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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抚顺 新宾县(新民县) >> 王翠莲, 女紧急成度: 中 家庭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5-07-17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6-04-12: 辽宁新宾县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两人已上诉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国友、张富春、闫广玲,因依法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被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法院非法判刑。 目前,邓玉清、张国友已上诉。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两位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将上诉状递交到通化县法院,法官于洋已受理。 通化县公检法违法制造冤案 由于辽宁抚顺市新宾县邮政局违法阻止邮寄诉江控告信,并通知下面各乡镇邮政局不许给邮寄诉状,新宾县新宾镇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国友、张富春、闫广玲、郭庆凤、王翠莲、孙秀珍等七人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到附近的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三棵榆树镇邮局邮寄诉江状,被邮局工作人员董俊琳、孙立彬恶告。三棵榆树派出所的四名警察把七位学员绑架到三棵榆树派出所。 之后通化县国保大队长王义冠带着国保的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单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讯问。讯问期间,有的警察拍桌子、恐吓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丁姓副队长等带领几名警察,在新宾一女警的带领下,对以上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 同日下午,七名法轮功学员在三棵榆树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被通化县国保大队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郭庆凤绝食六天,抗议通化县公安局的非法关押。 在被非法关押十天后,孙秀珍、郭庆凤、王翠莲的家属被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义冠各勒索一万元,并强制写保证后,三人取保候审回家。 邓玉清家属聘请了北京律师兰志学,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兰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会见了邓玉清。之后向通化县国保大队递交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吉林省司法厅随后找北京市司法厅,北京市司法厅到律师所在事务所找到辩护律师,不让兰律师给邓玉清辩护。如果律师再到吉林省公安局看守所见邓玉清,得经过吉林省司法厅批示。几个司法部门联合违法办案,使得律师无法参与辩护。 邓玉清的家人到通化县法院要求无罪释放邓玉清和张富春,但通化县法院工作人员称:得等《刑法》修改的司法解释。 七月十七日,张国友、闫广玲被通化县公安局勒索一万元后取保候审回家。 七月十八日邓玉清、张富春被非法逮捕;九月三十日,张国友、闫广玲被通化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通化县检察院检察员王俊达、任强向通化县法院违法公诉张富春、邓玉清、张国友、闫广玲。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化县法院非法开庭。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通化县法院下达[2015通刑初字第171号]判决书,违法枉判张富春三年半,邓玉清、张国友、闫广玲各三年徒刑。审判长:于洋,审判员:蔡宏超,人民陪审员:姜雪松,书记员:赵金悦。 三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关押的学员接到判决。取保候审在家的张国友和闫广玲目前被重新非法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看守所阻止上诉 为阻止几位学员上诉,通化市看守所狱警诱骗张国友写下“服从判决,不上诉”的字据。当张国友清醒后,索要这份违法文字时,通化市看守所耍尽无赖不退还。张国友的判决书也莫名的“失踪”。为维护上诉权,为了反迫害,张国友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开始绝食。 四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经历 邓玉清,二零零八年三月被抚顺劳教委非法劳教一年。 张国友,二零零二年六月被抚顺劳教委非法劳教三年。 张富春,二零一二年八月被新宾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闫广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被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12/辽宁新宾县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两人已上诉-326586.html 2015-07-30: 吉林省通化县警察侵犯公民控告权 图谋构陷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张富春、邓玉清等七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镇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时,被通化县国保警察绑架,后被抄家、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据悉,日前邓玉清、张富春的所谓材料已被通化县国保报送检察院公诉科。 由于辽宁抚顺市新宾县邮政局阻止邮寄诉江控告信,并通过下面各乡镇邮政局也不许给邮寄。于是新宾县有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就到邻近的通化市三棵榆树镇去邮寄诉江控告信。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邮寄完就回来了。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多钟,法轮功学员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等七人到三棵榆树镇邮局邮寄对江泽民的控告状时,三棵榆树派出所的四名警察赶到邮局,把七位学员绑架到三棵榆树派出所。之后通化县国保大队大队长王义冠带着国保的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单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讯问。讯问期间,有的警察拍桌子、恐吓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丁姓副队长等带领几名警察,在新宾一女警的带领下,对以上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多钟,七名法轮功学员在三棵榆树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一宿后,被通化县国保大队“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郭庆凤绝食六天,抗议通化县公安局的非法关押。 在被非法关押十天后,孙秀珍、郭庆凤、王翠莲等三人家属遭到通化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义冠勒索,说拿一万块钱来就可以把人接走,否则就不放人。家属无奈,只好拿着一万元钱去与他们交涉,后来得知警察给办的是取保候审的手续,每人索一万元并强制三人写了保证才放回。 邓玉清家属聘请了北京律师为邓玉清。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会见了邓玉清。 律师见过邓玉清之后,向通化县国保大队递交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表明:邓玉清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违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权利,而对控告人非法的绑架,是有关部门在违法犯罪。律师表示,如果通化县国保大队还在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将对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 七月十七日,张国友、闫广玲被通化县公安局勒索一万元后释放回家。 据悉,日前邓玉清、张富春的所谓材料已被通化县国保报送检察院公诉科。 三棵榆树镇邮政局还三番五次的给先邮寄控告状的几位法轮功学员打电话,一会儿说让去取诉状,一会儿又说都交到公安局了,过会儿又说让去取,企图绑架迫害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犯下大罪。公民控告江泽民,合理合法。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控告人,违反《宪法》;捏造事实,诬陷控告人,意图使原告受刑事追究,触犯《刑法》。 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通过了《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绑架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意见》还称:“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法轮功学员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依法只控告江泽民,因为公、检、法、司、610及所有参与迫害的人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控告他也是为了这些人解脱,不用再执行他的违法命令。2013年出台的《公务员法》第56条办案责任终身制,办案人员要为自己受理的案件终身负责。2015年6月30日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不得干涉案件受理情况。现在国家老虎苍蝇一起打,表面是反腐,实际都是跟追查迫害法轮功的人有关。 近两个多月来,中国已有十万多件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控告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控告状,递送到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机关,对江泽民及其犯罪同伙的清算已拉开序幕,这是犯罪元凶的必然下场。 请通化县国保大队长王义冠、丁X等警员三思而行。不论是在天理还是人间法律上,都不要去做江泽民的“共犯”,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30/吉林省通化县警察侵犯公民控告权-图谋构陷-313323.html 2015-07-15: 吉林省通化县国保侵犯公民控告权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张富春、邓玉清等七名法轮功学员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乡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被通化县国保警察关押到看守所,并勒索钱财。邓玉清请律师准备控告国保大队犯罪行为。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多钟,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张国友、王翠莲、邓玉清、孙秀珍到三棵榆树乡的邮局,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材料时,三棵榆树派出所的四名警察赶到邮局,把学员绑架到三棵榆树派出所。然后通化县国保大队大队长王义冠带着国保的警察到三棵榆树派出所,单独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讯问。讯问期间,有的警察拍桌子、恐吓等。 七名法轮功学员在三榆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一天一宿。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点多钟,被通化县国保大队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到通化市看守所。 在关押期间,郭庆凤绝食六天,抗议通化县公安局的非法关押。后通化县公安局国保让郭庆凤家人交一万元回家。同时被勒索一万元的还有王翠莲和孙秀珍。而张富春、闫广玲、张国友、邓玉清仍被非法关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执法犯法,绑架有控告权的公民。邓玉清家依法请了北京律师为邓玉清准备控告。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律师到通化市看守所见到了邓玉清。 律师见过邓玉清之后,对通化县国保大队下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表明:邓玉清在控告江泽民时,没有违法、犯罪,公民有控告的权利,而对控告人非法的绑架,是有关部门在违法犯罪。并将《要求依法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送到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如果通化县国保大队还在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将对通化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出控告。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犯下大罪。公民控告江泽民,合理合法。通化县国保是在违法、犯罪。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15/吉林省通化县国保侵犯公民控告权-312446.html 2015-06-28: 辽宁抚顺市新宾县七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2015年6月26日,由于辽宁抚顺市新宾县邮政局阻止邮寄诉江控告信,并通知到下面各乡镇邮政局也不许给邮寄。于是新宾县有十多位法轮功学员就到邻近的通化市三颗榆树镇去邮寄诉江控告信。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邮寄完就回来了,而后去的七位法轮功学员却被非法扣留并被绑架到通化市长流看守所。他们是孙秀珍、张国友、邓玉清、张富春、郭庆凤、闫广玲和另一位不知姓名的法轮功学员。 2015年6月27日,通化市公安局的几名警察在新宾一女警的带领下,对以上几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 三颗榆树镇邮政局还三番五次的给先邮完回来的几位法轮功学员打电话,一会说让去取诉状,一会又说都交到公安局了,过会又说让去取,企图绑架迫害先去的几位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28/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08378.html 抚顺 新宾县(新民县)联系资料(区号: 413)2024-09-05: 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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