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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六点半左右,一群朴实善良的老年人,在北京天坛公园里聊天、散步。他们大多七、八十岁,也有几个六十多岁的老年人。突然几十个男、女便衣警察疯狂扑向一群善良的老年人,凶神恶煞地大喊大叫,不许动把书包放下。然后每一位老年人,由两个彪形大汉,扭曲、抓住,给他们拍照、录像。之后把将近二十多名老年人,野蛮的扭送到已经准备好的警车里。 据说,警察为了抓这些善良老人已经利用眼线监控盯梢了四个月,为了抓这些人,他们准备了十几辆警车,一辆救护车。当天凌晨五点,大批警察先伪装成游人,在周边蹓跶,把持各个路口,然后突然抓人,以气势汹汹的态势对付温和善良的老年人。即便是游客也要拦截、盘查。十几辆警车把他们送到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然后又分别把他们送到各个北京公安分局。 到了分局,他们不由分说就给他们采血和量血压。要求七十岁以下采血,七十岁以上不用采血。然后把他们分别押送到地下室里的小黑屋非法审问、然后又关进牢房。然后又给他们体检。 体检之后,警察把他们拉到各自家里进行非法抄家,每家都去几个、最多有十个警察,在家里待几个小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法轮功书籍、打印机等物品。 北京警察在无任何案由以及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法律文件、证明文件、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拍照,非法强行签字,非法强行采指纹、采血、录音、录像、索要电话,对这些老年人的家属,采取骗供、诱供、恐吓的方式,胁迫家属在空白拘留证上签字、按手印。 当天许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取保候审”放回家。还有几个仍在非法关押。 当天被抓的法轮功学员有:胡行铣、吴齐珍、岳军、张乃荣、王凤梅、于志昕、李小平、王作兰、赵淑明、邢桂玲、雷秀慧、齐志英、陶工、王阿姨、张姓学员等,还有几个不知姓名的学员。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北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这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刑讯逼供,寻找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北京警察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这些老年人决定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立案。 第二,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老年人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不符合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北京警察对一群守法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北京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不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物抢劫走,涉嫌抢劫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的违法行为,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6、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强迫当事人放弃信仰,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7、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四、信仰法轮功是合法行为。 其实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 是不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六千项。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第五、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3、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废止了两个1999年发布的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 (1)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新出图[1999]933号。发布时间:1999-7-22 。 (2)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文号:新出技[1999]989号 。发布时间:1999-8-5。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所有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办案人员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 因此,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讲: 第一:法律无权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进行过任何定义; 第二: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轮功从未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如果依据《刑法》300条及其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非法的。 第六、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本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据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提供的数据,截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01部。北京法轮学员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以及其行为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第七、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综上所述,北京警察的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追查北京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恢复这些老年人的人身自由,返还私人合法财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1/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470851.html 2023-04-16: 北京西城去法轮功学员于志昕被绑架的消息补充 北京西城去法轮功学员于志昕2023年2月27日被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西城区看守所,202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回家。据悉,于志昕是因为贴不干胶(法轮功真相)被警察顺着监控跟踪到家,非法抄家绑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4/16/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58871.html 2023-03-17: 北京西城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被白纸坊派出所绑架 北京西城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在2月27日,被白纸坊派出所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西城区看守所。希望有知详情的同修提供详情。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17/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57825.html 2023-03-16: 北京西城法轮功学员于志昕目前被关押在西城看守所 北京西城法轮功学员于志昕于2月27日被白纸坊派出所警察抄家绑架,目前被关押在西城看守所。详情待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16/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57794.html 2011-02-21: 二零一零年九月底被石景山公安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的情况 二零一零年九月底,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和门头沟两地多名法轮功学员同时被石景山公安绑架案中,门头沟有:刘春、安和平、王会芳、李月娥。刘淑芬、张小平、张小意、李亚茹、李亚茹之母李秀珍、陈军、杨宝义、李永林、李锡梅、翟凤仙等。 石景山有:刘兴杜、彭天国夫妇,安德贵夫妇,李谦、刘树勇等。还有租住在通县的王延甫、吴汉英夫妻,还有城区内的于志昕。 在这些法轮功学员中,张小意、李亚茹母女,杨宝义、李秀珍、刘兴杜、刘树勇、李谦、彭天国之妻,安德贵之妻于志昕等已回家;家住三家店的刘春在劳教所被迫害致死,其他学员大部份被非法劳教,个别学员面临被非法判刑。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2/21/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36592.html#11220224223-1 2010-11-30: 北京门头沟20余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2010年9月28日,北京门头沟区20余名法轮功学员被警察非法抓捕。 当天下午,北京石景山分局、所属派出所几乎出动所有警力对门头沟区的3个学法小组以及丰台、通州的几名法轮功学员同时实施非法抓捕,20多人同时被抓,他们是:翟风仙、刘书芬、李月娥、王全芳、李锡梅、安和平、张小艺、张小平、李秀珍夫妇、李亚茹、李亚茹之母、于志昕、吴汉英、王延甫、刘春、老陈(化名老恒)、杨宝业、安德贵、彭天国、李谦等,全部被非法关押在石景山看守所,几个资料点被破坏。通州区的王延甫转入北京看守所面临非法判刑,其余除身体不好被放的以外全被投入北京大兴劳教所被迫害。 这起大规模的迫害,表面原因与居住在石景山区在某煤炭学校任职的刘兴度(音)有关。刘兴度(音)男,50多岁,戴眼镜,脸黑黑的,曾两次被非法劳教,被单位非法开除,妻子和他离婚,穷困潦倒,靠给工地民工送饮料啤酒维持生活。出来后取得门头沟地区S的信任,经常向S打听其他学员的情况,S带着刘经常突然到某学员家中或学法点,出事的几个学法点什么时间学,在什么地方,多少人参加,刘兴度都知道。S甚至把刘带到资料点。9月中下旬S突然带着刘到通州区的王延甫、吴汉英夫妇家中,9月28日刘从派出所出来后,带着石景山警察闯入王延甫夫妇家中抢走电脑3 台、打印机3台及各种书籍纸张等。夫妇俩都是30多岁,大学毕业,一直默默安全的做事,现在妻子被非法判2年劳教,丈夫面临非法判刑。 9月28日,刘兴度到一个学法点后的十几分钟警察破门而入,大家被押上警车后,刘兴度对其他学员说“你们都没事”(应该说“我们都没事”才对),到了派出所,这个戴眼镜的刘兴度就不见了。有学员问警察:“那个戴眼镜的呢?”警察回答:“放了。”另一个学法点同时遭遇此事,有的学员问一个熟悉的警察怎么知道我家的?回答“房子漏了”(估计是说有人走漏消息)。 这个刘兴度是参加过师父讲法班的人。警察审问法轮功学员时,曾对学员讲:“你们还坚持呢,人家跟班弟子都变了。”这个学员跟着问:“是不是那个戴眼镜的出卖我们的?”警察说:“出去你们削他。” 这个刘兴度从派出所放回家后,仍然住在自己家里,对其他学员说自己是趁警察没注意跑出来的。被抓的学员在派出所都被一个一个录了像,如果是跑出来的,能踏实的住在家里吗?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30/北京门头沟20余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233128.html 2010-10-03: 北京市丰台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被绑架 北京市丰台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于2010年9月28日被石景山区国保处绑架并非法抄家,请知道情况的同修提供详情。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0/3/230508.html 2008-06-18: 北京马家堡小区志昕已经回到家中,但仍处于被监视之中 家住马家堡地区的法轮功学员于志昕五月初被警察无故搜家、绑架至丰台看守所一个月,现已回家,但马家堡办事处610等部门要求该楼物业等人员对其“盯着点”。 老年女法轮功学员于志昕曾被北京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18/180474.html 2008-06-03: 北京丰台马家堡小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遭绑架 北京丰台马家堡小区法轮功学员于志昕,五月初遭绑架,于志昕曾在北京女子监狱非法关押,现情况不明。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3/179639.html 2002-07-20: 一封从狱中辗转传出的信 小李子: 衷心祝贺你闯出去,我一直很挂念您。如果去我父母家一定先打个电话,免得碰不着人。 最近,先后接触并听说了几位大法弟子的事情。 沈雅宝,202室,女,71岁,北京大学毕业,一辈子从事坦克制造专业,被非法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也要劳教,也许也是中国特色。 李民(化名),女,64岁,211室,残疾人,罗锅,到天安门,没做任何事,只因回答是否是炼功人时答:“是”,就被抓进看守所,一直绝食抗议,最后警察不得不释放她。 真法(化名),女,64岁,到天安门正法被抓进看守所三个多月,一直未讲姓名,在洗脑班被骗,讲了姓名,地址,被辽宁地区公安局带走。 211室一位女大法弟子被抓后,一直绝食抗议。在生命只剩最后一口气时,才有人把她送到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一位男大法弟子被犯人从肛门处往里灌水,活活灌死。 这两位死亡的大法弟子没有姓名,地址,他们的死,是看守所、公安局一手造成的。 于志昕,女,46岁,同功友到妙峰山贴标语,挂条幅,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只因说了几句真话,就被判刑三年多,天理何在?这就是人权最好的时期吗? 小李子(化名),20岁左右,2001年10月1日到天安门正法被抓,无辜被关押半年多。一直绝食绝水,被强迫灌食,一直到食管出血,恶警还不罢手。 刘彩瑞,女,49岁,同功友到妙峰山贴标语被抓,绝食后,几次生命危机,甚至停止心跳几次出现生命危险,可警察仍不放人。被非法判劳教一年半。 这是功友在狱中墙上写的诗: 法轮大法好不好 大法弟子最知道 舆论工具江把持 铺天盖地乱造谣 讲清真相它不准 你若开口就坐牢 开口闭口讲人权 真正人权哪去了 我现在状态挺好,相信师父,相信大法。一定坚信法正人间只是早晚的事。这场历史奇冤早晚会纠正。 后会有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7/20/33604.html 门头沟区联系资料(区号: 10)2024-11-14: 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21号,邮编100042 电话:010-69844451、010-59908082 检察长:闫俊瑛18910060677、1974-05-07住北京市丰台区莲香园小区14-403 副检察长: 石磊:010-58762817、1972-08-23北京东城安定门外大街西河沿14号楼1门702号 张庆祥,18001165769 1964-06-06 北京海淀区田村景宜里10号楼3单元801 霍丽娜:18001165667 1982-03-11 北京门头沟区惠民家园一区5楼2单元601室 政治部主任:陈宏博18001165718 1980-02-04 门头沟区月季园临镜苑小区10楼3单元601号 第五检察部主任:滕英杰18001165705 1980-07-23 女 检委会专职委员: 王久海18001165632 1967-06-29 男 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里4-1608号 郭红梅18001165698 本案参与人: 副检察长霍丽娜18001165667 北京门头沟区惠民家园一区5楼2单元601室 检委会专职委员郭红梅18001165698 1968-02-21 海淀区万寿路4号楼2门101 第一检查部(参与迫害的部门) 责任人:蒋涛 010-59908082,15520895787 1999-02-07 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玉屏翠竹园2栋2单元202 其他人员: 孟婕 18001165650 1982-03-18 王寄雪 18146570023 1999-03-08 刘玉霞 18001165672 1964-10-23 李珊珊 18001165638 1979-08-25 阎玉姣 15720626062 1994-06-20 刘凡石 15921628539 1996-08-03 玄月 15726680994 1989-04-09 王媛媛 18001165668 1981-09-19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