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globalrescue.hopto.orgGLOBALRESCUE.HOPTO.ORG 登陆 今天是 2024-11-22 星期五 搜索 地址 其它
数据库从此进入
高等院校
海外营救
海外营救(按省分类)
最紧急救援
迫害案件分类
当前监狱非法关押表
Current Illegal detainee in Prison/Camps
相关工具
繁简转换器
电话提取器
相关链接
法网恢恢
法轮大法新闻社
法轮功追查国际组织
spacer  

湖北 >> 武汉市 >> 徐旭东(小王), 男, 40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2-12-15: 十堰市陨阳区政法委对已蒙受十年冤狱的徐旭东及家人进行所谓的“帮教”
2022年12月13日下午5点,湖北省十堰市陨阳区政法委副书记陈平和陨阳区柳陂镇垭子村书记陈玉林等一行7人乘坐车牌号:鄂CMJ000的蓝色面包车,从十堰市陨阳区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对已蒙受十年冤狱的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及家人进行所谓的“帮教”。

转化人员首先利用伪善和亲情以办户口为名,让徐旭东在所谓的转化书上签字,被拒绝后,又单独找徐的妻子代签,也被拒绝,又留下徐的妻子的电话,说是为了回访。

迫害法轮功的首犯江鬼,它的骨灰已抛洒大海,那些还在跟从作恶的人员应该悬崖勒马,将功补过,以免重蹈覆辙,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灾祸。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15/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53147.html

2022-05-20: 湖北十堰市郧阳区维稳人员窜到千里之外骚扰徐旭东
二零二二年五月九日、十日、十一日连续三天,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政府陈某某、韩某某和一名司机,三人开着车牌为鄂C-296S2的小车,从千里之外的郧阳区柳陂镇急匆匆赶到徐旭东在武汉市临时打工的位置,要求与徐见面,被拒绝后,又在徐旭东的临时住处的小区门口、楼下守候,对徐及他家人出入小区、上班等正常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对周围邻居也造成恶劣影响,期间还给徐的多位亲戚多次打电话骚扰,要求亲戚做徐的工作,答应与他们见面。

徐旭东一九九四年大学毕业后从事教育,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体健康了,心性提高了。徐旭东因为信仰法轮功、做好人,被当局两次非法判刑迫害,合计被非法关押整十年。十年冤狱期间,他被毒打折磨多次,被关禁闭三次,被迫绝食八次,手指在劳动时多次被机器和石头碾压开,后又不打麻药进行缝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同年九月单位要求徐旭东脱离法轮功,否则就不让他教书了。徐旭东被迫辞职,到上海打工,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到北京上访,被非法判五年。关在琴断口监狱时,强迫做奴工制做耐火砖时,发生两次受伤事故,右手中指被粉碎机器碾压开,缝三针;右手食指被耐火材料的石头压开,指甲压掉,第一节手指头肌肉压开,两次都没有打任何药物,大法的神奇使这两次事故都大事化小,最后都恢复正常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八日冤狱期满,徐旭东被劫持到郧阳区柳陂镇政府一周,快过年才回家。回家才知道母亲已过世几年,徐的妹妹也因为修炼过几个月法轮功,在徐二零零一年被关押郧阳区看守所时,她也被非法关押在竹山看守所几个月,家中三个儿女,有两个被关押对她打击很大。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傍晚,四名郧阳区警察在徐旭东临时租住的小区门口守候多时,将刚下班的徐旭东绑架,遭到周围群众的阻止时,欺骗群众说徐是“杀人犯”,连夜匆忙将他绑架回郧阳区看守所,在看守所办洗脑班对他迫害一周。转化阴谋破产后,又违法把他送往省城板桥洗脑班,让犹大丁星樵等人迫害33天,因为律师要会见才又送回郧阳区看守所。

徐旭东被郧县初级法院第二次非法判刑五年,二零一四年被非法关押到范家台监狱时,入监队教导员查存军为了向监狱长周宏邀功,想尽快转化他,让事务犯连续六天六夜罚站,不让徐旭东睡觉,第六天晚上当徐旭东困乏时,查存军又亲自用中性笔扎其头皮和眼睛周围,使徐连闭一会眼睛的机会都没有。在二零一五年十月,九监区的狱警黄洋(钟祥人,退伍军人。一九八四年左右出生)让犯人用旧电线将徐旭东手脚绑住,将徐从禁闭室抬到医院给他打针,在医院徐不让他们打毒针作恶,他们就将徐手脚和腰用5道绳子捆缚,用袜子堵住徐的嘴,叫嚣将监控也关掉。狱医张颖(以前在四监区)给徐旭东强行打了4个多小时的毒针。

五年冤狱到期时,郧阳区政法委又派出七人(其中就有这次的韩某某)开着2辆警车,到范家台监狱劫持,当地110也及时赶到,在家人及亲朋好友的强烈反对下,阴谋才未得逞。

徐旭东每次被非法关押迫害释放后一直在外地打工,兢兢业业工作,却仍然遭到骚扰。邪党的维稳办、综治办等,经常打着“关心”的口号,骚扰法轮功修炼人和他们的家人,引起社会极大公愤。在公检法司作恶者大量遭报,内部还要“倒查30年”的今天,郧阳区中共政府相关人员公然在光天化日下干着违法的事,只能证明中共的邪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5/20/湖北十堰市郧阳区维稳人员窜到千里之外骚扰徐旭东-443858.html

2018-03-16:冤狱五年期满 徐旭东出狱险遭610绑架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星期天,不曾想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大门口,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了一起不该发生的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刚从监狱大门走出,七八个穿便装的人围上来,说是十堰市郧县公安来接徐旭东回去,并指着一辆警车(车牌号是鄂-C1033)让徐旭东上去。徐旭东拒绝,说我不会坐你们车。

那些人谎称用车把徐旭东送到监狱外面门口的马路上,跟家人团聚。徐旭东仍义正辞严的拒绝。这些人立即撕下伪装,不由分说上来将徐旭东按倒,有抬胳膊的,有抬腿的,然后四个人把徐旭东抬上一辆警车。徐旭东挣扎时,大喊“绑架人了”,被几个人强行按手按脚,其中一个还强力压住徐旭东的右胸,造成徐呼吸困难满脸涨红,头疼欲裂。

徐旭东是湖北省十堰籍教师,二零零零年到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当局冤判五年,出狱后仍长期受到当地警方的骚扰,不得不背井离乡到武汉打工谋生。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傍晚七时左右,徐旭东下班回家,在住处门口遭到十堰市郧县公安局六名便衣的绑架,便衣也是一拥而上,将徐旭东按倒在地。当时有过路的围观民众质问绑匪,便衣们不敢说是绑架法轮功学员,而是贼喊捉贼的诬陷徐是“杀人犯、人贩子”。有认识徐旭东的邻居反驳说“人家早晨上班,下午下班的”。恶警们一看不能自圆其说,干脆蛮横的表示:“不用你管,我们是公安局的。”当时绑匪将徐旭东抬上一辆车牌为赣×××38?的车上实施殴打,闻讯赶来的徐妻想打开车门阻止恶行,被另外两名警察拖上了另外一辆没有车牌的车绑架到对面宾馆盘问。

之后,徐旭东被非法拘禁到湖北省洗脑班,洗脑迫害一个多月,之后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郧县看守所。郧县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演了现实版的指鹿为马的闹剧,将臆想中的材料和不相干的口供硬说成是被告人徐旭东的犯罪证据,并以此对徐旭东诬判五年。两位代理辩护律师为徐旭东做了无罪辩护,并指出本案中公诉人提交的所谓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辨认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的签名,《鉴定意见书》不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出具,鉴定人也无相关专业资质证书。

五年了,刚刚踏出监狱大门的徐旭东,还没有来得及呼吸自由的空气,又一次被郧县的公安劫持。

当车开上监狱门口的大路,徐旭东看到车外来接他的亲朋好友,奋力挣扎大声呼喊:“我没有犯罪,不要绑架我!”绑匪见路上有徐旭东家人,立即掉头将车又开进监狱大门。徐旭东的家人追了进来。

相持了四个多小时,其中一个便衣是郧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叫王玉达[音],对徐旭东说:不管你接不接受,我们是来“帮助”你的,帮助你回归社会。一伙暴徒帮助谁?自称“公安”,但连《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民警执法规定都不遵守,已经违法违规;其次,公然跑到千里之外的地方,到监狱门口绑架人,还说为了帮助教育受害人,为了让受害人回归社会。五年前通过这种方式将受害人绑架,陷害到监狱;五年后的今天,又兴师动众的跑到监狱门口等着要再次绑架受害者。

公安局国保大队的王玉达说要受害人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管理。不知道哪条法律说了一个守法公民,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绑架关押?拿着纳税人的钱这么挥霍,动用这么多人力物力。这么多车要耗费多少油、花多少过路费、车辆损耗费,还有这么一大帮人的工资、吃住的开销,绑架好人接受他们的教育?!

据悉,郧县610和公安到监狱是范家台监狱要求的,有的地方公安不愿意去接人,让被迫害者自己回去,监狱还不同意。徐旭东在监狱门口被绑架时,范家台监狱教育科的狱警刘悟刚(4244597)、周亮(4244423)、九监区民警教导员李勇(4244361)、民警汤瑞(4244392)在旁边观看,还不时的和十堰来的人嘀咕几句。当徐旭东和家人准备离开时,范家台监狱110大队的大队长陈斌又追上来,让徐旭东把自己的在监狱订的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报刊留下,他要再检查。起初,范家台监狱以为徐旭东会被郧县610绑架走,现在看郧县610没绑架成,害怕徐旭东带的东西中有揭露监狱邪恶的材料,狱警陈斌又追上来要扣下这些东西。徐说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难道监狱的条款还能违背宪法吗?在徐的强烈抗议下,他们最后说检查一周后给徐旭东寄回家。而同时扣押的七封信有三封举报信是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

就是这个狱警特警大队长叫陈斌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和狱警肖天波一起抢走徐旭东身上的八封举报信、申诉信,徐旭东向总值班的唐主任反映也无结果,第二天又向当时的纪委向书记反应也没答复,第三天给沙洋局政治处付建军写信反映这种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也没回音。在积极索要信件的同时每天几乎饮食一点也无法吃下,第七天下午才让另一名犯人将信还给他。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肖天波一人来到四监区车间从徐的上衣口袋抢走三封信,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接见时告诉家人信又被抢走之事,请律师帮忙,第三天就被调队,这种打击报复是肖天波公权私用的一贯伎俩。徐拒绝调队就被六个人抬到禁闭室,关了二个半月,在禁闭室只能被迫喝厕所蹲坑便池里冲出的自来水。当时有个满刑的人帮助把徐旭东在狱中受迫害的举报信带出去,在门口被范家台监狱110搜出来,那个带信的人被狱警打了,还被扣在监狱到晚上八点监狱要关大门了才放出去。很多狱警知道这事,还说那个满刑的人不该带举报材料出去。监狱违法还要掩盖,可见范家台监狱的恶警害怕自己干的邪恶之事被曝光。徐旭东在二零一五年写的二十多封给法院,检察院的举报信,交给当时四监区民警吴光权(他是专门负责发信的),都被他扣下了。问他发了没有,他说都发了。

徐旭东二零一三年在范家台监狱入监队被犯人宋兵、肖雄等人多次殴打,并被强迫头顶墙角长时间站立,不让睡觉,导致双下肢水肿,腰椎受伤,经检查患有骨质增生,经常头痛、头昏。自二零一四年以来,徐旭东将遭受虐待而受伤的事件向监狱狱侦科、狱政科及监狱领导反映,要求处理打人凶手,要求宋兵道歉。后来宋兵在监狱安排下向徐旭东道歉一次,但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宋兵、肖雄等入监队的事务犯还经常利用岗位之便敲诈新入监者的财务。

这二年,在范家台监狱内发生的自杀、死人事件有许多起,和超过八小时劳动,完不成任务“四停一加强”,随意集训回炉等等高压有关整人措施(就是犯罪)有关。范家台监狱的邪恶程度可见一斑。范家台监狱已经到了惊恐地步,为了掩盖这些事,监狱不准任何人走漏消息,对服刑人员电话信息进行监听录音,对信件进行检查,而且还不一定给当事人,服刑人员满刑,在门口要把所有衣服脱光留在监狱,只能在门口换上外面的衣服,就是害怕衣服里有曝光材料。 这些年,范家台监狱扣押了所有法轮功学员的举报、控告材料,主使者就是教育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16/冤狱五年期满-徐旭东出狱险遭610绑架-362954.html

2018-03-05: 遭绑架已回家的部份湖北省武汉市法轮功学员:吴云华、周姓学员、徐旭东小王)、涂微澜、熊振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3/5/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62531.html#1834222343-1

2018-02-26: 湖北市十堰市徐旭东结束五年冤狱于2月25日从范家台监狱出狱回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2/26/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62264.html#18225223556-1

2018-02-21: 湖北省十堰市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即将刑满出狱
湖北省十堰市法轮功学员徐旭东,二零一三年,被非法判刑五年,现关押在湖北省沙洋县范家台监狱,将于2018年2月25日走出冤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2/21/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62073.html#18220232228-1

2016-06-15: 湖北省法轮功学员杨东修、徐旭东在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湖北省宜都市法轮功学员杨杨东修、湖北省十堰市法轮功学员徐旭东,现被非法关押在沙洋县范家台监狱的九监区。

徐旭东在2015年期间曾被关禁闭一个月,现每天只进食一次。包夹他的犯人叫黄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6/15/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30060.html#1661423399-23

2016-02-10: 徐旭东和魏龙在湖北省沙洋监狱遭严重迫害
湖北省沙洋监狱,聚集来自湖北省所有的被非法判刑的男性法轮功学员,目前,遭迫害比较严重的法轮功学员有:

徐旭东,男,40多岁,2013年非法判刑5年。狱警多次利用搜查监狱名义,抢走徐旭东的上诉书。 魏龙,男,30多岁,2011年非法判刑5年,从北京转至沙洋监狱,因不穿狱服,而关禁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2/10/二零一六年二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23595.html#1629232943-1

2015-10-31: 湖北徐旭东狱中伸冤无门 律师会见被阻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被非法判刑五年,在沙洋范家台监狱遭受迫害,他一直就非法判决和在监狱内的遭受的迫害进行申诉,但是申诉书被监狱多次扣押,徐旭东不得已在家属会见时要求聘请律师。
二零一五年九月,家属聘请的律师郭海跃到范家台监狱要求会见徐旭东被拒,监狱声称有文件规定申诉案必须有两个律师参与。郭律师曾书面咨询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会见法轮功学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然而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十月十四日,郭海跃律师和唐天昊律师受徐旭东父亲的委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赶到范家台监狱要求会见徐旭东,监狱门口值班狱警不予通报,说有上面有规定不能会见法轮功学员。律师立即赶到沙洋监狱管理局找到相关部门投诉,多个部门接待的工作人员都说有此规定,但是拿不出相关文件,也不报自己的身份和姓名。

当天下午两位律师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投诉,监狱管理局的接待人员说具体管事的不在,让第二天再来。次日八时监狱管理局狱政处某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文件,把文件的抬头和落款处蒙上,只让律师看到监狱内法轮功学员不能会见律师的内容和文件签发时间二零一五年十月十日。

律师表示将依法向相关的上级部门继续申诉和控告。

徐旭东是湖北省十堰籍教师,二零零零年到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当局冤判五年,出狱后仍长期受到当地警方的骚扰,不得不背井离乡到武汉打工谋生。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他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郧县公安局警察齐兵、冯文会、靳方纪、王俊以黑社会的手段跨市暴力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到湖北省洗脑班实施洗脑迫害一个多月,之后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郧县看守所。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郧县法院对徐旭东进行了非法庭审,枉判徐旭东五年。

徐旭东二零一三年在范家台监狱入监队被犯人宋兵、肖雄等人多次殴打,并被强迫头顶墙角长时间站立,不让睡觉,导致双下肢水肿,腰椎受伤,经检查患有骨质增生,经常头痛、头昏。

自二零一四年以来,徐旭东将遭受虐待而受伤的事件向监狱狱侦科、狱政科及监狱领导反映,要求处理打人凶手,要求宋兵道歉。后来宋兵在监狱安排下向徐旭东道歉一次,但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宋兵、肖雄等入监队的事务犯还经常利用岗位之便敲诈新入监者的财务。

徐旭东多次将受迫害的情况向沙洋监狱管理局、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湖北省高检、中纪委驻湖北巡视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写控告信反映,前后共几十封,并要求用挂号信寄出后给予回执,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狱政科科长肖天波违规带武警到范家台监狱四监区搜查,命令服刑人员蹲下接受检查,徐旭东因腰部有伤下蹲困难而站着,肖天波示意武警把徐旭东强按下去,带队武警还威胁要“搞死”徐旭东。一狱警从徐旭东身上搜出一封信,徐旭东解释说是写给省高检举报宋兵等人打人的,肖天波把信件强行拿走。回到车间后,徐旭东发现装有私人物品的包裹被人拿走,很多犯人也发现私人物品丢失了。

徐旭东向监区反映检举信被搜走,监区推诿说是狱政科拿走的,和监区无关。徐旭东找当时的巡视总值班的狱政领导唐主伍,唐主伍搪塞说,我帮你反映一下,如何处理是监狱相关部门的事情,以后再无下文。徐旭东从当日开始绝食抗议,要求监狱归还他的合法信件。

八月二十一日四监区教导员陈珍民和狱警蒋君要将徐旭东带到监狱医院,徐旭东说不需要。陈珍民和蒋君把徐旭东强行拖走,下楼时陈珍民还在徐旭东的腰部打了两拳,蒋君还威胁要弄死徐旭东。下楼后,陈珍民和蒋君把徐旭东倒拖至监狱医院,导致徐旭东鞋被磨破,衣服被扯烂。医生检查说没事后,徐旭东被带回车间。

之后徐旭东多次反映均无回复,八月二十六日监狱通过犯人把信件还给了徐旭东徐旭东才开始进食。

九月十七日,肖天波再次到四监区检查,对徐旭东搜身时发现了另一封举报信,肖天波对徐旭东说,我帮你交,准备把信拿走。徐旭东说信还没写完,肖天波不听解释强行把信搜走。当日起徐旭东多次索要检举信,却一直没得到任何答复。此后徐旭东身体日渐消瘦,还在继续为犯人烧开水。

据出狱服刑人员透露,十月十七日左右,徐旭东被监狱关禁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0/31/湖北徐旭东狱中伸冤无门-律师会见被阻-318375.html

2015-10-25: 湖北范家台监狱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
据明慧消息,湖北省十堰市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被中共冤判五年,关押在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二零一五年八月,徐旭东的家人委托律师为他申诉,然而,范家台监狱一直以各种借口阻止律师会面。更为甚者,狱方得知徐旭东委托家人聘请律师后,反而加重了对他的迫害。家属因此义愤填膺,表示即使卖房也要替徐旭东打官司。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0/25/湖北范家台监狱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318096.html

2014-05-31:被捏造口供诬判五年 湖北教师上诉
直到开庭的前一天,郧县法院都没有通知徐旭东本人,而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应该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庭审通知送达到当事人。
所谓的“证据”是几张连物证影子都看不到的照片;“证人”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且从来没有见过的陌生人,庭审现场没有“证人”的踪影,其“证言”仅仅是警察提供的一堆文字,据说是五年前的所谓“审讯”记录。

湖北郧县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演了现实版的指鹿为马的闹剧,将臆想中的材料和不相干的口供硬说成是被告人徐旭东的犯罪证据,并以此诬判五年。

徐旭东是湖北省十堰籍教师,二零零零年到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当局冤判五年,出狱后仍长期受到当地警方的骚扰,不得不背井离乡到武汉打工谋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他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郧县公安局以黑社会的手段跨市暴力绑架,并被非法拘禁到湖北省洗脑班实施洗脑迫害一个多月,之后一直被非法关押在郧县看守所。

身陷囹圄的徐旭东老师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公安捏造证据,处处违法,自己不服冤判,已依法提出上诉。

一、庭审闹剧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的庭审现场荒谬不堪。公诉人指证徐旭东教人使用电脑和提供电脑,而所谓证据就是几张照片,不但没有实物,即使在照片上也连实物的影子都看不到,如刻录机,照片上仅是一个没有任何文字的纸箱子;电脑,照片上只有电脑包,或者显示器,而没有看到电脑或主机。所谓的证人罗起华、轩安平、张道志,徐旭东根本不认识,也没有接触过。徐旭东说:“我不会打印如何教别人,我没有电脑又如何送别人……”而公诉人提到的几个证人没有一个到庭。

两位代理辩护律师为徐旭东做了无罪辩护,并指出本案中公诉人提交的所谓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辨认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的签名,《鉴定意见书》不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出具,鉴定人也无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开庭前郧县公安一直在给两位律师施压,不让会见当事人,不许做无罪辩护。

面对律师和徐旭东本人的当庭质疑,以及信仰自由的申诉,公诉人沉默不语,法官耷拉着脑袋,装聋作哑。徐旭东事后说,想起了某司法人员对他说过的一句话:“不是你有没有违法,而是党要判你,没罪也有罪。”这句话在徐旭东的两场庭审中都得到充分验证。

法庭内唯一被允许进场旁听的家属,徐旭东七十多岁的老父亲,在看到儿子遭受如此不公的冤屈后,抑制不住内心的悲愤,失声痛哭。

二、遭受多年的冤狱 母亲饮恨而终

徐旭东之前的五年冤狱是在武汉市琴断口监狱度过的,经常被罚站、毒打、不让睡觉、用头“挖”墙角、关禁闭、曝晒、逼迫写思想汇报等。在“强化训练”(洗脑转化)期间,被连续十五天不让睡觉,每天罚站二十个小时,脚、腿都是肿的。更多的时候是超限度的奴工,因为手工打耐磨砖,徐旭东两次被压掉指甲盖,血流如注,幸而因为修炼法轮功两个手指才没有废掉。

徐旭东二零零一年在狱中饱受折磨之时,妹妹徐艳琴也被非法劫持到竹山县看守所关押好几个月,警察向其年迈的父母勒索几千元才放人。徐母对这种土匪式的绑架关押、勒索钱财气愤不已,加上忍受不了儿子、女儿双双遭受不白之冤和凌辱折磨,不久便饮恨而终。

从冤狱回家后,徐旭东不堪忍受派出所等警方的骚扰,被迫到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打工,居无定所。警方为了控制徐旭东,到老家对其父亲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老人交出儿子。老人在漫长的精神折磨中,一提起儿子就老泪纵横,肝肠寸断。

如今,饱受折磨的徐旭东老师一家人再受打击,幼女失去慈父,老父失去孝子,家中没了顶梁柱,在风雨中飘摇。

三、再次遭绑架、诬判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武汉打工的徐旭东在汉阳区自家住处旁被六个便衣按倒在地,随后这些人在没有出具任何证件的情况下 将徐旭东抬上一辆车后实施殴打,并连夜绑架到十堰市郧县看守所。经核实,这次暴力绑架徐旭东的犯罪行径是由郧县国保大队队长靳方吉带领冯文会 、齐兵、王俊等警察所为。

三月二十五日晨,郧县公安局又将徐旭东送至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强制洗脑班),实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脑迫害。徐旭东被注射不明药物和暴力殴打,司法警察刘成(三十多岁)及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包爱华,在“法制教育中心”二楼二一 七、二一九室二次对徐旭东进行殴打,每次持续半小时,并以谩骂亲属、祖宗八代的方式对徐旭东进行人身侮辱,还使用厚书猛砸头顶,致使徐旭东头晕、颈部不能 转动。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九点,以上课名义,五六人围绕徐旭东进行歪曲事实的谩骂,强制听、看诬蔑诽谤法轮功的资料,晚上回到房间后,电视、电灯不许关闭,噪音很大,通宵被两名工作人员监视,毫无隐私可言,根本无法入睡。长期的精神折磨导致徐旭东头痛欲裂、精神崩溃,体重体质下降。

四月二十七日徐旭东被带回至郧县看守所后,郧县公安局构陷所谓罪状“二零零八年教别人电脑技术、送给别人光盘刻录机等一切一切”企图迫害徐旭东,将罗列的罪 名及所谓证据材料报到郧县检察院。

徐旭东的家人聘请两位正义律师介入后,十堰市六一零串通湖北省六一零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司法局对两位正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施压,不准律师代理法轮功无罪辩护案件。

四、提出上诉

针对法院不顾事实,又一次枉法裁判五年,徐旭东不服提出上诉。以下是徐旭东于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写给郧县中级法院的上诉书:

上诉人:徐旭东,男,1972年10月25日生,户籍为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

本人对(2013)鄂郧县刑初字第00105号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仅有口供,也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在2013年9月13日的庭审中也缺少互相辩论的环节,当事人对公诉人提出有失误和错误的证人证言时,公诉人基本上是沉默无语,无法回答。

下面略举几例证据不足和有错的地方,请中院查证:

1、公诉人呈示物证时,指着一张照片说是从罗起华家搜到的刻录机,而照片上仅是一个没有任何文字的纸箱子。一个纸箱子的照片怎么能代表刻录机?

2、李兴义家搜出的电脑也是只有一张照片,照片上只有电脑包,看不到电脑。

3、郭善文家搜出的电脑也是只有照片,照片上只有显示器没有看到电脑主机。

4、王观芝前后三次的证言自相矛盾,时间分别是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4日和2008年12月18日前后,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不说,提审地点也含糊不清。其中2008年8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上的地点是“桂花乡”三个字,没有准确地址。一个乡方圆几十公里,王观芝又不是桂花乡人,看守所在城关镇也不在桂花乡,为何把她一个人单独带到那儿讯问,是荒山野岭?还是秘密审讯点?以此不能排除伪证和刑讯逼供的嫌疑。请中院查证。

5、罗起华、轩安平、张道志的证言和本案无关,我不认识他们,也没有过接触,他们做的事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6、我没有教过王观芝下载打印,因为我自己也不会,这一点李兴义2008年7月30 日的讯问笔录可以间接证明。他说:他们离开别人的现场指导,对电脑是“寸步难行”,也从未打印过任何资料。

7、网监支队杨利娟的鉴定属无效鉴定。她是公安侦查环节的一名警察,应当对鉴定一事回避,只有第三方鉴定才是公正的。另外她有没有国家相关单位颁发的鉴定资质,也是要查证的。

8、从判决书上看,郧县检察院是7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郧县初级法院7月4日发起诉,是同一天,如此紧的时间,审判长是否来得及看清楚各个卷宗?

9、当庭质证时没有一个人到庭也是程序不公。所有的所谓证人,现在都已回家,我要求中院对证人重新询问或到庭对质,还我公道。仅凭五年前的几个所谓证人证言误判我五年实乃太冤。

除了上诉明显的漏洞和错误,起诉书和判决书中还充斥着大量虚假和推测的“事实”,如“物色”、“培训”、“打电话”、“安排”、“送电脑”等等都是子虚乌有之事。我既没有“物色”有关人员,也没有“培训”谁,我从来没有给李兴义打过电话让他安排人去武汉,王观芝到武汉更不是我安排和接待的,教人下载、打印、送电脑更是无稽之谈,我不会打印如何教别人,我没有电脑又如何送别人……等等一切的栽赃陷害全是五年前不实的口供。

(编者注:在目前广泛使用电脑的情况下,教人下载、打印、送电脑,都是在做好事,与犯罪沾不上边。)

二、定性错误,罪名不成立

郧县法院判我的所谓法律依据是“刑法三百条”,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可是中国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国务院和公安部颁布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这条法律不适用于法轮功。

法轮功以倡导真、善、忍为理念,以其祛病健身的奇效和有助心灵提升而深受大众喜爱,如今已弘传世界,她是正道正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自从修炼以来,要求自己在哪里都要做个好人,不但自己身心受益,周围的人也跟着受益。我一个人在外打工挣钱,养活一家老小,工作上也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获得老板的赏识和器重,我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可是两千年我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就被当局冤判五年的重刑。在我没有地方申冤的情况下,我向周围的人讲清真相,诉说冤情,何罪之有?

再者,修炼法轮功本身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当局至今没有任何人说的出来。其实,稍稍思索一下就会知道,一个只为道德回升的好人,怎么可能去破坏法律?而一个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又怎么破坏得了一部法律的实施?就象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怎么能够贪污受贿?他没有那个条件和权力。所以,采用这条法律给法轮功修炼者定罪是完全荒谬的。

法定罪行原则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事诉讼法》规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刑法三百条”判定我有罪显然是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造出来的冤案。

三、初审冤判违法 申请重新审理

五年前漏洞百出的口供不是有效证据,大量臆想的推测捏造的名词是诬陷,申请中院重新审查口供和其他违法之处,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事实基础上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本案多有涉及,现摘抄于下: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论权利,对于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决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以上条文本案审理中全都违反了,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请求重审。

在当今权责分明的环境中,对于公安的诬陷,初级法院的徇私枉法,我希望中院能够本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运用司法的公正使之得以纠正和追责。我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中院为司法负责,给予正义的审判。

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旭东
2013年10月14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5/31/被捏造口供诬判五年-湖北教师上诉-292828.html

2013-09-23: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徐旭东在非法关押半年多后遭非法庭审
2013年2月26日下午,在武汉打工的十堰市郧县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在汉阳回家途中,遭遇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后得知为郧县公安局的警察齐兵、冯文会,靳方纪,王俊)的暴力袭击,非法抓捕并连夜送往郧县看守所非法关押。2013年3月25日晨,郧县安局又将徐旭东送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实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脑迫害,直至2013年4月27日晨带回至郧县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

徐旭东遭到长达半年多的非法关押后,2013年9月13日上午,郧县法院对徐旭东进行了非法庭审。但直到开庭的前一天,郧县法院并未通知徐旭东本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开庭当天郧县法院门口,警戒森严,只有徐旭东的父亲作为亲属得以进入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所谓的“群众”,两名代理辩护律师在法警的“护送”下到达法庭。开庭时,徐旭东针对回避问题,提出了因法院审理法轮功学员案件,本案当事人曾有过对执政党的批评,故党员应当回避,存在与本案有其它利害关系的情形。但审判长以不属于回避的法定事由为名,予以驳回,不得复议。

两位代理辩护律师出庭为徐旭东做了无罪辩护,并严正指出本案中公诉人提交的所谓的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辨认笔录”中未有见证人的签名,《鉴定意见书》既没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同时鉴定人也无相关专业资质证书。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9/23/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278763.html#13922223221-1

2013-09-19: 湖北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九月十三日面临非法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9/19/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79985.html

2013-06-11: 十堰籍教师徐旭东在湖北法教所遭受的残害
湖北十堰籍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老师,在武汉被郧县 “六一零”与国保大队绑架,于三月下旬被转移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残酷迫害,遭到毒打和长期精神折磨。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在武汉打工的十堰籍法轮功学员徐旭东(男)在汉阳区自家住处旁被六个便衣按倒在地,随后这些人在没有出具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徐旭东抬上一辆车后实施殴打,并连夜绑架到十堰市郧县看守所。经核实,这次暴力绑架徐旭东的犯罪行径是由郧县国保大队队长靳方吉带领冯文会、齐兵、王俊等警察所为。

三月二十五日晨,郧县公安局又将徐旭东送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实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脑迫害,直至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晨带回至郧县看守所。

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二十七日,徐旭东被非法拘禁于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期间,司法警察刘成(三十多岁)及雇佣的社会闲杂人员包爱华,在“法制教育中心”二楼二一七、二一九室二次对徐旭东進行殴打,每次持续半小时,并以谩骂亲属、祖宗八代的方式对徐旭东進行人身侮辱,还使用厚书猛砸头顶,致使徐旭东头晕、颈部不能转动。

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九点,以上课名义,五六人围绕徐旭东進行歪曲事实的谩骂,强制听、看已在国际上被广为曝光并被国际社会证实为中共蓄意制造仇恨的诬蔑诽谤法轮功的资料,晚上回到房间后,电视、电灯不许关闭,噪音很大,通宵被两名工作人员监视,毫无隐私可言,根本无法入睡。

法制教育所这种长期的精神折磨导致徐旭东头痛欲裂、精神崩溃,体质下降,三月二十五日前体重原为一百四十斤,现只有一百一十斤。

四月二十七日徐旭东被带回至郧县看守所后,郧县公安局构陷所谓罪状“二零零八年教别人电脑技术、送给别人光盘刻录机等一切一切”企图迫害徐旭东,将罗列的罪名及所谓证据材料报到郧县检察院,目前郧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材料退回公安局。徐旭东本人对强加的罪名表示全都不承认,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回去侍奉年逾七旬的老父及抚养妻儿。

徐旭东的家人聘请两位正义律师介入后,十堰市六一零串通湖北省六一零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司法局对两位正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施压,不准律师代理法轮功无罪辩护案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11/十堰籍教师徐旭东在湖北法教所遭受的残害-275203.html

2013-05-15: 湖北十堰徐旭东被绑架迫害 家人控告
湖北十堰籍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老师,在武汉被郧县 “610”与国保大队绑架,于3月下旬被转移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残酷迫害,遭到毒打、注射不明药物和长时间强制洗脑,4月27日被郧县公安局带回郧县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家人控告相关责任人。

2013年2月26日下午,在武汉打工的十堰籍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在汉阳回家途中,遭遇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后得知为郧县公安局的警察齐兵、冯文会,靳方纪,王俊)的暴力袭击,非法抓捕并连夜送往郧县公安局。2013年3月25日晨,郧县公安局又将徐旭东送至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实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脑迫害,直至2013年4月27日晨带回至郧县看守所。

2013年4月25日,徐旭东家人聘请的两位律师向郧县看守所出具相关手续要求会见当事人徐旭东,被郧县看守所推诿会见,直到4月27日,律师才见到徐旭东

徐旭东的家人聘请两位正义律师介入后,十堰市及郧县参与迫害徐旭东的司法局、公安局为干扰正义律师的工作,使用非法手段对两位正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家人施压。同时采用非法行政命令要求基层派出所、村干部对徐旭东的家人施压并命令这些基层人员将村民们收到的法轮功真相资料挨家挨户的搜缴,剥夺民众的知情权,企图掩盖迫害。

附:致郧县检察院的控告信

控告人:徐支朋,男,汉族,生于1945年10月30日,地址:湖北省竹山县黄票堰子街村1组024号,身份证号:422624451003171,系徐旭东之父,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郧县公安局        法人代表人:徐正明
地址:郧县城关兴郧西路8号 联系电话:0719-7232043
被控告人:郧县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苗华斌
地址:十堰市郧县第一看守所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湖北省法制教育所 法定代表人:周水庆
地址:武昌洪山区马湖村特2号 联系电话:027-87234314

控告事项: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非法拘禁、非法抓捕行为。
2、 依法恢复徐旭东的人身自由。
3、 保护徐旭东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6日下午,控告人徐旭东在汉阳回家途中,遭遇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后得知为第一被控告人郧县公安局的警察齐兵、冯文会,靳方纪,王俊)的暴力袭击,非法抓捕并连夜送往郧县公安局。2013年3月25日晨,第一被控告人郧县公安局又将徐旭东送至第三被控告人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实施非法拘禁及暴力洗脑迫害,直至2013年4月27日晨带回至第二被控告人处郧县看守所。

2013年4月25日,控告人委托的律师向第二被控告人郧县看守所出具相关手续要求会见当事人徐旭东,被郧县看守所推诿会见。

2013年4月27日,控告人委托的律师会见到徐旭东,方得知上述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警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進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控告人认为,徐旭东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拘留的条件,既不是现行犯也并非重大嫌疑分子。

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旭东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是提升社会道德的一种方式。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徐旭东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徐旭东的信仰自由。

法轮功及其创始人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可能危害社会。如果一定要把倡导真、善、忍定为邪,那么倡导假、恶、暴就是正的、就是好的吗?目前社会上各种因人心堕落、道德沦丧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是不是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而造成“假、恶、斗”大行其道造成的危害呢?

因为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修性就是修自己的心性,要时时、事事、处处以“真、善、忍”作为自己言行的唯一衡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社会、在单位、在家庭都做个好人。修成无私无我的正觉,做一个完全为别人而活着的人。放下名利之心,不争不吵、不打不骂、不吸毒不赌博、不坑不骗、不娼不嫖、不占不贪、不偷不盗、不杀生取食、不自杀自残(自杀也是杀生)、更不会杀人放火,不违反国家法律。使自己的道德和思想境界不断的升华,最后与宇宙特性“真、善、忍”同化。修命就是坚持炼好“五套功法”,能使人改变本体,祛病健身,延年益寿。

徐旭东通过修炼法轮功,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公民,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单位、有益于家庭、有益于自己。徐旭东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徐旭东的行为没有任何导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坏公共利益等。

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无理迫害迄今已持续了十四年,在这血雨腥风的十四年中,法轮功修炼者始终按照大法师父的教导,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去指导自己在生活中的言行,他们面对所遭受的非人迫害始终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坚持着自己的信仰,同时把真相告诉更多的同胞,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会破坏掉维系人类社会稳定的道德基石,会让参与迫害者成为历史的罪人。在向人们讲述真相的过程中,法轮功修炼者不编造,不夸大,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同时他们在讲清真相的过程中启发人们的善念,呼唤人们的良知,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114个国家洪传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人类社会需要“真、善、忍”,说真话没有错!做好人没有错!

二、徐旭东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徐旭东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从未想过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三、徐旭东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被控告人对徐旭东实施的非法暴力抓捕、非法拘禁、暴力洗脑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以刑法第三百条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名义進行实施。目前,法律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邪教”写進法律是错误的,国家、政府、政党、法律,都没有权力去判定谁是不是“邪教”;(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罪名,而事实上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四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像);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更谈不上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办案,而是执法者在公然犯法,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事实是:

1.徐旭东没有组织和利用任何邪教组织。被控告人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法轮功的性质,组织形式是甚么?其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么?徐旭东是这个组织的甚么官职?有甚么能力可以组织和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甚么命令?怎么利用的?等等等等。

2.没有徐旭东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无法证明徐旭东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徐旭东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甚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因此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是假借法律的名义在迫害控告人之子——法轮功修炼者徐旭东,这属于执法犯法。下面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在法律的层面对这一事实做个简单的分析和论证。

1.法轮功不是邪教。《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教”二字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控告人认为,在封建社会,皇帝的话就是法律。现在,中国早就推翻了帝制,实行了法制。领导人的讲话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无权对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作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教这一说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是无效的。19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全篇根本未提法轮功一个字。法轮功教人向善,与“×教”当然无关。

2.执法机关常常援引1999年7月22日由民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颁布的“六不准”作为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依据。但这两个法规从根本上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集会、遊行、示威、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的条款,不能成立,制定这两个文件本身也是非法的。

3.1999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刑法》第300条的实施细则,里面虽然给出了邪教的六条定义,但细则里从头至尾也没有法轮功三个字,人大从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来认证法轮功到底符不符合细则中“邪教”的定义。显然,这是利用许多老百姓甚至法官、警察中很多人不懂法律而玩的偷换概念的把戏,即先用《人民日报》发一个“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再由人大通过所谓惩治“×教”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就以为迫害法轮功已有了法律依据。

4.《最高法院、中国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不是法轮功宣传品,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因为“两高”只有司法解释权而无法律解释权,即其无权解释甚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也无权解释甚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5.2000年,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自行重新定义,但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某某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甚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入人于罪。

四、关于法律和良知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司法系统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都需要对正义、是非有清晰的判断,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办案、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办案、审案的最终方法。以下一个世界知名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点:

1992年2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里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馀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相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藉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限。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里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是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牴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据说,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控告人认为,对于徐旭东的抓捕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种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构陷、迫害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与人类道德良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司法机关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涉及本案的有关人员能够认真学习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请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人大委员会能够关注和重视本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纠错职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進而损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并切实保护好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法院、检察院或者警察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進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请接受投递的部门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覆控告人。

此致

郧县检察院

控告人:徐支朋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报:十堰市检察院,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市公安局,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民政府

报送:郧县检察院,郧县人大常委会,郧县人民政府,郧县公安局,郧县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15/湖北十堰徐旭东被绑架迫害-家人控告-274094.html

2013-05-02: 湖北徐旭东被绑架迫害二月馀 家人请律师维权
湖北十堰籍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老师,在武汉被郧县 “610”与国保大队绑架,于3月下旬被转移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残酷迫害,遭到毒打、注射不明药物和长时间强制洗脑。

徐旭东的家人聘请两位律师介入后,4月27日郧县公安局将徐旭东从板桥洗脑班带回郧县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目前十堰市及郧县参与迫害徐旭东的司法局、公安局为干扰正义律师的工作,使用非法手段对两位正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施压,同时采用非法行政命令要求基层派出所、村干部对徐旭东的家人施压。

据了解,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派出所指导员邵义银带领两名警察、垭子街村书记石从平对徐旭东的家人進行了骚扰。

徐旭东一家被迫流离失所,几年都没能回老家看望父母,今年其妻子带小孩回老家后,被恶人跟踪。2013年2月26日,在武汉打工的徐旭东在汉阳区自家住处旁被六个便衣按倒在地,随后这些人在没有出具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徐旭东抬上一辆车后实施殴打,并连夜绑架到郧县看守所。

饱受辛苦的徐旭东老师一家人再受打击,一时间幼女失去慈父,老父失去孝子,家中没了顶梁柱。经核实,这次暴力绑架徐旭东的犯罪行径是由郧县国保大队队长靳方吉带领冯文会、齐兵、王俊等警察所为。

3月25日,郧县公安局又非法将徐旭东绑架到位于武汉市武昌洪山区马湖村特2号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即臭名昭著的板桥洗脑班)实施强制洗脑迫害。徐旭东一進到洗脑班,就被强制打了一针不明药物,之后,里面的恶人对徐旭东实施了轮番的毒打,尤其是刘成科长(此人已上了恶人榜)表现的最凶。

在洗脑班里,每天从早上8点到晚上9点,徐旭东一直被强迫观看已被国际社会证实为谎言和诬蔑的洗脑录像,恶人们还不断在他面前侮辱他七十多岁的老父和十来岁的幼女,企图从心理上击溃他,从而强制他放弃信仰。洗脑班里参与迫害徐旭东的犹大有丁星樵(男)、包爱华(女,最凶残)、潘爱凤(女)、赵国兰(女、十堰)。

在1999年中共恶党迫害法轮功后,徐旭东多次到北京上访、说明真相,2000年1月8日在京被绑架,2001年9月在没有任何旁听及辩护人的开庭中被非法判5年,在武汉市琴断口监狱受到残酷的折磨,经常遭到罚站、毒打、不让睡觉、用头“挖”墙 角、关禁闭、服奴役、曝晒、逼迫写思想汇报等等。

徐旭东从冤狱回家后,由于派出所等人经常打电话骚扰其日常生活,被迫到上海、广州、武汉等地打工,居无定所。2008年6月16日,湖北省十堰市郧县柳陂镇派出所警察金杰、镇邪党政府人员、黄家坪小学校长和辽瓦中学教师李长宏等一行六人,驱车近200公里到徐旭东的老家对其年迈的老父進行恐吓,威胁老人快找到儿子,否则如何如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5/2/湖北徐旭东被绑架迫害二月馀-家人请律师维权-272762.html

2013-04-29: 湖北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已被转移回郧县看守所
今年2月中旬在武汉打工的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被当地“610”与国保大队绑架,于3月下旬被转移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進行残酷迫害,遭到毒打、注射不明药物和长时间非法洗脑。

在4月27日,徐旭东又被转移回郧县看守所,目前,家人已聘请律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4/29/272379.html

2013-04-27: 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现被关押在湖北省洗脑班
今年二月中旬,在武汉打工的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被当地“610”与国保大队绑架,在徐旭东被非法关押在十堰市郧县第二看守所一个月后,经多方打听,证实徐旭东3月中旬,被恶人转移到武汉板桥湖北省洗脑班加重迫害。十堰市“610”计划把徐旭东送省洗脑班迫害2个月左右,然后再把他押回十堰進一步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4/26/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72497.html

2013-03-07: 徐旭东被关在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看守所,不许家人接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3/7/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70718.html

2013-03-03: 湖北十堰市徐旭东被非法关押在郧县看守所
湖北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二月二十六日晚七时在武汉汉阳住所楼下被绑架。现已被便衣恶警劫持至郧县看守所非法关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3/3/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270560.html

2013-03-02: 恶警绑架十堰徐旭东 撒谎骗邻居“不打自招”
十堰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老师(人称小王),于 13年2月26日晚7点多钟,在湖北省武汉汉阳自己住处门口被十堰六个便衣暴力绑架。他妻子上前问为甚么抓人时,其妻子也被抓上车,一起被绑架到对面宾馆。他妻子晚十点多钟被放回。

六个便衣将徐旭东按倒在地后,抬上车的,徐旭东喊“抢劫”,邻居上前问时,便衣说王是杀人犯、人贩子。围观的人说:人家早上班,下午下班。便衣说:不用你管,我们是公安的。他们蹲坑几天了,白天不敢下手,到晚上才下手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3/2/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大陆综合消息-270552.html

2013-03-01: 湖北十堰大法弟子徐旭东被绑架后关押地址
湖北十堰大法弟子徐旭东小王)于2月26晚7时许在武汉汉阳被绑架后,被关押在十堰市郧县看守所,请有条件的人士证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3/1/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70506.html

2013-03-01: 湖北法轮功学员徐旭东被绑架情况
2013年2月26日晚7时许,暂居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的十堰市郧县法轮功学员徐旭东,刚下班回到暂住地,还没上楼,就被六七名便衣拦住,几句简短问话后,便衣们一拥而上,将徐旭东按倒在地。面对围观民众的质问,恶警(其中有一圆脸男子40岁左右)竟反咬一口说是抓杀人犯,以掩盖其见不得人的勾当。

徐旭东被六七名便衣抬上一辆车(车牌赣×××38?),徐旭东妻子闻讯赶来阻止恶警绑架,被两恶人抓進另一辆无牌照车辆,迅速驶离。绑架徐旭东的车可能直接开往十堰市或郧县,劫持徐旭东妻子的车开到龙阳大道新隆商务酒店停了一会儿,面对她不停的要求见丈夫,恶人们伪善的叫她回去照看孩子。

据悉,参与此次绑架的是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的警察,三辆车,他们采取长期跟踪、电话监控(家人及亲属的)、调查小孩曾经就读的学校、非法关押审问亲属(2012年徐旭东的连襟被关押多日要其提供徐旭东在武汉的地址等)等等见不得光的手段,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徐旭东一家几年前就被迫流离失所,几年都没能回老家看望父母,今年其妻子带小孩回老家后,被恶人跟踪,几天后,恶人实施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3/1/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70506.html

2013-02-28: 湖北十堰大法弟子徐旭东被暴力绑架
十堰大法弟子徐旭东(人称小王),于2013年2月26日晚7点多钟,在湖北省武汉汉阳自己住处门口被十堰六个便衣暴力绑架。他妻子上前问为甚么抓人时,连其妻子也被抓上车,说小王是重要人物五人之一,绑架到对面宾馆,他妻子晚十点多钟被放回。

表面原因可能是小王一家几年前开始流离失所,几年都没能回老家看望父母,今年其妻子带小孩回老家后,被恶人跟踪,几天后,恶人实施绑架。请相关同修注意安全,请知详情者再说明。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2/28/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270485.html

2005-12-03: 武汉大法弟子徐旭东被非法关押期将满,望同修正念帮助
武汉大法弟子徐旭东被非法关押在汉阳琴断口监狱受迫害,将于今年12月8日期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2/3/115681.html

武汉市联系资料(区号: 27)

2024-11-10:
洪山派出所所长:黄正钢, 副所长:梅学伦
提审人:程嘉威 喻 勇 陈胖子

2024-09-23: 岳口、卢市、皂市镇邮政编码是:431700
天门皂市派出所值班电话:0728-48111110

2024-09-02: 徐家棚街 电话:027-86811221027-86815383
花楼街派出所电话:027-85662531

2024-08-22: 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姑嫂树派出所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8号
电话 027―85394658
姑嫂树派出所所长 赵可新
姑嫂树派出所副所长 陈杰

2024-07-25: 武汉漆玲被迫害案办案人资料
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区纺织路8号,关东派出所027-50777217
警察吕亚雄 18971107236

2024-05-19: 洪山区检察院:
涉案检察官柳岚(女)

洪山区法院:
涉案法官刘玉飞

2024-05-05: 以下是相关责任人、电话:
武汉市市政府、政法委责任人、电话:
武汉市政法委610:郭元强(任期:2021年9月-至今)(之前任期广州也参与了迫害)
武汉公安局局长:董煜华(任期:2024年1月10日-至今)(之前任期多次参与了迫害)
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大队长:薛涛
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分局支队长:李闽
武汉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 027-85396280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
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即武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梦湖路1号 邮编:430024
电话:027-85398867、027-82615433
法人:范建军 教导员:朱传红 警务技术人员:
鉴定人:李汉林、岳志超、李胜 主任:马兴宇
武汉市前任市长:周先旺(任期:2018年9月-2021年1月)
武汉市现任市长:程用文(任期:2021年2月-至今)(任期罪行累累)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办公时间:08:30-12:00 14:30-17:30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7)

2013-06-11:
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期间参与迫害徐旭东的犹大:
丁星樵(特别邪恶)
包爱华(丁星樵之妻,特别邪恶)
刘之安(六十多岁,特别邪恶)
周红萍(女,四十七岁,宜昌人)
潘爱凤(女,四十一岁,黄石人)
姚四芳(女,五十一岁,十堰人)
冯艳芳(女,约五十岁,特别邪恶)
代健春(女,四十多岁)
赵国兰(女,六十多岁,十堰房县人)
肖老太太(女,六十多岁,十堰人)

郧县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张海明


相关案例 恶人榜 主页


网页界面更新: 2023-12-05, 9:57 下午 (AST) 关于我们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