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globalrescue.hopto.orgGLOBALRESCUE.HOPTO.ORG 登陆 今天是 2024-11-22 星期五 搜索 地址 其它
数据库从此进入
高等院校
海外营救
海外营救(按省分类)
最紧急救援
迫害案件分类
当前监狱非法关押表
Current Illegal detainee in Prison/Camps
相关工具
繁简转换器
电话提取器
相关链接
法网恢恢
法轮大法新闻社
法轮功追查国际组织
spacer  

湖北 >> 武汉 武昌区(水果湖地区,青菱戒毒所) >> 梅元(梅大佐), 男, 46

个人情况: 在武汉做地板生意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花园,仙桃市人
迫害情况: 被非法判四年徒刑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9-02-15
交叉列在: 湖北 > 武汉市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2-08-18: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对众多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武汉市法轮功学员梅大佐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被警察绑架,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被武昌区法院非法判四年。武昌区法院审判长:黄源峰,审判员:魏筱霞,审判员:李锋,书记员:殷晓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8/18/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对众多法轮功学员的迫害-261680.html

2010-12-05: 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的迫害纪实(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5/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的迫害纪实(三)-233239.html

2010-12-04: 湖北沙洋监狱四监区迫害法轮功学员
曾在此监狱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还有:
11、陈锋,三十多岁,武穴人
12、蔡应求,五十多岁,浠水人
13、刘成,六十岁,荆州人。
14、张洪伟,三十多岁,武汉东西湖人。
15、方天铭,五十岁,武穴人,是高中教师,经常讲真相被包夹殴打。
16、杨先贵,四十岁,公开讲真相,被关禁闭后又遭“严管”迫害。
17、李长荣,六十多岁,红安人
18、白芷建,麻城人,四十岁左右。
19、罗天成,二十岁,麻城人,被非法判刑十年。
20、余钢海,六十多岁,武汉人,被非法判刑八年。
21、舒润国, 四十岁,武汉人,汉阳503路公交司机。
22、周肖军(周天),四十多岁,武汉人。九九年后,夫妻双双各被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零八年周肖军又被诬判六年。
23、赵举财(宜都)
24、金常宏(十堰)
25、梅大佐,四十多岁
26、陈锡南(襄樊)
27、陈德永(通山)
28、朱光娃
29、朱锋(十堰)
30、杜子国
31、杜华初(武汉)
32、李其国(武穴)。
33、刘建勇
34、桂立新
35、杜连根
36、周砚才
37、杨先安
38、张跃进等

恶警: 肖天波、熊某某,他两人最邪恶,恶警程皓、王雄杰、祖剑常动手打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4/湖北沙洋监狱四监区迫害法轮功学员-233210.html

2010-02-08二审法院维持诬判 梅大佐家属继续申诉
(明慧通讯员湖北报道)武汉市大法弟子梅大佐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被警察绑架,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被武昌区法院非法判四年。梅大佐提出上诉。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非法判刑。

中共法院对大法弟子的审判完全是非法的。法轮大法教人向善,大法弟子向民众讲真相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是无私善良的正义之举,合理合法。中共才是一个血债累累的邪教,所谓的“人民法院”完全是中共陷害无辜民众的工具。

梅大佐,男,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二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大学毕业。近几年在武汉市小东门做地板生意。梅大佐为人正直谦和,做生意诚实无欺,凡事都能为别人着想,受到顾客、同行、朋友们的一致好评。这样一个好人,只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遭受到残酷迫害。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晚梅大佐骑电瓶车外出,被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绑架。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被武昌区法院诬判四年徒刑。梅大佐提出上诉。二审辩护律师指出一审中存在超期羁押、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诸多问题,要求公开审理此案,但武汉市中级法院及承办法官陈丽敏不理会,一意孤行不开庭。律师在辩护词中给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要求无罪释放梅大佐。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诬判。诬判书说梅大佐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梅大佐家属问陈丽敏,判杀人罪一定是有人被杀,请问梅大佐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有哪些危害后果,陈丽敏答不出来。诬判书上说有多少多少证据,如有两个MP4,内有法轮功的内容;一台电脑,内有法轮功的内容;有谁谁的证言说梅大佐炼法轮功等等,这样的证据再多,只能说明梅大佐个人信仰法轮功,并不能证明梅大佐破坏了法律实施。事实上,法轮功学员有着比一般人高的多的道德要求,决心做一个处处替别人考虑的人,怎么可能去破坏法律的实施。

梅大佐家属仍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梅大佐洗清冤屈,还梅大佐一个清白。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梅大佐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8/217764.html
2010-02-07: 梅大佐遭非法判刑,被劫持到洪山监狱

2010年1月19日梅大佐的辩护律师收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二审裁定书对律师指出的问题无任何回应,强制性的维持原判,判四年。

2010 年1月29日梅大佐的家属到武昌区看守所接见了梅大佐,没有直接见到他本人,通过带显示屏的电话交谈的,只被允许谈二十分钟。这是从2009年2月9日以来,首次和梅大佐通上话。当时显示屏并不十分清楚,但能明显看到梅大佐瘦了很多,问他为什么瘦的这么厉害,他说,在这里每餐吃不饱,不是他不吃,是看守所里只给很少的饭。他还告知2月2日可能被转走。

2月2日一大早,家属就到了看守所,希望能和梅大佐再见上一面。到传件室打听,说梅大佐中午转走。等到中午12点,有两辆小面包警车从看守所开出,家属凑近找梅大佐,但从车窗外看不到车内的情况。

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梅大佐被转到了洪山监狱。洪山监狱是中转站,一个月内会分下去。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7/217735.html

2010-01-04: 梅大佐的辩护律师指斥一审法院违法
(明慧通讯员湖北报导)梅大佐(又名梅元),大学毕业,在武汉市小东门做地板生意。只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遭受到残酷迫害,2009年10月22日被非法判四年徒刑。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庭的审判有诸多违法不公之处。

近日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陈丽敏法官多次给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打电话要辩护词,并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口头通知律师二审不开庭,律师当日给陈丽敏寄去了辩护词。律师估计中院很快会判决。

律师早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向中院提出了要求开庭的正式文书,法院不理睬,一意孤行不开庭。

家属强烈要求中院开庭审理梅大佐案件,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消除家属的疑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指出的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如下文:

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陈丽敏法官:

我是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上诉人梅大佐,发现本案在一审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况,认为贵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一) 一审超期审理没有将上诉人梅大佐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违法。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3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到武昌区法院后,至开庭审理日接近四个月的时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已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审理完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 一审证人均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违法。

本案的全部证人在一审开庭时均没有到庭作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在本案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前提下就认定上述证言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更不知是否对他们造成了?或者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 本案中上诉人所发的短信内容是否属于“宣传品”的认定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所称的“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并不包括短信的形式,因而将上诉入的短信内容简单的定性为“宣传品”显然不妥。

(二)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中所列物品不清,且来源非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根据上诉人及其家属反映:公安机关在进行搜查取证时,并没有见证人或者家属在场(亲属的两部手机也在此次搜查中丢失,而办案机关却说不知道),因而该证据的来源非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判决梅大佐有罪适用依据错误。

我们暂且抛开上诉人梅大佐修炼法轮功是否属于宗教信仰问题不谈;判决书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是指: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而本案中上诉人发短信的行为到底是言论自由范畴还是所谓的传播“邪教宣传品”?本案中没有任何认定,在这个行为的性质没有界定之前就盲目的依据以上规定加以定罪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二审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打消上诉人及其家属的疑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4/215659.html
2009-12-19: 无罪释放我的儿子梅大佐

梅大佐(又名梅元),在武汉市小东门做地板生意,诚实无欺,受到顾客、同行、朋友们的好评。这样一个好人,只因修炼法轮功,遭受残酷迫害,2009年10月22日被非法判四年徒刑。
以下是梅大佐的父亲梅金榜给有关官员的一封信,要求无罪释放梅大佐

各级领导:

我叫梅金榜,现年七十三岁,湖北仙桃市郭河镇人。我的大儿子梅大佐,从小孝顺父母,关爱弟妹,热心助人,在村里有口皆碑。在一九七八年恢复高考后是我们村里第一个考上大学的大学生,读的是湖北轻工业学院造纸专业,在大学里是班干部,是同学们的榜样,也是班主任老师们喜爱的好学生。他一直是我心目中的骄傲,也是我们村里人的骄傲。

梅大佐从小热爱学习,勤于思考,喜欢用气功锻练身体,后来他炼了法轮功,因为法轮功不仅可以锻练身体,修心养性,还要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当时国家也提倡,所以我也不反对。

梅大佐这两年在小东门做地板生意,顾客都说他诚实厚道,认真负责,宁可自己吃亏,也不让别人吃亏。2009年2月9日晚骑电瓶车外出,却被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无理绑架,一直关押在武昌区看守所。几个月来,门面生意无人做,妻子孩子无人照应。我这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终日为儿子担心。我不知道像我儿子这样诚实正直的好人,一不偷抢,二不嫖赌,三不杀人放火,四不欺男霸女,怎么会被派出所抓去。后来检察院说是因为他发短信违了法,要求法院判他四年。我谘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梅大佐没有违法,是法院超期关押不审违了法,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没有见证人和家人在场抄家偷东西违了法。一审时一没证人,二没证据,也没说出梅大佐发短信这件事到底是甚么性质,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却强制判了他四年是违法。

现在梅大佐已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希望政府和法院公开公正审理此案,无罪释放我的儿子梅大佐,还他一个清白,依法治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让我们老百姓能够看到公正和希望。

上诉人:梅金榜
电话:15102709011
2009年11月30日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19/214658.html

2009-12-04:武汉梅大佐被诬判的追踪报导
梅大佐(又名梅元),大学毕业,在武汉市小东门做地板生意。梅大佐为人正直谦和,做生意诚实无欺,凡事都能为别人着想,受到顾客、同行、朋友们的一致好评。这样一个好人,只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遭受到残酷迫害,2009年10月22日被诬判四年徒刑。这是中国人的悲哀,也是中国人的耻辱。

梅大佐在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外出时,被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杨蕾和邱仲华拦下盘问,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刘辉、陈聪等人发现梅大佐是炼法轮功的之后,就将梅大佐绑架,并非法抄了梅大佐租住的房子。至今梅大佐还被非法关押在武昌青菱看守所。

2009年10月22日,武昌区法院進行了所谓的公开审理。在开庭之前检察院、法院都分别召见了律师,予以施压。当律师提出梅大佐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时,法官也私下表示赞同,只是说这案件是由政法委和“610”(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定,他们做不了主。整个审讯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完全成了检察院的一言堂。

法庭说是公开审理,却只给梅大佐家属三个旁听名额,绝大多数家属都只能在庭外等候。那些迫害他的人,口口声声说要依法办事,取信于民,而实际上却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处处违法,执法犯法。

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王新民、林学军、陈聪、刘辉等部份警察在2009年2月10日晚12点去梅大佐租住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电脑、MP3、户口簿、照相机等私人用品,不开清单,其中梅大佐家人的三部手机也被偷走。在家人多次追要下才归还了电动车、户口簿等部份物品,其它东西如照相机等物品被没收并不开具没收决定书。三部手机他们矢口否认拿走,当家人提出要报案时,他们却推脱说不要找他们。

二、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和武昌区国保大队林学军等人以所谓调查梅大佐的情况为由,多次骚扰梅大佐的亲人,就连他兄弟9岁的孩子也不放过,多次去孩子的小学骚扰孩子,对孩子進行威逼恐吓,要孩子无中生有地去捏造梅大佐的所谓“犯罪事实”,虽然没能达到目的,却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三、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的“罪行”是“发真相短信”、“破坏法律实施”。“发真相短信”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个好公民应对社会尽的义务,更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不知哪条法律规定了“发真相短信”是违法的,更不知道“发真相短信”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破坏法律实施”却举不出哪条国家法律的实施被梅大佐破坏了,就如同指控一个人杀了人却举不出哪个人被杀了一样,完全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6月23日,将梅大佐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武昌区法院,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才开庭审理,其间有四个月的时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已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审理完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

梅大佐无罪,武昌区法院还是诬判梅大佐四年徒刑,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国人的悲哀。大法弟子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做的比法律要求的还要好,在全世界都是受人欢迎和尊敬的。

现在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已被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氏之流即将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人类正义之剑已高高悬起,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那些还在跟随江氏之流迫害法轮功人的能猛醒,悬崖勒马,将功补过,为自己,也为家人做出正义的选择。现在梅大佐已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那些能接触到这个案件的人都能清醒,用正义和良知还梅大佐一个清白,还大法弟子一个清白,也还自己一个清白。愿你们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4/213781.html

2009-11-26: 武汉大法弟子梅大佐的上诉案已到武汉中院
十月二十二日上午武昌区法院非法庭审梅大佐,十月二十八日非法判四年徒刑,梅大佐提出上诉,现在上诉案子已经转到了武汉中院。负责的是刑二庭王庭长。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26/213344.html

2009-11-25: 大法弟子梅大佐被武汉市武昌区伪法院诬判四年

大法弟子梅大佐(又名梅元)被武汉市武昌区伪法院诬判四年,梅大佐已提出上诉,目前案卷已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25/213293.html#091124235335-2

2009-10-27: 武昌区法院非法庭审梅大佐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发了真相短信为由,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梅大佐。律师为梅大佐做了无罪辩护。法官面对正义辩护,不敢正面回应,只是一味施压。

这次非法庭审的幕后黑手是湖北省“六一零”组织和政法委,只准三名家属進法庭旁听,却招来武汉市“六一零”、仙桃市“六一零”,洪湖市“六一零”和国保大队等人一大帮人,分散在不同的位置,还在法院周围和街上布置了许多便衣特务和警察、警车。

梅大佐,又名梅元,男,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研究生毕业,近年来在武汉市以经营木地板为业。

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南湖花园派出所副所长林学军带着警察王新民等人,在大街上拦截外出的梅大佐盘问,发现梅大佐是炼法轮功之后,遂将他绑架,关押到武昌青菱看守所。

当晚12点,林学军、着王新民等人去梅大佐居住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抄走电脑、MP3、书籍等,其中梅大佐家人的三部手机也被拿走,不开清单。

武昌分局国保大队勾结武昌区检察院、武昌区法院陷害梅大佐,罪名是用手机发过短信,南湖花园派出所恶警林学军、王新民等做伪证人,妄图迫害梅大佐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27/211195.html

2009-10-23: 武昌法院企图非法审判武汉法轮功学员梅元
武昌人民法院企图于10月22号早上9点非法审判武汉法轮功学员梅元。此伪法院的相关人员的信息和电话如下。

武昌区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赵端,男,1962年6月出生,湖北鄂州人,在职法律硕士,1983年8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起任现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23/210938.html

2009-10-20: 大法弟子梅元面临被武昌区检察院、武昌区法院迫害
武汉市武昌南湖花园的大法弟子梅元被迫害,邪恶将于10月22日在武昌区法院刑庭非法开庭审理。

梅元(又名梅大佐),家住南湖花园,一直在武汉做地板生意的,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外出,被南湖花园派出所公安拦下来盘问,南湖花园派出所的副所长林学军和南湖花园派出所公安王新民等人发现梅元是炼法轮功之后,就将梅元绑架。当晚12点南湖花园派出所的副所长林学军带着王新民等人去梅元居住的地方,在家里没有家人和旁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开具清单非法抄家,抄走电脑、MP3、书籍等,其中梅元家人的三部手机也被拿走。后来才知道梅元元宵节当天被南湖街派出所王新民、林学军等人绑架,一直被关押在武昌青菱看守所却不通知家属。

梅元为人谦和厚道,周围的同行和居民都说他是一个善良正直的好人。

由于当时南湖花园派出所非法抄家时并没有梅元家人在场,梅元家人只能凭记忆知道大概抄走甚么东西,始终没有被抄走甚么东西的清单。在梅元家里人多次去南湖花园派出所交涉要回被抄走的东西,南湖花园派出所却一直推托着不还。梅元家里人后来发现放在家里的三部手机也没有了,就找南湖花园派出所副所长林学军要。林学军硬说抄家时没有看到手机。按照有关规定,抄家时要有家人在场,可南湖花园派出所就可以这样非法抄家。当然手机有可能是被在场的不法公安利用抄家俬自揣走(利用抄家俬吞法轮功学员财物已是见怪不怪)。

目前武昌区检察院、武昌区法院想陷害梅元,罪名是梅元用手机发过短信,告诉别人法轮功仍被迫害这个事实。南湖花园派出所的副所长林学军和南湖花园派出所公安王新民,伙同武昌分局国保大队伪造证人、证据妄图迫害梅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20/210718.html

2009-08-29: 武汉地区大法弟子遭迫害案例
......梅大佐,男,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研究生毕业,近年来在武汉市以经营木地板为业。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梅大佐曾因张贴真相资料,被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

今年二月九日晚八时许,梅大佐在武昌区南湖街风华天城小区南侧马路边用手机群发法轮功真相信息时被当地恶警抓捕,随后被关押在青菱看守所。恶警先将其随身携带的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四部手机、三个手机卡等物品抢劫,后又从梅大佐的住处,抄走世纪之星台式电脑、MP4等物品。

今年六月,在武汉市“六一零”指挥下,洪山区检察院无视法律和事实,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枉法起诉梅大佐,洪山区法院在近日非法开庭。据悉因群发真相短信而被非法审判的在湖北省还属首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29/207341.html

2009-03-09: 大法弟子梅大佐被非法关押在武汉青菱看守所
有一在汉的外地大法弟子梅大佐,被非法关押在武汉青菱看守所,大概已二十多天。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9/196796.html

2009-02-13: 大法弟子梅元被武汉市南湖派出所绑架
大法弟子梅元,于二月九日晚外出讲真相时被武汉市南湖派出所绑架并遭受严重迫害,是南湖派出所一个姓王的抓的。

梅元目前被非法关在武昌分局一科。家属准备明天二月十三日上午去武昌分局要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2/13/195399.html

武汉 武昌区(水果湖地区,青菱戒毒所)联系资料(区号: 27)

2024-10-13: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派出所电话:88085670
参与迫害责任人 :副所长李伟电话:18986091123
郑俊超(片警)电话号码:19972068712
案件负责人周某某,朱某某,电话不详
参与非法抄家人员:15797005171

2024-05-02: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76岁老太钱绍遭强制洗脑迫害的补充电话信息
余家头派出所辖区(直接参与迫害责任人:涉嫌恐吓威胁、刑讯逼供、非法抄家、非法秘密绑架该辖区多名法轮佛法修炼者)
余家头派出所所长:刘祥庆
分管副所长:袁巍 电话 19972068735

以下是该辖区部分社区民警电话
油料所社区:易建军 18202709115
湖北大学社区:黄华 18302796466
余家头派出所报警电话 027-88738504
警察监督电话:公安局督察支队 027-12389 027-88085520 027-88085530

2024-05-02: 徐家棚街道水岸国际社区武车四村(第十四网格)
社区居委会信息:
水岸国际社区服务电话 027-86812108
水岸国际社区委员
姓名:李国斌 电话:18186164258
姓名:曾飞 电话:18186164373
武昌区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27-88936036
武昌市民热线:027-88855555
警察监督电话:公安局督察支队 027-12389
027-88085520 027-88085530

(直接参与迫害:涉嫌非法跟踪、非法监听、恐吓威胁责任人)
徐家棚驻街城管中队责任队员
姓名:吴文 电话:18995587659
投诉电话:027-86819255

(直接参与迫害责任人:涉嫌非法跟踪、非法监听、恐吓威胁、刑讯逼供、非法抄家、非法秘密绑架该辖区多名法轮佛法修炼者)
徐家棚街道办事处610:程骞主任 027-86815375

徐家棚辖区
徐家棚派出所所长:魏志刚
徐家棚派出所社区民警
水岸国际社区工作组工作社区警察人员
迟铮18871881312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7)

参加这次非法庭审的主要有:

武昌区法院审判长:黄源峰
武昌区检察院:万贵增
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林学军  王新民 喻万安

1、南湖街派出所
地址: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街温馨苑10栋1号
邮编:430064
电话:027-88085780;88027844;88038869
所长王伟:13807118368
王新民:027-62200237
林学军:027-63208699;办027-88085778
刘辉:13072708778
刘胜林:13135661603

2、武昌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昌解放路248号
邮编: 430060
办公室027-88085380
大队长曾凡良:13349956169
警察:喻万安

武昌公安分局:
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昌解放路248号
邮编:430060
电话:027-85394530、027--88085300

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299号
邮编:430064
电话:027-88116680、027-88115611
网址:http://www.wuhanwc.jcy.gov.cn
检察长王为民

4、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武昌区中山路397号
邮编:430060
电话:027-88223524


相关案例 恶人榜 主页


网页界面更新: 2023-12-05, 9:57 下午 (AST) 关于我们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