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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家秋(邢加秋)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大法弟子邢加秋在沈阳第三监狱遭到警察及犯人的集体毒打和残酷折磨
男, 49
出生时间: 1976-09-30
紧急成度: 最高
家庭地址: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张家沟村邢屯
有关恶人: 坏人赵焕永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3-04-08
案例分类: 农村人  劳教  奴工/强迫劳动/流放  非法拘留/绑架  监狱/非法庭审  毒打/体罚  抄家/非法搜查/入室抢劫  家人/朋友被迫害  事业/学业被影响  多次/长期迫害  流离失所/背井离乡  骚扰/恐吓/长期监控  非法重判  受迫害程度:酷刑
家庭成员: 夫妻/父母/成年人: 邢家秋(邢加秋) 张秀英
交叉列在: 辽宁 > 沈阳 于洪区 沈阳监狱城 省第一监狱(原大北一监狱,大北监狱,沈阳第一监狱,男)
交叉列在: 辽宁 > 锦州监狱(南崇山监狱,南山监狱,辽西新入监监狱)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6-04-09: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已被构陷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已被构陷至连山区法院,法院拟于4月15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 2025年6月9日,邢家秋和妻子张秀英在连山大街的租住房内,被连山街派出所警察强行绑架,并遭非法抄家。警方随后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对二人实施行政拘留十五天。 2025年6月24日,也就是行政拘留期满的当天上午九点,邢家秋夫妇并未获释,反而被警察直接从

2026-04-09: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已被构陷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已被构陷至连山区法院,法院拟于4月15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

2025年6月9日,邢家秋和妻子张秀英在连山大街的租住房内,被连山街派出所警察强行绑架,并遭非法抄家。警方随后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对二人实施行政拘留十五天。

2025年6月24日,也就是行政拘留期满的当天上午九点,邢家秋夫妇并未获释,反而被警察直接从拘留所劫持至葫芦岛市看守所。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连山区政法委此前在巴塞罗娜小区墙上张贴污蔑法轮功的展板被人涂抹,他们怀疑此事与邢家秋有关。

随后,案件被转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承办法官名是王连廷。法院定于4月15日下午2点在连山区法院开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4/9/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508638.html

2026-03-24:政法委强力施压 公安局凑合证据 检察院非法起诉 ——辽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张秀英夫妇遭构陷经过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政法委,二零二五年五月在连山大街巴塞罗那小区张贴污蔑法轮功的宣传文字和图片。但是没过多长时间,那些完全与事实不符的东西就被人涂抹得一干二净。据悉,连山区政法委书记张建党闻之大怒,认为失了脸面,指使连山派出所警察排查辖区内的所有法轮功学员。很快,他们盯上了邢家秋、张秀英夫妇

2026-03-24: 政法委强力施压 公安局凑合证据 检察院非法起诉
——辽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张秀英夫妇遭构陷经过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政法委,二零二五年五月在连山大街巴塞罗那小区张贴污蔑法轮功的宣传文字和图片。但是没过多长时间,那些完全与事实不符的东西就被人涂抹得一干二净。据悉,连山区政法委书记张建党闻之大怒,认为失了脸面,指使连山派出所警察排查辖区内的所有法轮功学员。很快,他们盯上了邢家秋、张秀英夫妇。

邢家秋、张秀英夫妇是连山区钢屯镇的农民,年近50岁。他们自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以来,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修心向善,一直以来与人和睦相处,生活虽不富裕但也安居乐业。在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后,他们因坚持真善忍信仰,遭到邪党迫害,邢家秋两次被非法判刑共计九年半,张秀英也曾被非法判刑三年。这让他们上了邪党的黑名单,从此不得安宁。

胡乱绑架,无理批捕

那段时间,邢家秋、张秀英夫妇为了生活四处打工,正租住在连山大街。在连山区政法委书记张建党指使下,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晚,警察闯上门,绑架了邢家秋夫妇。当时钢屯镇老乡刘岩碰巧前来送菜,警察问刘岩:“是炼法轮功的吗?”刘岩说:“是”。警察又问:“法轮功好不好?”刘岩说“好”。于是警察将刘岩一起绑架走。

警察将三人劫持到葫芦岛市行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十五天后的六月二十四日,亲友到葫芦岛市行政拘留所接人,才得知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三人进行司法构陷,三人都已经被转关的葫芦岛市看守所。亲人们都很震惊,遂聘请律师介入。

当律师带着完备的手续到看守所会见邢家秋等人时,看守所却不让见,理由是上面不让见。于是律师和家属到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申诉、控告。有同情他们的警察悄悄告知:你们别告了,没有用,这事儿有背景,原计划拘留十五天,可连山区政法委说这么处理不行,这才把人转入看守所,这件事政法委说的算。

根据《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把人关入看守所实施刑事拘留后,一般案件须在三天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天,合计最长七天;重大案件可延长至三十天。而检察院须在接到提请后的七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是邢家秋等三位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第三十七天,也是对他们实施刑事拘留的最后期限。连山区检察院一直拖到这天才对邢家秋夫妇非法批捕。对此只有一个解释——既邢家秋夫妇实在不符合批捕条件,但检察院扛不住政法委的压力,不得不非法批捕。

送菜的刘岩,在第三十八天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检察院难下手 两次退案

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连山区公安局办案警察把构陷邢家秋夫妇的 “案件”送到连山区检察院,开始了以刑事诉讼进行迫害的第二个环节——审查起诉阶段。

然而,连山区检察院发现案子证据不足,确切的说,根本没有合法证据,于是把这个案子退回到连山区公安局办案单位,名曰第一次补充侦查。

连山区公安局进行所谓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再次送案。检察院认为,证据还是严重不足,起诉不了,遂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次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拖无可拖,检察院压力下提非法起诉

连山区公安局办案单位警察迫于政法委的压力,只好又一次所谓补充侦查,警察在没有联系家属的情况下,撬门压锁、破门而入,第二次非法抄了邢家秋夫妇的家,过程中抄家警察公开表示:“我们也不愿意来。”警察走时还顺走了一件衣服,没留下任何字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返回后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即45天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第175条规定,审查起诉期间最多两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然不足,则不予起诉。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连山区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案件返回到连山区检察院,而所谓补充的证据,只是多了一件顺手拿来的上衣。

连山区检察院拖到了三月三日的最后期限,才在明知非法、也得办的状况下,向连山区法院非法起诉邢家秋、张秀英夫妇......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3/24/政法委强力施压-公安局凑合证据-检察院非法起诉-508114.html

2026-03-19:邢家秋夫妇的案件被构陷到连山区法院,将面临开庭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的案件,已被构陷至连山区法院,法院拟于4月15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 2025年6月9日,邢家秋和妻子张秀英在连山大街的租住房内,被连山街派出所警察强行绑架,并遭非法抄家。警方随后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对二人实施行政拘留十五天。 2025年6月24日,也就是行政拘留期满的当天上午九点,邢家秋夫妇并未获释,反而

2026-03-19: 邢家秋夫妇的案件被构陷到连山区法院,将面临开庭
辽宁省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邢家秋夫妇的案件,已被构陷至连山区法院,法院拟于4月15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

2025年6月9日,邢家秋和妻子张秀英在连山大街的租住房内,被连山街派出所警察强行绑架,并遭非法抄家。警方随后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名对二人实施行政拘留十五天。

2025年6月24日,也就是行政拘留期满的当天上午九点,邢家秋夫妇并未获释,反而被警察直接从拘留所劫持至葫芦岛市看守所。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连山区政法委此前在巴塞罗娜小区墙上张贴污蔑法轮功的展板被人涂抹,他们怀疑此事与邢家秋有关。

随后,案件被构陷至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承办法官名叫王连廷。法院定于4月15日下午2点在连山区法院开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3/19/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507944.html

2026-03-14:辽宁葫芦岛市邢家秋夫妇被构陷到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

2026-03-14:辽宁葫芦岛市邢家秋夫妇被构陷到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

葫芦岛 连山区联系资料(区号: 429)

2026-04-09: 案件责任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21号 邮编:125001
院长杨书泽:电话 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康立勇 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 216411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赫牛 2164115
院部:魏爱君2164001 季爱华 2164002
马文胜 2164117
高经纬 2164118
魏艳妮 2164000
李孝刚 2164112
刑事审判庭法官:
庭长:王连廷 0429-216560513895946621(承办人)
张关中:2164501;(承办高作奎案)王月秋;2164502;白青青:2164500;祝佳:2164502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3号
邮政编码:125000
孙玲,女,检察长:电话 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赵大维,男,副检察长
周会生,男,副检察长 13942991967
毕珊珊,女,副检察长
王囡,女,副检察长 13224296189
崔海慧,男, 办公室主任 15134296696

下面几人多次承办法轮功案件:
龙胆 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承办人)
张孝金 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
杜扬 0429-265902015124267788
刘中新 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刘晓涵 0429-265978918624291110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李清艳 15141968822


2026-03-19: 案件责任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21号 邮编:125001
院长杨书泽:电话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康立勇0429-216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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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29)

2025-10-21: 责任人:
1、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政法委: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9号
区委书记:张建党 13904295005 13904295205(幕后指挥者)

2、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连山街派出所: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发展街东方雅苑南门
连山街派出所
所长:  毕波 13470647029
教导员:赵峰 15898230555
副所长:吴秉达 18741918188(承办人)
民警:李祖民、(承办人)
王红波、冯国旗(13500452612)、张强、李继志、戚鑫、贺福顺、杨英杰、邹俊松、
内勤:董书环

3、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
地址:连山区滨河路嘉晟阳光城西南侧约80米 (葫芦岛市连山区邮编:125001)
连山区公安分局:
局长:林辉 13942999998
政委:刘乾
副局长:李伟、史宝林
张文海 13709890876
国保大队:(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大队长:赵军 13942927527
教导员:申嵬
副大队长:左永鹏
民警:王建伟、邓晓旭、于忠水、张大栋

4、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3号
邮政编码:125000
孙玲,女,检察长: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赵大维,男,副检察长
周会生,男,副检察长 13942991967(原夏宁承办人)
毕珊珊,女,副检察长
王囡,  女,副检察长 13224296189
崔海慧,男,办公室主任 15134296696
杜扬:0429-2659020 15124267788(原朱云、刘聪、杨将威案承办人)
下面几人多次承办法轮功案件:
张孝金 0429-2659020 13050971625(很多案件张孝金和杜扬是公诉人)
龙胆   0429-2659789 13942924343(此次邢家秋夫妻案承办人)
刘晓涵 0429-2659789 18624291110
刘中新 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以下的单位是曾经枉判过法轮功学员

5、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地址是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21号 邮编:125001
连山区法院:
院长 杨书泽 电话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 康立勇 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 216411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赫牛 2164115
院部:魏爱君 2164001 季爱华 2164002
马文胜 2164117
高经纬 2164118
魏艳妮 2164000
李孝刚 2164112
刑事审判庭法官:
庭长:王连廷 0429-2165605;13895946621
王月秋(朱云、夏宁、刘聪案法官) 2164502
白青青 2164500
祝佳 2164502
法官 张亮 已调到执行局 18504291709(参与迫害过等)

6、葫芦岛市看守所:0429-3175042
女所所长:魏建启 15668977977 0429-3175023
副所长:李密密 15942991177
副所长:唐萌萌
男所所长:郭凯 15242920009(2025年4月接任张俊峰,张俊峰因挪用资金被免职调查)
韩菲(女)副所长156429755555
前台:0429-3175041
男所原所长:张俊峰 13898983007(2025年4月份已被撤职)
驻所律师:  费忠良 13998944001
驻所检察官:孙丽蕾 13898903456

7、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甲 邮编:125000
武继军,现任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相关责任人:
刑一庭
庭长:张鹏程 18342371777、0429-8580260
刘晓棠:(夏宁案承办人)电话0429-858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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