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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南昌市 >> 周群慧,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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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周群慧被冤判:一审严重违法 二审非法维持原判
江西省南昌市现年67岁的法轮功学员周群慧女士,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被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周群慧遂提起上诉。近日获知,南昌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此案非法维持原判。 周群慧遭绑架、构陷经过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钢城派出所三、四个警察及两个居委会女人闯到周群慧家,曾某某举报她家是资料点,遂非法抄家,抢走打印机、笔记本电脑、大法书籍、《明慧周报》等。警察将周群慧非法关押在南昌市看守所。 周群慧被绑架后,家属一直不被允许探视她,也没有她的任何消息。直到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份,家属想请律师过问一下情况,才得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已经对周群慧开过庭了。家属打听到主审法官是章玉娟,于是给她打了一个电话。章玉娟说:已经开过庭了。家属问:“判了多少年?”章玉娟说:“判决书在我抽屉里,大概一至三年。” 家属控告法官章玉娟 家属很生气,没想到什么通知都没收到就开庭了,连律师都没来得及请,并且判决书都已经下来了,而刑期还不能确定的告诉家属。家属认为一审过程中多处违法,于是向西湖区法院监察室控告章玉娟。 家属认为章玉娟作为法官至少违反了以下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三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法官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 家属指出,章玉娟作为一审法官,对于周群慧的审理没有公开进行,没有下传票,没有提前通知开庭,没有通知家属旁听,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告知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可以由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没有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属于非法开庭。 章玉娟涉嫌与指定律师沆瀣一气,陷害周群慧。她随意指定一个人做辩护律师,这人叫什么名字?是什么律师事务所的?年龄多少?怎样辩护?怎么维护周群慧的合法权利?是否会做无罪辩护?甚至周群慧和家属一直都没有看到起诉书,不知道她被指控了什么,就被判重刑。 另外,章玉娟采用视频开庭的方式,也违反了审理公开进行的原则。当时并非在疫情期间,公共场所没有隔离,不需核酸,没有要求戴口罩,为什么要视频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旁听监督。据周群慧说,视频音响很差,她什么都听不清,法官说的什么她都不知道。 家属对章玉娟的控告书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寄出。约两周后的十二月九日,章玉娟就宣布对周群慧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比她抽屉里的最高判决期多了两个月。章玉娟还假惺惺的对家属说:因为周群慧年纪大,所以少判了三个月。家属对此非常气愤。 家属在邮寄控告状后,多次打电话询问,大约在半个月后,收到西湖区法院监察室短信,称“根据政法委通知,涉及邪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信访投诉一律不受理不回复。” 在西湖区法院监察室推诿、不作为的情况下,家属又向南昌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根据新掌握的案情事实,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第二份追加控告信,至今未得到回复。 律师阅卷发现更多违法事实 由于一审太黑暗,家属决定聘请律师介入上诉案。律师去南昌市中院阅卷后,在起诉书上看到南钢派出所警察把周群慧的丈夫作为检方指控周群慧的唯一证人。据周群慧的丈夫说,他记得很清楚,当时南钢派出所警察要他签字,他不肯签,警察威胁说:你不签,我就把你抓起来。他由于害怕就签了字。他究竟什么时候指控了自己的妻子,他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可能。家属指出这是警察威逼、强迫亲属签字,是执法犯法。 据悉,在周群慧的上诉过程中,周群慧的家属去南昌市中级法院询问,当时就有人说判的太重,周群慧的女儿去找二审法官,当时法官办公室里有人也说判的太重。 二零二四年过年后,南昌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与南昌市检察院公诉人花了将近一小时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法官说,他一个人作不了主。几天之后,律师告知家属,南昌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已对周群慧上诉案作出“维持原判”的非法判决。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7/周群慧被冤判-一审严重违法-二审非法维持原判-474974.html 2024-01-10:不让请律师、不给起诉书 南昌法院诬判周群慧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两次偷偷开庭,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对法轮功学员周群慧女士非法判刑三年零两个月。整个过程既不告知她的家属,也不让她请律师,甚至连非法起诉书都不给她看,其违法程度离谱到不堪。目前周群慧已经依法上诉。 周群慧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六日出生,现年67岁。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点四十左右,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钢城派出所三、四个警察、两个居委会女人闯到周群慧家,进门就说:我们来调查一下,你认识某某吗?你与她什么关系?你联系过她吗?她举报你家是资料点。警察非法抄家,抄去打印机、笔记本电脑、大法书籍、《明慧周报》等,还有两箱《明慧周刊》,这是周群慧在多年修炼中所看的同修交流文章,她一周一本积累放在家中。一警察说:“我第一次来做这个事,边学边做。”另一警察还说:“我们知道法轮功好,但不允许炼。” 警察将周群慧非法关在南昌市看守所后,她的家属一直得不到任何音讯。到了十月份,家属不放心,去西湖区法院询问,没想到被告知已经开过庭,还没有宣判。家属问会判多少年,法官章玉娟说:“判决书就在抽屉里,要判一至三年。”还说:“你们不要请律师,不要上诉,再告也没有用,还浪费钱。”家属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不公开审理?为什么不下传票?为什么不提前通知开庭?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旁听?为什么不告诉家属可以请律师?为什么有法不依?十一月底,家属写了控告书控告法官违法办案。 然而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西湖区法院强行对周群慧非法判刑三年零两个月,还是不通知她的家属,是家属去询问才得知。据家属了解,这次开庭还是视频开庭。家属质疑:现在并非疫情期间,没有隔离,没有清零,没有核酸,没有要求戴口罩,为什么要视频开庭?后据周群慧说,当场视频音响质量很差,她什么都听不清,法官说了什么她都不知道,她到现在都没有看到非法起诉书,不知道对她指控了什么,之后她就被非法判刑。 西湖区法院对周群慧女士整个庭审、判刑过程完全违法。周群慧已经依法提起上诉。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0/不让请律师、不给起诉书-南昌法院诬判周群慧-470819.html 2023-03-18:江西省南昌市法轮功学员周群慧被绑架 2023年3月15日下午三点四十左右,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钢城派出所有三、四个警察,其中有两个未穿警服,还有两个居委会的女士,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周群慧家,一進门就说:我们来调查一下你们家,你认识某某(这人前两天被绑架)吗,你与她什么关系,你联系过她吗。她举报说你家是资料点。一个警察说:我第一次来做这个事,边学边做。还有一个警察说:我们知道法轮功好,但不允许炼。 然后,他们就开始到处翻腾,非法抄家。抄去一台新打印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四十多本(一套)大法书籍,两箱《明慧周刊》,光盘几个,tf卡三、四个,三十份《明慧周报》。并告诉家属,她犯的是“教唆他人反社会罪”。现周群慧已被非法关在南昌市看守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3/18/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57853.html 南昌市联系资料(区号: 791)2025-02-08:江西南昌市洪新派出所
片警:郑秋根 电话:18379195297 可能是辅警(很年轻):电话:18379190396 2024-12-26: 责任人: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33号,邮编330009 电话:0791-86788328、0791-86783341, 院长:熊丽萍 审判长、主审法官:刘玉芳 手机号码:18070080229,0791-86783167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 地址:西湖区孺子路168号 邮编:330003 电话:0791-86215571,0791-86233453 检察长:李世峰 公诉人:宋宏洋 0791-86234750 助理:李逸豪 司法所赵女士:15079155975 律师小黄:13699558389 2024-12-1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白衣庵社区 邓姓工作人员 13755787267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派出所 童姓警察13697006815 2024-10-07: 曝光江西南昌两个警察的电话 江西南昌两个警察因不明真相一再追随邪党,约在10月8日要再见面骚扰法轮功学员。请同修对他们讲真相。 熊姓警察 13879199980 毛姓警察 13576920933 此俩警察不断的骚扰法轮功学员王祥付,以在法轮功学员王祥付家抄了几千元真相币为借口,一再恐吓法轮功学员及家人,扬言要起诉到法院给法轮功学员判刑。 片警,周荣生 13732951986 18379198201 张珑澜,街道办事员 15079184035 2024-09-19: 片警仰玉武电话:13407911779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站东街办主任:周云 副主任:胡建山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站东街办电话:88212067 2024-04-21: 原南昌市610副头目刘志斌仍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 刘志斌的相关信息: 家庭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166号君悦苑小区1栋2单元102号 电话:手机15079194272 ...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