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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西昌市(凉山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 >> 徐绍琼, 女, 38

个人情况: 金阳县某乡中心小学教师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四川省西昌市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0-10-03
家庭成员: 儿女/侄儿女/外甥/甥女: 徐绍琼
夫妻/父母: 吕有芬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1-12-01: 四川凉山州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申诉案的两次听证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和十一月二十八日,凉山州中级法院对西昌市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申诉进行了两次听证会。
第一次听证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点,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周显蓉、徐绍琼、余红英和家属潘建荣及罗明春的父母在凉山州中院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阿硕法官主持,吉小红法官未到场,书记员朱辉。参加听证会的每一个当事人都递交了自己的申诉书。首先阿硕法官问大家有哪些需要补充的,大家问道黄彪、赵军、罗明春为什么没有到场,阿硕法官说到由于疫情的原因不能见他们,如果见面会被隔离14天,或者只能以视屏的方式见面。还说到他们都请了律师也由于疫情的原因没有来到现场,他还说到如果律师过来他们还是要接待的,只是想到来一趟的开销也很大,如果能够以书信的方式表达意见应该更好。大家一一说了本案的种种违法行为,比如:

一、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中证明申请人有罪的最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合法。

1、“鉴定意见”出台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公安机关出具所谓的“鉴定意见”,实属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羞辱法律人人格。
(二)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三)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所谓物证存在矛盾

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申请人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四、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申请人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最后,大家都依法要求启动再审程序,还法轮功清白,还申请人清白!

会议结束的时候阿硕法官表示自己只是为了自己的碗饭在工作,他只有听命于上面的指示。

第二次听证会

十一月二十八日的听证会主要是罗明春、黄彪和赵军的律师和罗明春的父母、当事人周显蓉等参与。由立案庭法官阿硕主持。三位律师从实体认定和办案程序角度对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作了充分、有力的陈述:

(一)黄彪的律师谈了四点理由:

1、一、二审判决,对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有问题,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先扣一个大帽子压人,判决书中把当事人认定为“反党”、“邪教人员”,是不对的。迄今,对法轮功的定性问题,只有民政部有一个“非法组织”的认定(因为法轮功没有在民政部登记,凡是没有登记的都是非法组织),邪教一说,是江泽民个人的言论,没有法律法规的认定文件,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认定的邪教里面也没有法轮功。

当事人也没有参加任何的“组织”,因为没有经费、章程、办公场所等“组织”具有的基本要件。当事人也没有世俗观念里的政治立场,判决书中认定的“反对党的领导”没有依据。

阿硕法官问:“那应该把他们认证为什么呢”?黄彪的律师说,他的当事人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纯粹的修炼人。

2、对判决书中的实体证据认定上有异议:黄彪家中的师父法像和经文书籍,按照他们的习惯是不会作为宣传品在社会上普发的,是黄彪自己修炼用的,不能作为“传播、制作”的证据。

3、本案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法官没有回应律师的开庭申请,没有告知律师是否开庭审理,也没有告知律师提交辩护词,根本没有听取律师的意见就擅自下达裁定书。

4、黄彪的瘫痪病妻,十多年都是黄彪照料,别人无法代替,现在黄彪被送监狱,对妻子来说,等于让她慢性自杀,出于人道,请法院考虑让黄彪监外执行。

(二)、罗明春的律师谈了五点理由:

1、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涉及《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1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及控告、批评、检举、申诉的权利。本案也涉及到宗教容忍、宗教宽容、宗教自由等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涉及政教分离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审理此案,不应介入公民宗教信仰领域。

2、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3、一审法院非法剥夺罗明春享有的辩护权。
4、一审法院非法剥夺罗明春享有的陈述权。
5、二审程序违法:
罗明春在二审期间委托了董律师,其在2021年2月27日由EMS专递同城寄出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和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等,但是杨红武违法对董律师的申请不予回复、采纳,不告知董律师合议庭成员等,也没有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情况下,在3月2日违法下达二审裁定书。

(三)、赵军的律师提出两点

1、本案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为赵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涉嫌严重程序违法。最高法和司法部对此有明文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此类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将案件发回从审。

2、律师仅就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向二审合议庭提出要求发回从审的意见,但二审合议庭在未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在刑事裁定书中编造了臆想的赵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将二审案件审结。

赵军的律师认为凉山中院二审合议庭无视法律,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赵军的诉讼权利,错误适用法律,将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从审的案件,强行做出终审裁定,导致本案出现裁判错误。

三位律师强烈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冤案。阿硕法官表示一定会将律师们的意见如实反映给相关部门。他谈到按照程序,本案能否进入再审程序,需要经过院长和审委会研究决定。

真心的希望凉山州的公检法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秉承自己的良知和善念,伸出正义之手,匡扶人间正义,纠正弥补曾经的冤案,不要参与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及家人选择一个好的未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2/1/四川凉山州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申诉案的两次听证会-434238.html

2021-05-31: 中院枉法 四川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家属与律师申诉控告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罗明春、赵军等7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被西昌市法院诬判半年到五年、勒索罚金5千到2万元,黄彪、赵军、余红英、徐绍琼、罗明春不服非法判决,在看守所递交了上诉状,随后黄彪的律师和余红英的律师、罗明春的律师先后递交了要求公开开庭的申请,赵军的律师递交的是要求发回从审的意见。

罗明春的律师发现罗的上诉状被看守所扣押,凉山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杨红武拒绝调查,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律师和罗明春的家属共同控告凉山州中级法院杨红武法官拒绝收取律师意见,拒绝调查被告人上诉书被西昌市看守所扣押剥夺上诉权的问题,还要求杨红武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杨红武回应家属,他在第二天去西昌市看守所解决了罗明春的上诉问题。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审判长杨红武及合议庭张菊、张雪田法官,全然不顾当事人、家属和律师要求公开开庭和发回重审的要求,也不理会律师的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也不和律师沟通,在根本没有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匆匆下达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赵军的律师发现赵军的案子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了明显偏差,律师并不认同。律师还发现本案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为赵军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涉嫌严重程序违法。最高法和司法部对此有明文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存在此类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将案件发回从审。律师仅就一审程序违法问题向二审合议庭提出要求发回从审的意见。但是合议庭在未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在刑事裁定书中编造了臆想的赵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将二审案件审结。

赵军的律师认为凉山中院二审合议庭无视法律,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赵军的诉讼权利,错误适用法律,将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从审的案件,强行做出终审裁定,导致本案出现裁判错误。为此赵军的律师向凉山州检察院进行了投诉,检察院控申科的工作人员回应赵军的律师,他们将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消息。

赵军的律师还给刚上任的中院院长袁俊鹏也寄了投诉信,希望袁院长能督促中院纠正错误。

赵军和家属和罗明春的家属、黄彪、余红英等随即向凉山州中院递交了要求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冤判的《刑事申诉书》。

五月十七日,罗明春的家属对相关的公检法人员向巡视组和州、市检察院、州市监察部门进行了控告,控告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求巡视组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并将被控告人绳之以法,以维护中国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在黄彪已经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底被劫持到乐山嘉州监狱迫害。徐绍和余红英、潘建荣已经刑满回家,周显蓉目前仍被非法关押在凉山州看守所里,赵军和罗明春还被劫持在西昌市看守所里。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5/31/中院枉法-四川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家属与律师申诉控告-426407.html

2021-03-03: 被枉判一年多 四川女教师徐绍琼上诉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徐绍琼是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也是一名优秀的小学教师,家住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十组,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去法轮功学员黄彪家时,撞见警察正在抄掠黄彪的家,因此被西昌市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被非法判刑一年两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目前已上诉至凉山州中级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西昌市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2020川3401刑初30号),非法判黄彪、周先蓉及她丈夫老潘、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赵军等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刑期:半年至五年不等),勒索罚金三千元到两万元。

二零二一年二月,被非法判刑的徐绍琼向凉山州中级法院刑一庭递交了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开开庭申请书。同时附上两份证据材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五十号文件(里面有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物禁令的废除)和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文件《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

徐绍琼在开庭申请中指出:

一、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公安机关在明知徐绍琼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搜查徐绍琼的居住地,非法扣押徐绍琼合法私人物品后未依法开具扣押清单,事后国保警察陈联打电话通知徐绍琼的丈夫当着他一个人的面签字,徐绍琼的丈夫当时表示扣押物品和数量有误,国保警察陈联拒不采纳,威胁徐绍琼的丈夫必须签字,并要求其填写非法搜查当天的日期。(佐证该事实的通话记录已经交给市法院)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中证明徐绍琼有罪的最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合法。

1、“鉴定意见”出台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在司法鉴定中,对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有严格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成为证据。

本案证据材料中的“鉴定意见”,作出该份文书的西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是合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没在司法机关备案,文书上的所谓鉴定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内容与本案指控的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该所谓的“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公安机关出具所谓的“鉴定意见”,实属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羞辱法律人人格。

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既负责抓人,又收集各种形式的真相资料作为“证据”,同时又最终负责“认定”其所收集的真相资料是否为所谓“邪教宣传品”。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权力对自己抓捕的人进行定罪判刑。如此,审判程序岂非形同虚设?这不仅是羞辱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职业尊严,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更是侮辱司法人员个体作为法律人的人格。

(二)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1、证人胡成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证言(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页)、王德伦证言(卷三第十八页)相互吻合:胡成英并不知道徐绍琼家住址。因此,胡成英不存在两次上徐绍琼家拷贝电子资料的事实。

2、证人胡成英最开始明确供述电子资料是一名六十岁左右男子拷贝给她,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页。并非徐绍琼拷贝给她的。

3、卷宗一百三十九页胡成英说:“两次都是一个人去的”。卷宗十九页王德伦说“胡成英带徐绍琼一起来找徐老师”,“当时是胡成英找徐老师拷贝资料”。他们两人的供述都是矛盾的,这些均不符合事实的。

(这些资料如果所述的都是事实,劝人向善,也不能当作所谓“犯罪证据”)

(三)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国保警察陈联对徐绍琼采取胁迫等方式非法搜集他人的所谓犯罪证据(有当时的录像佐证),他让徐绍琼按照他说的供述就可以放徐绍琼回家,让徐绍琼说《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是黄彪给徐绍琼的以及真相币是周显蓉给徐绍琼的。徐绍琼当时被他骂哭了,失去理智后按照他的要求供述了虚假的事实。

国保警察在讯问胡成英的过程中,也是采取了相同的手段,因此才有了上面论述的前后矛盾的虚假的证人证言。徐绍琼在一审开庭时要求证人胡成英出庭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三)所谓物证存在矛盾

胡成英所持有的电子资料与徐绍琼目标源电子数据存在差异,也就是说胡成英所持有的真相资料并非从徐绍琼处拷贝而来。

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徐绍琼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第五十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一百六十一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五十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徐绍琼母亲生前遗留物品以及徐绍琼个人学习阅读的视听资料是徐绍琼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四、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徐绍琼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三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此后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文件全文)。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蔑为邪教,那么什么是正教呢?

五、徐绍琼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徐绍琼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明确徐绍琼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以及拷贝资料的行为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徐绍琼持有的法轮功资料以及拷贝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份,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践行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是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现行法律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3/3/被枉判一年多-四川女教师徐绍琼上诉-421579.html

2021-03-03:被枉判一年多 四川女教师徐绍琼上诉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徐绍琼是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也是一名优秀的小学教师,家住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十组,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去法轮功学员黄彪家时,撞见警察正在抄掠黄彪的家,因此被西昌市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被非法判刑一年两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目前已上诉至凉山州中级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西昌市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2020川3401刑初30号),非法判黄彪、周先蓉及她丈夫老潘、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赵军等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刑期:半年至五年不等),勒索罚金三千元到两万元。

二零二一年二月,被非法判刑的徐绍琼向凉山州中级法院刑一庭递交了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开开庭申请书。同时附上两份证据材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五十号文件(里面有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物禁令的废除)和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文件《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

徐绍琼在开庭申请中指出:

一、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

公安机关在明知徐绍琼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搜查徐绍琼的居住地,非法扣押徐绍琼合法私人物品后未依法开具扣押清单,事后国保警察陈联打电话通知徐绍琼的丈夫当着他一个人的面签字,徐绍琼的丈夫当时表示扣押物品和数量有误,国保警察陈联拒不采纳,威胁徐绍琼的丈夫必须签字,并要求其填写非法搜查当天的日期。(佐证该事实的通话记录已经交给市法院)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中证明徐绍琼有罪的最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不合法。

1、“鉴定意见”出台程序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在司法鉴定中,对于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有严格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成为证据。

本案证据材料中的“鉴定意见”,作出该份文书的西昌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是合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没在司法机关备案,文书上的所谓鉴定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内容与本案指控的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该所谓的“鉴定意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2、公安机关出具所谓的“鉴定意见”,实属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羞辱法律人人格。

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既负责抓人,又收集各种形式的真相资料作为“证据”,同时又最终负责“认定”其所收集的真相资料是否为所谓“邪教宣传品”。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权力对自己抓捕的人进行定罪判刑。如此,审判程序岂非形同虚设?这不仅是羞辱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职业尊严,剥夺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权,更是侮辱司法人员个体作为法律人的人格。

(二)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

1、证人胡成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证言(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页)、王德伦证言(卷三第十八页)相互吻合:胡成英并不知道徐绍琼家住址。因此,胡成英不存在两次上徐绍琼家拷贝电子资料的事实。

2、证人胡成英最开始明确供述电子资料是一名六十岁左右男子拷贝给她,卷二第一百三十六页。并非徐绍琼拷贝给她的。

3、卷宗一百三十九页胡成英说:“两次都是一个人去的”。卷宗十九页王德伦说“胡成英带徐绍琼一起来找徐老师”,“当时是胡成英找徐老师拷贝资料”。他们两人的供述都是矛盾的,这些均不符合事实的。

(这些资料如果所述的都是事实,劝人向善,也不能当作所谓“犯罪证据”)

(三)公安机关采取违法手段搜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国保警察陈联对徐绍琼采取胁迫等方式非法搜集他人的所谓犯罪证据(有当时的录像佐证),他让徐绍琼按照他说的供述就可以放徐绍琼回家,让徐绍琼说《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是黄彪给徐绍琼的以及真相币是周显蓉给徐绍琼的。徐绍琼当时被他骂哭了,失去理智后按照他的要求供述了虚假的事实。

国保警察在讯问胡成英的过程中,也是采取了相同的手段,因此才有了上面论述的前后矛盾的虚假的证人证言。徐绍琼在一审开庭时要求证人胡成英出庭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三)所谓物证存在矛盾

胡成英所持有的电子资料与徐绍琼目标源电子数据存在差异,也就是说胡成英所持有的真相资料并非从徐绍琼处拷贝而来。

三、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徐绍琼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第五十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一百六十一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五十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一审判决书中所列的徐绍琼母亲生前遗留物品以及徐绍琼个人学习阅读的视听资料是徐绍琼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四、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徐绍琼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弘传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三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此后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而这十四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二零零零】三十九号文件全文)。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蔑为邪教,那么什么是正教呢?

五、徐绍琼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徐绍琼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明确徐绍琼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以及拷贝资料的行为破坏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徐绍琼持有的法轮功资料以及拷贝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份,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践行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是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现行法律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3/3/被枉判一年多-四川女教师徐绍琼上诉-421579.html

2020-12-13:四川西昌市六法轮功学员及一家属被非法判刑
西昌市国安伙同西城、外南、新村等派出所和西昌市公安局特警,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到八月十二日先后绑架了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目前得知,六名法轮功学员,黄彪、罗明春、赵军、周显蓉、余红英、徐绍琼,和未修炼的周显蓉的丈夫潘建荣被非法判刑。

其中,法轮功学员黄彪被非法判刑五年,勒索处罚金二万;罗明春四年,勒索罚金二万;赵军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周显蓉二年,勒索罚金八千;余红英一年六个月,勒索罚金六千;徐绍琼一年二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家属潘建荣被非法判刑六个月,勒索罚金三千。

好人被绑架

法轮功学员黄彪,六十八岁,十年如一日精心照料瘫痪了十年的病妻,是远近闻名的大好人和好丈夫。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黄彪买东西回来,被国安蹲坑绑架控制后非法抄家,警察抄走大量私人物品和几万人民币。

当晚,法轮功学员徐绍琼去黄彪家时,正遇上国安非法抄家,徐绍琼被绑架,新村派出所警察到徐绍琼家非法抄家。

法轮功学员周显蓉,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七月十五日凌晨一、二点,在家中被十多个警察非法抄家,然后周显蓉和丈夫潘建荣、女儿都被带到外南派出所。中午十一点,周显蓉的女儿回到马水河家中。

法轮功学员余红英,大概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不到两个月,原来的不治之症都好了,特别是最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不吃药、不住院也好了。七月十九日上午八点过,她的家中闯进西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些人,他们称他们在监控中,看到她在街上发资料,非法抄了她的家,并把她非法关押在西昌市小庙看守所。

法轮功学员赵军,女,六十三岁,凉山州同德建司退休职工。赵军原来长期被头疼等疾病折磨,消极对待人生。二零零六年,赵军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从此,她无病一身轻,所有的病痛都没有了,更重要的是她知道了生命的意义,是要做一个无私无我、为他的好人。赵军住在母亲家照料母亲和患有精神病的弟弟。七月二十三日左右,赵军在母亲家里被国安绑架,据说是国安通过摄像头发现赵军去公交公司,换了几次零钱。第二天,赵军的母亲家被非法抄家。赵军被非法关押在小庙州看守所里,后释放回家。

八月十二日下午一点二十分,西昌市国保大队和西昌市河东派出所警察,到法轮功学员罗明春家抄家,把罗明春绑架,后来有人看到罗明春被铐在位于西昌市小庙乡的凉山州看守所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六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黄彪、周显蓉、徐绍琼、罗明春、余红英、赵军,及周显蓉的丈夫潘建荣,作为一个“案子”被西昌市国安大队构陷到西昌市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过年前,市检察院两次把案子打回国安补充侦查后,未按法定程序,避开当事人和律师,非法把案子起诉到西昌市法院。

非法庭审又非法判刑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四川西昌市法院对六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黄彪、赵军、罗明春、徐绍琼、周显蓉、余红英和潘建荣,进行非法审判。详情请见《四川西昌市法院非法庭审七名法轮功学员》。

如今,中共公检法违背《宪法》和法律,枉判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和他们的家属,法轮功学员黄彪被非法判刑五年、罗明春四年、赵军三年、周显蓉二年、余红英一年六个月、徐绍琼一年二个月,家属潘建荣被非法判刑六个月。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被判刑。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2/13/四川西昌市六法轮功学员及一家属被非法判刑-416424.html

2020-11-17: 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黄彪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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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四川西昌市法院对七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黄彪、赵军、罗明春、老潘(未炼功)、徐绍琼、周显蓉、余洪英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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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1/17/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15236.html

2020-10-07: 四川省西昌市被非法开庭的7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应当无罪释放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被非法关押在西昌市小庙乡市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徐绍琼被家人取保回家。据悉,法院告知家属,将在十月一日假期后对七人的案子进行宣判。

迄今,被非法庭审的七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的情况如下:罗明春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周显(先)蓉和余洪(红)英被非法关押在州看守所,其余四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取保在家里(徐绍琼、黄彪、赵军、老潘)。

事件回放: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到八月十二日,西昌市国安伙同西城、外南、新村等派出所和西昌市公安局特警先后绑架、骚扰了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西昌市国安大队把七月以来绑架后非法关押的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作为一个“案子”起诉到了西昌市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过年前,市检察院在两次把案子打回国安补充侦查后,未按法定程序,避开当事人和律师,非法把案子起诉到西昌市法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四川西昌市法院对七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黄彪、赵军、罗明春、老潘(未炼功)、徐绍琼、周先(显)蓉、余洪英进行非法审判。
……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0/7/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13494.html#20106232147-2

2020-08-02: 四川西昌市法院剥夺律师辩护权 相关人员被控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8/2/四川西昌市法院剥夺律师辩护权-相关人员被控告-409908.html

2020-06-04: 四川西昌市法院非法庭审七名法轮功学员
在中共统治下灾难不断、疫情肆虐的情况下,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四川西昌市法院对七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黄彪、赵军、罗明春、老潘(未炼功)、徐绍琼、周先(显)蓉、余洪英进行荒唐的审判。法轮功学员当庭慈悲陈述真相。

法轮功学员罗明春的父母二零二零年四月为女儿请了程海律师作亲友辩护人,可是西昌市法院法官江涛出尔反尔,在开庭前告知程律师经过请示政法委领导(西昌市政法委),不同意他的亲友辩护资格。为此,程海律师正在向相关部门投诉控告。

一、不公正的公开开庭

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大约十点左右,庭审在西昌市法院第一审判大厅开庭审理,虽然向社会公布说是公开审理,可是法庭却限制,只有当事人的家属才能进入法庭旁听,有些当事人的朋友和社会人员想进去旁听,却被法警阻拦了,不许进场。

开庭时,辩护律师发现辩护律师席位上的话筒没有声音,向法庭提出要求工作人员调试,法警检查后说话筒没有电池了。律师要求换电池,法警没有听建议。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求保障基本的诉讼条件,审判长同意后法警离开,一会儿回来后说,没电池了,一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换。法官的话筒却没有问题。整个庭审过程,律师们都只好吊着嗓子喊。由于庭审空间大而空旷,旁听席上后排的家属都听不清律师的辩护。

辩护席上摆着两台电脑,显示法庭记录,有一台不能显示书记员的记录,律师要求法庭排除故障,可审判长一直无动于衷,置若罔闻。

二、审判长随意剥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开始开庭时,审判长沙开翔(男,五十多岁)居高临下对律师表现很凶恶,随意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多次强制打断并要中止律师的辩护。限制律师只能向自己的当事人问三个问题,不能问本案的其他当事人,而且就这样发问环节,只问了七个当事人中的第一个人,法轮功学员黄彪。

黄彪的辩护律师向黄彪提问时,审判长打断律师对黄彪的发问,不准他查清事实,说以案件无关为由,严厉质责律师不应该这样提问。律师反向法官质问说:问什么都要你同意,那要律师干什么?同时律师当庭让书记员写上审判长不让律师发问这一事实,不知书记员写上没有。律师对黄彪的发问基本被打断和被强行中止了。审判长剥夺了黄彪的律师辩护人对当事人提问的权利。

黄彪的律师对审判长说:在开庭前,他写了一个因为疫情等原因希望终止审理的书面申请而呈交于法庭,到现在没有回复,希望能回复,审判长说:不能提这个事。

黄彪的律师问审判长:为什么罗明春的辩护人程海以公民代理人资格未能被确认,希望能得到答复。审判长急了:‘这与你有什么关系?’律师说,是一个案子,程也是我的朋友,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朋友,违法吗?审判长不理。法警冲到律师面前警告他。

律师把国务院公报和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作为新证据呈交给法官。

庭辩中,黄彪的律师义正词严,道出了迫害法轮功的实质是一场政治考量。说:“本案以及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所有指控,很明显是来源于政治考量,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这场政治斗争不过是借用了法律的名义,运用了公、检、法一手掌握的‘法律武器’而已,即以法律之名行政治斗争之实。”“在所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在所有指控、裁判法轮功修炼者的法律依据中,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却没有提供哪怕是一处提到了法轮功为邪教,修炼、宣传法轮功是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指出:“本案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有罪证据’的举证由公诉方承担,但是公诉人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 ,所有的证据都是违法证据。而且本案中,对所有的证据物品,西昌市公安局也未认定是邪教宣传品,只是认定了是法轮功宣传品,希望考虑案件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三、审判长冲到律师面前威胁

五、六个法警围过来,说律师违反法庭程序。律师说:“你们才是在违法”,一争论,法警就围上来,可审判长不制止。第三次,法警未经审判长许可,擅自到黄彪的律师身旁,叫律师拿出身份证和律师证核实身份,律师说已经核对过了,审判长对身旁的法官小声说:“终止他的辩护人资格吧。”然后接着法庭便马上宣布休庭。

针对审判长剥夺律师辩护权的问题,休庭时,法轮功学员徐绍琼的律师对审判长提出要求:希望再开庭时纠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审判长恼羞成怒,一下从审判席上冲到徐绍琼的律师面前,用手指着律师的鼻梁,试图要殴打律师。另一个法官立即把审判大厅的灯关了,可能是怕大厅视频里记录下这一幕。

老潘的律师对黄彪和赵军发问:“你们的东西被抄的时候没有清点吗?”审判长对律师说:“你是谁的辩护人?”审判长的质问证明审判长不懂法律(同一案件,律师可以针对所有当事人发问)。老潘的律师说老潘家的存款(合法正当收入)被国安抄走,并要求退还这笔存款。

公诉人李丽萍质证,只随便的点了一下,没有正常履行质证环节,不让律师和当事人有机会展现事实与真相。另一个男助理公诉人一直没有吭声。

四、法轮功学员慈悲陈述真相

下午一点三十分继续开庭时,可能是审判长经过合议庭合议和请示领导决定,没有取消黄彪的律师的辩护资格,继续开庭。

余洪英、周显蓉、徐绍琼、罗明春四名法轮功学员从上午到庭时就一直戴着脚镣手铐,还是手脚连铐的(手和脚之间用一根铁链子连着),罗明春的身体状态不怎么好,其余三人身体状况稍好些。

黄彪在庭上陈述修炼后自己身心受益,不修炼的妻子也受益,是大法救了濒临死亡边缘的妻子,是修炼法轮功让自己有好的身体和心态十年如一日照料瘫痪的妻子。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非法的。法轮功的书籍和法轮功宣传资料,再多都是私人的合法财产,与公诉人的指控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联。并在庭审开始时就义正词严的向公诉人指出:要求公诉人必须出示国家法律法规认定法轮功为某教的法律文书,并指出:要求公诉人,必须举证出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哪部、哪条被黄彪破坏了,而不能实施,而且被破坏到哪种程度,这是必须举证回答的庭审的前提。

黄彪曾在法庭上几次追问,要求回答。然而公诉人和审判长一直避而不答。黄彪正告法官: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是非法的,是有罪的。将来是要承担罪责的。同时黄彪要讲述的还有很多,很多。审判长强行终止了他的讲述,并要求把辩护词呈交法庭。

法轮功学员赵军在庭上以“信仰法轮功无罪,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为题作了辩护。从法律角度阐述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能成立。在庭审最后,赵军以“真正的罪犯是发动迫害法轮功的人”为题,阐述了法轮功被独裁者污蔑为“X”教的由来以及世界法庭正义审判的声音。虽然辩护意见在法官的强烈阻止下没有念完,但两个辩护意见已书面递交法庭。希望这些参与迫害的人能悬崖勒马。

审判长向法轮功学员罗明春提问,罗明春就讲述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大法好等真相,法官以她答非所问为借口剥夺她的自我辩护权利,把她一度带出法庭。被带出去时,罗明春喊:“法轮大法好!”

法轮功学员周显蓉向法官讲述自己曾经被疾病折磨得生不如死,是修炼法轮功让自己起死回生,但讲到一半就被审判长打断强行终止。周显蓉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法官,你们天天办案,有一例刑事案件是法轮功学员所为吗?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得这么惨,有一个报复你们的吗?”

法轮功学员徐绍琼是一位年轻的女大学生,徐绍琼当庭向法官申请,让市公安局国安办案警察王东波出庭,和她当庭对证,她说她是被王东波诱供、欺骗和诬陷的。王东波还想让她当“卧底”,其实法轮功里面根本就没有秘密,一切都是公开透明的。遗憾的是,今天法庭与以往任何一次庭审都不同,市国安大队没有一个警察的身影出现。听不到徐绍琼要求国安当庭对证的申请。

审判长说,你学什么真善忍呀,学校教的是真善美。徐说学“真、善、忍有罪吗”?审判长说学“真、善、忍”就不行。

徐绍琼在最后的陈述中说,几年前,通过考试,又通过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层层考核,她始终坦诚自己是信仰法轮大法的,最终顺利得到录用,成了金阳县边远山区的一位小学教师,她热爱孩子,孩子们也特别喜欢她,她教的学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得到学校和学生们的认可。她流着泪说:“学生等着我(等着她回去给他们上课)。我还没有生孩子,……”法官、检察官默默无语。

从上午、下午在正义律师们顶着邪恶的压力和力争抗辩中,对法轮功学员作无罪的辩护,使法庭邪恶气氛开始逐渐缓和。在法轮功学员们的陈述中气氛渐渐平和,法官也没有了开庭时的凶神恶煞的状态。对信仰“真、善、忍”修炼人的罪恶审判,最终被“真、善、忍”渐渐溶化!

五、层层政法委的参与操控

本案从绑架、非法抓捕到非法庭审,一开始就是在政法委的参与操控下,2019年7月15日到8月12日,西昌市公安国安大队伙同各辖区派出所先后绑架了多名法轮功学员,其中本案的7名当事人被非法逮捕直至非法庭审,据了解,这次行动是四川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授意下的统一行动,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督导组和公安专案组。

在非法庭审前,罗明春的亲友辩护人程海律师被市院法官江涛告知,政法委领导不同意他的亲友辩护人资格,程律师到西昌市政法委维稳办问蒋金斌(副主任),蒋回应,江法官是来汇报了程律师的问题,可见连律师的辩护资格都要请示政法委。

在庭审结束时,有工作人员说庭审结果要报到省里去,估计是向省法院或者省政法委汇报。这更进一步说明,自始至终都是在按照政法委的授意和指使下进行的一系列黑箱操作。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6/4/四川西昌市法院非法庭审七名法轮功学员-407250.html

2020-03-01: 四川西昌市七名好人被构陷到法院
二零二零年二月,西昌市检察院不通知律师就把构陷六名法轮功学员黄彪、赵军、周先蓉、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和一名家属(老潘)的所谓“案子”移交到法院,有当事人的律师向西昌市检察院投诉,市检察院回应承认这个行为违法,他们要纠正违法行为。

其实,整个案子从国安警察二零一九年七月抓捕开始就是违法的。整个所谓“办案”的过程中,国安警察始终不敢公开自己的姓名和警号,不敢堂堂正正地亮出自己的工作证(即使亮相,也是晃一下,不敢让当事人和家属看清楚),非法抄家时没有穿制服、提审办案时也经常不穿制服。

现在了解到,在检察院移交材料到法院之前,市检察院认为这个案子证据不足,已经把案子退回国安警察两次补充侦查,但是国安警察坚持要起诉。另有国安警察面对家属和当事人的追问时,很无奈地把责任推脱给“专案组”。

六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黄彪十年如一日精心照料瘫痪了十年的病妻,是远近闻名的大好人和好丈夫。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黄彪买东西回来,被国安蹲坑绑架控制后非法抄家,抄走大量私人物品和几万人民币。当晚,法轮功学员徐绍琼去黄彪家时正遇上国安抄家,被绑架,新村派出所到徐绍琼家非法抄家。

七月十五日凌晨一、二点,法轮功学员周先蓉(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在食品家园家中被十多个警察非法抄家,然后周先蓉和丈夫老潘、女儿都被带到外南派出所,中午十一点周先蓉的女儿回到马水河家中。下午六点左右警察带周先蓉到马水河家中将家中纸币及现金(几乎全部贴上封条)带走。周先蓉后被转到小庙州看守所非法关押。

七月十九日上午八点过,西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些人闯进法轮功学员余洪英家中,称他们在监控中看到她在街上发资料,非法抄了她的家,并把她被非法关押在西昌市小庙看守所。余洪英大概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大法,不到两个月,原来的不治之症都好了,特别是最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不吃药、不住院也好了。

七月二十三日左右,法轮功学员赵军(二零零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在家里被国安绑架,绑架的原因据说是国安通过摄像头发现赵军去公交公司换了几次零钱。第二天赵军的母亲家被非法抄家。赵军的母亲八十岁左右了,身体不好,眼睛看不见,赵军就住在母亲家照料母亲。赵军还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弟弟,也要靠赵军操心照料。赵军被非法关押在小庙州看守所里,后释放回家。

八月十二日下午一点二十分,西昌市国保大队和西昌市河东派出所一共五个警察,到法轮功学员罗明春家抄家,五人均穿便衣,他们把所有的大法书、《明慧周刊》、电脑、师父法像等物品全部抢走,把罗明春绑架,后来有人看到罗明春被铐在位于西昌市小庙乡的凉山州看守所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西昌市国安大队非法把七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黄彪、周先容及其丈夫老潘(没有修炼)、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赵军)作为一个“案子”构陷到西昌市检察院。十一月,西昌市检察院把案子打回国安补充侦查。

在二零二零年过年前,西昌市检察院未按法定程序,避开当事人和律师,非法把案子起诉到西昌市法院。

现在法轮功学员周先蓉和余洪英被非法关押在小庙州看守所,罗明春和徐绍琼被非法关押在小庙西昌市看守所。

神目如电,迫害佛法弟子是人神共愤的大恶事,每个人的所为都有一个功过簿,善恶报应从来不会有偏差。呼吁西昌市公、检、法相关人员审时度势,及时纠正对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所有违法行为,撤诉、撤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3/1/四川西昌市七名好人被构陷到法院-401857.html

2020-02-27: 四川省西昌市检察院回避律师和当事人构陷七名好人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前后,西昌市法院通过12368案件流程信息网发短信给当事人,才知道黄彪、赵军、余洪英、徐绍琼、罗明春、还有周先蓉及其没有修炼的丈夫老潘7人的案子在过年前已经被西昌市检察院起诉到西昌市法院。

直到现在,所有当事人的律师都没有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在外面的两个当事人也没有收到起诉书(估计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四名当事人也没有收到起诉书),西昌市检察院没有按正常的法律程序,避开当事人和律师,“悄悄”将非法起诉的构陷材料移交给法院。已经有当事人的律师向检察院投诉主办检察官李丽萍的违法行为。

事件回放: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到八月十二日,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周先蓉和丈夫老潘(未修炼法轮功)还有法轮功学员徐绍琼、赵军、余洪英等十六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先后被西昌市警察绑架,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西昌市国安大队把七月以来绑架后非法关押的七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作为一个“案子”起诉到了西昌市检察院。这七人是:黄彪(在家监视居住)、周先蓉及其丈夫老潘(监视居住)、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赵军(已经被释放回家的)。

十一月,西昌市检察院把案子打回国安补充侦查,在二零二零年过年前,市检察院未按法定程序,避开当事人和律师,非法把案子起诉到西昌市法院。现在被非法关押的四名法轮功学员是周先蓉和被非法关押在小庙州看守所,罗明春和徐绍琼被非法关押在小庙西昌市看守所。

现在西昌市法院主管该案子的法官是刑庭的江涛。

据悉,西昌近期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非法抄家是省上给西昌市下了抓人名额和指 标。而且成立了一个所谓“专案组”,由凉山州县上抽调的警察和州公安局、市公安 局国安队大队的警察组成。由凉山州公安局的王冬波督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2/27/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01737.html

2019-11-24: 四川西昌市多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构陷到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四川省西昌市国安大队把七月以来绑架后非法关押的七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作为一个“案子”非法构陷到西昌市检察院。这七人是:黄彪、周先容及其丈夫老潘(没有修炼)、徐绍琼、罗明春、余洪英、赵军。

其中法轮功学员周先容和余洪英被非法关押在位于小庙的凉山州看守所,徐绍琼和罗明春被非法关押在位于小庙的西昌市看守所。黄彪一直在家里照料瘫痪的妻子,国安口头通知他被监视居住,被起诉到检察院。老潘被绑架后,于八月十一日取保回家。

法轮功学员赵军被绑架后于八月十一日已从看守所释放回家,国安大队人员给了她“证据不足不予逮捕”的书面材料,但是国安后来又口头通知她被监视居住,被起诉到检察院。

法轮功学员黄彪十年如一日精心照料病妻,多次挽救濒临死亡边缘的妻子,是远近闻名的大好人和好丈夫。黄彪家里瘫痪了十年的妻子,完全依赖黄彪照料。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黄彪买东西回来,被国安蹲坑绑架控制后非法抄家,抄走大量私人物品和几万人民币。由于家里有瘫痪的病妻,黄彪没有被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

七月十四日晚,徐绍琼去黄彪家时正遇上国安抄家,被绑架,新村派出所到徐绍琼家非法抄家,八月二十一日徐绍琼被非法批捕。

七月十五日凌晨一、二点,周先蓉(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在食品家园家中被十多个警察非法抄家,然后周先蓉和丈夫老潘、女儿都被带到外南派出所,中午十一点周先蓉的女儿回到马水河家中。下午六点左右警察带周先蓉到马水河家中将家中纸币及现金(几乎全部贴上封条)带走。周先蓉后被转到小庙州看守所非法关押,八月二十一日被非法逮捕。

七月十九日上午八点过,西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一些人闯进法轮功学员余洪英(余红芳)家中,称他们在监控中看到她在街上发资料,非法抄了她的家,并把她非法关押在西昌市小庙看守所。余洪英大概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大法,不到两个月,原来的不治之症都好了,特别是最严重的抑郁症,焦虑症不吃药、不住院也好了。

七月二十三日左右,法轮功学员赵军在家里被国安绑架,绑架的原因据说是国安通过摄像头发现赵军去公交公司换了几次零钱。第二天赵军的母亲家被非法抄家。赵军的母亲八十岁左右了,身体不好,眼睛看不见,赵军就住在母亲家照料母亲。赵军还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弟弟,也要靠赵军操心照料。赵军被非法关押在小庙州看守所里,后释放回家。

八月十二日下午一点二十分,西昌市国保大队和西昌市河东派出所一共五个警察,到法轮功学员罗明春家抄家,五人均穿便衣。罗明春是罗聪文与周兴藻夫妻二人的女儿,他们三人都修炼。他们问警察的警察证与搜查证时,警察说他们在进他们家门时已亮过警察证了,并拿了一张所谓的搜查证出来。他们把所有的大法书、《明慧周刊》、电脑、师父法像等物品全部抢走。三人给他们讲真相,讲了两个小时左右。最后一个国保人员问罗明春:所有的东西是不是你的?罗明春说:所有的东西都是大法的,连我都是大法给的第二次生命。那人说:你不说就到派出所去写个材料。就这样五个警察把罗聪文、罗明春大概在当日下午四点左右绑架到西昌市河东派出所。罗聪文于当日下午七点回家。八月十八日,有人看到罗明春被铐在位于西昌市小庙乡的凉山州看守所里。

据悉,西昌这次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非法抄家是省上给西昌市下了抓人名额和指标,而且成立了一个所谓“专案组”,由凉山州县上抽调的警察和州公安局、市公安局国安队大队的警察组成。由凉山州公安局的王冬波督导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1/24/四川西昌市多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构陷到检察院-396168.html

2019-10-14: 四川省西昌市周先容、罗明春、徐绍琼、余洪芳被非法逮捕
从7月15日至今,四川省西昌市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目前还有四名被非法关押在位于西昌小庙乡的西昌市看守所和凉山州看守所。周先容、罗明春被非法关押在州看守所,徐绍琼、余洪芳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目前四人均被非法逮捕。

西昌市公安局国安大队:
副大队长张军、张兵、陈联等

凉山州公安局:
王冬波等

西昌市检察院:
侦查监督科科长岳楠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0/14/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94574.html#19101401710-1

2019-09-05: 四川省凉山州7月至今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情况
◎法轮功学员庞淑芬和徐绍琼是先后去黄彪家时,正遇上国安抄家被国安绑架的,随后庞淑芬被国安和特警非法抄家,抄走大量私人物品,后来把庞淑芬带到西城派出所非法提讯,又叫庞淑芬的儿子签字,按手印写保证,还说不准庞淑芬走哪里和同修来往。直到7月15日早上四点,庞淑芬的儿子才把她保回家。

7月14日晚,徐绍琼被绑架后,新村派出所到徐绍琼家非法抄家,8月21日徐绍琼被非法批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9/5/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92321.html#1994231543-21

2019-08-07: 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周先蓉等8人仍被非法关押
2019年7月14日当天及其后数日,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周先蓉和丈夫老潘(未修炼法轮功)及女儿还有法轮功学员徐绍琼、赵军、余洪芳等先后被西昌市国安、特警绑架,以上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抄家,被抄走了大量私人财物。

西昌市法轮功学员黄彪、宋平秀、庞素芬、海门鱼村的杨娘等也被抄家,也被抄走了大量财物。黄彪家除大量私人物品被洗劫一空外,连工资卡也被抄走了。黄彪家里有一个瘫痪了十年的妻子全靠他照顾,才未被绑架。

7月14日上午,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法轮功学员李玉森(84岁)、孟贤会、胡双飞、丁龙芬、耿道芬等五人在野外山林学法时被当地警察绑架。

目前,周先蓉和丈夫老潘、徐绍琼、赵军、余洪芳、张友芬、李玉森、胡双飞仍被非法关押。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8/7/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1)-391097.html#1986231138-36

2019-07-21:四川省西昌市黄彪、庞淑芬、徐绍琼等遭绑架情况
2019年7月14日下午5点过,四川省西昌市法轮功学员黄彪买东西回来,被蹲坑的十多个国保警察等绑架、抄家,一直抄到晚上12点过才抄完,好几万现金也被抄走。其中一国保警察叫张兵。

法轮功学员庞淑芬、徐绍琼是先后去黄彪家时,也被抄家的国保警察绑架,随后庞淑芬被警察非法抄家,又被绑架到西城派出所非法提讯,后来由庞淑芬的儿子把她保回家。

徐绍琼被绑架后,新村派出所警察到她家非法抄家,警察说,小徐年轻,是重点。

7月17日,有两名老年法轮功学员去小徐家时也被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7/21/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90361.html

2019-07-19: 四川省西昌市周先蓉及丈夫与徐绍琼被非法关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周先蓉和丈夫(不修炼的常人)被非法关押在位于小庙乡的西昌市看守所,估计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徐绍琼也被非法关押在这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7/19/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90221.html

2019-07-17: 四川省西昌市周先蓉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
2019年7月14日(星期天)晚,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发生入室绑架法轮功学员事件。法轮功学员黄彪家被强行打开,警察闯入房间,把家里的几台打印机,电脑、大法书籍等大量物品洗劫一空,黄彪家里有一个瘫痪了十年的妻子全靠黄彪照顾,警察叫黄彪打电话,让他的儿子回来照顾瘫痪的病人,要把黄彪带走,黄彪坚决不同意,才没有把他带走。

据悉,有周显蓉夫妇(丈夫老潘,尚未修炼法轮功)及女儿(已回家)、庞素芬(医药公司退休职工,77岁左右,已回家)、黄彪(州劳动局退休职工)、徐绍琼(金阳县某乡中心小学教师)被绑架。

当时庞素芬去他家,也被绑架,后到庞素芬家非法抄家。

当晚周显蓉夫妇及女儿均被绑架,家被抄。现女儿已回家,丈夫老潘尚未修炼,也被绑架。

目前得知,周显蓉夫妇二人已被非法拘留,徐绍琼、庞素芬被非法关押。其余详情待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7/17/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90139.html#197170132-39

2012-08-12:四川凉山州法轮功学员十三年被迫害实录(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8/12/四川凉山州法轮功学员十三年被迫害实录(3)-261304.html

2010-10-27: 西郊乡的徐绍琼是一个二十八岁的年轻女孩,大学生。一九九九年以前开始修炼法轮功,今年八月,她的母亲因患肝腹水,住进州一医院,全家倾尽所有的积蓄,连口粮钱都花光了,也没有办法治愈她母亲的病,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医生对家人说,把母亲接回家准备后事吧,最多活三天。母亲回家后,徐绍琼精心照料,日夜陪伴在母亲身边,渐渐的母亲的身体有了好转,可以自己做点家务事了,邻居们还看到徐绍琼陪着母亲下楼散步了,医生宣布的死亡期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这真是奇迹呀!

可是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一场人祸降临到徐绍琼家,那天早上,一群市国安等人,来到徐绍琼家,当着病危的母亲的面,绑架了徐绍琼,抢走徐绍琼家的电脑主机、家中的大法书、音乐播放器等物品,徐绍琼被绑架进西昌市西宁洗脑班,母亲在一夜之间失去女儿的照料,病情开始急剧恶化,天天叫着女儿的名字,本来这种病就是不能伤心、动气的,可眼睁睁的看着土匪般的警察绑架女儿、抢东西,作为母亲怎么不揪心呀。

在西昌市西宁洗脑班,徐绍琼心里惦着病危的母亲,天天都要求洗脑班主任陈其放她回家照料母亲,市里来了人、省里来了人到洗脑班了解情况、表示“关心”,徐绍琼每次都在向他们反映母亲的情况,可这些所谓上面的人根本不理会。而洗脑班主任陈其一直不停的逼徐绍琼写“五书”,说保证不炼法轮功等才能回到母亲身边,病危的母亲反而成了要挟徐绍琼的“砝码”。

有这么凄惨的一幕:徐绍琼心急如焚的哥哥和父亲到洗脑班哭着哀求徐绍琼按陈其的要求赶快写“五书“,保证今后不炼法轮功了,好赶快回家见母亲一面。徐绍琼不愿放弃”真、善、忍“的原则写假保证,洗脑班的管理人员、配教等就扣上一顶帽子“炼法轮功不讲亲情”,这是什么道理呀,徐绍琼明明就是在家孝敬母亲、精心照料病危的母亲,是中共为了达到“铲除”法轮功的目的,把她绑架到洗脑班逼写保证的。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徐绍琼的母亲叫着女儿的名字含冤去世,临到她生命的最后一刻,她也没见到心爱的女儿一面。

徐绍琼的母亲去世的噩耗传到洗脑班,陈其在放徐绍琼的最后时刻,还逼徐绍琼写保证,悲愤的徐绍琼断然拒绝。

徐绍琼刚走进住宅区大门,母亲的遗体刚好从楼上被抬下来,母亲死不瞑目,徐绍琼含泪将母亲的眼睛轻轻合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0/27/231563.html

2010-10-14: 四川西昌市部份法轮功学员近期被迫害情况补充
9月27日上午,法轮功学员徐绍琼在家中被绑架到西宁镇洗脑班。被抢走电脑主机一台、大法书等。
参与迫害部门:610、市国安、新村派出所、西郊乡政府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0/14/231013.html#10101401546-10

2010-09-30: 四川西昌市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凉山州、西昌市“六一零”的邪恶指使下,在单位、社区、辖区派出所的罪恶协同中。西昌市法轮功学员李中华、徐绍琼、郭红萍、郭兵、张翼、廖安才等在同一天里被绑架到西昌市西宁镇邪恶洗脑班,遭受迫害。

此前的九月十九日,市“六一零”副主任陈琪曾带人到一些法轮功学员的家中做所谓的“回访”。显然,这是一次早有预谋、组织、策划的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在此我们奉劝所有还在参与对大法犯罪的部门和人员,立即停止这场对善良的迫害,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和家人留一条后路,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正义的审判和上天的严惩。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30/230364.html

2010-09-29: 四川西昌市张翼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
2010年9月27日,四川省西昌市610系统及国安绑架了多名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目前已确知有张翼(凉山州公路局工程师)、徐绍琼(代课教师)、郭红萍(烟厂退休职工)、郭兵(西溪化工厂职工)、李中华(绿宝石酒店退休职工)等,其余待查。

目前,还有11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州看守所、拓荒看守所,其中本月重判诬判6名善良的法轮功学员。

另外有两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开庭。希望海内外法轮功学员及正义之士伸出援手,制止恶行。

西昌市国安大队:
大队长:吴洪铁13608145134 (吴妻罗林 西昌市交警队)
副大队长:沙宗全13881548991、太刚毅
指导员:罗毅3667422、2230186、6666878、13882451399、13778635189、13980288210、13708143191(罗妻刘丽 西昌市四小老师)
成员:刘国强3666609、3226878、陈全胜6690009、 13980280025、王永荣13778635189、13980288210、陈胜文13908158980、张春霞、马翼萍、胡仲筠、王强、陆大江、宋风涛、陈联等

西昌市公安局:
局长 彭康   13881522777  彭妻 凉山州中级法院
副局长:汪耀辉13908158361(主管迫害法轮功事务) (妻子 宋务先凉山州石油公司职工)
法制科:科长 周敏、副科长 邓绍林

西昌市看守所0834-3301995  所长 钱某 13980288166
拓荒戒毒所 0834-3291022
西河看守所(西河路)3300529
收容遣送站(河东街)2232548
拘役所3290079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29/230312.html#109290239-1

西昌市(凉山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联系资料(区号: 834)

2023-05-27: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联系电话:0834-862328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32号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转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邮箱:xctlysjcy@163.com,邮编:610081
本案经办人员:
检察员:潘辉 (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伟 (第一检察部主任)
检察助理 :徐雪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天府新经济产业园区D区A3栋,邮编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办案法官: 刘副院长、周副院长、何助理
法院领导:
苏青 18181917828
蒋兴平 17780653636
张剑鸣 18181920060
张松 17708027979
钟亮 17780658383
于泳 17780658181
刘成德 18181917796
法院法官:
陈辉 18181917808
马恒夫 18181917783
钮晓春 18181917758
李银科 18181917730
宋涛 18181917908
廖勇 18181917769
廖伟 18181917786
闫川 18181917829
李荣 18181918738
童婷婷 18181917798
张娟娟 18181917737
吴玮 18181917809
张莉 18181919717
周莉 18181917819
刘鹏武 18181917768
何开元 18181917752
张福全 18181917816
苏艳 19113530212

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嘉里路1号
西昌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欧支队长: 028-86447546
办案警察:李X、康宁
西昌铁路公安处处长:胡然
西昌铁路公安处政委 党委副书记 何胜
纪委书记:马奎 手:13508204235
副处长:杨铁流 手:15282957998
副处长::伏波
原副处长:谷成科 手:13795639161
原副处长:李兴华 手:15282957998
... 更多

本案件有关文件

2019-07-19: 相关人员的电话有补充:
西昌市委政法委员会
一、详细地址:以前是四川省西昌市大水井12号,现在已经搬迁,待查。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正权 13795605555
政法委副书记曹庆瑶 15983403188
政法委副书记、市护路办主任:易孝洪 13881502260
西昌市政法委维稳办主任:蒋金斌 13881550288 科员:姚辉

西昌市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25号
西昌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赵宁(才上任不到一个月,主持工作。以前的局长兼党委

书记李舜被“双规”了)电话:13908153059
副书记:向军 13908150177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周敏 13778668695 18981551056
局党委委员:鞠晓峰13908150777 18981551777
办公室主任:朱显银 18781567999
交警大队大队长:崔敬东13778606888 18981551008
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虎(13980286999 18981551009)杨秀华 18981551588、

尹浩林 13795617894、吴柯(兼特巡警大队大队长)13981569666 18981551162、符磊、杨平波13980286999 18981551009
副主任刘林、段子超
监察室主任孙剑 18981551677、18981599919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华韧
法制大队:刘磊
刑侦大队:熊熙

西昌市看守所:0834-2597428

西昌市国安大队:
电话:0834-8617***(具体不详)
大队长王志坚13881559999 18981551325
教导员:卢志兵13881554184 13881554184
副大队长沙宗全13881548991、陈全胜13980280025

成员:
太刚毅13778656179、刘国强3666609、
王永荣13778635189、13980288210
陈胜文1390815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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