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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武汉 东西湖区(市第二拘留所,也称妇女教育收容所) >> 何艳(何燕), 女, 47
个人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四中音乐教师
紧急成度: 中 家庭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 拘留时间: 2002-10 有关恶人: 当时的610主任是钱昌来(现任区环卫局长)。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04-07-04
案例分类:
中小学教师 起诉案例 洗脑班 劳教 非法拘留/绑架 毒打/体罚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事业/学业被影响 家庭关系被影响/破裂 多次/长期迫害 骚扰/恐吓/长期监控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5-06-27:武汉何艳持续维权 区教育局实施经济迫害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遭非法监控、传唤、拘留,一直持续维权,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全校其他教职员工都补发了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在没有被任何人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却未补发给何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依法按时补发晋升工资的申请书》;给武汉市教育局邮寄了履职申请,申请事项:依法责令东西湖区教育局按时补发申请人二零二五年晋升的工资。 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合法依据;2.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职权依据;3.依法公开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的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同时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武汉市监察委等邮寄了控告书,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局长许泽勇。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2、依法发放控告人2024年10月—12月的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3、依法补发控告人正常晋升的工资。 何艳今年49岁,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汗斑”(后背、肩部长的白色斑块)奇迹消失了,皮肤恢复了正常。她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为人谦和,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生们对她评价很好。然而因她坚持真、善、忍信仰,二十多年来,她经常遭中共人员骚扰、抄家、绑架,几次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一年。 一、非法拘留 非法抄家 非法监控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吴家山街派出所)以利用邪教危害社会为由非法传唤、行政拘留,并于十二月一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疫情,当天没有执行。由于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等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违法;并责令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复议机关接收满60天,却不予答复,何艳提起诉讼。 但是依法维权并没有遏制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强制劫持执行非法行政拘留15天。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非法拘留结束,何艳又被两名吴家山街派出所的人强行推进警车,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期间有一人拿着没有公安局长签字的几乎空白的搜查证,到何艳家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实在找不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将家中新买的电脑主机抢劫走了。 后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威胁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全网监控等,被非法拘禁约三个多小时后,何艳才回到家。此后,何艳一直被中共各类人员非法跟踪、监控等。 为了给家人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诉讼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和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保护人身权益的申请,要求依法追究非法监控者、跟踪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责任等。 同天,何艳还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厅、公安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起诉,并依法行使控告权。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何艳控告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涉嫌刑事犯罪。此后,何艳遭警察登门骚扰。 何艳持续维权,相关诉求不但没得到解决,相反无数次被学校领导、东西湖区教育局相关人员谈话,警察、国保等人员两次到何艳工作的学校找她谈话。 二、依法维权被非法扣绩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何艳工作的学校财会室接到东西湖区教育局电话,后何艳被学校领导口头告知,二零二四年十至十二月的绩效二万元可能不会发放给她,原因一是何艳炼法轮功,二是她到处寄信。 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所有教职员工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二万元全部到账。唯独没发放何艳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的绩效奖金。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何艳向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向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申诉书》。信息公开申请要求:(1)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法律依据;(2)公开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事实和理由;(3)公开决定扣发申请人三个月绩效奖金的决策人员姓名、职务。《申诉书》申诉事项要求:依法发放二零二四年十月至十二月绩效奖金二万元人民币。 针对各部门的渎职不回复,何艳陆续向武汉市政府、武汉市教育局,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教育厅,国务院、教育部等层层提起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申诉书等,并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起诉。 三、针对非法拘留写法律意见书 何艳被有关领导领导告知,凭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处分她。因此针对非法拘留,二零二五年二月,何艳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附件附在了所有法律文书中。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证据要讲究“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无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都如此。一份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有效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这三项“品格”。而本案的所谓证据根本就不具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资格。 本案中,办案警察“办案”的整个过程让人看到的却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对当事人实施非法行政拘留的一整套流程,恰恰证明了警察在违法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四、向全国人大提法释〔2017〕3号文件审查建议 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何艳向全国人大邮寄了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即:《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适用刑法第三百条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的法律文书。在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中,列出了被审查对象存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描述的多种违法情形: 1.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公民维护信仰的表达权是宪法赋予的,被审查对象却将其列为犯罪行为,严重违反宪法) 2.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被审查对象虽自称是应用刑法第300条解释,所描述的行为和刑法第300条无关,是在违法创制犯罪和刑罚;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将“认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超出《刑事诉讼法》所列八大证据范围) 3.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违法设定国家机关权力) 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授权地市级公安机关认定“邪教宣传品”,属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许可地市级公安机关具备认定邪教宣传品的司法鉴定资格) 5.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规定;(被审查对象所列犯罪行为表现,与刑法第300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审查对象严重违反刑法第300条的立法目的、原则、本意) 6.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无权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被审查对象之第十五条明显属于越权) 7.违背法定程序;(被审查对象第十五条既然涉及对公安机关设定权力和职责,该规范性文件理应由两高与公安部联署方合乎制定程序) 在被审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具体描述与理由中,具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2017〕3号文件对“邪教组织”定义违反宪法且同宪法相抵触 2、〔2017〕3号文件对刑法第三百条立法目的、原则、原意的歪曲 3、〔2017〕3号文件违反了上位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4、〔2017〕3号文件对“邪教宣传品”认定的荒谬性 法释〔2017〕3号审查建议最后写着: 从1999年7月20日开始,江泽民以一己之私,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在对法轮功二十几年来的迫害中,每个中国人都被拉入其中,几乎人人都扮演了不同的参与角色,甚至在无知中参与迫害。同时,这场迫害对中国社会造成了道德、法制、经济、民风等方面的全面崩溃。 可以说,正是两高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多个司法解释误导、怂恿、放纵、胁迫司法人员破坏刑法三百条的正常、正确实施,使众多司法人员沦为江泽民破坏刑法第三百条实施的共犯。对于以法律实践为终身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和所有司法工作者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违背、歪曲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原则与本意,这种下位法严重抵触上位法的做法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但两高的违法行为却一直未得到制止和改变。 基于以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对两高做出的法释〔2017〕3号司法文件进行审查,以便及时撤销这个非法文件,并结束这场长达二十多年的对正信和好人的迫害。 五、向东西湖区政法委申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持续走法律维权的过程中,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何艳被学校领导告知: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给学校发了一个函,要学校“从政治上”对何艳2024年的师德等重新进行考核。该函的大概内容是,何艳被非法拘留,然后一直在到处寄信,二零零几年何艳有年终考核是待定的状态(可能是何艳被非法劳教、非法被关洗脑班期间,年终考核学校没评价)。还说何艳在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了什么违规的内容(何艳指出这是造假,她从来没在区政府网站上发过任何文字)。还有何艳去过区教育局信访等。总之就是这些所谓的“理由”,要迫使学校重新评定。 何艳对学校相关领导说,不论是从工作上还是政治上,她都没有任何问题,因派出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拘留,所以她才走法律程序的,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2024年学校对她的师德考核为合格,也是根据事实作出的评价,如果重新评定不符合事实的话,不仅之前的法律程序她还继续走,而且她还要对学校走法律程序的,那时会配合控告,可能学校开会研究决定的领导层她都会写在控告书里的。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何艳又被学校领导问:能不能不寄,能不能少寄?她说,原因不在我这里,要想解决问题很简单,撤销对我的非法拘留、撤销非法监控等措施。学校领导还说:法轮功就是某教,要听上面的决定。何艳问:能拿出法律依据吗?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政法委相关领导邮寄了《请东西湖区政法委领导主持公道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申请书》。在申请事项中写着:请求有关部门协调行政司法机关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撤销对申请人的非法行政拘留;2、撤销对申请人的非法监控;3、依法发放2024年10月—12月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4、依法撤销东西湖区教育局要求吴家山第四中学对申请人重新考核的来函。 该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中写道:“政治”到底是什么?仅仅是手握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吗?当然不是。“政治”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是违宪违法的政治。我国一直倡导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国家主席带领官员们向《宪法》宣誓。 任何政治、任何命令、任何决策必须合法,这是原则。作为公民“服从”合法的政治,不能听从违法的政治。如果听从和执行违法的政治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一个是教唆犯,另一个就是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所以《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执行命令,身不由己”也许能作为一时的“借口”,达到自身暂时的安全。但盲目的执行违法的命令,“今天的荣誉,可能就是明天的罪证”。因为违法的政治往往“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是变来变去的。当罪责来临面临清算时,没有哪个“上级”会为盲目执行命令者承担责任,结果还是会被法律制裁! 何艳恳请东西湖区政法委领导能够协调各部门及时制止滥用职权的行为,也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六、控告所有渎职的部门人员 何艳依法层层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层层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依法层层提起控告。但是各部门对何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均渎职不予答复;向相关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渎职不予立案受理;向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逐级递交起诉状要求责令下级法院受理或者自行受理行政诉讼,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等仅仅是将行政诉讼逐级移送到了区法院,均渎职未责令下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也未自行受理行政诉讼,有的法院以“行政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为借口渎职不受理。 相关的检察院大多渎职不回复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有的检察院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为借口渎职不受理监督。 何艳邮寄给相关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的控告状,均渎职未受理,有的也只是被层层移送到下级检察院。有的检察院以“涉及到法轮功”为借口渎职不回复。 二零二五年五月,何艳给相关部门邮寄控告书,控告所有渎职的部门人员。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渎职的法律责任。2、依法受理控告人的行政起诉。3、依法受理控告人的所有控告。4、责令相关检察院依法对相关法院立案庭接收起诉书后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5、责令相关检察院依法对相关法院立案庭既不接收起诉书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 被控告人有: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所长李智、原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周文化、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局长郭捍卫、武汉市东西湖区区长周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殷璇、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院长杨丹、原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周罡、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马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院长严树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林晓红、原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检察长魏号国、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唐培森、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院长邢勇、原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匡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史法官、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王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靳学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张玉鲲、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刘言、武汉市武昌区法院院长邓永清、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检察长赵慧、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熊青、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太平、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彭胜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锋、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武汉市公安局局长董煜华、武汉市司法局局长穆书芹、武汉市市长盛阅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熊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湖北省宣传部反非法反违禁处处长李府平、湖北省宣传部部长琚朝晖、湖北省公安厅厅长徐文海、湖北省司法厅厅长杨军、原湖北省省长王忠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公安部部长王小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 七、持续维权 区教育局违法不补正常晋升工资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何艳工作的学校校务平台发了二零二五年六月工资发放明细的通知:1、6月工资,扣除之前发放预发工资4万个税××元。2、补发1-5月工资正常晋升。3、预发工资2万。 六月十二日当天,何艳手机收到2条短信。短信显示,六月十二日学校只发了何艳两笔钱。1.预发工资2万;2.扣除之前发放预发工资4万个税1080元后的未正常晋升的工资。也就是二零二五年1-5月正常晋升的工资没补给何艳,二零二五六月的工资也没有加上正常晋升的工资。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事先竟没有任何人告知她不补晋升工资的事情。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何艳问了本校出纳:补发二零二五年1-5月正常晋升的工资,是有的教师有,有的教师没有吗?出纳回答说:你的没有。她接着问:二零二五年六月后正常晋升的工资我有没有?回答说:没有。是什么原因?出纳让何艳问校办的教师。何艳打电话问了校办的教师,也问了学校的几位领导,都不知原因。只被告知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没有把她的二零二五年正常晋升的工资拨给学校。 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在未告知法律依据、未经法律程序就直接不补晋升的工资,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何艳给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和《依法按时补发晋升工资的申请书》,给武汉市教育局邮寄了履职申请,同时向武汉市东西湖区监察委、武汉市监察委等邮寄了控告书,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局长许泽勇。控告事项: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2、依法发放控告人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二月的绩效奖金2万元人民币。3、依法补发控告人正常晋升的工资。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6/27/武汉何艳持续维权-区教育局实施经济迫害-496518.html 2024-08-25: 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何艳依法维权 遭警察骚扰 自从二零二三年三月被非法拘留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一直被中共各类人员非法跟踪、监控。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她依法维权,邮寄《刑事控告书》,控告执行监控、构陷她的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涉嫌刑事犯罪。此后,何艳遭警察登门骚扰。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八点多钟,何艳依法行使控告权,邮寄《刑事控告书》等法律文书,向相关部门控告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的“刑事侦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王琼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归还她被非法扣押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实施的非法监控措施。 《刑事控告书》同时抄送邮寄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公安部、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人大、武汉市人大等部门。 当日上午十点多钟,何艳邮寄完法律文书回到家,才二十分钟左右,她家就被田园社区警察等人敲门骚扰。她家人打开门,门外站着三人,一名女工作人员,两名男警。警察让何艳到社区去咨询问题。 何艳问门口的一个警察:你叫什么?你警号、电话是多少?这个警察拿出证件给何艳看。他是吴家山街田园社区警察李顺涛。李顺涛叫何艳到社区去一下。何艳问:你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程序性文件?三人都没有回答。 李顺涛接着说(大意是):你作为社区居民,社区警察叫你去,你就应该去。何艳回答:作为警察,也不是你叫我去我就得去,你应该有法律依据和文件。李顺涛又说(大意是):你要是不去,那我们只好叫人到你家里来…… 在说话的同时,后面一警察拿起手机,对着何艳准备拍照,何艳看见了,马上关门说:对不起,你没经过我同意拍照,侵犯我的肖像权,我不配合开门,就把门关上了。他们再敲门,何艳也没开。后来他们就走了。 此前,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以所谓“利用某教危害社会”的名义,非法行政拘留15天。由于疫情,当天没有执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十七日,何艳被实施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何艳走出拘留所时,又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直接劫持到派出所,被非法抄家,何艳新买的电脑主机被拿走。 目前,何艳被监视居住。何艳外出时,发现有可疑车辆跟踪;小区外道路边缘有可疑监视车辆停靠。她小区内也疑似有非法监控她家的住户等等。 吴家山街派出所王琼非法拘禁和骚扰何艳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以所谓“利用某教危害社会”的名义,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由于疫情,当天没有执行。由于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何艳依法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没有遏制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十七日,何艳再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何艳走出拘留所时,又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直接劫持到派出所。之后,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和她谈话。 期间,有一人拿着只盖有公章、没有人签字的几乎是空白的搜查证,到何艳家非法抄家。没有抄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把何艳家里的新买的电脑主机拿走。 何艳被王琼等非法拘禁了约三个多小时后,王琼在一楼接待厅右边的一房间里,让何艳家人在一份清单上签字,被何艳阻止。王琼当着几个警察和何艳家人的面说:1、能有证据证明何艳向外网发表文章几篇。2、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3、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 直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午,何艳才回到家。 何艳被抢劫走的电脑主机一直未还,当时刑侦副所长王琼告知的理由是:怀疑主机里有法轮功的相关东西。回家后,何艳家人被王琼的一番话威胁吓到,感到以后警察随时想抄家就抄家,觉的很恐怖。之后,何艳外出时,发现有可疑车辆跟踪等。 何艳依法维权和行使控告权 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开始,何艳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保护人身权益,依法要求撤销所有违法跟踪监控等行为等。何艳分别向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吴家山街派出所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监督申请。 王琼,作为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一直在执行对何艳的违法监控和构陷。何艳决定依法行使控告权,向相关部门控告王琼的刑事侦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王琼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归还她被非法扣押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正在实施的非法监控措施。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八点多钟,何艳邮寄法律文书后,刚到家就遭两男一女骚扰。何艳没有配合。 法轮大法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升华,法轮功著作以四十种语言,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各族裔人民的爱戴和尊敬,因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对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迄今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和支持议案、支持信函达五千多项。法轮功没有违反中国现行的任何法律。信仰法轮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切对法轮功的不公正对待都是违背《宪法》的。 维护法律尊严,公平正义,保护善良才是身为执法人员真正的天职和使命。参与冤假错案,迫害好人会给公检法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希望掌握公权力的所有人,都能依法行事,而不是根据江泽民的违法迫害政策行事。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这也是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8/25/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何艳依法维权-遭警察骚扰-481206.html 2024-06-19:遭公安非法拘留及监控 武汉市何艳用法律维权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至十七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实施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之后,她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劫持,遭刑侦副所长王琼恐吓,家人也陷入恐惧。为了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保护人身权利。 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 又遭劫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由于当时疫情状况,当天没有执行。 因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办案警察办案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性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因此,何艳依法向东西湖区政府提行政复议,并先后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司法局、东西湖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等机构邮寄或递交了撤销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但是,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仍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实施非法行政拘留。 因为实施行政拘留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在被非法拘留期间,何艳在武汉市第一拘留所再次向拘留所警察申请行政复议,并填了行政复议申请表,警察答应帮助邮寄。 作为一名守法公民,无辜被行政拘留,何艳在拘留所绝食十天,大约从第三天,她被拘留所警察每天强制用开口器灌食糊糊两次,她身体消瘦严重,很虚弱。 在拘留所监室,她还曾被拘留所医生强迫抽一针管血,而其他犯人没被抽血。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非法拘留结束,武汉市第一拘留所给了何艳一张《解除拘留证明书》,上面显示“期限届满”,不属于“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 但当天上午八点多钟,何艳出拘留所时,在门外等待的不是她家人,而是两名吴家山街派出所的人和一辆警车。两名便衣在拘留所门外控制何艳,不让她回家,他们要何艳上警车,说她家人在派出所,让何艳直接跟他们去派出所。何艳不去,问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这样做?他们不听。他们在通了一阵电话后,强行把何艳推进警车里,直接把她从武汉市第一拘留所劫持到吴家山街派出所。 在何艳被劫持到派出所期间,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王琼出来,跟何艳谈话。有一人拿着没有公安局长签字的搜查证,强行再次到她家非法搜查,他们实在找不到所谓的犯罪证据,就将何艳新买的电脑主机抢劫走。 何艳在吴家山街派出所被非法拘禁了约三个多小时后,王琼让何艳的家人在好象是清单的纸上签字,被何艳阻止了。 刑侦副所长王琼当着几个警察和何艳家人的面说: 1、能有证据证明何艳向外网发表文章几篇。 2、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 3、回去后,对何艳实施: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 直到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午,吴家山街派出所人员才让何艳回家,劫走的主机一直未还。当时,王琼告知的理由是:怀疑主机里有法轮功的相关东西。 何艳回家后,家人被刑侦副所长王琼的一番话威胁恐吓,感到以后警察随时想抄家就抄家,觉得很恐怖。刑侦副所长的威胁严重影响何艳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她家人生活在恐惧之中。 非法行政拘留结束后,何艳身心疲惫,因此没有继续针对刑侦副所长王琼说的“社区监控、××监控、××监控、全网监控”等走法律程序。但是之后,何艳外出时,发现有可疑车辆跟踪;小区外道路边缘有可疑监视车辆停靠。她小区内也疑似有非法监控她家的住户等等。 依法维权 为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生活,保护隐私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治国,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邮寄了要求保护人身权利和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社区监控、全网监控何艳的法律依据、决策者和执行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职权依据。 同天,针对王琼所说武汉市公安局可对法轮功相关物品进行认定,为了确认公安机关国保出具《认定意见》合法性,何艳同时向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四部门申请了其合法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其内容如下: 1、要求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要求公开湖北省公安系统中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3、要求公开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4、要求公开湖北省范围内合法的出版物鉴定机构是否包括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申请保护人身权利 在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申请中,何艳申请: 1、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益,依法追究非法监控者、跟踪者及指使者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吴家山街派出所刑侦副所长要求对申请人实施社区监控、全网监控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3、禁止对申请人实施违法监控行为,立即撤销对申请人的所有违法跟踪监控等行为。 针对刑侦副所长王琼的第一个说辞,何艳指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外网发没发表文章这事真伪并不关键。关键是:①刑侦副所长没有出示发表文章违反法律的依据。②刑侦副所长也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他所说的事件和违法犯罪有什么关联,存在诱供、骗供行为。③法律的本质是惩恶扬善,外网发表文章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刑侦副所长是在滥用职权威胁、恐吓当事人,纯属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刑侦副所长的第二个说辞,何艳指出:根据中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属于超越职权,且无授权性法律依据;《认定意见》没有判断标准性的法律依据,其结论也违反了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认定“法轮功宣传品”用以构陷也是荒谬的,公安机关无权自行“承担出版物鉴定任务”或“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认定意见》不具备法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形式要件等。非法抄家预谋构陷的行为涉嫌伪证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诸多罪名。 针对刑侦副所长的第三个说辞,何艳指出:“监控”属于“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对于适用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对合法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全面监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刑侦副所长王琼涉嫌滥用职权罪等,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 何艳还指出,基于迫害为目的的公安机关提供“搜查证”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何艳要求保护人身权利的申请同时,还抄送了公安部、湖北省人大、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人大、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教育局、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监察委员会、东西湖区人大、东西湖区政协、东西湖区政法委、东西湖区检察院、东西湖区司法局、东西湖区法院、东西湖区教育局、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社区等部门。何艳还附上了《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监听、监视、跟踪等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等附件。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何艳希望掌握公权力的各级部门人员,切实落实习主席的依法治国原则,依法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捍卫依法治国。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6/19/遭公安非法拘留及监控-武汉市何艳用法律维权-478829.html 2023-03-25:武汉女音乐教师出拘留所当天再遭非法抄家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女士,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无理抄家并非法拘留十五天。没想到十五天后,即将走出拘留所的何艳又被该派出所警察劫持,人还没回家,家却再次被非法抄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到拘留所把刚刚结束非法拘留的何艳强行带到吴家山街派出所羁押,随后警察拿着没有签字的搜查证再次闯到何艳家非法抄家。警察将何艳新买的电脑主机抢走,理由是怀疑她向境外网站发表了七、八篇文章,要劫走主机去破译。直到当日中午,警察才将她放回家。 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曾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给何艳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何艳一直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政府、区司法局、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等机构递交撤销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请,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但这些中共机构,不是托词推诿就是不作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遭到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拘留。 何艳遭绑架、拘留及申诉过程: 何艳今年47岁,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她为人谦和,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生们对她评价很好。然而因她坚持真、善、忍信仰,二十多年来,她经常遭中共人员骚扰、抄家、绑架,几次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二零零二年她被非法劳教一年,从此不被允许从事她热爱的教学工作,至今还在职员岗位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吴志刚等人闯到何艳家非法抄家,并将她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身高、指印、掌印等信息,还企图对她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派出所警察才于当晚放她回家,但给她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后对她非法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指出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十二月八日,何艳向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司法局)用EMS快递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二月九日显示已接收。何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何艳还分别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政府等领导邮寄了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向东西湖区政法委等单位分别邮寄了要求监督和协调行政复议办公室撤销行政拘留的信件。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艳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等单位邮寄了控告信,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吴志刚、张根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艳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因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接收何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满六十天却不予答复,当日下午,何艳到东西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法院立案窗口人员以“行政起诉不属于受理的范围”拒绝受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是东西湖区法院院长接待日,何艳向协助院长的工作人员反应法院立案窗口对她的行政起诉不受理、也不出书面材料的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协助转交她的行政起诉状给院长。工作人员说让她自己邮寄。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何艳又向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邮寄了行政起诉状。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在何艳上班期间将她绑架,把她劫持到东西湖区武汉第一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警察打电话告诉何艳的父母三月十七日放人,但不许何艳的父母去接,由派出所来人接。 (何艳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武汉市东西湖何艳遭迫害的事实》《武汉音乐教师何艳二十年来因坚持信仰被迫害》《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音乐教师要求行政复议》《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女音乐教师控告责任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受理何艳的起诉状》《湖北武汉何艳继续向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25/武汉女音乐教师出拘留所当天再遭非法抄家-458113.html 2023-03-06: 湖北省武汉法轮功学员何艳遭绑架 2023年3月2日星期四,武汉法轮功学员何艳正在上班,被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绑架。目前被非法关押在东西湖区武汉第一拘留所。警察打电话告诉何艳的父母3月17日放人,但不要何艳的父母去接,派出所来人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6/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57454.html#2335223910-1 2023-02-26:湖北武汉何艳继续向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和十五日,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何艳,分别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东西湖区政法委邮寄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要求东西湖区检察院对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既不接收起诉书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要求东西湖区政法委领导对东西湖区法院严重违法不予受理行政起诉、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给予监督,并协调东西湖区法院依法办案。 何艳,47岁,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何艳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办案警察吴志刚等人非法传唤、非法抄家,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她于当天晚上十一点多钟回到家。回家时,被非法抄家的法轮功书籍等东西退给了她。在派出所时,何艳就表示要行政复议。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办案警察等三人又敲门到何艳家里,强行收走了退回给她的法轮功书籍。 此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艳向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司法局)用EMS快递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等。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接收已满六十天,却不予答复,二月七日下午,何艳到东西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东西湖区法院却既不接收递交的起诉书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详情请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受理何艳的起诉状》) 二月十四日、十五日,何艳继续向区检察院、东西湖区人大、武汉市人大、武汉市中级法院邮寄了控告书,后附《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并抄送东西湖区教育局、区纪委、区妇联等单位。 何艳控告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殷璇、行政庭庭长、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下午值班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要求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既不接收递交的起诉书立案,又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月十五日,何艳继续去邮局寄控告书时,邮局工作人员不给寄,理由是有所谓宣传法轮功的内容。其实何艳寄的只是法律文书,这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侵犯,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 二月十六日,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把何艳二月十一日邮寄的《行政起诉状》拒收、退回了。由于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接受诉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月十七日下午,何艳又到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在武汉市中院诉讼大厅,报号机一直没叫何艳拿的号。期间,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看她在等待区拿着号坐了很长时间,就主动问是什么事,何艳说要递交起诉书,工作人员让她到4号窗口递交。 在4号窗口,何艳说是来递交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行政起诉状》,工作人员看到被告是区公安分局,就说这个应该递交到区法院。何艳说是应该递到区法院,但是自己去了,区法院不受理,也不给回执。工作人员又说,中级法院只受理法院内部的,这个还是要到区法院去。之后,4号窗口工作人员又到5号窗口去了一会儿,回来后,还是同样的回答。 何艳于是到5号窗口去反映情况,5号窗口工作人员也是同样的回答。何艳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区法院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可以到上一级法院递交。5号窗口工作人员说是有这么一条法律,但是(大意),这里没有这样一个窗口办这样的事,也没有这样一个功能。何艳说,没有这个功能可以开辟这样一个功能,5号窗口工作人员说自己做不了主。何艳要求工作人员看看起诉状,工作人员推脱说看了也没什么用。 二月二十二日,何艳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法院院长、副院长、诉讼大厅4号、5号窗口工作人员邮寄了《行政起诉状》,并附了一封短信。信的内容写道:“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直接代表着贵院的形像。属于法院管辖的案子如果工作人员不能把握的,应该及时跟领导反映,积极寻求能为公民解决问题的办法,依法办案,纠正冤假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写的很清楚全面: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在古代,百姓把体恤民情、为民办实事的清廉官员称为‘青天’。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一方百姓的父母官,真的不能对来诉讼的公民敷衍了事。” 在信中,何艳还向中级法院领导咨询了六个问题: 1.自己是守法、合法的公民,没有危害社会的事实。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传唤所谓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上表明“因(涉嫌)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请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款? 2.警察找到的所谓违法证据是法轮功书籍等。请出具法轮功书籍违法的法律依据。 3.东西湖区法院法官说不受理诉求,是因为我是法轮功(学员)。也就是说,是因为我是法轮功学员的身份,才不受理行政起诉状,区法院法官直接违反了《宪法》。请问贵院领导:区法院法官可不可以践踏《宪法》?可不可以以身份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可不可以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 4.对于东西湖区法院法官等人违法的事实,我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向东西湖区检察院、东西湖区人大、武汉市人大,包括贵院进行了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这么多政府部门不作为,那么请问贵院领导:政府部门对法轮功学员的案子是否可以不讲法律? 5.贵院5号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是有这么一条法律(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但是(大意),这里没有这样一个窗口办这样的事,也没有这样一个功能。 请问贵院领导:贵院是否是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如果是,为什么贵院不受理区法院不立案而诉讼到中级法院的案子?贵院工作人员说“没有这样一个窗口办这样的事,也没有这样一个功能”,是否是托词?请领导督查。 6.我被非法传唤那天,我问派出所的警察:“请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来。”(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谁也没能拿出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那么区公安分局做出的“犯罪嫌疑人”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是不是冤假错案?我是不是应该向贵院提出行政起诉?贵院窗口不受理起诉,是否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是否剥夺了我的合法权利? 何艳在最后写道:“法律是伸张正义,保护善良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平公正,请贵院领导依法督查立案庭窗口法官,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受理我的诉讼冤案。”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2/26/湖北武汉何艳继续向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457164.html 2023-02-13: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受理何艳的起诉状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四十七岁音乐教师、法轮功学员何艳,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被吴家山街派出所办案警察吴志刚等人非法传唤、非法抄家,后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她于当天晚上十一点多钟回到家。回家时,被非法抄家的法轮功书籍等东西退给了她。何艳在派出所时就表示要行政复议。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办案警察等3人又敲门到何艳家里,强行收走了退回给她的法轮功书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何艳向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司法局)用EMS快递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二月九日显示已接收。何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期间,何艳分别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政府等领导邮寄了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向东西湖区司法局、区政法委等单位分别邮寄了要求监督和协调行政复议办公室撤销行政拘留的信件。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接收已满六十天,却不予答复, 二月七日下午,何艳到东西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在行政起诉状中,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撤销东公(吴)行罚决字【2022】54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中,何艳从六个方面阐述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第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着原告系法轮功×教组织成员,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四,传播法轮功真相和讲清真相都不违法。第五,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违反了以下法律,并将承担责任。第六,法律是神圣的,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但是东西湖区法院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看了行政起诉的内容,不知何故,就把何艳的起诉拿到里面去,一会儿,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出来后,把行政起诉退还给何艳,并叫她在等待区等着,说法官会找她。何艳等了约二十几分钟,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叫她,工作人员说这个起诉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说还让何艳去找公安分局。何艳说这应该是法院受理的范围。何艳要求出具不受理的原因,要纸质的东西,工作人员也不出具。后来一个女法官从里面过来,也说着同样的话。女法官说大意是,让何艳找其它的地方问,哪个说这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就把电话给她们,她们联系。何艳问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法官看了起诉吗?她回答:看了。还说她们把行政起诉拍了照,法院立案庭的主管及行政庭的主管都看了起诉,答复是立案庭的主管及行政庭的主管一起做出的。何艳问:不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吗?工作人员不说话,也不理睬。何艳见工作人员坚持不接受起诉,就问院长在不在?工作人员说星期三(二月八日)是院长接待日。 二月八日上午去区法院前,何艳先到学校请假,可是学校领导不同意请假。何艳才知道因她去法院递起诉状,东西湖区政法委跟东西湖区纪委打了电话,东西湖区纪委跟学校打了电话。何艳跟校领导讲自己没有违法,自己是按法律规定行政起诉,区法院不受理诉状是违法的,自己一定要去法院向院长反映情况。学校领导说不准请假,会影响学校的绩效等等。总之不准请假,要去算旷工。后何艳还是去了东西湖区法院。 院长接待日,但院长较忙,是协助院长的工作人员接待的。何艳反应法院立案窗口对她的行政起诉不受理,也不出书面材料的问题。协助院长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问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回答:何艳的行政起诉不属于受理的范围,也不属于出书面材料的范围,因为她信仰法轮功。何艳要求协助院长的工作人员转交她带的行政起诉状给院长,工作人员说让她自己邮寄。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何艳又向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邮寄了行政起诉状。 何艳在行政起诉状中说:“从整个“法轮功事件”的来龙去脉看,江泽民是这件事件真正的元凶,没有江氏的无理迫害,就不会有法轮功的和平讲真相活动。江氏集团从来没有对法轮功讲过法律,而且强迫政府、司法人员、公共媒体等直接参与迫害无辜受害者,信息封锁、剥夺人们的知情权,欺骗不明真相的民众。在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作为江泽民滥用权力和践踏宪法的受害者,为了和平解决问题、澄清事实真相,用宪法赋予的公民的各种权利维权。但是江泽民利用权力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对法轮功受害者的不屈服以及自辩行为都贴上“违法”、“破坏法律实施”的标签,从而抓捕、关押、监禁和虐杀法轮功学员,并且株连他们的家人和工作单位。” “站在法律自卫的角度来看,受害者有权向政府申诉和向社会各界说明法轮功事实真相,目的是要制止迫害和对法轮功的污蔑,还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活动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轮功学员作为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残酷的迫害下,迫不得已用各种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散发传单等)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相、揭露残酷的迫害行为,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为,不是扰乱社会秩序,不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活动,而是实践“真善忍”的大善大忍的行为。” 她表示,无论法轮功学员家里拥有法轮功书籍也好,哪里出现法轮功真相资料也好,谁发放真相资料也好,都是合法的,都不是违法证据。 “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因为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在本案中,从开始就是违法的,就是在蓄意陷害,因为原告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行为,原告也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修炼法轮功,根本就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为违法行为受到追究,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抓捕、抄家、关押、迫害,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是中华民族的悲哀,更是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悲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2/13/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受理何艳的起诉状-456731.html 2022-12-13: 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 武汉女音乐教师控告责任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等单位邮寄了控告信,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吴志刚、张根涉嫌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 控告信中写道:被控告人吴志刚、张根等人从一开始的非法抄家,到非法提审,到非法行政拘留控告人,再到造假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又把法轮功书籍从何艳家抄走,而给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却是十二月一日的,还想继续搞所谓的鉴定,都是在蓄意陷害。 十二月十一日,何艳还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中写道: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制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公开:(1)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时左右,对何艳的住所进行搜查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2) 法轮功是×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何艳女士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47岁的音乐教师,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被派出所警察吴志刚等人非法传唤、非法抄家抢劫,被强制带到派出所量身高、采手指印、掌印等信息,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她于当天晚上近十二点才回到家。 这次的非法传唤、抄家及行政处罚给何艳本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上的折磨和身体上的伤害。十二月七、八日,何艳往东西湖区司法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详见明慧网报道《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 武汉音乐教师要求行政复议》),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申请上,何艳指出,据以行政处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13/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女音乐教师控告责任人-453053.html 2022-12-11: 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 武汉音乐教师要求行政复议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47岁的音乐教师、法轮功学员何艳女士,2022年12月1日被派出所警察吴志刚等人非法传唤、非法抄家抢劫,被强制带到派出所量身高、采手指印、掌印等信息,被非法行政拘留15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她于当天晚上近12点才回到家。 这次的非法传唤、抄家及行政处罚给何艳本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上的折磨和身体上的伤害。12月7、8日,何艳往东西湖区司法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申请上,何艳指出,据以行政处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 现在,何艳出门就有不明的车跟踪。晚上,房间的外墙也有不明的噪音干扰。有时声音大的象发动机的声音,而且持续时间长;有时声音小一点。期间还不停地变大或变小,有时持续一晚上。 何艳于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在没有用药的情况下,“汗斑”(后背、肩部长的白色斑块)奇迹消失了,皮肤恢复了正常。她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炼功前,她在家里连扫帚都不拿,学法轮功以后,主动学着炒菜,也知道要考虑他人了。有一次,在超市里买东西,付钱出来后,她无意看了一下打印的账单,发现有一物品,她拿了双份,只收了一份的钱,在确认了几遍后,她又走回收银台补钱,收银的年轻姑娘直说谢谢。 一、被入室绑架、非法拘留经过 2022年12月1日上午10点多钟,何艳正在厨房炒菜,忽然听到敲门声,她的母亲打开门,何艳听到有人很大声的说话,好像是找她,她走到门口,看到一穿着警服的人和另几人站在门口,着警服的人左肩上闪着红光在录像,后来知道他就是被控告人吴志刚,吴志刚要何艳去配合调查。因为她修炼法轮功,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何艳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表示:不愿意配合调查,并让他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 吴志刚拿着所谓“传唤证”,说何艳是所谓“犯罪嫌疑人”,以有证据为由执意要带控告人走,匆忙中何艳看到“传唤证”上只盖了章,没有领导的签字,她当场指了出来。而吴志刚说盖章就可以了。在何艳几次表示不配合的情况下,吴志刚拿着手铐说已告知一次,告知二次,第三次就要强制执行。 何艳说要把“传唤证”拍下来,吴志刚说可以,于是她拍了几张他拿“传唤证”的照片,当她查看照清楚了没有时,吴志刚以为何艳在往外发照片信息,他立刻抢手机,旁边一个稍矮一点的、穿便服的人也迅速的过来抢。何艳边说这是父亲的手机,你放心没往外发,边和他家人把手机夺过来。后来何艳见他们听不进任何话语,不得已换鞋,准备跟他们去派出所。 临出门时,吴志刚说还要检查何艳的家里,何艳说没有搜查证不许搜查,吴志刚拿出一张纸,说检查证也可以。她一看“检查证”上面也只有公章,没有公安局长或所长的签字。接着吴志刚就又进房间开始翻找。他把何艳的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甚至一叠白纸、小包装袋等私人物品找出,说是要比对,并拍了照。 在他们非法抄家时,何艳一直跟他们讲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中国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法轮功书籍被解禁了,天安门自焚那些人不是炼法轮功的等法轮功真相。 最后吴志刚要把这些抄出合法私人物品全部拿走,因人不够,又打电话叫了两人上来搬。何艳提出要清单,他们大概意思说:清单不是给何艳的,是他们自己留的。就这样何艳被强行带到了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 之后何艳被非法带到派出所一楼一间有不锈钢栅栏的房间内,他们打开锁要何艳进去,何艳说她不是犯人不进去,他们说不进就强制执行。 过了一会儿,吴志刚等人又强制让何艳跟他们回她家,翻找他们摄像头拍的发资料的人当时穿的衣服裤。他们到了何艳家让她进去,她不进。吴志刚自己进去翻出了同样的裤子、包包,还问衣服在哪里?之后又把何艳强制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何艳被强制搜身,采10个手指印、手掌印,身高、采食指血等,过程中因她紧握拳头不配合采手指印、手掌印,吴志刚等人强行掰她的手指,把她的食指等往外、往上后方使劲掰,疼得她感觉手指快到了骨折或掰断的边缘。还有一协警了踢了她小腿几脚。 之后何艳被警察张根、吴志刚非法提审。张根开始读前面的话,读的很快,何艳听到了利害关系、回避等话,就说:我要求你们回避。警察说和你没利害关系。何艳说我要控告你们违法,和你们形成了利害关系。他们说:我们还没有处罚你,你不能控告。 警察开始问问题,何艳说:我不配合回答你们任何问题。其中吴志刚还问何艳是不是在海林广场发过法轮功资料?何艳没回答。她要求他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最后张根打出笔录要何艳签字。何艳说:我要看一看。她看到其中有几处警察问话时,她没回答“我明白了”。但上面却写着“我明白了”。何艳指了出来,她说:我没回答这几个字呀?张根于是把这几处划掉,改成“沉默不语”。改完后他们又要何艳签字。何艳说:我问的问题,让你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你们没写上去。要签字,我就写上你们没记录我的话。张根就说:那要这样就不签吧! 后来,他们又打出好象是处罚决定,问何艳有没有意见,也要她签字。何艳回答:有啊。上面写的法轮功是×教。你们要把法律依据给我看。再一个,下面一段写着“我煽动……”,何艳问:这是什么意思?我煽动谁了?后来他们就没让何艳签字了。 一直到当天晚上11点多钟,一个便衣警察才拿来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何艳。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了煽动两字。何艳说:我要行政复议,他说决定书下面有,你可以行政复议。 由于疫情原因,拘留所不收人,他们就叫何艳回家。何艳走时再一次索要清单,那名便衣说不给。这名便衣又带他到一楼一个房间,地上放着被他们抄走的物品,他让何艳自己搬出去。她一看电脑、法轮功书籍等大部份东西都退了,但因没给清单,她不能核对还有没有没退的东西。 12月6日,吴志刚又敲门到何艳家里,她父母开了门。当时来了3人,另两人穿着便衣。吴志刚的左肩上执法记录仪闪着红光也在录像。 吴志刚问:我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你们,手机都被打爆了。有很多人打他电话。他边问边不停地扒别人打电话的记录给何艳看,问何艳和她父母问怎么回事?何艳看他的手机上面是有很多别人打过电话的信息问:真的吗?说的是什么内容。何艳说:我们哪知道怎么回事,我被你们关了一天。吴志刚继续说,要收回已退给她法轮功书籍,说是要拿去国保鉴定。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错了,他不在场不知道。何艳问这已经几天了,为什么你第二天没来?他说第二天他休息。何艳说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但吴志刚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走。 他还拿了有领导审批签字同意“检查”的单子,何艳说要拍照。吴志刚不让拍,只翻了给何艳看。上面有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副所长吴建友(第二个字好象是建)的签字,还有吴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员黄济平等人的签字。 吴志刚还补给了何艳2022年12月1日被他们非法抄家一直没给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何艳当时没细看他给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还问他,说自己正在写行政复议,说12月1日用手机拍的传唤单没拍清楚,传唤单上写的是因为什么原因传唤?吴志刚现场翻给她看,上面写的是利用邪教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传唤。何艳要拍,他又不让拍,何艳就用笔记了下来。 之后吴志刚又到何艳房间,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后来吴志刚还是强行把法轮功书籍找出来带走了。另外两名(好象是协警),其中一人说:你可以控告。 他们走后,何艳才仔细看吴志刚补给她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面已经写好了“持有人何艳拒绝签字”的字样。但吴志刚12月6日全程都没有说,让何艳在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字的话,而且决定书和清单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 二、对非法拘留提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7、8日,何艳往东西湖区司法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指出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 1、2022年12月1日,当警察吴志刚等4人到何艳家非法传唤时,何艳叫吴志刚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可是,从他们非法抄完家,直到当天晚上11多钟何艳走出派出所回到家,警察都没有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正规的法律文件给她看。传唤证上表明因何艳(涉嫌)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而传唤,但警察拿不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文件,这就是非法传唤。 2、12月1日给何艳看的传唤证上只有吴家山街派出所的公章、日期,无任何人签名。 3、12月1日给她看的检查证上只有公安分局的公章、日期,无任何人签名。并且以检查证代替搜查证进行非法抄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警察并未拿出何艳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执意检查。因此警察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4、《公安机关办理姓讣绦蚬娑ā返诹颂酰旱觳楣褡∷模匦胗兄ぞ荼砻骰蛘哂腥褐诒ň褡∷谡诜⑸:舶踩蛘吖袢松戆踩陌福ㄊ拢┘蛘呶シù娣盼O瘴镏剩涣⒓醇觳榭赡芑岫怨舶踩蛘吖袢松怼⒉撇踩斐芍卮笪:Α� 第六十八条规定说明,拿“检查证”检查公民住所是有严格限制的,何艳当时正在厨房炒菜,警察并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她家里有何正在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她家里存放着危险物质,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不立即检查本人家里,有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而且警察强行从家中收走的是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台历等,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持有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因此警察拿着“检查证”强行搜查,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5、警察没有当场作检查笔录和事后让何艳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她也从没看到过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6、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没有当场给何艳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没有说让她签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没有当场和何艳一件件的核对,所以她只知道大概抄走哪些东西。他们没有当场给何艳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后因要抄走的东西拿不下,吴志刚又打电话叫了两人上来搬东西。所以非法到何艳家抄家走时共有警察、协警等6人参与。 7、12月1日,警察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面写着,附: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而给何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警察并没有给她清单,何艳还明确要求给清单,警察也没给。她只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8、12月6日,吴志刚又到何艳家里,何艳母亲开了门。他的左肩上执法仪在录像。当时来了3人。吴志刚说他的手机都被打爆了,问怎么回事?何艳说:我们哪知道怎么回事,我被你们关了一天。吴志刚继续说,要收回已退给她法轮功书籍,说是要拿去国保鉴定。还说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错了,他不在场不知道。何艳问:这已经几天了,为什么你第二天没来?他说第二天他休息。何艳说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但吴志刚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走。吴志刚还拿了有领导审批签字同意“检查”的单子,何艳要拍照。吴志刚不让拍,只翻了给她看。上面有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副所长吴×友的签字,还有吴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员黄济平等人的签字。 吴志刚还补给了何艳2022年12月1日,被非法抄家一直没给何艳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何艳没有仔细看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他们走后何艳才仔细看吴志刚补给她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面已经写好了“持有人何艳拒绝签字”的字样。但吴志刚12月6日全程都没有说让何艳在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字的话,而且决定书和清单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如果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12月1日就开好了,何艳12月1日晚上走时就应该给她,并且核对好后再退东西。可是何艳12月1日晚走时还明确要求带她走出派出所的那名穿便衣的警察给清单,但是那名便衣警察却没给。 9、警察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工作单位写的“无”,但何艳有工作单位。 行政复议申请上指出:上述9条,警察吴志刚等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六十八条、七十一条和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里还具体举例剖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为什么跟法轮功学员、跟何艳本人没关系。 行政复议申请里还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而法轮功也根本不符合这个标准。其实,是否是“×教”,那是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由法律来解决;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只有信×教的人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法律才能惩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也要用法律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管人的行为,而不管这个人信仰什么教。各国都是如此。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法轮功要求炼功人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重视心性的修炼。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北京高层。在19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在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等称号。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现在法轮功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无论本人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及资料,都是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宣传资料等为借口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都是违法的。即使根据现有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所谓执法者,而不是法轮功修炼者。 其实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事,包括发真相资料都是为了救人。都是为了世人、包括各级公检法司人员,能尽快认清这场欺世的谎言,明白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的真相。即使法轮功学员被迫害,也怀着大善、大忍之心,不断的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希望在将来不远的大淘汰中,善良的人都能不被淘汰。 古人也说:“人在公门好行善”,希望各级公检法司人员用善念、良知去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维护公平正义,为自己的将来奠定一个光明的前程、美好的未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11/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音乐教师要求行政复议-452970.html 2022-12-02: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被绑架 何艳,女,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2022年12月1日中午12时左右,何艳在家炒菜时,忽然闯入五、六个男子,其中一人穿警服,其余人着便装。这伙人说从监控中看到她发资料,并非法抄了她的家,翻箱倒柜,抢走了何艳的大法书,电脑主机、打印机等等私人财产,还说找到了发资料时穿的外裤及包包,并强行将何艳绑架到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 抄家时的搜查证无局长签字,抢走东西时,也未开具物品清单给其家属(常人)。 何艳现正被非法关押在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中。2022年12月2日12时左右,就是关键的24小时,其父母非常担心着急,去要人无果。 抄家的警察姓名:吴志刚,电话:18371182986警号:036745 请海外同修援助打电话,讲清真相,救救这些警察,别把这坏事做了。 参与迫害的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人员有变动)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2/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52608.html 2015-08-29: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被骚扰、抄家 8月25日上午大约10点多钟,武汉市公安局国保的两个便衣到武汉市吴家山四中,找法轮功学员何艳询问关于诉江的事情,并把何艳带到吴家山街派出所。同时也有武汉市警察共5人到何艳家非法抄家,拿走手提电脑,U盘和法轮功书籍2本。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29/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二)-314867.html 2008-08-04: 武汉市东西湖何艳已于8月2日正念闯出迫害班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4/183341.html 2008-07-29: 武汉市东西湖区大法弟子何燕被再次绑架 东西湖区大法弟子何燕,女,35岁,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四中音乐教师。2008年7月25日上午,学校打电话到家里,要何燕到学校加班,她当时就去了,可到中午也没有回家吃饭。结果学校派人到她家要拿何燕几件换洗的衣服。她妈妈问是怎么回事?他们说,奥运要到了,为了何燕的安全,学校派她学习。以前何燕被绑架也是使用这个方法,把何燕以各种名义骗到学校,再绑架到洗脑班进行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29/183030.html 2007-07-27: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法委610长期非法监控何艳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音乐教师何艳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而多次遭迫害。东西湖区政法委610恶徒非法禁止何艳上课,并对她长期非法监控骚扰。 何艳曾被数次劫持到洗脑班迫害,并于2002年被非法判到何湾劳教一年。2003年回家后,学校开始不让她上班,后来她找各个部门反映,2004年才被允许在校当图书管理员。出于对教师职业的热爱,上班之后,何艳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常跟学校领导申请要求上课的问题,同时她也逐级的向教肓局、区政法委如实反映自己的想法,但都没有结果,区政法委历届专管迫害法轮功的610头目以她不写与法轮功决裂的保证为借口而不准她上课。并且在她上班期间也从未放松过对她的监控。他们利用株连政策指使四中学校校长、书记对何艳进行监控,所谓“看好自己的人”,并不定期的派居委会人员去学校了解情况,在节假期及敏感日期还派人打电话到她家询问她的去向。 2006 年底,何艳再次利用信件的方式向上级部门申请自己上课的问题,区政法委610竟如临大敌,他们指使居委会、学校、公安人员到何艳学校及她住址进行调查,以致周围的居民都议论纷纷,不明白对一个正常申请上课的事为什么如此“大动干戈”。2007年新年前后几天,她家每天都有监控电话打来,以至她的父母都不能过安稳的新年,而且东西湖政法委现任610主任黄建堂还扬言说:何艳一天不写认识,就一天不让她上课。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7/7/27/159666.html 2006-12-08: 武汉市东西湖何艳遭迫害的事实 何艳:女,31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音乐教师,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在学校里她是公认的好教师,她为人谦和,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生们对她评价很好。就是这样一位受学生爱戴的教师,却在一九九九年中共对法轮功迫害开始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被多次非法关押并被劳教迫害,以下是何艳老师在这几年中被迫害的事实。 二零零零年六月,她去北京上访为法轮功说一句公道话,被北京警察无理关押。后被东西湖新村派出所民警押回,以“扰乱社会秩序”名义非法送东西湖妇教所拘留十五天,接着又送到警校强制洗脑。在区警校,她和其他被非法关押的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完全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一人一间小房并有一名帮教看管,不准炼功,吃喝拉撒全在里面;他们还被组织强迫每天看侮辱诽谤大法录像,并被要求每天写感想及揭批书。她因不写,被关禁闭几天几夜,腿上被蚊子叮了密密麻麻无数个包,脚也站肿了。迫害一个多月后,六一零人员让她家人担保才放她回去。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东西湖又在党校办洗脑班,便又把她骗到洗脑班,直到二零零一年九月份才放她回家。期间她和被关押的其他学员几次绝食抗议对她们的非法关押。其中一次绝食时,当时的六一零主任林正兴强行让帮教人员拉她们去食堂,说不吃也要到食堂坐着,学员不去。何艳当时指出他们的行为违法,林正兴竟大声说:我就违法了,你去告!在场的人都听到了这句话。 回家后,学校一直没有让何艳上班,而且从二零零零年六月起她的工资一直未给她。二零零二年九月,学校才通知她到校担任图书管理员,可是才上班一个多月,新村派出所的几名警察又把何艳从学校绑架到了三店办班,这次她遭受的迫害更加严重。法轮功学员都单独关到一间房,让她们罚站,如不站便上铐子,有的年纪大的学员被迫害的血压升高,有的站的两眼发花。何艳被强迫站了近一个多星期,两腿严重浮肿、变色、脚肿的发亮,每天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一闭眼就有人喊名字,工作人员还说不转化就一直让她站下去,同时还不断的找一些邪悟的人对何艳进行精神上的迫害,有的对她连打带骂而且还连续几天不让她洗澡。由于何艳一直不为所动,当时洗脑班负责人钱昌来便指使一帮人到她家里非法抄家。在十一月份何艳被非法送到何湾劳教一年。在劳教所的一年时间里,何艳还经历过吊铐、暴晒、被强行拉着跑步等酷刑折磨。何艳的丈夫经受不了这一打击跟她离了婚,她的母亲因唯一的女儿被劳教承受不了,去精神病院住了几次院。一个好端端的家庭被迫害的支离破碎。 二零零三年底何艳从劳教所回来后,区六一零、居委会还经常派人骚扰她。何艳回家后便要求上班,学校不予安排,她不断的找各个部门反映,最后学校才安排她当职员,剥夺了她教书的权利。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2/8/144195.html 2004-07-04: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四中学校女教师、法轮功学员李智去北京上访,被绑架迫害,其丈夫配合610办公室经常恶性毒打她,2002年盛夏李智在医院含冤去世。 李智99年3月得法,身心受益很大,她坚持自己的信仰,维护大法。2002年李智、何艳去北京上访,被绑架回后,其学校校长配合610不法官员多次非法将二位学员关押在校内,然后送洗脑班。因不放弃自己的信仰,校方长期不发工资。 李智的爱人,是劳动局干部,受邪恶的影响,配合610不法官员经常恶性毒打她,有时板凳脚打断。李智有时被打得蜷缩在地上任他拳打脚踢,直到累了才住手。李智身上长期大面积青紫,直到李智病重住院才停止了毒打。 2002年盛夏李智在医院含冤去世。2002年10月何艳被绑架到三店洗脑班,由于不放弃信仰被劳教一年。当时的610主任是钱昌来(现任区环卫局长)。 武汉 东西湖区(市第二拘留所,也称妇女教育收容所)联系资料(区号: 27)2025-07-03: 常青花园 社管办
地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常青北路240号 综合办公楼B座 邮政编码:430024 负责人:王敏辉 社区电话: 社管办 027-83809778 一社区 027-83921807 二社区 027-83945403 三社区 027-83969080 四社区 027-83935083 五社区 027-83925481 六社区 027-65669985 七社区 027-85484885 2025-06-27:武汉市东西湖区教育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张柏路48号 区号027 邮编430040 027-83370670(传真) 传真电话027-83892293 投诉:83370180 值班电话83892293、83216641 其它办公室:83243653 83898279 83213752 东西湖区教育局书记、局长:许泽勇18672960813 副局长:郭铁华13995576905 副局长:蔡朝晖13517276831 副主任督学:陈良俊027-83216635(办) 王丹:区教育局副局长13707163366 027-83216646、83292558 副局长:李行铜:83898507(办)--13971665665 调研员:张峰83090912-13871020589 招办:83891824 李建民83216636(办)-13971081068 张显辉(书记)83216641(办)—13871010566 周建明-13607183789 纪委书记:朱敢生83216636(办)—13971230328 监审科:李保林83211343 83216640(办) 83218955(招办) 李欣83892293(办)—13797083137 张小平13871155806 办公室副主任:王磊 沈开洪13971160252 刘苏祎13971371618 陈志军15902783660 胡富华13667222733 张寿平83081513(办)—13871181108 周凌83891152(办)—13871101899 区云83228955-15927235986 向少刚83215110(办)—15927286878何学斌13971603383 王文洪15271848621 张玉枝15907118827 张静18171159922 冯霞15327325417 胡新生13627282505 王秀斌83225980(办)—15927216898 刘忠君15071052929 刘利红15927235706 李加负13207195939 胡德菊13419681309 程良83210566(办)—18971422900 甘长春15972205798 杨玉玲13971662510 魏青13995688447 周丽萍18971240347 唐传英83081513(办)—18108631832 夏萍15347051738 熊复员83210566(办)—18971664611 孙军花83087971(办)—13125082245 陈琦13659861972 曾翼13007135275 叶瑞烽15202744995(旧15202728001) 秦卫文15827070335 万亚敏13986033429 闫素梅13971272507 江贤利13507123944 教工科83894625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