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 葫芦岛 南票区(南片区) >> 李秋

个人情况: 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
迫害情况: 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5-01-01
案例分类: 中小学教师  起诉案例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抄家/非法搜查  家人/朋友被迫害  受迫害程度:高
交叉列在: 辽宁 >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05-10-03: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大法弟子李秋遭迫害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修炼者李秋被判刑3年,并于2005年8月26日被送往沈阳女子监狱后,因恶警不准学法、炼功,致使眩晕症和妇科病复发,被监狱送往医院治疗,监狱还厚颜无耻的向李秋及家人索要治疗费。遭到李秋家人的抵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0/3/111695.html

2005-10-03: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大法弟子李秋遭迫害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修炼者李秋被判刑3年,并于2005年8月26日被送往沈阳女子监狱后,因恶警不准学法、炼功,致使眩晕症和妇科病复发,被监狱送往医院治疗,监狱还厚颜无耻的向李秋及家人索要治疗费。遭到李秋家人的抵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0/3/111695.html

2005-08-04: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于2005年5月30日被南票区伪法院秘密判刑3年,李秋于6月3日提出上诉,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办理此案,就连李秋的委托辩护代理人也没敢通知,于2005年7月14日暗中做出裁决驳回李秋上诉,维持原判。 7月19日,李秋收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知,目前南票区法院已下执行通知,在此期间,李秋家人(大法弟子)到南票区黄甲街派出所、检察院、法院

2005-08-04: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于2005年5月30日被南票区伪法院秘密判刑3年,李秋于6月3日提出上诉,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办理此案,就连李秋的委托辩护代理人也没敢通知,于2005年7月14日暗中做出裁决驳回李秋上诉,维持原判。

7月19日,李秋收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知,目前南票区法院已下执行通知,在此期间,李秋家人(大法弟子)到南票区黄甲街派出所、检察院、法院要人,并找到直接参与迫害李秋的责任人,质疑他们执法犯法、捏造伪证,加害李秋,为了揭露当地邪恶讲清大法真象救度世人,当地大法弟子一夜间再次把李秋被迫害的事实真象撒遍当地。

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早上学校有关领导叫到单位后10分钟左右,遭黄甲街派出所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南票区检察院公诉科(孙达东)歪曲并捏造事实,起诉李秋,并勾结南票区“人民”法院法院非法判刑。孙达东还口口声声说他与李秋是师生关系,却昧着良心把他称为老师的李秋投入监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8/4/107366.html

2005-07-30:致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的父老乡亲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30/107257.html

2005-07-30: 致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的父老乡亲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30/107257.html

2005-07-14: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南票区法院于5月26日秘密开庭审判李秋,30日恶人将判决书送至李秋,并告知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秋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现李秋已委托代理人办理辩护事宜。目前辩护材料已送至中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14/106142.html

2005-07-14: 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南票区法院于5月26日秘密开庭审判李秋,30日恶人将判决书送至李秋,并告知她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秋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现李秋已委托代理人办理辩护事宜。目前辩护材料已送至中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14/106142.html

2005-07-03: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秋和家属的申诉书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秋李秋家属,家住南票区黄甲街 被告:南票公安分局、黄甲街派出所、南票矿务局高中、南票区检察院南票区法院。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缴个人财物,侵害和剥夺了原告李秋的人身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请求事项: 1. 立即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对李秋所作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 2. 归还全部非法收缴

2005-07-03: 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秋和家属的申诉书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秋李秋家属,家住南票区黄甲街
被告:南票公安分局、黄甲街派出所、南票矿务局高中、南票区检察院南票区法院。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缴个人财物,侵害和剥夺了原告李秋的人身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请求事项:
1. 立即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对李秋所作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
2. 归还全部非法收缴的个人财物;
3. 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责任;
4. 赔偿对李秋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

事实和理由:

1. 采取非法手段剥夺李秋的人身自由。

2004年12月28日早,李秋和丈夫没有起床就打电话向单位请假。没过30分钟,李德会、李宁、杨新华到李秋家,说校长找她谈话。到李秋工作单位——南票矿务局高中后,书记董杰带着戴景会等2人,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不但强行翻抄了李秋的办公桌抽屉,更令人感到过份的是,还强行翻抄同屋另两位女同事的抽屉、卷柜。未拿到他们所要的东西后,把李秋挟持到黄甲街派出所。戴景会、崔月等3人从李秋身上抢去钥匙、手机,于11时许,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等4、5个警察,以及见证人李德会、李宁、杨新华,对李秋住所及其母亲住所進行查抄。于当日下午4时许,以“组织、利用Ⅹ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送往葫芦岛看守所。作为李秋李秋亲属,我们试问南票公安机关,在李秋遭突然抓捕的当天,李秋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组织、利用Ⅹ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黄甲街派出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剥夺李秋的人身自由。同时戴景会、孟祥军、张同光等人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戴景会黄甲街派出所毫不掩饰他们的违法行为,对李秋说:我违法怎么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2. 蓄意制造没有法律效力的扣押物品清单。

李秋突遭非法抓捕前近一个月,南票公安分局、黄甲街派出所就调查、监视李秋的行踪。2004年12月28日是他们精心筹划好的。先把李秋骗出家,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再進行搜家。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案人在搜查李秋住所及其母亲住所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1式3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其中1份交给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可时至今日,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没有看见扣押物品清单,而且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黄甲街派出所所长戴景会、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以及南票公安分局局长孙凤臣、政委都亲自参与。那么公安机关通过违法手段蓄意制造的扣押物品清单怎么会有法律效力呢?怎么能成为要置李秋于监狱,剥夺她人身自由、工作权利的“证据”呢?那么哪些东西是从李秋家拿走的,哪些不是 李秋家的?这不是明摆着是公安机关入室抢劫吗?使李秋及其家属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吗?李秋家属曾经向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反映此事,都被搪塞回避、威胁等方式所对待。难怪戴景会扬言:我违法怎么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3. 肆意捏造“证据”,想方设法地把李秋送進监狱。

2005年1月5日,黄甲街派出所第一次向检察院报批捕。检察院提审李秋后,未立案。据多方消息证实是因为李秋家的法轮功传单数量不够,而且还得验证传单是否是从李秋家打印机中打出来的而实际情况是李秋家没有法轮功传单、小册子。半个月后,经过李秋办案单位的一番补充侦查,第二次报批捕,检察院没有提审李秋,就发了批捕通知书。因此,李秋及其家属根本不知道办案单位都补充了些什么?

案子進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科孙科长提审李秋李秋发现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与第一次提审她时出入很大。一是李秋家没有传单、小册子,可现在莫名其妙地凭空增加传单749张,小册子251本,整1000份。这些东西是从哪弄来的呢?这不是按照办案单位的需要,愿意怎么写就怎么写了吗?二是刻录光盘60张。买电脑是给孩子学习用的,李秋的行为她的丈夫十分注意,她丈夫发现她买了一些空白光盘,十分生气,把电脑摔坏了。2004年12月28日前几天才拿回来。而且电脑中只有刻录符号,没有刻录功能。那么办案机关说李秋刻录光盘60张,这不是栽赃是什么?他们搜家时,为什么不给物品持有人扣押物品清单?现在案卷中的许多“证据”实属捏造。对于我们的质疑,孙科长说他会查个一清二楚,不是李秋的东西决不会安在李秋身上。可是到2005年5月27日开庭时,他却说:传单、小册子数量的多少与李秋被判刑没有一点关系,李秋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李秋曾被劳动教养过,再加上李秋制作光盘60张。别人告诉你是因为传单数量不够是骗你的,别在传单、小册子数量上较真,与本案无关(这之前他否认检察院有两次批捕)。既然与量刑、判刑没有关系,那么办案单位又为什么随意捏造1000份传单和小册子做为第二次批捕的“证据”,而60张光盘在第一次批捕时已经捏造了,并没有通过立案。当李秋亲属找到参与办案的南票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问他李秋为什么被抓时,他说:传单好几千份,该抓、该判。我们去找见证人:李德会、李宁。他们说:当时他们没有亲自清点,也不清楚都有啥,不知道什么扣押物品清单,没给我们。

无论办案单位怎样挖空心思地捏造“证据”,检察机关如何出尔反尔,对李秋亲属的控告和申诉采取回避、搪塞、阻止、威胁等方法,都无法掩饰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李秋進行抓捕、判刑的非法性。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非要置李秋于监狱的做法,践踏、剥夺了李秋的人身自由等多项公民基本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是为民做主的,是惩恶扬善的,南票公、检、法机关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既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败坏了国家的形象,与我国致力于建设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

我们相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澄清事实,依法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对李秋所做的不公正判决,恢复李秋的人身自由。谢谢!!

申诉人:李秋
李秋亲属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3/105341.html

2005-06-06: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被绑架以来,一直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之久。2005年5月26日上午,李秋被南票区检察院、法院偷偷开庭判刑三年,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开庭后又送回葫芦岛市看守所。 南票大法弟子得知消息后,及时将此事上网曝光,同时就各地区如何协调形成一个整体营救还在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等進行了交流,大家通过学法交流认识到恶党邪灵

2005-06-06: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被绑架以来,一直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之久。2005年5月26日上午,李秋被南票区检察院、法院偷偷开庭判刑三年,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开庭后又送回葫芦岛市看守所。

南票大法弟子得知消息后,及时将此事上网曝光,同时就各地区如何协调形成一个整体营救还在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等進行了交流,大家通过学法交流认识到恶党邪灵的邪恶因素在起作用,并写出紧急营救同修的建议通知,5月30日制作了5000余份揭露南票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迫害大法弟子李秋的传单在当地散发、粘贴,有的同修连夜冒雨送了一宿,还在街道各处喷写有扒光恶党邪恶本质的和 “李秋无罪 立即释放” “法轮大法好”、等字样的喷字,并把李秋被迫害的真象传单送到检察院的车上,在公安局的大门口也贴上了揭露李秋被迫害的传单,并在公安局大门两侧的墙壁上分别喷写着“李秋无罪”、“大法好”的喷字。

6月2日家人(大法弟子)和当地大法弟子一起到看守所把替李秋写的上诉书交给李秋。有力的震慑了邪恶。

此事被揭露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的人说:“李秋被法院偷偷判刑了,街道上都是标语和传单。”有的人知道学校老师学法轮功被判刑了,就说:“学法轮功有什么不好?凭什么判人家?”

以前本地邪恶之徒对大法真象材料及“九评”就很害怕,他们安排公安、街道社区的人夜里在住宅区蹲坑,街道上巡视,早上去居民家门前、住宅楼道里搜找大法真象资料。如今他们面对一夜间这么多的揭露迫害法轮功弟子的真象传单和喷字更是束手无策,街道领导怕夜里安排蹲坑的人出什么事,自己负不起责任,也不敢安排人了,只是说看到了标语涂一涂。

2005-06-03:辽宁葫芦岛南票李秋被非法判刑3年,家人正在上诉 2005年5月26日上午,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被南票区检察院、法院偷偷开庭欲以判刑迫害。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开庭后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5月30日,得知法院对李秋判刑3年,在10天上诉期内李秋及亲人正在递交上诉书否定南票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進一步迫害。

2005-06-03: 辽宁葫芦岛南票李秋被非法判刑3年,家人正在上诉

2005年5月26日上午,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被南票区检察院、法院偷偷开庭欲以判刑迫害。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开庭后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5月30日,得知法院对李秋判刑3年,在10天上诉期内李秋及亲人正在递交上诉书否定南票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進一步迫害。

2005-05-30: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在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之后,于2005年5月26日上午被南票检察院、法院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非法开庭判刑。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使邪恶的進一步迫害没有得逞。 在开庭后李秋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2005-05-30: 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在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之后,于2005年5月26日上午被南票检察院、法院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非法开庭判刑。由于李秋本人抵制迫害,不服判决,使邪恶的進一步迫害没有得逞。

在开庭后李秋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2005-05-27:辽宁葫芦岛南票大法弟子李秋被非法判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被绑架以来,一直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被迫害,现已长达5个月之久。 2005年5月26日上午,南票检察院、法院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非法开庭判刑,欲以加重迫害,在开庭结束后才通知家人,由于李秋本人不服判决,在开庭后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2005-05-27: 辽宁葫芦岛南票大法弟子李秋被非法判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被绑架以来,一直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被迫害,现已长达5个月之久。

2005年5月26日上午,南票检察院、法院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非法开庭判刑,欲以加重迫害,在开庭结束后才通知家人,由于李秋本人不服判决,在开庭后又被送回葫芦岛看守所。

2005-03-26:2004年12月2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因向世人讲真象被校方和当地公安恶警绑架,被非法关押至今未放。现邪恶之徒企图于3月23日由当地检察院及法院再一次立案,并在近日准备非法开庭判刑,对李秋進一步迫害。

2005-03-26: 2004年12月24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因向世人讲真象被校方和当地公安恶警绑架,被非法关押至今未放。现邪恶之徒企图于3月23日由当地检察院及法院再一次立案,并在近日准备非法开庭判刑,对李秋進一步迫害。

2005-01-13: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被非法刑拘后,在海内外大法弟子的整体配合下,情况有了新的突破,检察院认为条件不充足,不能成立给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南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主管法轮功的)还拒不放人,其家人找到孙凤臣要人时,孙凤臣说:“经我手抓的法轮功学员有1000多个,没有一个抓错的。”还说:“法轮功有一个抓一个,都应该抓起来。 1月10日上午8点多,

2005-01-13: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被非法刑拘后,在海内外大法弟子的整体配合下,情况有了新的突破,检察院认为条件不充足,不能成立给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南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主管法轮功的)还拒不放人,其家人找到孙凤臣要人时,孙凤臣说:“经我手抓的法轮功学员有1000多个,没有一个抓错的。”还说:“法轮功有一个抓一个,都应该抓起来。

1月10日上午8点多,李秋的母亲和妹妹写了两份“释放诉求”给南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世江和南票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其中阐明了:非法刑事拘留李秋不合理。连检察院的人都说不应该不放人,而孙凤臣却一意孤行又延长羁押30天,在其妹问他:“把李秋延长羁押30天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属于非法关押不合理。”时,孙说:“非法关押不合理,你告去呀!我批错了我负责。”其妹说:“我挂牌子把你非法关押李秋的事公布于众,”孙说:“那我就抓你。”其妹说:“我把你做的事上网曝光。”孙说:“上网曝光我不怕,全世界都知道能咋的?”

2005-01-10:2004年12月2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由于一直在对校领导和学生讲大法真象,被校方及不明真象人告发遭绑架,大法弟子及时给邪恶上网曝光并大量散发相关传单、集体发正念,在师父加持和大法弟子整体配合下,案子已有所转机。 李秋的母亲和妹妹(均是大法弟子)到相关部门要人得知,案子由南票区公安分局提交到南票区法院后,由于法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还不能受理给退回。但现南票区公

2005-01-10: 2004年12月2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由于一直在对校领导和学生讲大法真象,被校方及不明真象人告发遭绑架,大法弟子及时给邪恶上网曝光并大量散发相关传单、集体发正念,在师父加持和大法弟子整体配合下,案子已有所转机。

李秋的母亲和妹妹(均是大法弟子)到相关部门要人得知,案子由南票区公安分局提交到南票区法院后,由于法院认为此案证据不足,还不能受理给退回。但现南票区公安分局还想收集证据对大法弟子李秋進行進一步迫害。

2005年1月8日,李秋70岁的老母亲和妹妹正在向公安分局要人。

现在案子的重点在南票区公安分局局长孙凤臣(最邪恶)身上,另外校书记董杰是举报的幕后策划者。

2005-01-01: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2004年12月28日遭绑架,29日,李秋的妹妹问南票黄甲派出所所长代景会为什么言而无信时将其姐李秋于28日下午4点多钟送到葫芦岛看守所刑拘时,代说:“你姐夫比你近,通知他就行了。”还说:“这是秘密行动,规定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即可。”其实他们也没通知李秋的丈夫。 事后家人去派出所询问才告诉家人。其妹问代说:“把人送去为什么连起码一个人必需的生

2005-01-01: 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2004年12月28日遭绑架,29日,李秋的妹妹问南票黄甲派出所所长代景会为什么言而无信时将其姐李秋于28日下午4点多钟送到葫芦岛看守所刑拘时,代说:“你姐夫比你近,通知他就行了。”还说:“这是秘密行动,规定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即可。”其实他们也没通知李秋的丈夫。

事后家人去派出所询问才告诉家人。其妹问代说:“把人送去为什么连起码一个人必需的生活物品都不让带。”代说:“规定,送人不许带东西。”显然这些规定是他信口雌黄。

2004-12-31: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2004年12月28日因家中有事请假未去上班。上午8点40分左右,李校长打电话说学校有事让李秋去一趟,却被早已在学校等候的南票黄甲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后带到派出所。 上午11点左右,派出所副所长张同光及管刑事案件的副所长孟祥东带领七、八个人去李秋家抄家,在无家人的情况下非法抄走家中电脑、打印机、大法书籍、资料、光盘等(是否还有其他物品也被抄走目前还

2004-12-31: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大法弟子李秋,2004年12月28日因家中有事请假未去上班。上午8点40分左右,李校长打电话说学校有事让李秋去一趟,却被早已在学校等候的南票黄甲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后带到派出所。

上午11点左右,派出所副所长张同光及管刑事案件的副所长孟祥东带领七、八个人去李秋家抄家,在无家人的情况下非法抄走家中电脑、打印机、大法书籍、资料、光盘等(是否还有其他物品也被抄走目前还不清除),其妹妹得知消息后去派出所看人,所长代景会不让见人并将其妹妹的手机号要去了,说有什么事通知你。但邪恶之徒却将李秋于当天下午4点多钟送到葫芦岛看守所刑拘,事后家人去派出所询问才告诉家人。

葫芦岛 南票区(南片区)联系资料(区号: 429)

2023-03-16: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相关法官:
张鹏程 办电:0429-858026018342371777
刘丹红 办电:0429-858027513358809110
朱丹 办电:0429-858026118009899756
申械希0429-8580277
勾希鹏0429-8580756
以上中法的法官曾经对李志芬维持原判;
崔兵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2023年2月21下达裁定书(2023)辽14刑终33号;维持原判。审判长张鹏程、审判员宁海涛、刘丹红,法官助理贾霄,书记员勾希鹏。
连山区法院院长杨书泽;电话0429-216411118009899720;法官张亮:0429-2164501(冤判多人)
连山区检察院刘中新;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刘全旺的承办人)
张孝金;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崔兵的承办人);
龙胆;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张爱民承办人)
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玲: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葫芦岛南票新区打渔山季家屯沿海派出所:所长华正伟 15898253636;副所长朱佩玉,电话:18304293870
葫芦岛市南票区公安分局局长 郑永智:137001997770429-4192872

2022-12-29: 责任人:目前案件已到连山区检察院
刘全旺的办案人是连山区检察院刘中新;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崔兵的办案人是张孝金;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
张爱民和董艳红的办案人是龙胆;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
葫芦岛南票新区打渔山季屯派出所:所长华政委 15898253636
季屯派出所副所长朱佩玉,电话:18304293870
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玲: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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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429)

葫芦岛看守所所长代景会手机号: 13352390733 办公室: 4194814
副所长张同光手机号: 13842980017
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直属高中校长张敬党手机号:13504224499
办公室电话:4192676 4194868 3940261
书记董杰手机号:13050983290 办公室:4194802
副校长李德会手机号:13019973898 办公室:4194801

参与迫害的单位和个人的电话号码如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429---3166472   0429---3166469
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检察长电话:0429---4198603、控申科:0429---4192000、
民刑科:0429----4198637
所长戴景会手机号:  13352390733     办公室:  04294194814
副所长张同光手机号: 13842980017     黄甲派出所电话:04294192514
校长张敬党手机号:13504224499       黄甲街道办事处:04294192128
办公室电话:04294192676  04294194868  04293940261
宅电:04294920301  04293941108
学校书记董杰 宅:04294920302 办04294194802、04293940259 手机:13050983290
副校长李德会 手机:13019973898、办04294194801、宅电:04294920306
学校德育处杨新华办公室电话:04294194809、04293940334、手机:13898782075
学校德育处李宁:(宅电)04294920309    手机:13130953066
检察长周洪生:04294198601  副检察长王世江:04294198602 副检察长冯晗:04294198603
法院院长办公室:04294192457
刑事厅厅长刘淼、王洪宇和周稷参与审判迫害李秋
副院长办公室:04294192561  04294190331  办公室:04294192203
公诉科(孙科长):04294198613
侦查监督科(批捕科)王春喜(已调离):04294198616
渎职侵权检察科:04294198614
举报恶人:张玉茹  付国庆宅电:04294920359    门卫:04294194800
作证恶人:胡志军:(宅电)04294920400    手机:13082441621
作证恶人:弥耀达(校食堂):04294194835

主要参与人电话:
1. 南票矿务局高中书记董杰宅电:0429─4920302,手机号:13942993706
办公室电话:0429─4194802、0429─3940259
2.南票矿务局高中校长张敬党宅电:0429─4920301、0429─3941108
             手机号:13504224499,
办公室电话:0429─4192676、0429─3940261
3.南票矿务局高中副院长李德会宅电:0429─4920306,手机号:13019973898
            办公室电话:0429─4194801
4.南票区黄甲街派出所戴景会手机号:13352390733
5.南票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洪生办公室电话:0429─4198601
6.南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世江办公室电话:0429─4198602
7.南票区检察院公诉科(孙达东)电话:0429─4198613
8.南票区法院刑事二厅王宏宇办公室电话:0429─4199128
9.南票区法院刑事厅厅长刘淼办公室电话:0429─41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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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有关文件

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秋委托人的辩护意见


【明慧网2005年7月15日】辽宁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高中大法弟子李秋自2004年12月28日早上学校有关领导叫到单位后10分钟左右,遭黄甲街派出所绑架,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看守所长达5个月之久,于2005年5月26日上午被南票区检察院、法院秘密非法判刑三年。李秋不服判决,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秋委托代理人办理辩护事宜,下面是委托人的辩护意见。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电话号码如下:
南票矿务局高中 书记董杰 宅:0429-4920302 办:4194802、3940259 手机:13050983290 
校长张敬党手机号:13504224499 办:0429-4192676、4194868、3940261 宅电:0429-4920301、3941108
副校长李德会 手机:13019973898、办:0429-4194801、宅:4920306
学校德育处杨新华办公室电话:0429-4194809、3940334、手机:13898782075
学校德育处李宁:(宅电)0429-4920309    手机:13130953066
黄甲街派出所电话:0429-4192514 所长戴景会手机:13352390733,副所长张同光手机: 13842980017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0429-3166472、3166469
葫芦岛市南票区检察院检察长电话:0429-4198603、控申科:4192000、民刑科:4198637
检察长周洪生:0429-4198601  副检察长王世江:4198602 副检察长冯晗:4198603
法院院长办公室:0429-4192457

辩护意见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受委托人李秋委托,就李秋被指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2005]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8号判决书”)无任何李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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