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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宜昌市 >> 蒋国芳, 女, 60

个人情况: 宜昌市军工710家属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湖北宜昌市伍家区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8-08-09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1-02-08: 湖北宜昌地区部份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刘成,宜昌市夷陵区,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
赵举才,宜都,被非法判刑七年,关押在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
杨先桂,远安,不详,目前在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
王仁谊,枝江,被判刑期不详
胡庆贵,枝江,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从北京转移到辽宁朝阳市西大营子教养所
张永红,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被非法判刑七年,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贺敬燕,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被非法判刑七年,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孙勇,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江苏句容女子监狱
蒋国芳,宜昌市伍家区,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向燕,宜昌市西陵区一医院,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向文兰,宜昌夷陵区,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武汉女子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2/8/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大陆综合消息-236021.html

2011-01-06: 湖北宜昌“六一零”头目李中林恶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1/6/湖北宜昌“六一零”头目李中林恶行-234568.html

2010-09-16: 曝光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安局分局恶行
.......
法轮功学员蒋国芳,女,59岁,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国保大队“六一零”绑架后一直关押在宜昌看守所,二零零九年三月被非法秘密判刑三年,蒋国芳不服,上诉中院,但仍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被转移至武汉迫害。

法轮功学员向燕,王琼,多次被宜昌伍家岗国保大队骚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16/229693.html

2010-04-19: 湖北武汉女子监狱仍劫持数十名法轮功学员

自1999年7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就成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黑窝。虽然严密封锁迫害信息,但仍传出法轮功学员宋玉莲、许光临、苏克珍被其迫害致死、刘伟珊、龚月明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等众多恶性事件。从民间不完全统计有名有姓有一百五十七名法轮功学员在此监狱遭残酷迫害。

迄今,武汉女子监狱仍劫持有数十名法轮功学员,狱方封锁消息,不让坚定的法轮功学员接见,处境令人担忧。这些法轮功学员是:武汉的牛庆阳(64岁),被非法判刑 9年;付少珍(66岁),被非法判刑3年;陈曼被非法判刑5年,胡惠芳被非法判刑3年,谌红艳被非法判刑4年,陈丽萍被非法判刑4年,庞丽娟被非法判刑,谭淑琴被非法判刑4年,张秋莲被非法判刑3年,柳玉红被非法判刑2年,范长英被非法判刑2年,周红梅被非法判刑3年;麻城的李春梅、谢琼英、胡丽平三人被非法判刑7年。罗田的南民被非法判刑5年;浠水的杨淑芬45岁,被非法判刑8年;周绮47岁,被非法判刑5年;荆门的李艳华,黄石的黄静芳被非法判刑7 年;石首的刘琼被非法判刑2年;宜昌的蒋国芳被非法判刑3年;樊昌华被非法判刑3年。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的恶警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手段有:

1、殴打。
2、关反省监号。
3、上手铐,用手铐的刑罚有很多种,如背铐,吊铐等。
4、罚站,罚站的刑罚花样百出,如面壁站、站圈子、暴晒罚站、暴冻罚站、粪坑边喂蚊子罚站等等。
5、“挖墙”(方言)。即人离墙一定距离,弓着身子头顶墙,身体倾斜,头顶在墙上,身体倾斜角度越大,头上受力越大。
6、捆吊。
7、刁难上厕所。上厕所要向包夹打报告,往往是多次,还被限定时间。上厕所还要在罪犯的催促与谩骂中进行。
8、摧残性灌食。
9、不准睡觉。
10、高强度、超负荷的奴工。例如:武汉学员钱友云曾被罚连续做奴工十七天,人迷糊了,连钩针怎么动都不知道了,中途一个梁姓狱警说让她休息一会,钱友云刚上一会床,狱警张彩虹气愤的抓起她,不准睡,又从新做事。
11、精神摧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4/19/221793.html

2009-08-13: 湖北宜昌部份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情况

湖北沙洋范家台、武汉女子监狱先后非法关押过数百名宜昌法轮功学员。有一些迫害在网上揭露出来了,然而更多的迫害还没有被揭露出来。特别是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之前,法轮功学员们是被分开关押的,这些迫害,本人不揭露出来,其他人是很难知道的。

据悉,由于监狱罪恶行径相继在国际上被曝光,湖北劳改局已分批将非法关押在湖北琴断口监狱的法轮功学员,全部转入到地处偏僻的范家台监狱。
......
二、在武汉女子监狱遭迫害的宜昌法轮功学员
......
蒋国芳,女,六十岁左右,宜昌市伍家区退休工人,二零零八年八月被宜昌市伍家区“六一零”、大公桥派出所、伍家区国保大队绑架,后来宜昌市伍家区检察院、法院对蒋国芳非法判刑三年。现蒋国芳被非法关押地点不明,宜昌市伍家区检察院、法院拒绝提供蒋国芳的任何信息,家属方面没有蒋国芳的消息。有知情人暗示,蒋国芳可能已经被秘密送到了武汉女子监狱监狱。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13/206459.html

2009-07-27: 关于湖北宜昌大法弟子受迫害的情况补充

宜昌城区迫害前有上千人修炼大法。十年的非法迫害光城区被非法劳教的大法弟子就达三十人以上。被非法判刑的有赵询、李丹、张舸、张永红、贺敬燕、王琼、蒋国芳、樊昌华(注:范长华不是她的本名,是误传)。

今年六月五日,江苏宜兴恶警闯入葛洲坝退休职工孙勇(女)家,将其绑架至江苏宜兴非法关押在宜兴看守所,不让家人和亲属见面。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7/27/205366.html

2009-05-17: 曝光湖北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恶行

湖北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是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近十年来,被宜昌市看守所关押过的大法弟子不计其数。更有多名大法弟子因在看守所绝食反迫害、拒绝穿囚衣、拒绝报数、坚持炼功,而遭到了看守所狱警的野蛮灌食、吊大铁镣、坐刑椅等酷刑。

以下是宜昌市大法弟子在看守所遭恶人迫害的部份案例:
......
二零零八年八月,伍家区大法弟子蒋国芳被伍家国保恶人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但是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和伍家国保恶人不承认蒋国芳被关押在看守所。导致至今蒋国芳的家人不能为其提供生活用品。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17/201081.html

2009-02-07: 湖北宜昌恶人何立参与迫害蒋国芳
2008年7月底,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公桥派出所、伍家岗区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叶兵、徐彩虹等人,在市区马路上绑架五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蒋国芳,长期非法关押在宜昌第一看守所。同时非法抄了蒋国芳的家。

近日得到消息,蒋国芳被伍家岗区检察院、法院内部非法判刑两年,因蒋国芳被迫害得身体非常虚弱等原因,被判监外执行。现在蒋国芳在看守所里精神和身体上都受到很大摧残,状况很不好,家属所送衣物、食品也被犯人私分、私用。

现在蒋国芳的家属强烈要求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及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把蒋国芳接回家。但据悉,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不法人员从中阻拦,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大公桥派出所、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也互相推诿,拒不接人。

据知:其中无理阻拦,并拒绝签字让蒋国芳回家的幕后恶人之一就是宜昌伍家岗区司法局局长何立。关于何立更多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事情正在查。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9/2/7/194948.html

2009-01-31: 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公检法迫害蒋国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公桥派出所、伍家岗区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叶兵、徐彩虹等人2008年7月底,在市区马路上绑架五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蒋国芳,长期非法关押在宜昌第一看守所。同时非法抄了蒋国芳的家。

近日得到消息,蒋国芳被伍家岗区检察院、法院内部非法判刑两年,因蒋国芳被迫害得身体非常虚弱等原因,被判监外执行。现在蒋国芳在看守所里精神和身体上都受到很大摧残,状况很不好,家属所送衣物、食品也被犯人私分、私用。

现在蒋国芳的家属强烈要求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及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把蒋国芳接回家。但据悉,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不法人员从中阻拦,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大公桥派出所、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也互相推诿,拒不接人。

据我们所知,大法弟子蒋国芳是道德高尚的好人,对大法弟子蒋国芳的抓捕、拘禁、起诉完全是违法的,希望宜昌市各部门负责人的官员们能调查核实,秉公办案,并敦促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大公桥派出所、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去看守所接人。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来,全国上下绝大多数人都在中共媒体造谣、诬陷、蒙骗下﹙非法的媒体宣传﹚,形成了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中共已经将法轮功定为‘×教组织’,这就是法律”。但事实上,这个被强加的“×教组织”的罪名完全是违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中共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所干的一切都是违法的。

1.非法的取缔

1999 年7月22日,全国上下,媒体大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讲:“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非法组织”的依据是“未经依法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第250号令,于1998年10月25日颁布。《条例》第39条明确写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法轮功是在此《条例》之前就已经成立了的民众团体,自1998年10月25日颁布到1999年7 月22日被“取缔”,距《条例》所规定的重新登记期限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显然,民政部的《决定》和国务院第二百五十号令的《条例》是相违背的,因此“取缔”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很显然,依照一个不能成立的“取缔”做出的《通告》更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上访的权利。这些都被公安部的《通告》六条给禁止了,强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通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全抵触,执法的不讲法律在做什么?这是在践踏《宪法》,人为的在制造迫害。

1999年7月19日还没有《通告》公安部就在全国各地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关押。《通告》其实就是骗人的把戏,将超越法律违法抓捕、打压变的似乎合法化。国家民政部不是法律部门,无权裁决谁合法谁非法。公安部是执法部门,也无权做出什么《通告》,《宪法》明确的讲了立法所属,因此《决定》,《通告》都是违宪违法的。

2.非法的定性

1999年10月25日,江××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信口就讲“法轮功是×教”。随后10月28日,《人民日报》以此话为题发表社论,私自给法轮功定性。而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而没有给任何组织定性的权利。江泽民个人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应有的权限而胡乱发表言论,完全是违法的。《人民日报》的违法更是显而易见,它仅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属的中宣部之下的一个单位,谁给它权力可以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呢?

这个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国大多数人的正常思维,误以为这就是法律,现实社会中法盲之多极其的普遍。

3.非法的司法解释

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0月9日第1079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99年10月8日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也就是说这时还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又在解释哪家法律呢?违法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荒诞可笑。

2001年5月10日,最高两院又针对性的做出了第二个司法解释,此司法解释的内容与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的决定完全相抵触,超越权限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更是违法的。

4.非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将法轮功说成是“邪教组织”,并且做了一个《﹙草案﹚说明》,提交人大审议。

1999 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否决了侯宗宾的《﹙草案﹚说明》,即否决了侯宗宾关于法轮功是“×教组织”的提案。通过了一个法轮功与“×教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惩决定》)。法轮功教人修炼真、善、忍做好人,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在祛病健身方面创造了许多人间奇迹,许多绝症患者重获新生。无论侯宗宾给法轮功罗列了多少罪名,法轮功都是现实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团体,他们连抽烟喝酒这种不良习性都没有,更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也找不到这样的犯罪事实给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法轮功根本没有邪教特征,因此《防惩决定》未提法轮功一个字,这是在否定侯宗宾提案的前提下做出来的。《防惩决定》产生的本身就告诉人们:法轮功不是×教组织。这就是立法。

事实上,直到目前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组织”。

尽管有《防惩决定》这样的立法。但是,仍被公、检、法、司及各级政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蛮不讲理的当作“法律根据”来迫害法轮功学员。

八年来,全国上下绝大多数人都在中共媒体造谣、诬陷、蒙骗下﹙非法的媒体宣传﹚,形成了一种错觉,认为这场迫害是经过立法的,这种错觉正是中共宣传所需的社会效应。事实上,这个被强加的“邪教组织”的罪名完全是违法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可是,这个被强加的、莫须有的“罪名”,却成了公安局、国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检察院、法院、监狱局、政法委和“610办公室”(“综治办”)等机构非法迫害法轮功的最邪恶的“理由”。有了这个“罪名”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套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随意迫害法轮功学员。其中,国家专政机构同黑社会流氓集团一样,集古今中外一切邪恶手段,变异疯狂的参与这场空前的违法和犯罪,制造了无数的冤案、惨案,甚至是最灭绝人性的虐杀。同时,也人为的使许多世人对法轮大法犯罪,造下深重的罪业。

中共精心导演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栽赃陷害法轮功,妄图使全社会的民众都来仇恨法轮功。愚蠢而又可笑的是禁止上访,贼喊捉贼的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完全不讲法律,肆意执法犯法,超越法律的疯狂犯罪﹙完全是乱来﹚,绑架、抄家、收容、拘留、逮捕、关押、判刑、劳教、洗脑班、强送精神病院等,对修炼者迫害使用的手段之恶劣,都是史无前例的。

曾有数百万人被抓捕、关押。数十万人被判刑、劳教,酷刑折磨……有的被活活打死。利用职业,中共恶警强奸女法轮功学员。目前可查证的就有三千多人被夺去生命,还有不计其数的人被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洗脑班非法关押,或送精神病院。无数人被开除工职、流离失所,无数家庭被拆散,家破人亡。数以千万计的大法弟子及其家属、亲朋好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据知情人士揭露,更有甚者,有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在秘密关押的地下黑狱中被残忍的活体摘取器官后焚尸灭迹……。已经不是简简单单的违法之事,而完全是群体灭绝、没有人性的兽类所为。

5.“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大法弟子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1、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有的一般表现。

(一)本罪主体:一般主体,略去不谈。
(二)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特定的、而非笼统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此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提,当然是指狭义的法律。
(三)本罪客体:国家某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
(四)本罪客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破坏,导致某部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够正常实施,而且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观体现的立法本意是:行为人出于阻止、干扰、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从而通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进行破坏。举个例子:如果行为人以某邪教组织遵从“一夫多妻”为由组织成员对抗《婚姻法》(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实施,情节严重,则当以本罪论处。

2、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大法弟子蒋国芳,犯罪构成的四个必备要素缺三个,如何定案!

(一)犯罪主观方面:大法弟子蒋国芳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和动机么?没有!因为我们看不到她们基于何种心理状态对哪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抵触情绪。
(二)犯罪客体:大法弟子蒋国芳究竟破坏了哪部或哪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破坏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还是其中的某些条款?找不到!
(三)犯罪客观方面:蒋国芳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影响多大?是既遂还是未遂?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

可以给出以下结论:

其一,涉及到“正教”、“邪教”的定义、区分,根本不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信仰领域的话题。自从人类有宗教开始,就存在着正教与邪教的争议。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既然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不属于法律问题,把“邪教”二字写进法律条文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此,对于本案指控罪名的前半部份,即“利用邪教组织”部份,本辩护人认为不成立。但这并不是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毕竟它仅仅是一个利用什么什么形式,况且一个信仰是不是邪教,不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讨论清楚的。同时如果利用邪教组织就等同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何必还要有第二款、第三款?

其二,本案指控罪名的主体和关键是“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法轮功信仰者蒋国芳根本就不知道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将对她们的利益产生损害,更不知道如何才能“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公诉人也无法找到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大法弟子“破坏”。

2.“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而法轮功信仰者连国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对自己利益会构成威胁都不知道,就无从谈起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

3.破坏法律实施不同于违反法律,一般人也根本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够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属实,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蒋国芳故意阻挠和破坏某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她进行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否则就是错案。

6.讲清真相无罪

宪法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讲真话应当提倡,言论自由应当保证。从法律角度来说,制作和发放真相资料本身只不过是一种言论表达的方式而已,既然有言论自由,那么制作和发真相资料是一种跟随的必然的自由。在针对上访无门和法轮功各种言论渠道被堵塞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制作和发材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一种表达方式,请各位考虑这个特殊背景。

在不公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做人的基本权利。法轮功学员只是用自己的血汗钱讲述自己炼功受益的真实情况和无端遭受迫害的事实,与此相反那些诽谤、打压、诬陷法轮功的所谓条例、法规等等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的依据,有谁敢把它们拿来一一与宪法对照?

综合上述事实与推论,当初对大法弟子蒋国芳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当庭宣判大法弟子蒋国芳无罪并予以释放。而绑架、抄家、拘禁好人的执法犯法的警察,才是真正利用职权践踏法律的罪犯。

根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按照这样的规定,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就构成了对公民的非法绑架和非法拘禁。另外伍家岗区大公桥派出所、伍家岗区国保大队不法警察叶兵、徐彩虹等人等人的行为本身也构成了渎职与入室抢劫罪,应依照相关法律予以量刑制裁。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大公桥派出所、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去看守所接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30/194542.html


2009-01-09: 被非法判刑的蒋国芳生命垂危 宜昌市恶人阻其出狱

2008年7月底,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公桥派出所、伍家岗区国保大队恶警叶兵、徐彩虹等人在市区马路上绑架五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蒋国芳,长期非法关押在宜昌第一看守所。恶警并非法抄了蒋国芳的家。

近日得到消息,蒋国芳被伍家岗区检察院、法院内部非法判刑两年,因蒋国芳被迫害得身体非常虚弱等原因,被判监外执行。现在蒋国芳在看守所里精神和身体上都受到很大摧残,状况很不好,家属所送衣物、食品也被犯人私分、私用。

宜昌看守所要求大公桥派出所、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及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把蒋国芳接回家。但据悉,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从中阻拦,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大公桥派出所、胜利四路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也互相推诿,拒不接人。

奉劝伍家岗区司法局、伍家岗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大公桥派出所:你们做了许多坏事、恶事,你们要弃恶从善,将功补过,不然你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轮大法学会公告颁布:逆天意而行的中共统治摇摇欲坠,迫害难以为继。对邪恶的最终审判越来越近。然而,大法的传出就是为了救度世人,包括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即使曾经做过错事的人,也还有机会弃恶从善。以前犯过罪的,如想改过,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将保证书和悔过书转交到明慧网或各地法轮大法学会存档。决心改过的,可暂不追查,以观后效。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9/1/9/193249.html#0918232429-1

2008-12-22: 湖北宜昌市大法弟子蒋国芳、刘丹涛正在遭非法迫害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湖北宜昌市伍家岗恶警绑架了法轮功学员蒋国芳,洗劫其家中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当时蒋国芳被劫持到市看守所非法拘留,后被劫持到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迫害。

二零零八年八月初一天,宜昌西陵区西坝派出所恶警程锐和数名警察闯入宜昌电厂大法弟子刘丹涛的家中,绑架刘丹涛,并将其家中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刘丹涛至今被非法关押在宜昌一看守所。

据了解,宜昌市检察院、法院欲对大法弟子蒋国芳、刘丹涛非法起诉,有可能过不了几天要开庭。蒋国芳、刘丹涛被绑架后,被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已四个多月没有她们的消息,蒋国芳、刘丹涛的家属至今没见到人。

刘丹涛是西陵区检察院和葛洲坝检察院联合起诉,蒋国芳是宜昌市检察院起诉。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2/192002.html

2008-11-28: 湖北宜昌国安迫害宜昌大法弟子刘丹涛、蒋国芳
刘丹涛,30岁, 湖北宜昌市葛洲坝电厂职工。蒋国芳,50岁, 湖北宜昌市军工710家属。

2008年7月到8月间,宜昌市大法弟子刘丹涛、蒋国芳分别被宜昌市西坝派出所、宜昌市伍家公安分局大公桥派出所和伍家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非法抄家并抓捕。

直到现在,两位大法弟子仍然被非法关押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目前,宜昌市西坝派出所、西陵国保大队、伍家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正在罗列“罪名”妄图非法审判两位大法弟子。并且,恶党已在9月底给两位大法弟子下了逮捕令。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8/11/28/190628.html

2008-08-30: 湖北宜昌西陵公安分局610、国保、派出所迫害大法学员
宜昌西陵区公安分局610、国保、派出所近几个月来以“奥运”为借口,派出大量的便衣警察在辖区内活动,最近有大法弟子被恶人跟踪后遭非法抓捕,也有大法弟子在讲真相中被便衣非法抓捕。请宜昌大法弟子注意安全,理智的做好三件事。

蒋国芳:女,50多岁,零八年7月31日在大街上被跟踪的国保便衣非法抓捕,家里的贵重物品被宜昌大公桥派出所恶人非法洗劫。现在蒋国芳被非法关押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大公桥派出所电话:0717---6221626、6222095、6221735(所长办)地址:宜昌市胜利二路。

肖正阳:女,近70岁,零八年八月十日在西陵区铁路坝菜场给菜农讲真相时,被旁边的年轻便衣突然用手铐铐在菜场边的铁栏杆上,引起许多路人围攻,几分钟后,肖正阳被西陵派出所的警车非法带走,现在肖正阳已被释放。西陵派出所电话:6447711(所长办)、6447000、6446972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30/184976.html

2008-08-09: 湖北宜昌市大法弟子蒋国芳等被迫害情况补充
湖北宜昌市大法弟子蒋国芳(女,近60岁),于2008年7月31日和另二位大法弟子在街上被绑架到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其中一位女大法弟子68岁,当时血压280(在派出所),另一位男大法弟子杨爷爷近80岁,由于恶警怕担责任,两位老年大法弟子于当晚平安回到家中。

大法弟子蒋国芳已经被大公桥派出所恶警非法关押到宜昌第一看守所,这里一直是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蒋国芳家中电脑等物资也被抢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9/183693.html

2008-08-08: 宜昌市大法弟子蒋国芳等被迫害情况补充
湖北宜昌市大法弟子蒋国芳(女,近60岁),于2008年7月31日和另二位同修在街上被绑架到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其中一位女同修68岁,当时血压280(在派出所),另一位男同修杨爷爷近80岁,由于恶警怕担责任,两位老年同修当晚平安回到家中。

蒋国芳同修已经被大公桥派出所恶警非法关押到宜昌第一看守所,这里一直是邪恶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窝。蒋国芳家中电脑等物资也被抢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8/183619.html

2008-08-07: 湖北宜昌西陵区国保大队迫害好人
零八年八月初,湖北宜昌大法学学员蒋某(女,40多岁)在超市门口讲真相 ,被跟踪的不法人员绑架,蒋某的家里也随之遭到宜昌市不法警察的抄家,有部份真相资料被抄走,现在蒋某被关押在第一看守所。幕后的黑手是宜昌市西陵区国保大队、宜昌市国保支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7/183544.html

宜昌市联系资料(区号: 717)

2022-02-17: 湖北宜昌市夷陵区相关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
宜昌市夷陵区610办公室主任:泸州(女)40多岁
办公室电话:0717一7828181
手机电话:13872682820
610人员:胡庆华:电话:18872511270
610人员:龚积兵:电话待查
夷陵区公安分局国保队长何勇:电话待查
夷陵区晓溪塔派出所电话:0710一7824996
夷陵区晓溪塔街道办事处电话:0710一7822420

2021-10-30:以下是葛洲坝部份社区、街办、片警等参与迫害的电话:
金安岭社区:吴莉18071311437186950646211807131142218071311940139976720671589750928918071311680, 李静 18071311656, 张爱国18071311668, 杨枫18071311669, 翁(主管)18871591483, 片警刘家斌 18871592489
肖家岗社区:徐莉18071311899, 熊洁18071311877, 片警王旋波 15971626501
肖家岗派出所副所长王鹏 15997591027
长樵溪社区 0717—6718740,片警李世才 18871592468, 易静18071310933, 陈毅18071310067, 冯婧18071310926, 樊益平13872625588
西峡社区0717-6713544, 杜超18071310154, 刘慧婷18071310412, 韩彦李18071310985, 马婧18071310039, 陈雷18071310986, 黄晖18071310983
上导堤社区18071311497
西坝街办综治办主任邵蔚 13972538575
五家岗洗脑班主任、西陵区政法委马红雨 15272109001


2021-09-26:
以下是宜昌西陵区部份参与迫害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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