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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宁夏女子监狱非法关押的部分法轮功学员离开黑窝回家
近日获悉,被宁夏公、检、法、司构陷、起诉、审判并被非法关押在宁夏女子监狱里的部分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期满,日前离开女子监狱回到家中。 她们分别是: 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黄玉霞于2024年4月24日回家。 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余德贞于2024年5月24日回家。 内蒙古自治区法轮功学员徐润叶于2024年7月16日回家。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罗新平于2024年8月17日回家。 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单季宁于2024年8月22日回家。 请同修关注已经回家的或即将被非法关押期满的法轮功学员的情况。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9/11/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82031.html 2023-09-18: 宁夏杨洁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上诉被非法驳回 宁夏杨洁等九位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以[2021]宁05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刑,杨洁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不服非法冤判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被中卫市中级法院以[2023]05刑终31号非法驳回。 七位法轮功学员杨洁、郑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王顺芹、温玉秀坚信“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真相资料合法”,要求中卫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规办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要求,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无罪。 七位法轮功学员上诉后,中卫市检察院为此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上诉人杨洁、郑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王顺芹、温玉秀,被告人温静、张玉莲的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准确,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应律师也向中级法院提交了《请依法改判上诉人某某某无罪》的辩护词。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中卫市中级法院以[2023]宁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枉法驳回七位法轮功学员的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张瑜(电话:13723332245),审判员:李明琮、刘晶(电话:15109556866),法官助理:李志强,书记员 高茹(电话:17795589979)。 二零二三年八月下旬,杨洁、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被劫持到宁夏银川女子监狱继续迫害;温静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但中级法院裁定没下来,被中卫市中级法院办理了取保候审,离开了中卫市看守所回到家中;王顺芹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从中卫市看守所回到家中;温玉秀、张玉莲因被非法关押看守所七日后,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被非法监视居住,目前情况不详,请知情者告知。(有消息说被劫持到宁夏银川女子监狱迫害。)郑永新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被劫持到宁夏石嘴山监狱迫害。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电话询问会见一事,女子监狱回答可以会见,再打电话落实又回答说是法轮功学员不许会见。 七位被一审非法冤判、二审维持原审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刑期及大约离开黑窝的日期分别为: 姓名 非法刑期 冤刑起始日 冤刑截止日 杨洁 6年 2020年10月25日 2026年10月24日 郑永新 5年10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6年8月24日 常秀娥 4年2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12月24日 景玉玲 3年10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8月24日 黄玉霞 3年6个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4月24日 温玉秀 2年4个月 2023年7月11日 2025年11月10日 张玉莲 2年2个月 2023年7月11日 2025年9月10日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求及理由,辩护人递交了辩护意见,要求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洁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入室搜查程序违法,讯问笔录中有些话不是其说的;其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郑永新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2021]宁05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郑永新“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郑永新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永新组织过某个邪教组织,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郑永新主观上具有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故意。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破坏法律实施的概念,认定破坏法律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法轮功的书籍、图片、音乐等物品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没有用证据证明法轮功的物品破坏哪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郑永新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也不能证明郑永新的何种行为破坏了法律实施,所以请求中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常秀娥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其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景玉玲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未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景玉玲不构成犯罪,请法庭依法裁判。 上诉人黄玉霞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其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王顺芹的辩护人提出:中国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上诉人没有实施破坏法律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为传播而持有宣传品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建议对上诉人判处无罪。 中卫市中级法院没有采纳,只进行了书面审理,枉法驳回上诉,维持冤判。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9/18/宁夏杨洁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上诉被非法驳回-465449.html 2023-06-03:宁夏38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 截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底,宁夏法轮功学员共有38人仍被非法关押,具体情况如下: 被非法关押在陕西省监狱1人: ◎陈秀萍,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勒索罚金25,000元;二零二一年九月被劫持到原籍陕西监狱关押迫害。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被非法关押在宁夏石嘴山监狱9人: ◎王德生,男,宁夏石嘴山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晚在家中被警察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十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八年十一月。 ◎栾凝,男,今年64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被银川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年,罚金10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七年八月。 ◎孙建锋,男,今年51岁,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四个月。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四月。 ◎马智武,男,今年50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三四年六月。 ◎李学军,男,宁夏灵武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四月被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六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 ◎张兴增,男,60多岁,银川市法轮功学员,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刑期不详。 ◎高兵,男,今年43岁,宁夏盐池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遭警察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九月被非法判刑,刑期不详。 ◎赵恒德,男,今年67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四月初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刘嗣祖,男,今年71岁,宁夏银川市隆德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九月中旬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被非法关押在宁夏女子监狱16人: ◎蒋红英,女,今年78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被警察绑架,约于二零二零年一月被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 ◎纳琴,女,回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八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勒索罚金3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朱海燕,女,今年49岁,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姜春梅,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孙芳红,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3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九月。 ◎孙芳惠,女,今年约66岁,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九月。 ◎陈波,女,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被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九月。 ◎罗新平,女,今年68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被警察绑架,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单季宁,女,今年56岁。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三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陈淑琴,女,今年59岁,宁夏固原市隆德县法轮功学员,医生,二零二零年六月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三月被隆德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严英,女,今年60岁,宁夏灵武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在家中被警察绑架,后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 ◎余德贞,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五月。 ◎史梅兰,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两个月。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 ◎刘翠梅,女,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五月。 ◎徐润叶,女,今年67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九月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 ◎姚小艳,女,今年43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被永宁县警察绑架,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 遭非法判刑、仍被非法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8人: ◎杨洁,女,今年53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2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十月。 ◎郑永新,男,今年67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十个月,勒索罚金1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 ◎常秀娥,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两个月,勒索罚金7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景玉玲,女,今年57岁,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十个月,罚金6000千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八月。 ◎黄玉霞,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四月。 ◎王顺芹,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十个月,罚金4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温静,女,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八个月,罚金35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尤海军,男,今年53岁,宁夏中卫市中宁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被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勒索罚金10,000元。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 遭非法判刑、被非法关押地点不明3人: ◎余润彩,女,宁夏灵武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四月被绑架,约于二零二一年六月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关押地点不详。非法刑期至二零二五年十月。 ◎赵林,男,今年56岁。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初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三、四月间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到西夏区法院。据悉赵林已被非法判刑三年,目前关押地点不明。非法刑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褚继东(楚继东),男,现年48岁,原天津法轮功学员,流落到宁夏。约于二零二二年一月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四月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十三年,关押地点不明。非法刑期至二零三五年一月。 被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1人: 丁乾,男,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至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6/3/宁夏38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461573.html 2023-05-20:宁夏中卫市九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 宁夏中卫市九名法轮功学员杨洁、郑永新、常秀娥等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遭该市沙坡头区法院枉法诬判,非法刑期两年两个月至六年。中卫市中共公检法人员又是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诬构九位法轮功学员,而法轮功学员的辩护人根据法律、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这种诬构。 二零二零年七月到年底,宁夏多市县大搞所谓的“清零”行动,各级政法委、“610”、公安局、国保大队、派出所、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法轮功学员单位等部门的人员大规模出动,绑架、骚扰法轮功学员,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三书”、签字、按手印,放弃信仰。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卫市当地有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在这波迫害中被警察绑架。其中九位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被沙坡头区检察院非法起诉至沙坡头区法院。 沙坡头区法院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一度裁定中止审理九位法轮功学员,但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恢复审理,并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对九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沙坡头区法院从早上九点开庭审理,至夜间零点结束。在法庭上,九位法轮功学员都拒绝认罪。家属聘请的五位律师为各自代理的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两位家属辩护人为自己的亲人做了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法轮功学员郑永新、杨洁、景玉玲、常秀娥、黄玉霞、王顺芹、温静分别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身体健康、道德回升的事实,他们表示,自己处处事事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工作中、社会上、家庭里努力去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而法轮功没有组织,想学就来,不学就走,来去自由,没有组织可利用。法轮功学员们还指出,国家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二零零零年公安部39号文件明确列举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因此修炼法轮功合法,持有法轮功资料合法;请法官依法办案,无罪释放所有法轮功修炼者。 然而沙坡头区法院法庭人员,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仅听命于邪党政法委,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强行对九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杨洁遭诬判六年,罚金两万元;郑永新被枉判五年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常秀娥四年两个月,罚金七千元;景玉玲三年十个月,罚金六千元;黄玉霞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王顺芹两年十个月,罚金四千元;温静两年八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温玉秀两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张玉莲两年两个月,罚金两千五百元。 此非法判决案的审判长是王静,审判员李晓娜、李元颐,书记员王婷;公诉人是王舜坤。 九位法轮功学员遭迫害事实简述: ◇杨洁,女,一九七零出生,原来在中卫市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迫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被北京房山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五天;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被原中卫县公安局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三千元;二零零零年十月到北京上访被绑架,关押在北京顺义收容所;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吴忠市劳教委员会非法劳教两年;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十四天,遭受酷刑折磨;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非法罚款两万元。 ◇郑永新,男,一九五、六年出生,大专文化,原银川供电局职工,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迫害:被单位开除公职,妻离子散(郑永新后于二零一零年和杨洁重组家庭),居无定所;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他被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二年四月九日被灵武市法院非法判刑六年,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警察非法行政拘留十四天;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常秀娥,女,一九六九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因控告江泽民,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八天;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因向他人讲真相、做三退,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十三天;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两个月,罚金七千元。 ◇景玉玲,女,一九六五年出生,中卫市医院医生,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被绑架、抄家,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因讲真相、发资料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其丈夫潘永全被迫害的说话不清,精神不正常;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景玉玲被中卫市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十个月,罚金六千元。 ◇黄玉霞,女,一九六一年出生,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王顺芹,女,一九六四年出生,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因控告江泽民被中卫市沙坡头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八天;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十个月,罚金四千元。 ◇温静,女,一九六三年出生,中卫二中退休教师,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八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 ◇温玉秀,女,一九五三年出生,因控告江泽民,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非法行政拘留八天;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四个月,罚金三千元。 ◇张玉莲,女,一九六六年出生,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两个月,罚金两千五百元。 非法庭审终结后,有法轮功学员家属认为,当今的公检法道德败坏,给好人强加罪名,诬陷、制造证据,无法无天,好人受难,纯粹是土匪流氓行径,是谁破坏了法律实施,是他们公检法司这帮人在破坏法律实施。这么好的法轮功学员却遭受如此迫害。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修炼核心,以道德提高、精神升华为目标,并辅以舒缓的五套功法,吸引了上亿人学炼,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文字,国内许多媒体都曾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遵守这个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的保护了自己。 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内部指示”为依据办理案件,必将成为被历史追责的对象,断送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真心希望办案的司法人员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做不到邪恶逞凶时挺身而出维护善良,那么至少可以做到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吧,在你的职权范围内善待法轮功学员,那会为你及家人带来福祉!请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并广传亲友。这一善举会使您改写人生,带来光明的未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5/20/宁夏中卫市九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461058.html 2023-04-29:郑永新等九人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开庭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对郑永新、杨洁、景玉玲、常秀娥、黄玉霞、王顺芹、温静、温玉秀、张玉莲九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几位法轮功学员讲述了自己修炼受益的事实,认为修炼法轮功无罪,他们的律师及家属做了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到晚上零点结束。审判长王静,审判员李晓娜、李元颐,公诉人王舜坤。四位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了来自北京、天津、广州等地的五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为当事人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两位家属辩护人也分别到庭参加诉讼并为亲人做了辩护,五位宁夏法援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九位法轮功学员都不认罪,分别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以后,身体健康,道德回升,处处事事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无论在工作中或在社会上或在家庭里如何努力去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更好的人。他们表示,法轮功没有组织,想学就来,不学就走,来去自由,没有组织可利用。再说公通字【2000】39号通知明文规定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7种,公安部认定的7种共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证明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持有法轮功资料没有错。请法官依法办案。 郑永新先生,今年67岁,原宁夏银川市供电局职工。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因坚持信仰,他被非法劳教、判刑,关押在劳教所、监狱、洗脑班、拘留所、看守所近八年时间,被单位开除公职。多年遭受迫害,致使他妻离子散、居无定所,他父亲于二零一四年离世。二零一零年,郑永新和杨洁重新组织了家庭。 庭审中,郑永新先生面对法官、检察官、法警、律师和所有旁听人员,以平和、善良、真诚、坚定的态度讲述了法轮功也就是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正法,是修佛的。现在有一百多个国家有修炼法轮功的,《转法轮》被翻译成四十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发行,得到5400多项褒奖。法官打断他的话不让讲法轮功,让他说自己。郑永新说:我过去是电力系统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之前我经常苦苦的思索人为什么活着?直到我看完《转法轮》,我才找到了生命意义的答案。我走入大法修炼一个月后皮肤病、心绞痛等疾病全无。我按照真、善、忍去要求自己,努力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更好的人,高尚的人。法官再打断他的话说:别讲法轮功了。郑永新就从中国的现行有效明文法律法规层面上讲述了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7家邪教组织,公安部认定的7家邪教组织,在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明文公布于世,二零零五年、二零一四年又通过媒体向世人再两次确认: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属第50号令》的第99条、第100条废除了对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我修炼法轮功没有错,持有法轮功书籍等是合法的。我没有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花名册,我是一个合法公民,没有伤害过任何人,对社会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我修炼法轮功对社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法轮功“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是乔石委员长等老干部做出的结论。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没能力利用任何组织,怎么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给破坏的不能实施。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我无罪。 1、郑永新聘请的律师当庭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永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缺乏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事实的辩护意见 第一、检察院起诉书对被告人郑永新的指控证据不足。一是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对证人张彩虹、张顺生所作讯问笔录;二是张彩虹、张顺生对被告人郑永新照片的辨认笔录。辩护人认为仅凭这两种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郑永新在固原市三营镇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证人张君琴、张利芳均否认认识被告人郑永新及被告人杨洁。二人的证言与张彩虹、张顺生的证言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张彩虹称郑永新的别名叫大平,而张顺生称郑永新为老郑。 案件发生在近十年前的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从证人张顺生的讯问笔录内容可推断出,他和被告人郑永新只是在案发当天晚上见过一次面,又是夜间10点;侦查人员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三日组织张彩虹、张顺生对被告人郑永新、杨洁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地点在原州区公安分局,在辨认笔录中的见证人同是魏小龙。张顺生的辨认笔录中记载辨认程序主持人是杨富春,单栋,但是签字一栏中,却没有单栋的名字。 被辨认的照片的选择上应遵循数量上的“充足性”和特征上“相似性”原则,照片背景应尽量同一,照片类型、品质应当一致或相似的原则。辨认主持人在主持证人张彩虹对杨洁进行辨认时,一张纸上贴有12张嫌疑人照片,其中只有杨洁是70年出生的,而其他11张照片中的人物都是60年出生的,相差十岁;而辨认郑永新的照片时,其他11张所载照片被辨认人都是1962年出生的,而唯独郑永新是1956年出生的,年龄相差六岁,明显违反“充足性”、“相似性”原则。辩护人认为,该辨认程序违法,辨认的真实性存疑,不能当作定罪证据使用。 第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新为传播而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公安侦查人员在搜查被告人郑永新的暂住处时,没有使用搜查证,因为搜查笔录中没有载明搜查证的编号,同时,侦查人员的搜查过程没有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人员从郑永新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两册,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36张,播放器等物品,播放器里面储存有电子文档、音频、图片等内容。这都是个人学习、炼法轮功的必需。公诉人也无法证明这些法轮功资料是宣传品,也没有提供郑永新何时、何地向何人宣传法轮功的证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新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伙同他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证据不足,为传播而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证据不足。也就是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新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永新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法无据。 1)被告人郑永新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2)《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不是制作、传播法庭认为的邪教宣传品罪,也不是利用法庭认为的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郑永新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被告人郑永新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利用该组织?怎么利用的?公诉人无法回答,也无法用证据证明。同时《刑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的情形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没有实施的法律依据。 3)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被应用或被实施,而恰恰是法律的应用或实施的结果。重要的是,《刑法》第三百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什么是法律实施及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破坏法律实施,所以,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郑永新的行为破坏了法律实施,同样是于法无据。 第二、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第100页第4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只要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立案或者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如果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适用本条的规定。从2013年6月29日案发至今,郑永新没有逃避调查、逃跑、易容、改名换姓(隐姓埋名)等逃避侦查的行为,一直生活在宁夏这片土地上。因此,公诉人提出的追诉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郑永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郑永新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郑永新无罪。 2、杨洁女士今年53岁,原来在中卫市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多年前离异。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健康、道德提升。中共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法轮功后,杨洁曾被非法劳教、判刑、遭受酷刑折磨、被迫流离失所,几次死里逃生,七年多的时间被关押在劳教所、监狱等邪恶的黑窝。 庭审中,杨洁面对检察官、法官和为自己辩护的父亲说:法轮功是正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我没有犯罪。强加于我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是不承认的,是对我的迫害。国家没有任何一条明文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做好人是没错的。 家属辩护人杨洁父亲在法庭上讲道:我认为对杨洁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定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晚上,由郑永新驾驶车辆载乘杨洁、张利芳、张顺生、张彩红到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街道,乘深夜无人之机,向三营镇街道商铺及住户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后驾驶车辆离开。本人认为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洁父亲提供了详细分析情况。认为张彩红、张顺生的证词模糊、自相矛盾,与郑永新、杨洁、张利芳、张君琴的供述相互矛盾,没有直接证据;对当事人和车辆的辨认违反辨认程序,有意误导辨认者。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案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引诱供述)、照片、车辆误导辨认,所以不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案发事实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二零一三年六月至二零一九年已经超过6年,到现在已近10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九年因杨洁户口年龄问题多次与沙坡头公安分局打官司,两次上访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问题终于解决;二零一九年六月我与杨洁在中卫市国保大队与负责人徐冉面谈两个多小时。杨洁不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不能以此追究杨洁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杨洁没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杨洁父亲认为指控杨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4名证人证言两两互相矛盾。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给杨洁横加如此罪名;在杨洁住处搜出的一些物品是其个人生活物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所以起诉杨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不成立。 3、景玉玲女士今年57岁,中卫市人民医院大夫,因发真相资料,多次被绑架、抄家,她丈夫潘永全被迫害的说话不清,精神不正常。庭审中,景玉玲面对检察官、法官和为自己辩护的女儿,讲述了自己无罪的十五条理由:修炼法轮大法使自己身体健康,给国家节约了大量医药费;法轮大法教人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做更好的人,没有错;修炼法轮功使自己道德升华,医德高尚,对患者从不收红包,从不昧良心多开药;尽心尽力,处处为患者着想受到好评;修炼法轮大法是践行《宪法》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7种、公安部认定的7种邪教没有法轮功;国务院新闻出版总属50号令第99、100项废除了禁止出版、传播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我修炼法轮功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对任何人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我没有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我也没有任何邪教组织可利用;哪一条哪一款国家法律由于我的破坏不能实施了;法轮功没有组织没有花名册,想学就学,要走就走,来去自由;传播法轮功资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修炼法轮大法是合法的,我没有犯罪,给我定的罪名不成立,请法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即无罪释放我。 景玉玲的女儿依据现行的有效法律法规,出庭辩护,说明她妈妈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她说:请法庭释放我妈妈。 4、有一名法轮功学员是坐着轮椅到庭,她的法援律师提出根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建议缓刑,法庭不采纳。五位律师认可第一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要求法庭立即无罪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 庭审终结后,法轮功学员家属认为当今的公检法道德败坏,给好人强加罪名,诬陷、制造证据,无法无天,好人受难,纯粹是土匪流氓行径,是谁破坏了法律实施,是他们公检法司这帮人在破坏法律实施。这么好的大法弟子却遭受如此迫害。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修炼核心,以道德提高、精神升华为目标,并辅以舒缓的五套功法,吸引了上亿人学炼,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文字,国内许多媒体都曾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遵守这个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的保护了自己。 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内部指示”为依据办理案件,必将成为被历史追责的对象,断送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真心希望办案的司法人员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做不到邪恶逞凶时挺身而出维护善良,那么至少可以做到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吧,在你的职权范围内善待法轮功学员,那会为你及家人带来福祉!请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并广传亲友。这一善举会使您改写人生,带来光明的未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4/29/郑永新等九人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非法开庭-459332.html 2023-04-10: 宁夏回族自治区郑永新等九人被迫害案将被非法开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将于4月18日上午9点,对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秀娥、温静、景玉玲、王顺芹、温玉秀、张玉莲九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4/10/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58661.html#2349225444-1 2021-10-26: 宁夏中卫市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已一年 宁夏中卫市九名法轮功学员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秀娥、温静、景玉玲、王顺芹、温玉秀、张玉莲等,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沙坡头公安分局人员绑架。其后,温玉秀、张玉莲被放回家,其他七人被非法关押在不同的看守所,至今已满一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公安分局人员绑架了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秀娥、温静、景玉玲、王顺芹、温玉秀、张玉莲等九名法轮功学员。温玉秀、张玉莲两人被放回家中(具体时间不详)遭沙坡头公安分局人员监视居住;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玉娥、温静五人被非法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景玉玲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王顺芹被非法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二零二一年一月底前后,九人被构陷到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检察院退侦两次后,五月上旬将该案提交到沙坡头区法院。部份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聘请了律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沙坡头法院发出裁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郑永新先生,今年65岁,原宁夏银川市供电局职工。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因坚持信仰被非法劳教、判刑,关押在劳教所、监狱、洗脑班、拘留所、看守所近八年时间,被单位开除工职。多年遭受迫害,致使他妻离子散、居无定所,他父亲于二零一四年离世。 杨洁女士是宁夏中卫市人,今年51岁,原来在中卫市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多年前离异。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健康、道德提升。中共一九九九年七二零迫害法轮功后,杨洁曾被非法劳教、判刑、遭受酷刑折磨、被迫流离失所,几次死里逃生,七年多的时间被关押在劳教所、监狱等邪恶的黑窝。二零一零年,郑永新和杨洁重新组织了家庭。 景玉玲女士,中卫市医院大夫,五十六岁,曾被非法拘留、绑架关押;王顺芹女士,中卫市医院职工,曾被非法关押、非法拘留;常秀娥女士曾被绑架审讯、非法拘留;黄玉霞女士曾被绑架、非法审讯。温玉秀女士,六十八岁;张玉莲女士,五十岁左右。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0/26/宁夏中卫市七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已一年-432895.html 2021-05-28: 宁夏中卫市郑永新等九位法轮功学员被沙坡头法院中止审理 今日获悉,宁夏中卫市沙坡头检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以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非法起诉郑永新等九位法轮功学员,到沙坡头法院。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沙坡头法院发出裁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王静,审判员:李晓娜、李元颐, 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秀娥、温静仍被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景玉玲仍被关押在银川看守所,王顺芹仍被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温玉秀、张玉莲仍被监视居住。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5/28/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26298.html 2021-05-21: 宁夏中卫市郑永新等九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到沙坡头区法院 近日获悉,被非法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的宁夏中卫市法轮功学员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秀娥、温静,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的景玉玲,被非法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的王顺芹,被沙坡头区公安分局非法监视居住的温玉秀、张玉莲共九位法轮功学员,被中卫市沙坡头检察院退侦两次后,约于5月6日,被中卫市沙坡头检察院构陷到沙坡头法院。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5/21/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25999.html 2021-03-03: 宁夏中卫市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情况补充 近日获悉,2020年10月24日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公安分局绑架、2021年1月底2月初被非法移送至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的九位法轮功学员中的郑永新、杨洁、黄玉霞、常玉娥、温静五位法轮功学员目前被非法关押在中卫市看守所。景玉玲被非法关押在银川市看守所。王顺芹被非法关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温玉秀、张玉莲被沙坡头区公安分局非法监视居住。 部分法轮功学员家属为被构陷的亲人聘请了律师。 本案承办检察官是王舜坤,电话:13519245372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3/3/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21596.html 2018-05-17: 宁夏各地二十五位法轮功学员遭骚扰 二零一七年中,宁夏各地遭骚扰的法轮功学员名单补充: 中卫市沙坡头区:范老太太、徐志烈、孙存英、姚学兰、王紫娟、王顺琴、张学琴、莫如智、温玉秀、常秀娥、黄玉霞、王存英、景玉玲、潘永全、陈凤琴、陈霞、陈凤玉; 中卫市中宁县:尤海军、孙建锋; 银川市:邱乖霞、冯建英、张丽侠、冯永军、战明花、杨宝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5/17/宁夏法轮功学员十几年遭中共迫害事实补充-366658.html 2012-04-07: 宁夏中卫市常秀娥、黄玉霞、孙建峰被绑架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宁夏中卫市三名法轮功学员常秀娥、黄玉霞、孙建峰在常秀娥家中被中卫市国保大队的恶警绑架。 三月三十日下午五点左右,宁夏中卫市国保大队教导员李存善带多名恶警到法轮功学员常秀娥家强行撬锁,将常秀娥及到她家做客的法轮功学员黄玉霞、孙建峰三人强行绑架,并非法抄家,抢劫了常秀娥家中的电脑、打印机、切刀、mp3、电子书、大法书及光盘等私人物品。三人随后被关押到中卫市公安局不同的房间遭非法审讯。 恶警李存善给黄玉霞戴了手铐,拳脚相加毒打、扇耳光,还用酷刑“老虎凳”折磨她,同时用污言秽语诬蔑法轮功,谩骂大法师父。当晚李存善又带领一伙人到黄玉霞家抄家,抢劫了电脑、打印机、切刀、mp3、电子书、大法书及光盘等私人物品。 三人被关押在中卫市公安局期间,曾被恶警带到当地的医院“检查身体”,黄玉霞因查出身体有病,不符合关押条件,三月三十一日晚间已回到家中。常秀娥、孙建峰三月三十一日被关押到中卫市看守所至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4/7/二零一二年四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55298.html 银川女子监狱( 宁夏女子监狱)联系资料(区号: 0951)2023-02-28: 五监区监区长 姓名:叶永玲
六监区(入监监区)监区长 姓名:董莹 电话:19995081205 监狱长:詹福成 办公室电话:0951-8559001 副监狱长:蔡小慧 办公室电话:0951-8559012 教育科长:周秀明 办公室电话:0951-8559877 狱政科:0951-8559021 0951-8559024 五监区监区长:叶永玲 值班电话:0951-8559084 六监区(入监监区)监区长:0951-8582655,8559086 侦查科长:电话19995081281 监狱执行科:办公室电话 0951-8559023 2023-01-19:宁夏银川女子监狱 六监区(入监监区)监区长 姓名:秦莹 电话:19995081205 2021-10-06:银川市中级法院相关信息 何文波:刑二庭庭长 0951-6922030 审监庭:0951-6922087 信 访:0951-6922053 审 诉:0951-6922121 2021-07-22: 宁夏女子监狱的监狱长为詹福成 宁夏女子监狱的监狱长为詹福成。先前的消息有误。 2021-07-12: 宁夏女子监狱(:(2018年信息)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彰武巷(丽景街与治平路交界处) 邮编:750004 姚月英:狱内侦查科科长 方 梅:教育与劳动改造科科长 潘玉科:会见中心主任 王晋霞:一监区监区长 邱爱霞:二监区教导员 张 洁:三监区教导员 辛惠芳:四监区监区长 13629577202(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的监区) 陈凤云:四监区指导员 13895668976 李惠文:五监区监区长 叶永玲:五监区教导员 王 琴:六监区监区长 杨明武:六监区教导员 张文毅:八监区监区长 柳春生:八监区教导员 吴有平:九监区监区长 刘 宁:九监区教导员 李 伟:护卫队队长 夏惠芳:护卫队教导员 徐文兵:新海岸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 郭清华:新海岸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科科长 徐 燕:新海岸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科长 ... 更多 本案件有关文件2021-05-21: 本案承办检察官是王舜坤,电话:13519245372
本案主审法官是王静,电话0955-7074328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5/21/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259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