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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哈尔滨 呼兰监狱(原葛志监狱,男) >> 王洪星(王洪兴), 男
个人情况: 大庆市十七中老师
紧急成度: 高 家庭地址: 黑龙江大庆市银浪村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10-12-21
交叉列在: 黑龙江 > 大庆市
交叉列在: 黑龙江 > 大庆 红岗区(八百坰,红卫村)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2-11-10: 大庆教师被冤判三年 家人控告无良法官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大庆法轮功学员王洪兴被非法拘留,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被批捕,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被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以“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洪兴上诉,被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洪兴的律师金光鸿代理家属起草控告状,控告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告其非法立案、非法扣押、非法拘禁、非法批捕、非法起诉、枉法裁判,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打击报复。 法院法官张秀仁等涉嫌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 控告状中说:“王洪兴的行为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也是受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保护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强加给王洪兴的一条罪名,被控告人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明知王洪兴无罪,故意枉法裁判,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明知原审法院枉法裁判,依然维持原判,均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之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以及传播法轮功信息受法律保护 《控告书》中说:“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法轮功信息的行为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任何法律的或非法律的强制措施都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违纪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权力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授权,凡是没有得到授权的就是越权行为,法律并没有把选定和认可功法修炼项目的权力授权给政府,对一种影响遍及海内外的功法修炼活动这么长时间和大面积的迫害根本就是权力机关在行使法外治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粗暴干涉和践踏。” “一种功法,大家炼了觉得好,有益于身心健康,他就想坚持,这是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只要法律所不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去做,你为什么要给他定罪量刑?你觉得好你也可以炼,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滥用严刑峻法根本就是一种由国家实施的集体犯罪行为,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负首要责任者应当被引渡到海牙国际法庭受审。信仰自由是公认的普世价值,是受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所保障的,应该得到普遍地履行和遵守。”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控告书》中还说:“王洪兴在互联网上传播法轮功信息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国际公认的普世价值,应当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确认了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十六条也确认了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和《法官法》第七条也确认公务员和法官必须保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侵犯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关的违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那些执行上级错误命令和指示的公务员也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真善忍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提倡讲真话和做真人,与人为善,相互忍让克制,有什么不对吗?这些是中国传统的美德啊!其他所谓的证据不过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讲述了一段历史和事实真相,“伪火”是对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一段新闻视频录像的分析,”“难道中国法律对中央电视台的保护和对中国普通公民的保护有差别吗?难道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就代表了真理和权威吗?就不允许别人分析、批评和质疑吗? “《九评共产党》《漫谈党文化》不也是这样吗?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的执政理念、政治行为和决策难道就是一贯伟大光荣正确吗?难道就不允许中国公民合理分析、质疑和批评吗?” “一个党怎么能如此出尔反尔呢?如果你对《九评共产党》《漫谈党文化》确有不同观点,可以提出来共同探讨,不是真理越辩越明吗?干嘛非要用法律的甚至是非法律的手段来强制的压制其公民的不同意见呢?甚至动辄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迫害其与官方意识形态不一样的价值观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洪兴的作为合理合法 《控告书》中说:“中国公民王洪兴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是受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保护的行为,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是受《中国共产党章程》欢迎和鼓励的行为,侵犯王洪兴合法权利的行为是触犯中国刑律的行为。” “王洪兴是一个普通公民,他有什么能力能破坏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法轮功修炼者是一个松散的修炼团体,没有花名册,其成员修炼与否也是来去自由,没有任何强制手段,没有通常宗教所具备的仪轨、庙宇或宗教设施、组织,没有宗教神职人员,没有宗教财产等,何教之有?其经文也是教人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难道教人讲真话,与人为善,人与人之间相互忍让克制也是“邪”的吗?” “而且从立法技术上来看,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上看,刑法第三百条将从事邪教或迷信活动的这一特殊主体单列出来,这显然是一条歧视性立法,显示出立法机构在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在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也不管他利用何种手段、使用何种工具,只要他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都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完全没有必要将所谓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单列出来。” “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刑法三百条侵犯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通常能够影响或破坏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的往往都是那些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普通公民的行为通常也只是违反法律或触犯刑律,而决非破坏法律实施,恰恰是法律实施和应用的结果,从这一点上来讲,刑法三百条也是一条立法技术上相当不完备的条款,在目前,刑法三百条就成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其某些上级的指使下用以迫害和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一条莫须有的罪名,是强加给法轮功修炼者的一条罪名,是一条“恶法”,因此,刑法三百条应当从刑法中予以废除,其执行该“恶法”的司法工作人员难逃法网的制裁。” “本案中,大庆市红岗区法院法官张秀仁、陪审员刘月华、戚廷华,大庆市中级法院法官苏铭、张华、赵鹏无视王洪兴的合法权利,明知王洪兴的行为是受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执行错误的法律和上级错误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剥夺王洪兴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纵观该案,从立案侦查、拘留、批捕、起诉、判决、裁定等,都是国家假法律的名义对王洪兴实施的集体打击报复,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是对一个合法行为假法律名义实施的集体违法或犯罪行为,其间涉及到的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立即无条件恢复王洪兴的人身自由,归还非法扣押的王洪兴的私人物品和个人财产,赔偿王洪兴及其家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给王洪兴及其家属赔礼道歉!” 此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10/大庆教师被冤判三年-家人控告无良法官-265311.html 2012-07-10: 遭非法判刑王洪兴上诉,大庆中级法院无理维持原判 大庆法轮功学员王洪兴二零一一年四月被红岗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后,于八月一日提出上诉,大庆中级法院九月一日立案, 立案后一拖再拖, 王洪兴家人每周二都上大庆中级法院去找代永权(专门负责申诉和信访),代永权每次回答都是“回家耐心等待”。据悉,大庆中级法院已无理维持原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7/10/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260026.html 2011-11-05: 大庆法轮功学员王洪兴被转至大庆监狱 大庆法轮功学员王洪兴于十月二十八日转至大庆监狱,家属去不让接见。因王洪兴不放弃信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1/4/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248728.html 2011-08-27: 大庆市法轮功学员王洪兴、高爱华遭受迫害 黑龙江大庆市八百垧地区银浪村法轮功学员、十七中教师王洪兴8月24日被送呼兰监狱迫害。 大庆林源法轮功学员高爱华遭不明真相人构陷,被林源公安分局绑架,详细情况待查请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8/27/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45922.html 2011-05-19: 大庆王洪兴被红岗法院非法判三年 已上诉 黑龙江大庆法轮功学员王洪兴被红岗法院非法判三年,本人不服已上诉。 请大庆法轮功学员发出强大的正念加持法轮功学员王洪兴,破除旧势力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切邪恶生命与因素,冲出魔窟早日回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5/19/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41125.html#11518233537-14 2011-04-26: 大庆红岗区法院欲对王洪兴非法开庭 辩护律师金光鸿在洛阳失踪 大庆红岗区法院(采油四厂)四月二十六日上午星期二欲对法轮功学员王洪兴非法开庭,为法轮功学员王洪兴辩护律师金光鸿在四月八日在洛阳失踪,直到今天也没有任何消息。所以王洪兴辩护律师不能到法庭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26/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39646.html 2011-04-19: 黑龙江大庆红岗公检法合谋迫害法轮功学员王洪兴 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十七中法轮功学员王洪兴只在他博客里谈到法轮功,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被绑架,非法关押在大庆独立屯看守所已四个月。警察已将案件转至大庆红岗法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19/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39239.html 2011-04-12: 大庆610近期欲对法轮功学员王洪兴在红岗区法院非法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12/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238913.html 2011-03-20: 参与迫害大庆市法轮功学员王洪兴的人员、电话 大庆市第十七中学教师法轮功学员王洪兴已被非法关押三个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20/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大陆综合消息-237817.html 2011-03-07: 参与迫害大庆市第十七中学教师法轮功学员王洪兴相关电话: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7/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37293.html 2011-02-26: 迫害大庆市法轮功学员王洪兴的相关责任人电话 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村法轮功学员王洪兴,现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独立屯第三看守所已有两个多月,案子还在八百垧公安分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2/26/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36747.html 2010-12-25: 大庆恶警绑架中学教师王洪兴 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村法轮功学员、大庆十七中教师王洪兴日前遭八百垧公安分局恶警绑架,恶警还威胁家属不许曝光其恶行。 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八百垧公安分局恶警到十七中绑架王洪兴。恶警非法审问无果,恼羞成怒,蓄意非法拘留他,解他的裤腰带,王洪兴拒不配合,警察就用脚使劲踹他,致使他站立不稳,走路踉踉跄跄。当时,家人在外面听到里面声音很大,就上前质问为甚么迫害法轮功学员!警察谎说上医院,还拿出拘留证让王洪兴签字,遭到拒绝,又让家人签,家人也不签,警察就强行把王洪兴推到车上,劫持到大庆市独立屯第三看守所。警察还威胁家人说:不许上网(曝光),不许写信,不许打电话,不许天天来找,否则拘留你们。 王洪兴自修炼法轮功以来,身心健康,道德高尚,处处为他人着想,是单位邻里都公认的好教师,他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信仰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讲大法真相没有罪,讲清真相,唤醒被谎言迷惑的世人是大善之举,罪在搞假、恶、斗的江氏流氓集团和被邪恶利用的警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25/大庆八百垧公安分局恶警绑架中学教师王洪兴-234072.html 2010-12-19: 法轮功学员王洪星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第三看守所 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大概一两点左右,大庆市银浪村法轮功学员、十七中老师王洪星在单位(大庆市十七中)被八百垧公安分局恶警绑架。 据悉,恶警因在一个月左右以前发现有人在博客上发表自由言论,到十七中的电脑上查过ip地址,这次发现有人正在上,于是冲到单位将法轮功学员王洪星绑架到八百垧公安分局。 恶警搜出他身上的钥匙,与王洪星单位的书记闯到王洪星家,家中无人,恶警到家里的电脑上非法查看。没有搜到任何其它证据。家人找不到人很着急,单位领导也不告诉,其他人谁也不敢说,再三追问书记才不得不说。因是他们不让告诉,后赶到分局,恶警敷衍说没甚么事,调查调查就让回家,回家后不放心,妻子和孩子又回去问,就骗他们说让单位的领导帮说说。家人于半夜好不容易把领导找来,这时他们就原形毕露,翻了脸,逼王洪星往甚么表上签字,法轮功学员不配合,有人就拍桌子大声恐吓,孩子喊了一声制止,有一人奔孩子冲了过来。在半夜十二点左右被劫持到大庆第三看守所。 第三看守所的地址在独立屯,东湖小区边上,与十二路车垂直的一条线路上,有六路车和31路车经过,在乘风岗十字路口往里走200米左右道右侧就是。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19/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33851.html 哈尔滨 呼兰监狱(原葛志监狱,男)联系资料(区号: 451)2024-07-25: 海林市法院法官江新坤 手机:15524533092
穆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潘高锋 手机:15524533092警号:644314 出生:1976年10月13日 2023-10-22: 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区号:0451):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东郊(火电三公司附近)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乡803信箱,邮编:150521 电话:电话:0451-57307742、0451-57307719、0451-57304738 传真:0451-57307220、0451-57307220 狱长:魏玉川 政委:李晶超 副监狱长:刘怀明、田金龙、邓晓更(主要负责迫害转化) 纪委书记:范玉成 刑罚执行科 0451-57307732 科长胥如野0451-57307645、18004663344 狱政管理科 0451-57070227 科长张国鑫0451-57307338、18004663345 教育改造科 0451-57306610、0451-57307353 驻检:0451-5730733、0451-5730773、0451-5730770 各监区: 入监集训监区:0451-57307931、0451-57307713、0451-57307544、0451-57307855 十一分监区:0451-57307712、0451-57307731 2023-10-19: 海林市法院部份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 陪审员:崔磊,张鹏东 法官助理:曲芳慧 书记员:胡海东 审判长:江新昆 办公室电话 0453—7117226 0453-7013911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部份人员姓名和电话 审判长:蒋志红 办公室电话 0453-8902620 法官助理:张鹏 康鹏:不知什么职务 电话 186 4575 2963 牡丹江市穆棱市第一派出所警察 王向海:办公室电话 0453—3123329 手机:139 4639 3132 监督电话:0453-3186301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51)2011-04-19: 大庆红岗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红岗法院 邮编:163511 审判长:张秀仁、李学珍 庭长:张颖:手机13704670976 张颖丈夫许建军,单位: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物探公司信息中心。 许建军 电话:13903692429 办0459-4102327 宅0459-5768358 物探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物探公司信息中心。邮编:163357 许建军单位的领导及同事:区号 0459 2011-03-20: 参与迫害的相关人员、电话: 大庆市八百垧参与迫害的警察:区号0459 局长孙秀范:手机:13394663666 13945900033(办)4980123(住宅)6388333 法制综合科长王运杰:手机:13394650607 (专线) 4892567(住宅)6091737 副队长杜敏:手机:13394650620 副局长茹士栋:手机:13394650607 (办)4986123 4980777(住宅) 6787257 刑侦三队张庆彬等 刑侦队(办案人员)办公室电话:5605422 5605420 5605440 5605447 5605421 大庆市八百垧公安分局邮编:163413 红岗区检察院 公诉科:于富民13359590630 冯丽荣:13359599586 公诉科办公室:0459—5291081 十七中学邮编 163414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八百垧区第十七中学 二厂北校区 十七中学教师名单; 数学组;赵景国;13836710113 孙玉莲;15945925505 张志强;13836874152 王巍;13069693277 陈双武;13936783495 汪剑;13555520080 张晶;13555553077 黄波;13945613956 语文组;徐楠;13149592141 林海霞;13836990258 彭雅娟;13836918123 张安霞;13199063261 耿旭英;13624660875 纪颖;13945917525 黄玉宏;13614660808 英语组;吴佳;13604598031 李萌;13339396163 朱风华;13614650094 陈志葆;15045898291 刘逸竹;13069621780 许青芝;13936702806 杨冰;13936978720 周文莉;13936978830 贾鸿斌;13124597683 物理组; 多媛;13804668138 王立军;13904866632 刘长军;13604676846 宋晓智;13946941901 刘星风;13304690345 化学组; 段雅卿;13936775005 杨修刚;13704670273 张梅梅;15245928982 朱玉清;13069642278 巍金龙;13845930533 寇亚志;13945616376 生物组; 肖元;13766776457 王宏薇;13804696276 赵连香;13936801776 历史组;苏晓峰;13351898917 朱香玲;13936833981 袁红艳;18904890022 地理组;李玲;13504663773 李红梅;13069613886 隋婷婷;15645900971 政治组; 胥春;15945922508 唐国将;0459---6862276 体育组; 伊高强;13604666056 高宇;13836888648 刘海峰;18603695279 李海峰;13124598565 孙湖;0459---5035957赵雪;13555497358 校医;13674598321 王风娟;15845823194 董玲;13208471426 方贵金;15045967289 ... 更多 本案件有关文件2011-11-05:
接待家属的叫杨作兴是接见科长 手机号13351897222 15304866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