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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徐汇区 >> 王屹仡, 女, 36

个人情况: 原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拘留时间: 2004年11月24日晚
有关恶人: 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陆文嘉, 审判长彭涛, 公诉人徐震辉, 上海市女子监狱五监区侯瑞勤监区长
迫害情况: 王屹仡2004年11月24日晚被警察绑架。2005年6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邪党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来,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一直進行上诉、申诉,并揭露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于2007年11月23日出狱。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04-12-01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0-05-22: 上海中共机构迫害法轮功真相报告(二)
王屹仡遭绑架,年迈慈父营救无门

王屹仡,女,32岁,在上海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11月24日晚,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王屹仡的父亲,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槐忠,12月到上海遍访有关部门,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却继续非法关押王屹仡

王槐忠先写了《释放无罪被捕的好女儿》的上访信给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等16个政府机关,结果送来的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他说,“这份起诉书没有体现出法律的任何一点尊严……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既无人证,也无物证;引用的法律没有适用性,没有执行《刑法》第三百条的法律依据……检察员徐震辉为什么要编造事实经过呢?原因有二:其一,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推到居民和保安人员身上;其二,把恶人之徒对法轮功的迫害说成是人民群众的自发行动,从而达到进一步欺骗广大民众的目的。”

2005年5月20日,王槐忠给上海政府、市人大、区政府、区人大等机关写上访信,要求出庭为女儿辩护,结果被拒绝。转向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出“寻求法律支援”的信件,揭露徐汇法院陆文嘉及其合议庭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严重违法:超过审理时限50天;“公开审理”被操纵;秘密宣告判决;开庭中,没有辩护人为王屹仡辩护;不公正的审理,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开庭中,陆文嘉及其合议庭隐瞒家属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非法剥夺他为女儿辩护的公民权利。因而提出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刑事判决;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

因不服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5日(2005)沪一中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王槐忠再次提出申诉,其中特别提到:“自从我要出庭为王屹仡辩护那天开始,上海610就派特务跟踪我,多次派人到大连与司法部门联系,妄想通过欺骗手法诱导大连司法人员对我犯罪,特别是今年5月,上海610采用阴险毒辣的特务手段,在上海一中院的配合下设下陷阱,选择在5月26日晚七点在大连市一二九街15路公共汽车站,叫人邀请我与所谓的美国明慧网记者会面,妄想借用里通外国罪当场抓捕我。”

上海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甚至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王屹仡。王槐忠向上海监狱管理局局长写出又一封投诉信:“上海女子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第五监区,侯大队长是该监区的负责人。现将她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我女儿王屹仡的部份事实陈述如下:一、拒绝转递申诉状。二、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三、阻挠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四、剥夺信仰自由、强迫“洗脑”。六、提出申诉,每月被扣罚1分。七、写一封家信,被扣罚2.5分。八、父亲上访,女儿遭到迫害。九、找人调查,不敢公开真实身份。”

然而,王槐忠的一切努力,皆如石沉大海,得不到任何回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5/22/224076.html

2010-05-19: 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纪实(二)
上海市女子监狱虽严密封锁信息,但其罪行仍不断被曝光,被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为维护亲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持续的努力。然而,在号称“与时俱进”的二十一世纪今天,在中共的暴政统治和迫害政策中,一切依据中共书面法律而进行的为修炼法轮功的亲人维权的努力却几无效果。上海市女子监狱残暴迫害法轮功,一切法律的外衣都被悍然撕毁了,在王屹仡一案中可窥一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5/19/223897.html

2009-09-26: 上海徐汇区公安局欲非法起诉李耀华、张轶博等

2009年6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大法弟子张勤、李耀华、张轶博、卢玉芝、叶颖,被绑架关押,至今已三个多月,目前仍被非法关在徐汇区看守所,参与绑架的人员有徐汇分局“六一零”及国保、徐汇区田林新村派出所、卢湾区瑞金二路派出所。
2008年10月21日,对于刘鹏、郑燕、张许枚等人为自己的辩护,公诉人徐震辉竟然威胁说,态度不好,加重处罚。 刘鹏已被非法判刑五年,现被劫持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迫害。
2007年3月 对六名大法弟子非法集体宣判:非法判柏根娣四年半、周立成六年、尤秀云六年半、王桂芳三年半、周琴和袁秀芳两年缓刑两年。
2005年6月王屹仡被非法判刑三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9/26/209023.html

2008-02-14: 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监狱

原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被警察绑架。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汇区邪党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来,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一直進行上诉、申诉,并揭露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狱。下面的信是王屹仡及父亲王槐忠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为。

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为

一、 监狱的非法规定

(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理

上海市女子监狱“专项分级处遇管理办法”是其针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证:
A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并能检举其他法轮功学员。
B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其他法轮功学员。
C级:写认罪书但不““转化””。
D级:不认罪但写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E级:不认罪并拒绝写出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王屹仡被非法收押后,被E级处遇,不允许在晚上九点三十分休息,只有在晚上十一点以后睡觉。同监室的人分成两组对王屹仡進行监管,不允许她离开监室一步,连到卫生间大小便都不行。睡觉、吃饭、大小便,甚至洗澡都在监室内完成。大小便和洗澡的脏水由其他人拿出去倒掉。当时上海气温高达摄氏三十五至三十七度,热浪滚滚,在十几平方米的监室内当众大小便、洗澡,特别是正巧碰到来月经,周围六个人跟着一起闻臭味,那种心情没法形容。此外,监室被停看电视娱乐节目。这种做法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生存权,对她造成严重的心理上的迫害。监狱煽动犯人对她的仇恨情结,其目地是逼王屹仡认罪、“转化”。

这种非法的所谓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监狱法第七条“人格不受侮辱”之规定。

(二)、五监区非法“十不准”

所谓“十不准”就是不准修炼法轮功,不准看、传、存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不准炼功,不准交流,不准绝食等等。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侯瑞勤监区长在五监区做讲评说:“我们的行为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和坚决支持的。”这就是说,五监区制订特殊“十不准”,公开违抗宪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监狱党委本意的真实表示。

二、考评分是狱警与犯人互相勾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直接手段

了解监狱的人都知道,处遇和考评分是狱警对犯人实施监管的直接手段。犯人想减刑、假释,就必须拿到考评高分,争取到A、B级处遇,积满一百二十分。

在五监区,为获得主管狱警的赏识,争取每月的考评高分,犯人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正如姚分监区长在二零零七年十月的讲评中所说,“在监室学习中,未能起到帮教、“转化”作用的犯人是不可能获得奖分的。”据某犯人说,每“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相关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可得二分。监狱以此诱惑那些需要以零点一分这样的幅度争取累计分数以获得减刑、假释的犯人去迫害法轮功学员。

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四一六监室有四至六名犯人,她们的任务就是监管及“转化”王屹仡。这些人只做三件事:禁止王屹仡学法、炼功及与监室以外的任何人接触;记录王屹仡的言行,汇报给狱警;逼迫王屹仡阅读及观看诽谤、污衊法轮功的录像及书面材料。这种行迳直接违反了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将监管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为全力“转化”法轮功学员,监狱不惜放弃对真正犯人教化,为她们设立“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单项记功,使她们成为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监狱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犯人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犯人改造成为合法公民。”之规定,而且唆使这些犯人在狱内从新犯罪,完全背离了监狱法的立法宗旨及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更有甚者,监狱竟然为她们专辟大幅度减刑、假释的通道,大开违法之门。

由于对王屹仡严密监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担任四一六监室室长的犯人万申齐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评分数,获得了监狱为其申报假释的奖励。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监区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释、减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狱警陈瑶接到监室犯人王雪的举报,说万申齐利用室长的职权向监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监穿的凉鞋一双。陈瑶把万及郝叫出去核实后,即把郝调离四一六监室,同时嘱咐这些犯人决不能让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万申齐被一中院假释八个月。

根据奖扣分实施细则之规定,四犯(犯人中的头)或室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财物,属严重违纪。按监狱申报减刑、假释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犯人除被警告、记过或禁闭外,其相关减刑、假释的材料将被暂缓上报二至六个月。万的违纪行为与她所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属同一性质,说明她毫无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备被假释的条件。然而,狱警陈瑶不仅与犯人们串通,隐瞒万申齐的严重违纪行为,而且使她成为了五监区异地假释第一人。

狱警违法为犯人办理假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之规定。这就是狱警和犯人之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对法轮功学员進行迫害的罪证。万申齐在离监前曾说,“如果不是在五监区,根本就不可能减这么多。”的确如此,不给予这些犯人们减刑、假释的好处,怎么能让她们那么卖力替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呢?!

三、禁闭间是对法轮功学员進行严酷迫害的黑窝

众所周知,把人长期单独关押在仅有三平方米的不见阳光的禁闭间里会对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伤。所以即使对严重触犯监规的犯人,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仍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犯人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为逼迫一些坚定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监狱将她们关在禁闭间,不允许她们在晚上十二点之前睡觉,指使、纵容犯人对她们连打带骂,就连三个月才有一次的接见也会被狱警以各种理由非法取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更恶劣的是,监狱将这些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内,严重违反上述监狱法,事例如下:

(一)、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非法收押的李玲玲(音)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五个月。

(二)、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间,一名年轻的法轮功学员因再次绝食抗议被送往监狱医务室灌食。她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直到被释放。

(三)、监狱在二零零四年前后对一名一直关押在禁闭间的杨姓法轮功学员提请加刑建议,理由是她一直为法轮功辩护。负责监管她的犯人书写旁证材料,致使上海市一中院对其加刑六个月。参与这件事情的其中一个犯人叫秦德英,她获减刑一年的司法奖励。这个加刑大会由五监区全体人员参加,且要求写出观后感。王屹仡之所以获得这个消息是因为曾与王屹仡同监室的负责五监区劳役的犯人曹瑾为了威胁王屹仡而故意“洩露”的。当时在场的犯人有龚昌菊、万申齐、王少君。这三人分别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七月获得减刑二个月、假释八个月和假释九个月的司法奖励。

(四)、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法轮功学员金惠芬(约六十多岁)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时)一直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一天早上,监管她的四犯杨颛瑾到王屹仡监室对面的洗漱室找劳动队要小棒子绑她。犯人杨颛瑾无权使用任何暴力手段阻止金惠芬行使未被剥夺的信仰自由权,但她绑人的举动表明这种暴力行径已成为五监区的惯用手法。犯人曹瑾曾说,“禁闭间的建筑结构特殊,里面人发出甚么响动,外面根本听不到。”因此,在这样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只要能“转化”禁闭间里的法轮功学员,这些犯人的暴行都是被狱警默许的。

(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一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收押后,关在二二二禁闭间。四一六监室的四犯张阳在当天被调走,负责监管及“转化”她。在十一月十六日姚分监区长给四一六监室召开年终评审会时,对张阳说,“做现在这件事可以凶一些。”

(六)、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一名法轮功学员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

四、无视宪法与监狱法的明文规定,阻挠王屹仡正常行使申诉权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王屹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但是直到七十三天后的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这份申诉状仍在监狱。监狱拒绝在王屹仡自行支付邮资的情况下将王屹仡的申诉状快递至上海市一中院。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扣留王槐忠快递给王屹仡的三份申诉状: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EMS专递编号:EO83六347655CN,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 EMS专递编号:EQ390013895CN,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EMS专递编号:ER738695791CN。

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司法部第七十九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剥夺王屹仡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一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二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监狱组织的法律谘询会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的明确答覆。王屹仡就此立刻质询监区长侯丽琴。她回答说“你不需要这样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监区长侯丽琴递交沟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诉状,申明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与再申诉是王屹仡意愿的真实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时许,侯监区长在王屹仡的追问下回答说:“你写的法理是对的,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法儿这样执行。”

(四)、剥夺王屹仡進行再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见时,监区长侯丽琴拒收王槐忠带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监狱快递再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监狱主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科长陈建民及监区长侯丽琴告知拒寄,且未归还该委托书。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监区长告知王屹仡不能让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这份文件是给王槐忠的,不是给王屹仡的。

第(三)、(四)条所列事实证明监狱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七条:申诉权利不受侵犯。

(五)、剥夺王屹仡对监狱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针对监狱侵犯王屹仡的申诉权、信仰自由权的各种事实,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写行政诉讼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份委托书是对监狱拒寄再申诉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五监区特殊“十不准”违法规定法轮功学员不许学法、炼功的行为提起诉讼。狱警陈瑶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监狱回答说:“监狱不寄这份委托书,有甚么问题可以继续沟通。”这份委托书也被监狱扣留。王屹仡在当晚写沟通函一份,重申监狱必须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则仍须为其寄出该委托书,但监狱拒绝再作任何答覆。

五、为销毁罪证,非法扣押王屹仡拟带出监的书面材料

(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写的四份申诉状。

(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写的第一份申诉委托书

(三)、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致驻监监察室的信件。

(四)、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向驻监监察室投递的控告信一封及以下附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再申诉委托书、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给监狱有关学法及炼功合法性的申辩信、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诉讼委托书、二零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的关于监狱拒寄行政诉讼委托书的沟通函。

六、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径

(一)、与监狱串通,违法调查取证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监区犯人接见的那天,狱警陈瑶告诉四一六监室的犯人(卢怡、童芝敏、苏青),驻监监察室要来调查王屹仡的情况,让她们有个准备。狱警这样做,一方面说明监狱做贼心虚,另一方面也在告诉犯人们驻监监察室和监狱的“私交”很好。事实上,在接下来对犯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狱警陈瑶一直在场。

(二)、默许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罪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质询函一封,质疑监狱违法制定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遇管理规定,违法将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违法缩减犯人的节假日休息天数,非法扣押王屹仡家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控告信一封。控告监狱拒绝为王屹仡寄出再申诉委托书及行政诉讼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违法制订五监区特殊“十不准”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

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未得到驻监监察室的任何答覆。这种做法强有力的证明驻监监察室严重违反监狱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之规定,无视自己的法律职责,默许、纵容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犯罪。

(三)、参与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阻挠王屹仡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监区长侯瑞勤在请示了驻监监察室后,拒绝王槐忠提出的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监区长侯瑞勤第二次拒绝为王屹仡寄出申诉委托书,并告诉王屹仡,“这样做是谘询了驻监监察室的”,让王屹仡有问题可以直接问驻监监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现任驻监监察室林姓主任等两名工作人员找到王屹仡,回覆王屹仡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写的有关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的谘询函。她们答覆说,“检察院无权解释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不可以这样做。你和王槐忠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可以各自申诉,不需要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

3、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王屹仡以质询函告诉驻监监察室,王屹仡委托王槐忠進行申诉完全合法、可行,要求它回覆。但直到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也未得到任何回覆。

七、监于上述事实,我们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归还被女子监狱非法扣押的所有信件。
(二)、立即制止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三)、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给予我们一个书面答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王屹仡
王槐忠

二零零八年元月九日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14/172420.html

2007-12-10: 王屹仡家人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滕一龙院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4月16日,我用特快专递给您邮去壹套申诉材料共六份(邮件编号ER738695774CN)。在EMS网上查到,贵院于2007年4月17日15点10分收到此件,并盖单位收发章。

2007年8月23日16点,我和王屹强到贵院信访接待室查询此事,肖法官告诉我们:“接待室没有收到申诉材料,希望你们再寄一份。”2007年8月29日,我又用特快专递给贵院信访接待室邮去壹套申诉材料共五份。(邮件编号ES823065987CN)

自从2005年6月17日那天开始,我与上海市司法界频频接触,交换对王屹仡案件的看法,深知上海市司法界的腐败与黑暗。尽管除掉了陈良宇等邪恶之徒,但是江氏在司法界的阴魂仍然没散。正因为这样,我给贵院邮去特快专递和26封平信(内装申诉状)的同时,把这份申诉状都邮给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市纪委、市政协、市工会、市检察院、市国安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610办公室等及其下属机关和上海的新闻媒体,完全公布于众。真正的人民法院是欢迎广大民众监督办案的,只有腐败分子、邪恶之徒才害怕把案情真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首席法官滕一龙院长应该会欢迎我这种做法的。尽管滕院长收到我这份申诉状已有6个多月的时间而没有安排下属处理,我也能理解到滕院长的难处。那么,我就利用这个机会再给滕院长写信,从另一个侧面阐明我申诉的理由。

一、 枉法裁判王屹仡是一中院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实施

在裁定书中陈述:“『法轮功’系邪教组织。”我在申诉状中强烈要求一中院出示“『法轮功’系邪教组织”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定性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但是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回避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有提供这条法律依据。因为在中国本来就没有这条法律依据,一中院也就无法提供。

在中国法律上,(82)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就是说,(82)宪法为法轮功在中国传出提供了法律依据。王屹仡信仰法轮功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迫害完全是违法的。

法轮功从92年5月13日开传,到99年7月,短短七年时间,全国就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这是乔石委员长在对法轮功大面积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作为掌握党、政、军大权的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理应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顺应民意。但是他却十分妒嫉,不顾政治局其他人的反对,一意孤行,公然践踏宪法,从99年7月20日开始,发动了这场颠倒是非、善恶的浩劫。扬言要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但是他的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在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突然公开宣布“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并授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法律。于是在99年10月30日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路人皆知,制订这个“决定”的本意是针对法轮功的,是想惩治法轮功的,妄想把江泽民之流镇压法轮功的行为从非法变成为合法。但是天理不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把法轮功三个字写入这个“决定”之中,就使得这个“决定”失去了原来想要制订这条法律的本意,这个“决定”也就成为一条无法实施的空头法律条文(在下文中我将陈述这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个“决定”的出台、“两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于99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的下发,在当时全国上下都在迫害法轮功的形势中,给中国司法界制造了一个似乎镇压法轮功是合法的假相,再利用宣传媒体颠倒是非,造成了司法界执法的混乱,以官职、利益诱导逼迫司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犯罪,把司法人员引入歧途推向了深渊。可以说司法人员才是这场浩劫的真正受害者。善恶有报,打击善良的一定不会有好结果,他们将要承受应有的报应。

到了2004年,迫害法轮功将近五年时间了,迫害还在继续。但是邪不压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82)宪法的基础上,给宪法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为法轮功学员学法炼功,揭露迫害,讲清真相,又提供了一条更为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这進一步说明了信仰自由的合法性。那些仍在迫害法轮功的是否应该想一想,这一条款不正是清算践踏信仰自由与人权者的法律依据吗?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依据,但清算迫害者的依据却非常完善。同时增加这一条款就是在法律上抑制江泽民之流的违法行为,警示人们不要迫害法轮功。宪法毕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写在白纸黑字上,为江氏最终的失败又准备好了一条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刑法》第三百条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确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但是,甚么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没有任何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多少种教派?正教有多少种?邪教有多少种?根本没有统计数据。它们的教义、教规分别是甚么?按照甚么标准去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认定的司法程序是甚么样的?由哪个权威机构来认定?所有这些在中国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员对此一无所知。《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就“邪教组织”一词而言,《刑法》第三百条和这个“决定”根本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谁要利用“邪教组织”的名义对中国公民判刑或者处罚,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都是犯罪行为。一中院故意错误引用《刑法》第三百条和这个“决定”,枉法裁判王屹仡,就是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的实施。

二、 上海公安人员无法回答我信访中提出的法律问题

2004年12月10日上午,在斜土路派出所,我问办案警官许明:“你抓捕王屹仡有甚么法律依据?”许答:“法轮功是邪教,这是国家定的。”我说:“请你拿出法律文件来让我看一看。”他答:“这个法律文件我看过,在我们分局法制办有。”当我告诉他我国没有这个法律文件时,他说:“我只是执行上级命令,有错误是上级的错误,与我没有关系,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在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室,王卫星警察(他不是分局法制办的,是徐汇610办公室的,但他冒充是法制办的)接待我们。当我问到国家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是甚么时,他说:“99年7月22日不是有个民政部的通告吗?这就是法律依据。”我反问他:“民政部的通告怎么能成为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呢?公安人员怎么能把民政部的通告作为执行《刑法》的依据呢?他答:“我也要养家餬口,我得为这份工作负责。”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长接待日,栾副所长接待我们。当我讲到在徐汇分局法制办找不到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依据,请他拿出抓捕拘留王屹仡的法律依据时,他说:“我不给你解释法律。”我说:“我不要你解释法律,你也无权解释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我女儿的法律依据来。”他发火说:“你认为我违反法律你可以去告我,我错了由国家赔偿你。我现在不是也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吗?”(因为这是我第二次找他要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警号为022360的陈警官接待我们。当我讲到女儿因法轮功问题被抓,要求查看对法轮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时,他说:“这个法律文件有,要是没有文件他们怎能执行呢?”我问:“请你把这个法律文件拿出来看一看。”他说:“这个文件是我们内部的,不能给你们看。”我反问:“法律条文是公布于众的,不知道法律,老百姓怎么样去遵守法律呢?难道中国有两种法律,一种是叫老百姓知道的,还有一种是不叫老百姓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说:“我没有义务拿这个法律文件给你们看。”我说:“法制办接待日接待来访百姓,不以法律文件为依据来接待百姓,你以甚么依据接待百姓?你这个法制办不是形同虚设吗?”旁边负责接待的女警官插话说:“你问旁边的人,他们都知道法轮功是邪教,还要甚么法律文件?”我反问她:“我旁边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甚么是法律吗?”她闭嘴不做声了。

从上面陈述的事实中可以确认:上海市公安部门抓捕法轮功学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侵权行为,是在践踏我国的法律,破坏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上海的实施。我看到这些心里非常难受,堂堂大上海的公安干警被人蒙骗着,像御用工具一样,干着伤天害理的事情,真是可怜!真是可悲!

三、狱警不敢说也不知道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

2006年5月初,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收到我写的“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四十多封投诉信之后,狱警对王屹仡说:“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的,监狱党委坚决支持我们的做法。”5月23日,我在监狱会见厅里问五大队长侯、中队长徐:“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她们答:“她违反哪条法律你不要问我们,你去问法院。”我又问:“不知道王屹仡违反哪条法律,你们怎么样去改造教育她呢?她修炼真、善、忍,你们想怎么改造她?”她们闭口不答。这里说明一个问题:狱警心里已经明白王屹仡是无罪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有罪的。但是为了谋生挣这个工资,就得替监狱党委去犯罪,做一个驯服工具,否则就得失业。正因为这样,她们不敢正面回答我提出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办法。看来狱警也活得挺累。殊不知,即使不情愿的违背良心干坏事,至少也是从犯,善恶有报是天理,执政者都在天惩之中,难道狱警能逃脱天惩吗?

2007年5月份,当我把写给贵院的申诉状寄到女子监狱后(二十二封信),王屹仡提出要看申诉状时,狱警说:“从法律上讲,你爸写的是对的,但是监狱领导不让给你看。”由此看来,女子监狱中迫害王屹仡的罪魁祸首就是监狱党委,这个党委就是在破坏《监狱法》的实施,就是在指使狱警破坏《监狱法》的实施,如果不彻底解体这个党委,要想在女子监狱中贯彻落实《监狱法》是绝对不可能的。

四、徐汇区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在陷害王屹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共计超过508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这段陈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起诉王屹仡的全部证据就是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共计超过508份,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它证据。

2、徐汇区检察院内部明白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要把法轮功定成邪教组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万一被告方提出要求出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时,那是无法提供的。因此,在起诉书中都写成法轮功宣传材料,没有一处是写成邪教宣传材料的。这就是告诉大家: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这一行为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任何连带关系的,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但是在这段陈述中,它把“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这一行为莫名其妙的、毫无根据的、思维错位的、没有因果关系的扣上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名。这是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的歪理邪说;这是徐汇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出现的笑话;这是徐汇区检察院的耻辱;这是徐汇区检察院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证据。徐汇区检察院的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文第一、二、三部份中,我谈到了法院、公安、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问题,其实这件事情都是由徐汇区检察院引起的。按照法律来讲,检察院是监督其他执法部门执法的,对国家的法律都应该是十分明白、清楚的,特别是对有罪无罪之界定,把握的尺寸应该是相当的正确和严格。但是,徐汇区检察院失去了建院的本意,成为一个政治、权利、金钱的交易院,它违反了我国法律,失去了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不但没有制止公安人员对王屹仡的犯罪行为,相反,它批准逮捕王屹仡,再枉法公诉王屹仡。它不但自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而且给徐汇区法院提供了一个迫害王屹仡的条件,迫使徐汇法院违法;而徐汇法院的违法行为,又为一中院准备好了迫害王屹仡的条件,又迫使一中院违法;而一中院枉法裁判,又迫使女子监狱违法,迫害王屹仡。换句话说,由于徐汇检察院的违法,造成了一系列的违法,那么对徐汇检察院来讲,就应该是罪上加罪。当然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权限和职责。

滕院长,今天我已经申诉到贵院了,那就是你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事了。我希望贵院能够作出公正、公平的审理。

五、 法轮功就是修炼,除了修炼,法轮功没有别的

迫害法轮功已有八年多时间了,但是上海司法界中仍有部份掌权人对甚么是法轮功,法轮功学员在干甚么等问题还是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被歪理邪说所蒙骗,一直阻挡着我的申诉。为此,我经常查阅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条文,拜访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大律师,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探讨过法轮功在中国的合法性;详细调查了解了法轮功的实际情况,阅读了法轮功的有关资料。今天我向您滕院长提出我的看法,供您在处理我的申诉中参考。

99年7月20日之前,全国有上亿人学炼法轮功,早晨和晚上,到处都可以看到法轮功学员在炼功,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既无法轮功学员发传单,也无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是4-25万人大上访,那是符合我国的信访条例的,是平和的,当时的朱鎔基总理妥善的处理了此事,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人民日报还发表文章给予肯定的,这不能说法轮功有甚么问题。

99年7月20日开始,上届江泽民政府利用军、警、特务和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疯狂抓捕、打压法轮功学员,有几十万人被关進监狱、劳教所等,有的学员被打死、打伤、打残,红色恐怖笼罩着整个中国。在这个前提下,法轮功学员才开始全国性的上访,散发传单、碟子,揭露迫害,苦苦的向社会各界人士讲清真相,除此之外没有别的。610办公室、国安、公安部门对法轮功学员所做的这一切是了如指掌、一清二楚的。正因为这样,人们才渐渐的知道法轮功学员都是好人,他们确实在修炼真善忍。但是,有关部门一直在秘密的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年今年出国人员或者能上国外网站的,或者有电子邮箱的或者能看到法轮功学员的真相资料的人都知道了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牟取暴利之事。今年九月六日,《悉尼晨锋报》等主流媒体大量篇幅报导了活摘器官的问题。这是丧尽天良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法轮功学员现在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在讲清迫害真相、世间真相,只是启迪世人的良知和挽救人类的道德,只是在救人。与国家的制度、政治、权力没有任何关系。不管世人怎么议论、评价、甚至于干扰,不管世人理解不理解,救人要紧,法轮功学员还是坚定的按部就班的做着他们要做的事情。这就是说,法轮功学员做事情的道理远远超越了人类社会这层理。和尚在庙里修炼是专业的,法轮功学员在家里修炼是业馀的,虽然两者修炼形式不同,但是都是修炼之人。你不能用人类社会这层法理去衡量法轮功学员行为的对与错,你没有达到他们的境界,你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他们所做的事情。举例说明:人们都好到庙里去拜佛烧香,当真修和尚告诉你给佛敬香时要后退三步,你会虔诚的去做,但是你知道后退三步是甚么意思吗?那就是敬佛三尺。有人请庙里的方丈或者住持做法事。他做的动作、念的咒语或经文,你都同样能做能念,但是他做为甚么能起作用,而你做为甚么就不能起作用呢?那是因为他修炼到那个层次,有了能量和功能,而你则没有。世人不能理解修炼人所做的事情,那是因为世人无知。换句话说,修炼人可以掌握超越于常人社会的理,而世人只能知道常人社会的这层理。

兵征天下,王者治国,强者为英雄,这是人类社会的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毛泽东理论,似乎符合这个道理。中国八年抗战,用枪杆子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共产党用枪杆子打败了国民党,夺取了政权。现在共产党拥有军队、武警上千万人,牢牢的掌握着枪杆子,维护着国家政权。遭受迫害八年多的法轮功学员却没有一枪一炮一兵一卒,仍在和平抗争,怎么能说法轮功学员参与了政治呢?难道世界上还有拥有上亿人的政治团体能够这么老实、这么平和的抗争吗?这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了。法轮功没有参与政治,法轮功学员做的任何事情与政治无关,只是在救人。除了修炼,法轮功没有别的。

六、应当依法撤消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

人的权力是暂时的,真理却是永恒的。没有信仰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不保障人权,那就是独裁统治,决不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为人民,怎么可能没有信仰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不保障人权呢?王屹仡学炼法轮功、修炼真、善、忍是合理合法的,是无罪的。我为王屹仡提出申诉是在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在维护着社会公德和人的道德观念。我的这种做法才是真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一边高喊构建和谐社会,一边迫害信仰自由、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怎么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呢?那只能是欺人的谎言。上亿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几亿家属被牵连到其中,全中国人口才十几亿,你怎么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呢?

继2007年7月30日(农历6月18日)下午北京东三环附近在大夏天有片片雪花飘落后,8月6日(农历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地区,大风又卷着雪花从天而降,持续了约五分钟左右。盛夏飘雪,看过《窦娥冤》的人们都会想到当今中国必有大冤屈,那就是对法轮功的丧尽天良的迫害。上海市一中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使王屹仡本人遭受极大的痛苦,同时给我们全家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造成我家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王屹仡被非法判刑前在上海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工作,任法纪经理,月薪2万3千元,按三年计算,共计82.8万元,如果包括年终奖金,近90万元(不包括为此事花去的其他费用)。不要以为到今年11月24日释放王屹仡就可以不了了之。你院对我的申诉应当作出公正的审理。

法轮功学员可不是一个常人社会的民众团体,他是一个修炼者群体。给法轮功平反是历史的必然,但是给法轮功平反不是哪个人能做得了的,也不是哪个政府部门能做得了的。只有法轮功才能做得了的。当人们真正认识到法轮功是甚么,恶报大量出现,没有人再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时候,法轮功自然就平反了,就会出现一个法轮功在人类社会的全盛时期,这是历史中必然要出现的。现在这期间,如果哪个政府部门或者哪个人支持或者公平公正的对待法轮功或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任何事情,那都是世人本身在选择美好的未来。相反,如果有人迫害法轮功学员,破坏国家宪法在上海的实施,那也是世人在选择未来。在上海、在中国、在世界有谁能逃脱对法轮功的表态呢?请滕一龙院长深思!

此致

王屹仡父亲
2007年10月22日

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吴光裕检察长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10/168100.html

2007-12-03: 上海女子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在上海女子监狱,法轮功学员受到非人待遇,被迫早上6:00起来,吃完早饭,做完内务后,就开始干活,强迫完成奴工产品,一直干到晚上21:00。室内十人一室,常常产品堆满一地,没有转身之地。

恶警强迫没有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在干完重活后,抄写所谓的“监规”,多的抄写十遍,折磨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林晓英因为不转化,被恶警关禁闭,强迫在39度的高温天气,一周不准洗澡,那些犯人在警察的授意下,故意把洗洁精留在碗中,让她吃下,引起她呕吐,犯人用红肠泡过的水让她喝。

恶警通过犯人作恶,不准坚持真理的法轮功学员王屹屹在半夜前睡觉,当时这个监室由陈谣负责。

恶警张永梅、仇中曾经亲自动手用电警棍电击宋金花,只因为不愿践踏写有李洪志大师名字的纸张。

恶警张永梅曾经关法轮功学员洪屏屏禁闭,从九月至第二年的春节,三个月内只洗了一次澡,唆使犯人整她时,放音乐掩盖恶行。

恶警唆使犯人强迫坚持真理的法轮功学员琴凤仙践踏写有老师李洪志名字的纸张,琴凤仙宁死不从。当时的中队长是张永梅和姓仇的。

香港法轮功学员曾爱华因为坚持真理,不转化,被恶警唆使犯人,强迫她长时间对墙站立。负责这个监室的是宋姓中队长。

大队长侯瑞琴非常恶毒,疯狂的谩骂师父,在《九评共产党》出来后,疯狂的叫嚣,显示内心的虚弱和强烈恐惧。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3/167651.html

2007-03-26: 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过程中违反宪法、违反监狱法。为此,我于200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监狱递交了30封投诉信,至今没有一个书面回覆。

2006 年2月7日,我给上海市司法局邮去“上访信”。2月17日上午,我和二女儿王屹强到司法局上访,接待人员推诿说:“你的上访信我们局里的好多部门都收到了,这件事情具体由市监狱管理局来处理。”2月17日下午,我和王屹强到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上访,监察室的李主任接待我们。我向他递交了上访信、投诉信以及申诉状等六份材料。到3月28日我又到监察室上访,得到的答覆是:“正在处理。”

2006年4月2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邮去二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同时也邮给了女子监狱。2006年11月1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又邮去四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第二封投诉信,直到今天监狱管理局没有一个书面回覆。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向司法部提出控告,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

一、 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时监狱中的法院箱坏了,无法投入。王屹仡要将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中,但遭到狱警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到了2006年1月25日,该申诉状仍在监狱中,狱警对王屹仡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至今也不知道这份申诉状在何处。

监狱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特快专递信中写到:“你可以写一份委托书给我,式样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

为了邮寄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狱警确认,但是都被拒绝了,最后连她的特快专递信件也被没收了。监狱这一行为纯属侵权行为。

2006 年1月11日,我又发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其中有“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材料。在“法律支援申诉”的信中写到:“因为你已提出申诉,就需要准备在法庭上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法理分析以及委托我为你出庭辩护。现将我准备好的以下6份材料邮寄给你,即:申诉状;控告信;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甚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为你提供法律援助。”这些申诉材料都被监狱扣压了。

2006年6月份,在狱中举行了一次法律谘询会。王屹仡在会上向检察官询问:“我是否可以委托我父亲写申诉状?我是否可以看我父亲写的申诉材料?”检察官明确答覆:“可以。”但是,当王屹仡向五监区陈科长提出要看被扣压的我写的申诉材料时,陈科长说:“等我请示领导再答覆你。”时间已经过去8个月了,陈科长仍不给王屹仡这些申诉材料。

2006年10月20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邮去“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和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之四。这封信也被监狱扣留了。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用这两条法律法规来衡量女子监狱的行为,完全可以判定女子监狱就是在践踏监狱法,就是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2007年1月23日,王屹仡向监狱提交了诉讼委托书,准备邮寄给我。诉讼委托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委托我父亲王槐忠及妹妹王屹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女子监狱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内容:(1)2006年12月27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寄出你写的再申诉委托书。”(2)2007年1月9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给你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3)五监区对法轮功学员特殊规定的十不准,如不准学法,不准炼功,不准传递经文等。

监狱不但拒绝寄出而且没收了王屹仡的诉讼委托书。这就充份说明,监狱对王屹仡的行为不但违反监狱法,侵犯人权,而且是对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踏,破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我经常去监狱会见王屹仡,也常和狱警接触,发现这些狱警似乎不懂得甚么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甚么是监狱法。我对五监区大队长侯女士说:“请你把我写的 『再申诉’和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转交给王屹仡。”她说:“我不能转交。”当我问她:“你为甚么扣留我用特快专递寄给王屹仡的’再申诉’和驳回申诉通知书”时,她回答:“我认为没有必要给王屹仡看。”大家想一想,监狱法明确规定,被关人员有申诉的权利,那么申诉的权利当然包括本人申诉、委托别人申诉、获得申诉的法律援助等等。这个侯狱警居然以“我认为没有必要”为由拒绝执行监狱法。请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一个大队长的“我认为没有必要”就可以拒不执行监狱法吗?扣压王屹仡的特快专递就是她不执行监狱法的证据。

2006年5月份,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收到“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之后,狱警对王屹仡说:“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的,监狱党委坚决支持我们的做法。”这就是说,监狱对王屹仡的侵权行为,对王屹仡的迫害是监狱党委授意的,是监狱党委指使狱警违反宪法,破坏监狱法的实施。俗话说:“无法无天”,没有法就没有天,没有天哪有地,那么我们这个空间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上海女子监狱也就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了。

我希望司法部有关领导收到此信后,在百忙当中安排下属调查落实,及时处理此事,为民做主。随信附上“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公开信之四”、“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两封投诉信”。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2007年3月1日

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司法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26/151543.html

2006-11-24: 上海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父亲再次申诉
再申诉

申诉人:王槐忠(王屹仡的父亲)    出生:1945年7月7日
民族:汉               户籍:辽宁省大连市
工作单位: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    职务:总工程师
联系电话:0411—83682810       邮编:116011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5日(2005)沪一中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王屹仡无罪,请重新审理。

申诉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定罪处刑没有法律依据和罪证。

一、在裁定书中陈述“『法轮功’系××组织。”我要求你院出示“『法轮功’系××组织”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轮功定性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你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回避了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有提供这条法律依据,因为在中国就没有这条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你院在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准则,枉法裁判王屹仡

二、裁定书陈述: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你院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是错误的。

“新纪元”第81期披露的主要内容是:(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2004年10 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72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相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

从徐汇法院的判决书和你院的裁定书来看,两级法院对“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它内容的正确性。按照正常审判程序,你院已经确认“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正确性,是符合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真实情况;在国外,法轮功确实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而且你院裁定书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这段陈述進一步证明你院确认了“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正确性。

如果说主审法官陈星根本就没有调查核实“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那么,裁定书“经本院审理查明” 这段陈述就是胡说八道,就是撒谎。这样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未经查明的“新纪元”第81期这份材料,你院就把它作为判处王屹仡有罪的唯一证据来使用,请问鲍院长:一中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吗?这是人民法院在判案吗?人民法院判案就不需要调查核实证据吗?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你院也无法否定“新纪元”第 81期内容的真实性是经过你院审理查明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之规定,你院也一定要“审理查明” “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真实性,才能把它作为“罪证”写入裁定书中。如果没有审理查明,就把它作为“罪证”写入裁定书中,那么你院不就又违反这条法律了吗?

既然你院确认“新纪元”第81期内容是正确的,反映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真实情况,那么你院为甚么把它定为罪证呢?请出示法律依据。

其实大家都知道你院拿不出甚么法律依据。因为从迫害王屹仡那天开始,你院从来就没有讲过甚么法律,都是按照上海610的口头旨意,随意判处王屹仡有罪。这已经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当行为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進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运用这条宪法完全可以认定王屹仡的行为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决不是甚么罪证。同时可以确认,你院对王屹仡的非法裁定,实际上就是在破坏我国宪法的实施。

三、裁定书陈述,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其行为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问:甚么是利用××组织?王屹仡利用了哪个××?采用了哪些手段或办法?你院的证据在哪里?这是其一。其二,王屹仡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她是怎么破坏的?被破坏的事实结果是甚么样的?你院的证据在哪里?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手无寸铁,没有枪,没有炮,也没有任何政治诉求。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我是可以使用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院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一个政府妓院,那么就可以不答覆我的问题。如果你院还是一个人民法院的话,那么就得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答覆我提出的问题,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四、裁定书陈述,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我认为不但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而且你院的审判程序也不合法,其理由如下:

1、在一审中,徐汇法院在批准施海明为王屹仡审判阶段辩护人的手续中,没有王屹仡本人的委托书。徐汇法院这一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

在二审中,你院本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律师……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之规定,核实施海明是否有王屹仡本人的辩护委托书,来确认原审程序是否合法。但是至今你院仍然没有出示这份证据,可以断定你院在掩盖事实真相,还在撒谎中。

2、在二审中,没有辩护人为王屹仡辩护,你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二审审判程序是不合法的。

五、你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没有驳回我本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下面仅举一例说明。

这通知书陈述,你“以原审认定王屹仡的行为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屹仡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这里指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在申诉中要求你院提供“『法轮功’系××组织”的法律依据。既然都写到“法律依据”四个大字,你院为甚么在该通知书中不提供此法律依据呢?就是因为你院确实没有此法律依据,也就无法提供。这正好说明你院裁定王屹仡有罪是无法律依据的。难道人民法院判案就不需要法律依据吗?那是人民法院吗?

六、裁定书陈述:“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屹仡明知我国政府已明确『法轮功’系××组织并加以坚决取缔的情况下,仍進行『法轮功’非法活动,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驳回申诉通知书陈述:“本院对该案進行了复查,查明原审被告人王屹仡在2003年3月、2004年11月,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先后至本市斜土路1111 弄、零陵路289弄和平江路等居民小区散发,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398份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证言……因此,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王屹仡构成利用× ×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清楚。”

我把这两段陈述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可以看出:

1、你院已经默认裁定书中“『法轮功’系××组织”这个定性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不敢再提这个定性结论,就连“『法轮功’××宣传品”都不敢提了,写成为“『法轮功’宣传品”了。这是你院的一个進步。

2、既然驳回申诉通知书陈述王屹仡是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也就不是××宣传品,那么你院怎么能把她与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联系在一起呢?这从法律上讲,你院的逻辑思维是错位的。按照这种逻辑思维推理,如果有人在上海市街道装上八荣八耻“宣传品”,那么这就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吗?堂堂大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难道连最基本的因果关系都不懂吗?

3、从这两段牛头不对马嘴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你院已经离开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之规定,被上海610指挥的找不着北了,在当今社会的道德沦丧中为了利益正在出卖自己的良心。

七、自从我要出庭为王屹仡辩护那天开始,邪恶的上海610就派特务跟踪我,多次派员到大连与司法部门联系,妄想通过欺骗手法诱导大连司法人员对我犯罪,特别是今年5月,上海610采用阴险毒辣的特务手段,在上海一中院的配合下(具体详见致鲍院长的公开信之四)设下陷阱,选择在5月26日晚七点在大连市一二九街 15路公共汽车站,叫人邀请我与所谓的美国明慧网记者会面,妄想借用里通外国罪当场抓捕我。但是,这些阴谋都没有得逞,它也不可能得逞,因为天理不容、法律不容。

我从不上网,更谈不到与国外网站联络。我为女儿申诉,坚持的是真理,运用的是法律,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写信上访是符合信访条例的,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我本人的申诉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你院本应该有责任维护我的申诉权利和我本人的人身安全。但是你院不但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律责任,相反还配合上海 610对我進行迫害。从大连市公安局到人民路派出所,从福寿社区到我住的居民楼(被称为政府干部楼),谁都知道上海610几次来大连要想抓捕王槐忠。为女儿申诉,王槐忠的人身安全受到上海610的严重威胁。有许多邻居、朋友、同事以及大连市司法界广大正义之士都在注视着这件事情的发展。在此,我对大连市依法办事的司法人员和关心我的正义之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给我来信和邮来申诉资料的上海市二十三个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关心王屹仡案件的司法界人士,新闻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心里无私天地宽”,我相信我的申诉一定会成功。最后,我劝鲍院长一句话:违法者必被法所治,当你被推下奈何桥时,你甚么都晚了。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屹仡父亲
2006年9月26日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24/143093.html

2006-10-12: 被上海伪法院非法判刑迫害的大法弟子
上海伪法院从二零零零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進行非法判刑,据不完全统计,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入狱的女学员就有一百多人,她们很多人因身体不好走入法轮功的,通过修炼她们身心健康,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不翼而飞,政府非法取缔法轮功大家本着善意向政府、向市民讲真相、救众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上海虽然是国际大都市,有的七、八十岁在松江女子监狱被非法关押。

据不完全统计:她们是王烨、沈志芳、刘成英、刘文英、邓爱云、蒋岷、李洪珍、李锋、蔺莹、张福妹、郭廉亲、项健、石义玲、吴小锋、宋翠娥、陈惠群、熊玲、宋金花、林宝珍、顾丰英、郭颂红、顾宝群、戴志颖、鲍学珍、鲍文珍、廖丹凤、黄英、邵美仙、蒋丽英、奚蛟、顾继红、黄志萍、张秀英、李慧玲、瞿玲娟、袁肖兰、王雪飞、汪菊芳、陈月秀、张毅、董健、陈慧晶、吴顺芳、邓嵘、傅美云、高琴妹、高林娣、杨曼玉、刘静、尤秀云、曹倍琴、韩春燕、张彩萍、吴福英、李玲琳、钱倍珍、李丹、陆晶、张元幸、须莉敏、胡钟天、刘贵珍、李丽茅、李上芬、黄品芳、孙竹英、秦凤仙、黄洁、杨洁、金闻鸣、袁毓敏、戴珍雪、张秋莎、殷桂花、王亿屹、张迎春、苏玲芝、陈洪珍、葛文新、张燕、刘雪英、姚五妹、沈溢之、汪霖、潘德庆、王银玲、贺美云、戴子珍、胡富珍、章迎枝、张迎春、夏海珍、张筱英、王宝坤、余佩英、许凤宝、许美晋、张春燕、樊咏、陈毓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0/12/139959.html

2006-06-28: 大法弟子王屹仡的父亲疑遭监控、迫害
大法弟子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被上海市一中院非法判刑三年。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多次写上访信、公开信和投诉信为女儿申冤。王槐忠曾被跟踪。一周前因工作上北京出差至今未回,家人怀疑他被监控、迫害,请国际社会紧急关注,帮助营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6/28/131672.html

2006-05-23: 上海市女子监狱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王屹仡
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甚至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王屹仡。下面是王屹仡父亲的一封投诉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第五监区,侯大队长是该监区的负责人。现将她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我女儿王屹仡的部份事实陈述如下: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

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说:“我给监狱快递了申诉状等材料,你们转递没有?”侯答:“监狱只转递本人申诉,不转家属的。”到11月13日王屹仡给一中院写了申诉状。当时监狱中的法院信箱坏了,无法投入。(注:在常规下,监狱中设有法院、检察院和监狱三种信箱,分别供服刑人员申诉投诉之用)。王屹仡要求将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但遭到监管人员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她的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王屹仡没有办法,只好把申诉状投入检察院信箱。那么王屹仡的这份申诉状现在到底在哪里?据我了解,此申诉状至今尚未转到一中院。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侯当面对我讲“监狱只转递本人的申诉”,实际上,她五监区根本不转递王屹仡的申诉状。这种欺骗人的两面手法实在是太阴毒。

我在今年2月17日送给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指出此问题。3月28日下午我又到贵局监察室询问此事,得知贵局尚未作出处理结果。我希望局长先生关心此事,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并给予书面回覆。

今年3月16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诉,我希望贵局的监察室给予适当的关注,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二、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

去年10月17日我会见王屹仡前侯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12月22日我会见王屹仡,问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面的事情。”今年3月28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大法弟子给监狱警察打电话,劝他们退党是怎么回事?”当我回答“听说有900万人退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时,侯大声说:“王先生,你不能讲外面的情况,这些事情不能传到里面去,再说就终止你会见。”

局长先生,我三次会见,第一次不许我谈案情,实质上侯就在阻挡和剥夺我申诉的权利,我不了解案情怎么申诉?第二次不许王屹仡讲她自己在监狱里的学习、生活情况,就是侯等人剥夺王屹仡揭发检举监狱警察对她迫害和侵权的问题。第三次不允许我讲监狱外面的情况,就是侯剥夺了我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侯的这种行为就是在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破坏《监狱法》的实施。

三、阻挠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

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其家属完全有权利有义务帮助他進行申诉,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文本,调查新的证据,写申诉状等。如果其家属不懂得法律,或者没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监狱都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一直没有为她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相反,侯一直在阻挠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文本给王屹仡。侯答:“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其实,当时在监狱里只有一本《监狱法》,王屹仡在阅览室里找不到第二本法律文本,直到3月7日王屹仡来信中写到她现在可以看到《宪法》等四部法律,这是其一。其二,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我的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给王屹仡看,侯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其三,今年1月11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寄去一套申诉材料(这是我寄给一中院的6份申诉材料的复印件),至今仍然扣压在侯的手中。上述三条就是侯违反本法规的证据。

局长先生,在今年2月17日下午我本人送到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提出此问题,时间又过去两个月了,还没有给我一个处理结果的回覆。

四、剥夺信仰自由、强迫“洗脑”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现在的王屹仡应有甚么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屹仡就是一名名符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屹仡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说,王屹仡享有信仰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权利,享有学习法轮大法经书、炼法轮功功法的权利。这就是王屹仡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没有剥夺王屹仡信仰法轮功的权利,也没有人敢写王屹仡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判刑三年。

一个修净土宗的和尚,你得允许他念阿弥陀佛经;一个基督教徒,你得允许他到教堂去祈祷,那么王屹仡修法轮功,你得允许她学法炼功,否则的话那叫甚么信仰自由!这个不懂宪法的侯大队长在五监区却规定:法轮功学员不得学法炼功,不得议论“真善忍好”,强制王屹仡不得炼功,并派真正的罪犯监督王屹仡。去年9月,王屹仡被收监后,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不得离开监舍一步,吃饭、睡觉、大小便都在监舍内。此外,侯经常对法轮功学员進行洗脑,强制王屹仡阅读司法系统内部的教材,观看内部录制的造假节目,连在国际上臭名远扬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还在那里兜售。请问局长先生:侯这种行为是不是既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又违反《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呢?按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六章“社会帮教”之规定,女子监狱对王屹仡進行洗脑的这些教材或者电视片能不能让我看一看,以便我配合监狱对王屹仡進行教育,监狱能不能把李友林上吊自杀的幻灯片公布于众呢?

五、缩短会见时间,待遇不如卖淫、贩毒罪犯

自从99年7月20日开始,全国所有的电视台、电台和各大报纸,都在攻击、诽谤法轮功。但是大家应该想到,学法轮功修的是真善忍,全国没有一家媒体说真善忍是错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敢发文说真善忍是不对的,就连徐汇检察院起诉王屹仡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一中院的裁定书都不敢提到真善忍三个字,都是回避真善忍三个字的,可见真善忍有多大的威力和尊严。这正好说明法轮功的本来面目是正的,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才是邪的。

修真善忍的王屹仡因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被侯定为E级处遇,不允许她星期天下午睡觉,因她而不允许同监舍的其他人看电视中的文艺节目,有意要挑起其他罪犯对王屹仡的仇恨。相反,侯把那些贪污犯、卖淫嫖娼犯、贩毒犯定为A级或B级处遇。局长先生,侯这种做法是不是在扬恶弃善,违背了监狱教育改造的宗旨呢?我从大连到上海探望王屹仡,每次花费在两千元左右,只许我会见15分钟(监狱会见制度规定为半小时),这是不是侯有意在刁难和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呢?

六、提出申诉,每月被扣罚1分

五监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由监管小组确定,凡是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的法轮功学员,每月扣1分,加上其他扣分累计达到15分时,就会受到处罚。不认罪、不悔过就是不服判决,可以提出申诉,这是《监狱法》第七条赋予王屹仡的权利,每月扣王屹仡这1分,就是对王屹仡提出申诉的迫害。难道《监狱法》中括号说明“法轮功学员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就要每月扣1分”吗?局长先生,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是非法行为。我正式向监狱提出:下月会见王屹仡前,我要求查询每月扣王屹仡分数的原因。

七、写一封家信,被扣罚2.5分

今年4月初,王屹仡写一封家信,主要内容是问候母亲生日快乐;担心为她上访的父亲安危;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此信被五监区扣留,并扣罚2.5分。王屹仡为此向监管人员提出不同意见。监管人员说:“这信具有煽动性,骚乱社会治安,诋毁国家领导人”。其实王屹仡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例如:在每个监舍中有两个记事本,一个本是该监舍中所有人都可以往上记事,也可以看;另一本一般由舍长记事,其他人都可以随时看。设置这种记事本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罪犯之间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進行互相监督。但是王屹仡这个监舍却不同,一个本是所有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看;另一个本,其他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随时看,唯独王屹仡不准看这个本。正因为这种规定,罪犯可以通过这个记事本随意诽谤王屹仡,使得侯满意,从而达到立功赎罪的目的,这是其一。其二,侯利用罪犯假恶、好斗的本性,有意为罪犯再次犯罪提供条件,妄想通过记事本记录的事情,秘密形成伪证。这就是侯与罪犯联手迫害王屹仡的事实。其三,不准王屹仡看这个本的规定本身是不公平的,是对王屹仡的歧视,是侯对王屹仡人格的侮辱,侯的这一规定本身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

局长先生,难道只许罪犯监督王屹仡而不许王屹仡监督罪犯吗?正因为侯对王屹仡的这一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才引起王屹仡的担心并写了此家信,怎么能扣留家信又扣罚2.5分呢?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这是哪家的理?

八、父亲上访,女儿遭到迫害

由于不服监管人员对她扣罚2.5分的解释,王屹仡再次找她们提出自己的理由,监管人员说:“你父亲上访到处写信,他看到你的信后还会写信,骚乱社会治安。”王屹仡说:“我父亲按照法律上访没有错。”

我为女儿上访、申诉都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敢于给一中院写公开信就是要给大家说清楚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无法律依据的,我的申诉理由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我公开揭露女子监狱违反《监狱法》迫害王屹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因为我的信触到了侯的痛处,她才使五监区加重对王屹仡的迫害。王屹仡写的家信没有错。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她心中仍在夷钏盖椎陌参#椅姓庋玫呐械阶院馈>殖は壬畹热税盐疑戏蒙晁叩暮戏ㄐ形党墒恰吧?疑缁嶂伟病保考拥酵跻儇钔飞辖衅群Γ馐窃谥捶?穑?p>其实侯的这种做法是在配合上海610的行动,从监狱内外,610对我和王屹仡同时采取迫害行动,他们还派人专程到大连,说甚么我在上海宣扬法轮功,骚乱社会治安,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我采取措施。但是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当地有关部门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我是一个懂点法律、具有法制观念的守法公民。我的行为、我的为人、我的工作,当地有关部门是非常了解这一点的。正因为这样,610的阴谋没有得逞。

其实,上海司法界人士都知道,在《刑事诉讼法》中,610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它现在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一个明白道理又有良心的人,他决不会跟着610迫害法轮功学员,只有那种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卖良心的人,才会跟随610干这种缺德的事情。在这里我还想告诫侯: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为法轮功平反是必然的,到那时,谁都不可能有投机的机会,就连后悔的机会都不可能有的。

九、找人调查,不敢公开真实身份

监外人员要找服刑人员面谈,必须严格履行手续,这是常规。但是侯领导的五监区并非这样,监外人员找王屹仡了解情况,虽然有监管人员陪同,但监管人员不介绍来者的身份,来者也不介绍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证件。在王屹仡的追问下,来者只说出单位名称,其他甚么都不说。这种调查取证方式带有欺诈性质,是非法的,会使王屹仡受到意外伤害。

现在国家公务人员工作都实行挂牌公开身份,便于群众监督。王屹仡是个修真善忍的好人,危及不到来者的安全。局长先生,五监区这一行为在隐瞒甚么?难道依法办事还怕人吗?难道还想给王屹仡另设陷阱吗?

古人云:“违法者被法所治。”违反法律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人们能认识到的,也是看得到的。中国的文化是被称为半神文化,具有很深的内涵。过去的皇帝人们称为天子,天的儿子,违反王法的人被王法所治,那么佛法也是法,道法也是法,神法还是法。如果有人违反佛法、道法、神法同样会受到法的惩罚。人们看到太阳从东方升起来,在西方落下,大家都称这是大自然的规律,大家也都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自然的规律本身就是宇宙的法则,宇宙的法。有谁能抗衡这种宇宙的法呢?他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实际却是存在的。当你信他时,却是可以体会到或感受到的。今年2月份有一篇报导说,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中一些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青年警察连续遭到恶报。有的突然一下倒地而亡,有的突然瘫痪,有的突患癌症,有的突然怪病上身。”“一位曾经在劳教所七大队一中队任中队长,而且名字上了『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恶人榜的警察哀叹道:『这不得不信啊!这么多的报应,太可怕了,我要退党’。”

局长先生,如果该监狱再不停止对王屹仡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这种恶报也将出现。到那时后悔可来不及了。在人类社会中,人干的一切好事坏事都是给他自己干的。我希望局长先生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关心一下我女儿之事。

此致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局长

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王屹仡父亲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5/23/128574.html

2006-03-05: 修大法无罪 老父为陷囹圄女儿逐级投诉
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相资料被警察绑架。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王屹仡非法判刑三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指定辩护律师,剥夺了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受王屹仡委托)作为审判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2005年7月1日、13日,王槐忠将起诉书和控告信,提交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但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执意枉法裁判。

今年一、二月份,王槐忠再度发出四份信件──控告信、投诉信、上访信及公开信,援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投诉控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及上海市女子监狱公然背弃法律,不顾事实,非法行权,迫害王屹仡

以下附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近期发出的投诉信、控告信、上访信及公开信之二。

附件一:投诉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女儿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狱。王屹仡是个好人,决不是罪犯。

一、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王屹仡于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却遭到监狱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到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的情况。”这就充分暴露了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中一定存在着违反《监狱法》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有一点人情味的人都会明白亲属到监狱会见亲人,问她早晨几点起床、晚上几点睡觉、能不能吃饱、衣服够不够、缺甚么东西、学习甚么内容等。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许问、允许回答的事情。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能问,那么《监狱法》规定“会见”干甚么。请问监狱长,到你监狱会见亲人允许讲甚么?

大家都会想到,如果监狱警察按照《监狱法》和《规定》执行刑罚,对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会支持监狱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监狱警察为甚么如此害怕王屹仡讲监狱生活情况呢?为甚么会见前要告诉王屹仡不允许讲监狱生活呢?只有一个答案:监狱对待王屹仡的行为是违反《监狱法》和《规定》的。这就叫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

因为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不写悔过书,你监狱会对王屹仡采取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迫害。从几个监狱的调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寝,早5:30起床。而你监狱不允许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觉,并用同监室的真正罪犯监管她。这是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惯用手段,当然监狱也可能采用其他手段。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是不是表面上允许王屹仡申诉,事实上你们从各个方面阻挡王屹仡申诉呢?说穿了,监狱对王屹仡的体罚手段就是监狱对王屹仡的申诉進行打击报复,破坏《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王屹仡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那么她在监狱中怎么样获得这个权利呢?监狱有甚么样的措施或者监狱规章来保证她获得这个权利呢?从法律上来讲,监狱首先应该保证王屹仡在监狱中有学习和查阅法律条文的权利,同时监狱应当提供查阅法律条文的条件。正如《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那样,监狱里的图书馆、阅览室中,应备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才是执行《监狱法》第七条的正常情况。但是,你监狱在执行这条法律时并非这样,而是背道而驰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大队长说:“我带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送给王屹仡。”侯说:“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诉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阅法律条文时,我问旁边的陈副大队长:“监狱应当能让王屹仡查阅到法律条文。”陈说:“监狱没有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

大家想一想,监狱既不允许我送法律文本给王屹仡,又没有给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购买法律文本。请问监狱长:王屹仡以甚么法律依据進行申诉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诉不需要法律依据,可以胡说八道呢?你监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王屹仡進行法律封锁,不允许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监狱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在刁难、阻止和剥夺王屹仡的申诉权利。

2.《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是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它也是约束监狱警察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按法理讲,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本应当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但是,实际上,监狱拒不执行第四十二条法规,不但没有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相反,监狱警察一直在阻挡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请看如下事实:

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覆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②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经寄给鲍院长的公开信和给潘明奇法官有关听证会的信,叫王屹仡看时,陈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竭力阻止,不让王屹仡看。徐中队长拿着我的公开信说:“你给法院的信为甚么要给王屹仡看?”

我的申诉状、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诉材料、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甚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在上海市人大、党、政部门、政协、司法界、新闻界等公布于众,我用中国法律剖析了徐汇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怎么样歪理邪说的,是怎么样枉法裁判我女儿的。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诉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作为执法机构的监狱警察凭甚么理由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执不执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监狱的行为是不是在破坏《监狱法》第七条的实施呢?在此我提醒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受法律保护,如果监狱警察违法管理监狱,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严惩,这可是《监狱法》的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徵,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進、注重实效的原则。”

即使对罪犯,监狱也必须执行上述的人道待遇。监狱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真善忍,努力做一个好人而被捕入狱的。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这条规定对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这对监狱来讲确实是个难题。我和监狱警察接触两个上午的时间中,没有一个警察敢讲王屹仡触犯了哪一条法律,犯了甚么罪,她们是回避这个问题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王屹仡触犯了哪条法律?”徐说:“这是法院的事情,你别问我。”也没有一个警察告诉我,她们是怎么样对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们都不知道《规定》中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女警察们都有一句口头禅“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比如说:我要和王屹仡会见,她们就先告诉我,“不能谈案情,谈案情违反会见规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她们就告诉我,“不能给看,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递信,王屹仡看后也被没收了,因为“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为甚么没收快递信?”徐答:“监狱要存档。”其实女警察们这些表现都是监狱领导教她们的。那么请问监狱长: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甚么?犯罪的原因是甚么?她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实?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在一中院裁定书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书避而不敢谈的问题,你监狱能回答得了吗?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那么你监狱拿甚么理使王屹仡服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你要改造她甚么?你监狱不叫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问监狱长,甚么叫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上亿法轮功学员平反的事情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到那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者必被法所治,这就是天理。监狱长先生,你应该为自己想一想,也应该为监狱警察想一想,执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才是你们迫害过法轮功学员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吗?江泽民从迫害法轮功开始,就为他自己准备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轮功的要下地狱,所以他多次去九华山给地藏王菩萨烧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萨的宽容。这件事情国外作了大量的报导。

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监狱是否执行《监狱法》,也是关系到你监狱每个人今后的命运问题,我希望监狱长慎重考虑之后,在元月25日之前给我一个明确的答覆。否则的话,我就把监狱迫害我女儿的违法问题在上海在国内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二○○六年元月十三日

附件二: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存在侵权问题,本人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1、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却被女子监狱扣留。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女子监狱体罚虐待王屹仡,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规定她在监舍内大小便,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七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3、女子监狱一直在阻挡和刁难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其行为触犯了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三条的详情请见附件“上访信”和“投诉信”。我的控告要求是:
1、 立即制止女子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
2、 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监狱主要领导应当面向我和王屹仡赔礼道歉。

此致
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三:上访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和侵权问题。

一、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到了2006年1月25日,其申诉状仍在监狱内的信箱中。监管人员对她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这是一个非常低能的理由。堂堂上海市女子监狱打不开一把小锁。一把小锁就挡住了上海市女子监狱执行《监狱法》,这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吗?王屹仡提出申诉,女子监狱是十分清楚的。如果说信箱的锁打不开,耽误7天时间我可以理解,但是过了73天,竟然仍以打不开一把锁为理由,而不转递申诉状,真是令人发指!

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已构成犯罪!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1、人是必须睡眠的,不但要睡眠而且需要适当的睡眠时间。这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让人睡觉就是剥夺人的生存权。保护人的生存权就要保证人的睡眠权利。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监狱中都规定了罪犯8小时的睡眠,这就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据调查,上海市女子监狱规定罪犯晚9:30就寝,早5:30起床,不论你是杀人、贩毒、卖淫、嫖娼犯,还是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晚9:30就寝,唯独法轮功学员不得在晚11:00之前睡觉,已经“认罪”了写了悔过书的除外。这是监狱对法轮功学员体罚虐待的其中的一种手段。

王屹仡刚被送進监狱时,他们不但不允许王屹仡晚11:00之前睡觉,并叫同监舍的其他罪犯分成两组对她進行监视,而且也不允许她到卫生间大小便,更不允许她离开监舍一步。睡觉、吃饭、大小便都在监舍内完成。她的大小便都是由其他人员拿出去倒掉。监狱有意要挑起其他人对王屹仡的仇恨心理,给她施加压力。05年9月份,烈日炎炎的上海,室内温度高达摄氏35℃-37℃。几平方米的小监舍内,王屹仡当众大小便,特别是女孩子来月经的时候,周围6-7个人围着她,跟着一起闻异味,这时王屹仡和其他人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监狱这种做法不但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王屹仡的隐私权,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人格侮辱,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的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当追究监狱有关领导的刑事责任。

2、按照《监狱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者有申诉的权利。如果被关押者是个文盲,他要申诉,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关押者是个法盲,他要请近亲属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被关押者是个律师,他仍要请其他律师代写申诉状,你监狱同意不同意他的要求呢?我的回答是:监狱必须同意这样的要求。道理很简单。第一、既然他有申诉的权利,那么他就有行使申诉权的权利。申诉权并不单单指写申诉状的权利,而是他还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向他们介绍案情,并为他代写申诉状,为他调查、取证等等。这都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你监狱也不能因为他是个文盲、法盲,不会写申诉状而变相剥夺他的申诉权利!《监狱法》只是规定了申诉权,并没有规定使用申诉权的方式方法。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那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为他写申诉状,这当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有法盲或者违法的监管人员才会阻挡和刁难此事。第三、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被关押者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关押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就是贯彻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它也是约束监管人员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EMS信件中写道:“因为你处没有各种条件,我可以给你写申诉状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出庭申诉辩护。但是你必须写出委托书,形式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1、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2、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今年1月25日,王屹仡会见她妹妹王屹强时说:“关于我申诉咱爸代写申诉状的事情,他们(监管人员)让我转告咱爸,他们看不到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他们没有权利解释法律。”既然没有条款规定允许这样做,也没有条款规定不允许这样做,那么王屹仡本人愿意写委托书也行,不愿意写委托书也行,王屹仡做与不做这件事情都不应该受到干涉。因为监狱干涉王屹仡写与不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另一个侧面讲,既然监狱不明白如何执行这条法律,时间过去2个多月了,为甚么不向检察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呢???

为了写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监管人员确认,都被拒绝了,连她的EMS信件也被没收了。2006年1月11日我又发EMS给王屹仡,其中包括“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申诉材料都也被扣留了。监管人员对我的解释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他们的解释是在撒谎,是在愚弄百姓。事实上他们剥夺了王屹仡的申诉权,并且一直在刁难和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具体详见“投诉信”。

随此上访信邮上“给潘明奇法官的信”、“法律支援申诉”和“投诉信”各一份。希望贵局收到此信后,在百忙中调查落实,及时处理并给予回覆。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上访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附件四:公开信之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鲍院长:您好!

我从法律的另一个角度对贵院的裁定书提出看法,作为我申诉之补充材料。

王屹仡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和“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是被贵院裁定有罪的唯一证据。顾名思义,“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就是人们对圣经《启示录》的一种研究、探讨和分析的看法,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学术讨论或学术研究,根本谈不上甚么犯罪之说,我不用解释,大家都已经明白了。那么,“新纪元”第81期是甚么,请大家先来看一看它披露的主要内容:(1)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72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相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

1、从上述文字上来分析,“新纪元”第81期没有任何反对和分裂我国政府的字样,也没有违反我国任何法律法规的意思,根本涉及不到利用甚么邪教组织、破坏国家哪一条法律实施的问题。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之规定,可以判定王屹仡复制、散发的“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而贵院都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这份材料定为本案的唯一犯罪证据。而这份证据中的具体事实真相,在裁定书中本应当陈述但没有陈述,反而被全部隐瞒了。贵院有意把无罪的证据当作罪证使用,造成枉法裁判王屹仡。贵院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之规定。

2、我们从内容上来看,“新纪元”第81期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呢?这确实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那就存在诽谤的问题。如果它披露的内容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么,法院就应该把它转交给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進行处理,而对王屹仡不但不应该判刑,反而应该表扬和鼓励她的这种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当行为。

但是,从徐汇检察院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贵院的裁定书来看,公诉机关、法院没有任何证据否定“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也就是说贵院对它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按照正常审判程序,贵院已经认定“新纪元”第81期内容的正确性。请问鲍院长:贵院依据哪条法律因王屹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而被判刑三年呢?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吗?

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为了维护我女儿的公民权利,从法官到律师、从政府官员到平民百姓、从大老板到小雇员、学法轮功的、不学法轮功的,甚至于是反对法轮功的,我都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坦诚的和他们交换了意见和看法。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地点,从不同的角度看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实况录像,查阅了各种法轮功真相材料,特别是这几年的明慧周刊。明慧网非常详细地报导了国外法轮功学员不但在新西兰向高等法院起诉了江泽民,而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十几个国家也都起诉了江泽民并很多都立案了。明慧周刊也是非常详细地全面揭露中国大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凡事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其个人简历、迫害时间、地点和过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报导,截至2005年12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超过了2800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之规定,我正式提出:因为“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来源于明慧网,我请求贵院访问明慧网,索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详细资料,不用半个月时间,完全可以调查核实“新纪元”第81期的内容,重新审理王屹仡一案,还我女儿清白。

3、请大家来回顾一下历史,在99年7.20之前,全国有上亿人学法轮功,但是,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出去发传单,送光碟的,全国上下呈现出一片祥和的气氛。就是震惊中外的4.25万人大上访中,朱镕基总理妥善地解决了法轮功学员提出的,释放在天津无故被抓的法轮功学员,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允许有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的三个要求。就是这三个要求也是法轮功学员即一个中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的权利。到了99年7.20,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整部国家机器,全国上下,疯狂地对法轮功学员進行残酷迫害,加上铺天盖地的造假宣传,使得我国人民处于红色恐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发发传单,送送光碟,苦苦的向人们诉说着他们被迫害的事实真相,有何不可?难道在中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报导了一则美国新闻,说,布什总统在农场休假时,有一部份民众在农场外遊行示威,但没有任何警察去干扰他们。这正好说明了美国的宪法在美国得到了实施。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甚么叫言论自由?难道两口子在家里说话,就叫言论自由吗?那也用不着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凡是在国家最高最大的法律上规定了言论自由,那就是允许人们对自己周围发生的一切可以自由自在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主张,宣扬自己的信仰,当然也包括批评政府的行为,揭露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中国公民的信访、上访、印发传单、发表文章、登台演讲等等,就是言论自由的发达方式。王屹仡散发“新纪元”第81期的行为完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王屹仡学了法轮功就不能享有中国公民的正当权利了吗?难道揭发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罪吗?鲍院长您如何解释《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呢?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已经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条之具体实施。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历史,都使大家懂得道家修真,佛家修善。修真之人不会去杀人作恶,他会行善积德,修善之人也不会坑蒙拐骗,他会诚实待人。这就是说真中有善,善中有真。学法轮功修真、善、忍之人,一定是天下之大好人,他们的大善行为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就是连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也是不得不承认的。有一天上午,天安门广场上正在抓捕上访的法轮功学员,突然间两名青年警察和两个小伙子撕打起来,不分胜负,另一名年纪稍大的警察一边跑一边高喊:“抓错啦!抓错啦!学法轮功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正是法轮功学员大忍之心的体现。

《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罪犯行为作斗争。”贵院把刑法的任务整个翻过来了,用刑罚去迫害、迫害真正的好人。贵院刑一庭的法官陈星明知道学法轮功的修炼真、善、忍,但在王屹仡的裁定书上,她竟敢自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把王屹仡的正当行为诬陷为犯罪,这就充分说明了法官陈星分不清甚么是真甚么是假,甚么是善甚么是恶,甚么是忍甚么是斗,她连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知道了,才导致她法律上思维逻辑的错位,敢于枉法裁判王屹仡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了一个人的行为。一名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全反映出这名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没有道德没有良知的人,绝不可能去正确执行法律的。05年11月25日发生了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警察何雪健连续强暴两名法轮功女学员刘季芝和韩玉芝的恶性事件,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也是当前部份执法人员的真实写照。

4、贵院对王屹仡的枉法裁判,不但对王屹仡本人及其亲属造成很大伤害,同时给监狱执行刑罚出了难题,把监管人员推進了陷坑。《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条:“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徵,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進、注重实效的原则。”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对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甚么?犯罪的原因是甚么?在《刑法》中是找不到的,在犯罪人的案例中也是找不到的,因为王屹仡没有罪!请鲍院长想一想,在贵院的裁定书中找不到王屹仡的犯罪事实、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是怎么样触犯的,监狱怎么可能知道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甚么、犯罪原因是甚么呢?按照第四条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请问鲍院长,监狱拿甚么理使王屹仡服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贵院要改造她甚么?!叫监狱不让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们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鲍院长深思!

王屹仡父亲:王槐忠

2006年2月12日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3/5/122115.html

2006-01-22: 被上海某个女子监狱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这是一份上海某个女子监狱的非法在押的女子法轮功学员名单。她们都被邪恶之徒定为E级(“顽固”),负分表示该学员极度不配合其洗脑迫害。

希望各界关注学员的情况。

张迎春,苗斗鑫(-3.4),夏海珍,葛肖天,吴维怡(-4.8),李华砚,叶玲,姚传菊,李琳琳,王屹仡,周婷,周淑梅(-3),李美,王巧云,董建,曹培琴,田真玚(-4),夏树全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22/119190.html

2005-08-28: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王屹仡,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像材料被警察绑架,在非法关押半年多后,于2005年6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指定辩护律师,剥夺了王槐忠(受王屹仡委托)做为审判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2005年7月1日、13日,王槐忠将起诉书和控告信,提交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该法院应于8月20日前手受理审结此案,但王槐忠目前尚未收到答覆。

堂堂大上海的徐汇区法院要开庭公开审理王屹仡,却害怕她父亲出庭辩护,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作为父亲,在女儿遭受不白之冤期间,为女儿奔走,为女儿鸣冤有罪吗?!但是今年五月二十日以来,王槐忠给上海市政府、区政府等部门的《徐汇检察院不能称其为人民的检察院》的上访信,触到了徐汇区610的痛处,使得徐汇法院也非常紧张。他们借用大连市有关部门的力量,对王槐忠進行调查和跟踪,妄想下毒手。徐汇610采取这种愚蠢的行动,正好说明其做贼心虚,害怕真理,害怕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讨还公道。干了缺德的事,违反了法律,他怎么能不害怕呢?跟踪本身就是对法轮功学员家属的又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也表现出,操纵、指挥跟踪的人本身害怕。如果执法机构维护法律尊严、公正司法,根本就不会对出庭辩护人進行跟踪。只有那种假公开的违法审判,才需要对律师和其他辩护人進行控制。

在此我们呼吁世界各地,正义善良的人们伸出你们的双手,帮助和支持王槐忠为女儿做无罪辩护,使王屹仡早日免除迫害,重获自由。望大法弟子看到此消息后,共同发正念,清除迫害王屹仡的一切邪恶因素。

下面是王屹仡父亲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立即释放王屹仡,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

强烈要求立即释放王屹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贵院应在今年7月5日受理王屹仡及家属上诉案件,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贵院至迟应在今年8月20日将此案审结。如果贵院不能够在此日期前审结此案,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之规定,再加上王屹仡本身是无罪的。到时,贵院应该立即释放王屹仡

贵院十分清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中国的法律。如果不执行中国的法律,其后果贵院也是十分清楚的。对于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怎么定罪处刑,在《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不管法院院长、庭长、法官,也不管你接受谁的旨意,只要你执法犯法,非法审判,那么,你一定是有罪的,你也一定是跑不掉的。违法者必被法所治,这是一个自然规律,无一例外。

不要以为法轮功学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大忍之心,可以随便迫害。你们应该知道,这也是法轮大法的慈悲,通过法轮功学员展现在人类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人们往往重视从反面吸取教训,都不懂得从正面吸取经验,似乎都知道佛法是慈悲于人的,但是根本不懂得佛法的威严。其实,是慈悲和威严同在。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给近亿法轮功学员平反的事情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几亿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要讨还公道也就是必然的。就像陆文嘉及其合议庭这样的罪犯,不管他们找甚么藉口,也不管他们逃到天涯海角,都将把他们绳之以法,他们面对的未来可怕的下场就在眼前!

我希望贵院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审结我女儿一案。否则,我将直接到贵院接我女儿回家。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8/28/109331.html

2005-07-31:被非法关押的上海大法弟子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在被上海当地法院非法剥夺为女儿辩护的权利后,日前向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发信,寻求法律支援。

王屹仡,女,32岁,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像材料被警察绑架,关在徐汇看守所。上海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非法审理被关押半年多的王屹仡

自女儿被非法抓捕后,王槐忠(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曾遍访有关部门,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发出了上百封上访信,揭露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他女儿的非法迫害,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

王槐忠向法院申请出庭为女儿辩护,也被法院无理拒绝。此后,王槐忠向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寻求法律支援”的信件,揭露徐汇法院陆文嘉及其合议庭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严重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极为有力,证明他们是一个十足的执法犯法犯罪团伙。

据悉,王槐忠的辩护词(见2005年6月15日明慧网)及上访信引起上海市广大干部及司法人员的强烈反响。作为一个常人,王槐忠运用法律深刻揭示了法轮大法的合法性,及这说明在中华大地人们已经开始觉醒、反思,在重新审视法轮大法以及这场 迫害,人们对法轮大法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这说明我们法轮大法弟子冒着生命危险所付出的一切没有白做,真、善、忍将被善良的民众所接受。

以下是王槐忠的“寻求法律支援”的信件全文。

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陆文嘉及其合议庭,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我将本案情况陈述如下,寻求法律支援:

一、超过审理时限50天

2005年3月18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屹仡提起公诉,同年3月1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陆文嘉通知王屹强可以聘用律师为其姐姐辩护。法院受理此案至宣判日有三个月零四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人认为陆文嘉在审理此案中,已经违反了此规定。同时也违反了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二、被操纵的“公开审理”

6月17日9点多,我看见一位拄着双拐的老人自己一人進入法院大门。这时,陆文嘉对我说,“网上有信,很多人来旁听,只给3张旁听证。”在第六法庭内,陆文嘉把我们安排在倒数第二排,倒数第一排坐满了警察和便衣,拄着双拐的老人坐在我们面前。大家都知道,国内的报纸,电视台,网站都不报导法轮功学员受审判的消息。那么,这位老人是怎么知道的?只有一种解释,除我们三人外,所有的旁听人员都是陆文嘉安排好的。这就是所谓的公开审理。

三、秘密宣告判决

在我们家人全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法院突然通知我小女儿王屹强去拿判决书。也就是说,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秘密宣告判决。这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進行。”之规定。

四、开庭中,没有辩护人为王屹仡辩护。

2005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徐汇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对王屹仡公开审理中,王屹仡委托的辩护人王槐忠因陆文嘉不批准,不能出庭辩护,只能旁听。也就是说,在公开审理中,没有王屹仡的辩护人。有人会问:坐在辩护人席位上的施海明律师是不是王屹仡的辩护人?我的回答:“不是。”其理由陈述如下: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主审法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该人是否具有辩护人资格。我在申请时,陆文嘉明确通知我,“你要作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必须有她的委托,否则就不行。”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同样,陆文嘉要批准施海明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在手续中,必须有王屹仡的委托书。请问陆文嘉,有王屹仡的委托书吗?我回答:没有。也就是说,施海明不具备担当王屹仡的辩护人的条件,不是王屹仡的辩护人。并且施海明出庭是陆文嘉通知的,我们没有通知施海明出庭。在庭审中,陆文嘉及其合议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五、不公正的审理,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在开庭过程中,当王屹仡第一次讲到法轮功三个字时,审判长彭涛立即厉声说,“王屹仡,在法庭上不允许你提法轮功。”我大声说:“要允许人讲话,这是她的权利。”彭涛对我高喊一声:“不许你说话,再说话,赶出法庭。”当王屹仡第二次提到法轮功时,彭涛高喊一声:“王屹仡,不许你再提法轮功三个字。”王屹仡因为法轮功资料而受审,却不允许她提法轮功三个字,相反,公诉人徐震辉就宣读起诉书而言,七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彭涛却没有任何表示。也就是说,徐震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是合理合法的,而王屹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就是非法的,这就是彭涛的强盗逻辑。彭涛这种失去常态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之规定。

六、开庭中,陆文嘉及其合议庭隐瞒家属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既是王屹仡的父亲,又是她委托的辩护人。今年5月20 日,我用特快专递给陆文嘉提交一份辩护词,陈述了起诉书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与事实、法律互相矛盾,要求法院审查核实。(辩护词附后),但是,在开庭过程中,只允许公诉人对起诉书中的证据進行庭审质证。法庭没有对我提出的四大问题進行法庭调查。也就是说,在开庭时,陆文嘉及其合仪庭没有将王屹仡的整个冤情公开出来,更谈不到公正的审判了。它可称得上是具有徐汇人民法院特色的公开而又是秘密的审判,同样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规定。

七、非法剥夺我们公民的权利

当接到王屹仡的委托书,我委托王屹强前往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王槐忠为王屹仡的辩护人,办理手续。2005年4月20日陆文嘉收下了申请、王屹仡的委托书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几日后,陆文嘉提出王屹仡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同年5月9日,王屹强用特快专递把委托书原件寄给了陆文嘉。到此为止,申请辩护人的手续齐全,剩下是法院审批的事。

同年6月初,陆文嘉电话通知王屹强,叫我帮着到居住地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开证明。同月13日上午8:30,我去人民路派出所,所长吴岩说:“这个证明不是你来办的,大连市派出所统一做法是:法院工作人员带介绍信来派出所了解情况,需要时,我所才行公文。上海法官他不可能来,只要发个公函,我们会根据公函内容回覆,这是我所规定。上海这个法官叫你来开证明是不对的,中间过程很容易造假,失去真实性。另外,我们管辖那么多居民,个人都来开证明,我所就不用干别的。”我说:“很有道理,我听懂了。但是,上星期五上午片警王秋华对我说:『今天只有一个副所长在家,开这种证明要所长批准。你星期一来办。’你所耽误了我4天时间。”他说:“我们耽误了你3天半。你的情况可以特殊处理,上海法院先发传真,后补公函,我就可以行公文。”同日上午10:45分,王屹强把此事电话通知陆文嘉,并告知人民路派出所和所长姓名、电话号码。陆文嘉说:“我明天答覆你。”

6月16日下午3:50分在上海南浦律师事务所和施海明面谈。我问:“你能代表我在法庭上读我的辩护词吗?”施答:“不能,你要是辩护人,以你为主。”我问:“可以给我复印一下开庭通知书吗?”施答:“不能,我马上联系陆法官,你们一起面谈,确定辩护人。”

6月16日下午4:30分,在法院一楼接待室,陆文嘉、书记员廖军接待我和王屹强。我问陆:“你和派出所谈好了吗?”陆答:“他要求我出公函,我这么多事,怎么能出公函呢?你带来单位的证明吗?”我说:“带来了,但不能给你,因为这是你应该做的事。”陆说;“我看一下,你不给我原件,我复印一下。”我答应陆的复印要求。谈到辩护人时,我说:“在审判阶段王屹仡委托的辩护人是我。”陆说:“小施也是辩护人。”我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你不批准我为辩护人,是你的权力。我告诉你,施律师是我们委托的,我们有权立即和她(施海明)解除合同。”陆说:“那不允许,可以有1至2个辩护人,小施照样是辩护人。”陆提出要马上向领导汇报。

6月17日上午9:20分,在第六法庭隔壁房间里,彭涛在场,陆文嘉指着200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对我说:“这司法解释里有规定,你不符合条件,不能当辩护人。”我说:“这不是司法解释,我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经过,我认为陆文嘉触犯了以下法律,已经构成犯罪:

1、我是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职工,任总工程师职务,正在参与公司高达2亿4仟万元的诉讼工作,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几次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开庭。有了王屹仡的委托书,经过申请,我理所当然的可以出庭为王屹仡辩护。陆文嘉剥夺了我出庭辩护权,同时也剥夺王屹仡委托辩护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我父女的公民权利。

2、陆文嘉不允许我们与施海明解除委托合同,触犯了《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侵犯了我们公民的权利。

3、我申请辩护人的手续齐全后,陆文嘉及其合议庭根本没有向大连市人民路派出所和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我的情况。请问:他们手中有我不够辩护人资格的证据吗?回答是:“没有”。正因为这样,善于撒谎的陆文嘉借用200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硬说成是司法解释,欺骗、剥夺了我为王屹仡辩护的权利。其实,这个藉口都是触犯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進行解释。”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

八、我的诉讼要求是:

1、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刑事判决。
2、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
希望贵所详细地阅读我提供的文件之后,如果有意提供法律支援,请直接与我本人联系,联系电话:0411-83682810

此致

寻求支援者:王槐忠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31/107364.html

2005-06-19: 2005年6月17日,上海徐汇区法院第六法庭开庭非法审判大法弟子王屹仡,当局以旁听证已发完为藉口,不允许人旁听(王屹仡父亲出庭后透露,他只能作为旁听,但不允许为自己的女儿辩护,而且旁听的位置很多是空的)。

但由于大法弟子的正念,使得庭审无法继续下去。同时由于一些去那里近距离发正念的同修在法院大厅交流谈话中,暴露了自己的大法弟子的身份,致使有人被特务跟踪,后调整心态后正念走脱。所以希望同修今后在这方面以后要注意。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19/104392.html

2005-06-14: 邪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定于2005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徐汇区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大法弟子王屹仡,其父王槐忠为女儿辩护。

2005-03-17: 王屹仡的父亲,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槐忠12月到上海,遍访有关部门,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王屹仡仍在继续被非法关押中。王槐忠现投书要求释放女儿,同时曝光有关部门知法犯法的事实。

*  *  *  *  *
我的女儿王屹仡,32岁,在上海市工作。2004年11月24日晚,因散发法轮功真像资料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关押在徐汇区看守所。

我认为拘捕王屹仡的行为,不管是从做人的道德规范来讲,还是从法律上讲,都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王屹仡19岁大学毕业(1992年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院),1997年开始学炼法轮功至今,使她身心健康,受益无穷,爱国爱民,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勤奋好学并做到学以致用,工作认真负责。1998年4月,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2000年6月又获得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她1994年起在法国道达尔公司工作,经过多年努力,从地区助理晋升到大区财务经理,最终于2002年任中国地区财务经理。2003年经猎头公司推荐受聘于上海美国通用电器(GE)公司机硅部门,任高级管理人员。

从我浙江的亲戚到王屹仡的大舅家(中央纪委机关党委书记已离休),有上百家的亲朋好友都在夸她是为别人着想的好人,她的许多国内国外同事、朋友都非常关心她被捕之事,都认为她这样善良的好人被捕是不可思议的。这也是王屹仡学法炼功思想境界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她做人的成功之处。

就在徐汇看守所中,王屹仡被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她还为周围的人着想,多次叫她妹妹往看守所中送棉毛衫棉毛裤,棉衣棉裤以及其它日常用品和吃的东西。她妹妹共给她送过军大衣2件、军棉衣棉裤一套、毛衣4件、毛裤2条、棉鞋3双、棉毛衫棉毛裤5套。这就是告诉我们,她在救济其他受冻的人,尽管她自己身卧牢笼,心里还在为别人着想。这也是她修炼法轮功后的境界体现。试问,这样的人还应该关押在看守所吗?这不是颠倒是非颠倒黑白了吗?

王屹仡跟我谈过,法轮功是一个叫人做好人的功法,法轮功要求每个炼功人都按照真、善、忍标准進行修炼、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到上海问过小女儿,王屹仡发的甚么传单?她说,原本也不知道发的是甚么,在警察来家里搜查清点时,看到那张传单上写的几个标题大概是,一位七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和几个修炼故事。我认为,王屹仡的行为没有违反宪法和刑法;没有反对政府的行为,没有反对政府的标语口号,她只是揭露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真像,只是告诉人们法轮功是好的,现在受到了迫害。她发传单既没有扰民也没有强迫民看,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相反是维护宪法求真务实的。

回想当初,不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转法轮》吗?而且全国新华书店发行的吗?并且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十大畅销书之一吗?1999年4.25朱鎔基总理妥善解决了三个大问题,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1、释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轮功学员。2、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3、给法轮功学员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觉得朱鎔基总理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方式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并且受到全国人民和国际舆论的好评,是每一个国家领导人都应该尊重的。那么,在朱总理代表国务院与法轮功学员心平气和的把天津问题摆平后,江××置总理这个行为于不顾,强行镇压法轮功这种做法难道是合法的吗?要我来讲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反对中国政府的。

二、既然王屹仡没有反对国家的行为和言论,就不可能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实施的罪名。王屹仡散发揭露迫害法轮功的真像资料本身也是无罪的。尽管从1999年7.20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镇压迫害法轮功到今天为止已有五年半之久了,都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干的。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国的任何法律和司法文件也没有把法轮功按照司法程序定为邪教。其法律依据如下:

1、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2、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3、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得称《解释》)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5、《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作为当时的国家主席,江××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于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江××时突然公开宣布“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这是一种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当前执行法律的依据。江××只是上一届政府的国家主席,在这一届政府中,他也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国公民。《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進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進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進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進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们不禁要问:高法、高检依据哪条法律?经过甚么样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级法院,由哪些审判员,哪些陪审员,依据甚么样的证据進行审理的,从而认定,判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判决书是哪一号法律文件?在中国国土是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文件。讲到这里,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罪名拘捕王屹仡就是错误的,是诬陷行为,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5号和第431号国务院令《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我到上海信访办反映我女儿王屹仡的情况。

2004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左右,王屹仡的办案人员许明警察在斜土路派出所四楼办公室接待了我们。按照拘留通知书,我们询问许警察:(刑法)第三百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而我女儿是因法轮传单问题。与邪教组织没有关系。你怎么能这样处理问题呢?

他说“法轮功是邪教,这是国家定的。”我说:“你拿出法律文件来让我看一看。”他说:“这个法律文件我看过,但是,我这里没有,我是个警察,不可能存放文件,在我们分局法制办有,我可以帮你查到。”我说:“我查阅了所有有关邪教组织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文件,国家并没有对法轮功定性,更不是邪恶教组织。”他说:“我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有错误就是上级的错误,与我没有关系 ,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9:30--11:00,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王卫星警察接待我们。我说:我们找了斜土路派出所办案警察和两个副所长,要求释放我的女儿,同时问到他们把法轮定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是甚么,他们说,分局法制办有法律文件。

我说:“请你把法律依据拿出来看一看,你执法总得有依据吧。”

“我今天带来了有关邪教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你随便看。”他看完后说:“法律条文可不能写上某某组织是邪教。”

我接他的话说:你说的对,法律条文上找不到《法轮功》是邪教的依据。如果要把近亿人群定为邪教组织,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经过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你就拿出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哪条法律?经过甚么样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级法院,由哪些审判员,哪些陪审员,依据甚么样的证据進行审判的,从而认定,判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判决书是哪一号法律文件?让我来看一看,你如果拿不出来,就应该无条件释放我女儿。

王卫星沉默了一会儿,他说:“7.22日不是有个民政部的通告吗?”我反问说“民政部的通告怎么能成为给法轮功定性的法律呢?公安人员怎么能够把民政部的通告作为执行《刑法》的依据呢?”他说:“我也要养家餬口,我得为这份工作负责。这个你应该理解。我回去再查一查文件。”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长接待日。栾副所长接待我们。我说:“我们去分局法制办,王卫星警察接待我们,没有看到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我女儿因散发法轮功真像资料被关押在徐汇看守所,请你拿出抓捕拘留她的法律依据来。”

他说:“我不给你解释法律”。我说:“我不需要你解释法律,你也无权解释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拘留我女儿的法律依据来。”

他发火的说:“你认为我违反法律可以去告我,我错了由国家赔偿你。”当时有四、五个警察和十几个上访群众在场。我反问他:“你的意思是人民警察可以在马路上随便抓人,被抓人要问你为甚么抓他?你就告诉他,我违法你可以去告我,是不是这样?”旁边一位警察回答:“是,又怎样?”这就是斜土人民公安部份人员的执法素质。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汇分局法制办接待日,警号为022360的陈警官接待我们。我介绍了斜土路派出所接待我们的情况,找不到法轮被定为邪教的法律依据,谘询陈警官,能否让我们看一看这种法律文件,他明确的告诉我们:“这个法律文件有,要是没有文件他们怎么执行呢?”

我问他:“请你把这个法律文件拿出来看一看。”他说:“这个文件是我们内部的,不能给你们看。”

我反问说:“法律条文是公布于众的,不知道法律条文,老百姓怎么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说:“我没有义务拿这个法律文件给你们看。”

我说:“法制办接待日接待来访百姓,不以法律文件为来接待,你以甚么依据接待百姓?你这个法制办接待日不是形同虚设的吗?”旁边负责接待的女警官插话说:“你问旁边的人,他们都知道法轮是邪教,还要甚么法律文件?”我反问他:“我旁边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甚么是法律吗?”她闭嘴不做声了。陈警官最后说:“我不知道你们的案子,不能解答你们的问题。”最后对我无条件释放我女儿的要求一推了之。

人民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法制办是基层的一个执法机构,直接和百姓打交道,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形象,向公民讲清事实真像讲清执法依据是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这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当然有权利和义务要求执法人员说清抓捕王屹仡的法律依据,公安人员当然的责任向我出示法律依据,以表示他们执法的正确性,很可惜,至今他们尚未拿出法律依据。这是甚么行为?是为民服务为民执法吗?反过来讲,如果有一天法轮功平反了,被他们抓捕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按照法律讨还公道的时候,他们不就成了罪人了吗?

2004年12月10日、11日,斜土路派出所栾、裘两位副所长和徐汇分局法制办的陈科长分别接待了我们。我继续要求无条件释放我女儿。交涉中,当我问到法轮功有甚么问题,提倡真、善、忍有甚么错误时,这三位用同一个调子回答:“我不跟你讨论法轮功对和错的问题。”

我正在参与本单位两亿多元的法律诉讼案,三上两下,最终裁定搁浅五个月之久尚未定论,再联想到女儿被抓,我到上海有关单位信访,使我不禁糊涂起来了,是不是要在社会上办成一件事情,就得撒谎加上行贿。

由于我女儿的无辜被抓使我想到了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现在的人,道德败坏,做事情不知道对错。有的人你告诉他做错了,他都不知道他做错了。不少人张口说话就是说谎,像唠家常一样顺口,叫他说句真话他反倒不会了。社会各界的腐败之风路人皆知。这势必也会波及到司法界。司法的公正,是国家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司法的腐败也就等于是在为其他各界的加速腐败保驾护航。法轮功叫大家做人以真、善、忍为准则,直接冲击了提倡假、恶 、斗的腐败分子的要害,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能不恨法轮功吗?

善恶有报是天理,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如果警察不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不去“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而是有法不依,纵容邪恶,打击善良,尽管此人在公安部门任职,他同样也是一个匪徒,而且比明着抢劫的匪徒更坏,他们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强烈呼吁上海的各级领导,正义之士,能主持公道,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实施,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创建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这也是我的心愿!

最后我强烈呼吁释放无罪被捕的好女儿王屹仡

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王槐忠
2005年2月15日

2004-12-01: 大法弟子王屹仡,女,32岁,在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2004年11月24日晚,王屹仡在上海市斜土路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像材料被恶人举报,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

25日早晨,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搜查王屹仡家,同日上午9点左右,国安便衣特务非法搜查了王屹仡所在公司的办公室。现在王屹仡被关在上海市龙吴路398弄15号徐汇看守所五楼506号房间,编号为41448,在看守所内迫害王屹仡的情况不明。

徐汇区联系资料(区号: 21)

2024-10-07: 上海市女子监狱电话总机:021-57616356

2022-11-21: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地址:北翟路1436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62394606
余沛利 所长
胡培云 政治教导员
接待律师工作人员:15601991047
电话23030809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邮编201400
总机:02137190666
传真:02157426694
对外查询案件电话:37190666*26012,15,14
审委会委员:
院长何斌13621854872身份证号310110196707170416
副院长:沈秀军、苏建忠、韩峰
刑庭庭长华社光
张元观、徐国清、顾学锋、何哲



2022-04-04: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地址: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
电话:021-34254567

申诉立案窗口
书记员:薛惠君、施维莉
审判长:任德康
电话:021-34254567-6101
主审法官:尤家培
陈法官:021-62753906

2021-05-13: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地址:大渡河路1895号
邮编:200333
电话:(021)52809966
国保领导 电话021-22049419
崔迎春 梅川路999弄66号402室 13003271819
朱珉 镇坪路48弄3号506室 13761092243
翟立宏 曹杨路303弄16号1902室 13003279735 电话:02122049414 手机 13681911290
江艺倩 桃浦路743弄62号501室 13761502788
黄津澄 中华新路288弄6号2901室 13816261699
季荣华 灵石路1201弄3号乙402室 13901959320
王美芬 真光路962弄351号501室 13381945575
陈智蔚 淞南五村310号202室 13816673059
杨秀成 芝川路138弄69号202室 13801886060
... 更多

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1)

上海王屹仡被非法判刑的相关单位电话
王卫星,徐汇区“610”办公室人员,电话:021--64868911 转 37219;
徐震辉,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电话:021--64872222 转 2410
徐汇区法院陆文嘉,办公电话:021-6468864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021--62751200转刑一庭
(希望有上网条件的国内外同修把起诉书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上海政府部门、司法界、人大机构 、政协、工会等部门讲真象。)

本案件有关文件

2010-05-23: 12.追查上海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责任人的通告(2008年3月2日)

追查案由简介:2004年11月24日晚,法轮功学员王屹仡(女,原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在上海斜土路某区发送法轮功被迫害真相材料时,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2005年6月22日,王屹仡被上海徐汇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并于2005年9月,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女子监狱。期间,王屹仡被禁止在晚上9点30分休息,只有在晚上11点以后睡觉。被逼迫阅读及观看诽谤、污蔑法轮功的录像及书面材料。同监室的人分成两组对王屹仡进行监管,不允许她离开监室,限制其行动自由甚至连到卫生间都不准许。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诉,但是直到2006年1月25日,这份申诉状仍在监狱。王屹仡拟带出监的书面材料也被监狱非法扣押。驻监狱监察室与监狱串通,违法对王屹仡调查取证。2006年7月30日,王屹仡又致函驻监监察室,并要求回复,但直到2007年11月23日,王屹仡被释放,也未得到任何答复。3年来,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也一直进行上诉、申诉,并揭露上海女子监狱迫害王屹仡的罪行。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海监狱管理局局长乔野生、副局长邰荀,党委书记张凌;上海女子监狱监狱长樊天敏、副监狱长郦颖,监区长侯瑞勤,五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施蕾,五大队第二中队副大队长颜世萍,中队长陈跃渊、侯瑞勤,队长徐英、曹春华;上海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

2010-05-19: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纪实(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5/19/223897.html

2008-02-14: 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14/172420.html

2007-05-23: 王屹仡父亲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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