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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北京市 >> 岳军(岳君),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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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六点半左右,一群朴实善良的老年人,在北京天坛公园里聊天、散步。他们大多七、八十岁,也有几个六十多岁的老年人。突然几十个男、女便衣警察疯狂扑向一群善良的老年人,凶神恶煞地大喊大叫,不许动把书包放下。然后每一位老年人,由两个彪形大汉,扭曲、抓住,给他们拍照、录像。之后把将近二十多名老年人,野蛮的扭送到已经准备好的警车里。

据说,警察为了抓这些善良老人已经利用眼线监控盯梢了四个月,为了抓这些人,他们准备了十几辆警车,一辆救护车。当天凌晨五点,大批警察先伪装成游人,在周边蹓跶,把持各个路口,然后突然抓人,以气势汹汹的态势对付温和善良的老年人。即便是游客也要拦截、盘查。十几辆警车把他们送到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然后又分别把他们送到各个北京公安分局。

到了分局,他们不由分说就给他们采血和量血压。要求七十岁以下采血,七十岁以上不用采血。然后把他们分别押送到地下室里的小黑屋非法审问、然后又关进牢房。然后又给他们体检。

体检之后,警察把他们拉到各自家里进行非法抄家,每家都去几个、最多有十个警察,在家里待几个小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法轮功书籍、打印机等物品。

北京警察在无任何案由以及未出示任何合法的法律文件、证明文件、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拍照,非法强行签字,非法强行采指纹、采血、录音、录像、索要电话,对这些老年人的家属,采取骗供、诱供、恐吓的方式,胁迫家属在空白拘留证上签字、按手印。

当天许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取保候审”放回家。还有几个仍在非法关押。

当天被抓的法轮功学员有:胡行铣、吴齐珍、岳军、张乃荣、王凤梅、于志昕、李小平、王作兰、赵淑明、邢桂玲、雷秀慧、齐志英、陶工、王阿姨、张姓学员等,还有几个不知姓名的学员。

基于上述事实,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北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野蛮行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理由如下:

第一,北京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这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刑讯逼供,寻找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北京警察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这些老年人决定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立案。

第二,北京警察对这些老年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老年人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犯罪,不符合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不应该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毫无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北京警察对一群守法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北京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不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物抢劫走,涉嫌抢劫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的违法行为,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6、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强迫当事人放弃信仰,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7、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四、信仰法轮功是合法行为。

其实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

是不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六千项。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第五、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3、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废止了两个1999年发布的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相关文件:
(1)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新出图[1999]933号。发布时间:1999-7-22 。
(2)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文号:新出技[1999]989号 。发布时间:1999-8-5。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拥有和传播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所有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间无任何关联性,办案人员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

因此,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讲:
第一:法律无权也从来没有给法轮功进行过任何定义;
第二: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轮功从未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如果依据《刑法》300条及其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非法的。

第六、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本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7部,根据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提供的数据,截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01部。北京法轮学员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以及其行为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第七、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综上所述,北京警察的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追查北京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恢复这些老年人的人身自由,返还私人合法财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11/北京数十名警察绑架一群善良的老人-470851.html

2013-08-10: 图牧吉劳教所女队现仍非法关押着十名法轮功学员
位于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的图牧吉劳教所女队,目前仍非法关押着十名法轮功学员,其中将要回家的是郭亢、沈越千、巢剑欧,还有谭珍、王春霞、岳君、王丽、王晔、唐桂林、卢琳七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安全回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8/10/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277941.html

2013-02-16: 被非法关押在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紧急呼救
目前图木吉劳教所至少非法关押着二十三位北京法轮功学员、六位内蒙古法轮功学员。

北京法轮功学员有:王日华、刘亚春、曹健欧、唐桂林、王少华、卢琳、张秀丽、刘海宏、沈越千、郭亢、李春莲、周丽娜、敬章秀、王丽、王春霞、王素萍、林凤莲、李秀芬、付英、黄汝佳、程富兰、谭珍、岳军

内蒙古法轮功学员有:梁作娟、张红、腊梅、杨艳华、刘淑兰、李小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2/16/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270117.html

2013-02-04: 被非法关押在图牧吉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
被非法关押在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

北京法轮功学员名单:王日华,刘亚春,曹健欧,唐桂林,王少华,卢琳,张秀丽,刘海宏,沈越千,郭亢,李春莲,周丽娜,敬章秀,王丽,王春霞,王素萍,林凤莲,李秀芬,付英,黄汝佳,程富兰,谭珍,岳军,共23人

内蒙古法轮功学员名单:梁作娟,张红,腊梅,杨艳华,刘淑兰,李小花,共6人共23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2/4/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268770.html#1323214537-1

2012-11-17: 母亲十二年前狱中被害死 女儿如今再遭冤狱
山东籍法轮功学员谭珍二零一二年三月在北京友人家被当地警察绑架,四月份被劫持到北京大兴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谭珍在十二年前曾被中共非法劳教三年,当时她的母亲于莲春,因修炼法轮功在山东劳教所被迫害致死。谭珍连母亲的遗体也没见到。

于莲春十二年前被迫害致死

于莲春,出生于一九四四年,山东省济南市人,生前是德州市发电厂的退休职工。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悍然发起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当年十月,有益于大法的于莲春,携女儿谭珍去北京为大法讨公道,遭中共人员绑架回德州,先被囚禁在单位发电厂单身宿舍。二零零零年二月初,于莲春遭非法劳教三年,被劫持到济南市女子劳教所。

在济南市女子劳教所四大队,于莲春拒绝放弃修炼大法,恶警王淑贞将她关在仓库中,二十多天不允许她洗漱,不让她吃菜,每顿饭只给她一个馒头、一块咸菜,每天只能睡四个多小时的觉,等所有人都睡觉之后,恶警才让她睡觉。每天早晨别人起床之前,恶警先逼她到仓库进行强制洗脑,她被折磨得精神恍惚,目光呆滞,有时自言自语,一看到恶警王淑贞,吓得浑身颤抖,后来走路都吃力,周围的人几乎不认识,生活不能自理。仅二十多天,于莲春就被折磨得判若两人。恶警王淑贞却说她是装的,拒绝给她看病。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份,于莲春被迫害致死。

在母亲被迫害致死前,谭珍在二零零零年十月被德州市发电厂不法人员、公安局警察合谋绑架到德州市东方宾馆洗脑班,非法关押一个月。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谭珍第二次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证实大法,被警察抓捕到前门派出所,两天后被劫持到北京房山看守所,后被驻京办人员押回山东,关进德州市看守所。二零零一年过年前夕,谭珍被劫持到济南王村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

谭珍被非法劳教之际,正是其母于莲春被迫害致死之时。毫无人性的中共人员,不许谭珍见母亲遗体一面。那时谭珍才二十出头,还未成家。

谭珍再次遭劳教迫害二年

谭珍后移居北京。其丈夫受邪党毒害,以谭珍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为由与她离婚。谭珍的租房到期后,搬到老乡、法轮功学员巢建欧的家合住。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下午,巢建欧送给自己孩子的老师一张神韵晚会光盘,不料被其构陷,北京万寿路派出所警察闯到巢建欧家非法抄家。当时谭珍刚搬去两天,警察于是将两人同时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北京海淀看守所。

四月二十四日,谭珍被劫持到北京大兴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的通知书,当日被送往谭珍在德州的家门口。

法轮功学员于莲春、谭珍母女的悲惨遭遇,仅是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冰山一角。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17/母亲十二年前狱中被害死-女儿如今再遭冤狱-265557.html

2012-07-11:北京法轮功学员谭珍、巢剑欧、付月琴等被非法劳教
北京法轮功学员谭珍、巢剑欧、付月琴、孙宝良,被非法劳教两年半,孙宝良因血压高达260,劳教所拒收,现在海淀拘留所。其他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大兴劳教所。更多详情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7/11/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60081.html#12710224148-4

北京市联系资料(区号: 10)

2024-06-16:
华西社区警务室电话:82848305
社区民警宋万周手机:13911089164

2024-05-26:
此案件的检察官是丰台区检察院的张莉
丰台区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13号 邮编100071
电话:83827149,这个电话是法院人员打过来的

2024-04-23: 丰台区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13号 邮编100071
电话:83827149,这个电话是法院人员打过来的

2023-04-27: 东坝派出所电话:010 6549 5123
六区居委会电话:010 6547 9716 010 6549 5916 居委主任刘祎
片警郝伟凡:18110126068
七区居委会电话:010 65872785

2023-02-14: 涉事人员:
二审法官:王洪波,北京二中院院长鲁桂华,二中院电话:010-87552367
丰台区玉泉营派出所警察:张凯、郭飞 13051961501
王嘉伦、张韬:010-83608825、19810262142、19810262160
玉泉营派出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甲1号 100070,01083608825
丰台区检察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近园路13号 邮编100071 电话010-63816046
检察长:李继征
公诉人:马志坤,13911138973,号码可能需更新
丰台区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南路69号 邮编100070
丰台区法院院长:祖鹏
一审法官:胡春生,1860085757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8号院6号楼2门103,号码地址可能需更新
丰台刑庭电话:010-83827573010-83827587010-83827069
丰台610,王和平010-83362971010-63771750010-63771102010-63811031
丰台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副书记:刘禹锡 13901339234
丰台政法委书记:刘永宗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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