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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昆明市 >> 朱恩华, 女


出生时间: 1977-01-01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昆明五华区滇缅大道省建五公司宿舍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10-04-19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抄家/非法搜查  非法重判  受迫害程度:高

案例描述   折叠显示

2022-07-08:昆明市朱恩华与母亲杨树珍被非法判刑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朱恩华女士与母亲杨树珍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在曲靖家中被国保警察绑架、非法构陷。二零二二年三月,她被非法判刑八年,母亲杨树珍被枉判四年。

朱恩华,四十五岁,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生;父亲朱军建七十五岁,没有修炼;母亲杨树珍,七十一岁。父母从昆明工作退休后回到老家曲靖市白江镇定居。朱恩华与母亲杨树珍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

二零二一年十月三日上午,曲靖市国保大队十多名便衣警察以租房为由骗取开门后,突然闯进朱恩华的家中,进家后,警察就将朱恩华手臂扭住,其他警察就开始抄家,五层楼房,每间都进去乱翻,连被子、枕头都扯开,最后将家中所有大法资料等东西全部抄走,也没有提供抄家清单。走时还将三楼以上四、五楼封了,不准住人。后将朱恩华及父母全家三人关押进白江看守所。父亲被非法关押二天后释放。

二零二二年三月,朱恩华被曲靖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八年,母亲杨树珍被非法判刑四年。随后朱恩华及母亲杨树珍对非法判决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

目前朱恩华及母亲被分别关押,朱恩华被关押在曲靖罗平县看守所,母亲杨树珍被关押在曲靖会泽县看守所。

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朱恩华女士曾经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朱恩华到同修王树兰家时,被正在非法抄家的昆明市西山分局国保大队恶警劫持、非法搜身,在她身上搜出法轮功真相资料后绑架、非法抄家。后被昆明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相关恶人: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警察齐某某、闫某某;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员:朱林;助理检察员:阳红宇,昆明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扬小萍;审判员:杨捷,代理审判员:李兴虎,书记员:段云萍)。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8/昆明市朱恩华与母亲杨树珍被非法判刑-445958.html

2011-03-19: 昆明法院图谋非法庭审老年夫妇
昆明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时秘密开庭践踏法律,迫害王树兰、杨功秀、吴奇芬、朱恩华等四名法轮功学员,对吴奇芬诬判五年、对王树兰、杨功秀、朱恩华诬判四年。昆明市中级法院近期图谋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福、孙显馨夫妇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19/昆明法院图谋非法庭审老年夫妇-237806.html

2010-12-20: 昆明四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抵制非法判决
(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近日,昆明四位法轮功学员吴奇芬、王树兰、杨功秀、朱恩华被中共法庭非法判刑。这四位法轮功学员和部份家属不承认昆明市中级法院的非法判决,向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上诉、申诉:王树兰向云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上诉书,吴奇芬的丈夫和女儿,朱恩华的母亲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

这四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中午,被昆明西山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西山区国保大队邱学彦等恶警绑架并抄家,恶警从吴奇芬家抢走电脑及显示器、音响、及桌面MP3播放器一个、MP4一个、MP3和数千元现金等私人财产。随后王树兰、杨功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秘密开庭践踏法律,迫害王树兰、杨功秀、吴奇芬、朱恩华等四名法轮功学员。近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10)昆刑一初子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中违法对吴奇芬诬判五年、对王树兰、杨功秀、朱恩华诬判四年。

王树兰的上诉书从三个方面指出昆明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

一、昆明市中级法院应用法律错误。昆明市中级法院套用《刑法》第300条定罪没有任何依据。

二、昆明市中级法院法外定罪。法院的认定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而法院所说的“国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因为法院拿不出一条界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就没有禁止过法轮功。

三、上诉人依法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犯罪。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无辜侵犯,广大民众深受谎言蒙蔽,国家《宪法》被亵渎,千万法轮功修炼者遭受不白之冤,正常上访渠道被堵死的情况下,我们只有自己制作法轮功的真相材料向政府,向民众揭露由江泽民个人意愿、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这是对《宪法》的维护,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负责。

吴奇芬的丈夫和女儿从四个方面为吴奇芬进行申诉:

一、昆明市中级法院用《刑法》第三百条给吴奇芬定罪没有事实根据。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认定“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也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是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但在《判决书》中看不出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吴奇芬利用了什么组织?破坏了哪一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

二、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的吴奇芬的所谓 “罪行”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院的司法解释,法轮功根本没有涉及其中任何一款内容,法轮功并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所以我们认为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奇芬的所谓“罪行”没有法律依据,根本就不能成立,是法外施法,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吴奇芬的行为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她没有违法犯罪。吴奇芬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这是她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我们看到她自修炼法轮功后身心的确有很大的变化,所患的各种疾病痊愈了,更能善待别人,不与人争斗,遇到矛盾能向内找,做事能首先为别人考虑。虽然我们没有修炼法轮功,但是我们认为法轮功讲“真、善、忍”,教人做好人,能达到祛病健身的效果,无论对社会,对国家,对家庭来讲都是有益的。吴奇芬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认为法轮功好,真善忍好,向民众去宣传也无可非议,你可以相信,也可以不相信,但是不能因为自己不相信,就要强制别人也不能相信。

四、我们希望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吴奇芬案件,不要让历史悲剧重演。一九七八年平反纠正大量历史上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沉痛教训我们应该牢记了,造成这些冤假错案的悲剧都是“以人治国”的结果。司法机关是担负着“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以我们希望上级法院能重新审理吴奇芬案件,不要再让历史悲剧重演,不要使自己成为历史的罪人。

朱恩华的母亲从三个方面为女儿进行申诉:

一、朱恩华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刑法》第300条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法院凭什么依据认定朱恩华利用什么组织破坏了哪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她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危害?给谁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法院对这些定罪的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就违法判决,这个判决怎么能成立呢?所以这个判决是违法的。

二、朱恩华无视的“国家法律”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中提到的所谓“国家法律”根本就不存在。迄今为止,对法轮功所谓的“国家明令禁止、取缔”的认定,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三、朱恩华的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她没有违法犯罪。1999年7月20日以来,法轮功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法轮功修炼者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真相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向民众讲明法轮功的实际情况。告诉世人“善恶有报”的天理和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得福报、能化险为夷、消灾避难,这是通过千万世人亲身经历的真理。朱恩华就在其中做着这样的事。在云南楚雄就发生过这么一件神奇的事:某建筑工地上有三个民工从六楼摔下,两人当场死亡,另一个人却因为身上带了法轮功的护身符,经常念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而安然无恙。还有念了“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后各种疾病消失的、癌症痊愈的这些例子数不胜数。所以朱恩华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

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认真关注一下申诉人所提出的问题。重新审视一下每个人的行为和做法,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但你们一定要为你们的未来着想,这也是我所希望的。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2/20/昆明四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抵制非法判决-233899.html

2010-11-01: 昆明市法院拟开庭陷害四名法轮功女学员
(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将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开庭践踏法律,图谋进一步迫害王树兰、阳功秀、吴奇芬、朱恩华四名法轮功学员。

这四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中午,被昆明西山公安分局梁源派出所、西山区国保大队邱学彦等恶警绑架并抄家,从吴奇芬家抢走电脑及显示器、音响、及桌面MP3播放器一个、MP4一个、MP3和数千元现金等私人财产。随后王树兰被监视居住,阳功秀被取保候审。

七十岁的王树兰女士,昆明市五华区印刷厂退休工人。曾于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日在去北京上访的路途中被乘警劫持后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十五天;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王树兰到云南省委信访办上访,又被西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劫访绑架后被非法劳教三年。

六十五岁的阳功秀女士,云南省铁路总公司退休工人。四月十二日被绑架后在看守所被关押期间由于血压增高于四月十五日取保候审。

五十六岁的吴奇芬女士,曾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被西山区公安分局绑架,被关押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遭受迫害二年零六个月。

朱恩华女士,三十三岁,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二日到王树兰家时被西山分局国保大队恶警非法搜身,在她身上搜出法轮功真相资料后被绑架、抄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1/1/231790.html

2010-04-18: 云南昆明大法弟子朱恩华、杨龚秀等多人遭迫害
云南昆明大法弟子朱恩华(女,1977年1月1日生),家住昆明五华区滇缅大道省建五公司宿舍,2010年4月12日上午约十时出门后到昆明西苑街道办事处大院,至今下落不明。

同日下午约两三点,大法弟子杨龚秀、吴其芬、王素兰被昆明西山区国保非法抄家、非法拘留;虽王素兰当日取保候审被放,但其他同修仍被非法关押;详情待进一步了解。请大家正念加持、积极营救。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4/18/221727.html#1041804551-1

昆明市联系资料(区号: 871)

2024-08-15: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法院 主审法官:张芸翠 电话:0871-68261202
五华法院院领导:
李 晖 0871-68261513
杜禹衡 0871-68261515
宋 杰 0871-68261517
武子捷 0871-68261518
曾凌杰 0871-682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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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 0871-68261504
任春波 0871-68261514
彭建宏 0871-68261608

2024-06-08:主审法官:张芸翠 电话:0871-682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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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伟 0871-68261617
刘婷婷 0871-68261504
任春波 0871-68261514
彭建宏 0871-68261608

2024-05-30: 昆明市中级法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邮编:650228
院长:尹波
本案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建斌
审判员:阮文波、刘华

2023-10-27:迫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分局
办公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永乐大街与宝塔路交叉路口(无门牌号)
联系电话:0871-67802803
传真电话:0871-67802803
通信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永乐大街与宝塔路交叉路口晋宁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邮编:650600

晋宁公安局领导成员:
局长:杨卫平
政委:刘洪涛
副书记:王淋 分管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
副局长:普立新
副局长:陈冬华
副局长:张城
副局长:王成 分管治安大队、国保大队
副局长:冯元亮 分管刑侦大队,联系昆阳派出所
政工室主任:李文吉
政工室副主任:闫国栋
晋宁国保大队警察:王旭辉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中和路284号
联系电话:0871-67802322
邮编:6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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