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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西安石油学院 >> 谢锟, 男


紧急成度:
个人近况: 未关押
立案日期: 2015-07-22
家庭成员: 夫妻/父母: 李宾梅 谢锟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8-07-29: 西安石油大学八十多岁和七十多岁的谢锟、李宾梅夫妻长期被骚扰迫害
陕西省西安石油大学八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谢锟和七十多岁法轮功学员李宾梅长期被警察骚扰。

自2001年流离失所后,单位派人到河北老家去找他们,没见着本人。十几年来,每到中共所谓敏感时期,公安派出所及单位保卫处都变着法的骚扰找他们,想着法找流离失所在外地的他们本人和电话,每到敏感时期,就打电话骚扰家人找他们。

2008年奥运期间,石家庄裕华路派出所警察到他们儿子家骚扰找他们,查他们的住处,被拒绝。

2015年诉江后,骚扰次数增多。2017年十九大期间,西安长延堡派出所把孩子叫去写父母“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十几年来,法轮功学员谢锟、李宾梅夫妻一直流离失所在外地租房住,有家不能回。

2018年5月,谢锟、李宾梅夫妻回单位办事后准备回山东老家,5月31日,单位打电话骚扰。6月1日,西安雁塔区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多次打电话,上门骚扰。

雁塔区国保大队毛姓大队长及国保大队付大队长刘元(音)多次打电话找在河北石家庄工作的儿子骚扰,告诉不许父母外出,更不许去山东老家青岛,否则前去拦截。

谢锟、李宾梅夫妻到青岛火车站,因身份证识别,被无理扣留。这时警察乱翻他们行李,并询问他们是不是法轮功学员,还拿他们的收音机问是不是有师父讲法,非法扣留5个小时。在青岛火车站派出所被扣留的法轮功学员每天都有。

青岛火车站派出所打电话叫前去拦截谢锟、李宾梅夫妻的西安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警察及街道办事处还有单位共6人见面后,声称将谢锟、李宾梅带回西安原地洗脑班迫害。谢锟、李宾梅要求回河北老家。6月4日把他们从青岛带回到河北农村老家,西安国保警察向当地公安局和他们儿子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公安局交代监视他们。河北新乐承安派出所警察到家骚扰,石家庄市裕华路派出所多次打电话骚扰儿子。

7月中旬,新乐承安派出所及石家庄裕华路派出所警察再次打电话骚扰要照相,录像,被家人告知在外地旅游度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7/29/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71784.html

2015-07-18: 西安石油大学教授谢锟控告江泽民

西安石油大学教授谢锟,原教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在江泽民发起迫害法轮功后,被非法关押、强制洗脑,家人不断遭到骚扰、恐吓。近期,谢锟教授控告江泽民。
下面是谢锟教授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他被迫害的基本情况:

(一)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

我曾因患肾病多次住医院治疗,还出现过因高烧39度昏倒在讲台上。1985年因冠心病突发差一点要了命,经常心动过速,低血压。还患有严重的胃病,胆囊炎,肝囊肿,神经衰弱,痔疮等多种疾病,在两千多人的单位身体瘦弱排前十几名;退休前每年两次住院输液,办公室放有7、8种药,每天必须按时吃药。1997年7月晨练时,我有幸遇到炼法轮功群体。当天晚上我去炼功点看了师父在济南讲法录像,心中觉得这功法教人如何做个好人,如何做个更好的人,与人为善,做事为别人着想,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遇到矛盾向内找,做个道德高尚的人,从此开始修炼法轮功。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的更善良,更宽容,更加真诚。我原是个急性子的人,修炼前在家在单位别人都说我脾气暴躁,争强好胜,要求别人严。修炼法轮功后,与家人同事,朋友和谐相处,遇事为别人着想,在名利面前先人后己,主动帮助别人。买东西时多找给我的钱主动退回。生活工作中脏活累活抢着干。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受益。首先我的胃病好了。1986年查出胃窦炎,原来不能吃生冷食物,经常胃痛,返酸水,烧心。过去经常失眠,一夜睡不了几个小时,同屋的人什么时候去厕所我都清楚知道。修炼后我的失眠症消失了,精力充沛,更有力了,骑自行车好象有人推一样,上十四层楼一口气爬上去不觉得累,感到无病一身轻。1998年单位检查身体,我的身体健康指标都正常,至今没吃过一粒药,为国家节省了医疗费。

我现在77周岁多,满面红光,精力充沛,别人见了都说我象60多岁的人。2010年我自己开荒地种田,种了花生,地瓜,黄豆,玉米和多种蔬菜,获得丰收,自家吃不了还送别人。

(二)遭受了被告人及其帮凶的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中共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1999年7月21日我们去北京上访证实法,回家当天学校保卫处副处长张化强到我家把我押送到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一名姓谢的科长审讯我,拍桌子瞪眼睛训斥我不老实。让我按他知道的说,-直审讯到次日凌晨后才放我回家,我说去北京上访不犯法。张化强说共产党不缺你一个!

在此之后逼我缴出正式合法出版发行的法轮大法书籍和炼功服。在以后多次电话传讯我到雁塔公安分局审讯,让我写今后不与其他炼法轮功的人来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9月份雁塔公安分局杜新建审讯说我还在印制法轮功资料,我说那是7月份的事,他们说我不老实。后来拿出别人写的材料核实后才罢休。

2001年新年前长延堡派出所李警官到学校保卫处,让保卫处传讯我接受审讯,命令我过年期间禁止去北京和外出,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2001年4月我离开西安去外地,公安局,派出所多次查找我的去处,打扰家人。2001年9月28日学校党委书记屈维章迫于公安局的压力派保卫科一姓李的科长和党委办公室一名姓李的秘书(女)专门去河北抓我回西安,到石家庄炼油厂没找到我就到我儿子工作单位骚扰,让我儿子说出我的电话,党委书记电话中说公安局让我必须跟他们回西安!遭到我拒绝后,我儿子请他们吃饱喝足后,他们才回西安交差。为此事我儿子精神上压力很大,为此调离了原工作单位。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家人连续不断多次打扰,逼迫女儿交出我的住处和电话。我的家人在精神和心灵上遭受了沉痛打击,女婿与我女儿离婚,外孙女由于父母离婚学习和学业受到很大影响。

2008年奥运会前西安公安局派出所找不到我。便联系河北石家庄裕华路派出所的片警杜田到儿子岳父家去查我的住处,使家人和亲属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而受到惊吓,儿子的岳母病情加重多次住院,2010年逝世。

2、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审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送到看守所、派出所的人员把我当作‘罪犯’对待,在这里我遭到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虐待。按照中国宪法,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权力而已,同时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以下是我抓捕我的人员及我遭到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时间。

1999年7月我从北京回家后,单位逼迫我写检查材料,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李秋波把我送到省教委,纪委书记邓文龙那里审问,让我交代为什么炼法轮功,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10月陕西省教委召开西安各高校炼法轮功的批判会。我身体不适不去,学校党委副书记辛希贤把我送到省教委,邓文龙非让我表态,我违心的表了态才让我回家。后来省教委保卫处处长又到学校,学校党委书记屈维章把我叫到会议室,让我交待为什么炼法轮功?让我放弃修炼。我说炼法轮功可以强身健体,我姐姐肝癌晚期没吃药都好了。党委书记却说什么时候了还说这些(中共就是不让人说真话、逼人说谎)。1999年底党委又找我谈话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

3.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我是仅仅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拘禁,对我的拘禁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专门为了对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抓捕关押的时间地点信息。

1999年7月我到北京上访回家后,保卫处副处长张化强将我送到西安雁塔公安分局,姓谢的科长审讯我到次日凌晨才放我回家。

2000年12月22日我第二次去北京,在天安门广场打横幅“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还我师父清白!”被便衣警察拳打脚踢,押入警车。在天安门广场派出所暴力审讯又遭暴力殴打。12月23日被押送到北京大兴县看守所,又遭到殴打,抓头发拍照,被拘禁关押在大兴县黄村派出所一天一夜不给吃喝,凌晨大兴县公安局一名警到派出所逼我说出姓名地址,我们不说就恶语中伤谩骂,说明天就送你们去该去的地方!到次日晨我正念闯出黄村派出所回到家中。

2001年过年前西安长延堡派出所姓李的警察把我叫到学校保卫处明确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准外出去北京。

4、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5、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公安司法干警伤害毒打、污辱和谩骂耻笑。他们的行为违犯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

6、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揑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无论国内国外的中国民众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他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法轮功学员。

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政府1983年4月18 日签署加入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的公约》第一条规定,被控告人江泽民犯有群体灭绝犯罪。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被控告人江泽民犯有酷刑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被控告人江泽民犯有“危害人类罪”。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18/西安石油大学教授谢锟控告江泽民-31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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