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globalrescue.hopto.orgGLOBALRESCUE.HOPTO.ORG 登陆 今天是 2024-04-25 星期四 搜索 地址 其它
数据库从此进入
高等院校
海外营救
海外营救(按省分类)
最紧急救援
迫害案件分类
当前监狱非法关押表
Current Illegal detainee in Prison/Camps
相关工具
繁简转换器
电话提取器
相关链接
法网恢恢
法轮大法新闻社
法轮功追查国际组织
spacer  

云南 >> 昆明 官渡区 >> 文春福, 男, 60


出生时间: 一九六零年出生
个人情况: 昆明市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云南省元谋县人,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新村耀兴丹枫白露花园19幢2505室
拘留时间: 2010年2月21日
有关恶人: 昆明市福德派出所,官渡区国保大队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0-07-12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0-06-07: 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文春福索要养老金请求
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20)云01行终150号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颜瑶瑶,审判员:赵鸿章,张锐,书记员:保卓诚),驳回了文春福上诉要求省社保局补发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请求,维持官渡区法院做出的一审不公正判决。

面对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文春福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文春福,男,一九六零年出生,云南省元谋县人,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向当地村民赠送法轮功真相资料遭举报,后被绑架,之后被非法判刑四年,罚金5000元。文春福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期间。二零一八年,云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最终经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文春福胜诉,驳回省社保局的起诉。

但是,云南省社保局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去年九月四日,文春福从监狱刑满回家后,十月底,向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社保补发并按月足额发放他的养老金。今年一月九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云南省社保局副局长巢战友作为被告负责人出庭,两名律师张容华、何杨,都是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文春福本人及他的援助律师都从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刑法财产罚等法律层面指出退休人员享有养老金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被告适用69号文件扣发养老金是违法行为,69号文件本身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法律效力的文件。三月初,文春福接到了官渡区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云0111行初142号,一审法官孙劲松作出了判决,驳回文春福的合理诉讼请求。文春福因此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

昆明市中级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仍然回避了最关键的问题,即对云南省社保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所依据的69号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做出审查。直接认定69号文件可以作为社保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依据(具体依据第二条第六项规定,规定内容附后),同时还援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做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此,中院认为云南省社保局扣发及停发文春福养老金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定,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面对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文春福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向云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作为公民,文春福也依法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对69号文件(全称《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六)项进行审查。理由是这些规定违反了以下上位法的相关条款: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医疗及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服刑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养老金”。综上所述,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详细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法治国家对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只能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立法权限、程序设定,不能滥设。“处罚法定”是铁律。中国的《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财产罚,只有罚款和没收非法财物,绝无扣发养老金一说。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种法律形式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首先从法律形式上,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是在承担所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和社会保险部门的相关的“行政责任”;其次,从处罚的主体上,是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而不是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处罚书,社保部门没有权利出具这种行政处罚书。

文中相关资料:

1、69号文件:全称《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其中

第二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第二条第(三)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第二条第(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2、关于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关于对适用的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6/7/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文春福索要养老金请求-407382.html

2020-04-27: 昆明官渡区法院两度非法裁决文春福养老金案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政通大厦10楼,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凡涉及到省内退休人员(即养老金的发放单位是云南省社保局)养老金等待遇问题,将诉诸法律的都将交于官渡区法院一审审理。然而,官渡区法院在对文春福两次养老金案件的审理中,均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面对官渡区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再次向昆明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此案正在上诉中。

官渡区一审法院第一次的不公正判决,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但云南省社保局无视二审裁定,违法发函要求文春福返还养老金。文春福被迫起诉社保局,要求补发并按时发放养老金,官渡区法院再次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再次上诉。

背景资料:

文春福,男,1960年出生,今年60岁,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退休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物探分队助理工程师,属事业单位职工,1981年7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办理退休,工作年限33年10个月,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2017年6月起云南省社保局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至今。

2015年9月4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向当地村民赠送全球起诉江泽民的真相资料以及《九评共产党》、《风雨天地行》等,被花沟村村委会副主任王正四打电话举报,记下了文春福的车牌号。当文春福的车云AC9K28开到东川区乌龙镇时,被堵下来,文春福被当场绑架并被非法关押。2016年4月11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6)云01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文春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这五千元法院从文春福的养老金账户中强行扣除);二审(2016)云01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裁定下达一个月后,文春福被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

云南省社保局起诉文春福要求返还养老金,官渡区法院不公正判决

1、没有提前通知文春福,法院和社保人员欲直接在监狱开庭审理

2018年7月,文春福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时,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的人员突然来到云南省第一监狱,要对他非法开庭。称云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区法院起诉了文春福,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养老金75347.41元(社保的计算公式是从文春福2015年9月被非法拘留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不再发养老金,而是按照基本退休费的75%发生活费,一直到2016年4月,2016年4月审判决下达后,从当月开始就要停发文春福的养老金。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

社保称自己此前并不知道文春福已被非法抓捕和判刑,2017年5月,文春福所在单位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向社保局呈报了文春福被判处刑罚以及应当取消退休待遇的情况说明,社保随即于2017年6月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并向官渡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要求文春福返还之前所领的养老金。

文春福当即表示,作为法院,开庭前最起码要提前通知被告,以保证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作为被告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还要为自己写答辩状应诉。而官渡区法院无视法定程序,不通知当事人,欲当场开庭,匆匆结案。面对文春福的合理辩驳,法庭只得按照文春福合理要求的,按照正常程序发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将开庭时间定在一个月后。

2、一个月后在监狱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日,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委托的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监开了庭,文春福也写了答辩状,从自己被刑事判决就属于冤案,而社保局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养老金则是冤案基础上形成的错案。文春福在答辩中写道:“养老金是本人参加工作33年10个月(自1981年7月至2015年5月)劳动报酬积累的组成部份,即本人工作单位每月按时从本人应得劳动报酬及待遇中按规定比例代扣后交由社保单位按国家规定统筹统管,从而形成职工退休后依法应得的养老金待遇。云南省社保局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定义为国有资产是错误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社会常识和经济常识,没有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国家立法机构立法规定(事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国有资产。同时,我国法律及社会客观事实证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未因受到刑事处罚而改变或丧失其退休人员身份,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从未立法颁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被剥夺其退休人员资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本人文春福不因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了退休人员身份,本人退休人员待遇不容许任意剥夺。

3、官渡区法院的不公判决中,有意对文春福所提的合理辩护进行删减,不予完整记录

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判决书,判决文春福返还省社保局67121.08元。(法院的计算公式是,法院认为文春福刑事案件的生效时间应按照二审裁定下达的时间即2016年7月28日算,因此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应按照文春福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从2016年8月起取消养老金,因此计算出的金额比社保索要的金额要少8226.33元)另,案件受理费1684元也由文春福承担。

官渡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文春福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从社保处取得的部份养老金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从原告处领取的养老金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且造成了社保的损失。因此法院支持社保的诉讼请求。只是对返还的金额进行了从新计算(公式见上)。

文春福在向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上诉状中写道,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是适用法律不当。退休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因此,退休人员享有养老金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养老金是退休人员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而非不当得利。原告社保局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且退休费不是其所有的资产,其当然不是什么“受损失的人”。我本人在一审的答辩状中明确主张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且我提出的合理辩护理由的内容却被一审法院官渡区法院有意删减而不予如实完整记录到一审判决书中。

一审审判长:贺丽纯,人民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书下达时间:2018年8月21日。

4、对违宪的69号文件不做合法性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被告索要养老金的依据

社保局依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认为文春福被刑事拘留后就只能按照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即2015年9月5日起就应被彻底停发养老金。因此要求文春福返还从他被抓捕之日起至2017年5月的养老金。官渡区法院不就69号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做出审查,直接认定社保依据此文件要求返还养老金的行为合法。

5、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官渡区一审法院判决

面对一审的不公判决,文春福当即表示要上诉,并写了上诉状,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昆明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云01民终341号做出了如下裁定: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社保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文春福。裁定书的日期为2019年4月2日,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金馨、李锋,法官助理奚琳。

文春福在一个月后的2019年5月22日接到了裁定。

6、云南省社保局无视二审裁定 违法发函要求返还养老金

在2019年4月2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即终审裁定,裁判社保局败诉后,云南省社保局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私自于2019年4月25日直接绕过法院,向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一监的文春福发了一份《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云社险函[2019]13号),要求文春福返还养老金72417.05元。这份通知书中只字不提自己曾向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养老金,经过一审、二审,社保败诉的既定事实,却想变换另一种方式,用行政管理的变相处罚直接向公民文春福索要他本人合法的养老金。

让人容易忽略的是,云南省社保局前后两次即向法院起诉、向文春福本人发通知索要养老金的金额数字是不同的,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时75347.41元,第二次私自发通知索要时72417.05元。而这两个数字均高于官渡区法院一审不公判决文春福返还社保的养老金金额67121.08元。也就是说,即使按照官渡区法院一审的不公判决,文春福也不需返还社保那么多钱的养老金,更何况二审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社保的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本身所做出的私自发通知要求公民返还养老金的做法不仅是无效行为,更是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本身恰恰表现出其根本就不尊重法律。

文春福起诉社保局要求补发并按时发放养老金 官渡区法院再次不公正判决

1、立案过程屡遭刁难

从2017年6月,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2019年9月4日文春福结束四年冤狱回家,便亲自找到云南省社保局,要求补发按时发放养老金,但社保并不理会,还扬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其。

9月底,文春福由官渡区司法所指派,请到了一位援助律师,律师根据文春福的要求写好了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求被告社保局依法履行给付职责,审核、补发文春福2017年6月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养老金待遇,并自补发完毕后按月支付文春福养老金。

起诉中写明社保下发的《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称其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要求文春福返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并于2017年6月停发文春福养老金的做法严重违法,侵犯了文春福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所谓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起诉状还写道:“69号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很明显69号文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云南省社保局适用69号文而剥夺文春福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但是这份起诉状却在官渡区法院立案庭被反复要求修改,连律师都感到压力很大,前后一个多月时间,直到11月5日才正式立案。

2、官渡区法院无理拒绝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立案后,文春福想变更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举证期届满前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是文春福写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新的诉状后,律师联系法官,却遭到法官拒绝,法官说如果要变更诉讼请求就要重新立案,作为一个新的案子审理了。

3、法官孙劲松没有将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交给被告方

2020年1月9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判长是行政庭的孙劲松,人民陪审员杨萍、付铁艳,书记员杨程程。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律师很快从法官处拿到了被告社保局提交的证据目录,律师也很快将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完整的交给了法官孙劲松。证据目录两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但是直到1月9日正式开庭,被告方云南省社保局的律师却说她们还没有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法官孙劲松才当庭将文春福的证据目录给了被告方社保局。这使得社保局及其辩护律师没能仔细看过文春福提交的证据目录,其中他对自己被冤判的刑事案件的申诉状,不了解文春福之前的刑事判决是冤判以及所有的事实和理由。间接造成社保扣发文春福养老金有一种主观认为,是因他违反法律(其本人有错违法在先),因此“理应”受到扣发养老金的处罚的错误想法。导致在庭审过程中,社保对自己的行为(要求返还养老金及扣发养老金)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而法官孙劲松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及时或者是至少在开庭前将证据目录给被告方,让其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分析。

4、法官孙劲松本人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没有仔细阅读,其并不清楚整个案件的始末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孙劲松开庭时问的一个问题,问文春福是否返还了社保局索要的养老金,在律师说明昆明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已经撤销并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后。孙劲松表示出惊讶,其根本不知道中院已经做出了裁决,并当庭要求文春福将中院的裁定书给他看。而这份裁定包括官渡法院一审的不公判决,被告社保局已经完整收录在其证据目录中早就提交给了他,连原告文春福的律师都早已拿回并仔细就其中每一项与文春福质证,准备开庭。作为审判长的孙劲松,竟然连案件最关键的环节都并不知情,其根本就没有仔细阅读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目录,对案件没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大有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做法。同时有意忽视被告社保局下达的所谓返还养老金通知是在二审裁定已经生效后。

5、未对“69号文件”做合法性审查,一审判决驳回文春福的合理诉求

官渡区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云0111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文春福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就文春福的具体理由作出针对性的说理及阐述,而是回避了文春福的理由及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及64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并未对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内容为转发69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便直接根据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作出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即认定被告社保局依据69号文件停发文春福养老金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表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有一个:达到退休年龄。而停发养老金的条件也只有一个:退休人员死亡。与是否服刑无关。法律无“除外”规定,没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但书”规定,没说“但是如有…。情形不发养老金”。综上所述,国家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及云南省云人社发〔2018〕55号文件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详细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不应作为依据直接判案。

6、判决书中对事实部份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给人以歧义

(2019)云0111行初142号判决书,下达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开庭后仅十天),但文春福的律师是3月初才接到判决,在其中对事实部份的描述,完全扭曲了整个事情的真相,而且有意将对文春福有利的事实回避不写。事实部份仅写了社保局于2019年4月25日向文春福下发了《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云社险函[2019]13号),以及其中的内容(依据69号通知某款某条要求返还养老金及具体数额),并写了这份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送达给文春福签收(当时文春福还在监狱)。以及文春福从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羁押至2019年9月4日。这就是整份判决中全部的事实内容。给人以歧义——文春福“欠”社保的养老金未还,还起诉社保索要养老金。

文春福的上诉状中明确了一审法院遗漏了该案的重要事实,即:一、2018年4月8日被上诉人已就上诉人应返回75347.41元的退休待遇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起诉,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67121.08元。经上诉人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已作出了(2019)云01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起诉。二、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已作出(2019)云01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上诉人下发了云社险函〔2019〕13号《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且责令上诉人15日内退还养老金72417.05元。被上诉人这一下发通知的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其行为与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相违背。

面对官渡区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决,文春福已经向昆明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目前此案正在上诉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4/27/昆明官渡区法院两度非法裁决文春福养老金案-404426.html

2020-03-10: 昆明官渡区法院无理驳回文春福索要养老金请求
今年三月初,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接到了官渡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对于云南省社保局自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无理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违法行为,文春福要求社保局补发并按月足额支付养老金,人民币近二十万元,官渡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驳回文春福的合理诉讼请求,认为云南省社保局依照人社发[2012]69号文作为扣发依据是合理的。针对不公判决,文春福已经提出上诉。

文春福,男,一九六零年出生,云南省元谋县人,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向当地村民赠送全球起诉江泽民的真相资料以及《九评共产党》、《风雨天地行》等真相资料,被花沟村村委会副主任王正四打电话举报,并记下了文春福的车牌号。当文春福的车云AC9K28开到东川区乌龙镇时,被堵下来,文春福被绑架,同时被绑架的还有车上的法轮功学员罗白秀。之后文春福被非法判刑四年,罚金5000元;罗白秀三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

文春福被非法关押在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期间。二零一八年,云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最终经昆明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文春福胜诉,驳回省社保局的起诉。

但是,云南省社保局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至今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去年九月四日,文春福从监狱刑满回家后,十月底,向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社保补发并按月足额发放他的养老金。今年一月九日,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云南省社保局副局长巢战友作为被告负责人出庭,两名律师张容华、何杨,都是云南欣宇多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文春福本人及他的援助律师都从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刑法财产罚等法律层面指出退休人员享有养老金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被告适用69号文扣发养老金是违法行为,69号文本身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是无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本案法官孙劲松仍作出了不公的判决。文春福已经上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3/10/昆明官渡区法院无理驳回文春福索要养老金请求-402253.html

2020-03-07: 从被告到原告,官渡区法院审理文春福诉云南省社保局一案
文春福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1960年出生,2015年5月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2017年6月云南省社保局以文春福被寻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为由停发了文春福的养老金至今。并向官渡区法院起诉要求文春福返还在服刑期间“多”领取的养老金67121.08元,当时文春福还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案子经过官渡区法院初审,昆明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枉判文春福返还养老金);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

2019年9月4日,文春福刑满回家后,向官渡区法院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发及不发养老金的违法行为,要求足额补发养老金近20余万元(停发日起至2020年1月),并自补发完毕后按月足额支付养老金。官渡区法院在2020年1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省社保局不顾宪法、法律的效力远高于所谓文件的基本常识,强词夺理以所谓文件作为其违法行为的“依据”。文春福本人及他的援助律师都从现有法律的角度,指出公民享有养老金不受其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的影响,只要当事人健在,就不受任何因素依法享有养老金待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3/7/2019年云南法轮功学员254人次遭中共迫害-402032.html

2020-01-08: 云南昆明市文春福起诉省社保的开庭时间变更为1月9日补充
1月9日下午2时,官渡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将在第三法庭,就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索要被非法扣发的养老金一案,开庭审理,审判长:孙劲松,书记员:杨程程。

文春福,男,五十九岁,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被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至今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非法停发了养老金。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结束四年冤狱后,在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无果后,文春福依法启动了诉讼程序,将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告上了法庭。官渡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在下月开庭。

相关背景资料:《被非法判刑四年 云南省文春福被无理扣发养老金》、《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押养老金 法院立案》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8/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98723.html#201723588-3

2020-01-04: 2020年1月9日下午2时,官渡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将在第三法庭,就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索要被非法扣发的养老金一案,开庭审理,审判长:孙劲松,书记员:杨程程。

官渡区法院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619号
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871-67275813

文春福,男,五十九岁,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被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至今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非法停发了养老金。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结束四年冤狱后,在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无果后,文春福依法启动了诉讼程序,将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告上了法庭。官渡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在下月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4/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98551.html

2019-12-23: 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发养老金 下月开庭
2020年1月7日下午2时30分,官渡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将在第五法庭就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索要被非法扣发的养老金一案开庭审理,审判长:孙劲松,书记员:杨程程。

官渡区法院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1619号
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871-67275813

文春福,男,五十九岁,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因为修炼法轮功被中共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判刑四年,从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至今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非法停发了养老金。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结束四年冤狱后,在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无果后,文春福依法启动了诉讼程序,将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告上了法庭。官渡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在下月开庭。

相关背景资料:
一、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被非法判刑四年 云南省文春福被无理扣发养老金》
二、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押养老金 法院立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2/23/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97391.html

2019-11-22: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押养老金 法院立案
二零一五年九月,昆明市文春福因信仰法轮大法,被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今年九月四日期满回家。期间,从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文春福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无理扣发了所有养老金。即使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已经判文春福胜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仍无反应,并声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其。

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长叶建梅。文春福要求云南省社保局依法履行给付责任,审核、补发文春福在监狱被非法关押期间(二零一七年六月至刑满二零一九年九月停发)的养老金待遇,并自补发完毕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待遇。

文春福在起诉状中写道:“根据《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扣发文春福养老金的所谓依据是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起诉状还写道:“69号文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国《立法法》的精神,没有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很明显69号文的规定不仅没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反而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因此,云南省社保局适用69号文而剥夺文春福养老金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目前,官渡区法院已经立案,并告知两个月之内,会开庭审理此案。

文春福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一九六零年出生,今年五十九岁。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因信仰法轮大法,被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零一八年七月,文春福仍被非法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此时,昆明市官渡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的人员到云南省第一监狱,要对他非法开庭,云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费的75%发生活费,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费)。

当时就要开庭前,文春福表示根本没有事先通知,他没有做任何准备,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该发传票发传票,他做应诉准备。

一个月后,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委托的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监开了庭,文春福也写了答辩状,从修炼法轮功合法、对他的抓捕判刑均是违法,以及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与是否被判刑根本无关等方面做了陈述,没有退还养老金之说,而且在服刑期间及刑满后,都应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文春福退还云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审判长贺丽纯,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春福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写了上诉状,市中院人员到云南省第一监狱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没有开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2019)云01民终341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一审受理费1684元退回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文春福。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金馨、李锋,法官助理奚琳,书记员武雨。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实质宣布了文春福胜诉,云南省社保局要求退还养老金无理,然而云南省社保局却在文春福本人还没有接到二审裁定的前一个月,四月二十五日,就发了一个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云社险函[2019]13号“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并送达到监狱叫文春福签收,送达人是朱晓潇、李继明。

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从云南省第一监狱刑满回家后,去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应,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他们。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文春福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无理扣发了所有养老金。近日,文春福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是局长叶建梅,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已立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1/15/文春福起诉云南省社保局扣押养老金-法院立案-395844.html

2019-10-31: 被非法判刑四年 云南省文春福被无理扣发养老金
云南省法轮功学员文春福二零一五年九月因发放法轮功真相被绑架,后被非法判刑四年。期间,云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后经昆明市中院的裁定文春福胜诉。今年九月四日,文春福从监狱刑满回家后,去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应,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他们。

文春福,男,云南省元谋县人,是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退休职工,一九六零年出生。

二零一五年九月四日,在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红土地镇花沟村向当地村民赠送全球起诉江泽民的真相资料以及《九评共产党》、《风雨天地行》等真相资料,被花沟村村委会副主任王正四打电话举报,记下了文春福的车牌号。当文春福的车云AC9K28开到东川区乌龙镇时,被堵下来,文春福被绑架,同时被绑架的还有车上的罗白秀。

罗白秀,女,一九六八年出生,云南省江川县人,家住玉溪市江川县龙街村委会龙街村二社183号。罗白秀在二零零五年七月二日因携带法轮功真相资料,被江川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被江川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零年八月六日刑满释放;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日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此次被绑架的前一个月)罗白秀、文春福讲法轮功真相,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九月四日当晚,俩人被非法关押在乌龙镇派出所,第二天文春福被送到寻甸县看守所非法关押,罗白秀被送到昆明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他俩的办案警察都是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具体名字不详。

文春福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警察到他所租住的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小新村耀兴丹枫白露花园19幢2505室非法抄家,并没有带文春福本人去。从他家中非法抄走李洪志师父著作、真相资料、光盘,还有在文春福车上的真相资料、光盘,一元真相币七十七张。

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十七天后,俩人被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非法逮捕,在宣布逮捕之前,寻甸县检察院的人去了看守所一次,就问了文春福两个问题:车子是不是他的,车是不是他开的。

三个多月后的二零一六年一月,文春福收到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寻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检察员是彭明柱,对他和罗白秀非法起诉。

三月十六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院对文春福和罗白秀非法开庭,俩人的律师均为他们做了无罪辩护,俩人也从各个角度讲了自己行为的合法,要求无罪释放,寻甸检察院的公诉人最后称俩人认罪态度差,要法院从重处罚。

五月份,文春福拿到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6)云01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文春福被非法判刑四年,罚金五千元;罗白秀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书上还写明没收非法抄去的法轮功真相资料。审判长舒应亮,审判员张彦、王琼芬,书记员何薇,判决书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俩人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同年八月,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院(2016)云01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邪恶的原判。审判长杨国晖,代理审判员高雁海、张冲开,书记员熊灿,裁定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拿到裁定书后,八月二十五日,文春福被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罗白秀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文春福被关押在云南省第一监狱的七监区,后这个监区改为四监区。前三个月属于隔离,第一个月就是安排一个包夹看着,在监房里,不让与任何人接触。第二、三个月到车间去,走队列,也有专门的包夹犯人看着。开始的主管警察是马能,改造队长马军勇。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搬了新车间,要求全员参加劳动,文春福对马军勇说他没有犯罪,不应该接受劳动改造,因此被弄到集训组在车间操正步三天。之后就安排文春福打扫卫生,警察雷浩然说他悠哉悠哉的,挑他毛病。之后文春福还折电暖器片,也没有定额,到后来就让他在车间负责给犯人打水,每天六次,早上三次,下午三次。

文春福在一监的二零一八年七月,云南省社保局,地址在昆明市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健梅(局长)。昆明市官渡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的人员到一监要对他开庭,云南省社保局要求文春福退还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后(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七年五月)的养老金75347.41元(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基本退休费的75%发生活费,二零一六年四月取消退休费)。当时就要开庭,文春福表示根本没有事先通知,他没有做任何准备,叫法院按照正常程序该发传票发传票,他做应诉准备。

一个月后八月一日,官渡区法院及云南省社保局委托的律师付宇超、申秋敏(俩人均是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一监开了庭,文春福也写了答辩状,从修炼法轮功合法、对他的抓捕判刑均是违法以及养老金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与是否被判刑根本无关等方面做了陈述,没有退还养老金之说,而且在服刑期间及刑满后都应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文春福退还云南省社保局67121.08元,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文春福支付。审判长贺丽纯,人民陪审员樊成明、田祖萍,书记员刘盛安宁,判决日期是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文春福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上诉,写了上诉状,市中院到一监向文春福做了了解,没有开庭,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文春福收到了昆明市中级法院(2019)云01民终341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2018)云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的起诉,一审受理费1684元退回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退回文春福。审判长褚晓云,审判员金馨、李锋,法官助理奚琳,书记员武雨。

昆明市中院的裁定实质宣布了文春福胜诉,云南省社保局要求退还养老金无理,然而云南省社保局却在文春福本人还没有接到二审裁定的前一个月,四月二十五日,就发了一个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云社险函[2019]13号“责令退还养老金通知书”并送达到监狱叫文春福签收。送达人是朱晓潇、李继明。

文春福今年九月四日从监狱刑满回家后,去找到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要求发放养老金。社保局不正面回应,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诉他们。

二零一七年六月开始文春福被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无理扣发了所有养老金。文春福从监狱回来后,当天是由官渡区610、太和派出所、太和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居委会人员及他的女儿亲自接回来的,开始文春福一直住在旅馆,屡屡被上述人员骚扰,并骚扰他的女儿问他的住处,之后官渡区610及太和派出所人员在太和派出所附近给他开了间旅馆,让他住在那,方便监控。等十一过后又不断催促他的女儿给他租房,租好房子后,派出所两个警察亲自到他租住的房子拍下地址和门牌号,确定他住在那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0/31/被非法判刑四年-云南省文春福被无理扣发养老金-395245.html

2016-05-23: 赠送资料 昆明市文春福、罗白秀被非法判刑
云南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和罗白秀被绑架、非法关押大半年,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被寻甸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三年半,并被勒索罚金五千元、三千元。审判长为舒应亮,审判员张彦、王琼芬,书记员何薇。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寻甸县法院非法判文春福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至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止;非法判罗白秀三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三千元,刑期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五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止,并没收二人私人物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5/23/赠送资料-昆明市文春福、罗白秀被非法判刑-329124.html

2016-03-09: 云南法轮功学员罗白秀、文春福遭迫害近况
昆明市法轮功学员罗白秀、文春福2015年9月4日在开车回东川的路上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警察堵截绑架。2015年10月1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非法逮捕。罗白秀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文春福被非法关押在寻甸看守所。2016年1月初,寻甸县检察院将两人非法起诉到寻甸县法院。

罗白秀的律师先后两次会见了罗白秀,得知罗白秀在看守所因喊法轮大法好的口号,遭打骂。“610”和国保来了2次要求罗白秀写一个保证不在里边喊“法轮大法好”的口号,保证以后不出去散发法轮功小册子,被罗白秀拒绝。

2016年1月中旬,文春福的辩护律师终于在寻甸看守所见到了文春福文春福要求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3/9/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25141.html#1638231859-1

2015-09-06: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罗白秀被绑架
2015年9月4日下午,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罗白秀在东川区救人,被东川区公安局警察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9/6/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15278.html#1595235643-42

2015-08-20: ◇8月6日,在云南省大理巍山县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文春福、罗白秀,已于8月13日先后,回到家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20/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大陆各地简讯及交流-314351.html

2015-08-12: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罗白秀被绑架
2015年8月6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和罗白秀在大理巍山县发神韵光碟、讲真相时,被巍山县公安局人员绑架。

文春福,男,50多岁,昆明市地矿局第一水文队职工。2010年2月21日,文春福在锦苑花园发真相资料,被不明真相的保安诬陷,官渡区国保将文春福送往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在多次量血压都超标的情况下,看守所拒收,国保警察无奈将文春福放回家。

2010年2月24日,官渡区国保大队强迫文春福到国保大队办理所谓的“取保候审”手续,文春福向警察讲明真相,同时否定一切形式的迫害,拒绝在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上签字。3月1日,文春福再次来到官渡区国保大队,揭露国保对他的绑架及抄家的行为,同时要求归还被非法抄走的东西。

与此同时官渡区国保还通过文春福的妻子所在单位,通知他的妻子到国保非法问询,企图给文春福的家人施加压力。他的妻子承受不住公安和社会的压力,和他离了婚。

法轮功学员罗白秀的情况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12/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14027.html

2015-08-09: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罗白秀被绑架
2015年8月6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文春福和罗白秀在大理巍山县发神韵光碟、讲真相时
被巍山县公安局人员绑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9/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13657.html

2010-03-11: 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绑架大法弟子文春福
2010年2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大法弟子文春福,系昆明市地矿局第一水文队职工,在锦苑花园发真相资料,被不明真相的保安举报到昆明市福德派出所,并通知了官渡区国保大队,当日被官渡区国保大队非法抄家,抄家时,连同文春福自营的公司帐单等都被强行抄走。抄家后,官渡区国保大队警察将文春福送往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在多次量血压都超标的情况下,看守所拒收,国保警察无奈将文春福放回家。

2月24日官渡区国保大队强迫文春福到国保大队办理所谓的“取保候审”手续,文春福向警察讲明真相,同时否定一切形式的迫害,拒绝在取保候审的通知书上签字。3月1日文春福再次来到官渡区国保大队,揭露国保对他的非法绑架及抄家的行为,同时要求归还被非法抄走的东西。

与此同时官渡区国保还通过文春福妻子所在单位,通知他的妻子到国保非法询问,妄图给文春福的家人施加压力。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3/11/219631.html

昆明 官渡区联系资料(区号: 871)

2023-09-03: 官渡公安分局福德派出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昌路18号,邮编:650011
电话:0871-63559394
现任所长:左太长
前任所长:任庆伟13888588380
副所长:罗俊
副所长兼案件办理中队队长:李方
警察:雷震
民警:余科毅
办理身份证对宋黎霞非法询问的警察:杨建华(责任领导)、杨华林、曹雁昆

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25号,邮编:650200
电话:0871-67186871
党政综合办公室:0871-67171911;传真号码:0871-67179815
关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张博
关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施国淞(现任) 电话:18183857815
关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杜春甫
官渡区关上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何艳
办事处工作人员:18108850381
关上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昌顺(2021年在任):13888631211
关上办事处主任:王竞元(2020年在任):13700615097
关上办事处副主任:孙军锋(2020年在任):13658710615

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晖路14号,邮编:650200
电话:8071-67179453

关上街道办事处关上中心区社区: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民航路458号,邮编:650200
电话:0871-67182785
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张惠
社区副主任:杨洋、聂娜
社区工作人员电话:13108876018

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政府3号楼2楼,邮编:650214
电话:0871-67173024
传真号码:0871-67173024
局长:胡昌坤

昆明市官渡区司法局关上司法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平路25号,邮编:650200
电话:0871-67189109
联系人:代远

官渡区公安分局: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60号,邮编:650200
... 更多


相关案例 恶人榜 主页


网页界面更新: 2023-12-05, 9:57 下午 (AST) 关于我们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