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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贵阳市 >> 曾贵云, 女, 58

个人情况: 省建二公司退休职工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17-03-16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4-04-04: 贵阳公检法司变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
贵阳市的公、检、法、司相关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开始花样翻新:一是,从大法网站上复制法轮功学员个人的严正声明,拿着复印件上门绑架相关法轮功学员。日前法轮功学员申美银、李媛佑、吴道芬、曾贵云等都是被同样方式迫害,吴道芬目前不能确定被关押在何处,其他三位法轮功学员申美银、李媛佑、曾贵云现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三江看守所。

二是,警察拿着所谓的举报“信息”(有的是警察自己编造的),闯到法轮功学员家,上门抄家后将搜到的学员的私人物品列成清单,叫学员在清单上签字和按手印。法轮功学员吴道芬被多次抄家,就有在清单上多次“签字盖手印”的事。其次就是每一次抄家必然有一次“审讯”记录,警察逼学员在笔录上“签字盖手印”。然后,警察将这些搜到的学员的私人物品和“笔录”作为判刑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机关,检察院看够条件“判刑”的就顺着提交法院,法院认为够“条件”就开庭(有的根本就没有开庭直接抓学员关进监狱),不够条件的,就返回检察机关再所谓的“补充证据”再送法院判刑,之后通知司法部门关入监狱。

贵阳市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地警察绑架后,有的被劫持到三江看守所,有的被劫持到三江拘留所,有的被劫持到三江洗脑班,清镇市看守所经常非法关押男性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后,女性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贵州省女子监狱(羊艾监狱),男性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都匀监狱。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4/贵阳公检法司变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474889.html

2018-01-06: 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女学员被非法判刑
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女学员曾祥莲(六十多岁)与曾贵云(五十八岁),被绑架构陷,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被非法开庭,近期,分别被非法判刑三年和四年。曾贵云请律师上诉到中院,但二审仍然维持原判。目前曾祥莲也已上诉到中院。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在两场庭审的“个人陈述阶段”,曾祥莲、曾贵云都明确表示:信仰法轮大法无罪!曾祥莲说,“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大法改变了我,大法净化了我的身心,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是合法的。”曾贵云说:“我是按真、善、忍做好人,没错”。

在这两次庭审中,她们的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释放。律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与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又愧对自己的良心。在错案责任终身追责的今天,请各位法官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律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无罪、予以释放。”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曾祥莲女士外出买菜,被警察绑架,强行搜身抢去钥匙,接着被非法抄家。曾贵云女士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参加集体学法被绑架,接着被非法搜身、抄家。不法人员在非法抄家中搜出二人有法轮大法书刊资料,就在所谓的《起诉书》中指控她两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构成所谓“犯罪”。

律师先后在为曾祥莲、曾贵云分别辩护中都是一开头就明确指出:

一、《起诉书》的指控违反了《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宣传信仰、传播信仰宣传品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定罪处刑。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所谓“证据”(非法抄家搜到的一些法轮大法书刊等),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利用了“××组织”,只能证明被告人信仰法轮功、宣传了法轮功(《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然就有传播信仰的自由),而法轮功也是一种“功法”,“功法”与什么“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互换。

《起诉书》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实施破坏国家某部法律实施的行为”。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同样,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指控被告人 “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在明显是律师胜辩的情况下,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仍然枉判了曾祥莲、曾贵云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6/贵阳市两位法轮功女学员被非法判刑-359323.html

2017-10-06:贵阳市两位女士被非法开庭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贵阳市现年60多岁的法轮功学员曾祥莲女士与58岁的法轮功学员曾贵云女士,2017年9月2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律师依法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释放。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在两场庭审的“个人陈述阶段”,曾祥莲、曾贵云都明确表示:信仰法轮大法无罪!曾祥莲坚定有力地说,“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大法改变了我,大法净化了我的身心,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自己的所作所为也是合法的。”曾贵云说:“我是按真、善、忍做好人,没错”。

在这两次庭审的最后,王雅军律师都语重心长地说:“面对皇帝的新衣,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与勇气,如果面对邪恶保持沉默,就是邪恶的帮凶,又愧对自己的良心。在错案责任终身追责的今天,请各位法官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律精神、判本案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无罪、予以释放。”

她们俩人的遭遇都是先被绑架,后被非法抄家,不法人员以家中有大法书籍、资料以及大法宣传品,仅仅因此认定为“犯罪”而长期非法关押、构陷。曾祥莲女士2016年9月1日外出买菜,被警察绑架,强行搜身抢去钥匙,接着被非法抄家;曾贵云女士于2017年1月8日参加集体学法被绑架,接着被非法搜身、抄家。俩人被非法关押在南明区看守所至今。

9月26日当天上午,南明区法院门外周围一如往常、未设警戒线,没有闪着红绿灯的警车,未布置警力,并没有那种戒备森严、剑拔弩张的氛围。10时前,亲属和一些法轮功学员已来到法院门前,看到了刚开过来的警车中曾祥莲、曾贵云戴着手铐的双手向大家摇动的场景。亲属凭“旁听证”经过安检进入庭审现场,法轮功学员要求旁听,一律被拒绝。
非法庭审曾贵云是从中午12点开始至1点多结束。主审法官秦家柱、公诉人李程,其它皆是前一场的原班人马。旁听席上有曾贵云的儿子、兄弟姐妹共6人。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声称是法轮功集会(法轮功学员一起读书)属于“犯罪”;法官提出参加集体学法时被绑架、搜查背包中有法轮功资料,是去散发,曾贵云都作了有理有据的不违法辩护。

在这两场庭审的整个过程中,主审法官的态度始终比较平和,法官和公诉人发言较少,发言也很简短,发言较长的主要是律师,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

担任二者的辩护律师同为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针对曾祥莲、曾贵云2人仅仅由于在非法抄家中搜出二人有法轮大法书刊资料,就在所谓的《起诉书》中指控她两人,皆因宣传法轮功信仰,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构成犯罪。王雅军律师先后在为曾祥莲、曾贵云分别辩护中都是一开头就明确指出:一、《起诉书》的指控违反了《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宣传邪教(信仰)传播邪教(信仰)宣传品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定罪处刑。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所谓“证据”(非法抄家搜到的一些法轮大法书刊等),这种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利用了“邪教组织”,只能证明被告人信仰法轮功、宣传了法轮功(《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从逻辑上讲,公民就有传播信仰的自由),而法轮功也是一种“功法”,“功法”与什么“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可以互换。

至于诬陷法轮功为×教,王雅军律师说:现在只要上网搜索“我国政府已明确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就可以看到大量的新闻及报道,得知里面并没有法轮功。为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注意和深思的问题。

公诉人既没有提供两位被告人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这个邪教组织存在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的证据。《起诉书》也没有证明被告人“实施破坏国家某部法律实施的行为”。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同样,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曾祥莲、曾贵云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王雅军律师在他陈述辩护词的整个过程中镇定自若、从容不迫、语调平和、吐词清晰、声音宏亮,在场的所有人都在全神贯注地听他讲。面对律师正义论理的辩护,法官等没有阻止、没有中间打断。法庭其他人,如书记员、法警等也都是低头静听不语。

休庭前,法官宣布说: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两家旁听的家属对律师的辩护皆表示满意;曾祥莲的女婿说“律师说的在理,那些人(指公诉人)口说无凭”。事前他不相信律师敢为法轮功仗义执言,现在态度有所转变,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本次庭审竟然禁止被告人亲属以外的人、包括法轮功学员旁听,这是很不正常的。从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法庭规则》规定:公民对公开的庭审活动,可以自由旁听。江泽民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希望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能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释放两位善良妇女。

关于曾祥莲、曾贵云被绑架迫害的情况,请看明慧网文章《贵阳曾祥莲又遭绑架 家中俩病人失依靠》、《贵阳市曾贵云女士被劫持二月余》。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0/6/贵阳市两位女士被非法开庭-律师要求无罪释放-355147.html

2017-03-13: 贵阳市曾贵云女士被劫持二月余
贵阳市现年58岁的法轮功学员曾贵云女士,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与十几位法轮功学员一起学习教人如何做好人的法轮功著作,被几十个警察绑架、非法抄家,至今被非法关押在南明区看守所,不许家属探视。

曾贵云女士,省建二公司退休职工,在炼法轮功以前,她患有子宫肌瘤,脾气也急躁,加上生活的压力(那时已下岗),焦虑,精神很不好。由于生活的窘迫,她自己在贵阳照壁巷租了个小门面(其实就是一个当街的小涵洞),给人做衣服,缝缝补补的以求生活。由于涵洞的潮湿、阴冷,饮食无规律,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身体每况愈下,子宫肌瘤已严重,时常头晕,有时甚至晕倒,医生建议手术,而自己的生活拮据,哪敢住院治疗啊!

大概在1997年她有幸结识了一些法轮功学员,看到了她们神采奕奕的精神面貌,祥和的心态,进一步了解到法轮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做好人,祛病健身有奇效,是修已利民的高德修炼大法。她走入修炼后,按李洪志师父教导的真善忍理念做人,知道了做人的道理,身体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子宫肌瘤不翼而飞,精力充沛;做起事来得心应手,心情豁达了,也学会宽容了。身体好了,脾气也改了许多,不给儿子带来经济压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上午九点左右,曾贵云女士在一同修家学法(学习教人做好人的法轮功书籍)时,几十个警察突然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把正在学法的法轮功学员绑架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派出所,两个警察强制看住一个法轮功学员,不准说话交流,态度非常恶劣。

在花果园派出所,派出所警察对每一个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询问个人住址、社区信息等,然后通知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带回。

当天下午六点左右,曾贵云女士被贵阳市兴关路派出所的八、九个便衣警察(其中只有两警察在家属的要求下出示了警官证)非法抄家,据说是因为抄到了一些给老百姓讲述法轮功真相的资料,又被非法拘留,被非法关押在南明区看守所,不许家属探视,大冷的天(那时正是三九天)不许送衣服。

曾贵云女士一月八日被非法拘留,二月二十一日家属去要通知书,兴关路派出所冉所长让家属到南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去要,到了南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又说到兴关路派出所要,后来他们通话之后叫家属回到兴关路派出所要,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得到,他们又说在邮局,让家属等两三天看看,两天之后家属在邮局得到,然而邮戳却是二月二十一日发出的!

而如今两个月过去了,曾贵云女士还在非法囚禁中,她身体状况如何?她儿子往日下班回家能看到妈妈,上班也安心;现在回家时是孤零零的一个人,整天在担心妈妈会不会被人欺负,妈妈什么时候回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3/13/贵阳市曾贵云女士被劫持二月余-344192.html

贵阳市联系资料(区号: 851)

2024-04-14: 贵阳中级法院
审判长 马丽
审判员 付风
审判人 邹力
法官助理 李瑞康
书记员 吴敏竹
书记员 杨债

2024-01-14: 大营坡派出所:
姓 名 阳磊
职 务 所长
职 责 主持全所工作
电 话 18188006969
警号:008170

姓 名 钟书军
职 务 副所长
职 责 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电 话 13595027733
警号:005978

姓 名 赵福泉
职 务 副所长
职 责 辅警管理、治安工作
电 话 18085185283
警号:008198

姓 名 王勇
职 务 副所长
职 责 负责巡逻防控工作
电 话 13885116708
警号:0081627

姓 名 石杰
职 务 副所长
职 责 负责刑事、禁毒打击
电 话 13765066341
警号:041627

姓 名 刘涛
职 务 教导员
职 责 基础工作、党建工作
电 话 13885167015
警号:007995

姓 名 安鸿兵
职 务 110警察
职 责 负责110接处警工作
电 话 18685198120
警号:030480

姓 名 曾磊
职 务 社区警察
职 责 负责金狮、狮子、巫峰社区警务工作
电 话 18286080655
警号:035202

姓 名 桂彪
职 务 110警察
职 责 负责110接处警工作
电 话 18275227224
警号:037963

姓 名 胡祺能
职 务 110警察
职 责 负责110接处警工作
电 话 18285111136
警号:008154

姓 名 胡宇珩
职 务 110警察
职 责 负责110接处警工作
电 话 13368600686
警号:041602

姓 名 姜洪
职 务 社区警察
职 责 负责巫峰社区警务工作
电 话 15329009848
警号:006295

姓 名 李安
职 务 社区警察
职 责 负责冠竹、友谊、贵医警务工作
电 话 13765156689
警号:037963

姓 名 李明生
职 务 刑侦中队长
职 责 负责刑事打击、禁毒打击
电 话 1353502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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