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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怀化 新晃县 >> 姚湘如, 男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
个人近况: (2015-08-04首次报道致死)
立案日期: 2015-08-05
家庭成员: 夫妻/父母: 姚湘如 彭廷吉(彭庭姞)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5-08-04: 被迫流离失所 湖南新晃医院主管护师控告江泽民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医院主管护师彭庭姞,控告江泽民,请求最高检察院,将被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抓捕归案,追查其全部法律责任,并按赔偿法第26条、27条赔偿被迫害者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72岁的彭庭姞老太太2002年开始被流离失所,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丈夫所在单位长期追踪监控、在流离失所中含冤离世。

下面说彭庭姞陈述的控告事实与理由:

我和丈夫姚湘如于1997年喜得大法,按“真、善、忍”,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善良的人、改掉很多不好的东西,如好胜心、争斗心、私心等等,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到问题要为别人着想,使自己的思想境界不断得到提高和升华,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特别是在以前我患了心脏病心律不齐,服药无效,经过学大法炼功后,感受到无病一身轻的幸福。丈夫原来脾气不好,修炼后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大法既能净化心灵,又能祛病健身,这样的高德大法,那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1999年6月,江泽民下令成立了一个法外机构——“610办公室”,此机构成为江泽民亲自监督、指挥迫害法轮功的工具。1999年7月以来,在被控告人江泽民的口头密令,授意指挥下,各级“610办公室”操纵各级机构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实行了“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白死,打死算自杀”的群体灭绝政策。十多年来,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已超过三千多人,至少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过十万人被非法劳教,强迫劳动,数千名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众多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610办公室”或政府、企业设立的“洗脑班”进行邪恶的“转化”(以暴力、虐待为手段,强制改变对法轮功的信仰)遭受精神和肉体双重迫害;无数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人还受到政府官员经济上的敲诈和勒索,被迫失业,失学,离婚或流离失所等。

控告人被迫害基本情况

长期迫害,致使我们全家、还有本单位的几位修炼者被非法剥夺了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集中到单位洗脑班,没收了我们所有的大法书籍,师父的讲法录音磁带和炼功磁带,并逼迫写保证书,不上北京,不上访,不炼法轮功等等不法限制。

单位还派人两个一组来监视我们,外出要经同意等不法要求。过年前也要把我们叫去洗脑。平时经常来喊去开会,被我丈夫直言谢绝。我的同修被骗去开会马上就被拘留了。以上事实是被告人江泽民违法了《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了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了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000年正月初五,丈夫和十几位大法学员到外面老地方集体炼功,当时被县国保大队长吴祖坤绑架到拘留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其中一位十九岁的大法学员因不肯下跪而被吴祖坤用火钳击打背部,致使其吐血。县610副主任曾竹青对一名女大法学员无故打了一个大耳光,在拘留所受尽凌辱和虐待。以上事实是被告人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因2000年集体在外炼功被非法关押15天,当时国保大队长吴祖坤不知羞耻的搜走了我丈夫衣袋里的私人财产七元多人民币进入了他的腰包。放人时要交给吴祖坤伙食费260元,没打任何收据。县610副主任曾竹青交罚款费贰千元不肯打收据,同时,还要我们交押金费贰千元(现有发票作证)一共是交了肆千元,否则不肯放人。至今16年了,曾竹青借口说我家搜出书来了,不肯退还。以上事实是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2000年中警察两次非法抄我们的家。县610认为那次集体炼功是我丈夫组织的(因他学历高,有两个大学学历)所以县610和我单位把我丈夫列为迫害的特别重点对象。其中一次是城镇派出所所长彭龙云带三男一女来抄家,都是穿便衣,拿了一张什么证要我们签字,证上只见三个人的名字,但是来了四个人。我们不肯签,后来在逼迫下签了。搜走了我们的大法书,搜走了一卷师父讲法录音磁带,还抢走了师父的小法像三张,搜走了我丈夫的日记,其内容是被非法关押在拘留所的情况记录,因为日记内记录了他们警察的违法行为。第二次也是穿着便衣四个人,其中一人是610副主任曾竹青,其他三人不认识,没有任何手续,闯进我们的家。那个610的曾竹青把我们家的专业书籍翻个遍,一本一本的看,十分细致,想找到他们要的,最后搜走一卷炼功磁带,其它什么也没搜到。他们是想找到绑架人的借口,但未能得逞。以上事实是被告人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县610及我单位想长期控制和监视我们。我是外地人,为了避开我县610及单位的干扰和迫害,2002年我们就开始流离失所,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我们离开了,可他们给儿子带来了麻烦,三天两头这个领导、那个干部、那个610不停地来找我儿子要我们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当时无手机)来骚扰不知多少次,五个人换着来骚扰追问、均无果。最后他们在我女儿那里得了我弟弟的电话号码,结果我所在单位书记龙君和就经常打电话去骚扰我弟弟。

我父亲原在国民党时期为了养家糊口做过事,共产党来了就使他坐了八年牢,吃尽了苦头,后来连话都不敢说了。母亲在文化革命中无故地坐了共产党的牢,受尽人格侮辱,他们被共产党迫害怕了,因此,共产党不承认的东西他们就不敢接受,所以就反对我们炼法轮功,加上电视造假毒害宣传,受了蒙蔽,于是我单位打来电话使他们对我们牢骚满腹,我弟弟知道了我县610又与他地610互相勾结,就认为他们在人前抬不起头,丢了他们的面子,造成他们对听真相反感增大。这就是共产党江泽民造成毒害世人的罪恶。

我丈夫所在单位长期追踪监控、在流离失所中含冤离世。以上事实是被告人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2014年10月9日,大约上午九点多钟,我和同修上街讲真相救人,被人恶告,110警察用车绑架我们带到新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在这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搜走了我们的真相资料,抢走我的手机去查看(查不到任何东西)并向我们进行盘问和记笔录,照相,我们不配合。一直到下午大约六点才回家。当然在这过程中,我们不断地给那些警察讲真相,希望他们也有好的未来。

以上事实是被告人江泽民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4/被迫流离失所-湖南新晃医院主管护师控告江泽民-313533.html

怀化 新晃县联系资料(区号: 745)

2018-04-18: 国保教导员曹日诠13874465698
乡民政专干田周民13762945991

新晃县“610”办:
电话:0745-6221340、6221040
主任李新民13787562636,家住新晃城老菜场宿舍二单元四楼左边,妻子周晓英是方家屯乡中心小学教师。
主任袁道新13574592633宅0745-6224085
副主任陶江美13874412102
秘书姚芳菊 6690933(小灵通)
人员李新华13467956831、6224198妻子叶雪在新晃财政局上班
人员曹会平13874585153
人员姚雪梅13874538599、18975093921
人员杨仕华13787562305

新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欧枝柳、教导员曹日诠13874465698

新晃县政法委: 潘世新13974521718
新晃县综治办: 吴继坤15897413481 胡昌彬15307453681 彭继平13974544356

2016-09-16: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610:
主任杨军13607412096
副主任丁胜武
杨华13085473333
杨凡、张志群(女)

团结派出所:
所长杨伟民13874410996
教导员薛军辉
队长周军13974531631

参与迫害人员名单:
曹日诠:湖南新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邮编,419200
李新民:湖南怀化市新晃县老菜场二单元四楼,邮编,419200
吴祖坤:湖南怀化市新晃县公安局内院宿舍,邮编,419200
吴继坤:湖南怀化市新晃县 610,邮编,419200

2016-04-17: 通信地址及相关电话:
新晃县“610”办公室电话号码 :07456221040   传真:07456221340
新晃县“610”办公室主任     姚敦泽
新晃县“610”办公室副主任    姚雪梅    电话:18975093821
新晃县“610”办公室副主任    曹会平    电话:138745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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