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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昆明 嵩明县(含以前的杨林县,邵甸县) >> 李晓玲, 女, 41

个人情况: 小学高级教师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云南昆明嵩明县
有关恶人: 寻甸县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建国、寻甸县先锋派出所警察朱广彦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4-09-01
案例分类: 中小学教师  劳教  非法拘留/绑架  抄家/非法搜查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5-05-17: 高级教师、工程师、副局长专家被非法判刑七年半

云南嵩明法轮大法学员王正礼(嵩明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局副局长、业务骨干)、王菊珍(小学高级教师)、毕金梅(水务局灌区淡水养殖工程师)、李晓玲(小学高级教师)四人,2015年5月4日被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分别被判七年零六个月;李晓林判三年缓期四年。

四位法轮功学员,他们都曾在单位获得了许多荣誉证书。王正礼从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从嵩明县乃至全国水利系统、水利厅发给的各类荣誉证书;毕金梅被评为养殖专家,得过农业部、水利厅、嵩明县等发给的荣誉证书;王菊珍曾被嵩明县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会、省教育局等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李晓玲被评为高级教师,也应有许多的荣誉证书。

四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寻甸县发放神韵光碟,被警察绑架、构陷,于2015年4月10日在昆明市寻甸县法院被非法开庭。针对公诉人指控,辩护律师指出:《刑法》第三百条与罪名没有联系。第三百条法律是在有动机、有目的的情况下故意犯罪,此罪名危害的对象是“国家法律实施”,国家哪一部法律实施遭到了破坏?谈不到客体受到了侵犯,罪名是不成立的。公诉机关起诉超越了司法权限,信仰活动中的制作、宣传不仅破坏不了法律实施,而且是合法的。当事人之间不是组织关系,是兄妹、同事,本来就有往来,修炼后也不会变成组织,没有组织特征和形式,他们无论拥有什么资料,什么物品都不构成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律师指出,神韵里讲的是中华五千年文化,有舞蹈、有关贵敏唱歌,多好的晚会节目,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只能让人道德升华;“真善忍”是修炼者用来修身养性的标准。九千万以上的人祛了病,主观上不反对国家政体,学员被法轮功理念所吸引,仅坚守道德修养,身心受益。没有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资料中少部份涉及到对党的批评,对社会也不造成影响,是思想自由的表现。如果只允许发出一个声音,一种言论、统一歌功就不叫言论自由。一旦出现尖锐的、极端的、攻击性的言论就用暴力、专政、行政等文革式的手段压制,就是破坏言论自由,破坏法律实施。信仰本身包含了传播,人民有自由发表、传递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是受到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签署过有关人权公约,就要自觉去遵守它。信仰自由也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不应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当事人无罪,应依法释放。

律师认为退一万步说,假如“两高”的司法解释等适用于本案,那么,整个案件也是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公安阶段、检察阶段不让接见当事人,剥夺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限制旁听人数和发“旁听证”是违法的,是对信仰团体的歧视。就因为法轮功没有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就说是非法的、邪的,我国有些组织也没有到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如妇联和党中央都没有登记注册,能说是非法、是邪吗?

律师指出,一切证据苍白无力:有没有物证?物证在哪里?来源于何处?为什么不出示?理由是什么?无鉴定句、鉴定文、鉴定资质、鉴定单位,无鉴定人签名,把“认定”当作“鉴定”。诸如此类,把所有人证物证的瑕疵联系起来就会看到:最简单的法律常识问题在检察、起诉中都不能把好关,无法律监督责任渗入其中。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思维,对法律负责,不能凭主观臆想臆断那样的随意性处理,这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如果我们硬是要坚持这样办下去,用破坏法律的方式来审一件“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危害性会很大。这样的审判难以服众!一切的违法都为了掩饰“非法”,这样的案件应撤除。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请求法庭宣告当事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2015年5月4日,中共法院做出非法判刑:其中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分别均判七年零六个月;李晓林判三年,缓期四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17/高级教师、工程师、副局长专家被非法判刑七年半-309605.html

2015-04-21: 开庭迫害四位好人 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戒备森严

四月十日,昆明市寻甸县天空一反常态,没了往日的“春城”气候,骤然寒气横生,冷风刺骨。早上八点多带铁窗的特警车驶入两辆,车后装有长棍短棍和盾牌,车上跳下二十来特警,拉上警戒线围住寻甸法院;前后又开来十多辆警车,停满对面车场。

看这阵势,路人纷纷猜测:肯定是哪位大贪官受审,搞这大排场!然而,当天不是审什么大贪官或者重要刑事罪犯,而是对四位修炼“真善忍”的善良法轮功学员开庭。昆明市、石林县、嵩明县、东川区、盘龙区等地的国保、610、政法委等公检法人员也到了,一时间戒备森严、杀气腾腾!

遭迫害的四位法轮功学员是王正礼(男,五十岁,嵩明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局副局长、业务骨干);王菊珍(女,四十六岁,王正礼妹,小学高级教师);毕金梅(女,五十岁,水务局灌区淡水养殖工程师);李晓玲(女,四十一岁,小学高级教师)。他们都曾在单位获得了许多荣誉证书。王正礼从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九年,从嵩明县乃至全国水利系统、水利厅发给的各类荣誉证书;毕金梅被评为养殖专家,得过农业部、水利厅、嵩明县等发给的荣誉证书;王菊珍曾被嵩明县教育局、昆明教育研究会、省教育局等评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李晓玲被评为高级教师,也应有许多的荣誉证书。

四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到昆明寻甸县发放神韵光碟,被警察绑架、构陷。家属聘请到了外地正义律师郭莲辉、兰志学、毛宏伟、姜一兵为他们作无罪辩护;李晓玲家属为她请了本地律师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4/21/开庭迫害四位好人-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戒备森严(图)-307840.html

2015-03-29: 云南省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正礼等四人面临非法庭审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欲于2015年4月10日上午9点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正礼、王菊珍、毕金梅、李晓玲。后经核实,带人到王正礼家抄家的是寻甸县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建国、寻甸县先锋派出所警察朱广彦,马仲凯因事未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3/29/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06839.html

2015-03-25: 发神韵光盘遭绑架 云南王菊珍等面临开庭

云南省嵩明县王菊珍、王正礼、李晓玲、毕金梅等四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被非法抓捕,寻甸县法院将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对他们非法开庭。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王菊珍、王正礼、李晓玲、毕金梅到嵩明的邻县——昆明市寻甸县,发神韵光碟,发到寻甸县政法委书记桂明兴的手中,桂明兴打电话叫来寻甸县先锋派出所余俊楠、迟建国等恶警,将王菊珍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

八月十七日,寻甸县国保大队大队长马仲凯带寻甸县恶警,在嵩明县政法委副书记张应坤、嵩明县国保大队长李清峰、嵩明县国保大队恶警杨永健的带领下,到王菊珍等四名法轮功学员家非法抄家。他们到法轮功学员王正礼家非法抄家时,是在家中无人在家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的。马仲凯一伙先后在几位法轮功学员家中非法抄走了刻录机、电脑、打印机,大法经书,大法护身符等物品。

法轮功学员王正礼被非法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王菊珍、李晓玲、毕金梅等三名女法轮功学员被非法羁押到昆明市看守所。

王菊珍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后,嵩明县610办主任赵云松多次带人到几名法轮功学员家及所在单位进行骚扰,其后又联合嵩明县司法局、嵩明县公安局、嵩明县安监局、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利用各中心集镇街天到人口密集的地方发放所谓的“反×”宣传单,又胁迫全县各村委会、村小组,将所谓的“反×”传单发到每家每户,先后发各种传单数万份。

赵云松还带嵩阳派出所干警顾成武、许金熙等,先后到县机关幼儿园、嵩阳二小、木作小学等学校作污蔑大法的宣传。

九月十八日,寻甸县检察院非法下达批捕令,对王菊珍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批捕。

十月十五日,嵩明县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会议,组织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会上,县纪委书记刘玉珍通报嵩明县所谓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典型案例情况,将王正礼修炼法轮大法作为所谓党员干部参加所谓“×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组织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在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期间,他们的家属多次去探视,寻甸县看守所和昆明市看守所百般刁难,以各种理由拒绝会见。

现在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聘请律师见到了他们,他们目前状况良好。寻甸县法院通知将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日对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负责审判的法官名叫舒迎东(电话:13629612501)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3/25/发神韵光盘遭绑架-云南王菊珍等面临开庭-306666.html

2015-03-17: 云南四名法轮功学员面临非法开庭

2014年8月16日,云南嵩明法轮功学员王正礼(嵩明县水务局灌区管理局副局长、业务骨干)王菊珍(小学高级教师)、毕金梅(水务局灌区淡水养殖工程师)、李晓玲(小学高级教师)四人,到昆明寻甸发神韵光碟,被警察绑架。昆明市寻甸县法院欲于2015年4月10日上午9点对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已聘请到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3/17/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06340.html

2014-09-01: 云南法轮功学员王菊珍等被迫害 补充电话

2014年8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菊珍、李晓玲、王正礼、毕金梅等人在昆明市寻甸县向世人发放光碟时,遭到警察绑架,现在已经确认王菊珍、李晓玲、毕金梅8月16日晚被直接送往昆明市第十看守所,现在仍然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第十看守所,王正礼可能当时走脱,现在具体情况不明。

从王菊珍、李晓玲、王正礼、毕金梅家非法抄走的物品清单如下:师父经文 585本、光碟3000多张、现金9340元、电脑主机4台、印表机13台、电脑显示器1个、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2台、播放器2个、移动硬碟2个、放音机6台、MP4五个、烧录机1台、切纸机2台、裁纸机1个、装订机1个、切纸刀1个、U盘7个、sd卡2个、另外抄走各类耗材若干总价值十几万。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9/1/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96742.html#1483122458-1
2014-08-18: 云南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消息

2014年8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法轮功学员王菊珍、李晓玲、王正礼、毕金梅等人在昆明市寻甸县向世人发放神韵光盘时,遭到恶警绑架,2014年8月17日早9点18分,嵩明县国保大队队长李清峰伙同公安局恶警杨永健带领10人闯入王菊珍家非法抄家,家属才知道她们四人遭绑架,中午12点至下午两点,又到毕金梅家非法抄家,后到水务局王正礼办公室非法搜查,抢走王正礼家钥匙,在王正礼家无人在家的情况下,直接闯入非法抄家,同修现在具体情况不明。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8/18/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296141.html#1481723399-16

昆明 嵩明县(含以前的杨林县,邵甸县)联系资料(区号: 871)

2024-04-04: 参与骚扰人员:
嵩阳司法所所长:王丽 15025165203
毕燕奎 13700636024 赵芬 13629666504

2022-09-24:相关责任人电话如下:
王秀江:嵩明县委副书记、县长,办公室电话:0871-67910266 手机:15087004096
潘加智:嵩明县委副书记 办公室电话:0871-67910628 手机:13577001199
王玉萍:嵩明县纪委书记 办公室电话:0871-67910866 手机:13708409420
施晓玲:嵩明县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电话:0871-67920689 手机:13888144617
朱忠元:嵩明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副主任 公室电话:0871-67910250 手机:18908853955
龙江:嵩明县委组织部长 公室电话:0871-679166666 手机:13987185243
郑珊珊:嵩明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公室电话:0871-67910806 手机:18987878985
柴继红:嵩明县统战部长 公室电话:0871-67920689 手机:13888200384
王建坤:嵩明县原政法委书记 公室电话:0871-67919678 手机:1898718111
赵云松:嵩明县政法委前610办主任 办公室电话:0871-67910866 手机:13888249867
方毅:嵩明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2022年3月1日政法委副书记)办公室电话:0871-67910611 手机:13888148786
刘建敏:嵩明县政法委副书记(2022年3月1日政法委书记)办公室电话:0871-67921586 手机:15912522776
张永泉:嵩明县政法委副书记 办公室电话:0871-67927006手机:13908802298
梁忠喜:嵩明县政法委综治办主任(2022年3月1日政法委副书记)办公室电话:0871-67927009 手机:189873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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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871)

2015-03-29:
寻甸县检察院:
电话:0871-6266200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125
检察长李勇

寻甸县公安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翠屏路5号
电话:0871-62652347
局长张宁、国保大队大队长马仲凯、副大队长李建国

寻甸县先锋派出所:
地址:昆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七甲街2号
电话:0871-62691110
警察:迟建国(警号057853)余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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