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6: 被迫流亡海外 澳洲吴凤春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原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吴凤春女士,坚持修炼法轮功、讲真相,遭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被迫流亡澳大利亚,近日向中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请求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凤春女士表示,被告江泽民在任中共总书记期间,非法发起对法轮功修炼团体灭绝性的迫害,并强令各个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服从命令参与迫害,造成她本人与无数法轮功修炼者遭非法关押、虐杀及酷刑,甚至被活摘器官。被告江泽民涉嫌触犯刑法、国际刑法及违反中国所签署之国际人权公约相关规定,并在国内国际上造成深恶影响。
下面是吴凤春女士诉述的部分控告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七年五月我和丈夫、儿子全家人喜闻大法,开始修炼了法轮功,身心受益颇多。
被告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610办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利用各级“610”,在全国系统地推行,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迫害政策,我与家人深受其害。
多次被非法关押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大连市多名法轮功学员被抓,下午我去市政信访办想问明“信仰自由”为什么抓人,等到深夜也没什么消息,人也没放,第二天我又去了信访办,那里已经聚集了很多大法学员,大家都自觉站立,静静的等待。中午来了很多警察和武警录像拍照后开始打人抓人,我被抓进一辆大巴,送到大连市甘井子区11中学(7月学生放暑假)非法关押近10小时,开始登记姓名住址,因信仰真、善、忍,我说了真实姓名住址,他们把我的名单交到当地派出所。
一九九九年九月份,当时的锦绣派出所的孟所长带人到我家,当时只有6岁的孩子在家。他们抢走了我的私人物品法轮功书籍录像带,我找警察理论,他们就把我视为危险人物,又非法把我送到戒毒所实为洗脑班关押22天
同年十月二十七日为了说出自己的心声,为了追求信仰的自由,我准备去北京上访,还没走呢,就被上门的警察在没有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非法带到派出所,又转送大连市金州区20里堡看守所,非法关押50天。那里没有行李,只有一个打不开、不能看的旧电视,我走时还收我行李、电视、饭钱1000余元,当时的片警于守波、刘兆宏,开车把我们(还有三名学员)接回派出所,又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安分局,照相、按手印中午才回家。
二、被迫流离失所 当时孩子才6岁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当时一名学员家中有一台打印机,她在工作单位被警察抓走,我知道后抢先到她家把机器纸张转移走,警察听说我把机器带走了,就准备去我家抓人,我事先知道了,就和先生被迫流离失所,回到我的老家内蒙古。他们赶到后找不到我,就非法抢走我的私人物品法轮功的真相资料,还不甘心的频繁骚扰我的家人,就连大年夜他们都要上门骚扰。
警察本来是保护好人与弱势群体的,可他们在江泽民的威胁利诱下,成了中共迫害真、善、忍信仰者的工具,迫害让我的家人承受了太多。当时孩子才6岁,正是需要母爱的时候,可他缺少母爱,是在惊恐中度过的,家里有人敲门他就躲在角落里,走在街上看到警察就跑,因为中共的造谣诬陷使很多人误解了法轮功,孩子在学校,总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
三、异地被绑架毒打、酷刑折磨、非法劳教
二零零一年中共江泽民一伙为了栽赃陷害法轮功搞了个所谓天安门自焚案。为了揭露栽赃迫害的真相我和丈夫开始在我的家乡发放真相资料。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我和先生到了通辽市大罕乡,为了发放真相资料方便,我和丈夫分头走,我走到一端时,被穿便衣抓住带到通辽市大罕乡派出所,又转送通辽市公安分局。迫害我的是邵军、王波、刘巴图等7人,他们要登记姓名住址,我为了避免家人再受牵连,避免警察继续骚扰家人,我拒报姓名住址。我给他们讲大法的美好,讲信仰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他们不但不听,还取出《转法轮》书逼我踩,我劝告他们不要践踏信仰,不要对大法犯罪。他们不听,还找人辨认我,十来个小时后我还是没说姓名住址,他们就填了一张“姓名法粒子、性别女、年龄、住址不详”的非法拘留单。把我送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河西看守所,继续关押迫害。
刚进看守所时,负责女号的狱警叫包乌云,值班狱警唐笑林,他们还要登记姓名住址,我不说他们就体罚,让我两脚尖、鼻尖顶墙双手高高举起、不许闭眼睛、不许动。后来一次我们背大法《洪吟》,同监室的人觉得很好,都想学《洪吟》,我们就一起学,大声背诵,值班的狱警唐笑林听后,叫来另外两个狱警把我拖出去就打,先踹倒,用冬天他们穿的大皮靴往头上、身上抽。当地法轮功学员张艳梅喊警察打人了,也被拖出去毒打。不知打了多久我已经站不起身来、牙齿松动,腮骨有些变形,嘴角、鼻孔都流血,回到监室后我感到好累只想睡,监室中的人担心我被打的太厉害了睡的死过去,就不停的叫醒我。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三日我因炼功,河西看守所大队长肖国华(已故)让狱警又把我拖出去,带上四肢连在一起的铐子、叫猪镣子,把人的手腕子、脚脖子链在一起,中间只有几寸长,不能站立、无法行走、不能换衣服,吃喝上厕所都得别人帮助、根本不能睡,非常疼痛,长达30天。赶上不方便的那几天都要别人帮助。
一个三十几岁的健康的人,被恶警人为的把四肢束缚成一切都不能自理的人,那种精神上的折磨非经历过的人无法想象期间大队长肖国华多次问我炼不炼,我说信仰是无罪的,我是修炼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炼功。他气急败坏。第2次,我又被戴了那种铐20天,第三次手上被戴了双层,我们以绝食抵制迫害,因为在那种地方我没有任何权利,又被戴了8天。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日,内蒙古公安厅去检查监号,我和当地两名法轮功学员,向他们反映被迫害情况,并喊法轮大法好。第二天,当时所长王力(后调东郊派才所任所长)和狱警曹克等带几个男犯人把我们分别铐在叫“死人床”的刑具上,一个凹凸的大铁架子象十字架,四肢拉到极限再固定住,硌的十分痛苦。夏天蚊虫很多,我们被咬的再难受四肢也不能动。这种刑具听说健康男人只能戴七天,而对被他们折磨十几个月,瘦弱的我被戴十四天可见江泽民的肉体上消灭。
十四天后我已经被迫害得失去知觉,四肢麻木,这样才被放下来。一周内我都不能站立,胃里不能进食,吃什么都从嘴里流出来,自己还感觉不到,手脚不听使唤。就这样在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九个月。其间无法与家人联系,我身上带的钱都被恶警察邵军他们给收去了至今未还,十九个月我没有一分钱,没有行李,没有换洗和换季的衣服,那里的东西非常贵,我只能靠别人的帮助。那种苦,那也是一种对精神的迫害。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我被送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劳教所,非法劳教二年。刚下车就被送到所谓的教研室,并与外界隔绝,那里门窗都用报纸布帘遮挡着不见一点光。九天九夜不让睡觉,不让坐着,被强迫看那些污蔑大法的电视书籍,搞所谓的转化,而且转化率和警察的奖金挂钩,为了拿到奖金她们就不择手段的干,软、硬、酷刑、电棍、实在达不到目的警察就强行抓着学员的手在他们准备好的所谓三书上按签字、手印。
四、被迫流亡海外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期满,我先回到了父母家中,我被家中的景象吓呆了:原本靠开食杂店维持,身体健康的父母怎么这样了,父亲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母亲靠手杖走路,家人告诉我,我被抓后我先生回来说在一个小乡镇上我们走散了,家人走遍了附近所有的乡镇没找到我的消息,当时法轮功被迫害致死的失踪的案例很多,父母担心受怕、着急上火双双病倒。(现在都离开人世)
这两年父母为我承受、付出的太多了,作为女儿我感到愧对父母,就想留下来照顾一下父母。第一晚邻村的舅舅就赶来了,和我聊些家常,就在我父母床边待了一宿,第二天早晨舅舅当时受谎言毒害红着双眼问我会不会伤害我的父母。我就告诉他法轮功从一九九二传出,没有自杀、自焚的,江泽民为了迫害我们一直造假!我也给他讲了自焚伪案和所谓的围攻中南海,舅舅终于明白了真相。
不久我回到自己的家中,两年未见的儿子长高了也变的懂事了,在他9岁生日那天还许下了一个美好的心愿,“愿迫害早日结束,愿天下所有的小朋友都不要有我这样的遭遇”。到家没几天江氏的爪牙街道居委会又开始上门骚扰跟踪还让邻居监视等,为了躲避迫害为了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我被迫到外面租房子住,期间住过泥泞的新建小区阴冷的地下室,二零零七年公公病重才搬回家中。
二零零九年六月,法轮功遭迫害10周年之际,警察抓捕了本地多名法轮功修炼者。为了营救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借助法律讨回公道,我们求助于大连正义律师王永航,但王永航在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时,已被国保大队跟踪。六月二十八日我和王律师一起出去,又被国保大队的焦健跟踪录像、拍照。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王律师被绑架,和他有联系的多名法轮功学员同时被抓,随后警察三次上我家,我都不在家。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又一名法轮功学员被焦健伙同当地派出所抓走,焦健让她指认那段录像,那个学员严厉指出警察在知法犯法,他们理穷就把我交给当地派出所,让片警薛军监视我家。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九日,我回家看望孩子时被薛军带的两人堵在家中。他们抢走法轮大法书籍两本,李洪志师父法像一张,真相挂历一本。我先生要他们的搜查证,他们说抓法轮功学员不需要搜查证。薛军抓住患有肢残的先生的衣领,在地上转圈,几乎窒息才肯放手。薛军又打电话叫人,那两个人忙翻看我的电脑,我在先生帮助下趁机再次脱险。
二零一零年三月我和儿子逃离江泽民的魔爪来到澳洲。在这个自由的国度我们可以自由的学法炼功表达自己的心声了。今天我请求利用国内和国际的法律把江泽民送上审判台。
十六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灭绝种族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其实,按照中国的法律,江泽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组织及各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样难逃法网。他们违反了《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 条(非法搜查罪);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 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 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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