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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岳阳市 >> 许根圆(许根元), 女, 57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洛王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5-06-20
家庭成员: 兄弟姐妹/伯父母: 许金凤 许根圆(许根元)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1-08-05: 湖南岳阳市许金凤、许根元姐妹俩遭绑架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晚上七点多,家住岳阳市洛王街道的两位法轮功学员许金凤、许根元,在洛王新天地广场被定位绑架。突然,看到十来个人向她俩包抄过来:其中有岳阳楼区“610”、楼区公安 分局国保、洛王派出所、洛王街道、洛王社区等人员,五人一组将她俩控制、压倒在地,并将她们身上的锁匙、手机等私有物品抢走。

紧接着,不法人员到她俩家抄家抢劫私人物品,甚至连许根元不修炼的女儿家也被抄了,给她们和她们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不安与恐怖。

许金凤、许根元姐妹俩被绑架后,大热天,家人没得到的任何消息,也无法给她们送换洗衣裳,到处去找,冷水铺留溜室、派出所、公安局、拘留所等都找遍了,也没有她俩的信息。最后把她们的家人逼急,放话说:如果不告诉她们被关押的地方,就要上北京向有关部门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样他们才不得已告知:她俩被关押在岳阳市第二看守所——云溪看守所。他们还威胁家人说:等着走法律程序……判刑吧。

许根元女士,57岁,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以前身体的毛病都没用药就好了,对家里的大人、孩子都很负责任,是好女儿、好妻子、好母亲。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疯狂迫害法轮功后,许根元女士曾多次被迫害,被绑架、非法关押,强制洗脑,两次被非法判刑共十年,身心备受尽摧残、煎熬,被折磨的出现心脏等多种疾病,精神压抑;最痛心的是在修炼路上留下了污点。下面是她两次遭冤狱迫害的点滴事实:

从二零零零年起,许根元、刘祖望夫妇,被洛王知青场渔场一个叫李杰(音)龙的人(此人于二零 零八年得肺癌)长期监视、骚扰。同年被岳阳楼区“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楼区公安分局国安、洛王派出所、司法所将许、刘夫妇绑架。刘子望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四个月。许根元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非法关押一年,回来不久又被监视、骚扰,被迫流离失所八年。

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日,许根元被绑架,由岳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副支队长苏文建“主动请缨、具体策划、指挥专案组在四条出入路线,蹲坑五天五夜”(苏文建遭天理报应,于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因暴发性心肌炎死亡)绑架,刑讯逼供有三天三夜,警察除使用车轮战不让她睡觉外,还对她进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

岳阳市楼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付伟(已遭报死亡,年仅四十多岁)、唐健民、陈兴国、曾哲福等五人一齐对许根元拳脚相加,扇耳光、拳击胸口、头部,几个警察一齐将许根元推倒至跪下,将她双脚从两侧扒开,几个人同时踩她的脚,将她双手反铐于背后,用力往上提,然后将大靠背椅插入她的背部与双手之间,再加上一些东西垫着,将她铐着的手拉到极限,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们继续踩她的脚,用烟头烫,用针扎许的腰部。

许根元支持不住倒地之时,扯住她的头发,拉起继续折磨。等五警察都累了,就逼许根元面对墙壁、双手贴墙、双脚跪在扫把棍上,把她的脚向两侧拉开,逼她保持固定姿势跪在扫把棍上,支撑不住就用脚踢,各种折磨让许根元撕心裂肺的疼痛,大汗淋漓,眼睛都睁不开,全身湿透,并导致她日后经常头痛、头晕、呕吐、脱发、记忆减退、神情恍惚。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许根元被非法庭审,法庭上,北京律师金光鸿在为她作无罪辩护时有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许根元将自己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指给法官及陪审人员看,并善意地说:“我希望在场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学员,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被刑讯逼供已五个月过去了,这些外伤仍清晰可见。但中共所谓“法庭”仍诬判她九年。

许根元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她八旬父亲、丈夫、姐姐等亲人去探视她,警察不许,叫嚣:不放弃信仰就不让见。所有的亲人只能返回,她的父亲更是伤心至极。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许根元的儿子和其他亲人去见她,仍然没有见到,遭到女子监狱的邪警刁难,他们去狱政科,一位警号4321311的杨××(科长,40岁左右,女)和警号4321574的25岁左右的女警察,态度恶劣,百般刁难。说什么许根元不放弃信仰,就不能接见;又说什么上次家人送的衣服是炼功的服装,等等。

许根元于二零一七年出狱回家后,本地派出所,社区人员经常骚扰她。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洛王派出所新来的教导员李浩、花园坡社区郭耀龙等人闯到许根元家,对她说不要外出等,她丈夫刘祖望也被找来告知不要外出等。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岳阳市洛王派出所所长带着一个警察,到了许根元家问了话,还用手机摄了像。

而今许根元和姐姐又被绑架,还被威胁判刑,请问公道何在?!道义良知何在?!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试想一想:不让做好人、做好人遭迫害、讲真话遭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

希望有良知的中国人,看清中共的邪恶本质,及对全中国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退出曾经加入的中共邪党的党、团、队,及一切附属组织,抛弃魔鬼,抹去兽印,不给其当陪葬品,为自己选择美好的未来。

2021-07-28:湖南省岳阳市法轮功学员许金凤、许根元遭绑架
2021年7月23日,家住岳阳市洛王街道的两位法轮功学员许金凤、许根元被绑架、抄家、关押,详情请知情人补充。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7/28/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28829.html

2013-04-11:部份湖南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遭迫害事实
……
许根元,女,岳阳市洛王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日被绑架,遭刑讯逼供,后被诬判九年,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她八旬父亲、丈夫、姐姐等亲人去探视她,恶警不许,叫嚣:不放弃信仰就不让见。所有的亲人只能返回,她的父亲更是伤心至极。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4/11/部份湖南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遭迫害事实-271946.html

2011-09-24: 湖南省女子监狱无理剥夺家属探视权
湖南女子监狱对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依然严重。被非法关押湖南女子监狱的岳阳法轮功学员许根元,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监狱一直不允许家属接见。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许根元的儿子和其他亲人去见她,仍然没有见到,遭到女子监狱的邪警刁难,他们去狱政科,一位警号4321311的杨××(科长,40岁左右,女)和警号4321574的25岁左右的女警察,态度恶劣,百般刁难。说什么许根元不放弃信仰,就不能接见;又说什么上次家人送的衣服是炼功的服装,等等。

但是从恶警们口中得知,许根元坚定自己的信仰。从恶警们害怕许根元与家人见面的情况分析,她可能还在遭受强制“转化”的迫害。只听说她比以前瘦了些,至于受到了什么样的迫害无从知道,但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劳役迫害是肯定的。

被非法关押湖南女子监狱的岳阳法轮功学员向玉英,快七十岁了,她的女儿去接见她时,她是被两个人搀扶出来的,走路时,脚一瘸一拐的,耳朵也不听见,眼睛也看不清,身体很不好,看来向玉英被迫害很严重。

被非法关押湖南女子监狱的岳阳法轮功学员赵群兰,她七十多的妈妈去接见她,被拒之门外;其他亲人看到她走路时,脚也不方便,因警察看着,她也不方便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9/24/湖南省女子监狱无理剥夺家属探视权-247097.html

2010-11-16: 湖南岳阳法轮功学员近期被迫害事实
2010年10月11日22时30分,岳阳市公安分局君山分局国保大队、良心堡派出所朱钢要、欣文欣、杨文烈、向岳华、李军、胥后等十几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君山良心堡镇法轮功学员陈敏绑架(当时只有陈敏一人在家休息)并非法抄家,抢走她家的电脑和私人财物价值一万多元。刑讯逼供后将她送岳阳市看守非法关押,于2010年10月19日非法将她劳教三年,29日关进株洲白马垅劳教所。

2010 年9月28日下午,岳阳市公安分局君山分局国保大队、良心堡派出所朱钢要、欣文欣、杨文烈、向岳华、李军、胥后等十几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君山良心堡镇同兴村法轮功学员孟群满绑架并非法抄家,将她送岳阳市看守非法关押,于2010年10月19日非法将她劳教二年,29日关进株洲白马垅劳教所。

2010年11月1日,四川法轮功学员薛莉的姐姐在湖南女子监狱看到了妹妹(2008年得法,2009年3月被绑架,2010年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冤判三年)看到她又黑又瘦,和以前判若两人(具体迫害情况不清楚),她的姐姐伤心而返。

2010 年11月2日,君山区二分场法轮功学员黄佑军(2009 年6月7日被绑架,遭刑讯逼供,冤判5年,现已非法关押在湖南津市监狱)八十岁高龄的父亲,赶到一百多公里远的湖南津市监狱看儿子,不允许接见。老人问: “为什么?半个月前我已经来过一次,不许见,要我等半个月再来,我等了半月来了为什么还不让见?” 津市监狱教育科的人说:“你儿子喊‘法轮大法好’,还炼功,不参加劳动(即监狱的奴工)。不允许接见。”现在一直在关小号,具体迫害情况不清楚。老人只得含泪而返,在家思念儿子,茶饭不思,以泪洗脸。

君山区层山镇法轮功学员赵群兰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后(2009年绑架,被冤判三年)父母、姊妹多次去见都不允许。最近她的弟弟和弟妹见了她,她不停的流泪,什么话都没说,她的弟弟和弟妹不知她遭受了怎样的迫害。

岳阳市洛王法轮功学员许根元被劫持到湖南女子监狱后(2009年6月7日被绑架,遭刑讯逼供,冤判9年),她八十岁的父亲、丈夫、姐姐等亲人去看她,不允许接见,理由是她不放弃就不让见,所有的亲人只能返回,她的父亲更是伤心至极。

岳阳看守所还非法关押着法轮功学员向玉英(华容二中的退休教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16/????????????????-232591.html

2010-06-13: 岳阳许根元、黄佑军、薛莉被非法判刑
近日,岳阳法轮功学员许根元、黄佑军、薛莉分别被非法判刑九年、五年、三年。许根元、黄佑军于一年前的2009年6月7日被警察绑架,遭刑讯逼供、酷刑折磨。薛莉于2009 年3 月因为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姐夫薛忠义,自己也被绑架迫害。

律师正义辩护 法庭草草收场

2009年6月7日被警察绑架的许根元、黄佑军,在遭受刑讯逼供、毒打、野蛮灌食、上板铐等酷刑后,于 2009年10月15日被中共当局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当公诉人李卫星以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他俩时,北京张传利律师要求李卫星拿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哪条哪款写明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李卫星哑口,法官、国保人员面面相觑。

北京律师金光鸿有这样一段话:“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最后律师、家属及本人都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法庭只得草草收场。

2010年6月2日,岳阳市楼区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判许根元九年,判黄佑军五年。5月份他们反迫害, 许根元被戴了4天板铐。许绝食6天,灌食3次。黄佑军绝食17天。更具体的情况还不得而知,因为看守所不允许接见,说什么还要等两周才允许亲人接见。

营救亲戚 自己身陷囹圄

2009年3月,法轮功学员薛莉被绑架。2010年3月,岳阳市楼区法院非法判她三年。薛莉,女,三十多岁,为了营救于2008年3月5日被绑架的姐夫薛忠义,抛下两个儿女,从四川老家赶来。5月,老家遭受八级大地震,姐夫的九旬老母被人救出后,承受不了一系列的打击,于2009年去世。她的姐夫被非法判三年,自己又身陷囹圄。

薛莉的姐姐到楼区法院劝许凯峰法官做一个有良知、有道德的人。许法官反问道:“道德多少钱一斤!”可见中共党徒的道德底线、素质低下到什么程度。一陪同她姐姐去法院的法轮功学员在这种情况下还慈悲的劝他三退说:“你不要道德,你总要命吧,总要身体健康吧。”许法官无语。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6/13/225316.html

2010-01-26: 岳阳二零零九年几位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的补充情况
二零零九年五月份被绑架的大法弟子赵群兰,被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枉判三年,于十二月八日被送湖南省女子监狱继续迫害。赵群兰的父母、弟妹两次去看她都没有看到,警察说她不放弃信仰就不允许亲人接见。亲人要求给她上帐,她们说不放弃信仰不给帐号,七十来岁的父母只能泪水涟涟而返。

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月被绑架的大法弟子薛莉、许根元、黄佑军,被非法关押在岳阳市看守所做苦役,因抵制迫害而被戴手铐、挨毒打并不允许亲人接见。近期家人去接见又被告知要上1000元帐,否则下次就不能接见。这是看守所的土政策,实际是为过年筹奖金。

薛莉被非法关押快十个月了,两个小孩无人抚养,女儿靠打工养活自己,儿子正在读初中,学费、生活费都无法解决。黄佑军八十多的父亲为了营救儿子请律师打官司,倾其所有还不够,还是靠同修凑齐的。八十来岁的母亲重病在身,连儿子被非法关押的消息都不敢告诉她,怕她承受不了这种打击而离世。

许根元的八十多的老父亲最近摔了一跤,天天念女儿的名字,盼她早日回家。三个儿女也是天各一方,亲人们都无法理解:“怎么按真善忍做好人还要遭受如此迫害呢?这个世界怎么啦?这个社会怎么啦?天理不公啊!”更可耻的是:薛莉的嫂嫂到楼区法院讲真相,劝法官做一个有良知、有道德的人。法官反问道:“道德多少钱一斤!”可见中共党徒的道德底线、素质低下到甚么程度。大法弟子在这种情况下还慈悲的劝他三退说:你不要道德,你总要命吧,总要身体健康吧。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6/216954.html

2009-11-05: 湖南省岳阳被非法关押的四位大法弟子的补充情况
大法弟子许根元、黄佑军、薛莉、赵群兰被岳阳搂、君山区非法开庭后,在岳阳市看守所非法关押。看守所对他们進行劳役迫害,每天要干十几个小时的活,他们不配合。看守所就给他们上铐,并不允许家属接见。

10月22日,许根元、黄佑军、赵群兰三人的父亲(其中两个八十多岁,1人七十岁),找到谢教导员要求接见亲人,被推出来。找到易所长,易所长说:“他们不搞劳动,违反了监规,打不能打,铐还不能吗?是国保大队不让见的。”也将三位老人推出来。再以后的几天,三位老人去找都是如此。唯一打发他们的说词是:“他们听话了,一个月后允许家属带身份证来接见。”现在已经过去二十天了,没有得到他们的任何消息。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1/5/211913.html

2009-10-31: 许根元的八旬父亲给岳阳市各级政府人员的信
岳阳市各级领导:你好!

我是许根元的父亲,今年82岁了。因为女儿许根元将被非法判刑一事,拖着年迈体弱的身躯向各方奔走申诉。请本着做人的良知,抽出一点时间,看一看我的申诉,若能伸出援手帮帮我这个老人,替我们说一句公道话,早日还我女儿的自由,我和全家人及所有的亲属和有良知的家乡父老都将感谢你!

请允许我简要介绍一下我女儿的情况:我女儿许根元今年45岁,有一个美满的小家庭。1996年在岳阳看到法轮功学员炼功,从此后她也走入了“真善忍”的修炼群体中。修炼后,许根元的身心变化很大,以前身体的毛病都没用药就好了。学了法轮功后,对家里的大人、孩子都很负责任。是我们老人的好女儿,是丈夫的好妻子,是孩子的好母亲。

可是,好景不长,1999年7月以后,对法轮功开始无端的打压。7月22日洛王社区、派出所派了五班人马,二十四小时监控我女儿。她当时正患骨癌,不能行走,大腿有一个饭碗口大的洞,连骨头都看得见,流着脓、血。臭不可闻,连前一任公安局长刘国球都对她丈夫说:“赶快送医院截肢”。但她坚信大法,坚信师父,自己用剪刀将腐肉剪掉,用盐水将洞灌满。二个多月后,开始长新肉,三个月就开始收口。在她的身上见证了大法的神奇。她和数千万法轮功信众一样,上访去向政府讲清自己受益于法轮功的事实,就因为讲出了自己的真心话,结果十年来她遭受了很多的痛苦。现在又面临非法审判!

可能说到“非法审判”,有的人会不理解,我这样讲是有理由的。

第一:警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搜查证、传唤证,先搜查后立案、私闯民宅、抢劫私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刑讯逼供,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2009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君山区国保大队等几十人,强行撬开她家的门,将她和大法弟子黄佑军绑架到晓朝宾馆,刑讯逼供有三天三夜,除使用车轮战不让他们睡觉外,还对他们進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在唐健民对她進行审讯时,除唐本人对她扇耳光外,其他人如付伟、陈兴国、曾哲福等五人一齐对她拳脚相加。付伟用手掌扇她的脸,用拳击打她的胸口,踩她的脚,用烟头烫她直到起水泡。另外还有人击她的头,用脚踢。然后他们一齐将她推倒至跪下,将她双脚从两侧抓开,几个人同时踩她的脚,将她双手反铐于背后,用力往上提,然后将大靠背椅插入她背部与双手之间,再加上一些东西垫着,她铐着的手被拉到极限,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踩她的脚,用烟头烫,用针扎她的腰部。在她支持不住倒地之时,扯住她的头发把她拉起,继续折磨她。等他们五个人都累了,就将她面对墙壁,双手贴墙,双脚跪在扫把棍上,再把她的脚向两侧拉开,连裤裆都扯破了。然后就叫她保持一个姿势跪在扫把棍上,支撑不住就用脚踢各种折磨都让许撕心裂肺、疼痛难忍,大汗淋漓,眼睛都睁不开,全身湿透,直到口干舌燥。

7月10日,她被送到看守所,几天后,她的双脚至膝盖处呈黑紫色,肿胀,至今尚未完全恢复,经常头痛,长期头晕目眩,有时伴有呕吐现象,头发大把大把的脱落,记忆明显减退,神情恍惚,说话经常讲上句忘下句。8月28日晚,突然感到胸口疼痛,彻夜难眠。29日,去华容县看守所,几天后在那里也痛过一次,同样坐卧不安,疼痛难忍,前些日子,出现腹痛、头痛等症状,月经失调,大量出血,头昏,两眼发黑,脸色发黄。以致一个月后家属在见到许根元时见到她的全身仍然是浮肿的,并且有虚脱症状,手与脚上及身体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针刺、烟头烫及手铐铐伤的痕迹。

黄佑军于7日11日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10月15日在楼区法院对他俩非法审判。早上,我们家属去了十几个人,想旁听,只允许派三人作代表,其馀人员全被挡在门外。我的孙女婿对我说:“爷爷,您的女儿开庭,您怎么不能進去,您要進去。”刚说完,从一庭冲出一名工作人员,掐住他的脖子,并将他摔倒在地。见此情景,我的家人喊:“不许打人!”片刻,他们冲上来十几人,将我的三儿子及另一名亲人用同样的手法摔在地上,并把我的孙女婿关起来,后来怕把事情闹大才放了。开庭后,看守所强迫他们每天劳役十几个小时,他们不服从就给他们上铐迫害,并不允许家属接见(说是国保大队不让见)。我和家人去又了几次,都被推出门外。

第二、“610”机构凌驾于宪法之上,司法缺乏公正,是利用民众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法轮功学员。

1、“610”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大陆正义的维权律师指出“610”机构既非立法,又非司法,也不是行政机构,其设置毫无法律依据,“是非法的”。却是迫害法轮功的专职机构。

如: 2009年10月15日清晨,湖南省岳阳市“610”办公室某科科长张皆红(音),带了几车保安、各社区“610”人员,如临大敌,布置在法院周围,对凡是到楼区法院去的人员進行秘密拍照、摄像。8点过后,法院门口站一排保安,不允许大法弟子進去旁听。

2、法院秘密审理宣判,这与国家法律《刑事诉讼法》相违背。

法庭本该是讲公理、讲法律、扬正气、捍卫宪法的地方,为甚么对法轮功案件的审理总是偷偷摸摸的见不得阳光?为甚么在开庭的事情上,一再的欺骗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我在这里仅举一例:

2009年6月底楼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薛莉。前一天,她嫂嫂找许凯峰法官了解情况, 询问开庭的日期并要求为薛莉辩护。许法官骗她去见妹妹,要求妹妹出示委托书。当她嫂嫂冒着倾盆大雨去看守所等着见妹妹,左等右等不见人影。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亲人参与旁听的情况下对她進行秘密审判。也就是说,法院早就“精心”安排好了,根本就没想让任何人旁听,等亲人赶到,十几分钟左右草草结束。

法律被歪曲利用,法庭公然撒谎。如:许根元、黄佑军两位大法弟子揭露了楼区国保大队、君山区国保大队蒋超、付纬等人酷刑迫害的罪行(蒋超、付纬等人也坐在旁听席上)。公诉人矢口否认,张律师马上问道:“许根元、黄佑军于6月7日上午9时绑架,许根元于10日下午5时送到看守所,黄佑军于11日晚送到看守所。这段时间他们在哪里?做甚么?谁给权力超时审讯?”(按规定不能超过6小时)并要求追究当事人执法犯法的责任。许根元将自己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指给法官及陪审人员看(五个月过去了,这些外伤还清晰可见),并慈悲的说:“我希望在场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最后,律师、家属及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法院却草草休庭。私下里却要重判。

中国的民众谁还能相信这样的法庭会公正?如果作为公民,特别作为领导不能维护宪法的尊严,当有人不幸被冤屈时还能期待谁的保护呢?这里面有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哪!今天你能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我们的权益,不也是在维护你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权益吗?

3:律师不能看案卷,不能见当事人。这说明甚么?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当我们得知她被绑架及酷刑折磨的时候,我们家属决定请律师为她辩护,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当我们请的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金光鸿律师,到楼区国保大队要求看当事人的案卷和见当事人时,国保大队蒋超等人不仅不给看、不给见,还威胁律师。直至开庭的前一天,律师才见到当事人,才看到案卷。

第三、宪法至上,信仰无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中共的司法系统直接参与了对法轮功学员的长达十年的迫害,公然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无罪判刑。 如;当公诉人李卫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他俩时,北京张传利律师要求李卫星拿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哪条哪款写明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李卫星哑口,法官、国保人员面面相觑。

修炼法轮功是天赋人权,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统处理法轮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据,中国刑法300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法轮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据内部规定、文件来审理案件。在对利用法律系统進行迫害的责任人的审判中,仅用中国现行法律就可以将之定罪。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审判的,都将被追究个人责任。目前的抓人判刑送劳改监狱,都是属于非法范围的。因为我国的宪法里将法轮功定为教,根本就找不着一个字。没有的事,莫须有的罪名。目前所造成的镇压迫害的局面,完全是江泽民出于一己私利,嫉妒心所致,而信口雌黄,随意这么干才被定性的。与国家制定的法律完全背道而驰。

下面请看下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的部份辩护词:

首先、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要判断一个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是不是邪教,必须由专家、学者,特别是宗教界人士来作专业监定才能确立,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法轮功是不是邪教進行司法监定。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就是破坏了法律实施,也不能以此来定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习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习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同时辩护人认为,宗教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我知道人应该凭自己的良心为人处事,顺天理,得民心,不欺瞒,包括自己的心。人生苦短,每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都不容易。也许我们人生的境遇是不同的,但匡扶正义、呵护善良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你的善念一定会为你带来美好的未来!

各位领导,再次感谢你看了我的申诉,并衷心地希望你伸出援手,救我女儿出狱,还她自由!

许庆秋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31/211493.html

2009-10-31: 了解真相 不再被谎言欺骗
当人们不再被谎言欺骗,能够了解真相的时候,人们自然会有善恶的选择;当人们能够分辨清楚真相和谎言的时候,自然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湖南省岳阳市楼区法院日前对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许根元、黄佑军進行开庭审理。据悉开庭的当天一大早,湖南省岳阳市“610”办公室的一科长张皆红将几车保安、“610”人员,布置在法院周围,对所有上楼区法院的人進行拍照、摄像,并禁止大法弟子進去旁听。许根元的亲属10多人前往法院想旁听,只被允许三人作代表入场,许根元的侄女婿稍有异议就被法院内冲出来一名便衣掐住脖子摔倒在地,许的亲属们表示不许打人,结果许的三哥及另一名亲属也得到同样待遇。开庭时法轮功学员及其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正气凛然,很快扭转了局势。开庭结束时,法官也不得不承认法轮功真、善、忍是好的,现场的便衣和“610”成员也不敢吱声。

开庭过程中,当公诉人李卫星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法轮功学员许根元、黄佑军时,辩护律师张传利要求李卫星具体指出哪条法律写明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李卫星哑口,法官、国保人员面面相觑。二位辩护律师认为被告的罪名不能成立,他们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该无罪释放。

金光鸿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就是破坏了法律实施,也不能以此来定罪。

他还表示,被告人因为习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他们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并认为法轮功修炼者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许根元、黄佑军也为大法、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并揭露遭到酷刑迫害。许根元将自己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指给法官及陪审人员看,并规劝在场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据知情者透露,最后律师、家属及法轮功学员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无罪,并要求当庭释放。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法官、陪审官、警察都处在被动局面,检察官在回应被告的辩护律师时也不得不承认法轮功是好的,表示可以炼我们也不反对炼。

金光鸿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法轮功学员案件中,明显感到环境比以前宽了,有的法官坦承说真善忍是好东西,也有的检察官私下询问他别的地方有没有判缓刑的案例,想以此为依据。这次在岳阳金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他没有被打断过或受干扰,畅所欲言觉得很痛快。该案目前正在等待宣判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到,湖南省岳阳市“610”办公室在开庭当天布置了几车保安、“610”人员,而且在开庭前表现出极度的恐慌和暴力,但这貌似的强大恰恰是虚弱的表现,在二位律师的正义辩护过后,人们彷佛都醒了,原来法轮功不但没有违法,“相反是造福社会、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当我们知道了这些基本事实过后,再看大法弟子们所遭受讲述的“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时,难道这些修炼者不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应该敬重的人吗?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31/211498.html

2009-10-19: 岳阳法院开庭 律师辩护“法轮功造福社会”
(明慧通讯员湖南报导)2009年10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楼区法院对遭绑架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许根元、黄佑军進行开庭审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北京律师金光鸿明确指出“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大法弟子许根元当庭展示自己被国保大队酷刑折磨造成的身体伤害。家属愤慨,写了控诉书控告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故意伤害罪。

2009年10月15日清晨,湖南省岳阳市“610”办公室某科科长张皆红,带了几车保安、各社区“610”人员,如临大敌,布置在法院周围,对凡是到楼区法院去的人员進行秘密拍照、摄像。8点过后,法院门口站一排保安,不允许大法弟子進去旁听。

大法弟子许根元的家属去了十几个人,想旁听,只允许派三人作代表,其馀人员全被挡在门外。许根元的侄女婿对许的八十多岁的父亲说:“爷爷,您的女儿开庭,您怎么不能進去,您要進去。”刚说完,从一庭冲出一名工作人员,掐住他的脖子,并将他摔倒在地。见此情景,许的家人喊:“不许打人!”片刻,他们冲上来十几人,将许的三哥及另一名亲人用同样的手法摔在地上,并把许的侄女婿关起来,后来怕把事情闹大才放了。

开庭过程中,许根元、黄佑军的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当公诉人李卫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起诉他俩时,北京张传利律师要求李卫星拿出具体的法律文件哪条哪款写明了“法轮功是×教”。公诉人李卫星哑口,法官、国保人员面面相觑。

北京律师金光鸿有这样一段话:“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习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习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同时辩护人认为,宗教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许根元、黄佑军两位大法弟子也为大法、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并揭露了楼区国保大队、君山区国保大队蒋超、付纬等人酷刑迫害的罪行(蒋超、付纬等人也坐在旁听席上)。公诉人矢口否认,张律师马上问道:“许根元、黄佑军于6月7日上午9时绑架,许根元于10日下午5时送到看守所,黄佑军于11日晚送到看守所。这段时间他们在哪里?做甚么?谁给权力超时审讯?”(按规定不能超过6小时)并要求追究当事人执法犯法的责任。许根元将自己腿上烟头烫的伤痕、手上被铐子铐的、被针扎的伤痕、及头上头发快掉光的证据指给法官及陪审人员看(五个月过去了,这些外伤还清晰可见),并慈悲的说:“我希望在场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最后,律师、家属及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有力的震撼了邪恶,法官们不得不承认法轮功无罪,真善忍好,法庭只得休庭。整个开庭过程中:公诉人、法官、陪审官、警察处在理输的被动局面。而律师、大法弟子却堂堂正正的、义正词严的证实了大法。

下面附上金光鸿律师为许根元写的辩护词及许根元丈夫写的控告信。

金光鸿律师为许根元写的辩护词(有删节)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许根元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许根元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调查。本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许根元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许根元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该无罪释放。理由如下:

一、本案程序违法,由此得来的证据不足采信。

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7日即对本案被告人许根元采取了强制措施,可是直到6月11日才有第一次询问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必须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進行讯问的规定;而且据辩护人调查得知,从6月7日到11日,公安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许根元有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其中的手段包括:针刺手指、烟头烫、用手铐把手吊起来拳打脚踢、打耳光等,以致一个月后家属在见到许根元时见到许根元的全身仍然是浮肿的,并且有虚脱症状,手与脚上及身体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针刺、烟头烫及手铐铐伤的痕迹。建议合议庭给检察院出具《司法建议函》追究相关人员的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用意。

辩护人为了更好地行使辩护权,研读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也接触了不少法轮功修炼者。辩护人认为,法轮功不过是一套中国传统的气功导引术,再糅合了一些中国传统的佛教和道教的哲学思想,其主要作用是修身养性、祛病强身。被告人许根元习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因此主观上没有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用意。

三、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上看,刑法第三百条将从事宗教或迷信活动的这一特殊主体单列出来,这显然是一条歧视性立法,应当从刑法中予以废除。事实上,在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他是甚么身份、甚么地位,也不管他利用何种手段、使用何种工具,只要他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都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完全没有必要将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单列出来。

四、被告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首先、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被告人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所以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习炼法轮功,而对被告人习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轮功。

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要判断一个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是不是邪教,必须由专家、学者,特别是宗教界人士来作专业监定才能确立,我们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法轮功是不是邪教進行司法监定。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行为就是破坏了法律实施,也不能以此来定罪。

第三,被告人没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

本案关键证据系刑讯逼供取得,不足采信。至于2009年6月7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也只能证明被告人许根元持有法轮功宣传品,而不能证明这些宣传品系被告人许根元所制作,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许根元有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而法律并没有规定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为犯罪行为,所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从内容上看,法轮功的宣传品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关于气功修炼和哲学思想的,比如《转法轮》等,一部份是抨击时政的,比如《九评共产党》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关于气功修炼方法和中国传统的佛教哲学、道教哲学及儒家哲学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传授气功修炼方法和介绍中国传统文化。就后者而言,其内容反省历史,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其目的是为了敦促中共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而且即使被告人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而不是为了盈利,它不是非法出版物,仅仅是一种宣传资料而已。这与商家和企业印制、传播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五、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一个行为,如果仅仅是从事宗教活动,即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如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等,而没有其他相关的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来看,1999年的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2001年的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是比较符合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的。

而1999年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第(五)项,第二款的第(三)项,2001年的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却将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传播邪教宣传品及邪教组织的和平集会的行为以“利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定罪,这是对刑法三百条作了过于宽泛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完全不符合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为上述行为仅仅是行使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不仅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且是受宪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将上述表现列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是违宪的。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進行违宪审查,废除其中违宪的和不符合刑法三百条规定的司法解释。

……起诉书中只是指控被告人许根元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而没有指控被告人许根元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许根元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不能对被告人许根元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定罪量刑。

最后,就社会危害性而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根元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习炼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为习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其向他人积极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被告人及其他法轮功习炼者因为习炼法轮功而变得更有爱心和乐于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同时辩护人认为,宗教能够净化人的心灵和灵魂,能够提升人的道德层次;宗教鼓励人们行善积德,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这不仅有助于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政府应该鼓励而不是打压人们的宗教信仰,而因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对公民定罪处罚,更是践踏人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许根元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希望合议庭宣判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金光鸿

许根元家属控告信:控告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故意伤害罪

控告人:刘祖旺 身份证:430602195910217718
 被控告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付伟、唐健民、陈兴国、曾哲富、熊队长
  控告事由:对犯罪嫌疑人许根元刑讯逼供
  控告请求:追究付伟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是许根元的丈夫,现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五名侦查员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许根元進行刑讯逼供一事,提出控告。

2009 年6月7日,许根元因修炼法轮功被岳阳楼分局国保大队的人非法绑架到晓朝宾馆,刑讯逼供有三天三夜,除使用车轮战不让许根元睡觉外,还对许根元進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在唐健民对许根元進行审讯时,除唐本人对许根元扇耳光外,其他人如付伟、陈兴国、曾哲福等五人一齐对许根元拳脚相加。付伟用耳光扇许根元的脸,用拳击打许根元的胸口,踩许根元的脚,用烟头烫许根元直到起水泡。另外还有人击许根元的头,用脚踢。然后他们一齐将许根元推倒至跪下,将许双脚从两侧抓开,几个人同时踩许的脚,将许双手反铐于背后,用力往上提,然后将大靠背椅插入许背部与双手之间,再加上一些东西垫着,许铐着的手被拉到极限,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踩许的脚,用烟头烫,用针扎许的腰部。在许支持不住倒地之时,扯住许的头发把许拉起,继续折磨许。等他们五个人都累了,就将许面对墙壁,双手贴墙,双脚跪在扫把棍上,再把许的脚向两侧拉开,连裤裆都扯破了。然后就叫许保持一个姿势跪在扫把棍上,支撑不住就用脚踢……各种折磨都让许撕心裂肺、疼痛难忍,大汗淋漓,眼睛都睁不开,全身湿透,直到口干舌燥……

7月10日,许被送到看守所,几天后,许的双脚至膝盖处呈黑紫色,肿胀,至今尚未完全恢复,经常头痛,长期头晕目眩,有时伴有呕吐现象,头发大把大把的脱落,记忆明显减退,神情恍惚,说话经常讲上句忘下句。8月28日晚,突然感到胸口疼痛,彻夜难眠。29日,去华容县看守所,几天后在那里也痛过一次,同样坐卧不安,疼痛难忍,前些日子,出现腹痛、头痛等症状,月经失调,大量出血,头昏,两眼发黑,脸色蜡黄。以致一个月后家属在见到许根元时见到许根元的全身仍然是浮肿的,并且有虚脱症状,手与脚上及身体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针刺、烟头烫及手铐铐伤的痕迹。

家属在获知许根元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后,立即向岳阳楼区分局国保大队提出质询,但国保大队是矢口否认有刑讯逼供的事实,于是家属向看守所的检察室提出控告。检察室工作人员在得知后立即将许根元带往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進行体检,家属也前往医院会见了许根元许根元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告知了家属。现在我们依法提出控告,希望有关机关能查明事实真相,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追究付伟等人刑讯逼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0/19/210687.html

2009-06-27: 岳阳大法弟子许根元、黄佑军遭酷刑折磨
2009年6月,湖南省岳阳大法弟子许根元、黄佑军遭邪党恶警绑架。恶警将他们秘密绑到某宾馆,用烟头烙、用大针扎等等酷刑折磨他们。现在黄佑军两腿折磨得肿的很大。

参与迫害大法弟子许根元、黄佑军的人员有:岳阳市岳阳楼区国安大队的唐建明、付伟、曾哲付、陈兴国。岳阳楼区洛王派出所的鲁元、“东北虎『(外号)。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27/203500.html

2009-06-13: 岳阳现有七名大法弟子被绑架
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日晚,岳阳市君山区国安大队沈文欣、蔡德纯、邓红球、彭常华等人及岳阳市楼区公安市等数人将大法弟子许根元、王岳军非法绑架迫害,并遭毒打。据他们内部人员讲:将大法弟子王岳军毒打得很厉害。为此还开了“庆贺”大会,得到奖金1.4万元。现这两位大法弟子非法关押何处具体情况不详。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五点多钟,岳阳市楼区国安大队唐建民、熊刚勇等数人将居住岳阳市政府小区内正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做生意的大法弟子汪立平非法绑架,并抄了家。抄走大法书籍多本、大法资料及九评数本。家中存折一本。开始把她非法关押在岳阳湖宾拘留所,现转移不知去向。

岳阳地区现有七名大法弟子被非法绑架。他们是:赵群兰(非法关押在岳阳市看守所)曾纯、王洪波、王立平(非法关押在岳阳湖滨拘留所)、 赵群山(非法关押在君山拘留所) 许根元、王岳军、汪立平三位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地情况不详。

直接参与非法迫害大法弟子单位和有关人员
岳阳市君山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沈文欣  蔡德纯  邓红球  段德良  彭常华等恶警

岳阳市楼区公安分局国安大队:蒋超 付伟 唐建民 熊刚勇等恶警

岳阳市公安分局三眼桥派出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13/202652.html

2002-05-02: 湖南岳阳地区610、司法所、派出所的恶人恶行
4. 洛王司法所、派出所:

2000年腊月,司法所和派出所一伙恶警突然闯进大法弟子许运四家,强行带走他们夫妇二人。许运四的妻子方月娥当时身体极度不适,当他们把她拖到车旁时,她已经躺在地上动弹不得,脸色苍白。见此情景,他们的邻居们都出面阻挡,怕出人命。毫无人性的洛王派出所所长杨应环公然叫嚣:“死人怕什么?谁叫他们学法轮功,死就死,怪谁!”后见跟他说理的人太多怕碍他的事,就对这些老百姓说是把方月娥送医院检查再说。结果这伙没人性的家伙把方直接送入了看守所非法关押。同时被非法带走的还有其妹夫。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5/2/湖南岳阳地区610、司法所、派出所的恶人恶行-29409.html

2002-05-02: 湖南岳阳地区610、司法所、派出所的恶人恶行
岳阳楼地区知青场610办公室主任 李勇辉:

2001年7月的一天,市齐家岭一大法弟子的妻子想去长沙劳教所探望丈夫,因去大法弟子许根元家问路(许在长沙被非法判刑刚释放回来),被恶人张毅辉、李勇辉撞见,李勇辉不问青红皂白就抓着她拳打脚踢,之后把她送入看守所非法关押。李勇辉电话:0730--8791708

2. 岳阳楼区政保执法人员赵自湖,岳阳楼区分局局长张意保

岳阳大法弟子许根元因1999年去北京和平上访,被非法判缓刑一年。被关押5个多月释放后,专门审理此案的岳阳楼区政保执法人员赵自湖说:“许根元你晓得么?我是‘扮蛮’(岳阳方言,‘故意’的意思)把你判掉的。”

许根元回家不到一个月,这帮‘扮蛮’判刑的所谓执法人员又要非法带走许根元,许要求出示收监的法律手续和理由。他们不但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反而威胁许根元,岳阳楼区分局局长张意保指着许根元说:“你有神经病”,许要求他们为这句话负责任,赵自湖说“明天就要给你打针。”(许多大法弟子就是被这样任意地送进精神病院强行注射破坏神经中枢的药品。)许被强制送入看守所时跟人讲自己被迫害的真相,一个干警感慨地说,“你如果有神经病,那我们中国就没得正常人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5/2/湖南岳阳地区610、司法所、派出所的恶人恶行-29409.html

2000-12-18:岳阳地区劳教名单
郭丽群,女,38岁,一年,湖南岳阳君山区钱粮湖机械厂
彭淑纯,女,个体,60岁,一年,湖南岳阳君山区采桑湖镇二分场一队
张爱华,女,农民,32岁,一年,湖南岳阳君山区良心堡镇纺织厂
孟凡辉,女,工人,29岁,两年半,湖南岳阳君山区良心堡镇纺织厂
冷雪飞,女,36岁,小岗米厂职工,2年劳教
刘岳华,女,47岁,九华商场柜组长,2年劳教
白满珍,47岁,种子公司职工,2年劳教
莫小燕,女,29岁,个体,2年劳教
许根圆,女,35岁,菜农,2年劳教
汤永琪,男,49岁,个体,判刑2年
缪翠,女,42岁,个体,刑事拘留(无限期)
谭伟明,男,3岁,个体,2年劳教
李菜,女,35岁,个体,2年劳教
刘端瑞,男,35,工人,判刑3年
付维佳,女,27,会计,3年劳教
苏清文,女,22岁,个体,3年劳教
苏清文妈妈,女,不详。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2/18/5267.html

岳阳市联系资料(区号: 730)

2024-11-08: 岳阳市公安局楼分局国保大队
大队长:刘学农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公安局王家河小区 电话:13975020007
警察:唐建明 男 住址:岳阳市君山区岳西中学家属区 18373015035
警察:易三三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华林水岸小区3栋103 15173061333
警察:黄卫红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公安局王家河小区 电话:18907303311
警察:章初平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公安局王家河小区 电话:18807306868
警察:夏亚菲 女 住址:岳阳市楼区公安局王家河小区 电话:13786065063
警察:熊刚勇 男 住址:公安局王王家河小区2栋中单元103 电话:15197082863
警察:刘学群 男 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小区 电话:15197082207
警察:陆波 男 住址:岳阳市岳阳楼小区 电话:15007309879
警察:王群 女 住址:岳阳市电视台家属区 电话:1376209928
警察:吴雄伟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岳纺小区 电话:13873038066
警察:张冬武 男 住址:岳阳市检察院家属区 电话:13807300177
警察:刘漓江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滨水新境界3栋306室 13973018828

岳阳市楼区政法委:
书记兼610主任:方宇 男 住址:岳阳市经开区滨水新境界 电话:13908405838
黎建欣 男 住址:岳阳市经开区中航翡翠湾 电话:18973031117 8245499
吴作文 男 住址:岳阳市金鹗山街道办事处家属区 电话:13873008229 8245393
黄黎明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梅溪乡联校宿舍 电话:13975002286 8245311
刘燕飞 女 住址:岳阳市求索东路75号 电话:18075700580 8245311
刘明志 男 住址:岳阳市楼区交建局家属区 电话:13707303007 8245458
王晶 女 住址:岳阳市教育局家属区 电话:18073000758 824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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