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8: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多位法轮功学员被骚扰
2024年6月底7月初,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多位法轮功学员被骚扰,主要是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的社区工作人员协同社区警察上门到法轮功学员家里了解、问询、闲聊。但其中新调来的警察何燕和瞿志海(原来的警察是仇洁和吴颖琦已经调走)似乎对法轮功遭冤枉迫害的真相一点也不知道。希望知情人能用善心给其讲真相。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7/8/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79455.html#2477221155-12019-07-10: 上海嘉定区母女法轮功学员遭绑架、非法抄家
七月五号下午,上海市嘉定区叠翠峰一期小区九号10楼01室法轮功学员母(王)女(乔)在家中被绑架,非法抄家。具体情况不明。
2017-04-16: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610人员继续上门骚扰法轮功修炼者
周美娟,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法轮功修炼者,安亭小学教师,45岁,曾经于2003年4月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法制洗脑班迫害,跳窗离开时,摔成骨折、骨裂、骨头错位,后通过炼功很快正常上班。
陈琴芳,因修炼法轮功,曾经被非法劳教五次,合计7年左右的时间,在上海市青东女子劳教所和江苏省南京市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
2017年4月12日晚6:00左右,周美娟刚刚来到陈琴芳家,两人刚刚坐下十来分钟,突然陈琴芳家的门咚咚敲响。陈琴房开门一看,是安亭镇610办公室(安亭镇综治办)的冯艳和安亭镇紫荆居委会的居委主任徐翠琳。两人一见周美娟,立马嚷道“周老师,你怎么到这儿来了?你一出自家的小区门,就给盯上了。电话早就打过来了。你看看窗户外边,一堆人盯着呢!”
原来,安亭镇610非法组织,让小区保安监控、汇报周美娟的行踪。
周美娟和陈琴芳利用这个机会,给年轻的冯艳讲江泽民在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被起诉,罪名是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是和德国纳粹一样的罪名。在国内也有20多万人起诉江泽民,直接把起诉书递交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江泽民祸国殃民,祸乱中华,必将遭天谴。现在被非法抓捕的大老虎都是因为镇压法轮功遭天谴,都是江泽民的爪牙。
最后,周美娟顺利回到家中。
2010-05-23: 11.嘉定区
梅园新村居委会: 封耀明、蒋培林。
嘉定区公安分局:杨兴生、李国东。
嘉定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闻翌;审判员,倪伟、叶洵。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610办公室主任陆维荣(女,55岁),指使恶警抓捕大法弟子,利用各种卑鄙手段迫害大法弟子。到大法弟子所在单位逼迫单位领导给大法弟子施加压力,开办邪恶洗脑班,迫害大法弟子妻离子散。对坚定的大法弟子进行摧残,挑唆家人打骂大法弟子,如不放弃修炼就威胁其家人下岗,并监听大法弟子家庭电话。现已退休,新上任610办公室主任是钟培华(男 48岁)
上海安亭610办公室电话号码:021——59575322
上海青浦洗脑班电话号码:021——69207773——1310
18.追查上海嘉定区法院迫害法轮功学员马国彪一家的责任人的通告(2009年4月6日)
追查案由简介: 马国彪,男,上海嘉定区法轮功学员。2008年2月22日,有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在马国彪家收看新唐人电视台举办的《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因而被几十名警察绑架并非法抄家。马国彪当天是在单位被绑架,2008年3月28日其父母亲也被非法逮捕,马国彪与母亲金润芳现仍被非法关押在嘉定区看守所内。2009年 1月12日,被超期关押的马国彪全家被秘密开庭审判,当时全家因被非法关押失去自由与一切权力,无法正常聘请辩护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嘉定区法院仍指定了 3名律师分别为他们3人所谓的“辩护”。后法庭当场非法宣告判刑,马国彪被判6年,金润芳四年,马冬权3年(缓刑4年)。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上海嘉定区法院审判长徐闻翌,审判员项永明;上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才浩,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希希,上海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乐;嘉定区610办主任钟培华;嘉定区公安分局国保处沈卫东、陈明、周冬、徐斌;嘉定区看守所所长殷志伟、葛中琪、蒋建平,副书记陈红霞;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嘉定区法院作为执法机构, 公然违反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信仰自由, 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庭审。所使用的刑法300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30日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依照中国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按照内部规定、文件来审理案件。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责任人,都将被追究个人责任。任何上级通知、会议决定、中央和地方的内部文件,在未来对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人的审判中都不予承认。主审法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为第一责任人。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610办公室主任、参与讨论案例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将根据介入案情的情况决定个人责任。任何非法审判对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在监狱被虐待、酷刑、致残甚至致死,被认定的责任人都必须承担一切责任。追查国际的原则是,组织犯罪,个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一责任人认为还有其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就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