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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哈尔滨 依兰县 >> 孟凡英(孟凡影), 女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黑龙江依兰县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13-06-26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3-11-17: 费淑芹等六名依兰县法轮功学员上诉案到哈尔滨中院

被非法判刑的黑龙江依兰县法轮功学员费淑芹、吕凤云、陈艳的上诉案和张惠娟、孟凡影、段淑妍的上诉案,日前已经被转到哈尔滨中级法院刑二庭。据悉,接案的审判长分别是赵元彬、宿雷。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1/17/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82768.html#131116231454-1

2013-10-06: 哈尔滨依兰县“三•二九”绑架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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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兰县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情况

三月二十九日晚六点,哈尔滨专案组、依兰县公安局倾全县之警力(全县所有带有警字的人员全部出动),省里来了三台监控定位手机的专用车,大批警察几人或十几人一组,同时到达连河镇、三道岗镇、道台桥镇、团山子乡和依兰县城内法轮功学员家,敲门、砸窗户、手持电筒跳杖子、翻墙跳进院里、登堂入室、抓人绑架、抢夺私人财物、持续蹲坑卑鄙等手段,绑架、抄家、围困、骚扰法轮功学员及其邻居家。

三月二十九日晚,九位法轮功学员莫志奎、孙文富、张金库、刘凤成、孟凡影、左振岐、费淑芹、吕凤云、陈艳,坐着车牌号L11L31的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在三道岗镇林场、丰旺、丰城发“2013神韵晚会光盘”。由于费淑芹和莫志奎的手机早已被定位车定位,所以恶警在丰城屯北公路上制造撞车假现场,等待并非法拦截法轮功学员面包车。当场驾驶室挡风玻璃被砸碎。九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微型面包车被扣押,车库被非法抄出光盘五千张,大法书籍五十多本,真相资料一千多本,自喷漆7罐等……一切私人物品全都被非法抢劫到公安局。莫志奎在依兰看守所时戴着一体的手铐脚镣(重三十斤),遭到哈市副市长等组成的“专案组”和依兰县公安局警匪的非法提审,遭受到“苏秦背剑”的酷刑,被非法冤判12年。孙文富被绑架到依兰看守所遭到非法审讯,警匪用打火机烧伤他的手,并遭暴打,被非法判刑五年。张金库在依兰看守所遭到公安局恶警严刑逼供和暴力取证,张左肋被打成重伤,造成肺部感染成肺结核,牙被打掉,身体被摧残的虚弱不堪,警匪把他打的神智不清时,拽着他的手强行按手印取证,被非法判刑五年。刘凤成在依兰三道岗暂住打工,三月二十九日被绑架在依兰看守所,受到刑侦科恶警刑讯逼供,右眼被打的青紫,被非法判刑五年。陈艳家住三道岗镇,在二零一三年新年前夕患有脑梗、中风嘴斜眼歪,万般无奈,炼了法轮功几个月病就好了,三月二十九日晚被绑架后非法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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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0/6/哈尔滨依兰县“三--8226-二九”绑架案始末-280781.html

2013-09-19: 依兰县十四名法轮功学员遭诬判三至十三年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被绑架的十四名黑龙江依兰县法轮功学员,近日先后被邪党法院非法判刑,刑期从三年至十三年,其中包括几名六、七十岁的老人。突显中共政权在摇摇欲坠之时的惶恐及末日疯狂。

十四位法轮功学员具体被非法判刑情况:费淑芹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莫志奎、张惠娟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左振岐、吕凤云被非法判刑六年,孙文富、张金库、陈艳、刘凤成、孟凡影、段淑岩被非法判刑五年,姜连英、徐峰、李大朋被非法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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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9/19/依兰县十四名法轮功学员遭诬判三至十三年-279994.html

2013-08-06: 黑龙江依兰县五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前后纪实

黑龙江省依兰县法院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一点半对法轮功学员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刘凤成、左振岐五人进行非法庭审。这次非法庭审,依兰县法院为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使尽了下三滥的手段,包括阻止阅卷、不通知开庭、打断律师发言,甚至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手脚……

所谓主审法官,可能也知道自己实在是太不象话了,非法庭审后不得不对律师表示一番,承认所谓庭审是受“610”指使。

非法庭审前:依兰县法院阻律师阅卷

法轮功学员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刘凤成、左振岐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被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警察绑架后,依兰县公检法在“610”指使下,图谋对他们非法判刑。五位法轮功学员中,除了段淑岩,其他四人分别聘请了四位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律师依法要求阅卷,依兰县法院主审法官张安克拒绝律师阅卷,无理要求律师到司法局进行所谓的身份验证,确定律师不炼法轮功后才能阅卷。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律师来到依兰法院要求阅卷,依兰法院仍然知法犯法要求律师到司法局验证。律师及家属不配合法院的无理要求,到依兰县检察院的申诉控告科,要求控告依兰法院的违法行为,并告到检察院监察室。二十五日下午,法轮功学员孟凡影的代理律师及家属再次来到法院要求阅卷,并要求孟凡影的女儿做第二辩护人,法院借口必须有孟凡影本人的委托才能接受。律师认为司法局无权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均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律师已依法向依兰县人大提出控告,控告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的违法行为。

在黑龙江省、依兰县“610”的指使下,据悉参与阻止律师阅卷的不法人员还有,依兰县法院刑庭庭长范青禄、法官吕守芳、司法局副局长陈淑芳等。主审法官张安克、吕守芳甚至对律师叫嚷:“不要讲法律”。

非法庭审中:法院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手脚

依兰县法院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将此次非法庭审分成两次进行。五位法轮功学员中,除了段淑岩,其他四人分别聘请了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法院先是非法庭审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因为法院不通知张慧娟、孟凡影的两位代理律师出庭,所以开庭时没有律师,法官也不许刘凤成的代理律师进庭旁听,所谓庭审只是由法官唱独角戏、走过场,不到半小时就草草收场、休庭。法庭接着对刘凤成、左振岐进行非法庭审,因法院不让左振岐的律师阅卷,律师抗议,没有出庭,因此只有刘凤成的代理律师出庭。

非法庭审时,依兰县“610”头子徐海波坐镇监控,偌大的法庭只坐了事先安排好的二、三十人在所谓的旁听。

法轮功学员刘凤成的律师是唯一能够出庭的律师,他为刘凤成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指出: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198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本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事人刘凤成将法轮功作为气功进行修炼和信仰,都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内,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律师还特别针对审判人员提出告诫,我国法律要求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该案中认定案件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些办案人员却依然将无辜的将被告送上了审判庭,披着依法办案的外衣,做的却是违法的行为莫须有的指控更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对人权的践踏。权力不是永恒的,公平正义才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期望审判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司法,为人民司法,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扰审判。宣告刘凤成无罪,当庭释放!

据律师事后说,法庭是在一间很大的屋子里进行,空荡荡的,律师发言辩护的地方离旁听席很远,而且法院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了手脚,律师讲话时就象没用麦克风一样,当律师提出麦克风没有声音时,法官假惺惺的说:看看麦克风开关,再敲敲麦克。当律师敲麦克风时音箱有声音,可律师说话时就没有声音,麦克风的电源灯还是亮的,所以律师用最大的声音辩护,也很难知道旁听席上的人是否听的清楚。而公诉人的麦克风的声音却很大很大的。

而且律师辩护时,法官用抢话、打断话、不让律师说话的卑鄙手段进行干扰,所以律师在辩护时只说了一个开头和结尾,就被法官张安克、吕守芳抢话打断,到最后律师陈述时,法官还在肆无忌惮的抢话,根本就不给律师说话的机会,怕旁听的人听明白律师依法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内容:

非法庭审后:法官承认受“610”指使

在非法庭审结束后,人都在往外走时,法官张安克对律师说:我们有内部文件,打断你辩护三次以后,如果你再说话就可以取消你的辩护权。如果不打断你的话,我就得挨骂。(是指“610”人说的)

律师对张安克说:不要不讲法律,不要被幕后黑手操控,破坏法律条例。据律师讲:这是有律师介入,法院还如此猖狂耍流氓,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很可能秘密开庭,人也早就偷偷送走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8/6/惧怕无罪辩护-中共法院使尽下三滥手段-277766.html

2013-07-30: 百般刁难 滥用职权 黑龙江依兰县不法人员阻拦律师辩护

黑龙江依兰县法院、司法局、在黑龙江省610、县610的指使下,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辩护,依兰县法院刑庭庭长范青禄,主审法官张安克、吕守芳和司法局副局长陈淑芳执法违法。

律师们上依兰法院要求依法为当事人法轮功学员张慧娟、孟凡英、左振岐、陈艳阅卷,法院刑庭庭长范青禄、主审法官吕守芳、张安克,为达到阻止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的目的,阻止律师阅卷,并无理要求律师们到司法局验证,由司法局审批同意后由法院办理同意事宜方可阅卷。接待法官张安克、吕守芳甚至在法院对律师叫嚣到“不要讲法律”,司法局审查律师是否炼法轮功。甚至广东律师前往司法局验证身份后,司法局已经通过,还被法院告之上级不同意他阅卷。

依兰法院、司法局有关人员的行为,均严重违反宪法关于审判机关独立及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7/30/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大陆综合消息-277407.html

2013-07-27: 黑龙江依兰县四位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逐级控告

二零一三年三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方正县、通河县等地公安局及派出所警察,从二十九日晚开始的三、四天时间内,陆续绑架法轮功学员近五十人。三个多月过去了,其中的莫志奎、费淑芹、左振岐、吕凤云、陈艳、孙文富、刘凤成、徐峰、张慧娟、李大鹏、段淑岩、姜连英和孟凡英、张金库等十四人仍被非法关押。其中张金库在三月份二十九日晚被绑架后,遭到严重迫害,四月二十日在张金库身体状况非常差的情况下,家属被迫交一万元钱“保金”,张金库才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七月十七日早上五点多,张金库在依兰县三道岗镇的家中又被绑架。法院根本就没有通知张金库本人和家属十八日是要非法开庭。

依兰县公检法串通一气、黑箱操作,不告知法轮功学员本人和家属任何消息。直到七月初,家属多方打听才得知人已被秘密报到检察院,面临非法判刑。

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介入后,前一天上午去阅卷,中午就被法院告知,第二天要先对其中五位法轮功学员莫志奎、李大鹏、徐峰、孙文福和张金库非法庭审。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律师打电话到法院要求阅当事人孟凡英的卷,法院张安克说必须到司法局验证,看是否炼法轮功的,律师没有配合法院的无理要求,张安克说就是说到明天早上八点也不能让你阅卷。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董律师、尚律师和马律师到依兰法院,依兰法院仍然要求律师到司法局验证,三位律师及家属到依兰县检察院申诉控告科控告依兰法院的违法行为,并告到检察院监察室,下午律师及家属又到法院要求阅卷以及要求孟凡英的女儿做第二辩护人,法院以必须有孟凡英的委托才能接受。律师及家属又到依兰县人大反映法院以及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县人大的接待人员说给协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依兰县法轮功的学员孟凡英的代理律师到哈尔滨检察院、哈尔滨法院要求律师必须到司法局验证,看是否炼法轮功,律师认为司法局无权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司法局和法院均属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均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均违法。

法院还将同时被绑架的十四人分成五组非法开庭。还有九位法轮功学员面临非法庭审。九位法轮功学员分成四组:刘凤成、左振岐两人一组;张慧娟、孟凡英、段淑岩三人;费淑芹、吕凤云、陈艳三人一组;六十九岁的姜连英单人一组。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7/27/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七人大陆综合消息-277293.html

2013-06-2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公检法预谋对13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在依兰县2013年3月29日的大绑架中,还有13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他(她)们分别是莫志奎、费淑芹、左振岐、吕凤云、陈艳、孙文富、刘凤成、徐峰、张慧娟、李大鹏、段淑岩、姜连英、孟凡英

现在案卷已到检察院,公诉科宁岩预谋在十多天后要对13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26/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75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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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国保大队长 刘占明 手机:13351604622 18645121987
东城派出所所长:孙道光 办电:57231490 手机:13904640766
关岳派出所所长:王梁 办电:57221123 手机:17303609000

依兰县公安局(区号:0451)
局长:李树涛 办电:57235201 手机:13359999678
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张玉 办电:57235213 手机:13100917666

政法委:
政法委书记 杨鹏飞 办电:57237868 手机:13804610789
常委副书记:王印 办电:57227996 手机:15084602678
副书记:冯伟东 办电:56001133 手机:18944507856
副书记:王洪臣 办电:57287722 手机:13633689686

2024-02-28:依兰县公安局(区号:0451)
局长:李树涛 办电:57235201 手机:13359999678
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张玉 办电:57235213 手机:1310091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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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派出所所长:孙道光 办电:57231490 手机:13904640766
关岳派出所所长:王梁 办电:57221123 手机:17303609000

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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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副书记:王印 办电:57227996 手机:15084602678
副书记:冯伟东 办电:56001133 手机:18944507856
副书记:王洪臣 办电:57287722 手机:1363368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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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长 刘占明13351604622、1864512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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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51)

2013-11-17: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赵元彬,办0451-82377163(接手费淑芹、吕凤云、陈艳上诉案)
审判长宿雷,办0451-82377192(接手张惠娟、孟凡影、段淑妍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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