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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青岛 即墨市 >> 宋梅英, 女, 52

个人情况: 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

紧急成度: 最高
家庭地址: 山东省即墨市段泊岚乡官路埠村
个人近况: 2010年8月26日 迫害致死
立案日期: 2010-10-19
明慧案例: 明慧所列需要继续确认的致死案例编号 2159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15-06-28: 即墨市十五年迫害综述(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28/即墨市十五年迫害综述(一)-311569.html

2010-10-17: 宋梅英突然死亡 疑被毒打致死
宋梅英,女,52岁,退休职工。后住在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山东省即墨市段泊岚乡官路埠村照顾读书的儿子。她每天生活很有规律,每天中午都回家给上学的儿子做饭。但是在2010年8月26上午宋梅英却突然间离奇死亡。宋梅英的遗容显示她可能是被毒打致死。

8月26日早上8点多宋梅英骑电动车出门,和往常一样买菜,购物同时向被中共造假宣传蒙蔽的中国百姓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事实真相。中午儿子回家发现母亲没有在家就用手机与她联系,然而接电话的却是个自称110警察的男声,并告诉宋梅英儿子说你妈妈出意外了,在通往村里的立交桥下面晕倒了,告诉人还在现场处于昏迷状态,要他们赶到现场。

出事现场和住所打出租只有十几分钟。可是当他们赶到现场只有那辆电动车,人不见了。再次联系警察,他们又说叫了急救车已经送往医院了。赶到医院时宋梅英是处于昏迷状态,还有呼吸和心跳。医生告诉家属是高血压至脑干出血,头晕而摔倒的。告诉家属没有医治的价值并很反常催促家人办理出院手续,也不给做任何医治。在场的警察也要家属签字,并一再强调没有外伤。

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孩子一下没有了主意,在警察的诱导下在没有外伤证明上签字了。宋梅英就这样一直到晚上9点30分离世。整整9个多小时医院都不做任何抢救医治,不给办理住院手续,总是强调没有医治价值。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病人有一口气在都不会放弃治疗的机会。然而在中共统治的中国,视人的生命如草芥一般。那么还有一种情况让医院如此反常,他们知道死亡真相,不想自己惹上麻烦。

家属要求整理宋梅英遗容并能见上最后一面。看到遗容时,在场的亲人都吓了一跳。宋梅英整个面目完全变形,头顶水肿有紫红色淤血,整个左脸紫黑色,右脸只有小块面积正常,其它地方都是紫红色,右眼外侧有2厘米长的皮下出血。双手指甲里全是泥土,是死亡前承受剧痛双手抓地的表现。这明白地告诉家人:宋梅英是被打死的,电棍外面套上软胶皮打的,就会这样,短时间内看不到皮外伤,都是内伤。时间长了就能看出来了。宋梅英的儿子知道自己被警察骗了,自己的妈妈死的不明不白,精神上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至今还卧床不起,总是能听到妈妈给他打电话的声音。由于在火葬场事发突然,时间又很仓促,宋梅英就匆匆被火化了。

整个案件疑点很多:

1、警察自称有人举报宋梅英晕倒在地,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手机就在包里。为什么不保留现场?是真的晕倒在桥下还是伪造的现场?

2、现在大陆的医院都是利益第一,家属要求治疗,医院为何一再拒绝做任何检查和医治,只是简单的诊断,通知家属没有医治价值到底想掩盖什么?

3、在场的警察一再强调没有外伤,而且医生也是一再证明没有外伤,同时催促孩子签字写明没有外伤。是不是欲盖弥彰?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善良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举报真相,不要让好人枉死,行凶者逍遥法外。迫害死宋梅英的恶警,你们看到后要知道,不要以为自己做的人不知鬼不觉的,人做事,天在看。留下的罪证终有一天会清算你们!所有参与的医生总有一天你们会承担自己所做的一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0/17/231139.html

青岛 即墨市联系资料(区号: 532)

2025-07-06: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50号,邮编266200
电话:0532-85559830、0532-85559817
院长陈刚(2024年2月任)
法官姜冰0532-85559875

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48号,邮编266299
总机:0532-83012672
电话:0532-83012627
反贪局:0532-83012699、0532-83012697
渎侦局:0532-83012656
公诉科:0532-83012682
案管中心:0532-83012630
检察长于仲君0532-88530899
检察员万君0532-83012681(本案公诉人)

即墨分局移风店派出所:
电话:0532-66583740
所长崔相伦17667592218,警号111272
警察胡兵17667579902(所谓办案警察)
警察杨本锦17667592290(所谓立案人)
警察于顺强17667592632,警号114290
警察史洪亮(所谓立案人之一,是青岛市即墨公安局人员)
警察杨本锦、于顺强、史洪亮、崔相伦等参与非法抄家。
恶告人:栾克浩,男,43岁,身份证号370282198202024816,电话15963230990,家住: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三湾庄村245号,其妻骆祥花,46岁。
派出所其他警察:
周德明17667592911,警号114631
邵玉泽17667592903,警号024977
孙立旭17667592909,警号113621
张和兵13305423873
辅警:
袁广聪13695321986,警号ZA0066
陈建明17852355508,警号FJ2133
王麟13808971005,警号FJ0028
王冲15275285269
姜昊1370899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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