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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沈阳 法库县 >> 关成林, 男,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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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关成林二审被维持冤判 家属控告法官滥用职权
沈阳市法库县70岁的法轮功学员关成林,因通过手机快手APP转发法轮功真相视频,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新民市法院诬判七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关成林依法提出上诉,案件于九月中旬到达沈阳市中级法院。 然而,中级法院法官孔祥来对于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不屑一顾,对亲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阐明的观点一律不予采纳。鉴于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亲友辩护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来的刑事责任,并于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审法院院长寄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孔祥来依法回避,不再承办本案。但是十月二十八日,二审法院对关成林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审判长:温晓霞;审判员:孔祥来、宋永政;法官助理:金梁;书记员:付迪】 关成林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他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之初,就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修炼,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变化。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成林老人被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审讯,被非法关押到法库县看守所。此前,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构陷法轮功学员宋洪漫等人中,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调取所谓“涉案人员”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关法轮功音视频等,其中发现关成林的快手ID注册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视频资料。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回家,但仍继续遭到非法监视居住。 法库县公安局为进一步实施对关成林的迫害,采取非法手段补充所谓构陷“证据”。秀水河派出所办案警察马天龙和郭晓亮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次来到关成林住处,要求他配合“指认”其使用过的两部手机和转发视频所登录的快手账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移送起诉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六月三日,新民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皓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七月十日,关成林在家中再次被办案警察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被构陷案非法庭审。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觉得视频内容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对人有益无害,所以就转发了。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而事实上,所有视频“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关成林被非法判刑后,提出上诉,委托亲友辩护人为他书写了《刑事上诉状》。关成林的儿子、儿媳在二审阶段依法作为关成林亲友辩护人。他们被告知承办法官是孔祥来,审判长温晓霞从未露过面。法官孔祥来在明知关成林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且处处刁难、阻挡亲友辩护人为关成林做无罪辩护,非法剥夺亲友辩护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种种表现明显就是渎职想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亲友辩护人向法官孔祥来递交了辩护人的相关手续,并提前三天预约了阅卷时间。但是当他们来到法院阅卷时,法官孔祥来却故意错误解读《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蒙骗和刁难亲友辩护人,“只允许摘抄,不可以拍照”,并强行清空亲友辩护人手机里已拍的卷宗照片。无论亲友辩护人怎样与其沟通都不行。无奈之下,两位亲友辩护人只能请假、抽时间去法院手抄卷宗,因十一放假,又间隔了七天时间,前后用了四、五天时间才抄完。 而光盘、U盘这些视频类的“证据”材料,法官孔祥来又以“都封上了,打开了算谁的?”为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查看。一审、二审法官对本案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证据”资料,不当庭播放、不质证,以各种说辞推脱、阻挡,剥夺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其目的就是在故意掩盖、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违法构陷当事人的犯罪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亲友辩护人向法官孔祥来邮寄了《关成林上诉案公开开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之后与法官电话沟通时,孔祥来又故意刁难、威胁亲友辩护人:“法律文书必须亲笔签字,不签字就当法轮功文件处理、就是废纸一张。”亲友辩护人只好重新准备法律文书并亲笔签字,再次邮寄给法官,之后与孔祥来电话沟通时,孔祥来直接说:“我看你给我寄的那些材料,这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呀,二审我们不开庭审理了,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邮寄过来。”亲友辩护人对法官一再强调:一审庭审程序违法、庭审笔录造假、视频认定不属实、没有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不属于认定意见等事实情况,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然而这些事实充分、有据可查、合理合法的意见与诉求,却被法官孔祥来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仅以一句“没有必要开庭”的说辞敷衍、推脱和欺骗亲友辩护人。最后他还对亲友辩护人说:“我现在已经跟你说清楚了这件事情,你明天把辩护词给我,你要是不给呢,那你就坚持你们的这个意见,那我们就视为你不提交辩护意见了。”说完就撂了电话。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然而在亲友辩护人一再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孔祥来仍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一再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成员,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 对于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也是置若罔闻,不屑一顾,对亲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阐明的观点一律不予采纳。法官孔祥来及合议庭人员长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其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亲友辩护人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法官孔祥来的刑事责任,并于十月二十八日向二审法院院长寄交了《回避申请书》,要求孔祥来依法回避,不再承办本案。然而二审法院却在同一时间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9/关成林二审被维持冤判-家属控告法官滥用职权-484831.html 2024-09-26: 遭诬判七年半 沈阳七旬关成林上诉 沈阳市法库县70岁的法轮功学员关成林,因通过手机快手APP转发法轮功真相视频,遭到法库县公安局国保警察构陷,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被非法庭审,八月二十二日他被新民市法院诬判七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关成林本人提出上诉,委托亲友辩护人为他书写了《刑事上诉状》。 近期,律师按预约时间会见了关成林,目前他被关押在102监舍(管教:陈军)。关成林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他说上诉状签完字了,但是管教没给他留一份,也没让他看上诉状内容。律师告诉他案件已到了二审法院(法官:孔祥来),老人表示:"二审阶段不会为了减刑而违心‘认罪’,不管走到哪一步,我也不害怕。"他感谢家属能作为亲友辩护人为他做无罪辩护,感激亲友们为营救他所做的一切。关成林坚信:黎明前的黑暗很快就会消散,时间不会长久的。 关成林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他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之初,就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修炼,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关成林因为坚持信仰,被法库县公安局绑架到当地洗脑班,失去人身自由,遭受所谓的强制“转化学习”、非法监禁三个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成林老人被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审讯,被非法关押到法库县看守所。此前,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构陷法轮功学员宋洪漫等人中,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调取所谓“涉案人员”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关法轮功音视频等,其中发现关成林的快手ID注册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视频资料。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回家,但仍继续遭到非法监视居住。 法库县公安局为进一步实施对关成林的迫害,采取非法手段补充所谓构陷“证据”。秀水河派出所办案警察马天龙和郭晓亮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次来到关成林住处,要求他配合“指认”其使用过的两部手机和转发视频所登录的快手账号。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移送起诉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六月三日,新民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皓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七月十日,关成林在家中再次被办案警察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被构陷案非法庭审。在法庭上,他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觉得视频内容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对人有益无害,所以就转发了。 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而事实上,所有视频“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关成林的两位亲友辩护人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关成林被新民市法院诬判七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关成林本人提出上诉,委托亲友辩护人为他书写了《刑事上诉状》。新民市看守所负责会见的工作人员多次刁难家属,一直以 “状态没改变”为由拒绝亲友辩护人会见关成林。上诉状也必须由看守所转交给关成林本人签字摁手印,不允许他亲友辩护人会见时签字。 新民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要求必须提前预约,而且亲友辩护人会见时有警员在一旁监视,监听谈话、检查所写内容,其做法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剥夺亲友辩护人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成林家属担心老人在里面的情况及身体状态,无奈之下只好请律师预约会见,看守所竟给排到十多天以后。新民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让家属对关成林在里面的情况甚为担忧。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9/26/遭诬判七年半-沈阳七旬关成林上诉-483314.html 2024-08-21:辽宁七旬关成林被庭审陷害 亲属做无罪辩护 沈阳市法库县70岁的法轮功学员关成林,因通过手机快手APP转发法轮功真相视频,遭到法库县公安局国保警察构陷、起诉。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关成林被辽宁省新民市法院非法庭审。两位亲属辩护人为他做了无罪辩护。 关成林家住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他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之初,就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修炼,以前身上的毛病都好了,身心有了很大的变化。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关成林因为坚持信仰,被法库县公安局绑架到当地洗脑班,失去人身自由,遭受所谓的强制“转化学习”、非法监禁三个月。 (一)被非法刑拘一个月后 再遭构陷 1、被它案牵连遭绑架 沈阳辽中区检察院不予批捕 关成林被构陷系由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宋洪漫等人被构陷中引起的。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构陷宋洪漫等人中,向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调取所谓“涉案人员”的抖音、快手等APP中有关法轮功音视频等电子“证据”,其中发现关成林快手ID注册信息表、播放量列表及音视频资料。 于是,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在非法执行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由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向法库县公安局提供非法线索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关成林老人被法库县公安局秀水河派出所警察绑架、审讯,被非法关押到法库县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关成林被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释放回家,但仍继续遭到非法监视居住。 2、被法库县公安局构陷至新民市检察院 法库县公安局为进一步实施对关成林的迫害,采取非法手段补充所谓构陷“证据”。秀水河派出所办案警察马天龙和郭晓亮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和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两次来到关成林住处,要求关成林配合“指认”其使用过的两部手机和转发视频所登录的快手账号。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库县公安局将该构陷案移送起诉到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新民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皓对关成林作出非法起诉决定。以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关成林在快手短视频APP上使用快手号转发涉法轮功视频,对他非法起诉,建议判处关成林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上午十点多钟,关成林在家中再次被办案警察绑架、关押到新民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新民市法院对关成林被构陷案非法庭审。 (二)非法庭审中 关成林老人自我辩护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在法庭上,关成林老人表示:自己不会编辑制作图片,都是在快手上看到的,所有发布及转发的视频都是快手平台推的,他觉得视频内容都是让人相信因果、教人向善的,对人有益无害,所以就转发了。 同时关成林还向法庭澄清证实,有些视频内容与法轮功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多是些轮回纪实、故事预言、诗词图片等内容,却都被公安非法认定为所谓的构陷证据,关成林老人对构陷他的转发数量及播放量数据存有质疑,称自己的手机被非法扣押后一直在警察手里,所以要求当庭核对、播放视频内容,但却遭到法官诱骗式拒绝。 法庭上,关成林直言:“我不承认法轮功是×教,因为去年在法库关押期间,沈阳检察院来两个人,什么身份不知道,说法轮功是×教,我问他们,你说法轮功是×教,你们有红头文件没?他们都说没有,我说你有没有红头文件,法轮功也不是邪教。”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辩护人发问,关成林老人明确表示:1、办案警察两次到家中绑架我,没有出具任何手续;2、没有办案人员告诉中国的哪一部法律明确定义了法轮功为×教;3、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人告诉过我破坏了哪部法律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我认为“破坏法律实施”这句话是不成立的,你说,我就发点视频,哪条法律实施不了了?我发视频与本案没有关系,这个罪名根本不成立。4、我觉得我的信仰与犯罪无关;5、没有人告诉我什么是正教,但是我认为法轮功是正教。 关成林在自我辩护时说:第一,法轮功不是×教,法律在定邪教时,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没有红头文件证明法轮功是×教,所以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二,他说破坏法律实施,这个与本案没有关系,这个也不存在。这是对我的栽赃陷害,这个我一点都不承认,因为它这个罪名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我认为我没罪。 作最后陈述时,关成林想再次强调上述辩护内容,可是刚说了两句话,还没等表达完,就被身为法官的林述静强行打断、竟公然违法说出:“你前边说完了这个,这块儿是让你说认罪态度,你不认罪就不用说了。” (三)两位亲友辩护人为关成林老人作无罪辩护 两位亲友辩护人在法庭上为关成林老人作了无罪辩护: 亲友辩护人首先提出了回避申请,要求信仰无神论者和曾经参与过此类迫害案的法庭人员回避本案,法官林述静以“申请事由不符合诉讼法中依法回避的相关条件”为由当场驳回申请。亲友辩护人立即申请复议,法官林述静和检察官王皓分别向院长和检察长请示,结果得到的批示都是:“辩护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不说不符合哪条法律的规定?复议被驳回,非法庭审继续。 庭审过程中,两位亲友辩护人都发表了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1、质证意见 (1)要求为本案出具《情况说明》的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资质,要求鉴定人出庭,对当事人被认定为×教的视频内容进行逐条播放,每一条视频都要逐一举证、辨别、质证。不能给个情况说明就认定是邪教,他有什么资格去鉴定这些东西?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本案物证与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无任何关联,公诉人所出具的内容(当事人快手账号信息、转发发布的数据情况)均不是实物,不能体现证据材料的原则和含义,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对定案物证逐一展示,对快手账号发布、转发的视频内容当庭播放、展示。哪些视频和图片起到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作用,具体破坏的程度和后果。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庭出示,辨认。 然而,公诉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对用以定罪量刑的“视频证据”只是出示了写满数字和数据的表格,相关视频内容却一个都没有当庭播放,而事实上,所有视频“证据”均与本案罪名无任何关联性。 2、辩护意见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事实。两个要件要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本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的? 当事人手机快手里的视频是发过,但是不是犯罪事实,这些视频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当事人发布视频的行为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项法律是执行不了的,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当事人发布的视频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呢?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中国唯一有关邪教认定的正规文件中没有法轮功,我当事人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我当事既然没有信仰其中的任何一种,又依据什么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来给当事人定罪呢?并且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本案中的情况说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次,没有行为后果,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最后,普通公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 我当事人被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法律实施,就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某一部法律得不到正常的实施,使该法律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实施法律的主体是立法和执法部门,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的行为只有“遵守”和“不遵守”两种可能,既不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就没有“破坏实施”的可能。 从犯罪四要件来说,当事人即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破坏某条具体法律实施的行为,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当事人的某种行为被破坏。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于他来说无从谈起。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权力以荒诞的理由抓捕、关押、善良的百姓,才是在真正破坏民主、破坏宪法实施,怎能将自己的罪行反扣在百姓的头上? (四)一审法官扮演“第二公诉人” 庭审中,每当辩护人提出要求质证的意见时,法官林述静总是故意打断辩护人发言,转移话题或装糊涂,要么说:“不是,是这个照片,没意见吧?”或者说“没到那儿呢,现在就是证明这个账号是当事人用的,不是别人用的。” 辩护人强调说:“照片不是实物,不能体现证据材料的原则和含义……”法官林述静马上急切地说:“不是,这不是出示了吗?你说啥呢呀?”辩护人坚持要求质证时,法官林述静竟然对公诉人说:“完事了,公诉人”。本案所谓关键性“证据”均没有当庭质证,也就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就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当亲友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法官林述静还是多次打断、插言,当辩护人说到“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时,法官林述静马上打断,大声反驳:“不是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啊,是你认为法轮功不是邪教。”亲友辩护人据理力争:“不是说我认为,是国家没有法律规定说是邪教,而且你们也出具不了相关法律依据。” 当辩护人向法庭出具两份无罪证据材料后,法官林述静表现出极度的浮躁与不耐烦,多次抢话、强行打断辩护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与解读,以不屑的态度,明知故问辩护人:“这两份证据想证明啥?”辩护人说:“证明我当事人是无罪的。”“这两里头定啥了,证明你当事人无罪呀?”她大声反问。 当辩护人具体解读时,发现书记员并没有进行法庭记录,于是提醒书记员做记录。法官林述静马上说:“你说吧,我听着呢。”可是还未等辩护人说完,林述静又高声极不耐烦地说:“你就说,这个文件认定了邪教的范围不包括法轮功,对吧?简单说就完了呗,没别的了吧?我知道了。”庭审中,书记员按照法官指示,对两位辩护人的发言采取不完整记录或是不记录对待, 身为一审法官的林述静违反法庭程序,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庭审中明显偏袒、维护公诉人;对所有关键证据均不质证;对当事人针对证据材料提出的质疑及要求,欺瞒、敷衍对待;多次故意打断两位亲友辩护人的发言;当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具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时,被林述静有意打断;甚至向亲友辩护人威胁、施压:“在你们的发问过程中,不要存在任何反党、反国家、反社会的任何言论,如果有相关言论我会处置。”非法庭审进行一个半小时左右结束。 (五)公检法人员明晃晃地执法犯法 在关成林的构陷案中,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家属和众亲友,都亲身目睹和感受到了公检法人员,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中,虽然他们披着法律的外衣,实质却在明晃晃地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公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给当事人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庭审中,公诉人称“证据来源合法”,却拿不出任何与构陷罪名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因关成林不认罪、不认罚,拒绝悔过等,还要对他肆意重判重罚。 一审法官林述静更是毫无掩饰地在法庭上扮演着“第二公诉人”的角色。作为法官,林述静不按法律办事,这样的法官何谈“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法官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又怎能不制造冤假错案?关成林被冤屈,家属悲愤。非法庭审后,关成林的子女一度悲伤地失声痛哭…… 附件是关成林的儿子发出的《公开信》,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帮助营救他的父亲。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8/21/辽宁七旬关成林被庭审陷害-亲属做无罪辩护-481065.html 沈阳 法库县联系资料(区号: 24)2024-05-14: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 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9750 主审法官:郝小丽 电话: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公诉人:赫梦瑶 电话:024-84829859 2024-04-29: 迫害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沈阳北站派出所 办案警察:邱大朋、宋光耀 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警察:余岩(年龄较大)、范震(年轻) 沈阳铁路公安局国保处:曲高磊、张伟(此二人负责出具《认定意见》) 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镇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法库县秀水河村999号,邮编:110400 咨询电话:024-87071032 投诉电话:024-87116114 沈阳公安处铁路公安局沈阳车站派出所:024-62062288 沈阳北站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2号 电话:024-22520536,22523557,62042378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南科创投大厦)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检察官:赫梦瑶 电话:024-84829859 检察长:刘宏立 副检察长:陈宇辉、张遂志、崔月玲 政治部主任:陈东晨 综合业务部副主任:赵宏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雪峰、张秀华 第一检察部:主任:赵丹(男)、宋淑玲、刘扬、赫梦瑶 第二检察部:邵梦、殷明姝、陈强、王俊威 第三检察部:刘涛 第四检察部:高玉亭、雷云、徐微、刘晓楠、王杉杉 第五检察部主任:支爽 其他检察官:余意,邓博文,田月,闫文杰,李震,于薇,刘阳洋,程子涵,孟思宇,隋亚晶,刘晓昳,王晶,李思璇,李佳怡,肖彦鹤,王野,杨文才,李晓程,刘晓楠,赵霖,刘虹,孙桂霞,王菲,杨建松,赵远达等。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 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9750 主审法官:郝小丽 电话: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