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9: 吉林省75岁
吕松鹤。被枉判 现被迫流离失所
延边自治州龙井市七十五岁法轮功学员
吕松鹤,二零一九年约七月份,被龙井市法院通知去法院,得知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枉判三年。
吕松鹤给法院及相关人员讲真相,为了躲避非法抓捕,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几个警察闯进住宅把
吕松鹤。带走,非法审讯几个小时后放他回家,同时抢走了法轮大法书。之后警察一直打电话或上门骚扰。期间
吕松鹤。用法律来辩护自己没有犯法并善意的给他们讲法轮大法的美好。
大约是七月中旬,法院通知
吕松鹤。去法院,去后才知道,龙井法院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给
吕松鹤。非法判三年徒刑。
吕松鹤。当即高喊:我不承认!我没犯法!
警察强行把他带去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血压很高,哪都不收,于是警察说:过十天后再看就送他回家。
这期间
吕松鹤。一直善意的向相关人员讲真相,第十天,警察来家里预谋实施绑架的时候
吕松鹤。成功走脱,从此被迫流离失所。
审判长是金明文,无视法律,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诬陷善良,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随意剥夺法律赋予的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他勾结公诉人给
吕松鹤。枉判三年,罚一千元,至此犯下了破坏法律实施罪。
如一:《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中检察院的起诉书至迟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而他们没给被告人。
如二:《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陈述的权利”可是这些过程都没有。
如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双方质证和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法庭都没有做。
如四:“辩护权是法律给予案件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不得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及‘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可是本案中法官无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办案人是龙井市公安局国保警察石万,30多岁,对上边的命令卖力执行。
吕松鹤。不配合时他就把坐的椅子抢走了,量血压第一次260,他执意再检查一次,结果250,到了看守所一定要把
吕松鹤。留下,但看守所不敢收才放
吕松鹤。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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