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英 |
2024-10-27: 沈阳何明英被非法维持冤判 家属依法控告遭恐吓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老太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在沈阳北站正常乘坐火车出行,却遭到沈阳铁路公安国保、北车站派出所警察的绑架与构陷,她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诬判一年、勒索罚金二千元。何明英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此前对公检法人员依法提起控告,竟遭到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的违法骚扰、恐吓,非法审问。何明英家属将依法继续申诉、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当事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官滥用职权 亲友辩护人依法提出回避与控告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在上诉案进入到二审程序后,及时向二审法官温晓霞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特别是先后递交了两次《公开开庭申请书》。辩护人表明:
一审定案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何明英信仰法轮功和持有真相币作为犯罪事实,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定;一审庭审程序违法,未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家属已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另外,被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庭审中未当庭播放的八张光盘“证据”在二审全部“消失”,光盘证据缺失,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辩护人认为一审庭审严重违法,会直接影响对何明英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导致量刑错误,有必要通过二审开庭审理,充分质证,认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然而,二审法官温晓霞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以尽快走完二审书面审理程序。亲友辩护人多次与其沟通无果。
二审法官温晓霞的说辞是: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
亲友辩护人认为二审法官温晓霞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故要求其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避免受到“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的约束而被终身追责。
亲友辩护人在《回避申请书》中表明:一、被申请人明知当事人无罪,为了不开庭审理本案蒙骗亲友辩护人:二、被申请人威胁亲友辩护人,却倒打一耙说亲友辩护人要挟法院。三、被申请人妄图书面审理本案,却蒙骗亲友辩护人要审核是否开庭审理。四、庭审后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辩护词。
鉴于被申请人的言行,申请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不再承办本案。详见:《回避申请书》
可是,二审法院院长任延忠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均超出期限未作任何答复。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亲友辩护人再次与二审法官沟通,被法官助理许铭轩告知:“你这个不符合回避的条件,我们决定就是不回避,这个案子不开庭审理,最晚周四(十月十日)把辩护词交上来。” 亲友辩护人要求其出示此种说法的法律依据,对方拿不出来。
鉴于本案纯属冤假错案,二审法官以走过场的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以及法院院长驳回亲友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种种表现,就是想延续一审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冤假错案不予纠正。二审法院院长任延忠及法官温晓霞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故亲友辩护人对二人提出刑事控告。
详见:《控告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亲友辩护人收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审判长:温晓霞,审判员:孔祥来,审判员:于晓微,法官助理:金梁,书记员:付迪)裁定书内容完全枉顾事实与法律,二审法院对一审公检法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视而不见,对所有构陷当事人的非法证据无一排除,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律不予支持。对此家属感到既失望又愤慨,决定将依法为何明英继续申诉,坚持对制造这起冤案、给当事人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与损失的公检法人员持续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威胁恐吓家属、非法审问做笔录
二零二四年七月,何明英的两个女儿对参与制造何明英冤案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网上实名控告和举报。沈阳市政法委幕后指使沈阳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对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非法审问做笔录,妄图延伸构陷、迫害家属。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多钟,何明英的大女儿关英华正在单位上班,一个男便衣(未穿警服,三十岁左右,个子较高)先跟店长打了声招呼,然后就以“了解情况”为由强行要求关英华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关英华不予配合,此人狡辩并威胁说:“你写的控告书情况真实不?我得核实情况,你得配合我工作,我穿便衣来的,已经很尊重你了,不然我找几个穿警服的人来把你带走,这样好看吗?”僵持了几分钟后(此人脸色变的很难看),关英华在胁迫下被带到沈北新区分局道义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以下为非法审问的部分内容:
问:为什么写控告书?谁写的?
答:我母亲是被冤枉的,作为女儿我们要为母亲申冤,我的母亲是一个农村的老太太,在家里边种种地,做做饭,同时也是一个好人,没有犯罪。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违反法律,你应该去找公安调查情况,而不是我们。
问:我和他们是同级,没有权力调查这件事情(脸色变的很难看)。你母亲不是还有半年就出来了吗?
答:我母亲没有罪,一天都不应该在里边关着。
问:你叫什么名字?在哪里住?来沈阳多久了?家里的人的名字?炼功不?
答:这些与控告没有关系,用不着说,我不想说。就像你问我今天吃饭了吗?或者睡觉了吗?这都与案件有啥关系呀?
此人说:你如果是炼功的话,这个控告书里写的就不真实,不能采用。还有这里有很多东西都是违法的,我可以给你抓起来的。
问:控告书谁写的?谁邮的?
答:我写的,我咨询律师,然后结合自己的想法写的,我邮的。
问:信封、邮票在哪儿买的?邮局买的?
答:都是正规渠道来的,不是偷抢的。
问:你是把信放在邮筒里,还是在屋里邮寄的?
答:在屋里。
问:是在十字路口的那个邮局不?
答:是。
问:各地不捕的资料是从哪里来的?
答:这个与案件没有关系。
问:你给(沈阳市)政法委(书记)谷军营的控告信还给谁邮了?
答:后边有抄送,都邮寄了。
(他把那几个地方都念了一遍)
问:你给(沈阳市)政法委(书记)谷军营一共邮寄多少封信?他手里那有四封信。
答:记不清了,收到几封就邮几封呗!
此人说:有可能邮丢了,也不一定都邮过来。
问:从什么时间写的信,什么时间开始邮的?
答:信封上有时间,那上是什么时间就是什么时间。
问:你们去村里找人签字(声援),都谁去的?
答:我们姐俩。
问:签字的人是不是都炼法轮功的?
答:不是。
问:是大家都去一个地方,在那儿签的字吗?他们所有人都签字了吗?
答:在家里面签的,在家里面的人都签字了。
问:资料在哪里打印的?你家里是不是有打印机和电脑?
答:我用手写的稿,去复印社打印的。
问:你控告书里有很多内容违法,我可以抓你,如果你炼功。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共认定了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法轮功在中国合法。
此人说:那是过时的,现在新出的有25种邪教,里面有法轮功,你去百度一下。
此人还威胁说:一会儿你出去,到派出所门口,你说法轮大法好,你看我给你抓起来不?说了两遍。
每当关英华拒绝、不配合回答时,此人就表现的很生气,气急败坏,说话吐脏字,还伪善的对家属说:我是为了你好来找你,要是别人来,有可能把你抓走。对关英华的非法调查、审问持续了大概两个小时,最后关英华没有配合签字。过程中此人威胁关英华不许录音,看得出,他非常害怕自己的违法言行被曝光,最后查看手机确定没录音才作罢。
随后,何明英的二女儿关云华也被找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关云华首先问对方叫什么名?什么单位的?要求其出示证件。此人称自己是沈阳市公安局的(此前却对关英华说是政法委的),将证件拿出来只露个照片,故意用手把名字捂住不让看,明显心虚怕曝光。关云华问:你找我们的案由是什么?你要不说理由,我就没办法做这个笔录。此人说:你们不是控告了吗?我来了解案情。然后就问:你家庭住址、几口人、信谁写的、声援谁去签的、你有信仰吗、炼功不?等等。关云华大多都是反问他:你问这个问题跟这个案情有关系吗?最后也没配合签字。因为家属抵制迫害,此人气急败坏,还说:又不是我把你妈枉法裁判的,你们姐俩跟我这么的如何如何。最后非法审问草草收场。
何明英的两个女儿依法为母亲申诉、讨说法,却遭到沈阳市政法委及国保人员如此恐吓骚扰。在此之前,公安不法人员还向姐妹俩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暗中调查,核实她们是否也修炼法轮功;浑南区检察院也违法配合公安骚扰家属,在八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连续两天打电话给关英华(电话:024-26209556),要求她去检察院问一些关于控告的事情,因关英华请不下来假没有去,紧接着第三天(八月二十三日)国保警察就直接到关英华工作单位强行将她带到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非法审问的目的无非是想确认家属是否也修炼法轮功、还有哪些人参与了?企图进一步延伸迫害。
相关公检法不法人员不但非法构陷、枉判善良无辜的法轮功修炼者,还要妄图打击报复不畏邪党淫威、敢于挺身而出为蒙冤受难的法轮功学员发声的正义家属,其邪恶目的、违法犯罪行径可见一斑。
附:
1、回避申请书
2、刑事控告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温晓霞,女,工作单位:沈阳市中级法院
职务:刑庭法官,电话:024—22763166
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负责何明英所谓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审理。本案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的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为本案当事人的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
被申请人表示:
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
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
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
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
等等。
针对二审法官的说辞,申请人认为其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要求该法官回避对本案的继续审理,避免受到“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的约束而被终身追责:
一、被申请人明知当事人无罪,为了不开庭审理本案蒙骗亲友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本案进入到二审程序后,申请人立即先后向被申请人递交及邮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7月31日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公开开庭申请书》、对一审公检法办案人的《控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卷宗光盘丢失,请法官查明》(手写)。又于8月8日邮寄EMS,内容有:《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呼唤正义良知,营救好人回家》、《辽宁本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等。
经查询,以上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均已签收。但是至今未给申请人以任何答复。
在《刑事上诉状》以及上述法律文书中,申请人明确了当事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当事人无罪,也就是本案确属冤假错案。这么明显的应该开庭审理依法改判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到审限了还是研究是否开庭?谁在渎职?连刚刚学习法律知识的亲友辩护人都能有理有据的分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员额制法官竟然快到审限了还没有确定开庭审理?还在蒙骗亲友辩护人交辩护词!
二、被申请人威胁亲友辩护人,却倒打一耙说亲友辩护人要挟法院。
被申请人声称:“如果你不交辩护意见,就按照你一审的辩护意见和你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来总结你的辩护意见。”
这是赤裸裸的威胁亲友辩护人,而且是违法的威胁,如果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就是法官在违法犯罪。
被申请人声称亲友辩护人在要挟法院,“要挟”一词使用的多么荒谬!亲友辩护人是依法、正当、合法合理的要求,所有的法律文书都经得起历史、法律、事实、人性、道德的检验!没有任何要挟的成份。如果明知该冤假错案又不想开庭审理,想和一审公检法沆瀣一气的构陷当事人,那么对开庭审理睬取回避态度的时候,会在此案中感到压力,毕竟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会反咬一口说亲友辩护人在要挟。但是这个压力不是家属、亲友辩护人给的,是法律自身的威严性带来的,毕竟员额制法官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还是略知轻重的,无非就是侥幸的以为现在有保护伞,只是有一天保护伞都被追责的话,那么参与迫害的人谁都逃脱不了公正的审判。
三、被申请人妄图书面审理本案,却蒙骗亲友辩护人要审核是否开庭审理。
只有不开庭审理才会要求递交辩护词,书面审理。要求递交辩护词,不明确告知是否开庭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明显就是在蒙骗亲友辩护人。
既然知道案子到审限了,法官为什么不抓紧开庭审理?谁在拖延时间?亲友辩护人是在案件到二审法院后就及时递交了所有的法律文书,要求尽快开庭审理。
四、庭审后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辩护词。
本案开庭审理前无法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辩护词只能开庭审理后才能形成完整的内容,因为要针对庭审质证过程形成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尤其公安机关附卷的光盘中显示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采取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未依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所以二审庭审过程中如何对非法证据进行认定,才能最终形成辩护意见。
综上,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被申请人在听取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在明知当事人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亲友辩护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不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申请人催要辩护词,并蒙骗亲友辩护人,明显就是妄图滥用职权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鉴于被申请人的言行,申请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不再承办本案。
此致
沈阳市中级法院
抄送:
沈阳市检察院
附证据材料:
1.刑事上诉状
2.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3.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4.针对公检法人员的控告书
申请人:亲友辩护人
2024年8月28日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亲友辩护人
被控告人:
任延忠,男,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电话:024-22763001
温晓霞,女,沈阳市中级法院,刑庭法官,电话:024—22763166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没有犯罪,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妄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拒绝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无条件释放何明英。
3.返还当事人的合法私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本案当事人何明英于2023年11月8日正常乘坐火车出行,却被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告知搜查缘由的情况下强行非法搜身、检查包裹,扣押何明英随身携带的现金后对其非法刑拘。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何明英本应被无条件释放,可是公安机关不法人员却恶意谋划进一步构陷何明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但对何明英作出“取保候审”的非法决定,还在何明英释放当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所谓“证人证言”,并于2024年3月19日再次向浑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致使何明英最终遭到非法起诉和冤判。2024年6月6日,何明英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枉判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何明英依法于2024年6月14日提出上诉。
被控告人温晓霞负责何明英上诉案的审理。控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为何明英的亲友辩护人。
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是被控告人温晓霞在听取控告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后,在明知当事人无罪、不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却拒绝了控告人的一系列合法请求,不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辩护词;对控告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并蒙骗控告人。被控告人任延忠,对控告人递交的回避申请、回避复议申请一概不予答复,近日控告人才被口头告知:回避申请被驳回。被控告人温晓霞、任延忠明显就是妄图滥用职权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且一再蒙骗亲友辩护人。控告人作为何明英的亲友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多次与被控告人沟通,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控告人又先后两次向被控告人递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申请书中详述了申请公开开庭的事实与理由,特别是在第二次递交的《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明确指出:
1、光盘证据缺失,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
2、一审庭审程序违法,未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
3、定案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
4、一审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
在事实与理由如此充分的情况下,被控告人温晓霞对此却视而不见,不但不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还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辩护词,被控告人对此有如下说法:
1、二审以书面审为主,是否公开开庭需要等待法院审核;
2、亲友辩护人拒绝递交二审辩护词,就是为了要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马上到二审审限,如果亲友辩护人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辩护词使用;
4、递交辩护词和开庭审理是两回事;
5、现在不递交辩护意见就是不履行辩护义务。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而被控告人的以上说辞,控告人认为其滥用职权、蒙骗亲友辩护人,根本无法公正审理本案。在控告人多次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控告人仍要坚持不开庭审理,还想尽各种说辞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
不开庭是无法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法律文书不予回复、长期不作为。
本案到二审后,控告人作为亲友辩护人先后向被控告人递交及邮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7月31日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公开开庭申请书》、《控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卷宗光盘丢失,请法官查明》(手写)。又于8月8日邮寄EMS,内容有:《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呼唤正义良知,营救好人回家》、《辽宁本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等。
经查询,以上法律文书被控告人均已签收。但是至今未给控告人以任何答复。被控告人长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光盘证据材料从“丢失”到“出现”,法官涉嫌毁灭证据罪。
当控告人到二审法院阅卷时,竟然发现被一审法官百般阻挠没有阅到的八张光盘证据竟全部消失。对此,被控告人温晓霞的说法是,卷宗来时就没有光盘。鉴于此,控告人又向被控告人递交了《何明英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明确指出:本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审公检法人员故意隐瞒光盘内容的真实原因。要求二审法官:1、调取一审庭审录像,从庭审录像中了解光盘未在法庭上播放的事实;2、要求一审法官提交光盘或者直接要求公安机关提交光盘。
十天后,被控告人温晓霞通知控告人光盘找到了,可以到法院去看光盘了,但是不许复制、拷贝,而且还必须得控告人自己带电脑设备,法院不给提供。从这点来看,不排除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有意刁难。
一审法官故意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犯罪行为,目的也是为了冤判当事人,因为违法办案过程中搜集的证据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了构陷当事人,公检法人员就共同无视、隐瞒、包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毁灭证据罪等。
控告人通过查看光盘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1、违反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未立案,却非法搜查,搜集所谓的证据构陷当事人。先搜查、后立案,这是违反法定办案程序的。
2、刑讯逼供获取所谓的口供。
3、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撤销案件,但是为了进一步构陷当事人,诱骗家属作证,该证言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公安机关却二次送到检察院报捕,导致该案被非法提起公诉,当事人遭到冤判。
4、刑讯逼供、采取非法方法采集的证人证言过程,均未在执法记录中体现,公检法机关明知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却采取包庇的方式,故意不提供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过程,那么当事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有罪的证据,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5、未出示身份证件、未出示搜查证非法搜查,获取的所谓证据依法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且未当场清点扣押物品、未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核实扣押物品数量过程记录不完整,所有的扣押物品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回避申请被控告人无正当理由非法驳回 被控告人坚持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
鉴于被控告人温晓霞的言行,控告人确认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为避免其制造冤假错案,控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被控告人温晓霞依法回避本案的继续审理。
控告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被控告人任延忠邮寄了《回避申请书》,经查,对方已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但是,被控告人对此一直未予答复。2024年9月2日,控告人接到二审法院电话,让控告人次日上午10点到法院12号法庭,说是“当面通知关于案件的程序性问题”。 控告人说已经提出回避申请了,对方又说,“当面回答你”。控告人要求书面答复,对方向控告人要去有效通信地址,并答应把相关材料邮寄给控告人。可是,控告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控告人又于2024年9月11日向被控告人任延忠邮寄了《回避复议申请书》,经查,对方已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但是,被控告人对此仍是不予答复。
2024年10月8日,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控告人温晓霞均无人接听。控告人又联系许姓法官,二十分钟后,许姓法官回话说:温法官通知你两件事,一是回避申请被驳回,法院不同意回避申请;二是本案不公开开庭,并要求控告人在10月10日前递交辩护词。
鉴于本案纯属冤假错案,被控告人以走过场的书面审理本案并催要辩护词以及法院院长驳回控告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种种表现,就是想延续一审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该冤假错案不予纠正,被控告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
此致
沈阳市检察院
……
控告人:亲友辩护人
2024年10月10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0/27/沈阳何明英被非法维持冤判-家属依法控告遭恐吓-484307.html
2024-07-14: 沈阳老人何明英遭诬判 家属控告公检法责任人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二千元。何明英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她的家人也对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人员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法院无视法律与民意 作出枉法判决
一审法院不但违反庭审法定程序非法审理何明英构陷案,对所有证据均未进行当庭质证,而且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亲友辩护人庭前庭后向法院院长、法官等人递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代表民意民声的联名书一概视而不见、一律不予回复,也不予采纳;对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为当事人依法所作的有理有据、事实证据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也一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无视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诸多违法事实;无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一事实,明知道当事人是好人,没有犯罪行为,却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抛开法律规定,一定要将无罪之人判刑,在无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终对当事人何明英作出枉判一年、罚金二千元的非法判决。
这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使年近七旬的老人何明英身陷囹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与伤害,同时还将面临与承受更为残酷的冤狱迫害,令家人非常担心。
二、父老乡亲们联名声援无罪释放何明英
在中共对法轮功群体迫害的二十多年中,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他们遭到强制“转化”,遭受各种酷刑折磨、非人虐待以及毫无人性的摧残,特别是冤狱中的迫害更为残忍和邪恶。何明英遭绑架关押、被非法庭审后,听闻此事的众亲友和乡亲们在震惊之余,更是为这位年近七旬的善良老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面临的艰难处境而担忧。乡亲们纷纷在何明英家人要求无罪释放何明英的呼吁信上签名声援,希望何明英早日回家。
以下是何明英的家人的呼吁信及乡亲们的声援签名:
各位父老乡亲:
我母亲何明英修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却遭到不法人员的恶意诬告和陷害,已被非法起诉、庭审,正面临被冤判。在中国,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把这样的好人关进监狱,其实就是在摧残社会的良知和道德。为了维护起码的人性、公义与良知,制止这起陷害无辜、摧残良善的冤假错案,希望善良正义的父老乡亲们能伸出援手,证实我母亲是好人,支持、声援我母亲何明英无罪释放,早日回家!
三、家属依法控告制造冤案的公检法责任人
何明英遭到冤判后依法提出上诉,同时家属分别向12389、12309、12337、12388、12380等举报平台对制造这起冤案的公检法人员进行了实名举报和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1、控告派出所和国保警察
被控告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北车站派出所所长张冶、副所长常松、办案警察陈东旭、高玺尧、李金洋、邱大维,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国保支队余岩、范震、宋光耀、张伟、曲高磊。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伪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返还当事人合法财物。
3)依法恢复当事人自由。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陈东旭、高玺尧办案程序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
2)被控告人邱大维、范震、李金洋对当事人进行非法审讯,涉嫌“刑讯逼供罪”。
3)被控告人对何明英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立案程序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4)被控告人扣押个人合法财产,涉嫌“抢劫罪”。
5)被控告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
6)被控告人张伟、曲高磊出具的《认定意见》属非法证据,涉嫌“伪证罪”。
7)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指控当事人不成立,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认为:当事人何明英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被控告人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恶意构陷当事人何明英,对何明英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系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抢劫罪”、“伪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众多罪名。
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对于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恢复当事人何明英的人身自由,返还何明英私人合法财物,并由被控告人依法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司法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2、控告公诉人、检察长
被控告人: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赫梦瑶、第一检察部主任赵丹、浑南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宏立。
控告事项:
1)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赫梦瑶及其部门负责人赵丹、检察院检察长刘宏立,无视公安侦查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当事人何明英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何明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依法应当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责任。
2)依法释放何明英。
3)依法归还当事人的私人合法财物。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2)被控告人明知当事人何明英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4)被控告人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请求,无视两位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仍一意孤行,坚持非法公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5)被控告人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及其信仰进行侮辱、诽谤,涉嫌侮辱诽谤罪等。
6)被控告人不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失职、渎职。
被控告人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直接滥用职权非法起诉当事人,明知当事人无罪,公然在法庭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公诉人滥用手中的权力破坏《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才是真正触犯《刑法》第246条、300条、397条、399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等规定,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控告一审法官、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沈阳市浑南区法院法官郝小丽、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院长王文艳。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郝小丽明知当事人没有犯罪,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王文艳作为法院院长,明知当事人无罪,明知被控告人郝小丽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违法拒绝本案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等,伙同郝小丽共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依法无条件释放何明英。
4)返还何明英的合法私人财物。
事实与理由:
1)被控告人郝小丽违反庭审法定程序审理本案,涉嫌徇私枉法罪:未经请示院长之前,就明确表示回避理由支持不了;被控告人郝小丽所说“集中管辖”缺乏法律授权,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浑南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所有证据均未进行当庭质证。
2)被控告人无视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均未给予答复,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对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采纳,明知道当事人无罪,却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郝小丽、王文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7/14/沈阳老人何明英遭诬判-家属控告公检法责任人-479663.html
2024-07-11: 沈阳67岁何明英遭诬判一年 坚持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老太太,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金两千元。何明英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
乘坐火车遭劫持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何明英从沈阳北站乘坐火车前往成都亲戚家。何明英刚上列车,数名警察就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告知缘由的情况下,对她强行非法搜身、检查包裹,然后将她劫持到沈阳北车站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何明英遭警察威胁恐吓、凌晨疲劳审讯、不给饭吃等对待,之后她被非法刑拘十五天。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何明英本应被无条件释放,可是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警察却在何明英结束非法刑拘十五天时对她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在释放当日欺骗、胁迫她亲属做笔录及指认,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所谓“证人证言”,为进一步构陷何明英拼凑“证据”材料。
公检法合谋的司法构陷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何明英再次遭警察绑架。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于三月二十二日作出非法批捕决定,并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非法提起公诉。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对何明英进行非法庭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赫梦瑶公然违反法庭程序,拒不出示“证据”原物,在整个庭审中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却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与指控罪名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与罪名相关联的证据,而且还枉顾事实、信口雌黄,公然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及其信仰进行侮辱、诽谤。
一审法官郝小丽对两位辩护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及管辖权问题,均无法律依据的当庭驳回;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官郝小丽更是无视亲友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与提醒,强行打断、阻止亲友辩护人提出当庭质证的合法要求,以“有些物证是不用移送的……不适宜到庭”等说辞推诿、狡辩(其不进行法庭质证的说辞实则在糊弄辩护人)。致使所有“证据”均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也未依法予以排除。
两位辩护人依法为何明英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两位辩护人都为何明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明确指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严重不清:
1、当事人正常乘坐火车,却被毫无理由地强制搜查随身携带的包裹,警务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其行为明显违法。
2、相关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未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向当事人告知搜查缘由,其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公民隐私的同时涉嫌非法搜查罪,私人合法财物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非法审讯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深夜疲劳审讯、不给饭吃等行为,涉嫌刑讯逼供罪,所获取的所谓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本案的宣传品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邪教宣传品的认定应当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做出,可本案中,认定机关就是办案机关,因此明显属于非法认定。
5、证人证言与本案明显缺乏关联性,合议庭不应该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还从以下几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犯罪预备,与刑法理论相违背,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犯罪行为;起诉书的指控背离法律规定,错误地适用《刑法》三百条的规定;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存在程序违法;信仰自由作为普世原则,应当得到切实保障。
最后辩护律师引述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希望国家工作人员警钟长鸣,敬畏法律,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衷心希望合议庭、公诉人回到宪法和刑法的原本规定,正确理解信仰自由,正确适用《刑法》300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案件做到终身负责。
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吐肺腑之言
何明英的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母亲做了无罪辩护,吐露肺腑之言:
我的母亲按真善忍原则做好人,是在履行和维护宪法所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当事人坚持个人信仰和持有真相币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任何法律的实施,是完全合法的。一个信仰真善忍的人无论在哪一个国家都是注定与违法犯罪无缘的。
我的母亲何明英虽然不识字,没有文化,却始终遵循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着善良纯朴的为人本性。修炼法轮功后更是时时处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比好人还要好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对家人、亲朋,还是邻里、甚至素不相识的人,她都能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帮助别人,无私付出,却不计任何回报。母亲所言所行,作为家人和众亲朋好友,我们既是受益者,也是见证者,都可以证明她于人于己、于社会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她从未做过更不可能去做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如何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将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一位如此善良好人的身上,实在是太牵强也太冤枉。
由于我母亲被关押迫害,已经给我们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与伤害。我七十多岁的老父亲自己一个人在家,担心、害怕、惦念着我母亲,精神上有时接近恍惚,苦不堪言,吃不好,睡不好,心里一直想不通和自己生活了几十年的老伴明明是一个好人,怎么会被当成坏人关押入狱?我们身为子女更是天天挂念年近七旬的母亲,不知道母亲被无情的关押在看守所里,能否吃饱穿暖、是否会被欺负、身体是否健康?我们天天以泪洗面,我们心酸、痛苦,无法理解经办此案的公检法人员,为什么要将好人送入监牢?
现在因为我母亲的事,村里人、知情的百姓,都在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人们都感到困惑和不解:连何明英这样的好人都要被抓被判,这个社会怎么了?司法机关为什么迫害好人?这个国家怎么了?还有法律、还有公正吗?还有的人想,这年头做好人太难了,以后还要不要做好人了?!好人遭受不白之冤,身陷囹圄,更会摧毁人的道德价值观,让人善恶颠倒、正邪不分,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人心荒漠化。这难道是国家司法工作者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亲友辩护人最后说:“本案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每一个构陷环节都是违法的,完全是一个冤假错案。希望到庭的所有人员能明辨是非,看清善恶正邪,依法做出正确选择,不要参与迫害,毁掉自己的未来。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避免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更大的伤害、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司法赔偿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请法庭依法宣判当事人无罪,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母亲何明英。”
非法庭审结束后,法官要求何明英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或按手印。被何明英拒绝。法官让辩护人帮助劝说,辩护人说是尊重当事人的决定。何明英明确表示:“我没犯罪,我事事按真善忍做好人,在哪块儿都做个好人。”
何明英老人已于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诉。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7/11/沈阳67岁何明英遭诬判一年-坚持上诉-479569.html
2024-05-14: 沈阳何明英被非法庭审具体时间更新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将于5月16日下午一点半在法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对何明英进行非法庭审。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14/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477359.html#24513225555-1
2024-05-07: 沈阳市法库县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被非法庭审时间更新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原定2024年5月8日对何明英进行非法庭审,近日,法院通知律师及家属,开庭日期改为5月16日(下周四),上午九时,法院二楼第十六法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7/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76289.html#2456205347-1
2024-04-29: 乘火车被非法搜身 沈阳67岁何明英面临非法庭审
沈阳市法库县今年67岁的法轮功学员何明英因乘坐火车时携带真相币,遭到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警察的绑架、构陷。目前何明英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308监室。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预计在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时对何明英进行非法庭审。
被非法审讯和刑事拘留十五天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点钟,何明英乘坐沈阳北站至成都西站的K388次列车前往成都姐姐家串门。何明英刚上列车,就被数名铁路公安警察强行非法搜身、检查包裹。警察未出示任何证件,且态度蛮横。
何明英因受威胁恐吓,当时很害怕,被迫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拉开,当警察发现包里装有一摞五元真相币时,警察随即将何明英绑架,并劫持到离车站很远的沈阳铁路公安国保大队非法审讯。
非法审讯时,办案警察态度非常凶狠,有个警察还要举手打何明英,逼问何明英真相币的来源,何明英说:自己不识字,钱是在市场买东西时,一位老太太兑换给她的,她说花真相币能保平安。
非法审讯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两点,何明英坐得腿都硬了,身上特别冷。审讯结束后,何明英被关到小屋里受冻、挨饿。期间,家属给何明英定了外卖,还买了面包、香肠等,办案警察欺骗家属说:你们不用担心,这里一天三顿饭,都有饭。而实际情况是,家属给何明英买的食品全部被警察扣下,只给了何明英一小段香肠吃。
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还联系何明英居住地——法库县秀水河派出所警察到何明英家非法抄家,并非法审讯何明英的老伴关佰林。因警察没有搜查到所谓的证据,何明英被非法刑事拘留十五天。
公检法合伙构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何明英被释放当日,她的二女儿作为担保人,两个女儿都在公安局被要求做了非法审讯笔录。何明英的老伴关佰林、妹妹何秀琼(当天同何明英一起坐火车去成都)、大女儿关英华、二女儿关云华都在公安阶段被警察引诱、欺骗做了笔录,被国保警察利用来继续构陷何明英。
“亲亲相隐”是传统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法律不但不允许嫌疑人自证其罪,也不允许司法机关强制家属旁证其罪。但是在何明英被构陷案中,沈阳铁路公安办案人员竟然“逼人大义灭亲”,将家属不知情且被胁迫情况下做的笔录,作为构陷亲属的证据使用。
近期,何明英的四位亲人均已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关于被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要求法官将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做好人再次被绑架 面临非法庭审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沈阳铁路公安国保警察和法库县秀水河派出所将何明英再次绑架、关押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向家属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何明英遭非法起诉的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承办检察官:赫梦瑶)。沈阳市浑南区法院通知家属预计开庭的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时(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何明英的女儿作为亲友辩护人在向检察院、法院递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撤销起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中,对自己的母亲作出如下的评价:
“自从母亲修炼法轮功后,二十多年来没有过吃药和打针,身体非常健康,年近七旬的老人从未让我们操过心、也没牵扯过我们的精力,反而还帮助我们把孩子带大。作为她的女儿,我们从小就受到母亲良好的教育。母亲告诉我们不骂人、不打人,要说真话,要做好事,不欺骗,母亲的教育使我们人生受益,我们没有任何不良嗜好,而且家庭幸福,工作如意,我们的子女也都是品行端正的孩子。”
“母亲为人真诚朴实,修炼后变的更加善良,经常帮助别人:我的老叔离世了,母亲主动帮助老婶干活;亲邻间谁家有事,母亲也都愿意帮忙;村子里有条路不好走,母亲自己出钱雇人买沙石修路,为乡亲们出行提供方便。母亲修己利人所做的好人好事太多了,而她从不张扬更不求回报,做的是那么坦荡自然。母亲在家里任劳任怨,特别是对老人非常孝顺,不管家里做什么好吃的,母亲都要给自己的公婆送去,包了饺子及时端过去。母亲一直在为全家人默默地无私的付出,且毫无怨言,使我们整个家庭和睦、其乐融融。母亲一人行善积德,不仅自己身心受益,同时也福益了我们整个大家庭。”
“母亲就是这样一位对他人、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人,她从未做过、也不可去做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如何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这个罪名扣在母亲的头上实在是太牵强,也太冤枉。”
亲友辩护人要求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对何明英撤回起诉后,做出不起诉决定,要求对何明英变更强制措施,无条件释放何明英。
何明英的亲友将全力营救何明英,决不允许如此善良的好人遭到非法构陷、冤判。面对即将的非法庭审,何明英坚持自己信仰无罪;家属聘请的律师及亲友辩护人都要为何明英作无罪辩护。同时,何明英家属还将对涉嫌违法办案的公检法人员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29/乘火车被非法搜身-沈阳67岁何明英面临非法庭审-475757.html
2024-04-16: 辽宁沈阳市法库县法轮功学员何明英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2023年11月末,何明英去亲属家串门,在沈阳火车站检票查验身份证时,被查出是法轮功学员,警察便对其搜身,发现兜里带500元真相币,问其真相币来源,何明英说是在市场买东西时一位老太太兑换给她的,说花真相币能保平安。当时警察就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将何绑架,关押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决定拘留15天,并取保候审。非法拘留期满后,何明英回家。
2024年3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又来2、3个警察,通知何明英夫妇到法库县秀水河派出所。何明英夫妇到派出所后,将何明英的丈夫支走,然后沈阳市公安警察伙同秀水河派出所警察把何明英绑架,再次关押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据家属接到的消息说,沈阳市检察院准备对何明英非法起诉、判刑。现家属准备聘请律师,予以无罪辩护。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4/16/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475276.html#24415224710-6
2009-01-26: 辽宁法库县关柏林一家遭迫害经历
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喇嘛营子村大法弟子关柏林,一家四口都修炼法轮功。
修炼前,关柏林有咳嗽、胃痛等毛病。妻子何明英,经常迷糊、胸腔痛。修炼后,两人的毛病都很快不翼而飞。全家人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修心向善,记得有一年,关柏林家的一块地正好在田间的道旁,那一年道路特别的泥泞,过往行人、车辆都很不便,关柏林主动把自家的地让出几垄不种,让大家作为车道。现在的农村,很多村民种地,都把道挤的很窄,有的甚至把道路都种上庄稼。所以很多村民看到关柏林的这种做法都非常佩服。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恶党迫害法轮功以来,秀水河子镇政府、派出所、喇嘛营子村政府对关柏林一家进行了疯狂的迫害。
何兆元(喇嘛营子村书记)、门会有(喇嘛营子村治保主任)、孙元祥(喇嘛营子村村长)、李树(秀水河子派出所警察)、杨柏山(秀水河子派出所警察)等人几年中对关柏林家非法抄家不下十次,师父讲法录像带、法像、录音机、电话等都被非法抄走。
面对媒体的造假诬陷、各级政府的不断骚扰,关柏林夫妇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进京证实大法、说明真相,夫妻俩在北京被绑架后,关柏林被劫持到沈阳龙山教养院非法关押一个月,被勒索现金六百元,后被劫持到法库县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勒索现金三百元。妻子何明英被绑架到沈阳大南收容所、沈阳市五所等地迫害,被勒索现金九百元。回来后,村里又逼迫交罚金二千元。
回家后没几天,秀水河子镇政府、派出所又派人将他们一家四口非法绑架到法库县拘留所洗脑班,非法关押四个多月。期间洗脑班内共关押法轮功学员七十多人,吴枫林(法库县政法委书记)、刘贵华(法库县政法委副书记)、张洪喜(法库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马振权(拘留所副所长)、鲁玉坤(拘留所管教)、卜长田(拘留所管教)、许旭东(拘留所管教)等人对这些大法弟子进行了疯狂的迫害。
冬天非常冷,监号内没有暖气。每顿饭只给一个没有拳头大的窝窝头,早上是窝窝头、大米稀粥、一小块咸菜,中午、晚上是窝窝头、菜汤。窝窝头是用发霉的玉米面做成的,吃到嘴里又辣又干(据一管教讲是九七年的陈玉米面),做饭的是被拘留的犯人,有时不给蒸熟,一位被雇来看管大法弟子的人看了给大法弟子吃的窝头后,气愤的对做饭的人说以后一定要把窝头蒸熟,不然下一辈子会转生成驴的。早上咸菜不给够,吃饭后有的人返胃酸。中午、晚上是用三颗冻白菜熬的汤(七十人食用),没有油,有时忘记放盐,有两次是用给管教洗鱼的水熬的,根本无法下咽。大法弟子身体遭到摧残,时常眼前发黑。四个多月放风没有超过三次。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关柏林和其他十几名大法弟子被强迫到法库县食品公司烘干玉米一个月(为拘留所挣外快。)
被非法拘留期间,关柏林和妻子都遭到过马振权的电击,一次何明英被刘贵华叫到办公室连踢带打、二女儿关美华两次被打,一次是被刘贵华打嘴巴、被卜长田的儿子(被雇用)用胶皮棒抽打。一次是被马振权毒打。
林庆如(秀水河子镇司法助理)、杨柏山(秀水河子镇派出所警察)、李树(秀水河子镇派出所警察)等也多次来拘留所审问关柏林一家。其中一次,何兆元(喇嘛营子村书记)和镇里的七、八个人来到拘留所,把他们一家叫到办公室问还炼不炼法轮功,如果炼就要把房子、土地都给卖了。
二零零零年四月,一家人被释放,又被恶人以交伙食费为名勒索去四千五百元。回家后不久,派出所所长赵东辉来抄家发现有法轮功书籍,又勒索去四百元。由于多次的勒索罚款,已没钱种地,只得把自家的地出租一大部份,一直出租三年。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
二零零一年,何明英又被村里找谈话为名骗到法库县洗脑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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