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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鸡西 鸡东县 >> 王秀珍, 女, 51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黑龙江省鸡东县八五一零农场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08-08-31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抄家/非法搜查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5-12-05: 黑龙江鸡西市被绑架的24位法轮功学员已回家:汤续凤、刘长吉、王秀珍、夏玉香、于淑清、柞木林夫妇、方xx、杨丽君、季占斌、刘梅、吴宝库及妻子、孙爱华、王凤芝、周景芝、李淑荣、陈贵银及丈夫(非修炼人)、周立乐、挙姓学员、杨姓女学员、王姓学员、景姓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2/5/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大陆各地简讯及交流-319911.html


2008-11-24: 黑龙江鸡东县法院对王智、王秀珍的非法庭审
黑龙江省鸡东县伪法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对法轮功学员王智、王秀珍冤案非法开庭,進行所谓的审理,辩护律师有理有据,依法据实的论述无可辩驳,并指出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庭内庭外各有王智、王秀珍的一百多家人和朋友正念声援。

由于做贼心虚的恐惧心理,邪党人员把法院内外搞气氛格外紧张。尚未开庭,已见鸡东县公安局着便装的警察屋里屋外的乱窜,对讲机、录像、照像设施一应俱全;十点多钟,公安的警车十多辆靠近法院检察院的两侧虚张声势,来回遛街的防暴部队警察竟是派出所警察冒充。

王秀珍,女,五十一岁,八五一零农场工人,在没修炼法轮功的时候,个性很强,脾气暴躁,身体多病;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说话和气、待人热情。一九九八年和二零零零年八五一零农场公安局恶警以王秀珍曾经营法轮功书籍,将她分别非法关押二十多天和三个月,勒索了近万元钱。2008年6月3日,鸡西市国保大队赵太山、姜云鹏与当地610的芦伟斌及巡警非法闯入王秀珍家中進行抄家,掠走电脑、打印机、收音机一台、刻碟机等物品若干,并再次绑架了王秀珍,至今非法关押在鸡西市第一看守所。

王 智,男,三十一岁,在修炼法轮功后,放淡了对钱财利益的执着追求,在修理手机的特种行业中,从来不去挣黑钱,收费低廉,对客户一视同仁,童叟无欺,深受顾客的好评。二零零二年曾经被非法劳教二年迫害。二零零八年六月,王智在老邻居王秀珍家,被鸡西市国保大队赵太山、姜云鹏与当地“六一零”芦伟斌绑架,遭受了刑讯逼供的非人折磨,被邪党公安打手赵太山、姜云鹏用塑料瓶打脸、脖子、脑袋等处、用电棍电击身体敏感部位、用绳子勒等等酷刑折磨。王智母亲多次到鸡西要求见儿子被拒,绝望地说,在中国做好人为甚么这样难!

鸡东法院知道王智冤案已由家人聘请哈尔滨律师担任,非常惧怕正义的声音,事前与“六一零”、公安相互勾结,密谋临庭时增加大量警力维持秩序。原定上午九点半开庭,十九日一大早鸡东县第一派出所、第二派出所、第三派出所的所有警察倾巢出动,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于洪君、孙作恩、何文明等也在法院内外窜来窜去欲捕捉甚么,所有警员全部着便装。進入法庭的大法弟子的家人和朋友都被躲在另一屋子里的人一一拍照。

两名被非法审判的大法弟子的亲朋好友二百多人在法院大厅和审判庭前庭静静的站着,原定参加庭审的人可以随便進,后来因为已经到庭一百多人,法院惧怕人多,开始限制凭身份证入庭,后来有身份证也不让進了。

九点四十左右,一辆标有“黑-GA046警”车号的轻型面包车停在法院左侧的门前,王智、王秀珍被戴着手铐(庭审戴手铐是非法行为),走的是边门。十点四十多分时,公安局突然开来十多辆轿车、警车,约有三十多着便装和着公安消防服装的警察,在楼前搂后和大厅内、便道上无规则的乱走着,有人认出着装的警察中是派出所的警察。十分钟后,他们在利用更加卑鄙的手段在驱赶大厅内的一百多家属等人,几次没有人动,后来他们就拿出照相机和摄像机在人中慢慢的边走边录相,没有人被他们的把戏所动,大家还是静静的站在大厅里。有一些警察到法院对面的超市、洗衣店、复印社和其他公共场所,看到有大法弟子在那里,他们就换个地方给那些店主人打电话,勒令他们把在室内的人赶走。在一较大型超市里面,邪党公安警察还把带三角架的监控设备支起来直接监视拍录室内的人。

十一点五十左右,邪党控制的警察们看到他们的伎俩没有得逞,就开始谎言欺骗说庭审完事了,大家都回去吧。大家陆陆续续的离开大厅,可是在法院的侧门没有看到法庭有人出来,警察和警车仍然在法院门前的街上出没。天气奇冷无比,穿着羽绒服在外面站五分钟就冻透了,很多人脚冻得无法站立,冷风刺脸,大家仍然无声的站在街上,等待着法庭上自己的亲人……

来自“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韦良月,在为当事人王智辩护时友善而严肃的和大家共同就他的当事人被指控犯罪一事,客观的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清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智无罪。

韦良月律师接着说:本辩护人认为:要想完全说清被告人王智无罪的理由,需要先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到底是人治国家,还是法制国家。我想在座的公诉人和法官及律师都会一致认为,中国当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庭上有人打断律师的发言,不让其在信仰层面或论辩层面辩护,律师就说,那我就换个角度谈。

当公诉人针对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的证据问题,让律师介入调查时,律师说明责任的归属依据:要求法庭能将此线索移交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指出:检察机关拒绝将其它主要证据移交给法院,辩护律师无法能复印到全部证据材料,且,拒绝在当庭将需质证的证据交给辩护律师的行为,严重影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智行使辩护权,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的。

韦良月律师的无罪辩护,事后引起了一种共鸣:中国司法界要都像这样的良心律师,敢于说真话,我们的国家就有希望了。韦律师曾说过,做人就是要堂堂正正,就是要讲良心的,一个人的良心里绝不能掺杂着利益。今天讲良心要付出代价的。所以他说,要想改变我们的现状靠一两个人是不行的,必须有全民的觉醒意识才行。参加庭审的,包括政法委、“六一零”、法警、法官、检察官和家属的一百多人,大家都认真的听取维权律师的所有辩护意见,有些人若有所思,有的人心添希望。

中午十一点五十五分,隐藏在法庭内的公安以听到手机震铃声音,没收了三人手机并于休庭后绑架了两名大法弟子,直到下午三点获释。

所有参与迫害这次非法庭审两位当事人的所有公安、检查、法院、政法委及(六一零)人员:大法弟子对你们的忠告已有十个年头了,当历史翻过这一页的时候,所有的生命都要重新定位,不符合做人这一层标准的也许就被慈悲而威严的宇宙法理无情的淘汰,这也许是生命最最可怕的结局,那么这段历史尚未结束,秉持“真、善、忍”修炼的大法弟子仍然不厌其烦的告诫各位:做一个大写的人并不难,一切必须依法、依理行事,苍天真的有眼,人的善恶真的有报,只是中共邪党把我们情同手足的同胞搞得利令智昏、麻木不仁、不相信报应这一说,这是极其可悲的。再次奉劝各位,清醒一下自己,别再一叶障目了,中共邪党做法自毙已然。今天你们按照中共的邪令去审判一个无辜的修炼人,明天可能就是上天降罪于你的时候。千万记住:生命的存亡应该自己掌握,不要砍折青山断烧柴啊!


附:韦良月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智母亲的委托指派韦良月律师为其辩护人,现依法参加法庭诉讼。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清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智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要想完全说清被告人王智无罪的理由,需要先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到底是人治国家,还是法制国家。

我想在座的公诉人和法官及律师都会一致认为,中国当然是一个法制国家。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周××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讲话中,也强调,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下面本辩护人将严格根据本案应该认定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将包括事实和法律两部份。

一、关于本案应该认定的事实部份。

鉴于控方指控的主要证据或存在刑讯逼供,或存在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故,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依法不能存在。

(1)经法庭调查查实,由于两位被告人供述所指控的案件事实的讯问笔录均存在刑讯逼供,要求法庭能将此线索移交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的执法水平,把好审查事实关、判断证据关,自觉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并在第二六五条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可见,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对于本案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庭在判决前,应该将此线索移交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在调查前,两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当然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经法庭调查查实:被告人王秀珍签字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单位并没有让物品、文件持有人王秀珍在场,更没有让王秀珍本人当场清点,而是直接让被告人王秀珍在公安机关签的字,而且,“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的很多物品、文件,被告人王秀珍又当庭予以否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证据无效。而审判长当庭以被告人王智对比证据无异议为由认定此证据有效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综合评价被告人王智在法庭调查中的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智对于其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矢口否认的。而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所有证据,没有一份给被告人当庭辨认后让被告人王智发表意见。辩护人也没有收到除“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二位被告人在被拘留当天讯问笔录以外的其它全部证据。不排除被告人王智在不知道是甚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发表的意见,即,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智发表的此部份意见为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3)本辩护人坚持认为:检察机关拒绝将其它主要证据移交给法院,继而,辩护律师无法能复印到全部证据材料,且,拒绝在当庭将需质证的证据交给辩护律师的行为,严重影响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王智行使辩护权,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的。

综合上述理由,本辩护人认为: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原则,是不能成立的。

二、依据我们国家有效的法律,当事人王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控方指控:被告人王智非法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是一个法律概念。法轮功与邪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名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轮功不等于邪教,被告人王智的行为,当然不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实行部份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牴触;(四)解释法律。另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進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可见,对于需要明确法律概念的具体含义或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立法解释。

本辩护人当然知道,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做出了六部关于“邪教”的司法解释。其中,只有一部邪教的司法解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邪教的立法解释,虽然解释了邪教的概念、含义,却没有提到法轮功任何字样,更没有确定法轮功为邪教。

就包括法院审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到法轮功的任何字样。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也没有权力对于“邪教”的具体含义及法律适用做出司法解释。包括其他权力机关,在法治国家里更无权作出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意见。而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曾各自规定了七种(总共十四种)“邪教”组织的名单。暂且不说这两个权力机关无权对刑法三百条中规定的“邪教”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认定的14中“邪教”组织名单中,也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故,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邪教规定条款)是不能成立的。
故,将被告人王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关于“邪教”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三、关于被告人王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出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罪名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是一个曲解法律的完全错误的观点。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顾名思义,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关于这一点已论述过不再论述。其次,必须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注意:“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更不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可见,“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对此,本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应该是指具体、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刑法”第三百条构成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進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客观要件应是指造成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故,本辩护人认为: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2、必须有明确、具体且已经即将生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3、行为人主观上有破坏上述具体且已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故意。即,行为人一般知道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行政法规若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行为人要故意让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4、行为人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進行了破坏,客观方面致使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认定的被告人王智的行为没有一样符合上述规定。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因法轮功不等于邪教,及本案应该认定的被告人王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四个要件中的三个,当然不能依据“刑法”第三百条对被告人王智定罪处罚。

最后,本辩护人想引用“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重要条款。我们大家都知道,依据本案应该认定的被告人王智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任何可以定罪的条款。当然,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智无罪。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因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智的行为不能成立。应该认定的被告人王智的事实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控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王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审判员合议时参考!

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月十九日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4/190409.html

2008-11-22: 鸡西市刘学刚、密山市张玉堂已回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非法审判大法弟子王智、王秀珍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2/190280.html

2008-11-20: 大法弟子王智,王秀珍被鸡东县伪法院非法审判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非法审判大法弟子王智,王秀珍。中午十二点半多钟休庭,鸡西市恒山区大法弟子刘学刚和密山市大法弟子张玉堂在法院下落不明,据说因为带手机人被扣下。大法弟子们向法院要人,法警说同修被公安局带走。大法弟子们又去公安局要人,公安局不让進门。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0/190095.html

2008-11-19: 鸡东大法弟子王秀珍、王智面临非法审判
黑龙江省鸡东县大法弟子王秀珍、王智,于2008年6月3日在家中被恶警坏人绑架,被掠走的私人物品达数万元,目前两大法弟子面临邪党伪法院的非法庭审,家属及亲友已聘请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法院方面已通知家属11月19日非法开庭。

王秀珍,女,51岁,初中文化,8510农场21队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乡发展村三组,1998年5月份修炼法轮功。王秀珍在没修炼前个性很强,脾气暴躁,个人利益强,是个得理不让人的人。单位和左邻右舍都知道。身体虚弱,经常感冒发烧,不是吃药就是打针,本人很痛苦。自从修炼法轮功变化非常大,简直判若两人,说话和气、待人热情,事事处处为别人着想,遇事能冷静思考,不和别人争吵而且身体一直处于无病状态,家庭也和睦了。深受单位和邻居的好评,是大家公认的好人。

在恶党迫害法轮功后,8510农管局公安直接参与对向世人讲真相的王秀珍多次迫害,使其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1999年8月,8510农管公安局恶警以王秀珍曾经营法轮功书籍,对她非法抄家,将她绑架到8510拘留所,非法关押了20多天,勒索1000元钱了事。

2000年11月,王秀珍看大法书时,被人恶意告发,遭8510公安分局恶警荆立宏、王励勤、丛佩富、卢伟斌等人绑架迫害,将她非法关押在密山市连珠山镇看守所3个多月,勒索8000元钱。当时王秀珍的孩子正考大学,此事对家人造成了巨大压力和痛苦。

2008年6月3日,鸡西市国保大队赵太山、姜云鹏与当地610的芦伟斌及巡警非法闯入王秀珍家中進行抄家,掠走电脑、打印机、收音机一台、刻碟机等物品若干,并再次绑架了王秀珍,至今非法关押在鸡西市第一看守所,家里托人找关系,才让见了两次面,见面时周围许多警察看管监视着家人的谈话。

王智,男,31岁,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8510农场化工厂家属区,1998年修炼法轮功。

王智在修炼前为了个人利益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挣钱。修炼后,放淡了对钱财的追求,在修理手机的特种行业中,从来不去挣黑钱,对客户热情、诚恳、童叟无欺,收费低廉,深受顾客的好评。为了在邪党的迫害中救度更多的众生,他没有交回家里一分钱,把所有的积蓄都无私的奉献给了不明真相的世人;2002年,被密山市国保大队绑架迫害,非法劳教二年;

2008年6月,在老邻居王秀珍家被鸡西市国保大队赵太山、姜云鹏与当地610的芦伟斌绑架,遭受了刑讯逼供的非人折磨,王智被绑架后,他母亲多次到鸡西要求见儿子被拒,还说要对其進行“审判”,母亲又四处奔波为儿子伸张正义,在儿子面临非法开庭之日,母亲拿不出几千元钱的律师代理费,挺身拿起笔来为儿子写了无罪辩护意见,待时为儿子讨还公道。她十分感慨的说,在中国做好人为甚么这样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19/190043.html

2008-11-17: 王智、王秀珍面临被鸡东县鸡东法院非法开庭
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法院企图于2008年11月19日非法开庭审理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王智、王秀珍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17/189877.html

2008-11-09: 鸡东县法院欲非法开庭 母亲为儿子正义辩护
黑龙江省鸡东县邪党法院预计在下周对王智、王秀珍两位大法弟子非法开庭。王智的母亲认为儿子修炼法轮功没有罪,而且法轮功学员是真诚、善良、处处为别人的人,具备高尚的品德。因家境贫寒,王智的母亲没有钱为儿子请辩护律师,于是自己挺身秉笔,写下这份辩护词。

各位检察官、法官以及在座的各位:

我是王智的妈妈,因家境贫寒,没有钱为我的儿子请辩护律师,可我作为他的母亲,我知道自己的儿子是一个甚么样的人。所以本人申请为我的儿子辩护。我虽然不是法轮功修炼者,可我在自己儿子以及我所认识的法轮功修炼者身上见证了他们的真诚、善良、舍己为人、处处为别人着想等等常人不具备的美德。你们可能办理了许多有关法轮功的案件,接触了很多法轮功学员。他们究竟是甚么样的人,我想你们应该是清楚的。

过去王智脾气倔强,经常和父母顶撞,不知心疼父母。自从他修炼法轮功以后,处处与人为善,孝敬父母,关心别人,身体健康。我相信我儿子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好人,没有像我们常人一样,自私自利,只为自己活着。王智没有犯法,更谈不上犯罪。希望你们能遵从法律而不是某人的私令,依法立即释放王智回家!

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牴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修炼者都在努力的按照这个要求做,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百利无一害的。其实,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而且《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怎么能牵强的对法轮功学员用刑法300条起诉呢?!

大家都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是上面定了法轮功有罪,那修炼法轮功的人肯定有罪,说白了,共产党对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是先定罪后罗织罪名,这样,法轮功学员拥有的任何东西都成了所谓的罪证。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王智住处拥有一些法轮功的资料等,属犯罪证据,要起诉判刑。由此看来,拥有法轮功的相关资料就是犯罪,那很多人都有这种资料呀。很多人都接到过法轮功的传单,有的可能觉得好自己留存起来,这也算犯罪了吗?我们得看一看传单、光碟、护身符的内容是否属实,宣传的是甚么,有没有造假的东西?是对社会有利了还是对社会造成危害了呢?是不是像中共造假宣传天安门自焚一样而诬陷法轮功?法律是否规定:扬善抑恶属于犯罪;讲真话就应该判刑。如果没有,那么他拥有这些东西,怎么能构成犯罪?

真善忍是邪的,那么“假恶斗”是正的吗?全国上访冤民、还有很多老百姓对共产党都有看法,甚至唾骂,如果把这些真话讲出来,那这些人也就都有罪了?法制社会不是一切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吗?信仰是一种思想活动,构不成犯罪。当今世界上没有人能镇压人的思想活动。

现在很多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中国宪法,而且还激起民愤。凡是修炼者的家属、亲友都知道他们是在做好人。因为他们不仅自己在做好人,还告诉他的亲友做好人。对人类社会根本就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的时候,全国各地到处都有炼功的人。那时也没有人撒传单、讲真相。自一九九九年对法轮功采取高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从历史上来看,对宗教、思想進行镇压和不公正对待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都无法摧毁人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激烈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为甚么三番五次的被判刑、劳教等等,他们依然坚守自己的信仰,这不更说明强制改变不了人心吗?

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人人自保、谈法轮功而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

我们对于法轮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过甚么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体的话,那么媒体的公信力是高还是低?一边倒的评价是不是客观、讲不讲“看待问题一分为二”?现实中有关法轮功的话题,我们有没有谈虎色变的感觉,这说明甚么?

中共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说人家是邪教,人家通过法律允许的上访、写信方式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合理么?

非但不给人解释的机会,还把人抓起来判刑。人家俬下里把这种无法律依据被抓、被判、被劳教的遭遇告诉别人,希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从而也剥夺了别人想了解真相的机会,这合理么?对于这个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实在有违常理,当今社会進入了互联网时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个上网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都可以把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文章、图片進行上传、下载、保存及互相交流。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同样具有这些平等权利!

如果要说破坏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哪项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地球上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求索,对信仰的追求。这些问题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选择,人们得出的答案也各有不同。实践证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

各位检察官、法官,法律是维护正义、呵护善良的武器,可不是镇压百姓的工具。不论任何环境都要坚守一名法官的良知底线,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文革过后,忠实执行命令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畏罪自杀”;那些积极跟随“四人帮”的警察,文革后被秘密枪决,对家属却称“因公殉职”。当时他们执行的也是上级的命令啊!善恶有报,人自己做了甚么事,最终还得自己去承担!要给自己留后路,保住自己的历史清白。我们真心的希望大家都好,都能生活在光明中、温馨中、和谐中。

自从王智被绑架以后,给我们的家庭带来无限的痛苦,我与他爸只能泪眼相对。听说警察以我儿子住处存放了一些设备为藉口。儿子的工作就是个体维修,存放设备属于正常。作为辩护人,我在此还提请法庭注意,请问我儿子是否受过刑讯逼供?据说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人员都不同程度遭受到刑讯逼供的折磨,并因他们不放弃信仰受到过严重不公正对待。现在中国又有多少个像我们一样的家庭被迫害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我国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在践行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违法,不是犯罪。我们希望各位检察官、法官将王智的案卷退回,依法免予起诉,无条件释放!为老百姓做主,扶正压邪!

请各位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王智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王智的妈妈

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电话号码如下(区号 0467):

王明利(主管检察长) 13555051789(手) 5581422(办)
万兴砚 (起诉科科长) 13836551699    5587847
刘春波 (检察员)   13836591178    5581435
张晓杰 (检察员)   13555471919    5587479
王瑞升(监所科科长) 13945801666
张增光 (控申科科长) 5587243
曲雪峰 (法纪科科长) 5584720
何小凡 (批捕科科长) 5584627

鸡东法院合议庭人员名单(区号 0467)
院长:王东光 5569977(办)  13303677271
副院长:王成涛(主管)5591656 13089795678
组员:李广才 5585457  13946821919  5563987(家)
徐忠祺 5560158  13091570400  5561640(家)
李智贤5561418  15326637313  5563126(家)
张桂彪(审判员)5560116  13946821113  5563111(家)
王晓伟 5581578  13945821611
常虹5586079  13945841766
陈宏宇5560577 13946821001 5587610(家)
王超才5560699 15904651188
检察院(检察员)万兴砚(yan)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9/189482.html

2008-10-13: 黑龙江8510公安局对王秀珍的多次迫害
黑龙江鸡西市法轮功学员王秀珍,女,51岁,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经常感冒发烧,总爱发脾气,修炼后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在恶党迫害法轮功后,8510农管公安局对王秀珍多次的迫害。

1999年8月,8510农管公安局恶警以王秀珍曾经营法轮功书籍,对她非法抄家,将她绑架到8510拘留所,非法关押了20多天,勒索1000元。

2000年11月,王秀珍看大法师父的新经文,被人恶意告发,8510公安分局恶警荆立宏等绑架了王秀珍,将她非法关押在密山市连珠山镇看守所3个多月,勒索8000元。当时王秀珍的孩子正考大学,此事对家人造成了巨大压力和痛苦。

2008年6月3日,鸡西市国保大队赵财山、姜云鹏与当地610的芦伟斌及巡警闯入王秀珍家中非法抄家,翻出一些真相资料,再次绑架了王秀珍,非法关押在鸡西市第一看守所,至今未放。家里通过托人找关系,才让见了两次面,见面时周围许多警察看管监视着家人的谈话。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0/13/187592.html

2008-09-25: 黑龙江省鸡东大法弟子王秀珍、王志被非法关押
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八五一零农场大法弟子王秀珍(女,51岁)、王志(男,31岁)被鸡西国保支队和八五一零农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鸡西第二看守所。

王志被绑架后,他母亲多次到鸡西要求见儿子被拒绝,还说要对其進行审判,本来儿子做好人没有错,于是母亲又四处奔波请律师为儿子伸张正义,才知道上面有令不许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母亲伤心的没有了办法,天理何在,在中国做好人为甚么这样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25/186549.html

2008-07-03: 黑龙江省鸡东县八五一零农场大法弟子王秀珍、王志被绑架情况补充
二零零八年六月四日,八五一零农场大法弟子王秀珍(女,51岁)、王志(男,31岁)被鸡西国保支队和八五一零农场公安分局恶警绑架。恶警非法从家中搜走电脑四台,打印机三台,切纸刀二台,订书机两台,刻碟机一台,塑封机一台,各种纸张四箱,各种耗材四箱。收音机一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3/181354.html

2008-06-05: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8510农场2名大法弟子被绑架
6月4日下午3点多,在牡丹江农垦管局8510农场(位于鸡东县东海镇)的大法弟子王志被鸡东县国保大队恶警绑架,之后4点多,大法弟子王秀珍也被恶警绑架,同时被恶警抄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5/179731.html

鸡西 鸡东县联系资料(区号: 467)

2024-04-07:
江苏省南通市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张芝山派出所,电话0513-82521206
所 长:葛亚峰;教导员:施建斌

2023-10-22: 鸡东县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444号,邮编158200
电话:0467-5560567
院长赵鸿江13796402223、办046-75569977
执行局局长刘京13199432977、办046-75560599
执行局法官金某13144665990
申诉庭庭长闫树东13144665896

人社局:
局长毛有元18945836886、办046-75563370
副局长周国民15561992211、办046-75500999

2023-10-11:鸡东检察院公诉科
刘春波 13125972577 13836591178
刘颖 18604663931 18182773399
刘慧芳

鸡东法院
李丽 13144665500(曾经任主审法官)
刑庭
徐忠祺 13144665817 13091570400
盖秋海 13144665968


2022-05-01:
鸡东县国保大队:
大队长 付崇志 18945835789
副队 王庆 15645802777

东海镇派出所人员名单:

东海派出所所长:张纵15246257666
副所长:张申19804671333
贾艳昌 13946876767
王利13763651999
王怀13159895555
吕建1521468477

2021-10-24: 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办公室电话:0467-5561481
审判长:徐忠祺 13144665817
公诉人:刘颖 18182773399 鸡东检察院公诉员
陪审员:尚宇清 王维维
书记员:丁晓宇
法官助理:李 默 13045355457

2021-07-11: 鸡东县检察院
公诉人刘春波(女):13125972577

鸡东县法院
刑庭庭长审判长(本案主审)徐忠祺:13144665817
法官助理: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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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67)

2008-11-19:
参与迫害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区号:0467)
鸡西市市委市府:
市长热线:2312345、2360942。
鸡西市委邪党书记:丘玉泉-2349222、2349111、13904879667
鸡西市邪党市长:王兆力-13946824682
鸡西市邪党政法委书记:徐和祥―办公室2339008、住宅―2324198、
手机-13904678786
鸡西市政法委:(07年)
徐和详:2395868(办)2355868(宅)15326635868
陈 庚:2399177(办)2325600(宅)13504688788
龙雨洲:2354076(办)2336777(宅)13945863076
安振海:2397199(办)2326999(宅)13945813999
杨伯盛:2669615(办)13069806663
黑龙江省鸡西市司法局:
司法局局长王刚吉:2369955,
司法局副局长唐云生:(负责律师事务所)2394258(办)、13945803231(手机)
鸡西市公安局:
局 长鲍华:2689666(办)13904873366
副局长李树波:2378288(办)2738299(宅)13945833288
副局长王福柱:2356209(办)2359788(宅)、13904679781
副局长盛连俊:2356597(办)、2388177(宅)、13946883333
副局长李志平:2330999(办)、2354933(宅)、13895948899
副局长夏德民:2738007(办)、2372078(宅)、13945813773
副局长丛焕中:2738008(办)、2393866(宅)、13945837373
鸡西市国保大队赵太山手机号:13009955888(07年)
鸡西市国保大队姜云鹏:
鸡西市第一看守所所长:2313110。
鸡东县政法委电话号码:
俞景福(书记)5561656   2366726
姜国发(副书记) 13089801969   5582923   5586199
610办公室电话号码:
陈万波13836571017  5587615
鸡东县公安局电话号码:
徐德文13946809777  5583923  2380368  5582201
吴俊奎13946821877
鸡东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电话号码:
文哲 主管局长 13945861500  6124888(宅电)
于洪君 大队长 13945854586  5591801(办公室)
孙作恩    13796923123  6125567(宅电)
郭成伟    13796939666
李建华    13846091678
李环     13339573958
何文明    13351677289a
王庆     8901678
齐东泉    13846011313
张丽     13946851991
裴广军    13796923999
韩恒昌    13359969229
何文清    13836501128
鸡东县检察院电话号码:
王明利(主管检察长) 13555051789(手) 5581422(办)
万兴砚 (起诉科科长) 13836551699    5587847
刘春波 (检察员)   13836591178    5581435
张晓杰 (检察员)   13555471919    5587479
王瑞升(监所科科长) 13945801666
张增光 (控申科科长) 5587243
曲雪峰 (法纪科科长) 5584720
何小凡 (批捕科科长) 5584627
鸡东法院和议庭人员名单
院长:王东光 5569977(办)  13303677271
副院长:王成涛(主管)5591656 1308979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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