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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丹东市 >> 邵长芬, 女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0-09-12
家庭成员: 兄弟姐妹/伯父母: 邵长芬 邵长华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1-03-23: 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
(接前文)
五、迫害法轮功无任何法律依据
中 共一直“讲政治不讲法律”,但为了给“党委审批的捕人、杀人制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最为迷惑人。近 年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正义律师公开指出,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共镇压法轮功是以权代法、以党代法的违法行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法轮功没有关系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 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 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 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 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 “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 (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 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2、“两高司法解释”是越权、违宪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是针对法轮功的。至于很多法官运用这个解释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那是迫于上面的压力。
《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它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们本身也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 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X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 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所以,把这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 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3、荒谬的刑法300条
中共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来欺骗各界。
按 照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 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小偷偷钱在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小 偷偷钱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元, 那么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
许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了全部三个用于定性的要 素!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 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讲政治不讲法律”的中共。
六、法律是掩盖迫害的幌子
中共迫害法轮功初期,多采用避开法律程序的“劳教”手段(见下节),只对所谓的“骨干”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迫害,近年来迫害手段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遭到非法重判。
1、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政治审判”
公 检法司在中共党委、政法委、610的操纵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而政法委、610在实际控制所有的所谓“法轮功案子”。政法委联席 会议在背后把判决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审只是走形式,实质是“政治审判”,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公开讲:我们不讲法律,只讲政治。政法委、610的存在 实质就是中共干预司法独立,破坏法律实施,把整个公检法司变成迫害善良炼功民众的政治工具。
在政法委和610的幕后操控下,在所谓的司法程序中,充满着非法行为,剥夺法轮功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安伪造证据、检察院非法逮捕与起诉、法院秘密诬判,许多法官、副院长、厅长都多次表示,法轮功的案子他们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请示“六一零”。
2、法院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
除 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检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身就是黑箱作业。法院里面有个“审判委员会”,这个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指导所有 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审,但是没有最后判决权,而这个审判委员会,不出面审,但是有最后判决权。
这个审判委 员会的成员除了院长、副院长之外,其他成员基本上是秘密的,不为外界所知,在背后黑箱作业。即“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透明的,运作是不透明的,对所谓的 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审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所谓法轮功案子当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分地利用“审判委员会”这种黑箱作业,操控判决的结果。案子还 没有审判,判决已经由政法委、610内定了。请不请律师辩护也没有什么区别。
在迫害的早期,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辩护,从 而造成律师不敢接所谓的“法轮功案子”。后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律师敢于给法轮功作辩护,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一些敢于用法律来 给被非法抓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人权律师,遭受了中共的打击,受到骚扰,甚至吊销律师执照。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 青岛和辽宁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 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 黑暗。
3、不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早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法轮功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对法轮功 被非法取缔、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销毁、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审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国事务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广东,是 全国性的。
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对法轮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径。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可以对法轮功任意胡来、无法无天,但是不准法轮功告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中共不仅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
4、这个“内部文件”到底是什么?
....
5、把法律当儿戏 十天三个裁决
邵长芬、邵长华是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的一对姐妹,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被绑架,振兴区当局对邵长芬、邵长华姊妹先做出拘留十五天的裁决,第六天又改为劳教一 年半,再过两天又改为逮捕,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对同一人做出三种裁决。法庭上辩护律师质问公诉人: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对一位当事人同时做出三种裁决, 并前后自相矛盾,这简直就是闹剧,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裁决要么是拘留,要么是劳教,要么是判刑。怎么可能在被绑架后的几天内对其同时做出三种 裁决,从这一点上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适用法律的随意性与不严肃性,拿法律当儿戏,属于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公诉人无语。
两位 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有理有据的运用法律陈述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强调两名当事人应当无罪释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违法的。法 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最后审判长陶振华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可是十天后,家属等到的是法院非法判刑的通知:邵长华被非法判刑七年;邵长芬被非 法判刑四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23/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237945.html

2011-01-14:辽宁丹东市公检法肆意迫害邵家姊妹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14/234869.html

2010-12-21: 辽宁丹东恶警欲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邵长芬、邵长华

辽宁丹东市法轮功学员邵长芬、邵长华九月二十六日到汤池镇河深沟村姓魏的亲戚家讲真相,被魏家的儿子(三十五岁左右)恶意举报,被汤池派出所绑架。九月九日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到汤池派出所找到所长吕启铭要求放人,他不答应,也不让家属见人。而后,振兴区公安分局与汤池派出所,以其捏造的事实将邵长华、邵长芬非法起诉到丹东振兴区检察院。

十月十四日,案卷被送到振兴区检察院。邵长芬、邵长华的家属请了北京的正义律师兰志学和张传利为自己的亲人做无罪辩护。十一月十六日两名律师到振兴区检察院调查取证时,检察院的人阻挠,不让律师上楼,对律师说:“今天上面的人来检查,你们明天再来。”律师和家人无论怎样解释也不行。两名律师只好又等了一天。第二天再去的时候,他们又说:“今天领导不在家。”律师问他们:“你们领导什么时间回来?”他们回答说:“不清楚。”

十一月二十三日,律师再次来丹东,到振兴区检察院查阅卷宗得知,邵长芬、邵长华的案卷被返回办案单位汤池派出所。负责办案的警察叫高俊辉。家属几次去办案单位找不到办案人高俊辉。

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家属又去了振兴区公安分局要求放人,振兴区公安分局的人却说案子不在他们这儿,已经送到法院去了。案卷现在到底在哪儿?家属还在继续查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21/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33922.html

2010-09-26: 辽宁丹东市“610”操控警察一月绑架23人
.......
二、邵长芬和邵长华姊妹等被绑架

9月6日上午十点左右,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到汤池乡河深沟(音)的亲戚家去串门,被当时在其亲戚家串门的河深沟村委书记恶意构陷,汤池派出所派警察将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绑架到汤池派出所。当晚十多钟,邵长芬和邵长华被绑架到丹东拘留所。家属到丹东拘留所去要求见人,拘留所的警察不让见。

9月5日晚上10点左右,凤城市法轮功学员焦林、梁运城、曲善林、吴娟、孙忠琴在白旗乡被白旗派出所警察绑架,现非法关押在凤城看守所,详细情况待查。

9月1日东港市开发区公安分局警察企图绑架滕秀玲。滕秀玲识破其阴谋后走脱,被迫离家出走。

9月15日丹东法轮功学员胡小梅、张姓法轮功学员和另外母子二人在家中看法轮大法书籍时被太平派出所的恶警入室绑架。详情待查。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26/230148.html

2010-09-12: 辽宁丹东法轮功学员邵长芬、邵长华被关押在丹东拘留所

九月六号,辽宁省丹东市邵长芬与邵长华姐妹俩在汤池讲真相时被举报而遭到绑架。下午五点许,五名恶人到邵长芬家進行非法抄家。

丹东汤池派出所绑架邵长芬、邵长华的警察姓王,手机电话:13841556308;该派出所所长叫吕启铭。邵长芬、邵长华现被关押在丹东拘留所。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到拘留所要求见人,丹东拘留所的人说只有抓人单位开证明才能让家人见两名法轮功学员。9月9日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到汤池派出所找到所长吕启铭要求放人,此人不答应,而且也不让家属见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12/229516.html

2010-09-10: 邵长芬和邵长华姊妹俩被绑架的事实补充

九月六日上午十点左右,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到汤池乡河深沟(音)的亲戚家去串门,被当时在其亲戚家串门的河深沟村委会恶人书记恶意构陷,汤池派出所派警察将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绑架到汤池派出所。当晚十多钟,汤池派出所将邵长芬和邵长华绑架到丹东拘留所。

汤池河深沟村委会中共书记多年来一直追随中共恶党迫害法轮功。仅汤池镇就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他恶意构陷遭绑架。此人不但构陷法轮功学员,还仗势欺压当地百姓,是当地百姓公认的恶人。老百姓都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好人,此人却多次迫害法轮功学员,当地百姓背后都骂他。很多当地百姓见到法轮功学员时,都提醒法轮功学员小心这个恶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10/229426.html

2010-09-09: 辽宁省丹东市邵长芬、邵长华遭绑架

九月六日上午十点左右,辽宁丹东法轮功学员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到汤池乡河伸沟(音)亲戚家讲真相,被在亲戚家串门的河伸沟村书记举报,汤池派出所派警察将二人绑架,下午五点许,五名恶人到邵长芬家進行非法抄家。(一名振兴分局警察;一名,汤池派出所王姓警察,电话13841556308;一名纤维厂派出所警察,一名女警察;纤维社区书记刘玉兰;)。抄走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以及大法书籍和师父法像等。

她们当天被非法关押在汤池派出所,晚十多被绑架到丹东拘留所非法关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9/229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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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主管办案人:刑事庭庭长:田小飞
办案人员:张月娇 办公电话:0415-2277315
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主管办案人:
刑事第一检察部:陈曙光 办公电话:0415-6276697
丹东市看守所:所长:曲楠
管教人员:齐贺、殷佳洁


2024-08-08: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地址:东泰路225-4号 邮编:1180001 区号:0414 传真:4144163
值班电话:2277303
院长 宁伟 13942587528
院领导 宋丹:院长办公:2277288 手机:1394259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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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松:执行员 2277339 1864151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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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15)

2010-09-12:
汤池派出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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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钟玉平 13841511899  0415-6251033   0415-6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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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刘家民 13941521110
科员  顾斌  13904257914  0415-2134157
科员  谭希德 13384251868  0415-33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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