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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涪陵区 >> 张宏旗(张红旗), 男, 44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3-11-01:重庆涪陵法轮功学员张宏旗、刘汉池失联
大约在今年上半年的4、5月份,重庆涪陵法轮功学员张宏旗、刘汉池先后失联,至今下落不明。请知情人补充情况。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1/1/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67735.html 2022-07-20:重庆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被骚扰信息补充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张灿、“平安办”主任蔺林、李万彬一行再次到涪陵电力公司骚扰张宏旗。在此之前,涪陵电力运检部中共党支书兼工会主席柳尚科在对张宏旗做所谓“转化”时,张宏旗要求他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柳尚科答应向涪陵荔枝街道办事处索要。 这次他们来,拿出了三个文件,一个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民政部发布的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另两个是涪陵区政法委分别在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出台的两个工作文件,里面有诬陷法轮功的言论和打击法轮功的工作安排。据柳尚科讲,他们还带了一个文件,是涪陵区政法委针对“转化巩固”张宏旗专门出台的一个“工作文件”,没敢拿出来跟张宏旗说。 重庆市涪陵区政法委出台的所谓“文件”是年度的工作安排文件,不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反而恰恰是他们迫害法轮功的罪证。他们在摘读文件时,张宏旗想要做记录,被他们制止了,说明他们非常心虚,害怕罪证被曝光。 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非法决定。该决定寥寥数语,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即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和“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中退出。此后,法轮大法研究会曾向民政部申请注册,但被民政部无理拒绝。很明显,这是民政部在故意侵犯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而民政部在上述决定中说“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这本身是政府无视公民宪法权利,恶意拒绝对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注册的结果,法轮大法研究会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因此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民政部登记不能作为民政部所谓取缔的依据。民政部取缔原本已经不存在的“研究会”,在法律上是一个笑话。 至于民政部在上述非法决定中所称的“法轮功组织”,实际上是法轮功修炼群体自发形成、互助管理的修炼团体和群众组织,他们没有办公室,没有财务,没有固定人员,没有加入程序,也没有退出手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存钱不存物,义务教功,免费学功,不具经济实体,没有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属于需要注册社会团体的范围,完全无须进行什么登记。和许多自发的群体活动一样,比如在公园里一起唱歌、跳舞、跑步、舞剑等等,均无须在政府进行什么登记。因此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功组织”为所谓的“非法组织”也是不成立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自由,这是人类天然的权利。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建立各种团体或组织,可以在生产和生活中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因此结社对人类来说是生存的需要和必然。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20/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46499.html 2022-07-02:重庆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近期被骚扰、威胁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政法委、610的授意下,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一行到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进行了所谓的“执法”谈话。在张宏旗要求他们提供本次“执法”的法律依据时,他们却拿不出来。众所周知,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合)法行政原则”,那么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其实就是违法,是非法骚扰。 据蔺林讲,张宏旗是涪陵区唯一的被重庆市政法委、610认定的今年重庆市重点“转化巩固”的对象。涪陵区政法委已经就此开了三次会,涪陵荔枝街道办事处也多次开会研究。重庆市政法委还给张宏旗所在单位(涪陵电力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打电话施压。涪陵电力党委也开会研究布置,加强了对张宏旗的监控力度,限制了张宏旗的办公网络权限,现在张宏旗已无法正常办公。 涪陵电力运维检修部工会主席柳尚科已多次找张宏旗谈话施压,要求张宏旗放弃信仰,答应不炼法轮功了。柳尚科跟张宏旗说:如果你不妥协,后面一步一步的会很麻烦。上面会层层加码,层层施压,步步紧逼。涪陵政法委、荔枝办事处的人随时可能把你带走,把你弄“上山”,回来后你的工作就没了。 面对这种情况,张宏旗平和地给有关人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一、我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二、自己工作认真负责,遵规守纪,对家庭也是负责任的;三、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四、我修心向佛,重德向善,既不妨碍他人,也不危害社会,就像有人喜欢跑步,有人喜欢游泳,有人喜欢打太极,这属于个人爱好,无可厚非;五、我也没搞串联,不搞政治。我不应该遭受这样不公正的对待。 六月二十九日,张宏旗还请柳尚科给公司董事长雷善春转交了一些说明法轮功真实情况的材料。张宏旗善意地以为,是因为公司新领导层不了解情况,不了解真相,所以才会这样对待自己。可是,公司领导在收到材料后,仍然执意要张宏旗“转化”。他们不敢正视法轮功真相,不愿承担生而为人应有的良知与道德勇气,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什么法律、道德、良知,统统被他们抛到脑后。他们完全成了一个个上了发条的机器人,机械麻木地执行着上级布置下来的迫害任务,不敢善意地向他们的上级领导说明张宏旗反映出来的关于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他们只讲“党性”,不提“人性”;他们的眼中只有利益,没有道义。 六月三十日上午,柳尚科还给张宏旗的妻子打了电话,要她给张宏旗做工作。张宏旗的妻子接到电话后,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胸口慌乱,她跟张宏旗说:她背负不了这样沉重的压力,只想一觉睡去就不再醒来。 二零零四年,张宏旗先生因破网观看了《天安门自焚伪案》视频,从中共多年的谎言欺骗中走出来,走入法轮大法修炼,如沐新生。修大法使他身心健康受益,是亲友圈中公认的孝子,在单位也多次获得先进、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法则去做一个好人。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傍晚,张宏旗在外出告诉世人法轮功真相时,被涪陵南门山交巡警平台的交巡警绑架,被非法劳教迫害两年,在西山坪劳教所遭残酷的殴打和洗脑迫害,对他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深深的伤害。 其实,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还能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受到世界人民的爱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因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支持信函4000多项。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4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李洪志先生所传的法轮大法是正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宪法》赋予了每个人信仰自由的权利。法律只制裁人的行为,而不制裁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非常复杂,一会儿想这样,一会儿想那样;就是对同一件事物的认识,有的人这样想,有的人那样想,有的人认为对,有的人认为错,各种各样、错综复杂,法律怎么可能管得了呢?这些东西只能用道德去约束和判断。所以,在人类历史上,一切妄图钳制人的思想的努力都是徒劳的,一切强制改造人的思想的行为都是粗暴和邪恶的,因为它与人性是相悖的。 “执法”谈话时蔺林等人也说是在“关心”张宏旗,说是为张宏旗“好”。可是他们却用张宏旗的工作、家庭、婚姻、女儿的升学与前途相要挟,还威胁要把张宏旗送“上山”(意思就是送“洗脑班”黑监狱,是可以任意打骂、折磨、摧残人的人间地狱,许多人在里面被迫害致伤、致残、致疯、致死),这是对张宏旗的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是以“关心”、“为你好”之名行“骚扰犯罪”之实。蔺林等作为国家公务员,拿着老百姓奉养的纳税钱,却反过来欺压善良的百姓,肆意践踏法律,这是公然的对老百姓耍流氓,搞黑社会那一套。而且,即使黑社会也没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三番五次、随随便便到一个公司骚扰,给涪陵电力公司施压,胁迫涪陵电力公司的领导违心的屈从他们,对一个忠厚善良、认真工作、遵规守纪的职工贴上一个“危险份子”、“邪恶”的标签,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 涪陵区政法委、荔枝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给涪陵电力公司扣上一个“体制内”企业的帽子,要求涪陵电力无条件配合他们。难道“体制内单位”或“体制内人员”就可以不讲法律了吗?就可以被任意胡来了吗?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体制? 其实,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依法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领导作为公民主体,同样受法律保护。涪陵电力在面对外来的无理要求与非法骚扰时,完全可以从法律角度有理有据、心平气和的提出质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涪陵电力公司的领导们应该做的。如果张宏旗有什么三长两短,你们也是有责任的。 张宏旗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张宏旗的行事和做人,无愧于天地良心,是见得起天的。而那些打着“执法”的名义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才是见不得人的,是害怕被曝光的,是真正在犯罪。谁正谁邪,大家其实心知肚明。 蔺林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违反《宪法》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的非法骚扰行为是对张宏旗的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 (二)违反《民法》 《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三)违反《行政法》 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蔺林、李万彬、小赵等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行政法,违反了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荔枝街道办事处蔺林、李万彬、小赵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荔枝街道办事处的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张宏旗信什么,不信什么,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制裁行为,不制裁思想,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政党都没有权力要求改变别人的思想,或者针对公民的身份执法,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识。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有其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的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荔枝街道办事处蔺林等人对张宏旗的骚扰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见不得光的非法行为。 (四)违反《刑法》 非法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涉嫌构成“诽谤罪”、“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违反《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此善劝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大家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养家糊口,为子女谋幸福。常言道“忠厚传家远”,多行善事、多积阴德,子女才会有真正的幸福;反之,那就是真正的在害自己,害后人。所以行事做人一定要以厚道为本,不宜太蛮横、太缺德。目光要长远,不能顾头不顾尾,常言道“后脑壳没长眼睛”。难得糊涂才是真正的大智慧,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执行命令也没有必要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必要时还得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开枪但打不准),为自己留一条后路。有时候这种整人的所谓“工作”越卖力,可能罪恶就越大,既害自己,也害了你的上下级;糊弄糊弄得过且过,别人可能反倒认为你真聪明!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你的上级和下级。等到将来大清算大审判的那一天,他们都会发自内心的感激你:幸亏当时某某没有蛮干,否则我今天的罪可就大了! 切不要以为有什么撑腰,自己即使无法无天肆意妄为,也不会出问题。当年周永康、薄熙来、王立军,包括孙力军、傅政华等也曾这么认为。可结果呢:打老虎、拍苍蝇、打团团伙伙、政法系统倒查二十年、三十年,这些人一个个的都落马了。正所谓“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恶有报是宇宙的法则,谁也逃不过。每个人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该具备自己独立思考辨别善恶的能力,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定要明辨是非,守住良知,千万不要一时糊涂,犯下迫害好人的罪责,到头来只有深深的痛悔。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2/重庆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近期被骚扰、威胁-445677.html 2016-04-03: 重庆张宏旗遭西山坪劳教所迫害两年 二零零四年,重庆涪陵电力职工张宏旗先生因破网观看了《天安门自焚伪案》视频,从中共多年的谎言欺骗中走出来,张宏旗先生走入法轮大法修炼,如沐新生。然而,二零一零年,渴望让百姓了解真相的张宏旗,被劳教迫害两年,在西山坪劳教所遭残酷的殴打和洗脑迫害,对他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深深的伤害。 张宏旗先生今年四十四岁,家住重庆市涪陵区,讲述了他的找寻到真理的经历和遭受迫害的苦难。 揭开谎言 找到真理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一手发动了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一时间报纸电视电台铺天盖地的批判抹黑法轮功,造谣诽谤和妖魔化法轮功,使当时对法轮功并没有多少了解的我,也被这些谎言欺骗了。 直到二零零四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的网络邮箱中收到了一个翻墙软件,然后通过它突破了国内的网络封锁,得以浏览到动态网、大纪元和明慧网上的真相文章,感觉这些文章有理有据,反映出来的思想非常纯正,才知道原来法轮功并不象国内媒体上所说的那样,也不是搞政治的,他们只是一种信仰,一个修炼群体,原来法轮功是被冤枉的。 当时我简直震惊了!特别是那个《天安门自焚伪案》视频,看了之后,我就在想,一个政府怎么能造出这样的谣言呢?怎么能够不实事求是呢?而且是针对到那么大的一个群体,向全中国、全世界的人在撒谎,那不可怕吗?是谁下令这样干的呢?后来我才知道,这一切的炮制者,就是江泽民。 随着浏览的深入,我更加震惊了!江泽民为了维持无理和血腥的迫害,在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六一零办公室”, 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用金钱、权力、生存胁迫无数本不愿参与迫害的中国人(上至政府官员、工作人员,下至街头百姓)抛弃良心,协同诬蔑迫害无辜善良的法轮功群众,在自己的良心和生命中留下难以洗刷的道义污点,致使数以千万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拘留、劳教、判刑,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伤、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致使亿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单位受到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 这一切简直太邪恶了,邪恶得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可是后来在我身上发生的一切证明了这一切都是真的。 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在我了解到以上真相后,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们不畏强暴、和平理性坚持不懈讲真相的精神所感动,由感动变为佩服,最后有幸也成为了他们中的一员。 修大法使自己身心健康受益,是亲友圈中公认的孝子,在单位也多次获得先进、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按照“真、善、忍”的法则去做一个好人。尽管我做的还不是那么尽善尽美,但至少我在追求做一个好人,一个更好的人。 遭绑架:被喷辣椒水、暴力殴打 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傍晚,我在外出告诉世人法轮功真相时,被涪陵南门山交巡警平台的交巡警绑架,警察当着围观群众的面向我脸上喷辣椒水,然后将我劫持到敦仁派出所,交给涪陵国保支队,当时的国保支队长(自称杨科)到我家非法搜查,掠走电脑、打印机、MP4等私人物品,当晚我被非法关押到涪陵看守所。 到达看守所后,我拒绝拍照,看守所不能接收,于是杨科伙同看守所值班警察动用多名值勤武警对我进行暴力殴打逼我就范。在看守所,我绝食抗议,被副所长谭是非纠集监室人员对我强制灌食。十几天后,我被辗转劫持到涪陵劳教(戒毒)所、重庆人和中转站,最后被重庆西山坪劳教所迫害长达二年。 重庆西山坪劳教所:打我打断了两根棍子、洗脑迫害、 在重庆西山坪劳教所,我遭受了非人的残酷折磨。为了“转化”我,包夹张润和打我打断了两根棍子,我被长时间罚站、罚蹲、罚马步、罚弓腰等,被限制行走、限制饮食、限制上厕所、限制睡觉、限制接见和亲情电话、限制书信、被严管包夹迫害(最多时七人包夹我一人),随时随地都被人跟着盯着,凡事要打报告,被强制写诋毁法轮功的“三书”,强制写诬蔑法轮功的“揭批材料”,强制唱教导员李勇(又名李修谙)编的攻击法轮功的歌曲,强制看诽谤法轮功的影视书籍,强制唱“红歌”,睡觉前,强制喊攻击师父和大法的口号等。 在这里,没有人身自由,没有言论自由,没有信仰自由,甚至没有思想自由,连空气都邪恶得令人窒息。这里更不许说真话,只准说假话,说真话就严管迫害,警察纵容指使包夹人员来殴打你折磨你。他们用暴力制造“转化”的谎言,再用谎言去欺骗世人和麻醉自己。 在这里,别人是坐牢,法轮功学员是坐牢中牢,甚至牢中牢、牢中牢。法轮功学员惨遭非人的折磨,人格与尊严被剥夺,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然而,这里的一切信息都被封闭,所有人解教离开时,都被搜身,确认不泄露任何迫害信息,才允许离开。对外他们宣称这里是“文明场所”,不存在任何打骂、虐待学员的现象。家属或单位的接见,各式外来的检查,他们都应付自如,也表现得很文明和善,可是等这些人一离开,他们马上就原形毕露。 比如,他们摆出一副伪善的面孔,用谎言去欺骗我的家人和领导,胁迫我的家人、单位领导从精神上、情感上、工作上给我施加压力。他们两次“邀请”我的单位领导、同事到劳教所给我做“思想工作”,即洗脑。明明是他们用“破坏法律实施”这个莫须有的罪名冤枉迫害好人,让我失去了自由,不能尽自己的家庭责任、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他们却反而说我不忠不孝、不仁不义、连老婆孩子老人都不管、好好的工作也不珍惜;明明是他们倒果为因、颠倒黑白,他们却反而说我执迷不悟、不可救药。 在这里,只有他们说话的份,没有法轮功学员讲理的份,他们一手遮天,流氓和无耻都让他们给耍了!比如,每次我妻子来看我,他们都让我的妻子做我的“转化”,就配合他们迫害我,否则就不予接见;教导员李勇还打电话叫我哥哥和年近八旬的老母亲来做我的“思想工作”,从而迫害我,并当着他们的面暴跳如雷的拍桌子破口大骂。当我眼看着哥哥和母亲被他的伪善伎俩欺骗时,我的心在滴血,为邪恶的阴险,更为亲人的不辨是非!——当然我更理解亲人的无奈。因为就在头一天晚上,李勇叫我出去谈话,故意给我设套说:“你不是有师父保护吗?我们用电棍试试,看你的师父会不会保护你。”我当时头脑还算清醒,理智的拒绝了他。 他出去了,但还不死心,两次叫警察郭斌来劝诱我:“你想不想试试(指电棍),看你的师父会不会保护你?”都被我拒绝了。当我回到监室的时候,我把这个事告诉给了同室的劳教人员,他们都说我还算明智,否则给他们打死了都没人知道,这帮人什么事都干得出来(这里的劳教人员都知道,李勇是出了名的阴险狡诈、心狠手辣,江津大法弟子江锡清就死在这个地方)。过后,我才感到后怕,当晚他们是想要了我的命,而我的亲人却蒙在鼓里。 家庭被深深伤害 离开劳教所仍无自由 由于我的被迫害,我的家庭、单位、亲戚和朋友都受到了牵连和影响,使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陷入黑暗,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年近八旬的老母亲也遭受沉重的打击,一个好丈夫、好儿子就这样失去自由,使我不能尽丈夫、父亲和儿子的责任与义务,让他们颜面蒙羞,在他们被谎言欺骗后对我也产生了怨恨,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化解。 现在,我周围的很多亲人、同事、同学、朋友、邻居等,由于受邪恶的造谣宣传欺骗,还在被谎言毒害着,使我的名誉受损,生活饱受歧视。我虽然离开了劳教所,可还在被国保、街道等监视监听着,我的生活依然没有安全感,宪法规定我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做人的尊严、做好人的权利依然得不到保障,我的人身自由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也没有出国的自由。 这场迫害还在继续,是因为首恶者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在逍遥法外,江泽民虽然退休了,但他还在暗中操控,他布下的那套迫害体系还在运作着。从我最开始的被欺骗,到后来的被迫害,江泽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3/重庆张宏旗遭西山坪劳教所迫害两年-326109.html 2015-08-15: 重庆涪陵法轮功学员张宏旗遭迫害近况 2015年7月底被绑架的重庆涪陵法轮功学员张宏旗已回家,但涪陵区公安局、国保支队给川东电力公司施压企图继续迫害张宏旗,逼张宏旗写不炼功保证,否则不给安排工作。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15/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14108.html 2015-08-08: 重庆市涪陵区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被绑架 张宏旗在2015年7月24日被绑架,请知情者补充。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7/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13654.html 2014-05-25: 原重庆市北碚区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恶警 原重庆市北碚区西山坪劳教所七大队分队长徐晓钟(警号:5033277)经常手提一根“狼牙棒”,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张红旗。徐晓钟每天晚上10点把张红旗叫到办公室,向张红旗灌输歪理邪说,妄图所谓“转化”,2点回舍后,包夹人员们仍没有放过张红旗。张红旗刚睡着,包夹人员要么就把他叫醒,要么就用很柔软的东西搔他的耳朵等等等等,早上6点,有时5点30分就叫张红旗起床。这样,一直持续了几个月。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4/5/21/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292418.html 2010-08-22: 重庆北碚区西山坪劳教所现状 (知情人士提供) 在重庆北碚区西山坪劳教所,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关押在第七大队,其中有普教(在劳教所非吸食毒品的关押人员一般都称普教)人员和极少量药教80多名。第七大队只有一个队共分为十个组分别关押着22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郑鹏,郭以安,何坤良,杨俊(18岁),龙甲模(60多岁),阙付明(60多岁),刘辅力,杨代友,李军,黎中岳,普元胜,何清贵,掘超云,冯中学,何尔利,刘志明,刘帮合,王显华,翁泽明(72 岁),张宏旗,尹思荣,徐永培。其中第一组屋后面没有窗户,发霉的气味。 目前法轮功学员没有做生产,上午被强制洗脑看污蔑法轮功的内容,下午回组“学习”。几乎每日吃饭前唱由李勇编制的污蔑法轮功的歌曲。第二四六七组分为学习组,第三组分为农业组,第五八组分为生产组,第九、十组为严管组,一个组七八个人迫害一个法轮功学员。其中生产都由普教做。 今年五月期间前副大队长王静问何坤良:“法轮功好不好?”何坤良回答说:“法轮大法好!”王静就把何坤良“严管”起来。杨俊因唱法轮功学员创作的歌曲也被“严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8/22/228636.html 涪陵区联系资料(区号: 23)2022-07-20: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
杨伟 党工委书记 13709471977 徐芙蓉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13983303311 文健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13983331108 盛旭东 办事处副主任 13983303068 李兴锋 办事处副主任 13896527223 2020-11-07: 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辛子庄路,邮编:408400 南川检察院电话:023-64563216,023-64563222,传真:023-64563288 南川检察院检察长:赵磊 副检察长:陈东:023 71423665 71400000(宅) 13908254125 纪检组长:涂启勇:023 71421101 13658499388 副检察长:舒绍洪:023 71429767 71420664(宅) 13908254903 南川检察院检察一部:负责人刘继勇,检察官汪洁、韦勇。检察二部负责人张立江,检察官凌云、王国庆、何熠。检察三部:负责人任本梅,检察官黄学涛。检察四部:负责人杨红伟。检察五部:负责人李光堂,检察官吴登峰。检察六部:负责人任燕,检察官张静。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 邮政编码:408400 联系电话:023 71435859 传真:71435861 审委会法官: 孙养统 院长 蒲晓波 副院长 :023 71435981 71420685 13908254676 饶川 副院长:023 71435856 71429699(宅) 13908254161 石林 副院长 三级高级法官 2020-11-05: 以下是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辛子庄路,邮编:408400 南川检察院电话:023-64563216,023-64563222,传真:023-64563288 南川检察院检察长:赵磊 副检察长:陈东:023 71423665 71400000(宅) 13908254125 ... 更多 本案件有关文件2015-08-08: 国保支队
王在旭 13983333999 杨 科 13996785557 看守所 倪 德 13983318561 项渝平 13996700367 周民生 13983332110 谭是非 13896768777 敦仁派出所 吴光明 13983331715 蔡世祥 13996768555 张志宏 13908256807 张万举 13908252901 崇义派出所 姚平波 13908250961 赵 勇 13996883555 闵 闯 13008356000 冉 庆 18993330003 荔枝派出所 胡美林 13908251719 张继虎 13983311188 彭世军 13594527007 张 颖 13908253984 魏 洪 13908259567 三。法院。检察院。 邬前跃 13608250313 熊昌华 13908252211 方章福 13908253312 邬大彬 13996839777 吴朝清 13008360588 蒋兴平 15608380156 周 军 13908332869 张 宁 13983313666 徐江林 13320380033 陈 强 13908252406 唐 澜 13908251071 张 彦 13996767888 庄永东 13983319666 陈 雪 15803652400 周光凡 13509463553 吴晓琳 13983310868 刘崇毅 18996883358 廖 容 13896509821 重庆第三中级法院 李 强 18908252627 阵 川 13908250765 卢 君 13708341992 张庆国 13908261515 邓 芝 13996300515 蓝晓蓉 1309875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