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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武汉 汉阳区(汉口,七处二所,第二男子看守所,陶家岭洗脑班) >> 万大久(万久红,万大九), 女, 58


出生时间: 1968-01-15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周三区20号
个人近况: 2019年10月 迫害致死 (2016-05-03首次报道致死)
立案日期: 2016-05-03
明慧案例: 明慧所列迫害致死案例编号 4639
家庭成员: 其它亲戚: 张晨娥 万大久(万久红,万大九)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0-01-20: 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遭迫害离世
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女士,遭四年冤狱迫害,二零一九年出狱不久,于五月六日再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汉阳玉笋山洗脑班,回家不知吃喝拉撒,神智不清,疑被药物迫害,大约于九月底十月初含冤离世。

万大久女士,又名大万久红、万久云,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受益,无病一身轻,并且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万大久将一张神韵光碟发到了国保便衣警察戴诗学的手里,被汉阳区洲头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警察搜去几十张有关法轮功的光盘。万大久女士被非法关押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上午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女士。公诉人指控万大久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迫害法律实施”罪,万大久驳斥道,自己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讲真相救人没有错,更谈不上违法犯罪。她要求当庭播放真相光盘,让现场的人都看看,这些光盘内容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的还是邪的。

律师则从法律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指出:中国宪法也规定了信仰自由;万大久信仰法轮功本身符合宪法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万大久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构成犯罪,希望立即释放万大久,以减少冤假错案。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将万大久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万大久依法提出上诉,二零一六年六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梁锐不依法办案,既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维持原判。万大久对二审结果不服,委托家人继续申诉。六月二十五日,万大久的大姨张晨娥等人到汉阳区法院递交申诉状和法轮功真相信时,被汉阳区法院副院长刘言胜、法官梁宏招来派出所警察非法扣留10多个小时。

万大久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武汉宝丰路女子监狱,受尽各种酷刑折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出冤狱后丈夫已经再婚,她无家可归,暂住汉阳区江堤中路汉江苑的前夫家。

由于武汉要开军运会(2019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万大久才出狱回家,社区的人就找到她家骚扰她。回家才半个多月,五月六日万大久又被汉阳区周公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到汉阳玉笋山洗脑班(对外称“江汉区法制教育基地”)。

万大久这次在洗脑班不知遭到何种迫害,军运会后,回家不知吃喝拉撒,也不说话,不知被用了什么手段迫害,神智不清,怀疑被药物迫害。后来,被她哥哥送去医院就去世了,去世时间离军运会结束不到一个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20/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遭迫害离世-399233.html

2019-12-19: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万大九失踪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万大九,在街上发神韵光碟被绑架后冤判四年。出冤狱后丈夫已经再婚,她无家可归,暂住汉阳区江堤中路汉江苑的前夫家。

据说,今年上半年,她女儿结婚前几天,她女儿及社区人员又将万大九送到蔡甸玉笋山洗脑班,不知什么时间从洗脑班回家的。出来后神智不清,怀疑被药物迫害过。一老年同修接万大九到自己家里,照顾她生活起居,不慎她独自出门,至今寻找未果。请知情同修留心,更正补充。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2/19/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97230.html#19121822443-1

2019-05-10: 湖北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又被绑架
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刚刚在武汉市宝丰路女子监狱被迫害4年,回家才半个多月,又被绑架。

万大久2019年4月12日4年冤狱期满才回家,社区的人就找到她家骚扰她。因为以前的房子被前夫卖了,她就住前夫家,朋友到她家去看她,前夫说被抓了,具体被抓到哪里,什么时间被抓,关在哪里,都不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5/10/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86469.html

2017-01-11: 武汉女子监狱现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现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崔海、吴梅、夏美荣(62岁)、钱友云、朱 惠敏、孙友桂、万大九、吴利亚等。

崔海(67岁)夏天被强制在太阳底下罚站曝晒,每月指让买一点点日用品,吴梅每月指 让买20元的超市,连卫生纸都没用。从2017年1月3至4日两天两夜不让夏美荣睡觉,从 晚上罚站到天亮。朱惠敏也被长期迫害不让睡觉,孙友桂晚上坐床上写东西,犯人刘桂 荣告诉狱警说孙友桂晚上炼功,被狱警关禁闭室一个星期。万大九经常遭犯人殴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1/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40734.html

2016-09-12: 武汉万大久被非法判刑 亲戚递交申诉被绑架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判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四年刑期,万大久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罔顾事实,维持原判。万大久委托其大姨、七十八岁高龄的法轮功学员张晨娥继续申诉。张晨娥老人到汉阳区法院递交申诉书时,被汉阳区法院勾结汉阳区公安局和汉阳区江堤派出所劫持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12/武汉万大久被非法判刑-亲戚递交申诉被绑架-334440.html

2016-08-31: 武汉市万大久二审维持原判四年 亲人依法申诉时遭扣押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非法判处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有期徒刑四年。万大久依法提出上诉,二零一六年六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梁锐不依法办案,既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荒谬的对万大久的一审结果维持原判。

万大久对二审结果不服,委托家人继续申诉。2016年8月25日,万大久的大姨张晨娥等人到汉阳区法院递交申诉状和法轮功真相信时,被汉阳区法院副院长刘言胜、法官梁宏招来派出所警察,非法扣留10多个小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8/31/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33768.html

2016-08-22: 武汉中级法院暗箱操作 对万大久二审维持冤判
二零一六年六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判处维持一审四年原判。

对于武汉市中级法院不顾上诉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意见、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暗箱操作的手法,万大久的家人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书中说,一审判决中无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还是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

一个明显的错误是,在起诉书中,检察院起诉人声称追究万大久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是:万大久“制作传播宣传品”,然而这与事实不符。起诉书上明显可看到是“持有”法轮功资料而非制作传播;显然是要为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来陷害万大久提供所谓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上,两高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以之作为定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这也从另一面说明,起诉人和法官都知道,仅仅靠着携带法轮功物品,是无法给万大久定罪的。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其实,就算是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也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范畴,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之举。

在一审法庭,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中国宪法也规定了信仰自由;万大久信仰法轮功本身符合宪法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然而万大久还是被诬判四年。

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在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据刑诉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极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即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依法应该开庭审理。

而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可见,按照相关法律,如果不予开庭审理,也应该是在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况下执行,可是武汉中院却既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新审判,显然是有法不依,暗箱操作。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8/22/武汉中级法院暗箱操作-对万大久二审维持冤判-333340.html

2016-05-25: 被诬判四年 武汉万大久女士上诉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罔顾事实和法律,将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将辩护律师依法做出的无罪辩护搁置一边,采用了捏造证据、无中生有的卑劣手段,对万大久进行栽赃陷害。针对法院的无理判决,万大久依法提出了上诉。

万大久女士,又名大万久红或万久云,在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将一张神韵光碟发到了国保便衣警察戴诗学的手里,被汉阳区洲头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警察搜去几十张有关法轮功的光盘。联系她几年前据说是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非法行政处罚过两次,这次汉阳区法院诬判她四年。

万大久于五月六日收到汉阳区法院的判决书,她认为,判决书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太不讲理,于是依法提出上诉。她在上诉书中主要陈述了以下两点:

1、审判长梁宏等人,完全不顾及法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在判决书上公然颠倒黑白、捏造证据内容。主要体现在故意歪曲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真相。

第一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从当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看到,万大久是因持有法轮功资料被绑架,而审判长梁宏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人仍旧按照起诉书中的指控,称她是因传播法轮功资料受到过行政处罚。事实上,就连当年的行政处罚,其内容本身都是编造的。当初,万大久在一个婆婆家中,警察来抓人,对婆婆动手很粗暴,受到了万大久的指责,警察嫌她多管闲事,便编造了一个借口,把她非法关押了十几天。

第二次行政处罚是二零一三年十月。这次更荒唐,判决书上写的是:“被处罚人无名氏,女,1950年1月2日生,住址不详。”对比今年的判决书,审判长梁宏等人对万大久的介绍:“万大久,女,1968年1月15日生……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周三区20号”,可见审判长梁宏等人,把年龄比万大久大十八周岁、家住什么地方都不知道的无名氏安到万大久的头上了。

在控辩双方已经辨明检察机关指控万大久曾经因传播什么被行政处罚过的事实不成立之后,审判长梁宏等人却仍然在判决书中声称:“经审理查明”,万大久曾经两次因传播了什么宣传品被行政处罚过,这种明显的栽赃陷害,显然是要为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来给万大久治罪提供所谓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上,即使是两高司法解释也并非法律,以之作为定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2、审判长梁宏等人,公然违反宪法规定,枉法裁判,随意侵犯万大久的人身自由权。

万大久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受益,无病一身轻,并且人生境界得到了升华,她信仰并传播法轮功真相是再自然不过的举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也没有任何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刑法三百条根本就不适用于法轮功,以此为依据给万大久定罪是完全错误的。更何况,随便想想就知道,万大久一个家庭妇女,如何有能力去破坏法律的实施?倒是那些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那些实施法律的人们,他们才有可能破坏法律的实施。在本案中,万大久根本就没有涉嫌构成犯罪的任何事实,却被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这是梁宏等人在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

万大久最后在上诉书中写道:现在公检法都建立了错案终生追究责任制,办了冤假错案,现在没有受到追究,不等于将来不会受到追究。希望相关人员认清形势,秉承良知,依法办案,为当事人负责,更是为自己的将来负责。

万大久的家人和朋友都在密切关注这次上诉。他们认为,从整个案情来看,相关公检法的人员在系统的连环违法。之前所谓的行政处罚本来就是当局强加的迫害,当局不但不予纠正,责罚相关人员,反而以此作为诬判万大久的证据,实在是错上加错。汉阳区法院在明知是冤情的情况下还强加罪名加以重判,实际是打着司法的幌子却置法律于不顾,严重践踏着法律的尊严,相关人员才是在严重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触犯了法律。如果他们是听命于“六一零”而为之,那他们才是最可悲的生命。万大久的上诉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们不要错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5/25/被诬判四年-武汉万大久女士上诉-329209.html

2016-04-27: 律师:现在谁不知道法轮功是好的!
武汉法轮功学员万大久遭非法庭审纪实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上午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女士。针对法庭刁难及无理指控,万大久的辩护律师严厉质问:“法轮功怎么了?被你们迫害十六年,现在谁不知道法轮功是好的!”

万大久女士,又名大万久红,在二零一五年三月对民众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遭人恶告,被汉阳区洲头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警察不顾她家中八十多岁的婆婆走路不方便、生活无人照顾,将她非法超期拘押至今。

非法庭审当天早晨八点多,汉阳区法院如临大敌,一群全副武装的警察在法院大门两边组成人墙。审判长站在法院大门口宣布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其余皆是警察或便衣,所谓公开审理只是欺人的幌子。

万大久的辩护律师在进入法庭时,警察要违法搜身,还不准带提包进去。针对法院的无理刁难,律师当场大声指责:“我是受法律保护的,我的包任何人不能动!”警察继续狡辩:“这是我们的规定,因为这是法轮功的案子。”律师再次斥责道:“我只认法律,你们的规定是违法的!”并质问警察:“法轮功怎么了?被你们迫害十六年,现在谁不知道法轮功是好的!”警察当场都怔住了,无言以对。

开庭后,公诉人指控万大久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迫害法律实施”罪。万大久驳斥道,自己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讲真相救人没有错,更谈不上违法犯罪。她要求当庭播放真相光盘,让现场的人都看看,这些光盘内容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的还是邪的。

律师则从法律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中国宪法也规定了信仰自由;万大久信仰法轮功本身符合宪法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

最后律师指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万大久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构成犯罪,希望立即释放万大久,以减少冤假错案。

然而对于律师有力的无罪辩护,汉阳法院置若罔闻,审判长在十一点钟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万大久目前仍被非法关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27/律师-现在谁不知道法轮功是好的--327199.html

武汉 汉阳区(汉口,七处二所,第二男子看守所,陶家岭洗脑班)联系资料(区号: 27)

2024-10-28: 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派出所电话号码18371182687

2024-07-02: 曝光武汉市汉阳区洗脑班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洗脑班,在动物园附近,与之前的五里墩处是否同一个地方待确定。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27-84777579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世贸锦绣长江C3地块8号楼1-3F武汉市汉阳区政府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区机关大楼7层 邮编:430050
区政府办公室电话:总值班室 027-8446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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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92号,邮编:430051
电话:027-84862000
检察服务热线027-12309
检察长王爱华(女)027-84871273
副检察长:王德胜(党组副书记)、李红艳、林江(党组成员)、梁志顺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程惠军、周文
检察部/检察官 主任 副主任 检察官
第一检察部:吴松恩 84886090
黄钰、郭讷、黄景涛、叶庆东、熊 伟、孟南、殷婷
第二检察部:高 尚84882290章静 赵艳芳、杨莉、韩哲昊
第三检察部:刘园园 金欢 刘俊
第四检察部:郑朝晖 资晓露 崔登武、王磊
第五检察部:余汛芳、姚钟炼
第六检察部:李炜、廖芹、金环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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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027-84586525、027-84586597、027-84586556
传真电话:027-8458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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