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4: 辽宁省女子监狱小号内长期关押坚定的法轮功学员
辽宁省女子监狱有坚定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仍然被关在禁闭室也就是小号,据听说有一个叫陈方丽的法轮功学员正小号里被关了六年,希望知情的法轮功学员帮助核实一下。
七监区7小队现被迫害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有:吴树艳 7年 沈阳
楚秀梅 6年 朝阳
李燕群 10年 葫芦岛
王晓艳 15年 抚顺
孙敬美 7年 大连
孙敬美的妹妹被非法关押在别的监区,孙敬美的丈夫也被非法关押在男子监狱8年,地址不详。
有犯人为了减刑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王力宏、刘艳华、王麒、宫荣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9/14/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262763.html
2012-03-24: 辽宁沈阳女子监狱关禁闭迫害法轮功学员
辽宁沈阳女子监狱在封闭式迫害法轮功学员,邱淑晶刚从禁闭室出来,王晓艳、李燕群等很多坚定的法轮功学员仍被关禁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3/24/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254640.html
2010-02-01: 葫芦岛市李艳群被非法判刑十年的经过
(明慧通讯员辽宁报导)辽宁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艳群女士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被当地恶警绑架,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非法开庭陷害李艳群,之后对李艳群非法判刑十年。
二零零八年,中共邪党假借奥运为名,在全国各地疯狂迫害大法弟子。葫芦岛市邪党市委,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司、国安等也疯狂迫害当地大法弟子。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李艳群在住宅楼被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等恶警们绑架,参与迫害的一直到的有恶警国保大队长:张军、副大队长恶警刘士军,其他恶警:杨桂荣、王树民、周哲人、张林吉、于桂秋(指导员)等。
被绑架的当天李艳群被送往葫芦岛市绥中看守所非法关押,随后恶人非法到她家抢劫,抢走了个人物品、大法书籍等。在此后时间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恶警们对李艳群多次非法审问,李艳群多次拒绝他们,不配合他们,做好人没有错。这时恶警们栽赃陷害,找人做假证,收集所谓证据,对李艳群進行威逼恐吓。在李艳群被绑架时,恶警们将她打倒在地,用脚踩她头部很长时间,如土匪一样。
后来,这帮恶警们将李艳群移交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院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对李艳群非法起诉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在起诉书上签字的检察院人员有:王军、张良、张效全。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非法开庭准备诬判李艳群。李艳群家人请了辽宁省天邦律师事务所正义律师翟义和味李艳群做无罪辩护,然而法庭不顾律师所述。虽然说当庭休庭,但是后来秘密判决,诬判李艳群十年。李艳群不服,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法院在“六一零”胁迫下维持原判。参与陷害李艳群的有: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审判长:李德海,陪审员姚力、张丽明,书记员马慧。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有审判长:安静,审判员:张大清、高恩思,书记员:学春来。参与迫害李艳群的有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市“六一零”恶人朱荣久、梁成栋,市公安局潘吉春、古长江,连山区公安分局张绍魁、李喜春,龙港区公安分局王杰、岳华等不法人员。
李艳群,四十四岁。葫芦岛市炼油厂职工,是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的大法弟子。一九九六年喜得法轮大法,通过修炼身心受益,家庭和睦,工作中兢兢业业,是一位公认的好人,自己也严格按“真、善、忍”标准做一个好人。然而,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弟子,李艳群也屡次遭到当地恶人迫害,下面是她几年来受到迫害事实。
一九九九年七月份,李艳群同千万个大法弟子一样,依法進京上访,反映学大法身心受益的真实情况,然而邪党根本不听真相,李艳群在葫芦岛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恶警们截住,并非法送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分局恶警们将她非法送到葫芦岛市拘留所,非法关押三十五天后又将她送到洗脑班两个多月,后来单位领导逼迫她,说不炼了就上班,说炼就强行买断工龄,李艳群没有配合邪恶要求,最后单位逼迫买断工龄,然后回到家中。回到家中恶人不断上门骚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份左右,李艳群再次被人诬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安分局恶警们打电话告诉李艳群说:“有一你家亲友找不到你家,你在家等着,一会儿亲友到。”其实就是谎言,被李艳群认破,结果龙港区分局恶警们非法闯入她家,李艳群走脱,恶徒没有得逞。此后恶人们屡次三番上门骚扰,李艳群有家没能回,从此流离失所。在此期间,龙港区公安分局恶警们多次到李艳群孩子学校恐吓十几岁孩子问:“你妈在哪住?”把孩子吓得不敢上学。后来,李艳群家人质问恶警们为甚么吓唬孩子,把孩子吓得都不敢上学。从此,恶警们再也不敢找孩子了,但是他们四处乱窜,到外地李艳群亲友家骚扰,后来也没找到。这样经过半年时间,李艳群回到家中,但很长时间不出门,邪党曾谎称炼法轮功的不要家,岂不知是他们迫害有家不能回。
附:李艳群的律师上诉的部份内容:
审判长:
我受李艳群和她母亲的委托作本案的代理人。现将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所有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佐证。案卷、证言于判决书存在大量瑕疵。
1、案卷的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瑕疵,办案人员的签字多处出现前后矛盾,不是同一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签字。
2、笔录中存在多处诱供行为;
3、 “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王奉祥描述的李明艳“胖”、“戴眼镜”,实际上李明艳不胖,也从没戴过眼睛。判决采用王奉祥一人辨认,从而李艳群为“二姐”,是施用证据错误。其“大姐、二姐、三姐”更是无从考证。公诉机关当庭公布公安机关的王奉祥辨认材料有严重错误,其辨认证据属假证,既违背了法律程序,又与事实不符。
4、诱捕嫌疑。没有证据证明132--10房房主或所有权,使用权为李艳群。她第一次去该房间属于被骗去的,一个人自称认识她,熟悉她,而她却不认识该人,这人硬给她钥匙,第二天,也是第二次去该房间存在诱捕嫌疑。当她正需要开门时,被早已埋伏在屋里屋外的便衣抓住。说明前一天有人引诱,第二天埋伏、抓捕。
5、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王奉祥一人证言外,没有第二份证据证明李艳群常去该房间。
6、没有证据证明该房间的物品与李艳群有关联。
7、没有证据证明李明艳、李艳群“伙同”制作宣传品。
8、本案唯一的证人属于孤证、假证。
9、本案证人是被刑拘之后所作“证言”疑言很大。
10、本案证人王奉祥的证言、辨认,未当庭质证、辨认。
11、判决书“1”、“2”证据即连山区兴工街安装四处5号楼是李艳群为其孩子高考陪读所租用,房主人、租房者、房屋本身均无罪。
12、判决书中证据6,电子数据检测报告,电脑内容与李艳群无关。李艳群根本不懂电脑,更谈不上制作。
13、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所有材料中,只有王奉祥一个证人,但在判决书中,除了“证人”王奉祥之外又多出了“王奉臣”、“王凤祥”,不知此二人从何而来。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从犯罪四要素(也叫四要件)看:
1、主观方面:本案当事人被指控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事实”的目的和动机是甚么?没有!她们没有对国家、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存在仇恨、对立和反感,没有“故意”,此罪名不成立。
2、犯罪客体:当事人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在指控书中根本没有!我们从刑法三百条第二款看,犯罪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第三款犯罪客体一个是“妇女的人身权”另一个是“自然人的财产权”都有明确的犯罪客体,而本案根本没有给出具体的犯罪客体,此罪名不成立!
同时必须指出“破坏法律”和“破坏法律实施”不是一个概念,以交通法规为例,汽车司机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法规,但他并没有破坏交通法规的实施。如果某酒店老板认为“不准司机酒后驾车”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因此他发动所有司机都来酒后驾车,并且使该条交通法规在实际中实施不了,那么酒店老板可能犯了“破坏法规实施罪”。而两个柔弱女子,无论在道理上、实际上还是主观愿望上绝无可能把任何一部法律破坏到不能“实施”的程度。
3、客观方面:既然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无从谈起当事人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到甚么程度,更谈不上造成甚么样的社会危害,此罪名不成立。
从中不难看出,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四个要素竟然缺少了三个,如果这样罪名能够成立的话,只能造成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李艳群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属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其“共同犯罪”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家中的一些法轮功书籍都是在《宪法》第35条、第36条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的条款之内。判决书中的6条证据均不成立。
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炼功健康身体,做人道德高尚,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洪传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邪教”之说不存在。
因此,请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民正当人身权利,不冤枉一个好人。
1、依法撤销原判决。
2、无罪释放李艳群、李明艳。
几年来,李艳群只为做一个好人,却数次遭到中共邪党人员的迫害,在此奉劝那些公检法司的干警们,千万别再助恶为虐,执法犯法,迫害大法弟子,自爱天灭中共时,别做中共的殉葬品,赶快退出邪党的一切组织,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美好未来吧!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1/217387.html
2009-12-07: 葫芦岛市被非法关押大法弟子的情况
目前,辽宁省葫芦岛市被非法关押大法弟子有(共34人):马三家劳教所:谷凤春(暖池塘)、田绍艳、王桂芬(绥中)、夏宁张淑梅、杨德琴(兴城)
男大法弟子:王茁(化机)
辽宁女子监狱:杨虹李艳群(五厂)李明艳(连山)
史迎春(渤海)萧树声魏明珍崔秀英(南票)杨兆颖周迎春沈文玲裴志华杨兆芳(绥中)
盘锦监狱:赵亮(钢屯)刘万利张崇月杨将威杨光武(绥中)
沈阳东陵监狱:胡永利(兴城)
葫芦岛看守所:曹玉英(锦州)于海洋(建昌)王洪廷、王世贵(新台门)纪文茹(张相公乡)
鞍山市第一看守所:杨玉红(五厂)
兴城看守所:郭春占(兴城)
浙江余姚:王春艳(绥中)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12/7/213964.html#0912701837-1
2009-03-11: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迫害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
自从连山区法院非法迫害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分别判她们十年、十一年以后,两人以及家属不服判决,立即上诉,要求无罪释放二人。两家律师立即着手上诉材料,并要求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以便在法庭上進一步作无罪辩护。
但是,由于非法组织“六一零”、政法委的干扰、操控,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不顾事实依据,违背司法独立原则,违背宪法和法律,甚至违背起码的道义原则,他们重复着连山区法院以伪证构陷的所谓“判决词”,维持原判。在当今世人迅速觉醒,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人数超过五千万的时候,当江泽民与中共邪党即将面临大审判的时候,当法轮功洪传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广受世人欢迎的时候,他们仍然不觉醒,还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与中共邪教绑在一起,一毁全毁。但是,我们仍然呼唤那些还有一点良知的人,不要与邪党一起遭殃,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为自己和家人留一条后路!
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已于2009年1月5日对李燕群、李明艳作出非法“维持原判”,接着,把她们绑架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11/196956.html
2008-12-23: 葫芦岛法院以伪证重判两妇女十馀年
2008年11月13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伪法院非法对大法弟子李明艳、李艳群進行所谓开庭,卑鄙的指使假证人制造假证据,一再被律师纠正、驳倒的情况下,信口雌黄,最终李明艳被非法判刑11年、李燕群被非法判刑10年。迫害案在一个卷宗上。两人家属不服连山区法院的非法判决,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连山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妄图把她们说成是“共同犯罪”,其实他们二人根本不认识。在两位律师严肃指出其错误之后,“公诉人”不但不认错,反而强词夺理,坚持错误,反覆念他那一套已经被驳倒的歪词。“公诉人”语无伦次,竟然把李艳群所谓的“罪”安在李明艳的头上,被旁听人指出,他只好道歉,承认“口误”。整个开庭过程中,庭长和“公诉人”根本不讲法律。
辽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分别于2008年6月1日、6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和连山分局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3/192102.html
2008-12-21: 辽宁葫芦岛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被非法判刑
辽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燕群、李明艳分别于2008年6月1日、6月1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和连山分局绑架,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2008年11月 13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判刑,李明艳11年、李燕群10年。李燕群、李明艳的迫害案在一个卷宗上。两人家属不服连山区法院的非法判决,提起上诉。
被迫害家属表示,对此迫害案的上诉,官司一定要打到底,家属联名上书,要求无罪释放。
现家属上诉状已由连山区法院人员递达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两人被迫害家属营救亲人反迫害意识很强,当地大法弟子正在用各种方式向连山区法院及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讲真相。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21/191969.html
2008-12-13: 葫芦岛连山区法院对李艳群、李明艳非法判刑
辽宁葫芦岛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本地大法弟子李艳群、李明艳一个十年、一个十一年,现同修家属已上诉葫芦岛中级法院。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13/191533.html
2008-11-25: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恶党法院诬判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8年11月17日报导了“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恶党法院以伪证构陷无辜”。此前,11月13日下午在非法庭审中,葫芦岛市宏程律师事务所徐克章律师、天帮律师事务所翟义和律师为大法弟子李明艳、李艳群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指出所谓证人王××(王奉祥)的“证言”不实,又是孤证,不能作为证据;警察的询问笔录多处矛盾,前后不一,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两位当事人互不认识,不存在“伙同”犯罪;对李艳群的抓捕存在“诱捕”行为;对王奉祥的口供存在诱供违法行为;其“破坏法律实施罪”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时隔几天之后,11月18日,连山区法院不顾法律和事实依据,不采纳律师的正确意见,仍旧以伪证作为“证据”、以违法的三百条作为“法律依据”,非法判李明艳十一年、判李艳群十年。更为荒唐的是,一纸判决书中唯一的所谓证人王奉祥,又出现了“王奉臣”、“王凤祥”等人的名字,“证人”由一人变成三人。在后面签字的有:
审判长 李德海
人民陪审员 姚力
人民陪审员 张丽明
书记员 马慧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5/190460.html
2008-11-23: 葫芦岛大法弟子李明艳、李燕群面临被非法判刑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大法弟子李明艳、李燕群,在2008年6月份被绑架关押至今,在11月13日下午3点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现面临被非法判刑。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23/190323.html
2008-11-16: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恶党法院以伪证构陷无辜
2008年11月1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伪法院非法对大法弟子李明艳、李艳群進行所谓开庭审理。不但强加给二人“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还卑鄙的指使假证人制造假证据,妄图把二李说成是共同犯罪,其实他们二人根本不认识。
质证中发现很多问题,一,案卷中,警察询问王××(常人,当时已被抓)时用“你是否参加过法轮功×教组织”的问话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实恶警也经常这样问大法弟子,可否定之)。二,所有证人、证言,包括指认照片都是王××一人“孤证”。而且王××所说的大姐、二姐与事实不符,特别是王××所描述的大姐李明艳很胖、戴眼镜。其实李明艳不胖,也不戴眼镜。而李艳群从哪方面也排不上“二姐”,这就说明王××根本不认识他们,怎么能作证。三,王××的笔录中存在违法程序,有的没签字,存在诱供行为。四,询问笔录中有大量瑕疵,警察自己的签字前后矛盾,不是同一个人。这就足以说明,警察笔录是违法的,王××的一人孤证不能成立。实际上在整个庭审中,唯一的所谓“证人”王××并未到庭,所有的书证、物证也没有在法庭上出具。因此,认定两位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存在,其“共同犯罪”不存在。
连山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在两位律师严肃指出其错误之后,不但不认错,反而强词夺理,坚持错误,反覆念他那一套已经被驳倒的歪词,大有不把两位大法弟子置于死地不罢休的势头。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重判一个法轮功学员,他们可能有奖金或者提干。所谓的“庭长”李德海,既当庭长,又当原告,不断的帮助“公诉人”说话。甚至连李艳群为了陪孩子高考,在学校附近租用的房子都找两个证人“证言”,妄图作为罪证,当被指出李艳群租用的房子与本案无关时,没等“公诉人”发言,李德海抢先说:“那怎么能无关呢?”
整个庭辩过程激烈,针锋相对。每当“公诉人”说出一条“罪”,立即被驳倒,“公诉人”处处碰壁,语无伦次,显出狼狈相,竟然把李艳群所谓的“罪”安在李明艳的头上,被旁听人指出,他只好道歉,承认“口误”。
整个开庭过程中,庭长和“公诉人”根本不讲法律,他们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就是想要重判大法弟子。
两位大法弟子正念足,据理力争,有理有据,有说服力。但对法律了解不多,比如一句最有力度的话:我破坏了哪部法律了?以此深入问下去,这是邪党的致命要害。建议大家都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正用、善用之。在平时讲真相中也很有用。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17/189874.html
2008-11-13: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明艳、李艳纯被面临非法开庭
李明艳、李艳纯所谓的案子将于明天(13日)下午2点在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1/13/189627.html
2008-08-26: 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艳群面临非法起诉
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艳群目前已被非法批捕,现在所谓的案子已经到了连山区检察院,進入起诉阶段。由连山区检察院起诉二科副科长王军主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8/26/184745.html
2008-07-15: 葫芦岛大法弟子李燕群的消息
李燕群被绑架到绥中葫芦岛看守所,至今未让家属接见。李燕群被绑架几日后,政保大队找到她妹妹说让她劝劝她姐姐。把她带到看守所之后,告诉她说:“看守所和政保不是一个单位,我们想你劝劝你姐姐,可看守所不让见。”实际上这是政保使用的一个手段。
近几日,政保又找到李燕群的妹妹说:这件事不可能只她一个人,她现在不说也不签字,叫她妹妹签字,不然不能立案。李燕群拒不配合,政保想让刑警大队插手,欲加重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15/182050.html
2008-07-07: 葫芦岛大法弟子李艳群等仍被非法关押
6月初,葫芦岛大法弟子李艳群与老王(常人)被邪党人员绑架,在6月17日又发生了李明艳等3名大法弟子被非法绑架,船厂大法弟子被非法绑架等等事件。目前,这些大法弟子仍在被非法关押之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7/181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