于胸前,双手不准抄于袖里,手不准托下巴,不准私自运动,不准有其他动作…… 如此种种。 九、封锁迫害消息与内幕 十二监区是严密封闭的环境。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内幕,不仅对外禁言,在监区内部也被封锁。法轮功学员之间传递消息被视为监区“禁忌”,面临矫治乃至批斗的迫害,其包夹也无法幸免;狱警定期搜查监室各角落、个人物品、包、本,严控文字输出,连她们认为“敏感”的图案也会触动神经。 包夹不敢透露内部信息与学员动向,狱警指使包夹对学员严格看管,力图封锁学员一切信息渠道与感官功能,避免迫害信息外泄。为避免留下直接迫害证据,监区内部人员频频打乱重组、更换包夹、更换迫害地点;郭佩璐所在的七个月中,“互监组”变更重组至少20回,涉及包夹人数13人,更换监室达11次。 验收之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剥夺与家属会见或通话的权利;甚至验收后,狱警认为某学员“思想不稳定”依然不让会见。在此期间,狱警全权垄断与家属的联系,欺骗家属学员近况,无论其正遭受着怎样的迫害。甚至传递假消息,向学员暗示家属与狱方立场一致。狱警曾当着很多人面对郭佩璐说,“你家属说,如果知道你现在这么“好”,应该让你早点进来。”冤狱后经核实,该“转达”为虚构,“张口就是谎”已是她们工作的一部份。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消息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外界透露。即使得以联系家属,会见被全程监听,通话被狱警监视,信件被首拆首阅,学员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让外界知晓十二监区内部罪恶,家属无法得知亲人的真实处境。任何迫害消息的透露被视作“严重违纪”,遭到更严酷的报复打压,剥夺日后的会见权。此等迫害形式同样施于包夹群体,包夹达不到标准,取消或延迟会见,狱警向家属控诉其“劳役表现”与被罚的处境,使包夹和家属人心惶惶,胁迫包夹犯人干好工作。 此等非法操作用以搪塞的执法依据是所谓的“处遇等级制度”。多年来,司法部与其下属单位监狱管理局对发生在监狱内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枉法怂恿。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司法部公布了新《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非法将法轮功与“×教”列在一处。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中堂而皇之的污蔑法轮功,将不转化的学员定为“严管级”,强化监狱对法轮功信仰群体的残酷迫害。这成为狱警长期剥夺学员与外界联系、限制人身自由、禁止订购食品、软禁洗脑迫害的“执法依据”。这种与中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条例和司法精神相抵触的下位文件自然不具法律效力,它的出现并得以实施源于自上而下迫害机制的延伸,为迫害制造理论依据,钳制监狱系统工作的警察继续为其所用、充当打手。 十、以“集训矫治”手段打压基本人权 十二监区对外称为“集训矫治监区”,是监狱内部专政机构,其他监区严重违纪的犯人经决定来此处罚。在十二监区内部,集训矫治手段被滥用于钳制自由言论、打击自由思想、压制权利意识、践踏基本人权;不需要开会或审批,狱警随时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人长期软禁于狭小密闭的禁闭室施以身心折磨,由带矫治的犯人肆意暴力恐吓、精神打压,以此类“制度性”惩罚方式制造高压环境下的白色恐怖,胁迫每个人绝对服从。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在十二监区一楼活动室(一),法轮功学员徐强私下与郭佩璐透露自己因拒绝转化被打,被狱警察觉。当天下午,郭与徐分别被狱警高鑫晶单独谈话。狱警问郭,“与徐强是否认识?”“听到徐强说什么了?”并警告不要与徐强说话。第二天,徐强与其包夹袁琳杰双双被罚坐小板凳,进入“小集训”状态;几日后,徐强被送到二楼矫治,专门整治人的犯人以各种手段逼其交代自己的“罪行”。同期,郭佩璐也成为狱警重点关注对象。一次,郭在打饭时因走错位置,被时任监区长吴妍当众警告,“郭佩璐!你不但思想活跃,行为也很活跃,小心踏了政府的红线!” 法轮功学员徐强与包夹袁琳杰被矫治一个月有余,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在活动室被公开批斗。小队狱警孟姝涵、高鑫晶、吴明佳主持批斗大会,监区长吴妍督阵整个过程。狱警带领所有犯人对二人批斗围攻,不论平时关系如何,不留任何情面,批斗的越彻底越靠近“政府”,甚至私下出于信任所说的话,都被当成把柄公开批判,如文革再现。徐强被迫“澄清”:自己没有被打,自己所说是在抹黑“政府”。狱警高鑫晶问郭佩璐是什么“看法”,郭保持沉默、没有应答,并对法轮功学员之间被禁止说话的无理规定提出质疑,话未说完被打断,狱警孟姝涵高喊:“郭佩璐!你什么时候认过罪!”……“郭佩璐的行动组出列!到后面面壁!” 会后,郭佩璐与三位包夹被“单独谈话”。狱警高鑫晶提出,“不回答问题、当众质疑“政府”是没有身份意识、不尊重警官”。郭认为,“批斗是文革的做法,是对人格的侮辱,这样做能让人真正变好么?”。狱警称,“批斗是帮助她认识并改正错误”,并批评包夹袁琳杰纵容徐强与其他法轮功学员说话是“道德败坏”。 八月三十日,郭佩璐被软禁于102监室,三名包夹对其施压、逼写检讨书。郭提出十二监区禁止法轮功学员间的交流是没有法律依据与书面文件支持的,是违法的。包夹陈雪飞谎称有“内部文件”。整个“互监组”在狱警纵容下对郭持续群体打压、人格侮辱、威逼恐吓;被逼迫中,郭佩璐高声回应了包夹韩玉玲的精神施暴、无理训斥。狱警高鑫晶中午进来,指责郭的“反抗”影响了他人改造(怕旁边活动室的人听到反抗的声音而有人效仿),要求其蹲下。郭指出这些犯人的行为太过分,该狱警说,“她们是受你连累!”包夹韩玉玲对狱警说,“她要法律文件。”该狱警回应,“不要脸!你一个臭罪犯给你什么文件?你是不是不想好了?你太爱自由了,你的思想整个都是扭曲的,我反省我自己,我是对你太好了,太想帮你了……”最终,该狱警给出两个选择,要么当众检讨,要么从此以后在屋里“单独学习”,就学“文革”。八月三十日下午,迫于压力,郭佩璐在活动室当众做了所谓“检讨”。 这即是辽宁省女子监狱内部对于法律的回应,是十二监区对于在押人员维权的态度。狱警对于其自身违背法律的所为心知肚明,却一定虚张出具有执法“合法性”的声势,实在理屈词穷时干脆威胁碾压。时任监区长吴妍和科长胡杨自始至终位居幕后、扮演向下施压的主要操盘者,而“队长”成为出镜率最高的直接责任人。作为中共一员,她们对“整人”信手拈来;作为执法者,她们对法律却视而不见,认为“政治正确”就是平安符,却不相信自己是位居底层而随时都能被抛出的替罪羊。 不久,法轮功学员刘晓红因被怀疑与徐强有交流被“矫治”,被整治的面黄肌瘦,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在活动室(二)被以相同方式当众批斗。年过六旬的犯人孙霞因被怀疑与徐强有过“交流”,被罚“小集训”:长期坐小板凳、每顿只有一块饼子、被“禁言”,也禁止别人与她交流、缩减洗漱时间、每日写检讨“交代问题”。至此,所有与徐强“走得近”的人都被狱警“集训矫治”。 郭佩璐因没配合狱警当众批斗攻击他人的无理要求,并对监区非法管制提出质疑,从此成为狱警关注打压的重点。郭被更换小队,更换“互监组”,狱警安排禁闭室带矫治的犯人对其包夹。狱警动辄对其当众批评、喊喇叭点名,以取消全监室看电视为条件,借犯人之手胁迫其背监规。 中共惧怕不受控制的自由思想和言论,墙里墙外程度不同、本质如一。在十二监区,狱警视“思想活跃”为禁忌,一定加以“重点改造”;若有人提出质疑或为真理辩护,用以打压的话术是:“反党”“质疑政府”“不尊重警官”“不服从管理”“无身份意识”… 上升到“改造态度”,然后大打出手。于是,愚昧被赞为生存智慧,只有当“愚昧”成为常态,这种极权管制才愈加稳固。 看到包夹袁琳杰的前车之鉴,犯人们对法轮功学员的夹控更为谨慎,在这种“白色恐怖”中战战兢兢,她们是裹挟利用的对象,处境同样可悲。狱警一贯以“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为由,以“教育改造”之名对不满意者高压惩罚。包夹对法轮功学员转化迫害不力,狱警随时以“改造表现”为由令其无法减刑,甚至划为“异己”打击处理,在中共体制下演绎一幕幕的“逼良为娼”与“黑吃黑”。如上述包夹翟媛媛曾因监管不力被“株连”,抬大箱子在走廊罚站数小时之久;执行员陈雪飞有悖“政府意志”被撸后被当众指责“道德不好”“虚伪”,干最累的活,艰难度日。在如此邪恶的环境中,这些犯人只有与中共一道铁石心肠、丧尽天良,才允许正常生存,面对一群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不能也不敢“心慈手软”;只要还有一丝人性,也要在这台绞肉机中扼杀殆尽,中共体制将“两面通吃”做到了极致,只要不同流合污就是被绞杀的对象。一场牢狱之灾让她们沦为迫害正信的打手,也成为被真正迫害的受害者。在这个荒唐的集中营,包夹给法轮功学员“行方便”或“走的近”而被集训、被矫治、甚至被批斗的事例并不罕见,因为十二监区容不下的就是这类“原则性问题”。 十一、侮辱人格的“甲级搜身” 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被剥夺所有隐私权,洗澡、上厕所等任何私密行为都在监控下进行。十二监区对所有人定期“甲级搜身”,要求衣服全部脱光,狱警手持执法记录仪对身体各个部位非法视频录像。 郭佩璐在历经五十多个小时的非法转化后,腿、脚部位出现较重体表伤。数日后一个上午,郭的身体看似基本恢复,被突然叫到厕所进行入监区的“甲级搜身”。狱警高鑫晶要求郭佩璐全身衣物脱光,手持执法记录仪对其赤身裸体的拍摄录像。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临出监前,郭佩璐被要求在十二监区栅栏门外的走廊、众目睽睽下脱的精光,狱警张佳璇手持执法记录仪对其拍摄全身、甚至口腔内部,各种检查后穿上家属送来的衣物。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20/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二)-488638.html 2025-01-19: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一) ——绑架关押、枉法构陷 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女)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被大连市国保绑架并蓄意构陷;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零四个月,上诉后被大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本文主要记述郭佩璐遭受迫害的经历,揭示中共对法轮功信仰者迫害手段之卑劣,践踏法律之粗暴。 第一部分 公检法司枉法构陷始末 一、非法搜查、扣押、绑架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晚八时许,郭佩璐外出回到家中,被身着便服的陌生女性制止行动,一个身着便服的高大肥胖男子,既不出示证件、也没告知姓名,自称“西岗分局的,了解一些情况”,盘问郭佩璐是否邮寄过真相信、是否修炼法轮功,郭拒绝回答。随着该男子一声令下,家中防盗门被人用万能钥匙迅速打开,进来两个同样身着便服者,一位直接进入房间,另一位在餐厅非法查抄郭佩璐的私人物品。 郭佩璐对正在非法抄家的人说:“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国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该高瘦、眼睛较大的男子谎称,“二零一七年已经定为邪教了。”并讽刺说:“你不是要晚上做饭么?怎么现在才回来?”郭说,“电话被监听了,我早就知道。”该男子未否认。 郭佩璐向高胖男子索要搜查证,该人拿出一张A4大小的文件,晃了一下,便匆匆收回。该“搜查证”上无任何签名及搜查案由,疑似未经立案的非法搜查。郭告诉这些人,他们在违法。高胖男子说,“不用和她废话!”授意其他人继续抄家。该人将郭佩璐拽到摆好的一圈大法真相资料前,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所谓“录像取证”。 当晚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有:法轮功书籍资料、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两部、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移动硬盘三个、移动WiFi一台、手表、首饰、挎包(包内有钱包、现金、银行卡、mp3等)等。以上私人财物均未经当事人清点核实,未开具扣押清单,搜查现场未形成笔录,也未经当事人与其他见证人签名认可;而是非法带到其它地方清点拍照,方便凑数造假、私吞侵占。之后数年,家属多次索要却屡遭推诿,至今皆未返还。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安搜查中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搜查证上必须有本市公安局局长亲笔签字;3,搜查证上必须有本辖区派出所所长签字;4,搜查证上必须列出两条以上怀疑或确定犯罪事实;5,搜查必须有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协同,所有抄走物品必须同在场人员和持有人查点,当场列出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员(居委会或亲属或邻居)、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案。以上法律程序在此次非法搜查过程中均不履行。 在未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的情况下,这些人将郭佩璐强行带走,形同绑架。郭被塞进一辆白色私家车,高胖男人向其上级请示后,授意将郭送到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派出所非法拘禁。一位身着便服的中年男性,同样不出示证件,自称姓张,后改称姓王,试图让郭放弃法轮功、供出其他人, 郭未配合。 事后得知,这些不穿警服、不出示证件、不敢告知姓名、非法抄家、实施绑架的是大连市西岗分局国保,主要参与的高胖男子,姓张。他们称郭佩璐曾向时任西岗分局局长高锋寄过两次匿名真相信;他们从二零二零年四月开始对郭网络监控、监视跟踪,座机监听。实施绑架前,国保曾趁家中无人之际用万能钥匙开门入室窥伺是否有法轮功物品。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晚,通过监听座机了解到郭佩璐七月七日行程安排,遂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下午,趁郭外出之际,敲开家门。开门的是郭八十四岁外祖母,他们身着便服、不出示证件,老人误以为来者是郭的同学。进门后,他们骗取老人信息,将老人的闲叙之语伪造成所谓“证言”用以诬陷,老人对自己成为“证人”一事全不知情;这份“证人证言”自始至终从未公开。 中国《宪法》明文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大连市西岗分局多年来一直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下绑架构陷法轮功学员,时任局长高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未立案追查;公民邮寄一封对其错误执法的劝善信反被非法抄家、诬告陷害。在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迫害中,侵害的都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 二、非法拘留、超期羁押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上午,北京街派出所副所长告知郭佩璐,西岗分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询问家中是否有人承担宾馆费用。郭向该所长说明法轮功在中国合法的事实,自己修炼法轮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然而未得到法律层面的回应。 依据中国法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侦查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个特点:1,关在家属不知道的地方;2,单独关押;3,不能见律师。因而,侦查阶段当事人可能处于“失踪”状态。这一邪恶手段施于法轮功学员,实质是将黑监狱、洗脑班的迫害形式合法化运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满足:1,无固定住处;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郭佩璐并非无固定住处,不属于第一类情形;中共构陷法轮功学员的《刑法》第三百条不属于第二类情形。大连市西岗分局下达的决定实则违反法律。 七月八日下午,北京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张荃赫(现已调离)对郭佩璐第一次讯问,郭未留口供并拒绝签字。晚七时许,民警张荃赫谎称释放前体检,驱车将郭带至大连某医院CT检查。七月九日早,张荃赫与西岗分局一女警,仍谎称体检后释放,将郭带到大连市公安体检中心,郭不下车配合,他们找来医院几人将其抬出来强制体检,粗暴掰开一个个紧握的手指,强行录入指纹。之后,他们将郭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以“家人已经在派出所等候”“体检完就回家”等欺骗性话语,连拖带拽、哄骗其配合。七月九日下午,回到北京街派出所,这些人便换一副嘴脸,将郭佩璐强行套上防疫服,打背铐塞到车里,驱车开往瓦房店拘留所隔离。(疫情期间,在大连市瓦房店拘留所隔离数日后转入看守所)。 路上,郭佩璐将家属联系方式告知张荃赫,让其联系家属,张表面记下。然而,公安机关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此后当事人形同失踪,家人苦苦找寻数日,最终找到北京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张荃赫此时却拿出拘留证怂恿家属签字。 在非法拘禁的四十多个小时中,西岗分局和北京街派出所从未出示传唤证和拘留证明,未给予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也没有提供任何食物;郭佩璐家属自始至终没收到公检法部门任何一份法律文书或通知。 中共治下的公检法司是世界上最“自大”的司法机构,完全凌驾于法律。对于法律,他们不懂,也不需要懂。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声音被湮没于各种推诿与诡辩中;他们的定罪标准与当事人的“态度”有关,却与“法律”无关;他们自认为掌握生杀大权,他们滥用职权,只凭一句“国家不让炼”,就肆意采取强制措施,套用不当法律、启动和推进迫害程序。 三、非法收押 七月九日晚六时许,在瓦房店拘留所门口,一群警察将郭佩璐接走,一高大特警将其狠狠往前推了一把。进入办公室,该特警凶恶的敲桌子恐吓威逼郭在权利告知书上签字,后将其投入监室。郭将当事人留存的权利告知书翻过来,后页却是在押人员的各种“义务”,找警察希望将刚才签署的告知书作废,该警察将其手中的告知书夺走、扬长而去。 拘留所内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正常炼功权利,郭佩璐绝食反迫害、争取正当炼功,拒绝穿着蓝马甲,却成为“重点关注人物”,整日被五个包夹围在中间;看守所领导以打连体铐方式逼其穿着蓝马甲。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上午,郭佩璐被转入大连市姚家看守所。期间,刘亚楠等警察与一些法轮功学员单独谈话,谎称签“三书”可以出去,诱骗学员“转化”,并通过监控禁止学员交流。 四、制造虚假口供、剥夺诉讼权利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值班警察与郭佩璐谈话时得知已超期羁押,与西岗分局联系,得到回应是“都把这事给忘了”。 自绑架之日时隔八十五天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下午,西岗分局两民警到看守所对郭二次讯问。办案民警张荃赫带来“逮捕通知书”和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出具的“批捕决定书”。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八十条,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之前,应讯问当事人,或送达“意见书”,由当事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在本案中,两者都没做。自七月七日郭被绑架,从未得到西岗区检察院的调查讯问,检察院对该案未经查实,协同西岗分局暗箱操作、强加罪名。西岗分局送来“批捕决定书”已是九月三十日,但批捕日期是八月十二日,故该“批捕决定书”日期疑似伪造,即“批捕决定书”和“逮捕通知书”同时出具。 提审中,郭佩璐提出查阅“批捕决定书”,并要求在上面书写辩护意见。民警张荃赫对一同提审的民警说,“她要在上面实施犯罪”,隔着提审室玻璃拒绝将文件递过来,郭佩璐合法查阅文件权和对检察院书写意见的供述权被民警张荃赫非法剥夺。郭在此次讯问中未留口供,在核对文书时却发现公安机关早已编造好的虚假口供,立即指出并制止其违法行为。张荃赫表面修改并重新打印,却依旧将虚假口供塞入案卷,从后续发展即可印证。 大连市西岗分局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向西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次日转至甘井子区检察院。大连市关于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不按所在辖区审理,均集中于甘井子区检察院、甘井子区法院谋划构陷。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晓慧、胡同军二人对郭佩璐“二检”提审。郭佩璐刚踏入提审室,检察官纪晓慧就问,“签不签字?”郭对其无理态度感到诧异,表示要先看文件材料。文件未看上几眼,郭发现公安机关编造的虚假口供依旧赫然在列,当即指出,“这不是我说的!”纪晓慧对胡同军说,“她不签字”,立即按铃。看守所警卫如同正在等待,立即进入将郭强行推出。整个名存实亡的“二检”历时不到五分钟。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下达了非法的、谬误百出的刑事起诉书。该起诉书中,以郭佩璐曾给西岗分局时任局长高锋邮寄过匿名真相信为由,扣以《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罗列所谓“证据”有:1,书证:挂号信凭证、被非法抄走的法轮功资料;2,证言:北京街社区负责人陈永珍证言、郭佩璐外祖母“证言”;3,子虚乌有的“供述与辩解”;4,大连市公安局邪教专案办公室出具的非法“认定意见”;5,对郭住处的非法搜查笔录;6,郭寄信的监控录像。 检察院对公安报送案件有是否批捕的决定权;对未达法定标准案件,有依法不予起诉的责任;并对公安侦查与法院审判活动具有监督责任。然而,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对迫害案不经查实而非法批捕;甘井子区检察院无视西岗分局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在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均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郭佩璐非法提起公诉;检察官纪晓慧、胡同军更是公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包庇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并协同制造伪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这场针对法轮功的信仰迫害中,人民检察院无视法律公平正义,参与作恶、推波助澜。 五、非法视频庭审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上午,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对郭佩璐视频开庭。大连市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均强制采取在线诉讼,这是违法操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无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使用在线诉讼,任何形式与环节的在线诉讼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仅限于速裁、减刑、假释案件。当事人只要不认罪认罚,法院无权使用速裁程序,谈不上视频开庭。视频开庭本质上改变了审理方式,严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不质证”提供通道。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赶在一天将多个法轮功构陷案全部审理,行色匆匆的“走过场”。一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在视频庭审中合法辩护,诉说自己在大法中受益情况时被法官金华打断,不允许讲下去,理由是听下去时间太长,明明白白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法轮功学员既然因为传播法轮功真相被非法抓捕,那么诉说自己为什么要讲真相就是理所当然,是不可逾越的环节。是什么让一个执法者对当事人合法权利堂而皇之的无理践踏?是什么让一个法官如此惧怕听到法轮大法的美好?是心中的胆怯与心虚。她们深知:作为执法者,自己之所为皆逾越于法律;作为法官,自己并非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而是对权力唯命是从的唯利者;自己没有决定法轮功案件的能力,自己无需了解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是非善恶不重要,法律是一纸空文,一切只能听命于幕后的610。 提审室加设一个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麦克,这是视频开庭的场景和全部设备。庭审开始,法官金华问郭佩璐是否申请“回避”,郭诉说“二检”中检察官纪晓慧等人剥夺其诉讼权利的违法行径,请求公诉人回避。法官金华借故视频信号不佳听不清,之后断用《刑事诉讼法》第29条驳回郭佩璐回避请求。法官金华对检察官纪晓慧等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恶性事件公然漠视,此举等同公开为检察院“站台”,包庇公诉人违法犯罪。其“党大于法”“党法院”“党检察院”“公检法是一家”的实质关系不言而喻。而公诉人纪晓慧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未发一言,由胡同军代为发言。 司法机关强令“法律援助”对法轮功案件一律做“有罪辩护”,郭只得自行辩护。庭审中,郭佩璐明确提出,中国目前没有法律给法轮功定性,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以《刑法》三百条对其指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异议,法官金华、公诉人胡同军无从反驳、没有回应;绕开法律,只问“事实”; 只问行为存在,却不问行为的法律定性、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后果。每一庭审程序未实质完结就往下进行,法官对各种异议蒙混逃避、不加取证,没有采纳与否的明确表态,也没有实质审查和结论。 公诉人草草宣读证据目录完成所谓“质证环节”:所有书证皆未出示、辨认、宣读,所有证人证言皆未公布,那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从未公开;没有任何一位证人出庭,没有任何一位鉴定人到场;案件关键物证“真相信”自始至终没有公之于世,更不敢向世人揭示这封信究竟写了怎样的内容,又如何“违法”。法官金华对公诉人胡同军如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操作默认许可、包庇纵容、互相协力,共同犯罪。 法轮功构陷案质证的两个关键:一,所谓证据体现的原则和含义与“邪教”对立还是暗合;二,哪些证据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的作用,及具体破坏的程度与后果。多年的非法庭审中,法官和检察官极力逃避对证据公开展示、辨别、质证,不让世人了解大法书籍与真相资料的具体内容,导致不能对案件材料与指控罪名的关联性有效质证。他们深谙一旦逐一出示、有效质证,这场非法迫害将无法再继续。 最终,庭审在法官金华与检察官胡同军的“自说自话”的双簧戏中收场,判决拿到幕后暗箱操作;庭审宣布“休庭”,从此再未开庭。郭佩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不承认该非法庭审的有效性,不承认非法证据的有效性。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官金华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非法判处郭佩璐刑期三年四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人民币;所有私人财物被定为“邪教宣传品”和“作案工具”被非法没收。 该“判决书”中,将未经出示辨认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错漏百出的“事实”编造罗列,将当事人指出“错用法律”的有效辩护全部删除;对法轮功定性的相关法律始终拿不出来,只凭“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妄图蒙混过关,利用该无效说辞枉法裁判、欺骗世人,完成对法轮功学员荒谬无耻的构陷;充分演绎中共意志高于一切、以权压法的腐朽黑暗;这针对于法轮功案件,而今又何止于法轮功案件,是为全体国人之大不幸。 六、依法上诉 法轮功又名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至今洪传世界16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亿人修炼受益。“真、善、忍”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同。在中国,法轮功修炼团体被非法迫害二十余年。然而,这场迫害不论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不能成立,成为一种人权灾难和骑虎难下的司法惯性延续至今。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郭佩璐依法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将本人无罪释放;(2)追究此次错误抓捕、错误审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依法归还被非法扣押的个人财物,包括法轮功书籍与相关物品;(4)对本人造成的精神与实际损失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郭佩璐在上诉状中说:作为一个年轻人,在法轮大法修炼中提高了自身道德境界,能够以一个平和的心态面对浊世中纷繁复杂的利欲诱惑,并在很短时间内获得专业上飞跃性的提升;作为一个向往自由的年轻人,在珍贵的花样年华即使身陷囹圄亦不放弃修炼,并且永远不会放弃,这并非一时兴起,也并非空洞的理论能够让人放下生死去面对,没有切身体会、亲身受益的人还是难以真正了解。长久以来,我一直作为家人心目中的骄傲与希望而存在,此次错误抓捕对我本人是巨大的损失,更给我的家庭带来沉重灾难。恳请审判长深思明鉴、秉公执法,还本人清白,还中国法律以严肃公正。吾期盼与家人早日团聚。 郭佩璐在上诉状中指出: (一)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罪”对本人的指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从刑法三百条中“邪教组织”的定义范围看,中国目前没有一条法律、司法解释、红头文件给法轮功定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可称其为有罪;且2001年公安部颁布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明确没有法轮功,至今未有更改。 中国目前没有法律证实法轮功与“邪教”有关,即法轮功迄今与其他修炼团体一样,属于合法范畴。故中国公民修炼法轮功在法律上完全合法,中国公民拥有法轮功相关书籍与物品并非违法。 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日的庭审中,本人从法律角度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公诉人对此异议没有回应、没有解释;判决书中对此亦无解释,仅提出“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然而,此论断并无实际出处,缺乏任何法律或红头文件依据,在法律层面不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法轮功不属于“邪教”范畴。本人不存在任何非法行为构成“破坏法律的实施”,抑或具体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故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罪名对本人的指控不能够成立。 (二)根据以上所述,公诉机关在此案件中所提供的所谓事实、证据并非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为举证不当。 1,中国目前尚无法律证实法轮功与“邪教”有关,故邮寄与法轮功内容有关的信函不构成犯罪。 中国《宪法》赋予中国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通信自由,邮寄信函是本人合法权利,包括寄给大连市西岗分局局长高锋。本人有寄信的自由,而高锋本人亦有收信与拒收的自由、查看与不看的自由、认同或不认同的自由;同时该行为未给任何人造成实质伤害,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同时,中国公民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而大连市西岗分局多年来一直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迫害法轮功修炼者。作为分局局长,高锋本人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本人寄信劝其依法办案、停止执法犯法、迫害良善是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正义之举。 2,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明确解禁了对于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由此,中国公民拥有、持有法轮功书籍与相关印刷品合法,均属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并受《宪法》保护。 3,法律之外的任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治说辞等并非法律,不能成为判案根据。所谓邪教专案办公室出具的认定意见,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治罪依据。 (三)办案过程中的违法犯罪 大连市西岗分局与甘井子区检察院纪晓慧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屡次剥夺本人合法辩护权、查阅文件权、书写供述权等,并协同制造伪证,严重侵害本人合法诉讼权利,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全程有看守所提审室监控与庭审视频为证。 本人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官提交控告书,就检察官纪晓慧本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提起控告。 七、非法裁定 法律之所以设定上诉程序,唯一目的在于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然而,在几乎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迫害案中,上诉程序只是摆设。一如既往,郭佩璐依法提起的上诉未得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的公正对待。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先无任何通知情况下对该案视频复核。郭佩璐再次从法律层面提出“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复核人员对此阻止打断,只询问“事实”层面是否存有异议与新的证据,然后草草了事。 复核过后,郭佩璐想起一些问题没有说清,找到看守所值班警察,希望能与法院取得联系,争取二次开庭。几天后,该警察询问了一次是什么案子,得知是法轮功案件后就没有了下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郭收到中级法院的二审答疑笔录,郭在意见栏中明确写下:对此案有新的证据和异议,希望二次开庭的机会。然而,该意见连同上诉状提及的对公检部门违法的控告均未得到中院理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郭佩璐收到中院法官郭辉下达的非法裁定,裁定时间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即在复核第二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便迫不及待的维持了甘区法院的枉法原判。 该裁定书中,依旧将时间与事件移花接木,将对不上号的“事实”和诸多非法“证据”自说自话罗列一遍;依旧说不出当事人如何的破坏中国法律的实施,与具体哪一条法律;依旧在法律层面对法轮功定性问题没有回应;依旧只凭“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的非法无效说辞堂而皇之的枉法裁判。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及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迄今,中国政府未敢下达一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明文取缔或反对法轮功。因此,“国家已取缔法轮功×教组织“的说辞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这一点作为法律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不会不知。在中共法庭,法律是用以任意歪曲、施以迫害的工具,公检法系统沦为了610的走卒打手,他们服务于扭曲的权力,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 八、看守所内维权受阻 继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二检”中被侵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郭佩璐约见警察询问看守所中控告渠道,被婉言搪塞。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向值班警察提出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维权,之后多次询问无果。法律规定法院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于是,郭佩璐申请约见值班律师,被告知:看守所内没有值班律师。 直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初,经警察转达,驻所检察官要一份文字材料,了解约见事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郭佩璐向驻所检察官提交第一份控告书。控告事由:大连市西岗分局民警张荃赫提审中剥夺当事人查阅文件权、书写供述权,制造虚假口供;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晓慧“二检”中剥夺当事人辩护权、查阅文件权,包庇虚假口供;检察官胡同军庭审中不依法出示“证据”供当事人辨认等无视司法程序的违规操作。当事人郭佩璐对上述违法责任人依法予以控告。 该控告书提交后,如石沉大海,几经询问杳无音讯。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经警察转达,驻所检察官称:此事不在其管辖范围,其主要职责是监管看守所内部事务。届时已结案,看守所内的维权依旧“寸步难行”。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郭佩璐首次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到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中旬,历时一年零一个月,均以疫情为由推诿,从未得到驻所检察官的会见;在疫情期间看守所警察轮流上班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官“旷工”一年零一个月,不知其驻的哪个所。讽刺的是,看守所每个监室均贴有驻所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告知书,明确列出:驻所检察官负责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监督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事宜。 因此,郭佩璐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向大连市看守所继续提交两封控告信和一封投诉驻所检察官拒不履行职责的投诉信。继对纪晓慧等人违法办案的第一份控告,郭佩璐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法官金华与中级法院二审法官郭辉的枉法判案提起第二份控告: 甘井子区法院法官金华适用不当法律,对当事人扣以《刑法》三百条非法强判三年零四个月;中级法院法官郭辉逾越法律,非法维持甘井子区法院的枉法裁判。对于两位专业法官而言,对法轮功案件中明显的违法构陷心知肚明,却置法律于不顾,充当了这场对中国公民信仰迫害的打手。该控告书同时向公检法人员揭示法轮大法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的基本真相,及中共江泽民集团利用手中权力、逾越法律实施对法轮功群体迫害之残酷。 该两封控告信与一封投诉信自上交后,依旧杳无音讯。警察最终答复为:不知交到哪去,没有上交渠道,之前没人写过控告信… 然而,在某次清监中,监室中所有法律相关的书籍被清缴没收;大连市看守所对于该控告信的态度是一个字“拖”——拖到哪天算哪天。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郭佩璐申请约见看守所女队领导,人称“沙队”。三月初沙队将郭提到办公室,谈及此事,沙队称该控告信检察院不管,检察院是她们上级,她们也无可奈何;并表示日后可以把信拿回去。结束冤狱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郭佩璐到看守所要求见沙队拿回控告信,被门岗挡在大门外。几经周折,有警察出来告知,“沙队不在,出去开会了,控告信已被销毁。”非法羁押期间,郭佩璐前后递交的三封控告信与一封投诉信,最终被大连市看守所私自销毁。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在大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被毫无理喻的剥夺一切发声的渠道,当事人维权难上加难,法律成为能看不能用的一堆废纸。郭佩璐自非法构陷之日起,诉讼权利被不断无理剥夺、侵害;自被非法羁押直至冤狱结束,几经努力,未得到任何法律层面的援助;非法关押于看守所的两年零九个月中,一切维权的努力被推诿、阻隔,所有反迫害的声音被拦截于看守所高墙之内。也有冤情在身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伸冤无门,只得不分白天黑夜的朝栅栏门外大喊冤枉…… 大连市看守所对此的态度一概是:无视。 九、变相剥夺当事人阅卷权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郭佩璐结束为期三年四个月的冤狱。因该构陷案非法罗织罪名、事实疑点众多、“证据”从未公开,郭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依法申请阅卷。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是法轮功案件后,只打印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理直气壮的告知不能阅卷,非法剥夺案件当事人的阅卷权。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郭佩璐再次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申请阅卷,档案室人员象征性提供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与一审庭审笔录,推说她们只有权利给予法院诉讼部份卷宗,公安和检察院阶段的案卷当事人不能调取,需由律师查阅,并签署保密协议,理由是:涉及“公安隐私”。档案室提供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法轮功构陷案既然声称是“公开审理”,就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从已拿到的庭审笔录来看,案件文书多有编造,篡改庭审程序及内容,删减当事人的有效辩护,证明非法取证等具体叙述多有隐去,当事人对构陷案“适用法律不当”的明确申辩被全部有意删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郭佩璐第三次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申请调阅案卷。档案室工作人员的态度变得强硬,故意躲闪,重申当事人不能调阅公安和检察院阶段案卷,只能找律师,并申请主审法官,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联系公安机关,让办案警察调阅。此次档案室只字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第十四条,拿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法》第十六条,及其中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 档案室负责人孙鹏宇承认当事人可查阅正卷内容,坚持否认正卷内容包括公安和检察院阶段的案卷,甚至说出一系列违背法律常识、令人瞠目结舌的荒唐说辞。例如: “人民法院的正卷不包含公安案卷与检察院案卷,这是最高法院档案法的规定”; “最高院有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调侦察卷,本人不能调,需要找律师调阅,并签署保密协议。而且你这案由是“敏感案由”,找完律师过来以后要征求审判部门审批”; “公安案卷被告人本人不能调阅,仅从《档案法》来看,律师也调不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是能看的,两者结合,需要律师签保密协议,授权委托”; “法院阶段只有这些,是公安部门做的档案,档案室只代为保管”; “你这案由是不公开的”…… 法律没有“敏感案由”这一说,更不会存在法轮功构陷案与“敏感案由”有关的法律文件。所谓的“敏感”实质是迫害机制下中共体制内自创用于对外搪塞欺骗的托辞。当事人依法阅卷却被要求找律师签保密协议,完全是违背法律的“土政策”;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正卷,即是指全部正卷资料,包括侦查、起诉阶段的卷宗,内含立案过程、证据材料等,而非只是法院阶段所形成的,不存在“公检阶段案卷当事人不能看”之类的说法。 鉴于该构陷案“证据”当庭不予出示辨认,当事人完整阅卷权被非法剥夺,所有非法构陷的“证据”被始终隐匿。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档案室从剥夺法轮功学员阅卷权,到歪曲解释法律阻挠法轮功学员完整阅卷,一次又一次的变换说辞与法律依据,实质是阻隔迫害案当事人对“证据”的核实查证,对侦查、起诉阶段公检机关违法犯罪变相包庇。这一切隐匿行为,恰恰证明对法轮功学员所有环节的迫害恶行都是惧怕曝光与公之于众的。 十、非法监视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 郭佩璐自结束冤狱后,被国保蓄意监视,个人与家人手机被非法监听,甚至家中无人之际,住宅被私闯,企图再次构陷,其人身安全与个人隐私均受威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与隐私权。中国法律保护中国公民的个人信仰、住宅、私有财产、个人信息、通信自由… 而今,对中国公民基本人权最大的威胁恰恰来源于中共的“执法者”。真正践踏法律尊严的从来不是坚守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是中共自身及这些盲目跟随非法迫害意志、行违法之实的公检法司人员。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19/大连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遭迫害经历(一)-488639.html 2024-12-30: 目击法轮功学员杨凤英在辽宁省女子监狱的迫害 在中共放开疫情后,辽宁省各地看守所相继将非法羁押的法轮功学员投入辽宁省女子监狱。二零二三年三月末,被非法投入女子监狱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16位,大部分已年过六旬,主要来自锦州和大连。她们是:金晓梅、孔英、刘清芳、于春梅、张英玲、杨凤英、梁淑杰、康桂云、郭淑芬、孙丽娟、崔凤、谭华丽、郭佩璐、宋晓美、李臣英、于守芬。这些学员在二监区入监队只停留数日,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全部转入十二监区秘密强制转化。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2/30/目击法轮功学员杨凤英在辽宁省女子监狱的迫害-487430.html 2024-05-24: ...所谓“红线” 在十二监区这个密闭集中营中,谁踩了狱方的所谓“红线”,就遭到疯狂迫害。什么是“红线”?例如:反党、不“转化”、不写“五书”、不认罪、质疑狱警权威、不服从管理。“红线”看不见、没人明说,但会让人感知,让人所有忌惮。狱警以各种手段施以迫害,当人们有了“创伤恐惧”后,也就“自我约束”了。 法轮功学员刘晓红曾因在本上写了师父《洪吟》中的一首诗,被关到楼上狭小密闭、四面软包的禁闭室,蹲在地上写上千字的检讨,每天从早写到晚。检讨不合格重写,被迫大骂师父和大法。互监组犯人忍受不了“被株连”,对其疯狂怒吼。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于十二监区一楼活动室(一),法轮功学员徐强偷偷私下告诉学员郭佩璐自己因“转化”被打,被狱警发现。当天下午,徐强、郭佩璐分别被二小队狱警高鑫晶“单独谈话”,问及郭:与徐强是否认识、听到徐强说什么了?并警告不要与其说话。第二天,徐强与其互监组犯人袁琳杰在一楼活动室双双被罚坐小板凳;之后,徐强被关到监控更严苛的狱警孟姝涵所属的第一小队,并被关到二楼禁闭室进行“矫治”迫害,单独关押、被迫反省检讨,狱警挑选专门整治人的犯人使用各种手段对徐强精神施压,逼其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因打饭走错位置时,被任十二监区监区长吴妍当众警告:“你不但思想活跃,行为也很活跃,小心踏了狱方的红线!”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楼活动室横挂“罪犯徐强与袁琳杰的批斗大会”条幅,小队狱警孟姝涵、高鑫晶主持批斗大会,十二监区监区长吴妍坐镇监督整个过程。 经过一个多月“矫治”迫害,狱警挖出徐强一堆黑材料,如:告诉别人自己因不想“转化”被打;会见家属时说想把“五书”撕了;与法轮功学员刘晓红联系等等。导致互监组犯人也被整治,痛哭流涕的作检讨。在狱警的带领下,其他犯人对徐强进行批斗、围攻,痛斥其“不配做人”、“不懂得感恩政府”、“没有立场”等等。不论平时关系如何,不留任何情面,甚至两人私下出于信任所说的话,都被当成把柄,拿出来公然批判。如文革再现,政府带头鼓动群众斗群众、扼杀人性、人与人不敢再有丝毫信任。由此,中共历次运动到现在迫害法轮功,整人手段邪恶始终、从未改变。法轮功学员徐强被迫流泪“澄清”:自己没有被打,自己所说是在抹黑政府。狱警高鑫晶问郭佩璐“看法”,郭没有应答,并对法轮功学员之间禁止说话一事提出质疑,未等说完,狱警孟姝涵便高叫:“郭佩璐!你什么时候认过罪?”“行动组出列!到后面面壁!” 之后,郭佩璐与其互监组犯人被“单独谈话”。狱警高鑫晶说:“不回答问题、当众质疑政府是没有身份意识、不尊重警官。” 郭佩璐指出批斗是文革的做法,是对人人格的侮辱。狱警则称“批斗是帮助他认识并改正错误”。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郭佩璐被单独软禁于监室内,由互监组犯人不断对其施压。郭提出没有任何法律或书面文件要求法轮功学员间不能交流或眼神交流,这违背《监狱法》。互监组在狱警的纵容下对其持续精神迫害、训斥贬低、人身攻击;被逼迫下,郭佩璐高声反抗。过后,狱警高鑫晶指责郭佩璐的反抗是“影响他人改造”,要求郭佩璐蹲下。郭佩璐指出这些犯人的行为太过分,该狱警骂道:“不要脸,你一个臭罪犯给你什么文件?你是不是不想好了?你太爱自由了,你的思想整个都是扭曲的。我反省我自己,我是对你太好了,太想帮你了。”... ...“甲级搜身” 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入监的所有人是被剥夺所有隐私权的,洗澡、上厕所等任何私密行为都在监控下进行。而在十二监区,这些犯人和法轮功学员时不时被要求“甲级搜身”。 “甲级搜身”是要求所有人脱光衣服搜查身体与衣物。在二监区入监队、出监队,作为辽宁省女子监狱对外之门户与脸面,表现出虚假人权假相,入监脱衣搜身尚在合理范围内;在十二监区不仅要求将衣服全部脱光,而且狱警手持执法记录仪将学员身体前后、上上下下、甚至口腔内全部录像;对于从十二监区出监的学员,则要求在栅栏门外的走廊、众目睽睽、明晃晃的灯光下脱光衣服、视频拍摄、各种检查后穿上家属送来的衣物。这种严重践踏人权、侵犯个人隐私的恶劣行径是女子监狱以权代法、无视法律之写照;对于其执法人员,严重触犯《刑法》滥用职权罪、侮辱罪等多项法律条例,不论法轮功学员抑或监区犯人都可对十二监区狱警的该违法事实提起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轮功学员是中国合法公民。然而,即使一名罪犯,也仍然是人,是中国公民,这是中国监狱人权保障的出发点。作为人,监狱应保障其作为一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人格不受侮辱权、不受打骂体罚权、检举控告权、辩护权等;作为中国公民,监狱应保障其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由《宪法》规定而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甲级搜身也是其为自身免责的手段。通过此视频证据似乎可以证明学员没有任何体表伤,否定其使用暴力威胁、体罚、生理需求剥夺、等各种违法行径,从而为十二监区及狱警个人开脱责任,并自认为可以自圆其说。 例如,法轮功学员郭佩璐,在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上午被投入十二监区后,被非法强制认罪、强制“转化”。期间,十二监区狱警教唆犯人强迫其在一块砖的范围内一直罚站、剥夺其上厕所、睡觉、洗漱等一切权利,甚至不让闭眼,不让有任何动作;同时伴随犯人们的车轮战,时时刻刻对其人身攻击与精神迫害、灌输污蔑大法与师父的污言秽语。在四月四日晚,郭佩璐出现心悸症状,犯人拖拽、并威胁抬到医院注射不明药物;狱警高鑫晶出面对峙,强调任何需求都要给政府写申请。 之后,由几个犯人架着,逼迫其观看污蔑大法的洗脑视频,软硬兼施、使用各种招数逼郭“转化”。 三天两宿后,郭佩璐双腿发青、肿到不能走路,脚肿到变形、表皮下面都是水,很多天后,走路还是一瘸一拐。入监区的甲级搜身本是当天进行,而法轮功学员则是在“转化”后。郭佩璐是在身体表面基本恢复后、突然有一天被叫到厕所搜身,脱光衣服,身体上上下下被录像拍摄。而那时,郭的右脚却还是肿的。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24/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洗脑迫害纪实与解析-477866.html 2024-01-07: 辽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徐强、郭佩璐、刘晓红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名为“急训矫正区”,是专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洗脑“转化”的黑窝。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辽宁女监后,先被押在二监区(入监队)关几天,然后就被关入十二监区迫害。 十二监区逼迫法轮功学员“转化”、写“五书”而采用的手段包括: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长期站立体罚、怂恿互监组犯人(包夹)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精神及肉体折磨等。法轮功学员长期被封闭于监室内,被逼迫看洗脑录像、说污蔑师父与大法的话、写所谓“思想汇报”或“心得体会”,写的不合格还要重写,法轮功学员如果不配合就被视为“思想不稳定”,要被“小集训”、加强“学习”,每顿饭只有饼子没有菜等各种手段,逼法轮功学员说出、写出它们想要的话,为了在省局录像“验收”时通过。 所谓“验收”后还没完,十二监区每周二、周四设两节“揭批课”,狱警通过给互监组犯人施压,令她们逼迫学员举手回答问题,不合狱方“标准”的回答就会被狱警单独谈话施压。若很多人不举手,就会集体被长时间罚站。每周六还有进行所谓“周考”,里面有两道“揭批”简答题,答不好或答的模棱两可或分数低,被小队队长单独谈话施压。 在十二监区,法轮功学员的一举一动被狱警监控及犯人监视,法轮功学员之间不允许讲话,眼睛对视都会被警告。 徐强、郭佩璐、刘晓红遭迫害情况 徐强,现年63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因传播真相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一日被警察绑架,后被普兰店区法院非法判刑九年零一个月,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被劫持到辽宁女子监狱。 郭佩璐,大连市法轮功学员,因邮寄真相信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被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三年零四个月,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晚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郭佩璐被关入十二监区,被单独关押在一楼109室,两至四名犯人轮流对她进行语言攻击,逼迫她一直罚站不准动,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同时逼看污蔑视频,困了不让闭眼,站不住时被犯人强拉硬拽架着看,郭佩璐坚持三天两宿,濒临休克,被迫“转化”,腿脚极肿,不能走路。郭佩璐账户里五千余元,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洗劫一空。 刘晓红,现年54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沙河口区白山路派出所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六月被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徐强对郭佩璐提及了自己因不“转化”被打一事。十二监区狱警知道后,将徐强与监控她的“互监组”犯人双双单独关押,进行“矫治”迫害一个月左右。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十二监区在一楼活动室开批斗大会,批斗徐强及其“互监组”犯人,狱警孟姝涵、高鑫晶教唆其他犯人对其进行批斗。她们还问郭佩璐的认识时,郭沉默,被狱警训斥,要求与其“互监组”出列面壁,以没有“身份意识”为由,扣上“不尊重警官”的帽子,回监室与其“互监组”接受狱警单独谈话。整个过程,时任十二监区监区长吴妍(于二零二三年九月调离十二监区)旁观监督。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郭佩璐提出没有法律或明文规定法轮功学员的交谈是违法违规的。互监组犯人对她进行言语攻击,逼迫中,郭佩璐高声回应。狱警咒骂郭佩璐,并以“集训学习”威胁,逼迫郭佩璐当众做检讨。 之后,法轮功学员刘晓红也遭“矫治”迫害近两个月。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十二监区又在一楼活动室开批斗大会批斗刘晓红。所有与徐强“走得近”的人都被狱警处置。 十二监区的狱警大多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她们受无神论及中共各种谎言的毒害很深。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7/辽宁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徐强、郭佩璐、刘晓红-470705.html 2024-01-04: 曝光辽宁大连法轮功学员郭佩璐被迫害的情况 法轮功学员郭佩璐于2023年3月28日晚被非法送入辽宁省女子监狱。 2023年4月3日,她与入监队所有法轮功学员一起被转入专门“集训矫治”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秘密强行“转化”洗脑的十二监区,郭佩璐单独关于十二监区一楼109室,由2-4名犯人在狱警教唆下对其‘车轮战’轮流施压,语言攻击,不‘认罪’不写‘五书’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在一块砖的面积中一直站立体罚,不准有任何动作。逼看污蔑师父和大法的视频,困了不让闭眼,站不住时被犯人强拉硬拽架着看。郭佩璐坚持三天两宿,濒临休克的情况下被迫“转化”,褪和脚肿的像大象,不能走路,上厕所被人架着才能走。 郭佩璐个人储蓄账户五千余元,在黑窝“迫害”期间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共产邪党洗劫一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470612.html#2413223736-1 2022-01-29:辽宁大连大法学员郭佩璐被非法判刑三年零四个月 大连大法学员郭佩璐被非法判刑三年零四个月,勒索罚款2万元,现被非法关押在姚家看守所,现在郭佩璐上诉。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9/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37830.html 2020-11-10: 辽宁大连法轮功学员郭佩璐被绑架情况补充 据了解,郭佩璐是因为给大连市政府、公安局的头头们写真相信而被绑架的,她是在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发给他们的。 具体实施绑架的单位是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他们派了两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一直在外面,直到郭佩璐回来,他才进屋。他们从头到尾也不说他们是什么人,也不出示任何证件。郭佩璐的姥姥开始还以为他们是郭佩璐的同学,从下午大概2、3点一直等到晚上9点30分,郭佩璐回来,他们开始非法抄郭佩璐的房间。临走的时候,一个人回头,发现了打印机。 郭佩璐,研究生毕业,喜欢画画,美术相关专业,2012年开始修炼大法。从小父母离异,跟着妈妈长大,在她上大学期间,妈妈因病去世了,后来就跟着姥姥相依为命。 郭佩璐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大连姚家看守所,每个月还要给看守所交1000元不知什么费用,姥姥没有钱,是一个舅一个姨帮着每月从指定邮局邮钱给看守所。 现在不让接见,看守所伙食不好,郭佩璐自己也舍不得花钱去买别的什么菜。说是只要她说句软话,就放她,可是她很坚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1/10/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14884.html#2011922564-1 2020-07-10:辽宁大连法轮功学员郭佩璐被绑架 2020年7月7日星期二下午,郭佩璐家来了一男一女到郭佩璐家扬言找郭佩璐,她姥姥说:你们是郭佩璐的同学吗?他们俩含糊其辞的答:嗯。她姥姥告诉他们郭佩璐不在家,回来晚,他们也不走,到了晚上又来一个男的,这时就是两男一女了。 他们3个人一直在郭佩璐家,等到晚上21:30分,郭佩璐回来,其中一个人说,“郭佩璐,你坐着,别动。”就开始非法抄郭佩璐的房间,电脑和打印机都被抄走了,还有其它一些物品(不详)。 晚上22:30分,绑架郭佩璐,连东西一起带走,送到西岗分局,被西岗分局直接送姚家看守所。 如果有知道详细情况的,请补充一下。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7/10/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08825.html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联系资料(区号: 24)2025-06-10: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7号 邮编150000
电话:0451-86639029、0451-86639030 门卫:0451-86639034 大门:0451-86639052 接见室:0451-86639051信访:0451-86639003 狱政科:0451-86639022狱政科长0451-86639021 狱政委:0451-86639077 监狱长韩延伟15704563666、0451-86639099 副监狱长史耕辉13804541111、0451-86639088 驻狱检察官:0451-86639000 监狱长 韩延伟15704563666、0451-86639099 副监狱长史耕辉13804541111、0451-86639088 政委 张媛13936287000 副监狱长:薛玉娟15845285885 入监集训监区 大队长陶淑萍:18104609955 13936257710 副大队长李莹:18103678659 13384605990 副大队长裴桐:18103678005 18246124588 教导员肖畅:18103678823 17703645858 一监区 孙久杰 13030007776 一监区 张旭颖 18103679102 一监区 卢恒 18103679103 一监区 桂娜娜 18103679089 一监区 孟秀丽 18103679105 一监区 周莹 18103679107 一监区 孙瑞 18103679109 一监区 王珊 18103679125 一监区 刘小芳 18103679143 一监区 赵宇辉 18103679130 一监区 刘岩 18103679106 一监区 鲁敏 18103679145 一监区 朱蓓蓓 18103679140 一监区 杨凤玲 18103679142 一监区 马筱喆 18103679137 一监区 段丽茹 13634500007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