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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 >> 李忠舫, 女, 68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辽宁葫芦岛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16-07-25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抄家/非法搜查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7-09-23: 辽宁葫芦岛68岁李忠舫被枉判入狱 申诉被无理驳回

辽宁葫芦岛市68岁的老太太李忠舫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李忠舫和亲友提出申诉,但是中级法院继续维持冤判,非法驳回李忠舫的申诉。

68岁的老太太李忠舫是个什么样的人呢?她到底做了什么被法院判刑三年?

李忠舫家住葫芦岛市锦郊区,她因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身心受益。为了与乡亲们共同分享法轮大法的福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和同修一起去粘贴“法轮大法好”标语,九点多钟被锦郊区派出所警察绑架,警察随后对她非法抄家,抢走许多书籍、资料、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她之后被劫持到葫芦岛市看守所并非法批捕。

检察院制作冤案 法院沆瀣一气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葫芦岛连山区法院对李忠舫非法开庭,李忠舫的亲友为她聘请了律师,并且亲友也申请了辩护人资格。在法庭上,北京律师和亲属辩护人为李忠舫作了强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指出:刑法三百条对当事人不适用,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破坏了哪部国家法律,造成其不能实施了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因“破坏法律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是说,本案没有受害人,而法律本身是不能成为受害人的。

公诉方只提供了当事人贴在电线杆上“法轮大法好”的照片,物证、书证都没有提供实物,书藉、光盘没有当庭宣读、播放,无法证明证据与本案有关。判决书中提到的物证、书证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侦查机关故意增加数量,构陷当事人。

律师也当庭指出检察院在证据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一是没有出示实物,而且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宣传品的数量也不够判刑标准;二是这些宣传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与罪名无关。公诉方意识到这一“硬伤”,想要带律师去清点实物,被律师当场拒绝。

律师指出,公诉方已经举证完毕,当庭出示的就是所有证据,再拿证据已过了举证时效,属于违法,所以此案证据不足,按法律规定应无罪释放当事人。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没有宣判。

就在检察院提供证据不足且欲违法举证,法院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不是无罪释放李忠舫,而是几天后通知判刑三年。

法轮大法教人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对国家、社会都是有益的。当事人往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大法好”粘贴,只是为了宣传个人信仰,想告诉人们法轮大法是佛法,全世界都知道“法轮大法好”,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修炼法轮功。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电线杆停电,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当事人没有强迫任何人观看粘贴,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破坏到哪部国家法律,造成其不能实施,没有社会危害性。“两高解释”不是法律,而是非法的。

连山区法院无视宪法和法律,无视辩护人的正义忠告,盲目地执行江泽民的罪恶镇压指令,冤判李忠舫三年,已经成为公检法执法犯法的罪证。

葫芦岛中级法院依据什么维持了冤判?

李忠舫老人得知污判结果后,不服判决、随即上诉中级法院。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

就是这样一个错误百出的冤案还维持原判,可见公检法上下勾结、串通一气,与610合谋诬陷法轮功学员李忠舫的罪恶用心。

李忠舫本人和亲友获知中院维持原判的裁定后,不服错误判决,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中级法院接收了申诉手续后答应在三个月内给出答复。

此后亲友多次向中法打听开庭时间,直至八个多月后才得到开庭通知。而且只允许直系亲属一人出庭。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举行了李忠舫申诉案听证会,李忠舫的亲属出庭做了强有力的申诉、辩护。

李忠舫亲属申诉人指出,葫芦岛市一审、二审法院定性李忠舫“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查遍所有中国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定性法轮功是×教。它完全是一顶政治帽子,是江××利用手中权力发动的一场政治迫害运动。

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李忠舫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两个法院至今也没有拿出证据。如果一个平民百姓能够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将会被国际社会笑话!

申诉人指出文化大革命屠杀“替罪羊”的历史教训;指出国际社会对江泽民流氓集团的追查;指出现政权对“打虎拍苍蝇”打掉的都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主犯。

申诉人语重心长地说:我今天来到法庭,不仅仅是为我的当事人的冤案作辩护,更是为了公检法人员而来,我想和你们说说心里话。我不希望所有参与迫害李忠舫的部门、人员将来被清算,现在纠正错误的“裁定”还来得及。

申诉人递交了“申诉书”、“辩护词”;递交了“公通字(2000)第39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证据。阐明:法轮功书籍、资料出版合法。

在宣读“最后陈述”时,主持法官几次打断申诉人发言,认为“文化大革命”离现在太远;其它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可是法官却讲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话题。

法庭没有当庭裁定。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葫芦岛市中法做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14刑申24号,该“通知书”回避了申诉人提出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公开撒谎,他(她)们仍然引用前公检法的错误裁定,以李忠舫家里有法轮功书籍、电脑等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所谓“证据”继续定性、诬陷李忠舫

这就是中共的法院披着法律外衣,走着所谓的“法律程序”,却肆意践踏着法律的公平公正,玷污着法庭的神圣。

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持有法轮功书籍那是修炼人必备的精神食粮,只有常看法轮功书籍,才能净化身心,把自私的人心变成无私的公心,持有法轮功真相资料,证明他们在面临残酷的打压,依然心系被愚弄、欺骗的众生,这种超乎常人想象的善良和真诚,这种炽热的爱国爱民的情感还不能触动知法犯法的公检法人员的心吗?明知道自己是错的,还不改邪归正,错误的路已经到头了,只剩下碰壁后的清算了,清醒吧!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9/23/辽宁葫芦岛68岁李忠舫被枉判入狱-申诉被无理驳回-354062.html

2017-09-20: 葫芦岛市中法非法驳回李忠舫的申诉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举行了李忠舫申诉案听证会,李忠舫的亲属出庭做了强有力的申诉、辩护。

李忠舫亲属申诉人指出,葫芦岛市一审、二审法院定性李忠舫“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查遍所有中国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定性法轮功是×教。它完全是一顶政治帽子,是江××利用手中权力发动的一场政治迫害运动。

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李忠舫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两个法院至今也没有拿出证据。如果一个平民百姓能够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将会被国际社会笑话!

申诉人指出文化大革命屠杀“替罪羊”的历史教训;指出国际社会对江泽民流氓集团的追查;指出现政权对“打虎拍苍蝇”打掉的都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主犯。

申诉人语重心长地说:我今天来到法庭,不仅仅是为我的当事人的冤案作辩护,更是为了公检法人员而来,我想和你们说说心里话。我不希望所有参与迫害李忠舫的部门、人员将来被清算,现在纠正错误的“裁定”还来得及。

申诉人递交了“申诉书”、“辩护词”;递交了“公通字(2000)第39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证据。阐明:法轮功书籍、资料出版合法。

法庭没有当庭裁定。

2017年8月29日,葫芦岛市中法做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14刑申24号,该“通知书”回避了申诉人提出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公开撒谎,他(她)们仍然引用前公检法的错误裁定,以李忠舫家里有法轮功书籍、电脑等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所谓“证据”继续定性、诬陷李忠舫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9/20/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53969.html#17919231132-22

2017-08-25: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举行李忠舫申诉听证会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举行了李忠舫申诉案听证会。这是继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郑淑云听证会后的第二次听证会。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李忠舫,女,今年六十八岁,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正在连山区北大营电线杆上粘贴法轮大法福音时,被连山区公安分局锦郊派出所警察抓捕,警察随后非法抄家,抢走许多书籍、资料、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李忠舫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李忠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李忠舫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李忠舫和亲友不服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中级法院接收了申诉手续,答应在三个月内答复。此后亲友多次向中法打听开庭时间,直至八个多月后才得到开庭通知。而且只允许直系亲属一人出庭。

听证会上午九时开始,大约进行了五十分钟。李忠舫亲属申诉人宣读了申诉书。申诉人指出,葫芦岛市一审、二审法院定性李忠舫“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查遍所有中国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定性法轮功是邪教。它完全是一顶政治帽子,是江××利用手中权力发动的一场政治迫害运动。申诉人特别强调指出,李忠舫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两个法院至今也没有拿出证据。如果一个平民百姓能够破坏得了法律的“实施”,将会被国际社会笑掉大牙!

申诉人指出文化大革命屠杀“替罪羊”的历史教训;指出国际社会对江泽民流氓集团的追查;指出现政权对“打虎拍苍蝇”打掉的都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主犯。申诉人语重心长地说:我今天来到法庭,不仅仅是为我的当事人的冤案作辩护,更是为了公检法人员而来,我想和你们说说心里话。我不希望所有参与迫害李忠舫的部门、人员将来被清算,现在纠正错误的“裁定”还来得及。

在宣读“最后陈述”时,主持法官几次打断申诉人发言,认为“文化大革命”离现在太远;其他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可是法官却讲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话题:你们是从“大饥荒过来的人吧,那个时候人都饿的没法,现在党领导的多好啊。”法官还说:这(法轮功)是国家定性的。其实这个问题在申诉书中刚才都已经驳斥过了。看来,“国家定性”在这些法官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了。

申诉人递交了“申诉书”、“辩护词”;递交了“公通字(2000)第39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证据。阐明: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书籍、资料出版合法。

法庭没有当庭裁定。

主持法官:薛 丽,(女)办电:0429-3166433
书记员:孙丹阳(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8/25/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举行李忠舫申诉听证会-352964.html

2017-08-24: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忠舫申诉案听证会将在8月4日举行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近期通知李忠舫的亲属举行李忠舫申诉案听证会。这是继2014年12月1日郑淑云听证会后的第二次听证会。

辽宁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忠舫,女,今年68岁,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正在连山区北大营电线杆上粘贴法轮大法福音时,被连山区公安分局锦郊派出所警绑架,警察随后非法抄家,抢走许多书籍、资料、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

2016年11月16日,李忠舫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李忠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26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李忠舫在2017年2月21日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李忠舫和亲友不服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在2017年1月13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中级法院接收了申诉手续,答应在3个月内答复。同时中级法院规定:把李忠舫的直系亲属确定为“申诉人”,而把远一点的亲确定为“代理人。”

此后亲友多次向中法打听开庭时间,直至8个多月后才得到开庭通知。而且只允许直系亲属一人出庭,不允许远亲“代理人”出庭,不允许亲属、亲友旁听。

本次听证会的法官
薛 丽,(女)办电:0429-3166433
书记员:孙丹阳(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8/24/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52912.html

2017-05-18: 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李忠舫 阻亲友探视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李忠舫老太太,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想把福音传给别人。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正在连山区北大营电线杆上粘贴法轮大法真相时,被连山区公安分局锦郊派出所警绑架。

十一月二日李忠舫在连山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冤判三年。

李忠舫不服诬判,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郜金宽(审判长)等人没有公开开庭,草草了事,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1日李忠舫被绑架到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八监区。亲友曾经往几次到监狱要求会见,都遭到无理拒绝,“理由”竟然是“不转化不让会见”。

亲友怀疑李忠舫在监狱里可能遭到迫害,决定以办理申诉的形式与监狱人员直接见面。

近日,亲友以代理人身份向监狱递交“诉讼委托书”等资料,要求会见李忠舫和让她签字,以便完成“申诉”开庭时所需要的法律手续。

自称是李忠舫所在第八监区队长的尹虹力(女,警号:2105299)和另一名女警张靖(警号:2105368),在会见室的门外与亲友会面。亲友递交了法律手续,要求会见李忠舫。尹虹力拒绝亲友的合法要求,其理由是:李忠舫犯的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正在接受改造、没转化不能会见,你们的申诉不利于她的转化。”

亲友告诉她:首先,《监狱法》中规定,入监人有“申诉、控告和其他许多权利”,而且狱警还要给他们的要求提供方便,你们阻止代理人会见是违法的。

其次,你说的“×教组织”不存在,查遍所有中国的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为“×教”的法律。亲友随即拿出公通字【2000】第39号文件,告诉她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三大家推出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他们收下了39号文件和“申诉委托书”,拍照后,留下文件,退回委托书,宁可违法也不许会见。

亲友问她,“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学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是森林法、土地法、还是交通法?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都没有事实依据,罪名不存在,尹虹力答不上来。

亲友问她,什么叫转化?她信仰的是真、善、忍,做好人,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你叫她往哪里转化?

尹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狡辩说:“我们是执行上级的指示(这几乎是所有对法轮功犯罪的人的借口)。”

亲友说:《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说:执行上级错误命令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现政权推行“依法治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正在清算迫害法轮功的人。“六一零”头子周永康、李东生等人都被抓起来了,“打虎拍苍蝇”已经打到“田间地头”。我们的要求是合法的,你们是执法的,为什么拒绝我们的要求?

尹无理取闹,追问亲友的身份,问亲友是不是炼法轮功的?亲友义正词严地说:我们是依法来办理申诉手续,你们应该依法接待,我们炼不炼功与本案无关!

交谈中亲友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两个警察不许亲友靠近她们,说是距离近了她们害怕,要求亲友保持一米以上的“警戒线”。从她们胸前亮着红灯的录像机来看,说明机器正在工作。一米以上的距离是最佳录像距离。

可怜的警察啊,我们是在告诉你真相,你们却执迷不悟,利用照相工具企图录下亲友的“证据”,继续对亲友犯罪,扩大犯罪程度。希望你们带回录像内容,交给所有各个部门、各个官员、警察仔细、认真的正面观看、领会,你们会受益无穷!

亲友要求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询问负责人的地点,她们不说,询问会见室人员,她们推脱,就连要她们办公室的电话号码都不给。在亲友的强烈要求下,尹虹力无奈地写下了她的办公座机:024—31236285。

尹虹力当着亲友的面就敢诬陷法轮功,还把违法转化李忠舫的事实当作“正常的工作”讲出来,把犯罪当作常态、当作自然、当作“应该”,甚至当作“荣耀”。说明她们受江泽民毒害之深,难以自拔,毫无犯罪感。甚至跟她们讲法律、讲道德也无济于事。在即将到来的对江泽民的大审判中,她们怎么办呢?这也是亲友担心的。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5/18/辽宁省女子监狱迫害李忠舫-阻亲友探视-348354.html

2017-02-18:辽宁葫芦岛法轮功学员李忠舫被劫持地不明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李忠舫2016年11月被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李忠舫的姐姐2017年2月14日到葫芦岛看守所,询问李忠舫的情况,同时想要给李忠舫账上上点钱。看守所人员说李忠舫已被送到沈阳女子监狱。李忠舫的姐姐随即到沈阳女子监狱。监狱接待处人员打开电脑查询,说没有李忠舫这个人。经再三询问,其人说一个月后再听信。如今李忠舫下落不明。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2/18/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43256.html

2017-01-19:辽宁葫芦岛市李忠舫被冤判三年

辽宁葫芦岛市六十八岁的老太太李忠舫十一月二日在连山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因证据不足休庭,几天后却被通知判三年。李忠舫老人上诉中法,中法维持原判。李忠舫本人和亲友不服错误的裁定,申诉要求再审本案。

李忠舫老太太,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她正在连山区北大营电线杆上粘贴法轮大法福音时,被连山区公安分局锦郊派出所警绑架,警察随后非法抄家,抢走许多书籍、资料、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

连山区检察院的李清艳、张孝金不辨善恶,曾经多次构陷法轮功学员,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2016)2299号”起诉书诬陷李忠舫。连山区法院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合伙共同犯罪,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非法开庭诬审、诬判李忠舫。北京律师和亲属辩护人为李忠舫作了强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指出:刑法三百条对当事人不适用,没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破坏了哪部国家法律,造成其不能实施了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因“破坏法律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是说,本案没有受害人,而法律本身是不能成为受害人的。这是个致命的错误裁定。

公诉方只提供了当事人贴在电线杆上“法轮大法好”的照片,物证、书证都没有提供实物,书箱、光盘没有当庭宣读、播放,无法证明证据与本案有关。判决书中提到的物证、书证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侦查机关故意增加数量,构陷当事人。

法轮大法教人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对国家、社会都是有益的。当事人往电线杆上张贴“法轮大法好”粘贴,只是为了宣传个人信仰,想告诉人们法轮大法是佛法,全世界都知道“法轮大法好”,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修炼法轮功,台湾一地就有七十万人炼功。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电线杆停电,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当事人没有强迫任何人观看粘贴,没有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破坏到哪部国家法律,造成其不能实施,没有社会危害性。“两高解释”不是法律,而是非法的。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在人大,“两高解释”是对人大的侵权。

连山区法院无视宪法和法律,无视辩护人的正义忠告,盲目的执行江泽民的罪恶镇压指令,冤判李忠舫三年。

李忠舫随即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与连山区公、检、法、司、六一零(江泽民私自成立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合谋陷害李忠舫,维持原判。

李忠舫本人和亲友不服错误的裁定,已经办理了申诉手续,要求再审本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9/辽宁葫芦岛市李忠舫被冤判三年-341060.html

2016-12-08: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李忠舫被非法判刑三年

11月2日,东城李忠舫的冤案,经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因证据不足休庭。几天后,通知李忠舫被非法判三年。李忠舫不服判决,已上诉中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2/8/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38659.html

2016-11-13: 辽宁葫芦岛李忠舫被庭审 律师说:“应无罪释放当事人”

11月2日上午,葫芦岛连山区法院对大法弟子李忠舫非法开庭,李忠舫的亲友为她聘请了律师,并且亲友也申请了辩护人资格。在法庭上,李忠舫的正念很足,律师和她配合的很好,辩护的有理有据。

律师当庭指出检察院在证据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一是没有出示实物,而且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宣传品的数量也不够判刑标准;二是这些宣传品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与罪名无关。公诉方意识到这一“硬伤”,想要带律师去清点实物,被律师当场拒绝。律师指出,公诉方已经举证完毕,当庭出示的就是所有证据,再拿证据已过了举证时效,属于违法,所以此案证据不足,按法律规定应无罪释放当事人。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没有宣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1/3/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37193.html

2016-07-24: 辽宁葫芦岛法轮功学员李忠舫、丁女士被绑架
辽宁省葫芦岛市锦郊区法轮功学员李忠舫,女,67岁, 7月19日晚9点多钟被锦郊区派出所警察绑架,同时被绑架的还有一个丁姓法轮功学员。两人现已被劫持到葫芦岛市看守所。李忠舫没有成家,没有子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7/2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31837.html#16723233248-55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联系资料(区号: 24)

2024-04-02:
白旗派出所
崔洪源 所长 15241598222
刘通 教导员 15845229480
李西林 警察 13898536893
刘俊辰 警察 18241555579
李云洲 辅警 18240489315
王国烽 辅警 13470441463
王印 辅警 18242595765
张泽 辅警 18642569038
鄂文浩 辅警 13274157157

2024-03-24: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八号
邮编:110145
狱务公开电话:024-31629651、024-31629306
监狱举报电话:024-31629710
接见室:024-31629308
狱政科:024-31629646

十监区一小队:024-31629747
监狱长:马骁
一监区狱警
监区长夏茹:警号:2117237
科长张玥:警号:2117153
科长孙玮静:警号:2117165、手机:18040085165
七小队队长李肖依:警号:2117229
七小队队长王晶:警号:2117419
干事王然:警号:2117399
干事田甜:警号:2117163
五小队队长:白成鹭
十监区狱警
监区长:孟祥玉
科长卢玮:警号:211717X
干事吉雪琦:警号:2117192
一小队队长李淑英:警号:21×××10 (每次都故意遮挡警号)

参与迫害的犯人
乔晓妮:大连人,四十岁左右,诈骗犯,十多年刑期
王燕玲:沈阳人,七十多岁,职务犯罪
姜梦梦:丹东人,三十多岁,已出狱
陆艳清:内蒙古人,四十多岁,贩毒,判处无期,服刑七年没改判
程显凤:四十多岁,杀人犯,已出狱
许芸霞:二十多岁,杀人犯,已出狱
王燕:丹东人,四十多岁,贩毒
高蔚蔚:大连人,三十多岁,已出狱
李雪:二十多岁,贩毒,已出狱
杨阳:三十多岁,已出狱
江晓英:三十多岁,已出狱
何婷婷:大连人,四十多岁,已出狱、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狱警名单:

监区长:徐曼(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下旬上任,之前监区长为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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