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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合肥市 >> 张善英, 女, 79
个人情况: 退休国家机关干部
紧急成度: 高 家庭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委大院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15-09-03
案例分类:
骚扰/恐吓/长期监控 被举报/造谣污蔑/构陷/编假材料关押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2-07-25: 安徽省合肥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将被非法开庭迫害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定于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对张善英非法开庭,法官吴小水,法官助理黄啸。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25/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46755.html#22724231858-1 2022-06-11:79岁张善英驳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的非法起诉 合肥市79岁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女士,是一名退休国家机关干部,居住在合肥市委大院。只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她多次遭到中共人员威胁、骚扰。二零二一年她被逍遥津派出所编造的所谓“罪名”构陷到检察院。日前张善英被构陷到蜀山区法院。 合肥市公安局在二零二一年设计了一个“5.24劝退党团案”,用以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其辖下的逍遥津派出所,也借此名堂绑架迫害张善英。派出所这次在给她编织“罪名”的整个过程中,其随意性、毫无逻辑性以及蛮横不讲理的流氓程度,也令人瞠目结舌。 下面是张善英老人对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李卉检察官的所谓“起诉”的驳斥: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黄法官约我谈话,并给了我一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从起诉中我得知:蜀山区检察院李卉检察官,不但没有行使对公安违法违规犯罪的监督、纠正、排除对我案的诬告、陷害伪证,反而滥用职权,对逍遥津派出所副所长谢汉民、吴斌对我的诬告、构陷的全部伪证作为给我向法院起诉的“罪证”,而且强加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罪名”,从起诉书中我才得知李卉暗箱操作,没有告诉我,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又实施了对我“继续监视居住”迫害。详情如下: 一、对非法指控我案应更改!内容更改! 逍遥津派出所在给我“监视居住决定书”中写道:我是“5.24劝退党团案犯罪嫌疑人”,在逍遥津派出所给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中写明:“张善英5.24劝退党团一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现已将该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此告知。” 在李卉找我约谈时我再次表明5.24劝退党团案与我无关。我又和她说如果“5.24”我个人理解为时间的话,从“5.24”到她与我约谈时(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近一年时间我都不知道5.24劝退党团案是怎么回事!我是5.24劝退党团案的涉嫌犯罪到定罪又是怎么回事,没人告诉我,我一点不知道。这不是在违法违规的办案吗!同时又给了一本《安徽合肥市79岁老太张善英遭“监视居住”迫害》的申诉书给了李卉检察官。 在起诉书中,李卉检察官写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七时许,张善英在本市庐阳区宿州路水墨林园艺店内向朱仁良宣传法轮功,劝其退党、团、退少先队”。李卉检察官在起诉书中为什么不提5.24劝退党团案一个字?!约谈时为什么不告知我已更换为指控以上这一罪名呢?!我在此再次表明,你们指控我以上这事与我无关! 起诉书中还写道:“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被告人张善英接逍遥津派出所民警电话至合肥市庐阳区市委宿舍警务室配合调查,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这完全是歪曲事实:民警电话中说的是找我“有点事”约谈,见面后根本就没有告诉我,我被立了什么案?!涉嫌犯了什么罪?!完全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对我案子的情况我这个当事人都不知道,还谈到“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这一说吗?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又是逍遥津派出所给我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实施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诬告迫害!李卉检察官完全不顾事实颠倒是非的构陷我!李卉检察官,在约谈时,我的口头及给你的一份文字材料自述,揭露逍遥津派出所给我制造的这起冤假错案的说明材料,作附卷一起送达蜀山区人民法院了吗?!把我的说明不送达法院就是单方的暗箱操作! 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张善英,二零一七年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曾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二零二零年因煽动他人从事×教活动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一)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我请的律师去检察院拿回我的案卷材料,我才非常震惊地得知,逍遥津派出所主管办案人、责任人谢汉民、吴斌又暗箱操作给我制造两起冤假错案!完全是无中生有。两次行政拘留,逍遥津派出所从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我这事,更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是我从没有一点做过违法违规的事?!逍遥津派出所,李卉检察官毫无事实依据,凭空给我制造冤假错案,这两次行政拘留是你们的违法犯罪的证据。也是应该排除的无效证据! (二)当我从律师那儿得知逍遥津派出所在我案卷中无中生有给我制造两起行政拘留冤假错案后,我把逍遥津派出所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一天上午来三个人闯进我家门对我实施违法违规迫害的事实经过及第二件事: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点五分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带人来第十六次上门骚扰后,我给逍遥津派出所负责人施指导员打去电话,建议他不要让警察再上门骚扰,严重的影响我的身心健康。一次建议电话却遭到他打击迫害的事实经过,本想打电话12389向公安部举报他们,反复考虑后还是选择了宽容他们。本来是逍遥津派出所的警察对我两件事违法违规迫害我,我宽容他们的事,反而成了他们诬告陷害我的证据。这两件事还原事实的材料,我已经及时通过邮局用挂号信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一日,寄给了李卉。通过邮局两次查问,邮局都说五月十二日信已送达蜀山区检察院,收发室已签收。李卉,我相信你已看到我寄给你的这份材料,我两次遭到无辜的迫害,你为什么不主持正义良知!反而当成你诬告我的伪证!!我多次打电话给你,想当面了解我寄给你我寄的这份材料是否收到,可一次都不接,为什么?! (三)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这是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给我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强加的罪名! (四)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李卉对我实施继续监视居住迫害。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你找我约谈时,为什么不告诉我被监视居住?!你以什么事实证据,什么法律依据对我实施监视居住迫害?!为什么不给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让我看到监视居住书的内容?!让我了解你是如何滥用职权对我诬告陷害构陷罪名的强加迫害我的?!你暗箱操作,完全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更无辩解权!四月十三号约谈,四月十四号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你把对我的监视居住附卷在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强行增加的罪名!这些是你徇私枉法,违法违规有意诬陷我的罪证!对我继续监视居住也是无效的伪证! 三、《起诉书》中写道:“本院认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追究刑事责任。 (一)我曾自述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对我迫害的经过:《安徽合肥市79岁老人张善英遭“监视居住”迫害》和我本文前面所揭露的在我案卷中完全是无中生有构陷我的两次行政拘留处罚,是逍遥津派出所谢汉民、吴斌,蜀山区检察院李卉给我制造的三起冤假错案!这都是他们违法违规诬告、陷害我的罪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不是邪教。中国的《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都没有提到法轮功是邪教的一个字。《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表明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四、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 (一)李卉对我指控的犯罪,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是超越《宪法》、《刑法》的适用范围,明显单一有指向法轮功学员的倾向性,是破坏法律的普世价值,是无效的! (二)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特权,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法律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何机关都无权超越立法机关,更无权给任何法律增加概念。两高的解释是破坏国家《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破坏《立法法》,下位法不抵触上位法,而两高解释连下位法都算不上,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就是对《刑法》三百条的破坏。两高的解释违反《宪法》《立法法》,是无效的!以无效的法律来指控我也是无效的! (三)李卉你告诉我:我利用十四种邪教组织中的哪一种邪教组织?!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哪一款的法律实施?!是怎么破坏的?!破坏步骤是什么?!给谁造成了人身伤害?!伤害到什么成度?!给谁造成了财产损失?!给社会造成什么影响?!这些你们都没有提供事实、证据,我是哪来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这些都是你们这些执法者不断的继续诬告陷害构陷罪名的迫害我,一个修炼法轮功重德向善遵纪守法的老人。以上所有这些,正是你们在破坏法律实施,违法犯罪的证据!你们也必将遭到法律的追究!善恶有报遭天惩! 五、李卉检察官、谢汉民、吴斌警察:我给你们早已送到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令第50号》,你们不按照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执法,你们不按照国家的正规法律办案,利用无效的法律对我的指控定案、定罪。不仅无效,而且严重的侵犯了我《宪法》权、《民事权》、肖像权、给我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你们已犯了如下《刑法》规定的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6/11/79岁张善英驳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的非法起诉-444756.html 2022-05-30: 合肥逍遥津派出所构陷79岁老人 安徽省合肥市79岁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女士,去年被逍遥津派出所编造的三个所谓“罪名”构陷到检察院。 张善英是一名退休国家机关干部,居住在合肥市委大院。只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她多次遭到中共人员威胁、骚扰。而逍遥津派出所这次在给她编织“罪名”的整个过程中,其随意性、毫无逻辑性以及蛮横不讲理的流氓程度,也令人瞠目结舌。 毫不知情中被构陷 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的众多法轮功学员,为了使中国大陆民众远离天灾人祸、得到神佛的护佑,多年来不顾个人安危,坚持讲真相,劝民众退出邪党的党团队组织,使得全球、尤其是中国大陆民众的三退热潮至今方兴未艾,令中共邪党恐慌不已。 积极追随邪党迫害政令的合肥市公安局,在二零二一年设计了一个“5.24劝退党团案”,用以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其辖下的逍遥津派出所,也借此名堂迫害张善英老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逍遥津派出所给张善英下达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将此构陷案递交到合肥市署山区检察院。 张善英为此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讨回正义。最近,她得知,律师在阅卷宗时,发现逍遥津派出所曾经对她做出过两次法律处罚,一次是二零一六年九月,因张善英拒绝派出所人员口头的、无依据的非法传唤,给她记了一次行政拘留处罚;另一次是二零二零年四月,因张善英给派出所指导员施某打过一通电话、希望他们不要再上门骚扰自己和家人,这个电话被逍遥津派出所定为破坏法律实施罪,又给她记了一个行政拘留处罚;加上所谓“5.24劝退党团案”,派出所意图以这三案将她构陷到法院。 张善英非常震惊,因为她对此毫不知情:自己也没有被拘留过啊?一个电话怎么就破坏法律实施了呢?警察怎么凭空就给她建造了“犯罪”档案?她认为这些警察是在暗箱操作中颠倒黑白,是在违法犯罪,不可姑息。 以下是遥津派出所构陷张善英老人三个案件的经过: 二零一六年九月被构陷“行政拘留案”的事实经过 二零一六年九月的一天上午,逍遥津派出所三个人突然来到张善英家门口,其中一人闯进张善英家大门,又闯进张善英卧室,既不说姓名,也不出示工作证,更不说什么事,就说逍遥津派出所要传唤张善英,叫她立刻跟他们走。 张善英平静地分析给对方听:你们派出所有什么理由、依据传唤我?不说出这些我是不会跟你们走的。你们这完全是在胡作非为。你们私闯民宅,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是你们在犯法! 来人无话可说,只好走了。这次以后,逍遥津派出所的人再没有和张善英接触,也没提到此事。张善英以为执法者知道自己违法了而不了了之。 张善英虽然受到莫名的打击,但原谅了他们。可她万万没想到,逍遥津派出所警察竟将他们违法违规的行径,作为诬告构陷她的伪证,给她建档记下一次行政拘留的非法处罚。如不是律师在阅卷宗时发现,张善英至今仍蒙在鼓里。 二零二零年四月被构陷“电话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事实经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点零五分,逍遥津派出所、逍遥津街道县桥居委会共四人,又到张善英家门口,要进屋。他们既不报姓名,又不出示工作证,就是逼张善英写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的“三书”,说张善英不能炼法轮功,还口气强硬的说一定要进她家门等。张善英说:公民住宅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进!写“三书”与我无关!张善英并告诉他们,公安部39号文件表明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来人不听,都走了。 这次敲门骚扰行动,是逍遥津派出所警察从二零一七年到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次上门骚扰张善英,给她及家人造成极大身心伤害。 在第十六次被骚扰后,张善英给逍遥津派出所负责人打了一通电话,接电话的是指导员施某。张善英在电话中说: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证明公安部也承认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请他不要再让警察上门来骚扰了。张善英的话没说完,对方就态度粗暴地打断她,并破口大骂诽谤法轮功。 这次电话后,施某又多次骚扰张善英的孩子,不断给她孩子打电话,又把她孩子叫到派出所听张善英打电话的录音,恐吓她孩子,说张善英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要受到治安管理法处罚。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点多,逍遥津派出所施警察通过张善英的孩子把张善英叫到住地警务室去“签字认罪认罚”。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给张善英宣读了《刑法》第三百条内容,说她打电话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又说张善英打去的电话致使施指导员病了,还说她打去的电话是报警电话,也违法了,让张善英在他宣读的纸上签字“认罪、认罚”。 张善英告诉警察:自己打的电话完全合法。这电话号码也是派出所警察给她的,是常用电话,她以前就曾打过,没有人说是报警电话,即使是报警电话,不知道也不违法。 张善英问警察,她在电话中的建议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法律实施了?怎么破坏的?造成了什么社会影响?施指导员病了,他去医院看病了吗?有病历吗?他病的名称是什么? 警察无话可说。 一个正常的电话,遭到派出所警察如此无理的打击报复、诽谤迫害,张善英本想给公安部12389打举报电话,反复考虑后,为了保住他们的饭碗,张善英还是选择宽容他们。 二零二一年十月被构陷“5.24劝退党团案”的事实经过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点,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吴斌电话通知张善英,要在她居住的市委大院警务室约谈她。张善英问吴斌:什么事找我谈?吴斌说是一点小事。张善英又问:能不能告诉我一点情况?吴斌说:见面再谈。 张善英事后回忆,约谈时派出所来了三个人,又是不出示单位证明文件,不出示工作证,只有一人把工作证在她面前闪了一下,也没有告知、并给她权利义务书,更没有告知他们办案程序。张善英认为这都是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 而警察吴斌,在讯问张善英的全过程中,从没提到她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提到她将被“监视居住”,更没提到“5.24劝退党团案”涉嫌所谓犯罪。直到讯问结束前,吴斌才突然拿出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递给张善英,然后站起来就走人。张善英还没来得及看全文,但还是大声告诉他们:我没罪! 当晚,张善英把非法的“监视居住决定书”看完后,更加感到不解,当晚立即给办案主管人、派出所副所长谢汉民打电话,问他“5.24劝退党团”是怎么回事?还对她立什么案?涉什么罪?并告诉他:这个“监视居住”完全是荒谬绝伦的无稽之谈,自己是不能认可的,这是强加的迫害! 为了了解“立案”的具体事实,张善英又再次给副所长谢汉民打电话,希望见面了解情况。谢说可以。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点,谢汉民、吴斌来到张善英住宅大院的警务室,张善英的老伴和女儿也陪她同去,他们都很想了解“监视居住”到底是怎么回事?“5.24劝退党团案”又是怎么回事? 然而当张善英询问事实时,这个原本了解事实的约谈,变成了非法审讯,警察吴斌态度粗暴地说:“现在是我问你的时候,你必须回答!现在不是你问我的时候,也不是你说话的时候!”张善英突然感到巨大的威胁、侮辱和伤害。 吴斌象作讯问笔录的问话,问她有没有受到法律处罚,问她对法轮功的认识,问她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文的看法,还问她可否认罪、认罚等。她说,自己没罪、不认罪、不认罚!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没有组织,不是邪教。 期间张善英的老伴插话说,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中国政府有一份正式文件说法轮功是邪教。结果谢汉民把他叫出门外进行威胁、洗脑。 在这次非法讯问全过程中,警察仍然没提张善英到底涉嫌什么罪一个字,她仍然不知道此案是怎么回事。在她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他们强行让她在笔录上签名。 谢汉民还指点她女儿在草稿纸上手写文字,被老人阻止了。事后他们又恐吓她女儿,说张善英态度不好,不配合他们,要受到加刑处罚。 派出所恐吓家属 一意孤行要迫害老人 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及县桥社居委人员还经常骚扰、恐吓张善英的家人,说她是省二十个重点之一,又说她是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判刑入狱;没有退休金了,又给她的孩子发短信,扬言要来搜家;说她犯了重罪,让主动去逍遥津派出所自首,会减少判刑时间,等等等等。 张善英儿子是常拿手术刀的外科医生,可即使他到外出差也不得安宁,谢汉民公然把长途电话打过去,恐吓说张善英犯了重罪要被判刑,公安局要来找等等,使她儿女的精神受到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 张善英指出,从警察违法设立的“5.24劝退党团案”,到十月十四日给她下达的所谓“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看,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人告诉她所谓的“5.24劝退党团案”中她涉嫌的哪些犯罪?犯罪的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涉罪的证人是什么人?为什么不告诉她这个当事人被立案了?为什么不敢面对她当事人让她说话、提提问题?执法者的这些做法,就是执法犯法,就是滥用职权,是在构陷罪名制造的冤假错案,是有意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 日前,逍遥津派出所一意孤行,以不知所谓的“5.24劝退党团案”为名、以两个不存在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伪证,将构陷张善英的案子递交到合肥市署山区检察院。 目前,张善英已聘请律师,应对这宗针对自己的司法迫害案。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5/30/合肥逍遥津派出所构陷79岁老人-444266.html 2022-02-18:安徽合肥市79岁老太张善英遭“监视居住”迫害 安徽合肥市警察设计了一个“5.24劝退党团案”,用以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也借此迫害今年七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张善英,对她进行所谓“监视居住”,并频频骚扰她的家人。 以下是张善英自述自己遭逍遥津派出所警察的迫害经过: 我叫张善英,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今年七十九岁,原为国家机关干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五点,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警察吴斌通知我,在我居住的市委大院警务室约谈,这是他们第一次与我接触。通知时我问过吴斌,什么事找我谈?吴说是一点小事。我又问吴,能不能告诉我一点情况?吴说:见面再谈。派出所来了三个人,他们没有出示单位证明文件,都没有出示工作证,只有一人把工作证在我面前闪了一下,也没有告知和给我权利义务书,也没有告诉我他们办案程序。这都是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 特别是吴斌,在讯问我的全过程中,从没提到我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提到我将被“监视居住”,更没提到“5.24劝退党团案”涉嫌犯罪。直到讯问结束前,吴斌警察突然匆忙地递给我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站起来就向门外走人。我还没来得及看全文,他们就走了。我当时很震惊,也很茫然,尽管他们往门外走,我还是告诉他们:我没罪! 对我突如其来的违法下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这难道还是警察吴斌所说的“一点小事”吗!这是他们为了麻痹我的思想,采取突然袭击,达到不可告人的构陷,强加迫害我的手段!这次讯问,有些问话,我不予回答,也没在他们笔录上签名。 当晚,我把非法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拿回家看完后,感到更加的震惊,茫然不解。我当晚立即给谢汉民打电话,问他“5.24”劝退党团是怎么回事,还对我立什么案?!涉什么罪?!“监视居住”完全是荒谬绝伦的无稽之谈!我是不能认可的!我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享有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的修炼者,好人。这是违法者诬陷,强加给我的迫害! 从他们违法设立的“5.24劝退党团案”,到十月十四日给我下达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看,在近半年的时间内,从来没有人告诉我有关“5.24劝退党团案”我涉嫌犯罪,犯罪的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涉罪的证人是什么人?为什么不告诉我这个当事人被立案了?为什么侵犯宪法赋予我的人权?为什么不敢面对我这当事人,让我说话,提提问题?实际上这些做法,就是执法犯法,在滥用职权,对当事人构陷罪名制造的冤假错案,有意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 (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犯罪客体”。执法者在半年的时间内,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具体的犯罪客体,也没提供犯罪侵犯对象,我是哪来的涉罪呢?!我无任何涉罪。我在此郑重声明:“5.24劝退党团案”与我无关! 在我拿到非法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后,在家反复看,越看越接受不了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他们这种胡作非为强加予我的迫害。他们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尊重保障人权。他们的徇私枉法行为,完全剥夺了我应有的权利。他们对我的构陷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 他们不告诉我“立案涉罪”的具体情况,于是我就主动给办案主管人谢汉民副所长主动打电话,问他能不能让我了解“立案涉罪”的具体事实,谢说可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点,谢汉民、吴斌来到我住宅大院警务室。我的老伴和女儿也和我同去。他们都很想了解“监视居住”到底是怎么回事。“5.24劝退党团案”又是怎么回事。我还在家列了讯问题纲。可事实却完全相反,他们的作为完全欺骗了我,使我受骗上当!当我问吴斌讯问事实时,吴态度粗暴地说:“现在是我问你的时候,你必须回答!现在不是你问我的时候,也不是你说话的时候!”我原本抱着信任和希望而去,不但希望落空,却遭到了他们粗暴的侮辱性的恶语打击,使我精神上突然感到一种莫名的伤害!当时感到大脑思维都停滞不前了,不能正常发挥。吴斌一开始就象作了讯问笔录。问问有没有受到法律处罚,问我对法轮功的认识,还问到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文的看法,还问到我可认罪,可认罚等,我说我没罪,不认罪,不认罚!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没有组织,不是邪教。期间我老伴插话,说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中国政府有一份正式文件说法轮功是邪教。结果谢汉民把我老伴叫出门外,灌输邪念。在这次讯问全过程中,他们仍然没提到“5.24劝退党团”我涉嫌犯罪的一个字,使我无法知道此案是怎么回事。他们又一次侵犯了我的人权,有意违法,黑箱操作办案,制造构陷我的伪证。 在我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他们强行让我在笔录上签名。我在此声明,签名作废!谢汉民还站到我身边,手在笔录上指指点点给我看,多次非法说教,让我在笔录上写“以上笔录属实”的字!我当时头脑被他们打击的缺少正念发挥,不能主动讲出我该讲出的话,又是沉默不语。于是谢汉民又胁迫我的女儿,叫我女儿在草稿纸上写好,再让我照抄到笔录上,我意识到他们要强行加害我的女儿和我,在师父的点悟中,我阻止了女儿手写他们要求的文字,我也没上构陷的圈套!谢汉民、吴斌,你们强行将无辜、无罪的好人迫害,强行诬陷罪名。其实这些全都是你们违法违规办案的罪证! 这次的接触,表面上是他们答应让我了解的机会,实际上,是他们早有预谋的要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邪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的构陷迫害我。事后他们又恐吓我的女儿,说我态度不好,不配合他们要受到加刑处罚。 在迫害我的同时,他们妄图迫害我的家人,在监视居住之前,他们有先想迫害的是我的老伴。有一次县桥社居委给老伴打电话说逍遥津派出所的人要我老伴约谈,我就坐在老伴身边,知道后我立即接过电话打过去义正词严地告诉对方说,我老伴是属于市委组织部管的干部,派出所人没有权力和资格找我老伴谈话!从此以后,再没人找老伴约谈。其实是他们想迫害我老伴,又想从老伴这里找到诬陷我的伪证。 找老伴不成,他们又多次长时间的反复骚扰我的儿女们,在他们那儿恐吓、诽谤、造谣、诬陷我!说我是省二十个重点之一,还让孩子在街道看到伪造的名单;又说我是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判刑入狱;没有退休金了!又给我的孩子发短信,扬言要来搜家;又说我犯了重罪,让我主动去逍遥津派出所自首,会减少判刑时间。 我的儿子是常拿手术刀的外科医生,可即使他到外出差也不得安宁,谢汉民公然把长途电话打过去,恐吓我的孩子说我犯了重罪,要被判刑,公安局要来找我等等。谢汉民明知我儿子的工作情况,却还要这样的丧失良知,谢汉民滥用职权,任意妄为,使得我的孩子不得安宁,常为我的安全、身体担心害怕,给我的儿女精神受到很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权;人格 尊严;个人信息权;民事权。他们还胁迫我的孩子到逍遥津派出所、街道写了什么文字东西。我再次声明,在我的问题上,胁迫孩子写的有关文字东西全部作废! 对我孩子的所有犯法言行,不仅是谢汉民在直接迫害我的孩子,也是谢汉民妄想以恐吓、诱骗孩子的可耻手段,找到构陷我的伪证,其实这也是谢汉民违法犯罪的行为。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已经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谢汉民副所长多次骚扰我儿女期间,我曾给片警打过电话,请转告谢副所长,不要再找我的孩子,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我的孩子根本不了解我的情况,我的事也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代表不了我。你们认为我有什么事,直接找我。可是他们不听,从二零二一年五月以来一直骚扰他们。这样下去,不收敛,将会受到控告。 在两次讯问期间,偷偷给我拍了照,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给他人拍照,录像和录音。有一次,谢把我孩子叫到派出所,听他手机里的录音,说是我在劝一个小学生退党,罪更重。一听就是假的。小学生怎么够人党年龄? 现在他们给我一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告知书”写着“5.24劝退党团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是谢汉民、吴斌用谎言欺骗检察院,捏造事实,诽谤和诬告陷害我。或许是他们串通一气,加重迫害,执法犯法。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的行为违法: 违反《行政法》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机法,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违反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定罪。还有违反了《宪法》第五条规定等等。 办案主管人谢汉民,责任人吴斌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如下涉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窃取公民肖像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罪。 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人既是迫害者又是受害者,希望参与迫害者能弃恶从善,作出明智的选择。包括谢汉民和吴斌在内,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因为善恶有报是天理。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吧!! 合肥市逍遥津派出所: 副所长谢汉民18815652173,警号004787(办案主管人) 警察吴斌18815656015,警号006004(办案责任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2/18/安徽合肥市79岁老太张善英遭“监视居住”迫害-439127.html 2015-09-01: 安徽省合肥市逾五百人控告首恶江泽民 ......七十三岁的张善英说:“我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开始炼法轮功的,在这之前身患多种疾病:类风湿关节炎,过敏性鼻炎,肾功能不好全身浮肿,便秘,颈椎病,脑缺氧等。仅类风湿一种病把我折磨的苦不堪言。虽经许多专家、许多祖传秘方治疗都没效果,反而加重,导致我全身都疼,寸步难行。吃饭穿衣都困难,生活无法自理,不能上班,只能拿病假工资。修炼法轮大法后,师父把我救出苦海,所有疾病全部消除,并懂得了人生真谛,重德向善做好人;身心健康,乐观充实的活着。” 她控告江泽民说:“派出所人先后二十多次上门干扰我的正常生活。有时还跟踪、监视我;有时半夜打电话骚扰,我家的座机到今天还在被监控。派出所人在我小区的理发室当众强夺走我的大法书,并当着围观民众面用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大法和我,还要把我当作坏人带到派出所,给我在住地、邻居、熟人中造成很坏的影响,是对我人格的极大污辱。大约二零零一年的一天,居委会,派出所,市委保卫处有关人员冲进我家又一次对法轮功和我进行诬陷、攻击。并把我当犯人一样进行审讯,还逼我交出大法材料,并扬言:今天你不交,明天要你交;明天不交,后天叫你交,总有办法对你。那种恐怖的阴影我至今都挥之不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9/1/安徽省合肥市逾五百人控告首恶江泽民-315014.html 合肥市联系资料(区号: 551)2024-04-11: 迫害者电话:
所长电话:18815650235 教导员电话:18815652824 分局监督投诉电话:0551—66263636 市局监督投诉电话:0551—66110110 2023-11-05:1、合肥公安局市瑶海分局七里塘派出所警察谢杰男(片警)、三里街派出所徐海林、郑思普、阮纪公(音)、杨淮、蔡瑞捷、许永兵、董克强、杨璐、高小刚、瑶海分局网安大队张晓野、杨斌、王珂。 2、李卫华,女,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公诉检察官; 3、倪娜,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法官,目前是审判长。 此次参与非法庭审的人员: 公诉人:李卫华 ,女 法 官 :夏云娇, 女 审判长:倪 娜 ,女 瑶海区三里街派出所副所长许海林18815651541,办案警察郑思普,18963797589 蜀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卫华63503473,18955183473,住址:合肥市蜀山区恒大华府18栋401室 蜀山区法院刑庭庭长吴小水65357802,18956030807,住址:合肥市琥珀山庄中村2栋404室 2023-09-03: 井冈山派出所: 电话:0551-62693612、0551-65380675 参与绑架警察18815652758 2023-07-09: 办案警察:储胜强、李洋洋、郑刘锋 派出所电话:所长:18815650235;教导员:18815652824; 分局监督投诉电话:0551-66263636、18815652382; 市局监督投诉电话:0551-66110110 2023-06-19: 案件责任人有: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锦绣派出所警察吴飞,电话18815658410,所长张伟; 经开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周学让,电话15955190488; 国保大队电话66266827; 经开分局局长马文权,电话13505519884; 蜀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黎俊电话0551-63503466,18955153466;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