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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红河 蒙自县 >> 邓如诛, 女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云南省蒙自市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18-07-15
案例分类: 残疾人  非法拘留/绑架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8-07-15: 云南省蒙自市法轮功学员在家中读书被抓捕庭审

2018年7月11日上午,云南省蒙自市法轮功学员邓如诛、刘凤美、赵凤媛三人在蒙自市法院被开庭审判,整个法庭2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后排还站满了没有座位的旁听人员。庭审从上午九时开始,持续近三个小时至中午十二时许结束。

合议庭法官是来自建水县的法官邹伟文、邹文和龙叶。这个案件是云南省红河州检察院指定管辖,经蒙自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侦查终结后,由蒙自市检察院移交建水县检察院,向建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31日,刘凤美、赵凤媛、刘淡华在邓如诛家学法阅读《转法轮》书籍时,被蒙自市公安国保大队和西城派出所警察入室抓走,并抢走了学法资料。

公诉指控,邓如诛、刘凤美、赵凤媛三人早前曾被判处刑罚,这次又从事法轮功活动,因而提起公诉。三名法轮功学员分别从自己修炼法轮功的原因、学法的获益以及法轮大法劝导人们按真善忍做好人的真相等方面,陈述了信仰合法、修炼无罪的辩护意见。

两名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指控进行了有力反驳,义正词严慷慨激昂,旁听人员也不禁地发出赞誉喝彩。

公诉人诽谤三名法轮功学员

公诉人诬陷法轮功修炼者受迷惑被精神控制长期反党反政府,落得人财两空之后既不赡养父母也不珍爱家人,应当予以惩处。

辩护律师则认为,法轮功修炼者以及本案的三名法轮功学员是因为学法炼功坚持按真善忍做好人而受到党和政府的打压。法轮功没有敛财,也从未强迫他人信或者不信,三名被告人身残志坚、勤劳善良、自食其力,并没有“人财两空”,赵凤媛疾病缠身,通过修炼法轮功获得健康,靠做保洁工养家。邓如诛有视力和肢体疾病,当天的庭审都是依靠轮椅进出法庭,但她们都没有怨恨,始终善良对待并尊重法庭。

公诉人没有法律常识,把政治当成法律

公诉指控说:国家已将法轮功列为×教,因此信仰和进行法轮功活动就是犯罪。

事实是,法轮功的任何一部书都是讲修心做好人的道理,三个法轮功学员在家中学习教人向善做好人的书,不论思想还是言行都是符合好人的标准,但在公诉人的眼中却变成了犯罪。

辩护律师说,从政教分离的现代文明原则看,世俗政府和司法权力不应干预人们的思想和信仰,除了基督教佛教外,更有道教、犹太教等等成百上千种宗教,世俗政府不宜也无力对所有的宗教进行“正”与“邪”的定性和区分。

刑罚惩处的是行为,思想从来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邓如诛三人在自己家中看书学习和信仰法轮功,并无任何社会危险性。司法审判应针对人们的具体行为及其危害决定刑罚,而不应针对人们的思想信仰定罪。三名法轮功学员在家学法看书的行为,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犯罪。

国保警察立案侦查和搜查拘留程序违法

辩护律师还指出,本案的立案侦查和搜查拘留程序违法。法律规定,公民住宅不得侵犯。案发当天国保警察无执法理由、没有着装和出示证件、也没有搜查证强行闯入邓如诛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属于滥用职权。

辩护律师呼吁,尽快停止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司法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这个案件中,蒙自市国保警察没有表明身份、没有执法理由、没有搜查手续,擅自进入法轮功修炼者住宅,进而以发现“桌子上放有法轮功书籍”为由对三名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抓捕和审判,违反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

庭审调查质证阶段,辩护律师还针对案卷中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侦查情况说明”以及“认定意见”等警察出具的没有警察签名、没有办案部门盖章的大量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否定,指出这些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均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太多的证据缺陷和违法,使得旁听席上也不禁发出了阵阵惊愕和质疑。

面对质疑,公诉人辩称在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后,警察对没签字没盖章的缺陷证据进行了事后补证,请求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和证据效力问题,法庭没有当庭裁判,告知将在休庭后进行合议评判,并择日宣告判决结果。

希望相关公检法人员顺应内心的良知,真、善、忍是普世价值,抹黑中伤按真、善、忍修炼的好人,就是把自己与普世价值隔绝,

普世价值是天理啊,违背了天理,那遇到天灾人祸如何获得上天的保佑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7/15/云南省蒙自市法轮功学员在家中读书被抓捕庭审-371064.html

红河 蒙自县联系资料(区号: 873)

2020-09-06: 蒙自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73-3713559、0873-3724241;举报信箱:蒙自市文澜镇天马路延长线蒙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邮编:661100。

2016-08-09:1、云南省蒙自市政府610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35号政府大院C区,邮编661100
610办主任杨秀英13887352355
610办书记郭强
610成员:李景全13508735751

2、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邮编661100
参与此案的警察:
李毅13887323369、13987359696、13988036598或者是13887314796
刘海13508735515
王坤、熊开华、钱华

3、云南省红河州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凤凰路,邮编661100
检察员:龙义、周茂华

4、云南省红河州中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凤凰路与天马路交叉口,邮编661100
审判长邓杰0873-3710047
审判员韩全辉、马涛

5、云南省蒙自市文澜镇高家村,邮编661100
书记高锦福13887388894

2014-06-07: 蒙自市“610办公室”:0873-3722610
“610”主任杨秀英13887352355

2010-07-15:1、蒙自县610办公室:
县“610”副主任:普红林,13887352936
县“610”工作人员:杨秀英,13887352355
县国保大队:
王坤 男 0873--3721025,  马兴伟 男
钱华 女       彭华,女

2、蒙自县公安局局长兼蒙自县副县长、红河州公安局副局长:樊同贵,男,约四十岁,建水县人,原任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手机139087330020873─3713601,(办),0873─7615806,此人约2008年任蒙自县公安局长兼蒙自县副县长、红河州公安局副局长后,积极主持参与迫害大法,大肆绑架法轮功学员。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吉庆路,电话:0873-3724241?。其妻子罗淑梅在红河州工商银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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